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0月13日>10月16日;六則受刑人聲請於「監所投票」新聞供分享:2023-10-14
  • 六則受刑人聲請於「監所投票」媒體新聞供分享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一)、受刑人聲請於「監所投票」,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許,

            「中選會」:沒有法源將「抗告」!   

                     (中國時報電子新聞陳薏云2023年10月13日)

        【經受刑人聲請監所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訴訟

    確定前,應先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讓受刑人投票。 中選會主

    委李進勇今表示,現行選罷法沒有不在籍投票制度,即便在監所投票,戒護人員不

    能進去圈票處,監所必須考量安全問題,已決定提起抗告。

        法務部長蔡清祥則說,法務部會等到案件確定後,矯正署與所有監所才會進

    一步處理;法務部會與中選會研商,並按照法院確定判決實施。李進勇今上

    午赴立院備詢前, 接受媒體訪問關於在監受刑人投票事宜,李說,選罷法並

    沒有像外國有不在籍投票或是缺席投票制度,國外看到通信投票、代理投票、

    電子投票等等,這些辦法我國沒有法源,沒法採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假處

    裁定還有待商確,中選會已決定提起抗告尋求救濟。李解釋,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到,如果在監受刑人要他們回到他的戶籍所在地投票,或是戶籍遷

    監所,要在監所附近投票,要有戒護人力,監所人力不足,所以是事實上

    的不可能。選務機關立場,任何有投票權的受刑人,在戶籍所在地投開票所

    裡面選舉名冊都有名字,「只是事實上你沒辦法來。」李說,裁定說要在監

    所裡面設置投開票所,這有幾點問題,第一,如果在戒護區裡面設置,只有

    設籍在監所的人才可以投票,在外面的人,同一個選舉區裡面的民眾不可以

    投票,記者也不能進去採訪,開票也不能公開,這個違反選舉保障的公正公

    開透明,這是不可以的,中選會不做是因為沒有法源根據。另外另一種不要

    設置在戒護區,可以在監所圍牆內或是會客室設置,也許技術上是可以的,

    但也有很多問題,跟矯正機關做協商,重點之一,其他民眾在一個戶籍區

    裡面的也可以進來投票,第二點受刑人要投票,他自己進去投票,戒護人員

    不能進去,受刑人就不能攜帶戒具,是否造成安全問題等,監所必須考量;

    中選會關心受刑人公民權,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

    票制度,這才是正辦。

        媒體詢問,實務上是否做得到在監所設置投票所。蔡清祥則表示,桃園市選

    委會將針對北高行裁定提出抗告,目前案件還沒確定,法務部會等到案件確定

    後,矯正署與所有監所才會進一步處理;法務部會與中選會研商,並按照法院

    確定判決實施。蔡清祥強調,每個人依法都能行使投票權,但在哪個階段、如

    何行使,都要依狀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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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tw.news.yahoo.com/%E5%8F%97%E5%88%91%E4%BA%BA%E8%81%B2%E8%AB%8B%E7%9B%A3%E6%89%80%E6%8A%95%E7%A5%A8%E7%8D%B2%E5%87%86-%E4%B8%AD%E9%81%B8%E6%9C%83-%E6%B2%92%E6%9C%89%E6%B3%95%E6%BA%90%E5%B0%87%E6%8A%97%E5%91%8A-025921056.html

     

    (二)、法院裁定「北監」設投票所,受刑人投票權引議…法界人士這樣看:

               (聯合報新聞網2023-10-13中央社台北13日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北監設置投票所,讓受刑人投票。法

    界人士表示,法官的論點在於投票權是人民基本權利,行政機關若限制,應以法律明

    文規定,否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林姓受刑人不滿服刑無法投票,向法院提起訴訟並

    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於此案訴訟確定前,在台

    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供林男行使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權。桃園市選委會及中選會

    原本回函林姓受刑人指出,如果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即選務

    機關針對特定身分的選舉人,在特定地點設置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

    監所情況特殊,於監所特設投票所,「允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過,「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並無「特設投票所」規定,如果以非法律明文方式限制

