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毒品初犯; 回歸醫學實證!台北地檢署林達檢察官2021-01-26
  • 廢止毒品初犯; 回歸醫學實證  !

            (蘋果日報電子新聞2021/01/19 17:02)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初犯」並不是第一次「犯」,只是第一次「被抓」;「再犯」也不是第二次「犯」,是第二次「被抓」。第幾次「被抓」,不過是遇上臨檢之偶然,不代表實際吸毒的次數。把「初犯」一律當作「病人」(送去勒戒),把「再犯」一律當作「犯人」(提起公訴)的法律設計,看似合理,實際上只是立法者的玄想,完全不符合真實世界的情況。這個設計運作了20多年,愈發扭曲變形,悖離本意,該及時廢止了!

        初犯比再犯的處罰更重

        我國「初犯」觀察勒戒制度創始於1998年間,有其時空背景。當年,吸毒者超過8成都是一級海洛因,大多有強烈生理戒斷症狀,需要短期隔離,傳統入監出監沒有戒毒成效,因此開啟了「初犯」一律送進勒戒處所隔離的制度。但近年來司法受理的吸毒犯,海洛因已降至2成以下,二級安非他命則超過7成,其強烈生理戒斷較不明顯,隔離需求迥然不同。時空環境大幅變遷,法制早該調整。

        其實,觀察勒戒性質上是「隔離治療」。個案是否要「隔離治療」,應先尊重醫療評估,依實際成癮程度和治療需求而定。怎麼會以「第一次被抓」一律隔離治療,「再次被抓」都不用隔離治療,通通判刑來處理?

        實務上更荒謬的是,「初犯」一律送進勒戒所隔離2個月,工作及家庭全部中斷,被判定有上癮更要強制戒治多關1年。反倒是「再犯」,交由法院判決,大多判6個月以下徒刑,可以易科罰金回家。因此出現了「初犯」比「再犯」處罰更重的扭曲現象!許多檢察官為了緩解這種扭曲,嘗試給「初犯」緩起訴戒癮治療,避免中斷工作和家庭生活。但實務上,若緩起訴事後因故撤銷,有些法官認為既是「初犯」,仍須再送進勒戒處所,有些法官則認為應當起訴判刑。混亂見解導致檢察官裹足不前,無所適從,愈發保守。

        去年,法務部修法將「初犯」定義從「5年內未曾施用」,縮減成「3年內未曾施用」,良法美意是擴大「初犯」範圍,盡量多以「病人」對待。繁複程序再度引爆,有些「3年內曾施用毒品」的特殊「再犯」,也被一些法官認為是「初犯」,應該勒戒,有些法官認為是「再犯」,應該判刑。兩種見解吵成一團,院檢筆戰上訴不斷,被告「坐山觀虎鬥」,其實在家呼呼大睡。

        每年數千案耗司法資源

        大法庭為解決兩派紛爭,去(2020)年10月29日開庭討論:到底是「初犯」還是「再犯」?彷彿在問:「雞先生蛋」還是「蛋先生雞」?強迫擇一。最後,大法庭採取擴大「初犯」的「良法美意」,認為這些特殊「再犯」都是「初犯」。這就造成更加扭曲的後果:原本可能易科罰金回家的「再犯」,都劃歸為「初犯」,統統要進勒戒所。粗估近期全國至少增加數百乃至上千位「初犯」要進去,因人數暴增,勒戒所竟無法收納,緊急調派房舍或協調緩送。何等良法美意,真是愛之適足以害之!

        地基歪了,愈蓋愈歪。歸根究柢,問題出在過時且毫無醫學根據的「初犯」設計。實務上,檢察官和各審級法官為這類衍生問題經常筆戰,流於爭論「初犯」還是「再犯」?被告則在家睡覺,過了1年突然接獲噩耗:你是「初犯」,2周內立即入所勒戒。這種不合理的「初犯」設計,毫無醫學根據,禍害被告,也禍害法官、檢察官,每年造就數千件龐大司法案量,虛耗司法資源,根本是「生雞卵無,放雞屎有」。籲請立法院儘速修法,廢止有百害而無一利的毒品「初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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