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元面向>國內【刑事軼聞】各種法律與實務媒體輿論之見解供參:2021-04-08
  • 多元面向>國內【刑事軼聞】各種法律與實務媒體輿論見解

    供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壹).國內【刑事軼聞】摘錄部份法律與實務見解供參

     

    1.劉立耕/施用毒品除罪化,可有效遏止毒品犯罪?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 05 Mar, 2018)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3008250?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2.「先醫療後司法」精神:施用毒品戒癮治療的前世與今生?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張淵森 04 Jun,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01/5508173?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3.沒落小鎮的真正罪惡:《東城奇案》中的賣淫、毒癮與家庭失能?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林運鴻 09 Jun,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617/5518457?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4.那些受波及的孩子:離婚「親權戰」中被洩漏的兒少隱私?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陳宗元23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063/5765485

     

    5.吳俊志/處在法律邊緣的情慾產業:酒店公關如何奮力求生?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13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42231

     

    6.吳子毅/釋字807解釋之後:追求性別平等與勞權發展的立法難題?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 09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32889

     

    7.開放法官評鑑大門之後:站在正義的一邊是否更難?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孫健智 08 Sep,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730002

     

    8.走入凡間的大法官——在憲法訴訟開始之後?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官改革司法連線 07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955/5727395

     

    9.只是「幫忙」借名登記?詐騙案件之難:藏在「人頭」背後的集團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陳宗元02 Sep,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063/5714672

     

    10.違憲的「女性禁止夜間工作」規定落幕後的下一步?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陳亮甫 26 Aug,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803/5699148

     

    11.黃伊平/別讓悲劇再上演:表裡不一的性平教育,兩則大學案例的省思?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16 Aug,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677654

     

    12.被害人權利的里程碑?釋字805對少年保護事件的誤解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司法流言終結者12 Aug,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665705

     

    13.維護民主法治的清淨空氣:為法學的轉型正義進一言?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孫健智 29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635594

     

    14.間接故意殺人就不會是最嚴重罪行嗎?湯景華案省思與法院誤譯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孫健智22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617108

     

    15.官怡臻/從「說不要就是要」到「說不就是不」:性自主權保障不容誤會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司法 x 對話20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734/5612230

     

    16.湯景華縱火案:「間接故意殺人」不判死的理由與後續影響?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寇德曼13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678/5598773

     

    17.陳明、陳偉仁/寫在鐵路刺警案之後:重返犯罪與法庭現場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特約作者08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5586815

     

    18.因病而犯罪的人:鐵路刺警案定讞,一位精神科醫師的省思?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劉潤謙 28 Jun,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828/5562793

     

    19.從無罪到徒刑17年,鐵路刺警案定讞——司法與精神醫學的未完待續?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王子榮 28 Jun,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756/5562701

     

    20.法官缺乏社會經驗真好騙?「賽鴿案」與司法判決的媒體識讀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王子榮03 May,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756/5430573

     

    21.蔡孟翰/美國「擁槍史」:為何人民有權攜帶槍枝?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法律白話文 PLM 15 Ap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387623

     

    22.精神疾病誰說了算?當罪犯可能是病患,「緊急監護」不是最佳解答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劉潤謙 01 Ap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828/5358795

     

    23.法律人,你為什麼討人厭?從「法律人不受歡迎」的德國觀點出發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高慧玲04 Feb,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977/5228594

     

    24.釋字777號解釋後,什麼樣的行為才算「肇事逃逸」?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司法流言終結者09 Dec,2020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5076087

     

    25.【角落裡的感動】人間行者

    https://www.merit-times.com/NewsPage.aspx?unid=661509

     

    26.無服刑能力之精礙犯~!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1102/3OWNQJ5JMBBADMB3PL2JZB5K5E/

     

    27.強制詐騙集團工作錯了嗎?大法官密訪泰源技訓所 !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2021/11/04)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25825

     

    28.就是不判死1./華山分屍案驚傳重大瑕疵?更一審鑑定做半套就宣判!

                 CTWANT 記者:項程鎮 2021-11-09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49352

     

    29.就是不判死2./兇手推給幽靈就逃死?被害家屬怒批法院是正義絆腳石!

                     CTWANT 記者:項程鎮 2021-11-09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49354

     

    30.「憲法訴訟法」今年1月4日施行>面臨政治考量的問題,

          法律正義卻遭遇到難分難解難斷的窘境

                           (李惠民先生)

    「憲法訴訟法」今年14日施行,除公投之外,掀起一鼓熱浪就在當下,司法尊嚴與

    公平正義,針對依法條件成就退休確定的法律事實,法制原則下因確定具有拘束力,

    豈容任意剝奪法定權益的違法與違憲作為,惟面臨政治考量的問題,法律正義卻遭遇

    到難分難解難斷的窘境。

    年改上訴已逾十八個月,適值憲法訴訟法施行在即,若終審最高法院搪塞卸責,年改

    案就有可能率先進入司法違憲判決!

    退伍公文登載事項是一次性法律關係,新舊制的%及俸率均有核定的紀錄,這是退休

    俸核發之基礎。

    能用新修規定的俸率去改變登載事項嗎?

    大法官已經做出:「以繼續性法律關係去設定現階段合理所得替代(俸)率與改革目

    的不盡一致」的解釋。顯然是違憲⋯⋯

    在新法規施行後,將出現二種不同登載事項之公函。一為依舊法核定退休公函登載:

    「適(準)用法規;新、舊制月退休金%;及繳交保險費期滿獲得優存的權利」;

    二為依新法規核定退休公函登載:「適(準)用法規;所得替代率%;及繳交保險費

    期滿獲得一次給付的保險金」。均依規定登載在退休公函上,確定終結(定讞)有拘

    束效力。合法獲得退休俸核發的基準之權益,受憲法保障(憲法22條),明文規定不

    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23條)。

    未經撤銷、廢止,重新設定所得替代(俸)率改變登載退休公文一次性法律關係的行

    政處分,顯然違法(行政程序法110條)。       (李惠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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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大法官解釋走入歷史倒數 ! 憲訴法;將讓大法官走下神壇?

            (2021-12-05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38738

     

    32.法官如何認定縱火犯「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律師解析。

         【視在哈LAW|黃子欽律師】 | 視在哈LAW | LINE TODAY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kEOp1RL?utm_source=lineshare

     

    33.【鬼魂報仇/上】裸體斷掌,棄屍「北宜公路」,她殺人,不讓鬼魂

          報仇?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2022-03-13)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2/6160741

     

    34.【鬼魂報仇/下】兒被殺,入殮不閤眼?棺木擺法器,竟逮到

          媳婦!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2022-03-14)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2/6162340?from=ddd-recommendation_ch8799_user_story

     

    35.台灣「憲法法庭」,插手台義爭女案,憂成「第四審」?

                       (2022/03/20 中國時報 蔣永佑)

    (針對「義大利」之「藍」姓富商和台灣「詹」姓前空姐爭女案,大法官憲法法庭18日

      晚間,裁定暫停執行交付女兒給「藍」男,但裁定一出,立刻使基層法官炸鍋。因為

      早在年初《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法界便擔憂「憲法法庭」會不會成為「第四審」

      而爭論不休,《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後,前天的「天字第一號」暫時處分裁定,

      再度引發這個疑慮。)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320000317-260106?chdtv

     

    36.新聞透視》NCC 裁罰中天判違法 司法遲來的正義?

                   (2022/03/17中國時報林偉信.新聞透視)

        民進黨完全執政至今,中天電視基於媒體公共監督,多次客觀報導新聞卻

    屢遭NCC裁罰,連續的「行政追殺」後被關台,經中天提起行政訴訟打開

    「潘朵拉的盒子」,發現NCC對中天的裁罰處分,多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就連諮詢會議人數未達法律規定,也要違法作成裁罰處分,讓NCC的公正性

    深受質疑。

        先前,中天電視與NCC的行政爭訟案件中,中天律師曾向法官表示,

    7位NCC委員對於換照審查的評分表,及先前NCC對中天新聞25件裁罰案件

    的諮詢會議意見,竟被NCC認定為不能公開、不讓律師閱卷,NCC對中天

    換照申請,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具有針對性。

        律師提出的質疑並非無所本,從中天多起遭裁罰案可以看出端倪。中天在

    訴訟程序中,數度聲請調查及閱覽諮詢會議紀錄,但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竟

    不准許,遭上級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反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原

    則,判決廢棄發回。

        經北院行政訴訟庭更一審裁准後,中天閱覽諮詢會議紀錄果然發現嚴重問

    題,在法律規定至少一半諮詢委員出席才能開會下,諮詢會議人數不夠也能

    作成決定,且NCC竟用此作成裁罰處分,讓法官審理後直接打臉,撤銷NCC

    的裁罰。

        NCC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且避免公權力管制言論內容,保障新聞電視

    台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但NCC卻悖於諮詢會議作業原則的規範內容,沒有維

    持其長期遵循的行政實務,對中天在沒有正當理由下進行「差別待遇」,違

    反平等原則,也難怪對照其處理《鏡電視》的爭議上,讓人批評NCC對待

    「不同立場」的電視台雙重標準,無法得到人民的信賴與敬重。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317000464-260118?chdtv

     

    37.臺灣中天電視」新聞報導;油麵、白麵、關廟麵、麵條…粉圓、熱狗、

        香腸…,添加那麼多「璘酸鹽」,所以很多人「腎」壞了,「肝」硬化了,

        癌症上身了?

    https://youtu.be/_vN77tDRj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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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將軍爭輕判」(1)./「少將」挪用2千元加菜金,重判4年半?律師:

           快聲請釋憲!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856

     

    39.「將軍爭輕判」(2)./「林益世」案,擬提大法庭審理?貪污條例,應否

          修法?意見兩極!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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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殘殺恩人」嬤(1)./無償養16年竟反噬?家屬血書,控「做鬼不放

          過你」!  (感謝 2022年03月23日溫0祥先生先生Line 轉貼提供分享)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1

     

    41.「殘殺恩人」嬤(2)./不只阿嬤遭恩將仇報?善心法官,竟被不受教少年

          害死弟弟3口?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3

     

    42.「殘殺恩人」嬤(3)./最高法院和法務部實質廢死?殺人犯,口耳相傳,

          免死SOP!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4

     

    43.法官退休潮 1./憲法法庭成第4審;終審法院4法官不幹了?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7141

     

    44.法官退休潮 2./司法官出走改披牧師袍?斜槓人生下半場超展開 !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7142

     

    45.台灣「最高法院」與「檢察官」的「法庭外之戰」:受刑人的

    「累犯」枷鎖何解?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王子榮 30 May, 2022)

    【日前「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一則「裁定」;罕見地引發最高法院和檢察官

       團體「劍青檢改」的戰火,雙方新聞稿連發 ,措辭是一次比一次激烈,這

       對法官群體來說還真的是新鮮事,畢竟過去「法官不語」惜字如金,這次

       大法庭「裁定」上則是各種「新聞稿」齊發,唇槍舌劍,雙方戰的拳拳到

       肉,從法律上的論戰到是否新聞稿超出大法庭裁定內容,也有學者為文抨

       擊,當真是「神仙打架」。不過在這場「英雄內戰」中,外行看的是熱鬧,

       內行看的是門道;法律的論戰方興未艾,但有一群隔絕於社會上的受刑

       人」,卻佇立在被遺忘的角落。「累犯」是什麼?為什麼這樣判?這號大

      法庭「裁定」究竟是在談什麼,又是如何捲起千堆雪?這其實和刑事實務

      的「累犯」有關, 累犯最主要的規範是在《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或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同條第二項則是針對受刑人若

      在「強制工作」完畢後,又再一次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時,也會被認

      為構成累犯。---】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全文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756/6350633

     

    46.警察「輪班制度」怎麼改?問題不是「人力不足」,而是「制度

        沉痾」!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31 May,2022)

    【大法官於2019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認為我國「公務員

      務法」 等規定沒有對於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

      關於其所屬公務人  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

      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  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

      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此外,針對上述公務機關

      基層服勤人員超時服勤,卻又得不到適當評價與補償的特殊「做功德」文

       化,大法官也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未就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設置

      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違。---】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全文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6352665

     

    47.「量子科學」夯/台大教授:未來將湧現「量子科技學院」 人才

         培育, 火燒屁股!       (聯合報/記者馮靖惠2022-06-05)

    【台灣「科技部」宣布;組成「量子國家隊」。「中研院」院長「廖俊智」、

       科技部長「吳政忠」出席。台大特聘教授「張慶瑞」表示;量子科技來得

      快速,人才培育刻不容緩。最近日本宣布在2030年前,要有1000萬「量子

      電腦」使用者,顯示其火燒屁股的重大性。他預言,未來數十年,必然會

      出現「量子科技學院」,形成「量子」產業。---】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全文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2609/6355586?from=vipudn_hotlist_story

     

    48.「時間」是什麼?「物理學家」與「哲學家」怎麼看?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沃草烙哲學02 Jun,2022)

    【臺灣邏輯、方法論、科學與科技哲學學會(LMPST Taiwan)為促進學科

      之間的交流,以及學界與公眾之間的交流,籌劃《種種意識講場》的系列

      論壇。合辦者包括「政治大學」現象學研究中心、「清華大學」實作哲學

      中心、「臺灣大學」哲學系、臺灣跨校意識社群、PHEDO台灣高中哲學教

      育推廣學會、沃草公民學院,贊助者則為順弈有限公司。繼前次的〈意識

      的真象與假象〉論壇之後,第二次論壇則以《時間與時間意識》為題,於

      2022年4月16日假「郵政博物館」視聽室舉行。---】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全文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6336816

     

    49.台灣有些人,近日瘋狂出國 > 欲撈大錢?反而受騙,身心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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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日薪5100!誤信受「人蛇集團」話術,赴「柬埔寨」打工?警察「機場

         攔下」救6人!     (2022年07月26日 ET today 新聞雲 )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302465&from=ampshare-line-fixed

     

    (B).台灣人赴「柬、緬,打工」是個「大陷阱」?~~原來是個「恐怖販運」

          絲路、最惨的下埸淪落「人間煉獄」!恐怖販運絲路!赴「柬、緬」打工,

          台灣人,竟九成失蹤?靠「賣友求生」慘劇曝光!?

                (【關鍵時刻】2022.07.29「劉寶傑」.「王瑞德」報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URcki0uSo

     

    (C).台女赴「柬埔寨」,「行事曆」曝光?天天驚見2字!網友驚呼:

       「人間煉獄」!  (蘋果日報電子新聞2022.07.31)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ocal/20220731/353956C01195814E235D270D08

     

    50.【最新六則國內媒體引述「犯罪矯治」實務新知,供瀏覽 >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023.04.16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1).受刑人老化?潛藏失智、重病危機…評估設專監!

         (2023-04-16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蕭白雪/台北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653?from=udn-goodnews_ch1010

     

    (2).新聞眼/監獄危機一觸即發!政府對策在哪?

         (2023-04-16 5聯合報 /記者蕭白雪)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18/?from=udn-newnews_ch1010

     

    (3).不斷入獄!「日本」高齡犯,寧鐵窗度日?

         (2023-04-16聯合報/記者雷光涵/綜合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22/?from=udn-newnews_ch1010

     

    (4).回歸社會/監所協助!68歲竊犯重生!

         (2023-04-16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19/?from=udn-newnews_ch1010

     

    (5).老齡出獄/家人拒接?轉介機構碰壁!

         (2023-04-16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21/?from=udn-newnews_ch1010

     

    (6).受刑人高齡化?獄政管理挑戰大!