    人民行使選舉基本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保障人權、授予人民利益的事項,縱法律

    並未規定細節作法,行政機關本得自主為之,不能以法無明文而卸其保障人民權利之

    責。法界人士指出,法治國的行政機構「依法行政」內涵包括「法律優越(優位)」

    及「法律保留」2大原則,前者指的是行政機關在做成行政行為時,不可以牴觸法律

    的規定;後者指的是行政機關須在有法律授權時,才能做成行政行為。法界人士表示,

    實務界多認為如果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須以法律定之,否則違反「法律保留原

    則」,例如健保停復保制度涉及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但衛福部僅以施行細則規範,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認為如果仍有維持停保復保制度的必要性,應該以法律或法律

    確授權的命令定之。法界人士認為,此案雖不是釋憲案,但此案合議庭認為,憲法第

    17條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如果要限制人民的

    投票權,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並沒有這樣

    的規定。法界人士建議,選務相關法律的主管機關、執行機構與監所主管機關應研議

    修法,讓有投票權卻「穿著囚服的國民」,能讓其他國民一樣,能夠公正、公平、公

    開的投票,行使憲法賦予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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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7503700?from=udnamp-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三)、「受刑人」行使「投票權」案,監所關注小組,盼一體適用! 

            (聯合報新聞網2023-10-13中央社 台北13日電)

    【「林」姓受刑人聲請在「北監」設投票所的「假處分」獲准,協助訴訟的監所關注

    小組今天說,連同林男在內,共協助11名受刑人打官司爭取行使投票權,若「林」男

    獲准確定,盼一體適用於各矯正機關。推動監所改革的監所關注小組協助戶籍在北監

    的「林」姓受刑人,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委會」爭取於「台北監獄」

    設置投票所,並協助「林」男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假

    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

    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

    使投票權。可抗告。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包含

    「林」姓受刑人一案,已協助花蓮、宜蘭、台中、台南、屏東、高雄等地監獄受刑人

    提起訴訟,共11起案件分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陳惠敏」說,若未來法院駁回「中選會」「抗告」確定,

    「林」姓受刑人的裁定將發揮效果,讓「中選會」有法律依據,主動考慮辦理並一體

    適用於各矯正機關。「陳惠敏」解釋,若僅開放單一聲請人設立投開票所並讓其行使

    投票權,因票匭僅有聲請人的選票,形同揭露個人投票資訊,有涉及妨害投票秘密的

    問題。「陳惠敏」表示,台灣選舉經驗越來越進步,或許民主選舉制度無法一次到位,

    但沒練習就不會好,目前設籍矯正機關的收容人數目不多,也是幫助創立制度的時機,

    若以積極、樂觀的角度看待,也對台灣的國際形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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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7503678?from=udnamp-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四)、「中選會」擬「抗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監所

           投票,藍委批:擺爛! (2023-10-14聯合報 記者屈彥辰/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台北監獄內設投票所,讓受刑人可以

    行使投票權,中選會擬提抗告。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說,投票權是人民基本權利,

    不允許不在籍投票,是剝奪人民投票權,規則調整應一步到位。「李貴敏」表示,不

    論中選會擺爛的心態可議,說穿了,憲法保障人民投票權,不只受刑人,包括軍警消、

    學生、海外僑胞等群體的不在籍投票,早該一步到位。「李貴敏」指出,投票權是憲

    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允許不在籍投票,就是剝奪人民投票權。不只受刑人,像

    是軍警消、學生等,也可能因為執勤或是準備考試,導致無法回鄉投票,遊戲規則早

    該一併調整,並應一次到位。「李貴敏」說,民進黨並不在意是否遵守憲法規定,只

    在乎如何確保執政權,是不負責任的政黨。在民進黨政府手持所有執政優勢情況下,

    現在唯一能解決的方法,只剩下政黨輪替,讓所有東西回歸憲政體制,撥亂反正。否

    則推動不在籍投票,大概也是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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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udn.com/news/amp/story/6656/7505218?from=udnamp-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五)、受刑人可在監投票?「中選會」將提「抗告」!

