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面向>國內【刑事軼聞】各種法律與實務媒體輿論見解
供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壹).國內【刑事軼聞】摘錄部份法律與實務見解供參:
1.劉立耕/施用毒品除罪化,可有效遏止毒品犯罪?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 05 Mar, 2018)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3008250?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2.「先醫療後司法」精神:施用毒品戒癮治療的前世與今生?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張淵森 04 Jun,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01/5508173?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3.沒落小鎮的真正罪惡:《東城奇案》中的賣淫、毒癮與家庭失能?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林運鴻 09 Jun,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617/5518457?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4.那些受波及的孩子:離婚「親權戰」中被洩漏的兒少隱私?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陳宗元23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063/5765485
5.吳俊志/處在法律邊緣的情慾產業:酒店公關如何奮力求生?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13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42231
6.吳子毅/釋字807解釋之後:追求性別平等與勞權發展的立法難題?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 09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32889
7.開放法官評鑑大門之後:站在正義的一邊是否更難?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孫健智 08 Sep,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730002
8.走入凡間的大法官——在憲法訴訟開始之後?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官改革司法連線 07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955/5727395
9.只是「幫忙」借名登記?詐騙案件之難:藏在「人頭」背後的集團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陳宗元02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063/5714672
10.違憲的「女性禁止夜間工作」規定落幕後的下一步?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陳亮甫 26 Aug,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803/5699148
11.黃伊平/別讓悲劇再上演:表裡不一的性平教育,兩則大學案例的省思?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16 Aug,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677654
12.被害人權利的里程碑?釋字805對少年保護事件的誤解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司法流言終結者12 Aug,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665705
13.維護民主法治的清淨空氣:為法學的轉型正義進一言?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孫健智 29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635594
14.間接故意殺人就不會是最嚴重罪行嗎?湯景華案省思與法院誤譯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孫健智22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617108
15.官怡臻/從「說不要就是要」到「說不就是不」:性自主權保障不容誤會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司法 x 對話20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734/5612230
16.湯景華縱火案:「間接故意殺人」不判死的理由與後續影響?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寇德曼13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678/5598773
17.陳明、陳偉仁/寫在鐵路刺警案之後:重返犯罪與法庭現場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特約作者08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5586815
18.因病而犯罪的人:鐵路刺警案定讞,一位精神科醫師的省思?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劉潤謙 28 Jun,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828/5562793
19.從無罪到徒刑17年,鐵路刺警案定讞——司法與精神醫學的未完待續?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王子榮 28 Jun,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756/5562701
20.法官缺乏社會經驗真好騙?「賽鴿案」與司法判決的媒體識讀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王子榮03 May,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756/5430573
21.蔡孟翰/美國「擁槍史」:為何人民有權攜帶槍枝?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 15 Ap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387623
22.精神疾病誰說了算?當罪犯可能是病患,「緊急監護」不是最佳解答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劉潤謙 01 Ap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828/5358795
23.法律人,你為什麼討人厭?從「法律人不受歡迎」的德國觀點出發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高慧玲04 Feb,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977/5228594
24.釋字777號解釋後,什麼樣的行為才算「肇事逃逸」?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司法流言終結者09 Dec,2020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076087
25.【角落裡的感動】人間行者。
https://www.merit-times.com/NewsPage.aspx?unid=661509
26.無「服刑能力」之精神障礙犯~!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1102/3OWNQJ5JMBBADMB3PL2JZB5K5E/
27.強制詐騙集團工作錯了嗎?大法官密訪泰源技訓所 !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2021/11/04)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25825
28.就是不判死1./華山分屍案驚傳重大瑕疵?更一審鑑定做半套就宣判!
CTWANT 記者:項程鎮 2021-11-09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49352
29.就是不判死2./兇手推給幽靈就逃死?被害家屬怒批法院是正義絆腳石!
CTWANT 記者:項程鎮 2021-11-09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49354
30.「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施行>面臨政治考量的問題,
法律正義卻遭遇到難分難解難斷的窘境?
(李惠民先生)
「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施行,除公投之外,掀起一鼓熱浪就在當下,司法尊嚴與
公平正義,針對依法條件成就退休確定的法律事實,法制原則下因確定具有拘束力,
豈容任意剝奪法定權益的違法與違憲作為,惟面臨政治考量的問題,法律正義卻遭遇
到難分難解難斷的窘境。
年改上訴已逾十八個月,適值憲法訴訟法施行在即,若終審最高法院搪塞卸責,年改
案就有可能率先進入司法違憲判決!
退伍公文登載事項是一次性法律關係,新舊制的%及俸率均有核定的紀錄,這是退休
俸核發之基礎。
能用新修規定的俸率去改變登載事項嗎?
大法官已經做出:「以繼續性法律關係去設定現階段合理所得替代(俸)率與改革目
的不盡一致」的解釋。顯然是違憲⋯⋯
在新法規施行後,將出現二種不同登載事項之公函。一為依舊法核定退休公函登載:
「適(準)用法規;新、舊制月退休金%;及繳交保險費期滿獲得優存的權利」;
二為依新法規核定退休公函登載:「適(準)用法規;所得替代率%;及繳交保險費
期滿獲得一次給付的保險金」。均依規定登載在退休公函上,確定終結(定讞)有拘
束效力。合法獲得退休俸核發的基準之權益,受憲法保障(憲法22條),明文規定不
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23條)。
未經撤銷、廢止,重新設定所得替代(俸)率改變登載退休公文一次性法律關係的行
政處分,顯然違法(行政程序法110條)。 (李惠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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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大法官解釋?走入歷史倒數 ! 憲訴法;將讓大法官走下神壇?
