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人:魏寬成教誨師
日期:2012-07-15 1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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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監獄魏寬成教誨師在媒體上投書,2009年8月5日聯合報A15版讀者投書。部分部落格亦轉載本文,
大法官 把邊緣少年再推火坑?
2009/08/05 08:44
【聯合報╱魏寬成/教誨師(屏縣竹田)】 2009.08.05 04:12 am
「少年宜教不宜罰」是貫穿整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價值,即便是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收容人,其處遇亦需以教育矯治為基礎。自由的剝奪從來就不是其目的,而是伴隨特殊教育輔導及調整其成長環境而生的不得不之惡。
社會瀰漫嚴重的迷思:機構性(圍牆內)處遇違反少年的最佳利益,非機構性(圍牆外)處遇較符合少年成長的最佳利益!或許是大法官們將參訪少輔院後與正常的家庭環境比較而發出感嘆,但何不深入瞭解這群逃家、逃學少年其家庭情況、居住環境、在學校遭受的對待及目前福利體系所無力處理的問題等社會事實,或許在理解少年事件問題時就不會如此固著。
逃家、逃學少年極大原因是家庭功能喪失,如隔代教養、單親家庭、暴力家庭甚至犯罪家庭,學校教育更是奢求、被安置機構拒收等。虞犯少年被施以感化教育者,係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已彈盡援絕,例如假日生活輔導、安置輔導、甚至親職教育輔導都用盡。少年接受機構處遇或許失去自由,但對避免少年非行繼續惡化而言,整體評估後,或許是少年最佳的利益。
在我國福利服務體系尚如此無力,少年的原生家庭與學校教育功能無法發揮之時,冒然將感化教育廢除,無異讓少年的最佳利益衡量減少一項選擇。問題的癥結在於感化教育的內容是否符合「少年宜教不宜罰」,以及其他保護處分是否符合少年之最佳利益。若純以法律概念結合自由剝奪來看待,被施以感化教育的少年,當然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但如果關注少年所處真實的社會脈絡及處理少年事件的核心價值,恐怕會有大相逕庭的結果。
釋字第六百六十四號解釋究竟解決了法律邏輯的矛盾,還是這群邊緣少年的真實問題?棘手的是,少年未來可能在屢次的保護管束過程中,無感化教育可以暫時讓他們脫離促發非行的環境,原來的環境又無力獲得調整及改善,少年將會因為更嚴重犯罪行為而進入少年刑事事件。此時不存在少年被剝奪自由處分的疑慮,但這是否就是我們所期待的少年最佳利益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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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亦人子/逃學逃家少年 不許「關」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8.01 04:08 am
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被送進少年觀護所收容或少年輔育院施以感化教育,大法官認為這種作法形同羈押監禁,昨天作出第六六四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
司法院長賴英照昨天親自舉行記者會,說明本號解釋是大法官首次針對保護少年人格權,所作的重要解釋。
賴英照表示,國家應該把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保護他們,讓他們享有一般的學習及家庭環境;現行的收容及感化教育屬於「拘禁」,不符比例原則,更違反國家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意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虞犯有七種,除了經常逃學逃家,還包括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吸毒或施打迷幻藥等。大法官認為逃學逃家的少年沒有犯罪,就不應「關」進少觀所或少輔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明顯違憲。
至於其他類型的少年虞犯,法官是否可以裁定收容或命入少輔院施以感化教育,大法官並未作解釋。
目前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中,各地法院裁定收容的有卅六人,接受感化教育的有八十人,司法院已通知各地少年法庭立即處理;收容中的少年將責付家長或安置於適當機構,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則重新評估給予保護管束,或送教養機構輔導。
本件解釋是由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提出聲請。
一名國中少年經常蹺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與不良少年為伍,家人無力管教,學校也不希望影響其他同學,就把他移送少年法庭。
何明晃法官認為這名少年未犯罪,收容、感化制度未盡保護少年的目的,聲請釋憲。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法官審理少年事件,最長可將少年收容六個月,感化教育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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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不及邊陲 難題未解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 2009.08.01 04:08 am
大法官昨天作出六六四號解釋,打開逃學逃家少年收容感化牢籠,但社會準備好接納這些少年了嗎?