         (2023-04-16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71/7100815/?from=udn-newnews_ch1010

     

    (51). 按:新竹地院檢方勒戒處所出具之判定結果, 有強烈且深沉

             之回應? (如下揭裁定文之不同顏色標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吳柏萱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289 號),經檢察官聲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12年度聲戒 字

    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 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52號裁

    定送法務部○○○○○○○○○ ○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 有該所民國112年4月13日北女所衛字第11261002660號函及 所附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稽,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 聲請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等語。

    二、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

    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 受觀察、勒戒人有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 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

    治之必要 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 有明

    文。 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刑

    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檢 察官既認被告即受觀察、

    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聲請 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自應

    就被告「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之客觀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聲請人所提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證明書」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係屬鑑定之

    書面報告:

    (一).按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 人或數人

               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又鑑定之「經過」及其結 果,應命鑑

    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另法院或檢察官 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

    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 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198 條、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提出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證明書」(下稱:證明書) 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

    準紀錄表」(下 稱:評估標準紀錄表)為證據,用以證明被告確「有繼續 施

    用毒品傾向」之客觀事實,惟上開資料既係由臺北女子 看守所附勒戒處所所

    出具之鑑定結果,且上開客觀事實復 必須經具備特別(或專門)知識經驗者

    予以判斷認定,應 屬鑑定之書面報告無訛。          

    四、聲請人所提鑑定書面報告即法務部○○○○○○○○○○附 設勒戒所之「證明

    書」及所附「評估標準紀錄表」之疑義:

    (一).按鑑定人係指本於其專門之知識,輔助法院判斷特定證據 問題之人;

              又其任務為:

    1、鑑定人依照其科學專門知 識,向法院報告某個「一般的經驗法則」;

    2、鑑定人鑑 定某個唯有依照特別之專門知識始能察覺判斷之「事 實」;

    3、依照得出結論的科學論證規則,鑑定人得出某 個唯有依照其專門知識始

    能「判定的結果」(參見林鈺雄 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2005年9月4日

    版二刷第478 頁至第479頁)。 次按鑑定人係幫助法院認定某個證據問題的

    法院輔助者, 不能代替或僭越法院的角色,另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法 院必

    須自主審查其是否可採,不能毫無條件地全盤接收鑑 定結果而將其作為裁判

    之基礎。即法院縱使採納鑑定意 見,亦必須在其判決理由中表明曾就鑑定意

    見進行自主的 「證據評價」,如此,上級審也才能夠進行事後的審查; 反

    之,如果不採納鑑定人之判斷亦然。亦即,專家之專業 意見必須接受「鑑定

    程序之檢驗」(參見林鈺雄著前揭 著,第479頁至第480頁)。故鑑定報告

    書之內容應包括鑑 定「經過」及其結果,若鑑定報告僅簡略記載結果而未載

    明鑑定經過,既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應命受囑託機 關補正,否則此種

    欠缺法定要件之鑑定報告自無證據能力 可言(最高法院92年台上5865號、

    2282號判決參照)。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上開鑑定之書面報告認有下列疑義:  

    1、未說明以表列各評分項目做為判斷基準之理由:

    (1)查依「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載,其列入評分項目有: 「前科紀錄與行為

    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 度」3大項。

    ①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係根據:

    Ⅰ「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 錄」、

    Ⅱ「首次毒品犯罪年齡」(按區分20歲以下、21-3 0歲、31歲以上)、

    Ⅲ「其他犯罪相關紀錄」、

    Ⅳ「入所 時尿液毒品檢驗」(按區分無藥物反應、一種或多種毒品 反應)、

    Ⅴ「所內行為表現」(按區分重度、輕中度違規 及持續於所內抽菸)等5項

    目評分。

    ②臨床評估係依據:

    Ⅰ「物質使用行為」(按又區分「多重 毒品濫用」、「合法物質濫用」

    〈菸、酒、檳榔〉、「使 用方式」〈按是否注射使用〉、「使用年數」

    〈按區分超 過1年、1個月至 1年及少於1個月〉)、

    Ⅱ「精神疾病共 病」(含反社會人格)、

    Ⅲ「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 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等3項目評分。

    ③社會穩定度則係依據:

    Ⅰ「工作」(按區分全職工作、兼 職工作及無業)、

    Ⅱ「家庭」(按區分家人物濫用、入所 後家人是否訪視及出所後是否與家人

    同住)等2項目評 分。

    ④再加總前開全部評分後,以此總分作為判斷是否有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之依

    據。

    (2).惟無論依法務部最新研修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 估標準評分說

    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 冊)或「評估標準紀錄表」(按以上

    均為2021年3月 版),均未載明為何將上開各項目列入評分標準之具體 理由

    (按即並未就各項目之所以列入評分標準提出任何 具備學理基礎或臨床歸納

    分析之統計數據),致本院完 全無法因此而得以依據上開諸多項目審酌被告

    即受觀 察、勒戒人是否明確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客觀 事實。 例如:

    首次毒品犯罪年齡區分為20歲以下、21-30歲、31 歲以上3項,惟為何係以上

    開年齡做為區分標準,未見具 體說明;又所內行為表現為何與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 有關聯性?尤其為何持續於所內抽菸被認為具有關聯 性?「合法物

    質濫用」(菸、酒、檳榔)亦被認具有關 聯性等,均頗令人費解。

    (3).關於「評估標準紀錄表」所列「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 其中之「多種

    毒品反應」項目,與「物質使用行為」中 之「多重毒品濫用」項目,似乎有

    部分重疊;另「所內 行為表現」中之「持續於所內抽菸」項目,與「物質使

    用行為」中之「合法物質濫用」(菸)項目,亦似乎有 部分重複評分之嫌而

    顯有疑義。

    (4)按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中,依學者研究發 現應有6個評分

    項目即:「短期再犯」、「戒斷症狀」、 「多重藥物使用」、「注射使

    用」、「社會功能」及 「支持系統」等而可以有效預測毒品之再犯。 另有5

    個評分項目即:「毒品前科」、「毒品使用期間」 2項,因與四年內再犯毒

    品相關罪名有顯著差異及正相關 而無預測力;另「非毒品相關前科」、「行

    為觀察」及 「情緒及態度」等3項,於日後再犯毒品相關罪名的預測 中,不

    具有預測能力,而已與再犯風險不存在相關性, 對於施用毒品之再犯危險缺

    乏預測能力(參見林明傑, 藥物濫用者有無繼續施用傾向量表之量化修正研

    究,犯 罪學期刊11(1),頁57《2008》;陳珍亮,觀察勒戒處所 「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紀錄表」評估研究,國立中正 大學防罪防治所碩士論文,頁71

    《2007》)。 另外,依監察院100年糾正文中亦揭露「有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

    向」評估判定標準係屬我國首創,國外無此類前例 可供參考,且實施前並無

    相關「信、效度」研究,同樣 指出該評估標準有關非毒品犯罪前科紀錄、行

    為觀察及 情緒與態度等三個題項,評分比重過大,並無顯著之預 測力及相關

    性(參見100年監察院糾正行政院、法務部案 文第10頁;以上另參見臺灣高

    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1 2號裁定)。 又有研究認為:影響再犯之危險因子

    為性別、毒品級 別、年齡、職業、教育程度和經濟情況,不同特性之再 犯行

    為有很顯著的不同(參見黃春美著,毒品施用者再 犯危險因子分析及預測,

    犯罪學期刊第十三卷第一期, 第27至第80頁,結論部分) 依上,對於前開

    不具預測能力之項目本即不應該被列入 做為評分項目,今「評估標準紀錄

    表」就此不應被列入 做為評分之項目予以列入評估,復未說明列入之具體

    理 由;另對於再犯之危險因子,亦有不同的看法,已如前 所述,顯然「評估

    標準紀錄表」所列項目本身即極具爭 議性。  

    2、未說明各項目配分標準之理由:

    (1).依「評估標準紀錄表」所列各項目之所有配分標準計有5 分、6分、7

    分、10分及15分等5個不同等級,惟為何各項 評分項目之配分各有不同,又

    依如何之標準做為區別依 據,均未做說明。

    (2).「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評分項目有:「前科紀錄與行 為表現」、「臨床

    評估」及「社會穩定度」3大項,各大 項總配分各為55分、53分及10分,3大

    項總分則係118 分,惟均未說明各大項總配分之區別理由,及為何最後 總分

    合計係採取「118分」。

    (3).「評估標準紀錄表」上開3大項均各再區分為「靜態因 子」及「動態因

    子」兩項,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所載,靜態

    因子分數總分在60 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 下,

    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 上,亦為「有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     

    惟上開項目為何區分為「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兩 項?區別標準何在?

    又為何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 (含)以上,或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

    總分在60分 (含)以上,均可以被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又為何

    不是以其他分數為判定標準(例如:70分 或80分或90分,尤其總分係設定在

    118分之情況下),完 全未見任何說明。  

    依「評估標準紀錄表」所列「評分者」欄位均僅為代號, 並無法知悉評

           分者是否確實具備專門之知識。  

    4、依「評估標準紀錄表」所列「得分」欄部分,雖有各項得 分,惟聲請人

    並未提出任何其他證據用以說明各項得分之 依據,本院無從審酌表列各項得

    分是否正確。

    五、聲請人雖補正稱:「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 等明顯不當

    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自不宜以不具毒癮戒斷 或醫學專業知識之認定,斷

    然否定上開評估標準」云云。   

    惟法院之判斷結果關係被告人身自由甚鉅,怎麼會僅由「形 式上觀察有無擅

    斷或濫權」即可遽為論斷乎?又若「評估標 準紀錄表」無法讓本院可以認為

    係有明確合理之根據,而法 院卻遽採為認定之基礎,此種毫無理性依據的判

    斷反而明顯 才是真正的「擅斷或濫權」無訛。而法院又為何需要尊重此 種完

    全不知所以然的「評估標準紀錄表」乎?   

    本院完全無法理解,身為司法機關(按廣義司法包含院檢) 為何可以依據毫

    無臨床或學理明確基礎的標準表,而拘束被 告人身自由長達一年時間,試

    問:這種可怕的思維真的符合 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嗎?又今天被告可以「隨

    便」被司法機 關拘束人身自由,而明天任何一個人(包含法官及檢察官) 是

    否也可以在其他案由中被如此粗暴地對待乎?     

    六、結論:

    (一).按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係屬拘束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法院自應嚴格予以審

    查。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評估標準紀錄表」,無論其評分之各項 目、各項目

    之配分標準、評分者、實際得分等均有如上所 述之諸多疑義,而均有再予重

    新檢討說明之必要性。亦 即,該鑑定之書面報告中,並未由具科學專門知識

    之人提 出其專業之科學論證規則供法院參酌,亦未表明如何依照 其專門知識

    而得出判定的結果;且就鑑定之「具體經過」 及所依憑之「具體資料」,均

    未敘明或提出,本院完全無 法對於「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評估之各項分數

    (即鑑定意 見)進行自主證據評價或檢驗其是否正確無訛,明顯與鑑 定書面

    報告之法定要件不符(按即未載明鑑定「經 過」),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三).本院既完全無法根據尚有極大疑義之「評估標準紀錄表」 及依其結論

    而出具之「證明書」等鑑定書面報告,明確認 定被告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之客觀事實存在;復經 本院函請聲請人補正說明,惟聲請人所提資料亦

    均無法解 釋本院上開諸多疑義,則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2項

    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即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異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 年5月2日      書記官  吳玉蘭

    【說明:上揭51則學界暨實務界之摘錄網址文章;係轉載媒體專業輿論報導供參>不代表本會立場

     

    (式).正義何以被扭曲?法律人「信念與實踐的距離」!

                   (聯合報新聞網吳忻穎 08 Apr, 2021)

            吳忻穎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曾任澎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共計3年9月,具有刑

    偵查、公訴與執行實務經驗。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實務工作應以實踐

    論為目標。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

    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便是窮盡

    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拙作《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在3月初出

    版以來,受到各界先進的關注並提出實務經驗的分享與反思。頃聞法律與傳播學院的

    幾位教授不約而同地與學弟妹們在課堂、課後或臉書分享與探討「理論與實務的距

    離」,此外亦有不少媒體朋友關注這本書中所提到的問題,透過出版公司與我聯繫。

        對於書中所描述的實務現場,不同立場者各有不同的解讀角度。值得注意的是,

    不論是學者或實務工作者,抑或是媒體人,不約而同都聚焦在刑事司法與媒體的

    「理論和實務對照」方面,但切入角度有所不同。本文乃從各界與我交流的意見,

    來進一步延伸探討信念與實踐的距離。

        正義何以被扭曲?不是因為學校沒教近來司法機關人員的風紀問題引發媒體與輿論

    關注,有論者將目前司法的問題簡化的歸結於「個人」因素,因此對於「法律人倫理」

    的加強途徑,往往只想得到「考試」。然而,「法律倫理」其實是法律系大學生都會

    修習的科目,此外,在法學教育中,對於人權與公益的關懷,都是法律人養成教育中

    最基本的一環,人人都可以信手捻來一篇大道理。

        正如我在燦爛時光會客室第306集與管中祥教授談話時,談到學校教育和實務倫理

    之間的落差,正如警察學校不可能教學生為了績效而違法、傳播學院不可能教學生為

    了獨家與點閱率而與公務體系相互為用或為不實報導,法律學院也不可能教育學生為

    了升官而跟風作秀、不擇手段。

        實務上的各種荒腔走板現象,往往不是學校沒教,而是在人們進入實務工作後,在

    人性慾望下所「產生」出來的理論之外的產物。

        在學術殿堂之上、試卷報告之中,人們永遠可以侃侃而談發光發熱的道理;但進入

    社會的染缸,沾上體系的醬缸之氣後,能不能實踐理論,又是另一回事。說穿了,不

    是不懂道理,而是對於許多人而言,在個人利益與職涯前途的考量下,「知行合一」

    好像變得很難。

        所以我在《扭曲的正義》後記中寫道:我在進入司法官學院前的學生生涯時,和多

    數法律學院研究生一樣,意氣風發的批判實務見解,例如批評最高法院決議與某些判

    決僵化的見解、批評實務上證據排除法則一面倒的傾向檢警、批評實務見解沒有照顧

    到人權公約、批評刑事程序僵化而缺少人性關懷……這些我過去曾經在課堂上和同學

    們同聲一氣的批評,想必現在正在法學院上課的學弟妹們都不陌生。

        然而,身為學生的我們,在批評的過程中忽略了一件事。那些我們批判的「實務見

    解」是誰生出來的?不就是那些跟我們一樣,當年曾經意氣風發坐在教室裡高談闊論,

    倡議法律理論與理想的學長姊嗎?為什麼他們進入體制後,會變成那種被我們批判的

    樣子?

             理論與實務的距離,還是由「人」來決定

        這本書所提及的內容包含偵查體系、媒體與整個社會「速食」、「鍵盤」亂象,不

    同立場者各有不同的解讀角度,不論是看到問題重點而思考如何改變的人們,或是覺

    得「體系尊嚴」遭到破壞的反彈,都幫我補足這本書「未完成的課題」。我在後記中

    也寫道:我沒有辦法寫出真正在體系裡載浮載沉乃至陷於痴狂的困境感受,也沒辦法

    寫出痴狂過後清醒的體悟,或許,這要留給他者——在這本書問世後,激起不同人的

    各種五味雜陳反應——來補足。

          事實上,司法實務的經驗,如人飲水,冷暖自知。

        我的指導教授在我拿到碩士學位前夕——20歲出頭的那個年紀——告訴我「要進入

    體制、了解體制,才有資格批判體制」,我也還真的用將近六年的青春(兩年司法官

    訓練加上三年九月的檢察官)進入體制,《扭曲的正義》這本書是個人在檢察體系中

    爬梳出來的一些心得。

        而我在三年九月的檢察官生涯所觀察到的體系現象,事實上是體系內數十年來如一

    日的鐵板一塊、甚至越形惡化的環境。我在《扭曲的正義》中談到檢方「升官圖」的

    問題,但事實上,也不是所有的檢察官都自甘汲汲營營於權力洪流之中。

        幾位和我相差10、20幾期的資深學長姊,也時常與我討論到他們將青春歲月投擲在

    檢察體系所得到的體悟,也正是我所觀察到的職場殘酷真相,及走向崩潰的檢警及媒

    體關係,有學長姊「早已了然」因此斷了升官的念想,一生陽春但也於心無愧。

        放眼望去,學姊的同學與後輩都已升上主任、高檢署或是更高的官位,看似飛黃騰

    達、風光無限,但在官場的算計之中,他們擁有權力卻也為權力所苦,戰戰兢兢而不

    如那些看透一切而始終留在基層踏實辦案的瀟灑自由。亦有新生代檢察官的同學有感

    而發:「這些年來的成長,除了讓自己變成更加外圓內方以外,更體會到無論如何,

    該守住的程序、原則、價值,就是不能退讓。」

        由這些反響或許隱約可見,在檢察官生涯之中,不同的人生態度,決定了不同的高

    度。而這個高度,不是以權力、薪水、階層來區分,而是在人的一生走到終點之後,

    歷史會蓋棺論定。

        我在檢察實務體系打滾一圈後的真實感想是——人在體制中都是會變的。知道理論

    是一回事,但能不能實踐又是一回事。「體制/文化」與「人」之間的問題糾結難解。

    人創造了體制與文化,但體制與文化卻又如影隨形的影響著我們,背後在於人性本有

    貪欲的弱點。我們只能希望,越來越多的人能夠看破權力遊戲背後的迷霧,體悟到人

    的生命有限,權位與財富終究帶不走,並思考生而為人的價值,堅持不忘初心。

        人創造了體制與文化,但體制與文化卻又如影隨形的影響著我們,背後在於人性本

    有貪欲的弱點。

             我描寫的「檢察實務現場」會「嚇退」學弟妹?

        幾位學長姊和同學告訴我,書中提到「辭職治百病」這句話,儼然成為圈內人的俏

    皮話。也有學者和媒體界的朋友問我,書中所提出的現象,會不會「嚇退」法律系學

    生,讓學弟妹對於檢察官工作卻步?