(2021-12-05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38738
32.法官如何認定縱火犯?「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律師解析。
【視在哈LAW|黃子欽律師】 | 視在哈LAW | LINE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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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kEOp1RL?utm_source=lineshare
33.【鬼魂報仇/上】裸體斷掌,棄屍「北宜公路」,她殺人,不讓鬼魂
報仇?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2022-03-13)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2/6160741
34.【鬼魂報仇/下】兒被殺,入殮不閤眼?棺木擺法器,竟逮到
媳婦!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2022-03-14)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2/6162340?from=ddd-recommendation_ch8799_user_story
35.台灣「憲法法庭」,插手台義爭女案,憂成「第四審」?
(2022/03/20 中國時報 蔣永佑)
(針對「義大利」之「藍」姓富商和台灣「詹」姓前空姐爭女案,大法官憲法法庭18日
晚間,裁定暫停執行交付女兒給「藍」男,但裁定一出,立刻使基層法官炸鍋。因為
早在年初《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法界便擔憂「憲法法庭」會不會成為「第四審」
而爭論不休,《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後,前天的「天字第一號」暫時處分裁定,
再度引發這個疑慮。)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320000317-260106?chdtv
36.《新聞透視》NCC 裁罰中天判違法 ,司法遲來的正義?
(2022/03/17中國時報林偉信.新聞透視)
民進黨完全執政至今,中天電視基於媒體公共監督,多次客觀報導新聞卻
屢遭NCC裁罰,連續的「行政追殺」後被關台,經中天提起行政訴訟打開
「潘朵拉的盒子」,發現NCC對中天的裁罰處分,多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就連諮詢會議人數未達法律規定,也要違法作成裁罰處分,讓NCC的公正性
深受質疑。
先前,中天電視與NCC的行政爭訟案件中,中天律師曾向法官表示,
7位NCC委員對於換照審查的評分表,及先前NCC對中天新聞25件裁罰案件
的諮詢會議意見,竟被NCC認定為不能公開、不讓律師閱卷,NCC對中天
換照申請,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具有針對性。
律師提出的質疑並非無所本,從中天多起遭裁罰案可以看出端倪。中天在
訴訟程序中,數度聲請調查及閱覽諮詢會議紀錄,但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竟
不准許,遭上級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反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原
則,判決廢棄發回。
經北院行政訴訟庭更一審裁准後,中天閱覽諮詢會議紀錄果然發現嚴重問
題,在法律規定至少一半諮詢委員出席才能開會下,諮詢會議人數不夠也能
作成決定,且NCC竟用此作成裁罰處分,讓法官審理後直接打臉,撤銷NCC
的裁罰。
NCC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且避免公權力管制言論內容,保障新聞電視
台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但NCC卻悖於諮詢會議作業原則的規範內容,沒有維
持其長期遵循的行政實務,對中天在沒有正當理由下進行「差別待遇」,違
反平等原則,也難怪對照其處理《鏡電視》的爭議上,讓人批評NCC對待
「不同立場」的電視台雙重標準,無法得到人民的信賴與敬重。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317000464-260118?chdtv
37.臺灣「中天電視」新聞報導;油麵、白麵、關廟麵、麵條…粉圓、熱狗、
香腸…,添加那麼多「璘酸鹽」,所以很多人「腎」壞了,「肝」硬化了,
癌症上身了?
