• 禁藥師他處工作 違憲法工作權 2013-08-01
  • 禁藥師他處工作 違憲法工作權

    【2013/7/31 19:45】〔中央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11號解釋,限制藥師僅能在1處執業的藥師法第11條違憲,1年後失效。

    藥師法第11條規定,登記領照執業的藥師,執業處以一處為限;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0年的函釋指出,藥師兼具護士雙重藥事人員資格,執業場所以一處為限。

    楊岫涓、蔡美秀、陳玲如、林英志等4名藥師、醫師劉泓志及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認為此規定有違憲法保障的工作平等權,先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於6月為此開庭辯論,是憲法法庭自民國82年成立以來,第8件召開憲法法庭的釋憲案。

    大法官指出,藥師法第11條的立法目的雖是為了確保醫藥管理制度的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人力資源,並維護人民用藥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考量,但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否則不符比例原則。

    大法官指出,有重大公益或緊急需要時,應允許藥師支援他處而無限制必要,否則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藥師法第11條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應於1年後失效。

    本次計有大法官黃茂榮、葉百修、陳新民、羅昌發、湯德宗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永欽提出一部偕同一部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敏、林錫堯、池啟明、蔡清遊、黃璽君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Service3/LivePage.php?no=846691&nd=1375314414

     

     

    藥師限單一處所執業 違憲

    2013-8-1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邱宜君、魏怡嘉/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七一一號解釋,宣告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只能在單一處所執業的條文違憲,昨天起一年後失效;大法官認為,藥師法應對「重大公益」或「緊急狀況」時,設立「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否則形成對職業自由不必要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等憲法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吳永宋強調,本案釋憲結果不等同全面開放藥師可在兩處以上地點執業,大法官認為仍須由主管機關和立法機關考量在「重大公益」或「緊急狀況」前提下,才能允許兩處以上地點執業。

    另外,衛生署一百年四月一日的衛署醫字第一○○○○○七二四七號公函,限制兼具藥師和護理人員資格者,只能在同一處所執業,大法官同樣認定違憲,昨天起不能再援用。

    吳永宋指出,大法官認為上述公函擅自增加藥師法所沒有的限制,如主管機關認為須有相關限制,應以法律規定,不能僅憑行政命令;至於兼具藥師和護理人員資格者,能否在兩個以上處所執業,吳永宋表示,大法官未作出解釋。

    對本案釋憲結果,聲請釋憲的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和藥師楊岫涓等人都表示滿意。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李偉強表示,針對目前大法官釋憲後變動的部分,醫事司會儘快邀集相關職業團體,討論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蜀平表示,對於這樣的釋憲結果,無法認同,全聯會堅持反對,將會再與政府溝通,如果溝通未果,不排除走上街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