        解決問題、改革體制的第一步,是發現問題並且勇於面對。體系中的問題沉痾已久。

    難道閉起眼、遮住耳、封起嘴,問題就能自動解決?難道我們要為了維護「體系尊

    嚴」,不點出問題?難道不讓年輕法律人了解現實問題,要求在職的年輕世代司法人

    承擔下前人造的業,還只能「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過去在體系內幾十年來始終如一的各種光怪陸離的問題,之所以越來越惡化,就是

    因為體系中人的「諱莫如深」,除了擔心說出來會導致職涯上有不利後果以外,更大

    的因素是「去個人化」的把自己和體系融為一體。

        如同我在這本書後記中對於體系中人心態的剖析「把自己當成體系的工具,對於發

    生的現實採取既承認但又否認的態度,迷亂而不知何所從,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

    水」,濫用「檢察尊嚴」、「警察尊嚴」、「第四權的尊嚴」的概念,誤以為相挺到

    底、連違法與跨越倫理界線都要「挺」,就是尊嚴。

        久而久之,陷入醬缸之中,再也不覺得自己錯在哪了,又或者良知知道自己錯了,

    但「大家都這樣」、「都是體制造成的」為自己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找理由,久而久之,

    變成了集體沉淪的惡性循環。

    我在書序中明言:「這本書只是一扇引領讀者進入司法議題的門,試著指出問題,並

    希望大家讀完後,能試著以深入思辨的角度,看所有與刑事司法有關的時事。」同為

    法律人,如果要說這本書對於法律系學弟妹有什麼作用,我認為王皇玉教授在推薦序

    中所提到的「對於想要矢志考取司法官的法律莘莘學子來說,這本書可以讓你的理想

    變得更實際一點」才是最適合的切入角度。

        觀察近年來的司改議題,為什麼好像永遠沒有辦法治本,反而「越改問題越大」?

    而且每每提出改革方案,卻老是動輒得咎,引來各界的不滿?除了某些政治人物試圖

    利用司改來轉移施政不力的焦點外,還有很大的因素是「理想很豐滿,但現實很骨

    感」。

        沒有實務經驗(或是漠視實務資源貧瘠)、背後閃爍著無限光芒的聖人們,站在道

    德的制高點,思考著充滿理想的康莊大道,引經據典地說外國如何如何,卻不見理想

    家們仔細研究我國與外國在資源與實踐細節上的差異。

        但另一方面,在案牘勞形中憔悴的第一線實務工作者,所有的理想都已經被現實消

    磨殆盡,不再有力氣思考改變,只想著現實中的困境,想要快速解決手上的大量案件

    數,面對外界的質疑時,動輒放大絕「你們沒有在第一線,不懂實務」來抗拒省思與

    批評。卻不去思考,實務「向來如此」的作法是否已經背棄了法律與理論的精神;也

    不再捫心自問,如果是當年那個在校園裡意氣風發的自己,會怎麼面對問題?

           進入體制、了解體制,才能切中要害

        法律作為一門應用的社會科學,其理論應該在實務上實現,偏偏理論與實務者的出

    發角度不同、理想與現實判若雲泥,在實踐上必然出很大的問題。於是,憑空產生與

    實務脫節的各項「創意指標」,或是外國新制度引入我國後渡淮成枳,通通淪為表面

    功夫的作秀,造成實務現場的災難,甚至把被告/人民當成白老鼠。

        所以我固然在書中以及鳴人堂專欄為文談論「辭職治百病」,但其實不後悔耗費幾

    年的青春走入檢察實務的現場,雖然經歷過痛苦、矛盾與糾結,但是我相信所有的痛

    苦中都有美好,會轉化成為一個人不可或缺的經驗。如果要問我個人想法,我反而會

    建議有志批判體制、進行司法改革的法律人,也應該要投身進入體制,了解體制。如

    果能夠以清明的心境來觀察實務中的現象,才能真真切切的發現體制中的痛點,進行

    切中要害的批判與改革。

        一個腐味已深的體制,不是單憑覺醒的人一己之力就能在體制內完成改革大業;但

    也不是只憑體系外部人喊打喊殺的揮舞改革大旗,卻不見切中重點的「務實改革」,

    就能根本治癒病灶。重點在於,我們是否願意坦率的認清現實,勇敢的面對問題,走

    出權力慾望的迷霧,並共同務實的解決問題。

        我反而會建議有志批判體制、進行司法改革的法律人,也應該要投身進入體制,

    了解體制。              (法律評論.檢察官.司法改革.吳忻穎)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373545

     

    ()檢仔聊齋(一)篇 至 (十)篇 > (請點入下揭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吳忻穎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曾任澎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共計3年9月,

    具有刑事偵查、公訴與執行實務經驗。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

    實務工作應以實踐理論為目標。

        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

    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

    任務便是窮盡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檢仔聊齋(一):升官文化下,荒腔走板的檢警關係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26 Jun,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3893766?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檢仔聊齋(二):警界扭曲的專案績效,讓精緻偵查空洞化」!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22 Jul,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3944145?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檢仔聊齋(三):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檢察體系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7 Sep,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050403

    檢仔聊齋(四):失靈的行政,癱瘓的檢察業務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8 Oct, 2019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112134

    檢仔聊齋(五):檢察體系升官路上的「宮鬥」戲碼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6 Nov,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145773

    檢仔聊齋(六):拋棄法律專業,載歌載舞的檢察「秀場」!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3 Nov,2019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162295

    檢仔聊齋(七):德不配位的檢察體系「綿羊軍頭」!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2 Dec,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222023

    檢仔聊齋(八):失能又熱愛作秀的檢察行政高層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6 Dec, 201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250878

    檢仔聊齋(九):檢警一家親?檢察官指揮督導權「被架空」的危機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0 Mar,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400975

    檢仔聊齋(十):防疫刷存在?被權力宰制的檢察指令與偵查作為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25 Mar,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442180

    檢仔聊齋(十一):重偵查、輕執行?檢察機關的業務失衡現象!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2 Apr,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508161

    檢仔聊齋(十二):「老派衝組」若不倒,檢察體系不會好?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2 Jun,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607488?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檢仔聊齋(十三):進一步退兩步?檢察體系改革的「復辟」勢力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6 Aug,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812004?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檢仔聊齋(十四):血統純正才優秀?士檢長「精英論」的體系

    沉痾!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3 Oct,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929539

    檢仔聊齋(十五):培養乖乖牌檢察官?高檢署插手職務評定的惡果.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9 Dec,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078180

    檢仔聊齋(十六):辭職治百病?離開不是逃兵,是換方法改變體制.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4 Feb,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274019?from=udn-referralnews_ch1008artbottom

    檢仔聊齋(十七):古有「何不食肉糜」,今有高檢署「何不積極

                                    結案」?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9 Jul,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611774

        【說明:上揭17篇學界暨實務界之文章:轉載媒體報導供參>不代表本會立場】

     

    (肆) .(其他):【前檢察官 吳忻穎小姐 的高見】:

     

    1.「應該呼籲大家不要吸毒」——指揮中心答覆與政治粉專戲謔中隱藏的社會

         偏見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4 Oct,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792114

     

    2.「說真話好嗎?」只能匿名批評的檢警體系,如何開啟改革之鑰?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5 Jul,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79904

     

    3.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6 Ap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14634

     

    4.古有皇帝使騎捕,今有彰化逮捕之亂——警察「假摔」的非法執法危機?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9 Ap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398931

     

    5.松山分局之亂:高層「震怒」後,仍不見光的警界黑暗面?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04 May,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32227

     

    6.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16 Jun,2021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35730

     

    7.「假訊息」淪為「狼來了」?被濫用的社維法與紓困條例處罰規定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7 May,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88630

     

    8.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6 Jun,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35730

     

    9.疫情當前,還要績效?警界高官「作秀」與務實防疫的距離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17 May,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64365

     

    10.復仇大快人心?經典歌劇《厄勒克特拉》與當代的「私刑正義」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21 Jan,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188564

     

    11.為何醜聞連環爆?法律人「職業倫理」實踐上的人性考驗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03 Feb,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222538

     

    12.警局天花板藏了什麼?槍枝毒品老鼠屎,與空有其表的「管考」 !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30 Mar,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353685

     

    13.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

              (聯合報新聞網【鳴人堂】吳忻穎 26 Nov,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042674

     

    14.超車沒打方向燈!29分鐘吃35張罰單法官砍掉30張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2022/04/30 )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chung/breakingnews/3911308

     

    15.台鐵將分區營業?學者分析新難題

        | NOWnews 今日新聞 | LINE TODAY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Nvm59op?utm_source=lineshare

     

    16.四大危險駕駛行為 明年汽車險逐次加費2700元無上限 - Yahoo奇摩新聞

               (葉憶如·Yahoo財經特派記者2022414)

    https://yns.page.link/E2sez

     

     17.殘殺恩人嬤1/無償養16年竟反噬?家屬血書控,「做鬼不放過你」!

                ( CTWANT記者:項程鎮 2022-03-23)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1

     

    18.殘殺恩人嬤2/不只阿嬤遭恩將仇報善心法官竟被不受教少年

        害死弟弟3口         ( CTWANT記者:項程鎮 2022-03-23)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3

     

    19.殘殺恩人嬤3/最高法院和法務部實質廢死殺人犯口耳相傳免死SOP

               ( CTWANT記者:項程鎮 2022-03-23)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74264

           【說明:上揭19篇學界暨實務界文章;係轉載媒體報導;不代表本會立場】

     

    (伍).(A).【交保變羈押】從王令麟到李義祥;花蓮檢察長俞秀端

                  辦案不手軟 !            (上報快訊 2021年04月06日 )

     

    負責這次偵辦太魯閣號事故的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曾在2005年獲十大傑出青年,

    俞秀端曾受訪表示,「法律若不能彰顯符合情理與公平正義,本身就不具意義。」

    (取自蓮地檢署官網)

    負責這次偵辦太魯閣號事故的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花檢即時抗告成功,讓李義祥

    一天就重裁羈押,沉穩指揮的女檢察長俞秀端,正是此案偵辦的重要靈魂人物,她不眠

    不休,這幾天來不時穿梭在花蓮殯儀館,右腳腳踝貼著藥膏,親上火線,就是要將此案

    追查到底。現年55歲的她,曾任特偵組、高檢署檢察官,最有名就是偵辦力霸弊案時,

    還沒收到裁定書就抗告,讓王令麟從交保改成羈押,創下「即時抗告」成功首例,俞秀

    端不僅是司法官訓練所35期中第一位被派任檢察長的檢察官,還曾在2005年獲十大傑出

    青年,這次,也同樣地,將廠商負責人李義祥從交保,立即押入牢獄。

              花蓮女檢察長俞秀端 衝前線揪全民辦案

    這次太魯閣意外事故中,現任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選擇走出舒適圈,就像她當年

    當檢察官一樣態度,和所有檢警站在第一線「辦案」。

    「不管你是對於這個事情,要提供任何的訊息資料,或者是家屬你想要查詢相關的事

    項,都可以跟我們的專線,以及專門的LINE的ID聯繫。」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如

    此心急呼籲,請全民協助檢方找線索。

    俞秀端的身影,這幾天來不時穿梭在花蓮殯儀館,她右腳腳踝貼著藥膏,腫脹得腳厲

    害,走起路一跛一跛讓媒體更注意到她。俞秀端出自礦工之女,又患有自體免疫系統

    缺陷疾病,其實,曾幾度想放棄人生,在半工半讀下一路苦讀,最終成為檢察長。

    俞秀端秉持司法正義,更自費返回故鄉新北市雙溪宣導法律常識,還參加慈善活動,

    並透過世界展望會,已經資助7名兒童。

    她在2005年獲選第43屆十大傑出青年,得獎當天,她感性說出:「連我這樣一個女子

    都能克服困境,相信很多人都能做到。」鼓勵像她一樣的人絕對不要放棄。

              礦工之女患紫斑症 抗病苦讀考取法律系

    「我的父親是礦工,單薄的收入要養育7名子女,所以我幼年時都要幫忙賣菜貼補家

    用。」俞秀端曾在媒體上坦言,她曾罹患紫斑症及紅斑性狼瘡,還歷經多次重大發病

    及手術,甚至切除脾臟,「嚴重時不但要住院,不靠柺杖根本無法行走。」俞秀端表

    示,當時她幾度想放棄人生,至今也仍難忘卻那段艱辛歲月。

    回首求學歷程,俞秀端2006年曾接受佳音電台訪問時表示,因家境關係,需要幫忙貼

    補家用,國一時向學校辦休學,上午到市場賣菜,下午到工廠兼職當女工。

    17歲那年,俞秀端驚覺自己不應如此過一輩子,於是白天賣菜,晚上回到國中補校半

    工半讀,中間還歷經無數次的手術,但最後以優異成績考上北一女補校,最後再考取

    中興大學法律系,一路通過困難的律師高考、司法人員特考,但最選擇打擊犯罪的檢

    察官。

    克服先天疾病與原生家庭家經等不利因素,俞秀端憑著過人毅力與理想的堅持,最終

    成為了檢察長。

    1997年起俞秀端擔任檢察官,在當檢察官期間,被指派為黑金專案檢察官,辦過華隆

    集團超貸案、亞太固網掏空案、中興銀行掏空案、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

    案、北投纜車弊案、力霸案等多起矚目案件。

    最著名案件發生在2007年6月16日首度聲押當時東森集團負責人王令麟,王後來由法

    院裁定交保,俞秀端還沒等到法院裁定書立即提抗告,不到24小時,就讓王令麟押入

    大牢,創下「即時抗告」成功首例。

          深信司法須符合情理 彰顯公平正義

    面對重大經濟犯罪俞秀端更不手軟。如:東森、力霸等掏空弊案一舉起訴相關高層,

    並從重求刑,也讓她嶄露頭角,之後,俞秀端更被延攬至法務部長室擔任主任。

    當時俞秀端受訪表示,「法律若不能彰顯符合情理與公平正義,本身就不具意義。」

    俞秀端秉持發揮司法正義,對無知觸犯法網初犯或家暴受害人,俞秀端總是以輔導之

    姿,希望對方改過自新;但面對重大經濟犯罪,俞秀端決不放過的姿態糾正,並從重

    求刑。俞秀端曾表示,「我也一直深信,法律必須符合人情,否則就只是有錢人避罪

    的工具。」

    俞秀端不向命運低頭、突破艱難成為捍衛社會公平及堅守社會良知檢察官的經歷,成

    彌足珍貴的典範。

    現任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是司法官訓練所第35期結業,畢業於中興大學法律系、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基隆地檢署主任檢

    察官、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特偵組檢察官,

    高檢署檢察官及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關鍵字: 俞秀端 王令麟 力霸 特偵組 花蓮地檢署 檢察長)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0224

     

    (B).『一個礦工女兒的故事』!

     

            ▍焦炭能熔融黑金──霹靂 女檢座 俞秀端!

                                           須文蔚  撰寫


    [前言]這幾日看見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堅毅的身影,拖著傷痛的腳處理

    太魯閣列車事故。特別是堅持抗告,讓花蓮高分院撤銷交保裁定發回重裁,

    花蓮地方法院裁定李義祥羈押禁見。這就是我心目中的英雄!

         (請傳閱分享俞秀端的故事。我們要真相!請大家支持俞秀端檢察長!)

    ▎崩塌的青春礦坑

    一九九二年冬天,俞秀端在台大醫院十二樓的病房看著窗外,夜色像散戲時舞台大幕

    匆匆遮蔽一切,不遠處的汽車、路樹、建築一瞬間都塌陷在黑暗中。才二十六歲的她,

    罹患紅斑性狼瘡已經十六年,數不清的急診、住院、化療,別人的青春是充盈著戀愛、

    事業與歡笑的礦藏,而她的青春礦坑裡不但空空如也,更不斷發生災變,把她埋進了

    暗無天日的地層深處。

    她剛剛做完關節固定術,把關節裡損壞的組織切除。骨科醫生安慰她:「手術後,走

    路會較不方便,以後能站就不要走,能坐就不要站,能躺就不要坐。」她完全不知道

    還有什麼幸福可言?化療讓她掉光了頭髮,長期服用類固醇,使得一張臉臃腫不堪。

    動過手術後可以拄著柺杖走路,但是免疫力過低,無法癒合的傷口,彷彿呲裂的大嘴,

    嘲笑著她。

    十歲發病後,生活裡總是充斥著血色。她因為血小板過低,經常流鼻血,鮮紅的鼻血

    繼續淌著,一、兩個小時都停不下來。好幾次,老師只能匆匆忙忙去叫媽媽,要媽媽

    趕快送她到大醫院。

    病房從此成為看守所。她沒有犯錯,循規蹈矩過日子,但每隔一陣子總是會「再犯」。

    有位醫生看過驗血報告後,憂心忡忡地告誡:「要小心,如果自發性出血在腦部,那

    就是中風。」在沒有全民健保的年代,要維護她懸絲般的性命,父母只能舉債來付醫

    藥費。雪上加霜的是,一九七八年礦場倒閉了,十三歲就當礦工的父親讓老闆倒了好

    幾個月薪水,母親為了生活只得去找親戚借錢,父親覺得沒面子,於是經常爭吵。

    一的她決定休學,早上跟父親去市場賣菜,下午到工廠做工,裁縫、平車、高周波……

    什麼工作都不拒絕。到國中補校復學,考上北一女夜補校,從中興法商法律系前五名

    畢業,卻完全沒有體力考高考。她咀嚼苦澀到二十六歲,從樂天知命,到全然絕望。

    俞秀端望著已經黑暗下來的街景,窗戶上、病房裡,慘白的燈光映照出她憎恨的自己

    ──乾枯的假髮,浮腫的臉龐,沒有表情的面孔。她問影中人:「如果是這種毫無品質、

    看不見未來的生活周而復始,那麼生命該不該繼續?」無助的她,接連好幾天都想著:

    「該不該打開窗,往下跳?」

    ▎溫情打開心內的門窗

    妹妹俞秀美調皮的笑容突然出現在鏡子一樣的窗上,這個也想當律師的妹妹,始終陪

    伴在身邊,在她不良於行的時候,當她的雙腳。

    俞秀端望著妹妹北一女的制服,想起自己也穿過一樣的綠衣黑裙,只是學號不是金黃

    色,而是白色的。日間部早上八點上課,下午四點下課。她則是準時結束工讀,下午

    五點上課,晚上九點半下課。就在北一女夜補校,她遇見了簡易老師。

    高三的三民主義,本以為是一門八股的課程,沒想到簡易卻火力四射,又有深刻的內

    涵。不管是民主、憲政制度的講解,或是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差異,簡易把政治哲

    學的精要條陳縷析;舉的例子,多半都是時事的、批判的政治衝突事件,尤其是民主

    戰車朱高正。

    對乖乖牌俞秀端而言,實在很難忍受有人可以搶麥克風,拉扯其他的民意代表,但是

    簡易總愛質問她們:「如果有一個人,他打了你一巴掌,又踹了你好幾下;結果盛怒

    之下的你回了一巴掌。可是媒體偏偏只報導你打人,你們覺得公平嗎?」

    「公平嗎?」這句話好像一巴掌,敲在她不經世事的心靈,讓她隱隱作疼的覺得:正

    義不是那麼單純,事情不能夠只看片面。簡易更經常鼓勵選擇社會組的學生讀法律和

    政治,因為台灣要民主,要多一些青年去投身新秩序的建立,本來就想當律師的她,

    自然更認同了這條道路。

    秀美要離開病房前,從帆布書包裡,拿出一張卡片,晃啊晃在她眼前:「誰寄來的?