https://youtu.be/_vN77tDRj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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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將軍爭輕判」(1)./「少將」挪用2千元加菜金,重判4年半?律師:
快聲請釋憲!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856
39.「將軍爭輕判」(2)./「林益世」案,擬提大法庭審理?貪污條例,應否
修法?意見兩極!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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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殘殺恩人」嬤(1)./無償養16年竟反噬?家屬血書,控「做鬼不放
過你」! (感謝 2022年03月23日溫0祥先生先生Line 轉貼提供分享)
41.「殘殺恩人」嬤(2)./不只阿嬤遭恩將仇報?善心法官,竟被不受教少年
害死弟弟3口?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3
42.「殘殺恩人」嬤(3)./最高法院和法務部實質廢死?殺人犯,口耳相傳,
免死SOP!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4
43.法官退休潮 1./憲法法庭成第4審;終審法院4法官不幹了?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7141
44.法官退休潮 2./司法官出走改披牧師袍?斜槓人生下半場超展開 !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7142
45.台灣「最高法院」與「檢察官」的「法庭外之戰」:受刑人的
「累犯」枷鎖何解?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王子榮 30 May, 2022)
【日前「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一則「裁定」;罕見地引發最高法院和檢察官
團體「劍青檢改」的戰火,雙方新聞稿連發 ,措辭是一次比一次激烈,這
對法官群體來說還真的是新鮮事,畢竟過去「法官不語」惜字如金,這次
大法庭「裁定」上則是各種「新聞稿」齊發,唇槍舌劍,雙方戰的拳拳到
肉,從法律上的論戰到是否新聞稿超出大法庭裁定內容,也有學者為文抨
擊,當真是「神仙打架」。不過在這場「英雄內戰」中,外行看的是熱鬧,
內行看的是門道;法律的論戰方興未艾,但有一群「隔絕於社會上的受刑
人」,卻佇立在被遺忘的角落。「累犯」是什麼?為什麼這樣判?這號大
法庭「裁定」究竟是在談什麼,又是如何捲起千堆雪?這其實和刑事實務
的「累犯」有關, 累犯最主要的規範是在《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同條第二項則是針對受刑人若
在「強制工作」完畢後,又再一次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時,也會被認
為構成累犯。---】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全文>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756/6350633
46.警察「輪班制度」怎麼改?問題不是「人力不足」,而是「制度
沉痾」!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31 May,2022)
【大法官於2019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我國「公務員
務法」 等規定沒有對於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
關於其所屬公務人 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
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 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
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此外,針對上述公務機關
基層服勤人員超時服勤,卻又得不到適當評價與補償的特殊「做功德」文
化,大法官也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未就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設置
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有
違。---】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全文>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6352665
47.「量子科學」夯/台大教授:未來將湧現「量子科技學院」 人才
培育, 火燒屁股! (聯合報/記者馮靖惠2022-06-05)
【台灣「科技部」宣布;組成「量子國家隊」。「中研院」院長「廖俊智」、
科技部長「吳政忠」出席。台大特聘教授「張慶瑞」表示;量子科技來得
快速,人才培育刻不容緩。最近日本宣布在2030年前,要有1000萬「量子
電腦」使用者,顯示其火燒屁股的重大性。他預言,未來數十年,必然會
出現「量子科技學院」,形成「量子」產業。---】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全文>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2609/6355586?from=vipudn_hotlist_story
48.「時間」是什麼?「物理學家」與「哲學家」怎麼看?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沃草烙哲學02 Jun,2022)
【臺灣邏輯、方法論、科學與科技哲學學會(LMPST Taiwan)為促進學科
之間的交流,以及學界與公眾之間的交流,籌劃《種種意識講場》的系列
論壇。合辦者包括「政治大學」現象學研究中心、「清華大學」實作哲學
中心、「臺灣大學」哲學系、臺灣跨校意識社群、PHEDO台灣高中哲學教
育推廣學會、沃草公民學院,贊助者則為順弈有限公司。繼前次的〈意識
的真象與假象〉論壇之後,第二次論壇則以《時間與時間意識》為題,於
2022年4月16日假「郵政博物館」視聽室舉行。---】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全文>
49.台灣有些人,近日瘋狂出國 > 欲撈大錢?反而受騙,身心創傷: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A).日薪5100!誤信受「人蛇集團」話術,赴「柬埔寨」打工?警察「機場
攔下」救6人! (2022年07月26日 ET today 新聞雲 )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302465&from=ampshare-line-fixed
(B).台灣人赴「柬、緬,打工」是個「大陷阱」?~~原來是個「恐怖販運」
絲路、最惨的下埸淪落「人間煉獄」!恐怖販運絲路!赴「柬、緬」打工,
台灣人,竟九成失蹤?靠「賣友求生」慘劇曝光!?
(【關鍵時刻】2022.07.29「劉寶傑」.「王瑞德」報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URcki0uSo
(C).台女赴「柬埔寨」,「行事曆」曝光?天天驚見2字!網友驚呼:
「人間煉獄」! (蘋果日報電子新聞2022.07.31)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ocal/20220731/353956C01195814E235D270D08
50.【最新六則國內媒體引述「犯罪矯治」實務新知,供瀏覽 >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023.04.16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1).受刑人老化?潛藏失智、重病危機…評估設專監!
(2023-04-16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蕭白雪/台北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653?from=udn-goodnews_ch1010
(2).新聞眼/監獄危機一觸即發!政府對策在哪?
(2023-04-16 5聯合報 /記者蕭白雪)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18/?from=udn-newnews_ch1010
(3).不斷入獄!「日本」高齡犯,寧鐵窗度日?
(2023-04-16聯合報/記者雷光涵/綜合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22/?from=udn-newnews_ch1010
(4).回歸社會/監所協助!68歲竊犯重生!
(2023-04-16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19/?from=udn-newnews_ch1010
(5).老齡出獄/家人拒接?轉介機構碰壁!
(2023-04-16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21/?from=udn-newnews_ch1010
(6).受刑人高齡化?獄政管理挑戰大!
