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載中... CHINESE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

協會介紹

宜花東分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宜花東分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本會會址(通訊處)由主任委員擇定設置,關懷服務對象為宜蘭、花蓮 、台東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及同仁。
第 二 條 本會服務項目如下:
一、促進本會顧問、委員及各監所間之友誼,推動各項服務工作。
二、辦理委員聯誼活動、增進本會委員間之相互關懷與情感交流。
三、協助辦理教化活動,促進宜、花、東矯正之工作推廣及矯正人員各項福利。
四、協助相關犯罪矯正學術研究及其他交流活動。五、為使收容人能改過向善,達到矯正之功能,配合矯正機關不定期慰問貧困收容人及家庭,並鼓勵及關懷失親之收容人子女。六、其他經顧問及委員會通過之事項。
第二章 組  織
第 三 條 本分會橫跨宜蘭、花蓮、台東,區域狹長遼闊,得設顧問及委員若干名(為區域平衡,各縣之顧問或委員至少應有5名之席位),任期2年,由宜蘭、花蓮、台東地區監所首長或資深顧問、委員推薦,並由本分會之委員會通過後,由主任委員署名敦聘之。
第 四 條 本分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每縣各1人)、常務委員7人。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公推出任,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擔任,隨主任委員之任期進退;常務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於主任委員公推出任後敦聘。
本分會顧問組成顧問團,顧問團主席及副主席由顧問互選產生後,由主任委員敦聘。
第 五 條 主任委員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委員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六 條 本分會設總幹事1名、執行秘書1名、幹事若干名,處理日常業務及會議交辦事項,會計幹事1名,處理本分會財務等事項,均由主任委員聘任,並隨主任委員之任期進退。為充分與矯正機關連繫,方便推動會務,由區域內各矯正機關首長指定一位同仁兼任幹事。
第三章 會    議
第   七  條 本分會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決定會務推動事項,並報告本分會活動辦理及經費使用情形。
顧問團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顧問團主席召集,並得請主任委員及幹事人員等列席說明會務推動情形。
第四章 經  費
第  八  條 本分會年費:主任委員繳交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常務委員3萬元,委員2萬元,顧問1萬元。有意願增加經費,從其意願。
第  九  條

經費使用:
一、協助辦理顧問及委員之參觀與觀摩活動。

二、協助辦理關懷服務對象之各項活動。

三、協助辦理犯罪矯正相關之學術研究及交流活動。

四、協助辦理收容人家庭貧困慰問、子女關懷及急難救助事項。五、其他有關本會臨時決定事項。

第  十  條 年度工作計畫及各項活動之辦理,須經委員會議同意,並接受總會(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之督導。
第十 一條 年度經費運用,以該年度經費總收入為限,如有不足必須再籌募,由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決定之。
第十 二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提委員會議決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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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內政部登記合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接受捐款,並可憑據依法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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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秘書
  • 02-23121965
  • 19745709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