    是情書嗎?」

    她一把搶過來,從方正而陽剛的字跡上,判斷應當是簡易老師。其實同學們並不知道,

    簡老師和她同病相憐,私底下總不斷為她打氣。知道她住院,特別叮嚀:「秀端,

    一定要讓自己覺得,你會跟別人不一樣。不要覺得別人生病了會衰弱、癱瘓或死亡,

    你就一定也會步上同樣的路。記得,你、我都是獨一無二的。」

    俞秀端望著妹妹離開病房的背影,突然好想和她一起闖進司法界。父母、家人和老師

    們的關愛,就是治癒她絕望的藥方。

    她決定從坍塌的礦坑中打開一個出口,讓陽光照進來。

    ▎窮人也應該得到公平的待遇

    ○○一年冬天,俞秀端在台北地檢署的辦公室裡,斟酌一個竊盜案件,究竟還要不要

    調查下去,還是乾脆起訴算了呢?

    案情很簡單,一個有竊盜前科的嫌疑人,偷了一台速利車的車牌,遭到逮捕後,辯稱

    是車主要他去拆解的,可是車主卻向警方表示,並不認識嫌疑犯。像這樣的案子,對

    任何一個檢察官來說,不過是一個月上百件新收案件中的其中一件,辦大案讓人亢奮,

    小案件總難獲得關注。這個案子已經開很多次庭,嫌疑犯沒有錢和解,沒有錢繳交罰

    金,但又找不到他口中的車主「阿雪」。或許是嫌疑犯很誠懇,讓她覺得事有蹊蹺,

    讓案件淹沒的心告訴她:「應該趕快起訴結案,這樣的證據一定會判有罪!」但她不

    打算聽話。

    她也沒有聽爸爸、媽媽的話去當律師,賺大錢,改善家計,而是選擇了累人的司法官。

    一九九五年她切除了脾臟,從此讓脾臟不再去破壞血球。病情穩定後,定下心準備考

    試,先後通過土地專業代理人、公務員高等考試、律師高考及司法人員特考,隨後接

    受第三十五期司法官訓練;一九九七年底分發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官。

    竟一個竊盜前科犯偷了一張車牌的小案子,為什麼會讓她斟酌這麼久?

    辦公室裡同事走動著,成堆的卷宗上面傳來彷彿市集的喧囂聲。她想起國中休學後和

    爸爸在板橋賣菜,有一個地痞流氓經過攤子,順手拿起一把菠菜問道:「一把多少

    錢?」

    「一斤三十塊。」

    「拜託,怎麼會這麼貴!」

    「你看!」秀端爸爸得意拿起新鮮的菠菜:「尚青的!一點也不貴。

    「幹,你賣菜為什麼要幹譙人?」他拿起攤位上用來切冬瓜用的長刀,作勢要砍父親。

    「冤枉啊!我沒講啊……」父親忙著解釋,旁邊的鄰居也趕緊過來阻止這個挑釁者。

    俞秀端躲在父親的身後,用手貼著他的背,由於緊張,可以感受到平日堅毅的父親在

    刀光下,還是忍不住顫抖著。

    流氓看到父女倆蒼白著臉,看看四周趕來助陣的攤販,冷笑一下,放下刀,就揚長而

    去。俞秀端心裡感覺莫名的屈辱,她吶喊著:「為什麼善良的人,竟然要無端接受挑

    釁與欺負?難道只能束手無策,就因為我們只是個小老百姓?窮人也應該得到公平的

    待遇啊!」

    回過神,她重新分析速利車牌失竊的案子

    速利是裕隆汽車在一九七四年推出的國民車,到了九○年代末早就在道路上絕跡了。

    嫌疑人一再強調,是一位快搬家的女性車主阿雪,要報廢汽車,於是交給他一把起子,

    要他在三重市的某個街角取下車牌。當他拔起車牌,卻讓一個男性車主扭送警局,警

    察完全不採信嫌犯的供詞。開了很多次偵查庭,就是沒有定論。俞秀端靈機一動,

    嫌犯的供詞中整理出幾條線索:那個區域有沒有一位叫阿雪的中年婦人剛搬走?阿雪

    的名下有沒有一台速利轎車?

        三重管區的警察並沒有因為這件案子小,就怠忽職守。經過挨家挨戶的訪查,真的

    找到阿雪,也證明嫌犯所說的都是真的,一切都是誤會。在偵查庭上,俞秀端看著阿

    雪,心裡想著:「好險,檢察官真的是人,不是神。」隨即做成不起訴處分書,避免

    了一場冤獄。

       她把速利車牌竊盜案的不起訴處分書寫好,蓋了章,掩起卷宗。走出地檢署時,打

    算快步回家,抱抱孩子,講一個醜小鴨變天鵝的故事給他聽。

    ▎焦炭也能熔融黑金

        三十五歲的俞秀端並沒有料到,還有更多的重大案件與風暴等著她。在司法改革的

    風潮下,她成為最先實踐交互詰問制度的檢察官,幫司法院拍過交互詰問的示範影片。

    她在北投纜車案,成為第一個偵訊馬英九的檢察官。她也沒有想到,日後會起訴內政

    部次長,甚至當選十大傑出青年,備受媒體注目。

        二○○七年初爆發震撼社會的力霸案,當時在台北地檢署忠組的俞秀端專辦黑金貪瀆。

    她很快就發現王又曾的兒子王令麟不但是力霸案共犯,同時也有掏空東森集團的嫌疑,

    於是積極展開偵辦。

    一個女子擔任檢察官,除了要有福爾摩斯的精明,更需要有不畏強權的勇氣。六月

    十四日,俞秀端和其他幾位檢察官合作,一共發出二十九張搜索票,上午八點帶領檢

    察事務官、調查員兩百人同時分頭進擊,在東森集團的關係企業辦公室、王令麟的住

    家等地進行搜索。

    俞秀端很快從複雜的企業會計資料中抽絲剝繭,認定這位擔任過立委的富商確實涉嫌

    掏空企業,於是連夜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歷一個晚上的辯論,王令麟幾度落淚,爭取

    法官的同情,沒想到在十六號的清晨八點,地院做出准許王令麟以新台幣一億元保釋

    金交保的裁定。既失望又憤怒的俞秀端回家簡單梳洗一下,急忙又進了辦公室,在不

    知裁定書內容的狀況下,寫抗告書。

    抗告書在十六日中午前就寫好,送進高等法院,她繼續找證據、傳證人。沒多久,收

    到地方法院的裁定書,於是繼續寫抗告補充理由。寫到一半,已經擔任法官的俞秀美

    很貼心地送晚餐來,給姊姊打氣。一路加班到晚上十點鐘,疲倦不堪的俞秀端在卷堆

    中接到先生打來的電話:「弟弟發燒,快要三十九度了。」

    忙著手邊案件的她無神地問:「那怎麼辦?」

    先生淡淡說:「我已經帶他去看醫生了,你去忙吧。」

    掛下電話,俞秀端的眼淚止不住掉下來 !

    十七日一早傳來好消息,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地院准予交保的裁定。俞秀端創下司法史

    上「即時抗告」的紀錄,在二十四小時內逆轉了法院的裁定,讓台北地院必須再開庭

    審理,把已經步出看守所的王令麟,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諭令

    羈押禁見。

        由於能夠順利收押王令麟,東森案的偵辦就勢如破竹,最後證實王令麟、王又曾、

    其親屬與集團幹部涉嫌重大,共同掏空力霸集團與東森國際資產新台幣四一二億元。

    在八月十三日下午台北地檢署的記者會上,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面對閃

    個不停的照相機,和十幾台即時轉播的攝影機,向全國關心本案的民眾朗朗宣讀起訴

    書的重點,痛批王又曾父子是一丘之貉,視國家法律如敝屣,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

    具體求刑二十八年,併科罰金十億元。

        林錦村對記者說,承辦這個案子的俞秀端檢察官嫉惡如仇、辦案嚴謹,聲押被告的

    獲准率很高。他指了指堆滿記者會現場卷宗的資料,提醒大家,別忘了俞檢座是一個

    孩子的母親,從一月到八月,從力霸案到東森案,她帶領的團隊一直沒有休息過。

    了趕辦東森案,俞秀端曾經五天睡不到二十個小時,三歲的兒子有次凌晨醒來,看見

    突然回家的媽媽就撒嬌說:「媽媽都不陪我,是不是不疼我了?」

        坐在一旁的俞秀端彎下腰,不想讓攝影機和照相機拍到她的眼淚。現場的記者受到

    感動,紛紛放下手中的筆和相機,報以熱烈的掌聲,向這位從沒落的煤礦山區走向台

    北的「霹靂女檢座」致敬。

    在掌聲中低調躲開鏡頭,這位貌似研究生、清秀與溫婉的女檢座,其實像煤炭一樣,

    給地熱煎熬了漫長時光,雖然貌不驚人,但燃燒起來,卻能夠熔融鋼鐵。面對黑金,

    她更有著無比的堅毅與細緻,讓世人見識到:正義有著無堅不摧的力量。

    ▍人物小傳

    俞秀端(一九六六年~),出生在台北縣雙溪鄉的礦工家庭。一九七五年罹患紅斑性

    狼瘡,國一就因健康因素休學,陪父親賣菜,到工廠做工。積穗國中補校、北一女中

    補校、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沒有因為病痛而放棄她的理想,一九九五年先後通過土

    地專業代理人、公務員高等考試、律師高考及司法人員特考。通過第三十五期司法官

    訓練後,一九九七年底分發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官。先後擔任過婦幼專組、

    檢肅黑金及重大經濟犯罪專組檢察官、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

    官,法務部長辦公室主任檢察官,現擔任花蓮地檢署檢察長。曾偵辦信義區電梯之狼

    案、國華人壽違法貸款案、中興銀行王玉雲父子違法放貸案、力霸弊案、台北市道路

    維護工程官商勾結弊案、北投纜車弊案,都以無比魄力,深獲社會矚目,二○○五年榮

    膺中華民國十大傑出青年。 

     

    (陸).其他>摘錄相關文獻供參:

        1.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訊息 (2021.03.3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宣示,性侵害犯強制治療必須與執行刑罰有

    明顯的區隔,才符合憲法要求,現行強制治療長久以來運作的結果可能跟刑罰

    相差無幾,有關機關應該在三年內調整改善。

        強制治療不是刑罰,治療的處所應該是醫院而不是監獄,但目前強制治療

    的地點位在監獄的附設醫院,  雖然有醫院的名稱,卻是監獄的附屬設施,

    受治療者甚至要接受有如受刑人的管理待遇。

        本會深有同感,多年來矯正機關大聲疾呼,無人重視,所幸法官勇於提出

    釋憲解釋,大法官做出警告性宣示,本會在此表達感謝之意。

    本會希望衛福部要能認真面對_勇於承擔_不要再畏縮逃避,這個重擔,矯正

    機關已經幫衛福部扛太久了。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相關​輿情報導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1734/5346062

     

    2.潘韋丞/性侵犯憑什麼主張人權?強制治療合憲的兩大伏筆!

     

     

    3.違憲刑法條文修正!未來「肇事逃逸者」若無過失致輕傷可

           易科罰金 !              (新頭殼newtalk 2021.04.08 謝莉慧 綜合報導)

    根據現在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凡是肇事逃逸者均判刑1年以上刑責,

    「肇事」定義不清,遭大法官宣告違憲。行政院會今(8)天通過修法,

    將「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區分傷害程度大小、行為人

    有無過失等訂定不同刑度,以符合罪責相當的原則。其中,若因交通事故

    輕傷,且非自己的過失而逃逸者,改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10萬

    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

    後,依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

    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為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

    或過失所致事故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其文義有違

    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判以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

    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的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

    顯然過苛的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為因應上開解釋意

    旨,因此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法務部舉例,若有人開車不小心碰到一名機車騎士,該騎士受到非常輕微的

    擦傷,最後證明是騎士本身的過失,開車者並沒有過失,但依現行法律規定,

    開車者仍要判刑1年以上徒刑並不合理,修法後,可改為可易科10萬元以下

    罰金。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

    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二、就致死、致重傷、致傷及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區分情狀,

    而為不同刑度之規定,以符罪責相當原則。若是交通事故輕傷,有過失而逃

    逸者,修法改成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yKnB2o?utm_source=lineshare

     

    4.廢止毒品初犯; 回歸醫學實證  !

           (蘋果日報電子新聞2021/01/19 17:02)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初犯」並不是第一次「犯」,只是第一次「被抓」;「再犯」也不是

    二次「犯」,是第二次「被抓」。第幾次「被抓」,不過是遇上臨檢之

    偶然,不代表實際吸毒的次數。把「初犯」一律當作「病人」(送去勒戒),

    「再犯」一律當作「犯人」(提起公訴)的法律設計,看似合理,實際上

    是立法者的玄想,完全不符合真實世界的情況。這個設計運作了20多年,

    發扭曲變形,悖離本意,該及時廢止了!

        初犯比再犯的處罰更重

        我國「初犯」觀察勒戒制度創始於1998年間,有其時空背景。當年,吸

    毒者超過8成都是一級海洛因,大多有強烈生理戒斷症狀,需要短期隔離,

    傳統入監出監沒有戒毒成效,因此開啟了「初犯」一律送進勒戒處所隔離的

    制度。但近年來司法受理的吸毒犯,海洛因已降至2成以下,二級安非他命

    則超過7成,其強烈生理戒斷較不明顯,隔離需求迥然不同。時空環境大幅

    變遷,法制早該調整。

        其實,觀察勒戒性質上是「隔離治療」。個案是否要「隔離治療」,應

    尊重醫療評估,依實際成癮程度和治療需求而定。怎麼會以「第一次被

    抓」一律隔離治療,「再次被抓」都不用隔離治療,通通判刑來處理?

        實務上更荒謬的是,「初犯」一律送進勒戒所隔離2個月,工作及家庭全

    部中斷,被判定有上癮更要強制戒治多關1年。反倒是「再犯」,交由法院

    判決,大多判6個月以下徒刑,可以易科罰金回家。因此出現了「初犯」比

    「再犯」處罰更重的扭曲現象!許多檢察官為了緩解這種扭曲,嘗試給

    「初犯」緩起訴戒癮治療,避免中斷工作和家庭生活。但實務上,若緩起訴

    事後因故撤銷,有些法官認為既是「初犯」,仍須再送進勒戒處所,有些法

    官則認為應當起訴判刑。混亂見解導致檢察官裹足不前,無所適從,愈發保

    守。

        去年,法務部修法將「初犯」定義從「5年內未曾施用」,縮減成「3年

    內未曾施用」,良法美意是擴大「初犯」範圍,盡量多以「病人」對待。

    複程序再度引爆,有些「3年內曾施用毒品」的特殊「再犯」,也被一些

    官認為是「初犯」,應該勒戒,有些法官認為是「再犯」,應該判刑。兩

    見解吵成一團,院檢筆戰上訴不斷,被告「坐山觀虎鬥」,其實在家呼呼

    睡。

        每年數千案耗司法資源

        大法庭為解決兩派紛爭,去(2020)年10月29日開庭討論:到底是「初

    犯」還是「再犯」?彷彿在問:「雞先生蛋」還是「蛋先生雞」?強迫擇一。

    最後,大法庭採取擴大「初犯」的「良法美意」,認為這些特殊「再犯」都

    是「初犯」。這就造成更加扭曲的後果:原本可能易科罰金回家的「再犯」,

    都劃歸為「初犯」,統統要進勒戒所。粗估近期全國至少增加數百乃至上千

    位「初犯」要進去,因人數暴增,勒戒所竟無法收納,緊急調派房舍或協調

    緩送。何等良法美意,真是愛之適足以害之!

