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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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教化(某人在 行政論壇 發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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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某人 日期:2012-07-15 08: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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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論教化(某人在 行政論壇 發表的看法) 個人以為犯罪學理論、心理學理論,每一派學說都像瞎子摸象一樣,只說中了其成因的某一部分,不過把所有的理論綜合起來看問題,就會比較接近真正的成因。 就像摸象的瞎子,有人摸到頭、有人摸到鼻、有人摸到耳、有人摸到肚、有人摸到腳、有人摸到尾…,把這些人摸到的部分組建起來,只能說儘量接近「象」。 佛家講的因果也是類似的,每個人之所以會變成「這樣」,都是經過「無始劫」以來所累積之「業障」、「習氣」,並非單一之原因所能解釋的。 再如以「社會功能論」的「進化史觀」來看犯罪問題,犯罪原來就是「人」定義出來的,某些行為之所以被定義為「犯罪」,是因為社會之需要,而不是來自於「神」,不同的時代會有不同之「需求」來界定犯罪。 而社會功能論的主張是認為社會是一個有機體,類似於「生命共同體」,應依人的專長及「專業團體」來組建社會,使社會成為一個完善功能、運作良好、具有競爭力的社會有機體。 而這個「進化史觀」,同時也認為歷史是「治亂循環」的,影響了刑法在不同時期裡「處罰需用輕典或重典」的問題。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缺乏這種「進化」的歷史觀,以為廢除死刑就是文明的表現或神所給予之生命凡人不可剝奪(以此邏輯推論,天賦人權,神又何嘗賦予凡人處罰他人之權限?如果神賦予凡人可以處罰他人,為何只有死刑除外?),也忽略了「社會的需求」、「其他人的主觀感情」、「被害人導向的修復式正義」。 目前的社會結構,是從18、19世紀的重商主義延伸過來的,是殖基於「宗教」的文化來的,而他們的宗教是以神造人來進行的,再用教會來組織人,人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西洋說的那麼多的犯罪學派、心理學派,無非就是要在這樣的社會文化、結構中,來解釋犯罪的問題及矯正問題,都被我們拿來用了,因此我們的社會漸漸的出現了他們社會所會有的問題。 而我們的社會自古以來,就是比較「家族本位」的,以「家族」為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所以才會有那麼多的親戚稱呼,不如西方人簡單。把西方的那一套拿來用,忽略了「社會基本結構」及「傳統文化」的不同,才會造成「為什麼人家用的好好的,來到我們這邊就都變了樣」的感嘆。 但不管如何,既然制度面一直傾向於使用西洋的那一套,很顯然目前的犯罪態樣也會跟西洋的差不多,西洋(含美國)既然解決不了犯罪及矯正問題,我們如何能解決? 這是觀念問題,西洋的犯罪及矯正理論都是從「人」,尤其是「個人」方面來努力的,當然解決不了。這就像天主教或基督教以耶蘇或上帝的愛來教化世人,2000年過去了,何嘗把人心全都「教化變好」了?肚子餓了、生活環境惡劣了,為了生存,上帝也要被擺到一邊去。否則歷史上也不會有那麼多的悲劇、屠殺。 所以談到犯罪及矯正的問題,就要再加入「社會」的角度、構成社會的「團體」的角度來看。 以社會的角度看,要正視社會是一個有機體的事實,它也是要生存、延續、發展的,犯罪、戰爭就像是有機體裏的癌細胞,足以催毀社會的生存。作為一個有機體,為了自身的安全、生存,應該不能排除任何的必要手段(廢除死刑論者的不切實際就在此處),應該依社會的安全系數及需要來分別實施「輕或重典」,而非一味的只要廢除死刑。 再以「團體」(地方的專業團體)的角度來看,團體是組成社會有機會的「器官」,每個器官要發揮完善,就要賦予更多的權力,使它能發揮應有的功能,而非像現在的「工會或公會」,聯誼的成分多。而「團體」對於抑制犯罪及落實矯正也可以因為權力加大,有更多的發揮空間。 因此,以社會功能的方向來看,人到監獄去,除了死刑以外,是要以復歸社會為前題的,因此最重要的就是「教化」,監獄學校化才是該走的方向。 又因為一個人之所以會變成「這樣子」,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而是從「遺傳」開始,經過家庭、社會、文化、環境…等等的壞因素影響,心理學上有一個鐵律「唯有習慣可以克服習慣」,這樣一個好習慣的養成,當然不是一天、兩天,越久越有效是肯定的,目前就是缺乏這樣一個評估的項目,用來評估一個人犯罪後,需要多久的「教育」、「處罰」期間。 以此來看,刑罰給予一個固定的刑度是不對的,這裏面充滿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思想,出來的犯罪人也不符社會的需要。要以社會的需要去「教化」犯罪人。 這些只是一個論點,一個犯罪及矯正的發展方向。


回 應:吳正坤助理教授 日期:2012-07-15 08:49:58
1F


犯罪矯正之六大功能:



(1).應報:現代「應報」觀念包含三大部分:

(a).透過正式刑事追訴(不能私報復) 

(b).平衡 (平行梯)

(c).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2).嚇阻:

(a).特別嚇阻  

(b).一般嚇阻

(3).隔離:

(a).實質隔離 

(b).擬制隔離(器官手術.藥物 治療.電子監控)

(4).矯治:教誨(個別教誨、集體教誨、類別教誨) 、教育、技訓。

(5).重整:強調犯罪人與社會社區關係之重新建立。

(6).修復:被害人與社區關係藉由犯罪人的損害 賠 償人的損害賠償儘可能復至事件發生的原狀。犯罪矯正模式:



   懲罰模式/應報模式(18世紀) 

   矯治/感化模式(1870-1960) 

   醫療/治療模式(1870-1950) 

   社區/重整模式(1960-迄今) 

   正義模式(1970-迄今)犯罪人接受同等處遇。



因此,我國現階段刑事政策強調「修復式正義」之實踐,於收容人之假釋 審查,亦強調是否已對被害人付出賠償費作為考量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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