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表彰曾終身貢獻於犯罪矯正實務工作同仁之傑出的資深人士之敬意,使成為後進者之典範,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下稱本會)特設置「終身成就獎」,予以表揚。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終身成就獎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曾終身貢獻於犯罪矯正實務工作同仁之傑出的資深人士之敬意,使成為後進者之典範,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下稱本會)特設置「終身成就獎」,予以表揚。
第二條 本會終身成就獎之候選人應獲本會理監事、犯罪矯正學界、矯正機關首長,共五人之聯合推薦,由本會理監事暨顧問等七人以上之聯合進行評選。
第三條 聯合推薦者,應填具規定之推薦表單,並檢附有關資料,於每隔一年送本會終身成就獎評選作業小組審查。
第四條 本會為辦理候選人之初審作業,特延聘本會常務理監事共同組成「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終身成就獎評選作業小組」,負責初審作業。於每年會員大會前兩個月內完成初審作業,提出評選意見,再由理監事會議,負責決選審查。
第五條 本會終身成就獎每次以一名為限,得從缺,於當年會員大會時由理事長或其他適當之人頒發獎章及證書。
第六條 得獎人雖為榮譽獎,但得予核撥五萬元供贊助其國外、內之旅遊,以資慰勞。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終身成就獎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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