        地基歪了,愈蓋愈歪。歸根究柢,問題出在過時且毫無醫學根據的「初犯」

    設計。實務上,檢察官和各審級法官為這類衍生問題經常筆戰,流於爭論

    「初犯」還是「再犯」?被告則在家睡覺,過了1年突然接獲噩耗:你是

    「初犯」,2周內立即入所勒戒。這種不合理的「初犯」設計,毫無醫學根

    據,禍害被告,也禍害法官、檢察官,每年造就數千件龐大司法案量,虛耗

    司法資源,根本是「生雞卵無,放雞屎有」。籲請立法院儘速修法,廢止有

    百害而無一利的毒品「初犯」制度。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119/CSRNYWEGFNGUHD5ISY2DFWUEZY/

     

    5.蘋論:一個捍衛台灣價值的判決 !

            (2021-04-12 ╱蘋果日報 ╱第A2版 )


        自由民主與人權的價值,要在社會日常生活中實踐,要對不同立場的人

    一體適用,要戒絕便宜行事的心態與慣性,要願意與勇於承受壓力,藉由

    一次次大小事例矯正、定位,方得以鞏固和彰顯。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最近

    的一個判決,讓人警惕人權多麼需要細心呵護,也讓人對台灣的民主更有

    信心。

        反年金改革的退休警員黃姓男子,2019年11月10日在蔡英文總統至彰化

    縣員林市參加活動時到場抗議,推擠中2位警員受傷,黃男被依妨害公務逮

    捕,2警並提告傷害。法官認為,黃男無攻擊傷害警員身體犯意,因此判黃

    男無罪。

        這是黃男第2次在陳抗時造成警員受傷挨告卻獲判無罪。法官在判決書中

    有一段饒具意義的論點,即「執法之前,要先守法」,而來自高層的壓力

    傷害警員與執法公信力。

        本案承審法官勘驗當日陳抗現場多達37位警員的攝影機、密錄器影像畫

    面發現,警分局長事前就指示警員,「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

    逮捕。」同時也由於黃男以往在總統車隊經過時按鳴汽笛喇叭,國安局曾

    為此檢討警方,認為總統的駕車官可能會受到驚嚇,乃指示警方不能讓其

    按鳴汽笛喇叭,以致案發當日被告按鳴汽笛後,警員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

    撥掉,制止其繼續按,過程中警員手指受傷。

        陳抗推擠致警傷判無罪

        就警方執勤觀點來看,遇民眾推擠就順勢跌倒,並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

    捕,或可視之為執勤「技巧」,與一些民眾往往在陳抗行動中動輒高喊

    「警察打人」類似,但警方這種事前即下令以假摔故意入人罪的作法,

    然是執法人員知法玩法的賤招,使資源不對稱的民眾處在更不利位置。

        至於警員出手制止民眾按鳴汽笛喇叭,則如同法官判決書所言,每位陳

    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若通案要求警員必須阻止陳抗者

    按鳴汽笛喇叭,不僅剝奪警員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空間,亦可能徒增警

    員執法時的無謂風險,對於警員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

    恪守之界線時,無法視而不見,且若非該警員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

    警員未必會一再試圖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致手指受傷。

        警察執勤非常辛苦甚至危險,執行元首維安勤務更是壓力極大,而反年

    改團體當時的各種陳抗行動,在社會上並未得到主流民意支持,甚至被視

    為既得利益者貪得無厭,法官對本案作成無罪判決,未必能夠「討喜」,

    但是對於台灣的民主自由與人權,卻有重要意義。

        言論自由有助抗中保台

        陳抗是人民行使《憲法》明文保障言論自由的手段之一,而言論自由也

    是台灣人民之所以拒絕北京恫嚇壓力堅持「抗中保台」的基石。台灣人民

    捍衛自由人權此一普世價值,不只是為確保今天可以批評、反對民進黨政

    府的自由,也是為了將來能夠批評、反對任何一個執政黨、執政者的權利。

        言論自由是人民僅有的表意與自衛工具,卻也是很多當權者的眼中釘,

    兩者在拉鋸的過程中,言論自由很容易因各種理由被稀釋或打壓。

        例如警政機關動輒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限縮民眾言論自由,而在剛過

    不久的4月7日「言論自由日」,我們也聽到某些曾致力追求台灣100%言論

    自由的「民主前輩」,由於從在野晉身在朝,由於從過往被視為偏激現在

    已成主流的政治立場,他們對言論自由的說法,竟有早年黨國時期的總政

    治作戰部主任之氣味,令人既唏噓又憂心。

        所幸彰化地方法院的這個無罪判決,讓人相信台灣的民主法治終究已有

    相當基礎,而法官在判決書中提醒執法部門的「長官」,切勿對基層做出

    不當指示或要求,也提醒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基層,應恪遵的對象,唯

    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這番諄諄之言,想必也是所有高唱「台灣

    價值」者所不敢忘的核心精義。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210412/HYNAZO6PSFA7HP4OJEO7AAJTC4/

     

    6. 碰瓷警察記者會 !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208625664362022

     

    7.碰瓷誣陷,退警嘆!被搞到看精神科?

                   (2021/04/14中國時報林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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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414000488-260118?chdtv

     

    8.下令警員「假摔」辦陳抗者妨害公務;前員林警分局長遭降調 !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12/1958681.htm?from=ettoday_app

     

    9.軼聞三則:

    (A).騙大陸人的錢!台灣詐騙犯「被送中」遭北京判院判重刑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8Y3PXM?utm_source=lineshare

    (B).被夢想打醒!女工程師在Google遇主管性騷擾:「公司先保護自己」心碎

          離職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rqk6en?utm_source=lineshare

    (C).台東極樂小吃部「七仙女」裸身陪酒法官:全免罰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aXlkm6?utm_source=lineshare

     

    10.薛承泰/通姦除罪,有助於人權還是人口?

        (2021-05-18 03:47 聯合報 / 薛承泰)

        今年連續四個月「生不如死」,人口負成長已超越去年全年,如果疫情

    擴大,結婚會更少,明後年生育將再破底!在演講中,有人提問「鼓勵婚

    外生育可以補救嗎?」筆者反問,有想到什麼具體措施嗎?

    「通姦除罪」。哇!這問題有意思。

        原來去年五月大法官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指通姦罪法條限制憲法保障性

    自主權,有違比例原則,應立即失效。同時也指「刑法第二三九條之罪對於

    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對人」部分,規定只能對配偶撤回告訴,

    效力不及於其他相對人,這是一種差別待遇,亦應無效。

        通姦在刑法上除罪,只剩下走民事上的和解或求償;乃因大法官認為,夫

    之間彼此是否忠誠,是屬於雙方的私領域,國家不應以公權力(刑罰)介

    入。

        此外,在未除罪的情況下,較常見的情形是丈夫外遇被太太發現,太太為

    挽回婚姻,寬恕了丈夫而撤回了告訴,可是「效力不及於相對人」,小三

    然會受罰,這是「差別待遇」。

        由於通姦罪是屬告訴乃論,有許多的通姦或外遇,在配偶委曲求全下,硬

    這股怨氣吞下!即使刑法介入懲處了負心人,傷害會變不見嗎?這值得玩

    味。確實,刑法或許不能還給受害者公道,難道光靠民事求償就可以?

        大法官的解釋雖有道理,但新法忽略了受害人的權益。乃因通姦或外遇通

    是一段時間,期間即使有許多的紛擾,事發之際只要雙方宣稱是「合意」,

    就符合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嗎?此外,配偶長時間的「性不自主」與「被騷

    擾」,為何沒有被「等量齊觀」?

        相較於通姦,法律上的性騷擾範圍甚廣,除了行為具體且具有性目的或強

    性而有人受害,即無爭議;可是性騷擾也可源自於一句話或不經意的動作,

    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且認為受到影響,也可能成立。

        過去社會的認知,「通姦」應比「性騷擾」來得嚴重,乃因為前者傷害的

    象是曾經最愛的人,甚至是兩個家庭。這不是說,後者就可以輕易原諒;

    點在於,通姦除罪雖可避免對小三造成差別待遇,卻給受害人帶來「逆向

    別待遇」,尤其當性騷擾逐漸受到重視之際,通姦似乎成為「只要有錢,

    什麼不可以?」

        按社會學交換論的說法,人際互動講求互惠,這樣的行為即可延續下去,

    就是「人情」。然而,當人們互動時間久了、一時太嗨或疏忽,行為難免

    會凸槌;因此,「包容」即是人際發生摩擦時的潤滑劑,也成為人性孕育的

    機會。

        於是在強調性別平等的社會,在強化性騷擾意識過程中,也須注意人際間

    否產生過度的防衛心?這對年輕人來說,想要交朋友走向婚姻,會怕踩到

    地雷而裹足不前,加上成家所將面對的各種壓力,他們和婚育的距離會越來

    越遠。然而,在另一方面,通姦除罪卻讓一些人得以保障性自主權!

        台灣歷年來婚外生育占比約只有四%,在婚育持續低迷下,社會會期待通

    或外遇帶來貢獻嗎?由於我國生育統計並未區分是否來自通姦,且新法上

    才一年,目前議題焦點仍在於人權而非人口。或許有一天,婚外生育突然

    加了,發揮性自主就會比政府每年花數百億鼓勵生育有用得多!

             (作者為台灣大學教授)

        (生育 性騷擾 外遇 通姦罪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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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王光祿無法救濟?卻馬上獲特赦,司法院:尊重總統。

          (2021-05-20 10:59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布農族人王光祿以土造長槍獵捕台灣長鬃山羊、山羌遭判刑3年6月,聲

    請釋憲,大法官本月7日作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合憲,但相關法令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原民狩獵、

    生態皆重要,還直接諭知不應獵宰保育類野生動物;王等人因違法無法獲

    救濟。不過王今獲蔡英文總統特赦,司法院表示尊重總統職權行使。

        司法院表示,特赦是總統的職權,而本案也是矚目案件,涉及法律合憲性

    爭議,原住民族文化權、生物多樣性等在大法官們討論時都是焦點,總統特

    赦有其考量,也是在憲法下行使職權。

        據了解,在大法官解釋出爐後,當事人無法獲得救濟但旋即獲總統特赦的

    案例罕見。

        王稱2013年7月間在台東的河床上「撿到槍」,因九旬老母思念野味,才

    到海端鄉打獵。王認為野保法規定原住民族要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才能獵捕

    野生動物,不能「自用」,且槍砲條例要求原民只能自製獵槍不合理。

        大法官認為依循文化傳承而狩獵,是原住民族文化權利的重要內涵,但憲

    法也肯認環境生態保護、野生動物保育的重要價值。大法官審查的客體有六

    項,其中槍砲、野保法母法都合憲,僅有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原

    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3法規命令

    部分違憲。

        大法官認為槍砲管理辦法「自製獵槍」規範不足,未能使原民安全從事合

    法狩獵活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

    文化權利意旨,兩年內應修正。但何謂「安全槍枝」,問題由相關機管處理。

        其次,原民獵宰野生動物辦法要求非定期性獵捕活動應於5日前申請,大

    法官認為規定欠缺彈性、過度限制。第三,同辦法要求申請人在狩獵活動

    開始前就載明要獵捕的動物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大法官也

    認為與原民傳統文化所傳承的思想、觀念不相容。

        不過王光祿的行為仍觸法,在大法官解釋出爐後,即面臨服刑命運。總統

    府今表示,為表達對原住民族傳統的尊重、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因此依憲

    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批示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總

    統府發言人Kolas Yotaka還表示,總統這項決定對政府推動原住民族歷史

    正義與轉型正義工作,特別具有意義。

           (大法官 原住民 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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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471879?from=ddd-umaylikenews_ch2_story

     

    12.「先醫療後司法」精神:施用毒品戒癮治療的前世與今生?

                        (聯合報新聞網張淵森 04 Jun, 2021)

    圖為2007年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推動美沙酮戒癮療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緩起訴戒癮治療的前世

    檢察官對於初次施用毒品,或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

    後施用毒品的民眾,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令施用毒品者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第二種方式是依《毒品條例》第24條第1項對施用毒品

    者為緩起訴處分,同時會要求施用毒品者前往醫院進行毒品戒癮治療。如果

    緩起訴後來被撤銷,則依《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應依法

    「追訴」。

    所謂「追訴」是指什麼意思?是指起訴,還是說檢察官可以另為聲請觀察、

    勒戒、或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

    為,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後,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

    戒之處遇」,如果未履行該條件,則應於撤銷緩起訴後依法起訴,無再次聲

    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

    圖示如下:

    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流程圖。 圖/作者提供,鳴人堂製

    最高法院決議不合理之處:

    筆者認為,最高法院決議的結論認為撤銷緩起訴之後,應起訴施用毒品者,

    此見解有下列不合理的地方:

    1.《毒品條例》於立法當時的立法理由便明白揭示,施用毒品者乃具有「病

    患性犯人」的特質,故採「先醫療後司法」的政策。既然施用毒品者的毒癮

    還沒戒除,為什麼要這麼快放棄治療而將之起訴呢?最高法院決議讓施用毒

    品者未經觀察、勒戒的醫療過程即遭起訴判刑,已經違反立法理由的基本精

    神。

    2.筆者分析法務部的統計資料後,得出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離開

    勒戒、戒治處所的施用毒品者,其兩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的比例是30%,而受

    緩起訴戒癮治療者(包含完成與未完成),兩年內的再犯施用毒品比例是

    44.6%,兩者有明顯的差異。而施用第一級毒品者完成美沙酮戒癮療法治療

    後,兩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的比例為30%。可以說完成戒癮治療的成效相當於

    接受觀察、勒戒的效果。

    3.最高法院決議認為當檢察官對施用毒品者為緩起訴之後,不論施用毒品者有

    沒有完成戒癮治療,都當成他「事實上已接受等同於觀察、勒戒的處遇」。

    可是瑞凡,有些人一次都沒有去治療過,如何會等同於接受觀察、勒戒的處

    遇?最高法院決議顯然是天馬行空的想像。

    4.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針對本來應該起訴的犯罪行為,裁量

    是不是不起訴到法院,而以緩起訴的方式處理。然而初次施用毒品,或是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施用毒品者,依《毒品條

    例》本來的制度設計應該先以觀察、勒戒的醫療方式處理,也就是這種情形

    並不是典型的犯罪行為1.,《毒品條例》第24條第1項把性質為起訴裁量的緩

    起訴制度套用在上開非典型的犯罪行為,制度上顯有矛盾之處。

    5.從許多有「追訴」用詞的法律條文來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項的「追

    訴」的可以廣泛指「追究、究責」的意思,包含偵查權行使的許多態樣,例

    如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或是聲請觀察、勒戒。施用毒品者未完成戒癮治療

    而遭撤銷緩起訴時,檢察官自不可能對之為不起訴或再為緩起訴。而起訴與

    聲請觀察、勒戒兩者比較之下,聲請觀察、勒戒對於施用毒品者的戒除毒癮

    效果較好,也比較有利。

    6.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時,法律沒有限制得作為緩起訴的條件,

    也沒有限制得撤銷緩起訴的事由,任憑檢察官可以附加一些與戒除毒癮無關

    的條件,而有些撤銷緩起訴的原因與戒除毒癮根本就沒有實質的關聯,例如

    施用毒品者因為無力支付緩起訴所要求的公益金,而被撤銷緩起訴而遭起訴,

    這樣已經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緩起訴戒癮治療的今生:

    109年1月15日《毒品條例》修正,將第20條第3項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中的「五年」,改成「三年」,並

    於109年7月15日施行。這之後開始有零星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裁判認為戒

    癮治療若未完成,則不能當作相當於完成觀察、勒戒,檢察官若將戒癮治療

    的緩起訴撤銷,則應該聲請法院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而不可以直接起訴。

    這種見解一反最高法院決議的意見,而與筆者長久以來之主張相同。

    今年5月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依大法庭的徵詢程序統一見

    ,認為施用毒品者既然沒有依緩起訴而完成戒癮治療,即不等於曾受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的處遇,應該回復原緩起訴不存在的狀態,而不得

    逕予起訴,徹底揚棄過去最高法院決議認為檢察官應予起訴的見解。

    雲林地院潘韋丞法官及筆者自104年以來,因不認同最高法院決議的見解,

    陸陸續續總共向大法官聲請了20餘件釋憲案,請求大法官改變現狀,可惜多

    年來大法官均未處理。直到110年5月1日《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開始施行

    (將原來的「應依法追訴」改成「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加上110年度台

    非字第98號判決變更見解,前開釋憲聲請案即遭大法官以「法律已經修正」

    為由而決議不受理2

    筆者的聲請案遭不受理後,依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的最新統一見解,檢察

    官的起訴即不合法,而應回復到沒有緩起訴的狀態,後續應由檢察官依新法

    處理。然而在新法的制度下,檢察官的緩起訴仍可能附加許多與戒除毒癮無

    關的條件,違反不當聯結禁止的情形仍舊存在。筆者數年來寫了好幾萬字的

    釋憲聲請書,最終仍然無法說服大法官作成解釋來徹底改變不合理的現狀,

    心裡仍不免感到一絲惆悵。

    • (1).本決議的範圍包含初犯及5年後再犯的情形。
    • (2).大法官於110年5月21日151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惟黃虹霞大  法官出具意見書
    • 肯定筆者等人於聲請書中的主張

                         ( 法律評論 毒品 張淵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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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01/5508173?list_ch2_indexgold

     

    13.曾辦震驚全台鄭捷殺人案;主任檢察官今通過轉任法官!