(2023-04-16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15/?from=udn-newnews_ch1010
(51).《 按:新竹地院對檢方及勒戒處所出具之判定結果, 有強烈且深沉
之回應? 》(如下揭裁定文之不同顏色底標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吳柏萱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289 號),經檢察官聲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12年度聲戒 字
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 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52號裁
定送法務部○○○○○○○○○ ○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 有該所民國112年4月13日北女所衛字第11261002660號函及 所附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稽,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 聲請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等語。
二、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
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 受觀察、勒戒人有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 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
治之必要 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 有明
文。 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檢 察官既認被告即受觀察、
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聲請 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自應
就被告「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之客觀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聲請人所提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證明書」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係屬鑑定之
書面報告:
(一).按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 人或數人
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又鑑定之「經過」及其結 果,應命鑑
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另法院或檢察官 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
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 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198 條、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提出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證明書」(下稱:證明書) 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
準紀錄表」(下 稱:評估標準紀錄表)為證據,用以證明被告確「有繼續 施
用毒品傾向」之客觀事實,惟上開資料既係由臺北女子 看守所附勒戒處所所
出具之鑑定結果,且上開客觀事實復 必須經具備特別(或專門)知識經驗者
予以判斷認定,應 屬鑑定之書面報告無訛。
四、聲請人所提鑑定書面報告即法務部○○○○○○○○○○附 設勒戒所之「證明
書」及所附「評估標準紀錄表」之疑義:
(一).按鑑定人係指本於其專門之知識,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 問題之人;
又其任務為:
1、鑑定人依照其科學專門知 識,向法院報告某個「一般的經驗法則」;
2、鑑定人鑑 定某個唯有依照特別之專門知識始能察覺判斷之「事 實」;
3、依照得出結論的科學論證規則,鑑定人得出某 個唯有依照其專門知識始
能「判定的結果」(參見林鈺雄 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2005年9月4日
版二刷第478 頁至第479頁)。 次按鑑定人係幫助法院認定某個證據問題的
法院輔助者, 不能代替或僭越法院的角色,另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法 院必
須自主審查其是否可採,不能毫無條件地全盤接收鑑 定結果而將其作為裁判
之基礎。即法院縱使採納鑑定意 見,亦必須在其判決理由中表明曾就鑑定意
見進行自主的 「證據評價」,如此,上級審也才能夠進行事後的審查; 反
之,如果不採納鑑定人之判斷亦然。亦即,專家之專業 意見必須接受「鑑定
程序之檢驗」(參見林鈺雄著前揭 著,第479頁至第480頁)。故鑑定報告
書之內容應包括鑑 定「經過」及其結果,若鑑定報告僅簡略記載結果而未載
明鑑定經過,既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應命受囑託機 關補正,否則此種
欠缺法定要件之鑑定報告自無證據能力 可言(最高法院92年台上5865號、
2282號判決參照)。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上開鑑定之書面報告認有下列疑義:
1、未說明以表列各評分項目做為判斷基準之理由:
(1)查依「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載,其列入評分項目有: 「前科紀錄與行為
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 度」3大項。
①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係根據:
Ⅰ「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 錄」、
Ⅱ「首次毒品犯罪年齡」(按區分20歲以下、21-3 0歲、31歲以上)、
Ⅲ「其他犯罪相關紀錄」、
Ⅳ「入所 時尿液毒品檢驗」(按區分無藥物反應、一種或多種毒品 反應)、
Ⅴ「所內行為表現」(按區分重度、輕中度違規 及持續於所內抽菸)等5項
目評分。
②臨床評估係依據:
Ⅰ「物質使用行為」(按又區分「多重 毒品濫用」、「合法物質濫用」
〈菸、酒、檳榔〉、「使 用方式」〈按是否注射使用〉、「使用年數」
〈按區分超 過1年、1個月至 1年及少於1個月〉)、
Ⅱ「精神疾病共 病」(含反社會人格)、
Ⅲ「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 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等3項目評分。
③社會穩定度則係依據:
Ⅰ「工作」(按區分全職工作、兼 職工作及無業)、
Ⅱ「家庭」(按區分家人物濫用、入所 後家人是否訪視及出所後是否與家人
同住)等2項目評 分。
④再加總前開全部評分後,以此總分作為判斷是否有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之依
據。
(2).惟無論依法務部最新研修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評分說
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 冊)或「評估標準紀錄表」(按以上
均為2021年3月 版),均未載明為何將上開各項目列入評分標準之具體 理由
(按即並未就各項目之所以列入評分標準提出任何 具備學理基礎或臨床歸納