把沒犯罪、逃學逃家的少年收容、感化合理嗎?大法官黃茂榮的意見,就足以代表。黃茂榮認為,收容好像羈押,感化教育等於執行有期徒刑,可以因為兒少福利機構輔導沒有效果、或家長同意,就剝奪這些少年的自由嗎?
大法官認為,偏差少年需要更多資源挹注與關懷;然而少年向來居於矯正系統邊陲,少子化後,偏差少年人數減少,少年沒有獲得更好對待,反因少觀所合併減縮,得和成年犯比鄰而居,偏差愈來愈大。
這不能只怪法務部,監所超收嚴重,少年資源都被成年犯吃掉了,現在大法官要將他們回歸社會,交給像家的安置機構協助他們回頭,這樣的期待可能嗎?如果國家資源不多分配給這些還未步上犯罪的少年,只是使問題循環而已。
逃學逃家的偏差少年沒有投票權,沒有人為他們說話,大法官的解釋能幫他們找到一個安頓的所在嗎?執政者得多加把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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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兩天 禁閉悶熱房舍…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8.01 04:08 am
五天前,司法院長賴英照到台東少年觀護所視察,獨自走進收容少年的房間,約兩坪大,沒有桌椅、電扇,廁所無遮蔽,覺得很驚訝;得知少年虞犯從周五傍晚收封回房後,得枯坐舍房地板整整兩天,心中更是沉重。
五位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徐璧湖、池啟明及林子儀,比賴英照早十天到基隆少觀所、桃園少輔院參觀,也對收容少年在周六、周日要「關禁閉兩天」感到不可思議,只因為少觀所和少輔院人力不足。
賴英照和五位大法官的所見所聞,加速促成六六四號解釋的誕生。
「彼亦人子也。」賴英照說,少觀所的人很努力,但矯正資源有限,以成人舍房做為少年虞犯的收容處所也不適當;大法官解釋將是一個觸媒,希望促使社會為這些孩子投入更多資源。
本周一下午,賴英照和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少年及家事廳長簡色嬌等人赴台東少觀所視察,氣溫逾卅度,賴英照等人汗流浹背。少觀所裡的設備,少年虞犯的待遇,讓賴英照難以想像。
同一天,賴英照也到另一個安置機構、台東「阿尼色弗之家」參觀,感受完全不同。他說,「阿尼色弗之家」像個家,沒有圍牆,孩子白天出門上學,假日可回到原生家庭;收容在少觀所的少年,好一點的可在所裡上課,但課業未必銜接的上,假日得關在悶熱,連電扇都沒有的舍房裡,兩者有如天壤。
六六四號解釋在討論過程波折不斷,一開始,差點連受理門檻都跨不過。林子儀邀請相關單位向大法官說明,幾位大法官親身體會收容及感化處所的環境,感受深刻,昨天熱烈討論後,解釋終於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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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感化院等死…」 法官幫少年解套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8.01
「在感化院,只是度日等死而已…」一個逃學逃家、在少輔院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跟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脫口說出內心感受,讓何明晃動心起念,決定為這些孩子做一些事。
何明晃昨天得知大法官解釋出爐,這類少年虞犯將不必再被「監禁」,語氣中沒有喜悅,反倒是在想下一步該怎麼走?他希望藉由大法官的解釋能「由破而立」,社會能對少年虞犯建立一套「福利先行」的新制度。
何明晃說,學校、家長管不了逃學逃家的孩子,沒有地方給這些孩子去,就期待司法威嚇孩子,「關一關也好」;可是孩子並沒有犯罪,一開始就把孩子丟進司法裡,這樣對嗎?