                         (聯合新聞網2021.06.11 記者曾健祐)

        司法院今公告今年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名單,合格的19人包括7名桃園地

    檢察官,其中主任檢察官陳伯均曾起訴北捷鄭捷殺人案,辦案經驗、資歷

    俱佳,當時有意轉任另不少人訝異。而桃檢這次7人轉法官,今年又已有4人

    辭職,半年出走11名人才,內部人憂心檢方留不住人,應謹慎檢視。

        陳伯均司法官訓練所44期結業,在新北地檢署偵辦震驚全台的鄭捷殺人

    案,經起訴判死刑定讞後鄭已伏法,陳2018年獲派桃檢主任檢察官,去年職

    調任回新北檢,但以支援性質仍在桃檢任職,因過去鮮少有主任檢察官轉

    法官,也讓人憂心檢方工作繁雜又受限,迫使人才出走。

        桃檢今年通過轉任法官的檢察官還有,52期林育駿、薛全晉,53期林秉

    賢、林岷奭,及54期郭書綺、鄧瑋琪,今年共6人填轉任創桃檢歷年新高,

    且全數通過;有資深檢察官指出,轉任法官的6名檢察官辦案能力佳、在署

    內風評均不錯,是年輕一輩檢察官中很有戰力。

        桃檢除7人轉任法官,今年還包括1名主任檢察官、3名檢察官辭職,包括

    時職缺在桃檢的前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執行秘書蔡佩玲,由台北富邦銀

    延攬任防治洗錢主管。此外,日前還有1名在桃檢學習的60期學官自請退

    訓。

        有內部人憂心,桃檢半年內流失10幾名優秀人才,除加劇每年流動率,

    也再再顯示檢方留不住人、斷層加大窘境,當中也包括升遷問題等,且桃園

    人口增加、警力補充等,桃檢分案量暴增僅次新北檢,要如何「撐住」這波

    出走潮,另不少中生代、資深檢察官難以想像。

        也有現任律師的前檢察官持不同看法,他認為法官、檢察官職業具特殊性,

    擁有社會責任及榮譽感,且司法官考試仍是法律人擠破頭的目標,也有不少

    人辭職後再度回任,檢方除應考慮優化工作環境,也增加誘因吸引人才,如

    律師申請轉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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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lWq3J3?utm_source=line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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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7年多還沒畫休止符…太陽花攻占行政院案,更一審明宣判。

                (2021-10-07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99910?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15.肯認抵抗權?太陽花攻占行政院案更一審 10點宣判。

              (2021-10-08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01866?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16.太陽花攻占行政院案更一審宣判,魏揚等7人公訴不受理確定。

              (2021-10-08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02058?from=ddd-umaylikenews_ch2_story

     

    17.洪蘭/選擇能被人民信任的政府?

             (2021-10-09 聯合報/洪蘭)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580425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18.【專家之眼】;「房」不勝防? 從德國居住正義看台灣

                (2021-10-12聯合報/劉明德/四川大學前副研究員)

    https://udn.com/news/story/121823/5809814?from=udn_ch2cate6643sub121823_pulldownmenu_v2

     

    19.落實司改?司法官學院:避「恐龍」之譏檢討進場機制?

                (2021-10-13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14327?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20.犯罪防治角度:「緊急監護」爭議是立法怠惰所致;不能甩鍋

             監所!             (2021-10-13 蘋果新聞網)

        論者澄清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之問題,是法律長期忽略精障犯罪者於刑事

    程序中之暫時安置或緊急收容治療的必要性,與監所之執行無關。

         (潘怡宏/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拜讀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衛福部草屯療養院黃聿斐醫師投書《精

    障犯罪者「緊急監護」起爭議 監獄沒有專職精神科醫師才是核心問題》

    (以下簡稱「黃醫師投書」)後,深恐惶恐。因為黃醫師投書認為近來引發

    各界議論的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之問題,係肇因於監所未能提供足夠精神醫

    療照護所致,有違筆者之專業認知,特別為文回應,期澄清監所之功能以及

    緊急監護制度之問題發生之緣由,並為社會安全網之補漏盡份心力。

          社會莫對思覺失調患者獵巫

        首先,我們要感謝黃醫師提醒大家「思覺失調暴力犯罪佔比低,不應誇大

    負面形象」,更不應標籤化、污名化思覺失調患者,對其為誤想防衛式的獵

    巫,壓縮其生活空間,侵害其人性尊嚴。畢竟思覺失調患者,亦為我們的同

    胞,唯有消弭社會大眾對其非理性的敵意歧視,方能促使其自願就醫,儘早

    接受治療,降低因思覺失調而產生的暴力犯罪事件的風險。

          監所精神醫療資源亟待補強

        其次,黃醫師投書正確指出,「當今監所中精神醫療資源匱乏的問題,龥

    請政府有關單位正視,以提升矯正機構中精神醫療服務的品質。」因為,長

    期監禁的結果,勢必對於受收容人之身心照成重大的影響,更何況監所受收

    容人中存有許多未達法官可以依刑法諭知監護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修正草

    案)裁定暫時安置或緊急監護處分程度之精障犯罪者,在在需要精神醫療資

    源挹注、支持。如果主管機關,可以聽從黃醫師之建議,從善如流補強監所

    的精神醫療資源,勢必有助於監所遂行其對於受收容人之建康照護義務,達

    成監所執行之目的。

          緊急監護問題無關監所之執行

        值得討論的是,黃醫師投書核心內容謂:「(前略)何以台灣監獄中的精

    神醫療狀況讓人擔心,以致於犯罪的精障犯罪者無處可去,司法院不得不以

    緊急監護法來因應?何不提升矯正機構中的對精障犯罪者施以適當治療的能

    力,讓精障犯罪者即使在判決未定、必須被羈押於看守所時,就能接受治療,

    而不是非要住院才能得到治療,更無須爭論『無罪推定』或『無病推定』、

    甚或刑前監護或刑後監護的問題。」據此,黃醫師似乎認為司法院之所以會

    提出緊急監護法,乃是因為台灣監所欠缺足夠的精神醫療資源,讓精障犯罪

    者不能獲得及時妥適之治療所致,從而只要給予監所足夠的精神醫療資源,

    就無須驚動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緊急監護」制度以為因應。果

    如此,黃醫師可能誤會監所之任務以及「緊急監護」法制問題真正的發生原

    因了。

          監所是教化受刑人、保全羈押被告之專業執行機構,不是醫療院所

        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專業機構,而監獄行刑之目的,旨在「促使受刑人

    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監獄行刑法第1條參照),期使

    得以早日復歸社會,營正常的社會生活,不再為犯罪行為;看守所,則是

    執行羈押處分之專業機構,而羈押處分之執行目的,乃在保全被告,確保刑

    事追訴、審判與執行程序得以遂行並預防再犯(羈押法第1條參照)。簡言之,

    監獄與看守所乃是負有法定任務的專業執行機構,雖然基於社會國原則,監

    所對於受收容人之健身心康亦負有照護之義務,同時為達監所之目的,保障

    受收容人之身心健康,更是必要的前提。

    為此,《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不僅均設有「衛生與醫療」專章,在實

    務上,監所管理人員更「視病如親」對於罹患身、心疾病之受收容人,在監

    所有限的醫療資源下,無不儘量提供其最妥適的醫療照護。但監所終究不是

    醫療院所,能夠提供予受收容人之醫療資源本來就限,冀求監所提供予罹病

    的受收容人,如同專業醫療院所一樣的處遇,無異緣木求魚。當然,不能也

    不應期待監所可以如精神病院一樣提供予精障犯罪者最適切的精神醫療照護。

          讓專業的來!隔離治療要到醫院,不是進監所

        我們都知道,要治癒身心的各種疾病,一定要進醫院接受各項檢查、方能

    對症下藥,若有隔離治療之必要,也要到醫院,否則難以獲得適當的醫療照

    護。同樣的,監所只是專業刑事執行機關,不是醫療機構,對於因受限於有

    限的醫療資源而無法給予受收容人在監(所)醫治者,現行監所法制另外設

    有諸如自費延醫診治、移送病監、戒護就醫、保外就醫等措施,以保障受收

    容人之健康,無論如何,醫療事務就是應該要讓專業的來。職是,如果犯罪

    行為人是精障犯罪者,同時滿足可以依刑法宣付監護處分,或依《刑事訴訟

    法》(修正草案)裁定暫時安置或緊急治療處分者,其本身即欠缺受刑能力

    (接受自由刑執行的資格)或受收容能力(接受看守所收容之資格),應將

    其送入司法精神醫院或其他具有戒護能力之公私立精神醫院,施以相當之治

    療,而非將其送入監所,讓其在監所接受精神治療。

          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的問題,緣於法制不備,不是監所執行的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先行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之人身自由之必要性,否則難以確保將來自由刑之確定判決得以實現者,設

    有羈押處分之制度;但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

    的行為人,行為時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陷無責任能力或僅有限制責任

    能力狀態下而實施犯罪,並可預期其將受法院諭知收容精神病院治療處分之

    判決,而有先將其收容或安置於精神病院接受醫療照護之必要性的精障犯罪

    者,卻未設有類似德語系國家之與「羈押處分」平行的「暫時安置」處分制

    度,形成法律上的漏洞,致使精障犯罪者,無法經由法院依法裁定將其暫時

    性地送入精神病院施以醫療照護。最多僅能由法院依據有違法治國之法律規

    範體系正義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為緊急監護之裁定,

    但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所定之緊急監護制度,對於緊急監護之要件、期間,

    以及如何聲請、審查、延長、救濟等相關程序均無規定,根本有違《憲法》

    第8條之正當法律程序,欠缺正當性之基礎。

         是以,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制,根本無法使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施予

    暫時安置處分或緊急收容治療處分必要性的精障犯罪者,得以被安置或收容

    於精神病院中,接受醫療照護,形成社會安全網的破洞。任其回歸社會,可

    能造成社會的不安;但將之收容於看守所,不僅於法不合,更可能因為看守

    所欠缺足夠的精神醫療資源,無法提供其適當的醫療照護,而侵害其健康權,

    甚至造成另類的酷刑。

         綜上,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之問題,事實上是主管《刑事訴訟法》之司

    法院,長期忽略精障犯罪者於刑事程序中之暫時安置或緊急收容治療的必要

    性,未能及時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進行修法,彌補法制漏洞以及社會安全

    網破口所致,與監所之執行無關。黃醫師是精神醫學專家,並非法學者或犯

    罪矯治學者,因此可能因為不熟悉監所之任務以及專業定位,以致於誤會精

    障犯罪者之緊急監護問題,係肇因於監所未能提供足夠的精神醫療所致,而

    非緣於立法者之怠惰。

         但不容否定的是,黃醫師為文殷切叮嚀,社會大眾應消弭對精障敵意歧

    視,促進思覺失調病患自願就醫,以降低發生其因思覺失調而發生犯罪行為

    的風險,以及促使有關單位正視監所欠缺足夠之精神醫療資源的意見,則值

    傾聽。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1013/AZD6O472OFAKRA77Z7JBN7E3Y4/

     

    21.強制詐騙集團工作錯了嗎?大法官密訪泰源技訓所!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2021/11/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盜贓條例與刑法等三法,均有強制詐騙集團、常業詐欺、慣竊等罪犯工作的規定,雖然2001年的大法官曾宣告該制度合憲,但本屆大法官卻又提案討論其違憲性,定12月中做成解釋。據悉,大法官已於10月29日密訪泰源技訓所,視察強制工作的實際運作狀況,並逐漸理解理論與現實的差距。

    強制工作言詞辯論庭10月12日召開,大法官當庭得悉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為了受理本案鑑定,自掏腰包前往位於台東的泰源技訓所勘查強制工作現況後,才出具較接軌現況的學術意見鑑定書,自認身為解釋機關,亦應實地視察。

    大法官緊急以「機密」件函知矯正署出訪事宜,並指定日期。面對司法院正、副院長許宗力與蔡烱燉親自帶領憲法最高解釋機關視察,事出突然又茲事體大,相關人員保密到家,連矯正署的主管機關法務部也是事到臨頭才接獲通報,得知只有矯正署主秘有空接待後,趕緊協調,改由副署長葉貞伶出席。

    泰源技訓所內有3種課程,多數受強制工作處分的人參加「認證班」,課程內容、師資、硬體、軟體必須比照政府開設的職業訓練中心,學員經過8個月的訓練,可參加勞動部舉辦的技能檢定,獲得正式證照。少部分受處分人因等待下期課程開設或拒絕強制工作,而參加「短期技藝班」或是一般勞作。

    有大法官質疑,為何技訓所內有受處分人跟受刑人,是否違反「區隔原則」?後經解說,才知有些人強制工作時間已滿、但課程尚未結束,因而繼續待在裡面,直到學成後才出所,再入監服刑。而在技訓所多待的時間,可折抵坐牢日數。

    亦有大法官詢問,為何不讓全國約6萬名受刑人全部參加「認證班」?矯正署解釋,光是泰源技訓所200餘人,師資、耗材等費用就要花掉500餘萬元,若擴大到全國,不只一年要斥資超過12億元,還要擴充監所硬體空間,預算與實務上有難度。

    紙上談兵的大法官透過密訪,逐漸理解理論與實務上確實有差距,並非坐在憲法法庭內想得如此簡單,惟是否會宣告強制工作全部違憲?或是只宣告強制工作、不分情節輕重一律3年違反比例原則仍待評議,結果預計12月中出爐。

    過去大法官鮮少出巡,本次是許宗力2016年就任司法院長以來,第二次率隊大規模出巡,親力親為,監觀四方,求民之莫,主動積極,漸接地氣,可望降低以往活在雲端做解釋的疵議。

    10月29日的密訪,除了黃昭元、吳陳鐶及蔡宗珍等三名大法官另有要事未隨團,餘12人皆親訪。不過,許宗力與蔡烱燉搭乘同一航班返回台北,也讓部分法界人士質疑,一旦發生意外,恐釀憲政危機,日後仍有改善空間。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25825

     

    22.~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這是我們不能不懂的民法篇,繼承

         的小撇步!~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

    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

    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

    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

    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

    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

    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

    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

    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

    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

    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

    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

    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

    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

    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

    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

    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

    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

    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

    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

    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

    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

    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

    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

    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

    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

    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

    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

    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

    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

    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

    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

    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

    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

    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

    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

    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

    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

    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

    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

    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

    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

    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

    各位>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感恩 !

    此為 2007 年的訊息,作者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

    2009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今後全國民眾繼承問題,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然而,2012 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重要宣導,表示即使修法後

    採取「法定限定責任」,也必須繼承人遵期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

    實施遺產債務清算程序,才能確保不會拿自己之財產替死者償債。

    資料佐證

    「網路追追追/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之網友備份

    http://blog.xuite.net/yes1125tw/construction/13704627

       2012/11/1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繼承重要觀念宣導事項

    http://www.cyc.moj.gov.tw/ct.asp?xItem=282450&CtNode=32802&mp=019

    很多人都是因為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去辦拋棄繼承;很多人都是因為

    不知道死者生前有債務,才因而繼承債務!但是,民眾辦拋棄繼承,

    但卻不知道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

    債務;且不知道自己辦拋棄繼承會加重其他同順序繼承人的負擔,

    或讓後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取得繼承權而無辜揹債,因此如果要辦拋棄繼承,

    請全部繼承人(包含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兒女、內外(曾)

    孫子女)、還有最常忽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都要一起去辦。請記得不要

    只替有聯絡的家屬辦拋棄繼承。

    資料佐證

    http://www.moj.gov.tw/fp.asp?xItem=141871&ctNode=27465&mp=001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cofacts.tw/article/AVtYH7yJtKp96s659D3x

    關於原信作者的部分,聯合晚報在2007年5月25日的報導中,證實作者確為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黃建銘。而立委徐國勇看了此信後,主動回信給黃建銘,

    表示將全力促成民法繼承篇的修法,將原先「包括的繼承」原則,改為「限定繼承」。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sandnfish.pixnet.net/blog/post/10095006

     

    23.【投書】2021最後一件釋憲案>受刑人「強制工作」在當代

       台灣是否有存在必要?