分析之統計數據),致本院完 全無法因此而得以依據上開諸多項目審酌被告
即受觀 察、勒戒人是否明確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客觀 事實。 例如:
首次毒品犯罪年齡區分為20歲以下、21-30歲、31 歲以上3項,惟為何係以上
開年齡做為區分標準,未見具 體說明;又所內行為表現為何與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 有關聯性?尤其為何持續於所內抽菸被認為具有關聯 性?「合法物
質濫用」(菸、酒、檳榔)亦被認具有關 聯性等,均頗令人費解。
(3).關於「評估標準紀錄表」所列「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 其中之「多種
毒品反應」項目,與「物質使用行為」中 之「多重毒品濫用」項目,似乎有
部分重疊;另「所內 行為表現」中之「持續於所內抽菸」項目,與「物質使
用行為」中之「合法物質濫用」(菸)項目,亦似乎有 部分重複評分之嫌而
顯有疑義。
(4)按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中,依學者研究發 現應有6個評分
項目即:「短期再犯」、「戒斷症狀」、 「多重藥物使用」、「注射使
用」、「社會功能」及 「支持系統」等而可以有效預測毒品之再犯。 另有5
個評分項目即:「毒品前科」、「毒品使用期間」 2項,因與四年內再犯毒
品相關罪名有顯著差異及正相關 而無預測力;另「非毒品相關前科」、「行
為觀察」及 「情緒及態度」等3項,於日後再犯毒品相關罪名的預測 中,不
具有預測能力,而已與再犯風險不存在相關性, 對於施用毒品之再犯危險缺
乏預測能力(參見林明傑, 藥物濫用者有無繼續施用傾向量表之量化修正研
究,犯 罪學期刊11(1),頁57《2008》;陳珍亮,觀察勒戒處所 「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紀錄表」評估研究,國立中正 大學防罪防治所碩士論文,頁71
《2007》)。 另外,依監察院100年糾正文中亦揭露「有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
向」評估判定標準係屬我國首創,國外無此類前例 可供參考,且實施前並無
相關「信、效度」研究,同樣 指出該評估標準有關非毒品犯罪前科紀錄、行
為觀察及 情緒與態度等三個題項,評分比重過大,並無顯著之預 測力及相關
性(參見100年監察院糾正行政院、法務部案 文第10頁;以上另參見臺灣高
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1 2號裁定)。 又有研究認為:影響再犯之危險因子
為性別、毒品級 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和經濟情況,不同特性之再 犯行
為有很顯著的不同(參見黃春美著,毒品施用者再 犯危險因子分析及預測,
犯罪學期刊第十三卷第一期, 第27至第80頁,結論部分) 依上,對於前開
不具預測能力之項目本即不應該被列入 做為評分項目,今「評估標準紀錄
表」就此不應被列入 做為評分之項目予以列入評估,復未說明列入之具體
理 由;另對於再犯之危險因子,亦有不同的看法,已如前 所述,顯然「評估
標準紀錄表」所列項目本身即極具爭 議性。
2、未說明各項目配分標準之理由:
(1).依「評估標準紀錄表」所列各項目之所有配分標準計有5 分、6分、7
分、10分及15分等5個不同等級,惟為何各項 評分項目之配分各有不同,又
依如何之標準做為區別依 據,均未做說明。
(2).「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評分項目有:「前科紀錄與行 為表現」、「臨床
評估」及「社會穩定度」3大項,各大 項總配分各為55分、53分及10分,3大
項總分則係118 分,惟均未說明各大項總配分之區別理由,及為何最後 總分
合計係採取「118分」。
(3).「評估標準紀錄表」上開3大項均各再區分為「靜態因 子」及「動態因
子」兩項,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所載,靜態
因子分數總分在60 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 下,
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 上,亦為「有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
惟上開項目為何區分為「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兩 項?區別標準何在?
又為何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 (含)以上,或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
總分在60分 (含)以上,均可以被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又為何
不是以其他分數為判定標準(例如:70分 或80分或90分,尤其總分係設定在
118分之情況下),完 全未見任何說明。
3、依「評估標準紀錄表」所列「評分者」欄位均僅為代號, 並無法知悉評
分者是否確實具備專門之知識。
4、依「評估標準紀錄表」所列「得分」欄部分,雖有各項得 分,惟聲請人
並未提出任何其他證據用以說明各項得分之 依據,本院無從審酌表列各項得
分是否正確。
五、聲請人雖補正稱:「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 等明顯不當
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自不宜以不具毒癮戒斷 或醫學專業知識之認定,斷
然否定上開評估標準」云云。
惟法院之判斷結果關係被告人身自由甚鉅,怎麼會僅由「形 式上觀察有無擅
斷或濫權」即可遽為論斷乎?又若「評估標 準紀錄表」無法讓本院可以認為
係有明確合理之根據,而法 院卻遽採為認定之基礎,此種毫無理性依據的判
斷反而明顯 才是真正的「擅斷或濫權」無訛。而法院又為何需要尊重此 種完
全不知所以然的「評估標準紀錄表」乎?
本院完全無法理解,身為司法機關(按廣義司法包含院檢) 為何可以依據毫
無臨床或學理明確基礎的標準表,而拘束被 告人身自由長達一年時間,試
問:這種可怕的思維真的符合 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嗎?又今天被告可以「隨
便」被司法機 關拘束人身自由,而明天任何一個人(包含法官及檢察官) 是
否也可以在其他案由中被如此粗暴地對待乎?
六、結論:
(一).按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法院自應嚴格予以審
查。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評估標準紀錄表」,無論其評分之各項 目、各項目
之配分標準、評分者、實際得分等均有如上所 述之諸多疑義,而均有再予重
新檢討說明之必要性。亦 即,該鑑定之書面報告中,並未由具科學專門知識
之人提 出其專業之科學論證規則供法院參酌,亦未表明如何依照 其專門知識
而得出判定的結果;且就鑑定之「具體經過」 及所依憑之「具體資料」,均
未敘明或提出,本院完全無 法對於「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評估之各項分數
(即鑑定意 見)進行自主證據評價或檢驗其是否正確無訛,明顯與鑑 定書面
報告之法定要件不符(按即未載明鑑定「經 過」),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三).本院既完全無法根據尚有極大疑義之「評估標準紀錄表」 及依其結論
而出具之「證明書」等鑑定書面報告,明確認 定被告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之客觀事實存在;復經 本院函請聲請人補正說明,惟聲請人所提資料亦
均無法解 釋本院上開諸多疑義,則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2項
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即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異。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 年5月2日 書記官 吳玉蘭
【說明:上揭51則學界暨實務界之摘錄網址文章;係轉載媒體專業輿論報導供參>不代表本會立場】
(式).正義何以被扭曲?法律人「信念與實踐的距離」!