「你給孩子什麼,他都接受。」長期審理少年事件的何明晃,在法庭上透過細膩的觀察,他說,孩子不會怪你,「但他會如何看待自己呢?常常是自我的負面標籤化。」
何明晃指出,孩子會逃學逃家,是家庭及社會功能出了問題,結果孩子還沒犯罪,就被暫時關進少觀所或輔育院去感化,只是把問題往後壓,根本沒有解決。
有人質疑何明晃,問題是出在執行收容和感化教育的場所,而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但何明晃認為,對待少年虞犯,應該以福利而非處罰優先,司法有其侷限性。「在感化院,只是度日等死而已…」一個逃學逃家、在少輔院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跟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脫口說出內心感受,讓何明晃動心起念,決定為這些孩子做一些事。
何明晃是司法官卅二期結業,曾經就交通罰鍰異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廿九條規定,兩度聲請釋憲。何明晃認為,法官不能只是被動適用法律,當發現法律規定可能違憲或侵害人權時,應該反映,並協助那些弱勢的人。
何明晃昨天開庭到下午一點多,處理的正是一位逃學逃家的國中女生,女生的父親受傷失業,家庭功能失調,何明晃和女生的姊姊溝通半天,請她好好幫妺妹,「如果把她收容到少觀所會更好嗎?」苦口婆心,就是想幫這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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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學逃家列虞犯 見仁見智
【聯合新聞網╱本報訊】 2009.08.01
您可能不知道,依現行法令規定,家裡的小孩如果連續三天無故未到學校上課,便可能被提報為中輟生,並以有犯罪之虞為由移送法院。而高雄少年法院處理的少年虞犯,也確實有九成以上是因經常逃學或逃家,而被移送法辦。
少年法院調查官張裕榮日前在少年法院舉辦的一場學術研討會上,公布這項的數據,並呼籲取消將逃學逃家列為少年虞犯的規定,以免少年太早進入司法體系,成年以後成為監牢裡的常客。
但與會的學校輔導人員有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司法介入效果顯著,中輟生進入司法體系後,行為改善不少,有人甚至建議法院將中輟生「多關幾天」。
少年法院院長莊秋桃對此表示,法院主要在處理犯罪事件,而中輟生又那麼多,如果都送到少年法院,會處理不完,她建請教育警政單位多發揮耐心輔導逃學逃家少年,實在沒有輔導效果且確有犯罪之虞的,才移送法院。
張裕榮則認為,逃學逃家不是犯罪行為,任何人都無法預測逃學逃家後,緊接而來的會是犯罪。他主張以教育機關或民間社福團體輔導逃學逃家少年,代替貿然的司法處遇。
德國少年法並沒有虞犯事件的規定,日本少年法中雖有此規定,但所列的虞犯事件並沒有經常逃學這一款,且日本中輟生的認定是以未到校達卅天為標準,比我國連續三天未到校就報為中輟生來的寬。
另外,在處理模式上,日本是交由教育或輔導機構輔導,沒有移送裁判所的情形,而我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只要符合「經常逃學」與「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兩個要件,就可移送法院處理。
高雄擁有唯一專業的少年法院,是高雄人的福氣,但教育孩子畢竟是父母師長的責任,法院只是最後一道防線。
李茂生,釋字第664號解釋評釋─憲法的顢頇與天真,臺灣法學雜誌,第137期,2009年10月。
李建良,學之逃、家之逃、法之家?/釋字第664號解釋,臺灣法學雜誌,第140期,2009年11月。
湯德宗,釋字第664號解釋論析,法令月刊,第60卷第12期,2009年12月。
何明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4號解釋論析,刑事法雜誌,第53卷第6期,2009年12月。
周愫嫻、陳吳南,「虞犯」:真的道德恐慌,假的風險治理,社區發展季刊,第128期,2009年12月。
鄭瑞隆,兒少福利體系對少年虞犯的因應與作為:從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4號談起,社區發展季刊,第128期,2009年12月。
蔡坤湖,禁鈷的不是高牆,而是你我的眼睛!─釋字第664號解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2010年1月。
http://tw.myblog.yahoo.com/civics-taiwan/article?mid=2222&prev=2223&next=2217
回 應:明獻
日期:2012-12-16 12:16:55
1F
其實,記得有一份文獻,曾云;美國賓州大學教授在一份追蹤報告中指出,青少年成年後的「持續性犯罪者」有70%來自原來的少年習慣犯罪者,而且其犯罪的嚴重性也隨著年齡的成長而增加,根據這樣的研究我們更須要注意我國的青少年犯罪後的輔導,以避免青少年犯罪累犯的情形。
至於少年犯罪之特性,少年犯之身心有別於成人犯罪型態亦不相同,其特性如下:
(1).相對性---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界定是相對的,不同時空、文化背景、對 象皆有可能呈現不同之意涵與評價基準。例如:同性戀在過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不見容於過去的社會觀念,然而現今的我們已經認同有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將它認定為一種偏差的行為。
(2).過渡性---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產生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往往具有過渡性,在進入成年階段即獲得解決。例如:有很多學生在國小的時候,因為各種因素,如:功課沒寫,有罪惡感,而有逃學的情形發生,但在學生上了國中之後,他們的這種行為也會隨之而減少,甚至消失。
(3).連鎖性---少年犯罪行為有時會轉化為新的犯罪行為的誘因,導致連鎖反應或惡性循環。例如:逃家後沒錢用便行竊。
(4).早發性---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發生很可能在兒童時期便埋下禍根。例如:1998年10月13日,新竹13名青少年涉嫌集體殺人棄屍,手段殘暴,凶嫌卻絲毫沒有悔意。正是因為竹東領導者的那一個少年自小以來就一直看到母親遭到父親的毆打,並且在父親所教導的一種女子為輕的觀念下,他認為女人都是低賤的,所以在他領導一群朋友一起犯下這起集體凌虐少女至死的案件後,他一點悔改的心意都沒有,反而認為沒什麼。
(5).多重性---青少年犯罪行為很容易伴隨許多其他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發生。例如:去年時分嚴重的青少年飆車事件,往往伴隨砍傷人或打群架等的案件被媒體所報導。
(6).集體性---青少年行動常會與團體相依,追求團體認同或表現,以致有集體犯罪型式產生,如表一所呈現的青少年犯罪報導,大多是以集體方式做案,另外,我們也可以由近來青少年飆車情況日益嚴重的情形,看出青少年集體行動日漸增加之趨勢。
或許上揭特性,影響到少年之反社會行為之發生
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09-03 18:12:10
2F
最近我國少年犯罪行為,亦已從「質」的變遷,演化為「量」的增加,例如搶奪、殺人、傷害、恐嚇、擄人勒贖、強姦等犯罪模式,已打破傳統侵害財產法益之單純罪責,而其犯罪的比例數字,已接近全國刑事案件之半數,且有增加趨勢,直接威脅到社會的安寧,而2009年7月31日,大法官認為少年輔育院收容、感化制度未盡保護少年的目的,這種作法形同羈押監禁,遂作出第664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本案更衝擊到少年刑事矯治處遇之成效,而對於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或行為而不能責付或不適當責付之少年者,需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近5年來少年矯正機關,平均每年新收的收容少年約4千餘人,少年矯治處遇措施,似乎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先總統蔣經國先生曾說:「我們沒有問題少年,衹有少年問題」。惟從聯合國及各國犯罪統計中,我們發現不論在先進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少年犯罪均是各國面臨之重要社會問題,尤其是經濟及工業高度發展之已開發國家中,此項問題更加嚴重。但鑑於少年智慮未趨成熟,如不予及時矯治,將不斷的有累、再犯之少年,造成社會治安隱憂,故而對於少年犯罪之矯治工作更形殷切,亟待速謀對策因應,俾止於至善。
乃少年犯罪,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係屬於行為問題。少年反社會行為的多因性與複雜性,令人難予捉摸。吾人常從報章雜誌,看到少年犯罪,不外乎是「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等等,而且研究者當欲急切找出一個作為全體少年犯罪因素的共同答案,可是往往全功盡廢。因為理論上,自然界的因果關係是單一而非多元的;A等於B,但B不等於A的公式是不能成立的。若「水之蒸發是且亦是因為受熱的關係」。那麼,「少年犯罪是且亦是因為家庭破碎的關係」。然而事實上,並非所有出自破碎家庭的少年皆會犯罪,此值得加以探究。
道理很明顯,少年犯罪現象無法「同因同質」的,假若我們能在一位少年犯罪者身上,抽出某一「犯罪元素」把它轉移到另一位正常或犯過案的少年身上,讓它們在相同環境下。(如時間、地點、事務等依變項因素),觀察其結果是否也會犯同樣的罪?雖然人類行為不易「控制」,無法做此項「臨床實驗」,不便求得答案,但由各少年刑事矯治機構之犯因與犯行統計資料顯示並非皆然。
除了少年犯罪犯因之探討外,少年矯治機關之矯治處遇,軟體技術的改進,亦為重要的指標,此有待「程序」評估暨「成效」評估加以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