        司法院大法官為「強制工作」釋憲案,於2021年10月12日下午在憲法法庭

    舉行言詞辯論,並在近日實際考察泰源技訓所(收容男性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之場所),引起各界矚目,日前已公告將於12月10日宣示解釋,將成為今年

    最後一號釋憲結果。本文先解釋近代監獄史中強制勞動/工作元素的出現及發

    展,由此提出在我國現行實務中「強制工作」與「監獄行刑」難以區分的問

    題,最後比較國際法條規範,具體回應法務部對於強制工作合憲性主張,實

    際上有待商榷。

        早在2001年,大法官就曾做出釋字第528號解釋,認為強制工作並不違憲。

    不過始終受到質疑,20年之後,終於重新有機會再針對此一制度進行解釋。

        強制工作是判刑之外另外附加的一種「保安處分」,如果它跟刑罰執行沒

    有明顯區隔,那在刑罰之外,再宣告這種保安處分的正當性,就會有疑慮。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2020年12月31日出爐的釋字第799號解釋。在該號解釋

    中,大法官針對性犯罪者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再施以「強制治療」此種保安

    處分是否違憲,指出其須符合憲法「明顯區隔」之要求,否則可能牴觸罪刑

    法定或一事不二罰原則。

        而本次釋憲主題的強制工作,同樣也是判刑之外另外宣告的保安處分,也

    有類似的疑慮。根據現行法規,詐欺犯、竊盜犯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犯罪者,

    除了需入監服刑,法官可宣告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目前的執行場所,男性

    是在泰源技訓所,女性是在高雄女子監獄附設技訓所,這兩個執行場所都是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皆有收容一般受刑人。

        強制工作主要的處分內容就是強制性的工作,而監獄行刑,受刑人也是強

    制參與作業。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與受刑人都是收容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

    機關,甚至部分受刑人與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是收容於同一個矯正機關,都要

    強制性工作或參與作業,到底強制工作與徒刑區隔何在?這點正是目前強制

    工作最受人質疑,乃至於違憲的癥結之所在。

        監獄行刑本即帶有強制勞動/工作之元素

        監獄中的勞動/工作,是否有效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1990年代以後國

    際上的研究顯示必須基於實證基礎。

    強制勞動/工作一直是刑罰史中很常見的要素。歷史上很常見對犯罪施加以

    奴役、製造痛苦為主要目的的強制勞動/工作,但這段歷史和目前本釋憲案

    所討論的「強制工作」關係比較遠。關係比較近的是當代監獄中,以「改造

    個體」為主要目標的強制勞動/工作。

        回顧監獄的發展,可以發現強制勞動/工作與之如影隨形(雖然這件事並

    非沒有爭議)。人們談到刑罰,往往想到的是自由刑,亦即自由的剝奪。不

    過其實從當代監獄行刑出現,並逐漸成為西方世界主要的刑罰種類時,「改

    造個體」就是其本質而重要的一部分。

        視強制勞動/工作為「改造個體」之重要手段,有其宗教上的淵源。約於

    17、18世紀,歐洲進入啟蒙及經濟成長的時代,當時的宗教將勞動視為改變

    的動能,持續的勤奮可以獲得上帝的榮耀,並應許永生。對罪犯施以勞動,

    被認為能使其重返上帝榮耀,並且擁有一技之長以貢獻社會。當代監獄中的

    強制勞動/工作,也與早期歐洲的「習藝所」(workhouse)或「感化院」

    (house of correction)有所淵源。「習藝所」或「感化院」設立的目的是

    要幫助貧民。在當權者的眼中,在習藝所的人就是因為太懶惰或不願意以正

    當的方式賺錢養活自己,而去偷竊或乞討的人。將這些人監禁起來,目的是

    透過強制勞動的生活作息,矯正其錯誤信念,並灌輸勤奮、服從、守時的美

    德。此外,也同時提供職業訓練使其獲釋後能找到工作。(註)

        當代監獄的興起約發生於18、19世紀之交。監獄複製、挪用了在社會中早

    已存在的各種機制,一開始就同時包含著自由之剝奪及個體改造之技術,強

    制勞動/工作即是其中重要的元素。

    以勞動矯正行為有效嗎?國際間研究結果歧異大

        美國犯罪學約於1970年代出現對監獄矯正成效的嚴重質疑,著名的就是

    伯特.馬丁松(Robert Martison)透過回顧監獄矯正相關研究文獻,提

    出的「全都無效」(nothing works)論點。過去理所當然的個體改造技術,

    已經動搖,監獄中的勞動/工作,必須找到新的操作模式及基礎,宣稱其具

    有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的功能。關於「全都無效」論點,大約於1990年代逐

    漸被尋找「什麼有效」(what works)的觀點取代,也就是並非一概地認為

    所有的矯正措施皆有效或無效,而是要透過科學方法,辨識出哪些有效、哪

    些無效。而這帶來的轉變,就是矯正必須立基於實證(evidence-based)

    (註)。

        關於監獄中的勞動/工作是否在實證上有效,有一段時間處於未定論,主

    要的理由是,關於監獄中的勞動/工作之成效研究,往往缺乏嚴謹的研究設

    計。以立基於實證的研究方法而言,通常要採取實驗或準實驗設計,才被認

    為較具參考性,但在監獄要執行這樣的研究不容易,且有時會有倫理上的問

    題。另外,同樣稱之為工作、就業、職訓方案的矯正措施,方案內容往往差

    異很大,而成效也呈現歧異的結果(註)。不過隨著研究成果的累積,目前

    關於監獄中的勞動/工作成效的研究指出,具以下要素的勞動/工作方案,

    較可能具有成效: 相較於低再犯風險者,針對中高再犯風險者提供就業方案

    較易看到成功。理論上的推測是,中高再犯風險者有較高的處遇需求,針對

    其處遇需求提供具強度的方案有助於降低再犯風險。而低再犯風險者參與處

    遇方案,反而增加其曝露於其他高再犯風險者的機會。

        具社區轉銜性質之工作方案,其中的要素包括提供社會需求之工作相關的

    職訓、就業準備訓練、提供就業機會,並於釋放後繼續提供相關更生服務。

       將工作方案與其他監獄處遇方案作結合。受刑人復歸社會的需求可能是多

    面向的,不只是就業,而即使單論就業這個面向,要能穩定就業,所需的能

    力也遠不只技術。常見的受刑人各面向風險需求的評估及處遇建議,如RNR

    模式(Risk-Need-Responsivity model),「工作」僅為其中一評估面向。

        台灣「強制工作」沿革:解嚴後從軍事體制轉為監獄管教,難以與徒刑區

           

    1.我國監獄行刑中的強制勞動

    綜觀過往監獄歷史的發展,強制勞動/工作本就是監獄運作中重要的元素。

    我國1945年《監獄行刑法》制定之初,立法目的就是「使受刑人改悔向上,

    適於社會生活。」以作業(勞動工作)達到矯正效果,而且為強制參與,而

    非選擇參與。但延續至今最大的問題,在於規範面與執行面嚴重的落差。

        在法制層面上,作業應有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的功能,但監內作業大多數

    都是簡單的摺紙袋、摺紙蓮花等紙品科工作業項目,有機會參與較能培養一

    技之長會作業項目者少(監察院108年司調字第0014號調查報告);外役監

    及自主監外作業名額亦屬有限,且有脫逃情事發生易遭媒體報導,社會容許

    度低(監察院106年司正字第0008號糾正案、監察院109年司調字第0075號

    調查報告),擴大施行有困難。此外,外役監長期被質疑有關係、有特權者

    較易獲遴選,亦使此制度蒙上一層陰影。

        2.我國強制工作處分的變革

        至於強制工作,我國刑法制定之初即有此類保安處分,1987年解嚴前,執

    行強制工作的勞動場所是由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後改組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負責,對於政治犯或其他重大犯罪者送入軍方職訓總隊(坪林、岩灣、泰源

    及綠島等),以及將情節重大流氓裁定「感訓」,實施軍事管理及並要求進

    行嚴格之勞動,在戒嚴時期的台灣,強制工作的執行場所不是監獄,相對還

    容易與監獄行刑維持區別。

        然而在解嚴後,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撤,強制工作的業務移交法務部,

    1988年法務部正式確立徒刑/強制工作「宣告二元化,執行一元化」的政

    策,即便收容人因犯罪而被宣告徒刑或強制工作等不同的法律效果,但最終

    執行內容並無不同。

        從台灣強制工作執行場所的變化,可以看到強制工作在解嚴前後從軍事管

    教體制轉為監獄管教體制,法務部可以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就接手強制工作,

    關鍵在於從當代監獄的發展史中,強制勞動/工作本來就是監獄體制中很重

    要的元素,台灣也不例外。

        2019年,監察院針對強制工作的糾正案指出,當時據以宣告強制工作之法

    令,均採刑前實施強制工作,然而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所訂的行政規則卻限

    結訓後2年內出監或得報請假釋者,方得參加技能訓練班,顯示強制工作處分

    並未真正於「刑前」實施。此外,目前各技能訓練所對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

    之執行方式,與一般受刑人相同。此執行方式,不但與保安處分性質不符,

    更使強制工作處分形同變相對受處分人延長刑期,似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

    虞。

        隨著時代的變遷,監獄行刑中允許之勞動/工作模式,變得比「強制工作」

    此保安處分允許的模式更多,且更有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的目的,例如除了

    監內作業外,後來還陸續有外役監及自主監外作業的設計,相較之下「強制

    工作」無此類具階段性、提前協助收容人準備社會復歸之工作方案。

        為何「強制工作」對於透過勞動/工作復歸社會的設計,會落後於監獄行

    刑相關法規呢?其中一個可能性是,本來強制工作在比較法上就是逐漸被淘

    汰的法制,所以很難有新的、具前瞻意義的修法參考。另外一個可能性是,

    我國立法者往往不重視實際刑之執行及保安處分執行情形,甚至可能假特別

    預防之名,行威嚇之實,以致立法目的與實際執行落差甚大。

        回應法務部合憲主張:國際「強制工作」規範背景與台灣現況大不相同法

    務部於本次「強制工作」釋憲案中的言詞辯論中,提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

    下簡稱公政公約)、《歐洲人權公約》或《美國憲法》等,均有與我國強制

    工作相類似之規範,《瑞士刑法》亦有安置青年給予技能訓練之規定,故強

    制工作應屬合憲。法務部並沒有附上公約或比較法的具體條文,經筆者進一

    步查證其所指稱國際上「均有與我國強制工作相類似之規範」,其實都是同

    一件事:法院論罪科刑,科刑本身附帶有勞動義務,並不構成人權或是憲法

    之違反。之所以《公政公約》第8條、《歐洲人權公約》第4條或《美國憲法》

    皆將科刑附帶有勞動義務排除於應禁止的「強迫勞動」或「奴隸制度」之外,

    正是因為當代監獄行刑與強制勞動/工作密不可分的關係,而且美國明明也

    沒有於科刑外,另外宣告強制工作之法律規定。

        法務部將此解讀為「均有與我國強制工作相類似之規範」,實為混淆視聽。

    至於法務部提到《瑞士刑法》安置青年給予技能訓練之規定,經筆者進一步

    查證,瑞士的令入青年機構,重點是使「因嚴重之發展障礙而犯罪」的青年,

    具備「獨立生活且避免再犯所需的能力」。   此一規定與台灣的強制工作,

    重點是使「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強制在矯正

    機關中接受技能訓練以獲得一技之長,並不相同。結語:落後於時代的「強

    制工作」制度,將何去何從?強制工作,或許在特定時代脈絡中,有其特殊

    功能。

        例如當一國的統治力、經濟力開始發展時,以強制的方式培養較具生產力

    的人口。又例如當社會從農業向工業轉型時,有大量的低技術勞力密集職缺

    及人力需求,透過強制工作可讓人民習得工廠作業所須習慣的時間作息、身

    體運用模式。但是,台灣已明顯不在上述社會發展階段。

        另外,強制工作與監獄行刑難以區隔也是一個基本的問題。原本監獄行刑

    在發展的過程中本來就吸納了「透過勞動改造個體」的要素,這使得強制工

    作要與監獄行刑有所區隔有其難度。而隨著矯正理論的轉變,「透過勞動改

    造個體」此有宗教信仰色彩的觀點,也改變為重視提供在實證上有效的勞動/

    工作方案。提供符合當前社會所需之職業訓業,確實為有效的勞動/工作方

    案的元素之一,我國的強制工作在當代,其核心也從「透過勞動改造個體」

    置換成「施以技能訓練」。

        不過這樣的變化也同時存在於監獄行刑領域,雖然監獄作業因政府投入相

    對不足,主要仍以摺紙盒等紙品加工為主要作業種類。這是政府需要努力改

    善之處,而不是監獄行刑與強制工作在制度設計上的本質性區別。最後,強

    制工作的法制設計相較於監獄行刑的發展,已經顯然地落後。在當代矯正理

    論中,監獄行刑必須依個體之不同風險需求提供不同種類、不同強度的處遇,

    施以職業訓練可能是其中的一環,但不會是全部。

        縱使單論勞動/作業的面向,監獄行刑在釋前準備階段提供職業訓練,並

    有外役監、自主監外作業等具階段性復歸社會準備意涵的設計,相較於目前

    強制工作僅有刑前執行的選項,更符合具實證基礎之勞動/工作方案實施所

    需之法制。從各面向來看,強制工作都是一個已經落後於時代的制度,到底

    其會將何去何從?有待關注。

    當代矯正理論認為,監獄行刑必須依個體之不同風險需求提供不同處遇,職

    業訓練僅是其中一環。

        法務部於本次「強制工作」釋憲案中的言詞辯論中,提出《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簡稱公政公約)、《歐洲人權公約》或《美國憲法》等,均有

    與我國強制工作相類似之規範,《瑞士刑法》亦有安置青年給予技能訓練之

    規定,故強制工作應屬合憲。

    法務部並沒有附上公約或比較法的具體條文,經筆者進一步查證其所指稱國

    際上「均有與我國強制工作相類似之規範」,其實都是同一件事:法院論罪

    科刑,科刑本身附帶有勞動義務,並不構成人權或是憲法之違反。之所以《

    公政公約》第8條、《歐洲人權公約》第4條或《美國憲法》皆將科刑附帶有

    勞動義務排除於應禁止的「強迫勞動」或「奴隸制度」之外, 正是因為當代

    監獄行刑與強制勞動/工作密不可分的關係,而且美國明明也沒有於科刑外,

    另外宣告強制工作之法律規定。法務部將此解讀為「均有與我國強制工作相

    類似之規範」,實為混淆視聽。

        至於法務部提到《瑞士刑法》安置青年給予技能訓練之規定,經筆者進一

    步查證,瑞士的令入青年機構,重點是使「因嚴重之發展障礙而犯罪」的青

    年,具備「獨立生活且避免再犯所需的能力」。此一規定與台灣的強制工作,

    重點是使「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強制在矯正

    機關中接受技能訓練以獲得一技之長,並不相同。

        結語:落後於時代的「強制工作」制度,將何去何從?