(聯合報新聞網吳忻穎 08 Apr, 2021)

吳忻穎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曾任澎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共計3年9月,具有刑
事偵查、公訴與執行實務經驗。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實務工作應以實踐
理論為目標。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
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便是窮盡
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拙作《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在3月初出
版以來,受到各界先進的關注並提出實務經驗的分享與反思。頃聞法律與傳播學院的
幾位教授不約而同地與學弟妹們在課堂、課後或臉書分享與探討「理論與實務的距
離」,此外亦有不少媒體朋友關注這本書中所提到的問題,透過出版公司與我聯繫。
對於書中所描述的實務現場,不同立場者各有不同的解讀角度。值得注意的是,
不論是學者或實務工作者,抑或是媒體人,不約而同都聚焦在刑事司法與媒體的
「理論和實務對照」方面,但切入角度有所不同。本文乃從各界與我交流的意見,
來進一步延伸探討信念與實踐的距離。
正義何以被扭曲?不是因為學校沒教近來司法機關人員的風紀問題引發媒體與輿論
關注,有論者將目前司法的問題簡化的歸結於「個人」因素,因此對於「法律人倫理」
的加強途徑,往往只想得到「考試」。然而,「法律倫理」其實是法律系大學生都會
修習的科目,此外,在法學教育中,對於人權與公益的關懷,都是法律人養成教育中
最基本的一環,人人都可以信手捻來一篇大道理。
正如我在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06集與管中祥教授談話時,談到學校教育和實務倫理
之間的落差,正如警察學校不可能教學生為了績效而違法、傳播學院不可能教學生為
了獨家與點閱率而與公務體系相互為用或為不實報導,法律學院也不可能教育學生為
了升官而跟風作秀、不擇手段。
實務上的各種荒腔走板現象,往往不是學校沒教,而是在人們進入實務工作後,在
人性慾望下所「產生」出來的理論之外的產物。
在學術殿堂之上、試卷報告之中,人們永遠可以侃侃而談發光發熱的道理;但進入
社會的染缸,沾上體系的醬缸之氣後,能不能實踐理論,又是另一回事。說穿了,不
是不懂道理,而是對於許多人而言,在個人利益與職涯前途的考量下,「知行合一」
好像變得很難。
所以我在《扭曲的正義》後記中寫道:我在進入司法官學院前的學生生涯時,和多
數法律學院研究生一樣,意氣風發的批判實務見解,例如批評最高法院決議與某些判
決僵化的見解、批評實務上證據排除法則一面倒的傾向檢警、批評實務見解沒有照顧
到人權公約、批評刑事程序僵化而缺少人性關懷……這些我過去曾經在課堂上和同學
們同聲一氣的批評,想必現在正在法學院上課的學弟妹們都不陌生。
然而,身為學生的我們,在批評的過程中忽略了一件事。那些我們批判的「實務見
解」是誰生出來的?不就是那些跟我們一樣,當年曾經意氣風發坐在教室裡高談闊論,
倡議法律理論與理想的學長姊嗎?為什麼他們進入體制後,會變成那種被我們批判的
樣子?
理論與實務的距離,還是由「人」來決定
這本書所提及的內容包含偵查體系、媒體與整個社會「速食」、「鍵盤」亂象,不
同立場者各有不同的解讀角度,不論是看到問題重點而思考如何改變的人們,或是覺
得「體系尊嚴」遭到破壞的反彈,都幫我補足這本書「未完成的課題」。我在後記中
也寫道:我沒有辦法寫出真正在體系裡載浮載沉乃至陷於痴狂的困境感受,也沒辦法
寫出痴狂過後清醒的體悟,或許,這要留給他者——在這本書問世後,激起不同人的
各種五味雜陳反應——來補足。
事實上,司法實務的經驗,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我的指導教授在我拿到碩士學位前夕——20歲出頭的那個年紀——告訴我「要進入
體制、了解體制,才有資格批判體制」,我也還真的用將近六年的青春(兩年司法官
訓練加上三年九月的檢察官)進入體制,《扭曲的正義》這本書是個人在檢察體系中
爬梳出來的一些心得。
而我在三年九月的檢察官生涯所觀察到的體系現象,事實上是體系內數十年來如一
日的鐵板一塊、甚至越形惡化的環境。我在《扭曲的正義》中談到檢方「升官圖」的
問題,但事實上,也不是所有的檢察官都自甘汲汲營營於權力洪流之中。
幾位和我相差10、20幾期的資深學長姊,也時常與我討論到他們將青春歲月投擲在
檢察體系所得到的體悟,也正是我所觀察到的職場殘酷真相,及走向崩潰的檢警及媒
體關係,有學長姊「早已了然」因此斷了升官的念想,一生陽春但也於心無愧。
放眼望去,學姊的同學與後輩都已升上主任、高檢署或是更高的官位,看似飛黃騰
達、風光無限,但在官場的算計之中,他們擁有權力卻也為權力所苦,戰戰兢兢而不
如那些看透一切而始終留在基層踏實辦案的瀟灑自由。亦有新生代檢察官的同學有感
而發:「這些年來的成長,除了讓自己變成更加外圓內方以外,更體會到無論如何,
該守住的程序、原則、價值,就是不能退讓。」
由這些反響或許隱約可見,在檢察官生涯之中,不同的人生態度,決定了不同的高
度。而這個高度,不是以權力、薪水、階層來區分,而是在人的一生走到終點之後,
歷史會蓋棺論定。
我在檢察實務體系打滾一圈後的真實感想是——人在體制中都是會變的。知道理論
是一回事,但能不能實踐又是一回事。「體制/文化」與「人」之間的問題糾結難解。
人創造了體制與文化,但體制與文化卻又如影隨形的影響著我們,背後在於人性本有
貪欲的弱點。我們只能希望,越來越多的人能夠看破權力遊戲背後的迷霧,體悟到人
的生命有限,權位與財富終究帶不走,並思考生而為人的價值,堅持不忘初心。
人創造了體制與文化,但體制與文化卻又如影隨形的影響著我們,背後在於人性本
有貪欲的弱點。
我描寫的「檢察實務現場」會「嚇退」學弟妹?