              (2023/10/14 中國時報李奇叡.林偉信.陳薏云.賴佑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受刑人可在監投票,中選會主委「李進勇」13日

    表明,《選罷法》並無不在籍投票或是缺席投票制度,因此假處分裁定還有待商榷,

    「中選會」已決定抗告尋求救濟,桃園市選委會也將跟進;法務部長「蔡清祥」

    則說,會與中選會研商,並按照法院確定判決實施,台北監獄副典獄長「吳

    永山」則說,北監是執行單位,會依規定配合辦理。國民黨立委「林思銘」

    呼籲,中選會應放棄抗告,盡速擬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多數法界人

    認為,只要符合投票資格,不管是不是將戶籍設在獄所的受刑人,不管

    籍或不在籍,都要讓所有公民有行使投票的權利,中選會及相關單位如果繼

    續以技術問題,侵害人民投票權,是立法怠惰、不負責任的行政執法。   

    「李進勇」昨受訪時解釋,在監受刑人要回到戶籍所在地投票,或是戶籍

    到監所、在監所附近投票,都要有戒護人力,但監所人力不足,所以是「事

    實上的不可能」。「李進勇」指出,若在監所戒護區內設置投開票所,只有

    籍在監所的人才可以投票,同一個選區裡的民眾不可以投票,記者也不能

    進去採訪,開票也不能公開,但這就違反選舉保障的公正公開透明。他認為,

    保障投票權應從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才是正確辦法。長

    期以來,不在籍的軍警消因勤務限制而幾乎無法投票,桃園有消防分隊長指

    出,若上班要返鄉投票,的確可以請公假,但戶籍在中南部的同仁而言,多

    半因舟車勞頓選擇放棄。若可以不在籍投票,大家都認為會公平很多。戶籍

    在南部的員警說,若戶籍在桃園,選舉當天有投開票所勤務,還是可以請

    2小時公假投票,但戶籍在外縣市者就沒辦法。他說,警察一樣是國民,應

    該有投票權利,尤其是總統大選,根本與戶籍無關,不解如此簡單問題為何

    無法處理。林思銘提醒,《憲法》規定公務員如果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可以

    請求國家賠償,中選會、法務部如果再不積極商討,未來也許也將面對收容

    人的群起求償。反觀台灣,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會於去年出具對我國落實

    兩公約的審查結論意見,認為「政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或在

    監獄等機構,設立投票站等方式」,「立即為所有公民在選舉和投票中行使

    投票權提供有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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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1014000365-260118?chdtv

     

    (六)、「中選會違憲受刑人成憲法棄民

           (2023-10-16聯合報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台北市」)

    【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准許聲請假處分的裁定,命選務機關和台

    北監獄在明年總統及立委選舉時,要在獄內設置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供

    聲請人行使投票權。這項裁定,終於為若干久遭禁錮的公民權利,與全面實

    施通訊投票等方式的不在籍投票,鑿開了一個出口。但「中央選委會」和

    「桃園市選委會」卻以「應有明文規範」及「窒礙難行」等理由,不服「裁

    定」而將提出「抗告」。選舉權乃憲法明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若因人身自由

    受到限制而附帶實質剝奪投票權,則應屬違憲。「行政法院」在裁定書中指

    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人身自由及附帶居住和遷徙等權利也遭受限制的

    國民,但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就仍應受憲法保障。

    事實上,去年合併地方選舉辦理憲法複決公投前,就已有受刑人向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要在矯正機關設置投開票所,或以戒護方式到附近投

    開票所行使投票權。由於聲請案以中央選委會為義務機關,行政法院認為義

    務機關應是各地方政府選委會,而駁回聲請;但裁定書中仍闡明了「受刑人

    人身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之中,但並未因此就被憲法放逐而成為不受基本權

    保障的『棄民』或『化外之民』」。再者,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會於去年

    五月對我國落實「兩公約」第三次報告的審查結論中,指明有數以千計的囚

    犯和被羈押者依據法律享有投票權,但事實上卻無法行使權利,涉及了歧視

    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之規定。審查結論還指出,政

    府有義務透過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或在監獄等剝奪人民行動自由的機構

    中設置投票站。目前選務機關託言「無明文規範」,實則怕一旦鑿開不在籍

    投票的通道,相關機關就會增加作業負擔,且可能引起選舉結果變化,更非

    目前的執政黨所樂見。但行政法院根據憲法已指出「保障人權、授予人民利

    益之事項,縱法律並未規定細節作法,行政機關本得自主行之」。而我國行

    政機關仍抗拒保障選舉權,這就是令人感到羞愧的台灣民主進步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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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39/7507335

             【說明:上揭六則新聞係轉載媒體報導供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