幾位學長姊和同學告訴我,書中提到「辭職治百病」這句話,儼然成為圈內人的俏
皮話。也有學者和媒體界的朋友問我,書中所提出的現象,會不會「嚇退」法律系學
生,讓學弟妹對於檢察官工作卻步?
解決問題、改革體制的第一步,是發現問題並且勇於面對。體系中的問題沉痾已久。
難道閉起眼、遮住耳、封起嘴,問題就能自動解決?難道我們要為了維護「體系尊
嚴」,不點出問題?難道不讓年輕法律人了解現實問題,要求在職的年輕世代司法人
承擔下前人造的業,還只能「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過去在體系內幾十年來始終如一的各種光怪陸離的問題,之所以越來越惡化,就是
因為體系中人的「諱莫如深」,除了擔心說出來會導致職涯上有不利後果以外,更大
的因素是「去個人化」的把自己和體系融為一體。
如同我在這本書後記中對於體系中人心態的剖析「把自己當成體系的工具,對於發
生的現實採取既承認但又否認的態度,迷亂而不知何所從,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
水」,濫用「檢察尊嚴」、「警察尊嚴」、「第四權的尊嚴」的概念,誤以為相挺到
底、連違法與跨越倫理界線都要「挺」,就是尊嚴。
久而久之,陷入醬缸之中,再也不覺得自己錯在哪了,又或者良知知道自己錯了,
但「大家都這樣」、「都是體制造成的」為自己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找理由,久而久之,
變成了集體沉淪的惡性循環。
我在書序中明言:「這本書只是一扇引領讀者進入司法議題的門,試著指出問題,並
希望大家讀完後,能試著以深入思辨的角度,看所有與刑事司法有關的時事。」同為
法律人,如果要說這本書對於法律系學弟妹有什麼作用,我認為王皇玉教授在推薦序
中所提到的「對於想要矢志考取司法官的法律莘莘學子來說,這本書可以讓你的理想
變得更實際一點」才是最適合的切入角度。
觀察近年來的司改議題,為什麼好像永遠沒有辦法治本,反而「越改問題越大」?
而且每每提出改革方案,卻老是動輒得咎,引來各界的不滿?除了某些政治人物試圖
利用司改來轉移施政不力的焦點外,還有很大的因素是「理想很豐滿,但現實很骨
感」。
沒有實務經驗(或是漠視實務資源貧瘠)、背後閃爍著無限光芒的聖人們,站在道
德的制高點,思考著充滿理想的康莊大道,引經據典地說外國如何如何,卻不見理想
家們仔細研究我國與外國在資源與實踐細節上的差異。
但另一方面,在案牘勞形中憔悴的第一線實務工作者,所有的理想都已經被現實消
磨殆盡,不再有力氣思考改變,只想著現實中的困境,想要快速解決手上的大量案件
數,面對外界的質疑時,動輒放大絕「你們沒有在第一線,不懂實務」來抗拒省思與
批評。卻不去思考,實務「向來如此」的作法是否已經背棄了法律與理論的精神;也
不再捫心自問,如果是當年那個在校園裡意氣風發的自己,會怎麼面對問題?
進入體制、了解體制,才能切中要害
法律作為一門應用的社會科學,其理論應該在實務上實現,偏偏理論與實務者的出
發角度不同、理想與現實判若雲泥,在實踐上必然出很大的問題。於是,憑空產生與
實務脫節的各項「創意指標」,或是外國新制度引入我國後渡淮成枳,通通淪為表面
功夫的作秀,造成實務現場的災難,甚至把被告/人民當成白老鼠。
所以我固然在書中以及鳴人堂專欄為文談論「辭職治百病」,但其實不後悔耗費幾
年的青春走入檢察實務的現場,雖然經歷過痛苦、矛盾與糾結,但是我相信所有的痛
苦中都有美好,會轉化成為一個人不可或缺的經驗。如果要問我個人想法,我反而會
建議有志批判體制、進行司法改革的法律人,也應該要投身進入體制,了解體制。如
果能夠以清明的心境來觀察實務中的現象,才能真真切切的發現體制中的痛點,進行
切中要害的批判與改革。
一個腐味已深的體制,不是單憑覺醒的人一己之力就能在體制內完成改革大業;但
也不是只憑體系外部人喊打喊殺的揮舞改革大旗,卻不見切中重點的「務實改革」,
就能根本治癒病灶。重點在於,我們是否願意坦率的認清現實,勇敢的面對問題,走
出權力慾望的迷霧,並共同務實的解決問題。
我反而會建議有志批判體制、進行司法改革的法律人,也應該要投身進入體制,
了解體制。 (法律評論.檢察官.司法改革.吳忻穎)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373545
(參)、檢仔聊齋(一)篇 至 (十七)篇 > (請點入下揭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吳忻穎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曾任澎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共計3年9月,
具有刑事偵查、公訴與執行實務經驗。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
實務工作應以實踐理論為目標。
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
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
任務便是窮盡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檢仔聊齋(一):升官文化下,荒腔走板的檢警關係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26 Jun, 2019)
檢仔聊齋(二):警界扭曲的專案績效,讓精緻偵查「空洞化」!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22 Jul,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3944145?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檢仔聊齋(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檢察體系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7 Sep,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050403
檢仔聊齋(四):失靈的行政,癱瘓的檢察業務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8 Oct, 2019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112134
檢仔聊齋(五):檢察體系升官路上的「宮鬥」戲碼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6 Nov, 2019)
檢仔聊齋(六):拋棄法律專業,載歌載舞的檢察「秀場」!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3 Nov,2019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162295
檢仔聊齋(七):德不配位的檢察體系「綿羊軍頭」!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2 Dec,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222023
檢仔聊齋(八):失能又熱愛作秀的檢察行政高層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6 Dec,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250878
檢仔聊齋(九):檢警一家親?檢察官指揮督導權「被架空」的危機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0 Mar,2020)
檢仔聊齋(十):防疫刷存在?被權力宰制的檢察指令與偵查作為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25 Mar, 2020)
檢仔聊齋(十一):重偵查、輕執行?檢察機關的業務失衡現象!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2 Apr,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508161
檢仔聊齋(十二):「老派衝組」若不倒,檢察體系不會好?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2 Jun, 2020)
檢仔聊齋(十三):進一步退兩步?檢察體系改革的「復辟」勢力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6 Aug,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812004?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檢仔聊齋(十四):血統純正才優秀?士檢長「精英論」的體系
沉痾!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3 Oct,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929539
檢仔聊齋(十五):培養乖乖牌檢察官?高檢署插手職務評定的惡果.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9 Dec,2020)
檢仔聊齋(十六):辭職治百病?離開不是逃兵,是換方法改變體制.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4 Feb,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274019?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檢仔聊齋(十七):古有「何不食肉糜」,今有高檢署「何不積極
結案」?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9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611774
【說明:上揭17篇學界暨實務界之文章:轉載媒體報導供參>不代表本會立場】
(肆) .(其他):續【前檢察官 吳忻穎小姐 的高見】:
1.「應該呼籲大家不要吸毒」——指揮中心答覆與政治粉專戲謔中隱藏的社會
偏見?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4 Oct,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792114
2.「說真話好嗎?」只能匿名批評的檢警體系,如何開啟改革之鑰?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5 Jul,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79904
3.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6 Ap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14634
4.古有皇帝使騎捕,今有彰化逮捕之亂——警察「假摔」的非法執法危機?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9 Ap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398931
5.松山分局之亂:高層「震怒」後,仍不見光的警界黑暗面?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04 May,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32227
6.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6 Jun,2021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35730
7.「假訊息」淪為「狼來了」?被濫用的社維法與紓困條例處罰規定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7 May,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88630
8.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6 Jun,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35730
9.疫情當前,還要績效?警界高官「作秀」與務實防疫的距離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7 May,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64365
10.復仇大快人心?經典歌劇《厄勒克特拉》與當代的「私刑正義」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21 Jan,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188564
11.為何醜聞連環爆?法律人「職業倫理」實踐上的人性考驗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3 Feb,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222538
12.警局天花板藏了什麼?槍枝毒品老鼠屎,與空有其表的「管考」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30 Ma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353685
13.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6 Nov,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042674
14.超車沒打方向燈!29分鐘吃35張罰單,法官砍掉30張!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2022/04/30 )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chung/breakingnews/3911308
15.台鐵將分區營業?學者分析新難題!
| NOWnews 今日新聞 | LINE TODAY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Nvm59op?utm_source=lineshare
16.四大危險駕駛行為 明年汽車險逐次加費2700元無上限 - Yahoo奇摩新聞。
(葉憶如·Yahoo財經特派記者2022年4月14日)
https://yns.page.link/E2sez
17.殘殺恩人嬤1/無償養16年竟反噬?家屬血書控,「做鬼不放過你」!
( CTWANT記者:項程鎮 2022-03-23)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1
18.殘殺恩人嬤2/不只阿嬤遭恩將仇報?善心法官竟被不受教少年
害死弟弟3口。 ( CTWANT記者:項程鎮 2022-03-23)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3
19.殘殺恩人嬤3/最高法院和法務部實質廢死?殺人犯口耳相傳免死SOP。
( CTWANT記者:項程鎮 2022-03-23)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4
【說明:上揭19篇學界暨實務界文章;係轉載媒體報導;不代表本會立場】
(伍).(A).【交保變羈押】從王令麟到李義祥;花蓮檢察長俞秀端
辦案不手軟 ! (上報快訊 2021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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