        強制工作,或許在特定時代脈絡中,有其特殊功能。例如當一國的統治力、

    經濟力開始發展時,以強制的方式培養較具生產力的人口。又例如當社會從

    農業向工業轉型時,有大量的低技術勞力密集職缺及人力需求,透過強制工

    作可讓人民習得工廠作業所須習慣的時間作息、身體運用模式。但是,台灣

    已明顯不在上述社會發展階段。

        另外,強制工作與監獄行刑難以區隔也是一個基本的問題。原本監獄行刑

    在發展的過程中本來就吸納了「透過勞動改造個體」的要素,這使得強制工

    作要與監獄行刑有所區隔有其難度。而隨著矯正理論的轉變,「透過勞動改

    造個體」此有宗教信仰色彩的觀點,也改變為重視提供在實證上有效的勞動/

    工作方案。提供符合當前社會所需之職業訓業,確實為有效的勞動/工作方

    案的元素之一,我國的強制工作在當代,其核心也從「透過勞動改造個體」

    置換成「施以技能訓練」。

        不過這樣的變化也同時存在於監獄行刑領域,雖然監獄作業因政府投入相

    對不足,主要仍以摺紙盒等紙品加工為主要作業種類。這是政府需要努力改

    善之處,而不是監獄行刑與強制工作在制度設計上的本質性區別。

        最後,強制工作的法制設計相較於監獄行刑的發展,已經顯然地落後。在

    當代矯正理論中,監獄行刑必須依個體之不同風險需求提供不同種類、不同

    強度的處遇,施以職業訓練可能是其中的一環,但不會是全部。縱使單論勞

    動/作業的面向,監獄行刑在釋前準備階段提供職業訓練,並有外役監、自

    主監外作業等具階段性復歸社會準備意涵的設計,相較於目前強制工作僅有

    刑前執行的選項,更符合具實證基礎之勞動/工作方案實施所需之法制。

        從各面向來看,強制工作都是一個已經落後於時代的制度,到底其會將

    何去何從?有待關注。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forced-labor-constitutional-court-debate

     

    (2001年的釋字第528號認為強制工作並不違憲,20年之後,大法官重新討論

      此一制度,結果將於2021年12月10日揭曉。)

    24.強制詐團工作是否違憲?大法官將於2021年12月10日做出決定 !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吳政峰2021/11/10)

     

    2017年修法把詐團納入組織犯罪,可命成員強制工作3年,大法官將再度解釋強制工作合憲性。(資料照)

    2017年修法把詐團納入組織犯罪,可命成員強制工作3年,大法官將再度解釋強制工作合憲性。(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相關法律有強制詐騙集團、組織犯罪、常業詐

    欺、慣竊等好逸惡勞罪犯工作的制度,但大法官質疑強制工作制度有違憲之

    虞,提到大會討論,並實地勘查強制工作所在地、也就是位於台東的泰源技訓

    所。大法官10日決議,將於12月10日公布該制度究竟有無違憲。

    大法官10月12日為了強制工作制度是否違憲召開言詞辯論,並於10月29日遠

    赴泰源技訓所履勘,試圖拉近理論與實務的認知距離,10日作成決議,

    審理107年度憲三字第36號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等,就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

    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強制工作)聲請解

    釋案,定於12月10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解釋。

    本案聲請人有最高法院刑一庭、台東地院法官蔡政晏及其他受處分人共34案,

    他們主張刑法第90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盜贓條例第3條等三項規

    定,要求詐騙集團、慣竊或黑幫等犯人強制工作,違反人性尊嚴、法律明確

    性、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有重複處罰、侵害人身自由,因而聲請釋憲。

    雖然2001年的大法官曾對此制做成合憲性解釋,但本屆大法官再度拿出來討

    論,加上與會學者多有疑慮,外界認為極可能宣告違憲,成為合憲又翻盤變

    更前人解釋的史上第7案。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32839

     

    25.要求懶惰成習、犯組織罪強制工作3法; 大法官宣示違憲!

                   (大法官第812號解釋)

            (2021-12-10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有「強制工作」規定,

    引發一罪二罰、侵害人性尊嚴、人身自由爭議,包括「抗議天王」柯賜海和

    數名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違反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

    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合,即日失效。

    司法院長、大法官主席許宗力表示,現受處分人與受刑人幾無二致,且以刑

    法第90條「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強

    制工作3年為例,但犯罪特別預防的目的與手段並不應只有不下於徒刑的強

    制工作為之,且強制工作後再服徒刑,技能可能也用不上了。

    2001年時,大法官曾就「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作出釋字

    528號解釋,當時認為設強制工作的規定,是藉以補充刑罰不足,協助更生

    人再社會化,未違憲。

    本次的聲請律師們認為,受限於技能訓練所的人力、空間與資源,不是每位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都有機會能參加技訓班,使得他們在實施作業上「與一般

    受刑人無異」;若以「強制工作」為名但實質內容與徒刑相同,已違反憲法

    一罪不二罰原則。

    大法官併案審理39件聲請案,聲請人除人民、法官外,還有最高法院刑事第

    一庭,討論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3項等規定。

    柯賜海因犯偽造私文書罪遭判刑,強制工作3年,憲法法庭10月12日形言詞

    辯論時,他稱在泰源技訓所「含恨、含淚」摺了3年紙蓮花,指刑法刑度太

    低可以重新立法,而不是要求強制工作。

    聲請人的律師們認為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工作權,並稱「工作權的積極內容是

    自由選擇從事特定職業,消極內容則是『不從事職業的自由』」。律師李艾

    倫說,有當事人原本是學「打字」,後來因人數限制,最後只能和大家一起

    縫漁網,受處分人和受刑人根本沒有差別。聲請人律師王炳人表示一些詐欺

    犯都有工作、很有錢,跨國詐騙、出資設機房是要「更有錢」富貴險中求,

    卻得強制工作。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質疑聲請人到底有沒有去看過技訓所?蔡說,強制工作有

    拘束人身自由與保安處分兩意義,「不區隔」是因為受處分人少,例如高雄

    女監只有4個受處分人。

    蔡對「有錢人行詐」卻不想強制工作的例子相當不贊同,指強制工作是要培

    養正確的工作觀念、習慣,詐欺犯想著「馬無野草不肥」甘冒法紀,卻怕

    「送中」,原因國人都了解。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許恒達曾在「論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一文中指出強制工

    作是實務上運用最多、最廣的保安處分,但也質疑什麼樣的情況才稱得上

    「有犯罪之習慣」?

    什麼樣的犯罪人是「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強制工作是否真正發揮預

    防犯罪的實際效果?如果預防功能有限,是否應該廢除或修正強制工作的相

    關規範?

    為了解實際執行狀況,15名大法官中有12人在10月29日前往泰源技訓所考

    察。>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52801

    26.吸毒勒戒「塞車」,進不了「戒治所」?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2021/12/26)

    全國等待進入毒品戒治所觀察勒戒的人數,多達六千人,其中以新店戒治所

    約四千人最多。(資料照)

    全台6千人待執行 治安隱憂

    〔記者林嘉東/新北報導〕目前全國等待進入毒品戒治所觀察勒戒的人數,

    多達六千人,其中以新店戒治所約四千人最多,中、南、東部共約二千多人,

    北部「塞車」情況嚴重。警方人士說,現今數千名有毒癮但未戒治的毒蟲,

    大多數在這段等待空窗期,不是繼續吸毒,就是為了籌措買毒錢,犯下竊盜、

    搶奪等犯罪,引發治安問題,亟盼矯正部門正視解決。

    新店戒治所約4千人最多

    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與新店戒治所,負責收容北部地區的觀察勒戒毒品

    人口。台北所只收新北地檢署的待執行觀勒者;新店所收容基、北、桃與宜

    蘭檢方的待執行觀勒者,責任最重。

    新店所容納量可達三百多人,疫情爆發前尚可支應,疫情發生後為執行檢疫

    及社交距離,控管入所人數,一週最多收容七十人,這段期間新店所每週給

    各地檢固定配額,比如北檢十人、桃檢卅人、基檢六人。

    另一方面,現今又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一○九年度台上大字第三八二六號

    裁定,對於「三年後再犯吸毒」的毒品前科犯,法院可視個案裁定他們再次

    觀察勒戒,也使得觀察勒戒人數激增。

    等待空窗期恐再吸毒犯罪

    戒治所收容人數減少,觀察勒戒人數一直在增加,且每位收容人觀勒時間仍

    為四十多天,僧多粥少下,進不了戒治所戒毒的人,因毒癮在身,幾乎仍

    「忙著」吸毒或籌錢買毒。

    基層檢察官估算,就算即刻起不再新增觀勒人數,也至少要半年以上才能消

    化掉等候名單;桃檢待執行人數約一千人,更要八個月才能執行完畢。

    檢方人士建議,宜蘭監獄已做好新增收容觀察勒戒的準備,軟硬體都完備,

    但未獲啟用、舍房閒置,希望能儘快收容觀察勒戒者,紓解「塞車」壓力。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92077

     

    27.大法官最後一號釋字出爐;歷史建物不能拆要補償地主 !

                       中廣新聞網  2021.12.25       
     
    大法官最後一號釋字出爐 歷史建物不能拆要補償地主

    新北市慈祐宮的土地上,有歷史建物「普安堂」,7年前被新北市政府登錄為

    歷史建築後,慈祐宮即便身為「地主」也不能進行拆除,慈祐宮認為權益受

    損提出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天(24)日對此做成第

    813號解釋,認定《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違憲,要求主管機關應補償

    地主,也必須在2年內修改相關規定。釋字813號解釋是我國最後一號大法官

    解釋,明(111)年1月4日起,大法官會議的釋憲功能將由憲法法庭開庭審

    理取代。

    普安堂建於1914年,為齋教寺廟,隔年因應台灣總督府宣布齋教非法,被

    劃到慈祐宮名下代為管理。1977年,慈祐宮將普安堂的土地登記在自己名

    下,並提告普安堂侵占土地,勝訴後於2013年決定拆除普安堂,但在當地

    學生抗議之下,新北市政府於2014年將普安堂登錄為歷史建物,宣告「勿

    拆」。

    慈祐宮不服新北市政府的裁處提出訴願,失敗後再提行政訴訟依然敗訴,

    終聲請釋憲。大法官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與100條規定,

    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減徵5成地價稅並免徵遺產稅,只是量能課稅原則

    或稅捐優惠的性質,但對地主而言不是「補償」,因此,地主如果因為地上

    物被列為歷史建築,導致財產損失,國家就應該給予補償。

    大法官說明,文資法沒有補償「特別犧牲」地主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

    財產權的意旨,故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起2年內,依照813號解

    釋意旨修正文資法,給予地主金錢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成的813號解釋即刻成為我國最後一號大法官解釋,從明

    年1月4日開始,將以憲法法庭開庭形式取代大法官會議,未來法庭裁判違憲,

    案件會直接發回法院重審,救濟更迅速。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表示,司法

    院預估上路後半年內,憲法法庭審判案件將大幅增加。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28.法官不承認 配偶權? 正宮 求償吞敗 !

         (2021年1228 04:10 林偉信/台北報導)

    法官吳佳樺認為去年大法官會議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法院不應承認配偶權,判小三免賠。圖為釋憲後婦女團體在司法院外舉行記者會。(本報資料照片)

    法官吳佳樺認為去年大法官會議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法院不應承認配偶權,判小三免

    賠。圖為釋憲後婦女團體在司法院外舉行記者會。(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刑法》通姦罪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後,台北地方法院

    日前審結陳姓女子向老公外遇對象求償的民事官司,法官吳佳樺以釋憲後,

    法院不應承認「配偶權」,認定陳女不能主張受侵害而請求賠償,判其敗訴。

    可上訴。

    本案是通姦除罪化後,罕見的元配求償敗訴案例。婦女團體對此感到震驚,

    擔憂未來婚姻更沒有保障。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吳陳鐶在通姦罪釋憲案,是唯一提出不同意

    見書,主張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他女兒卻否認配偶權的存在,父女法律見

    解天壤之別。

    法律上的配偶權,是指包括同婚的同性伴侶,在夫妻間可對外主張「夫」或

    「妻」的專屬身分權,有婚姻關係的2人可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義務,其

    他人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

    以往婚姻關係出軌的求償訴訟,被戴綠帽的老公或是老婆對小三的反擊,都

    是用配偶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且實務判決,大部分都贊同這樣的法律

    見解。吳佳樺審結的這件判決,無疑顛覆法界過往經驗。

    陳女提告主張,丈夫從201946月常和洪女深夜通話,且在同年8月與洪

    女在外牽手,2人有婚外情,陳女主張「配偶權」受損,要求洪女賠80萬元;

    洪女經通知未到庭,也沒提出書狀答辯。

    吳佳樺審理後認為,通姦罪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從2020

    529日失效後,我國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吳的判決指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

    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通姦罪違憲後,法院不

    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吳表示,她不認為現在法律有「配偶權」概念,陳女以洪女侵害其「配偶權」

    為由求償,沒有法律上理由,應駁回;洪女免賠。全案可上訴。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push.turnnewsapp.com/content/20211228000467-260106

     

    29.「北所」因超收籲請院.檢審慎評估羈押!監院:僭越機關權責 。

    聯合報 / 記者蔡晉宇/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看守所因超收現象嚴重,在2020年11月底致函大台北地區6院檢,籲

    請審慎評估羈押被告聲請及裁定禁止接見之人數。監察院昨通過監委林國明、

    王麗珍提出之調查報告,認為已僭越機關權責且極易使人誤解或產生不當

    聯想,應檢討避免類此行為傷害司法公正與審判獨立,並函請矯正署應針對

    部分都會區仍有超收現象之矯正機關,一併檢討。

        查案監委表示,台北看守所該行文作法,已僭越機關權責,有侵越審判權

    獨立行使之虞。另對照該函發出後,次月出所被告總人數即較前月增加27人;

    且據法務部表示,經統計,台北看守所該函發出後,受文之各地檢署聲請

    押件數減少,裁定羈押禁見被告獲准交保件數增加,此狀況極易使人誤解或

    產生不當聯想。

        查案監委指出,關於刑事被告是否應受羈押,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要件

    審酌認定,且偵查中檢察官對於是否聲請羈押被告,並不會考量看守所的容

    納人數,而是完全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要件,及必要性予以審酌決定。

        台北看守所之行文,將非屬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於聲請或裁定羈押被告禁

    見處分時,需考量之看守所是否超額收容情事,顯有違失。

        查案監委另表示,全國矯正機關整體而言,自2020年底以來固然已無超收

    情事,但台中、台南、高雄等都會區個別矯正機關則仍有超額收容之情形,

    尤以兼辦看守所業務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最為嚴重,應一併檢討,妥為

    規畫因應處理對策。               (刑事訴訟 法務部 司法)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030063?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30.法官說出了真相?  (大快人心,硬是要得) 

                (2022.4.14中國時報)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3人,把五星旗口罩戴上八田與一

    銅像,同時拍片宣稱「請日本人、美國人不要把病毒傳來台灣,日本人

    滾回去」,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結裁定

    言論自由免罰,承審法官徐安傑並批評政府大搞「認知作戰」。

        法官在裁定中大抒己見,並非司法界首例,司法院也不表意見,但綠

    民代及綠媒大為不滿,痛批是政治判決,藉言論自由名義出賣台灣。

    徐安的論述是否恰當自有公評,倒是勇敢說出民進黨政府每每以

    「認知作戰」為名,選擇性揭露資訊,道德勇氣值得嘉許。

        徐安傑法官舉「武漢肺炎」一詞為例,世界衛生組織前年底就將

    冠病定名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政府官員仍持

    續使用「武漢肺炎」長達半年以上。徐安傑算客氣了,沒有指名道姓

    滿口「武漢肺炎」的認知作戰指揮官,就是行政院長蘇貞昌及衛福部

    陳時中,兩人就是長期用「武漢肺炎」、刻意汙名化大陸的官員。

        徐安傑為了論證「日本人滾回去」屬言論自由範疇,對比太陽花學

    運陳者舉牌「支那賤畜,外來種滾」、「太平洋沒加蓋,覺得中國好就

    游過去」等,也是「象徵性言論」。徐安傑的對照式論證,戳中了民

    進黨「反中、仇中」要害,綠媒因而批判徐安傑不是法官,是政治人

    物。

        民進黨靠認知作戰打天下,利用香港反送中、染紅韓國瑜,蔡英文

    就輕贏得2020大選,大停電挨轟就導向國安問題,俄烏之戰就發酵「今

    日烏蘭,明日台灣」議題,這些全都是民進黨認知作戰的一環。因此,

    徐安官透過裁定書點出民進黨政府認知作戰無所不在,只不過是

    說出真相罷了,看看綠媒急成什麼樣!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414000534-260109?chdtv

     

    31.人間福報 社論--蒼生無奈? 哀哀求救社論:蒼生無奈 哀哀求救?

                    (人間福報 2022515日星期日)

        疫情發生後,人類生存的這個世界會如何演變?疫情改變的是什麼?會不

    影響我們未來的生活?這是許多學者一再探討的課題。如今世界的疫情逐

    漸緩和,但台灣卻進入最危險的時刻。

        《人類簡史》的作者尤瓦爾.赫拉利曾寫了一篇專欄文章,談疫情後的世

    界如何演變。他提了兩個重要論題:一,極權主義監視與公民賦權之間的選

    擇,二,民族主義孤立和全球團結之間的選擇。這是由於人的移動關係到病

    毒傳播,因此過去人權關注的隱私、個資、行蹤等,都隨時會被暴露。為了

    防疫的必要,進行整個城市的封控,徹底做核酸檢測,甚至行動管制,也變

    成是必要之惡。歐美國家都曾封城幾個月。

        這樣做的結果,是失去了個人自由,破壞人權。它還造成另一種後果,那

    就是國家對防疫資源的掌控,已變成是一種對人民生存的控制手段,台灣正

    是這樣的問題。

        從一開始的口罩,明明是市場可以自由買賣的便宜貨,卻全面由國家控管,

    最後變成人民都買不到,全民在排隊買高價品。更可笑的是民間明明有能力

    自由生產,但私營生產廠商被抓到要處罰,甚至關廠。這是對自由經濟的破

    壞,卻因為全民都需要口罩,變成是「口罩國家隊」的宣傳。

    疫苗也一樣。民間醫院本來可以進口流感疫苗,只要申請核可即可,但對新

    冠疫苗卻用極為苛刻的法令控制,讓民間申請都無法通過。而偏偏政府護航

    一家台灣疫苗公司,拖延疫苗進口;甚至慈善團體要進口疫苗,都要特別去

    拜託蔡英文總統。難怪民間流傳一個段子說:「媽祖婆要救人,都要去拜託

    慈禧太后」。疫苗反而變成政府控制人民的工具。

        現在,疫情大流行來臨,民間需要大量的快篩試劑,但拖一年多後才大爆

    發的台灣,竟然沒有。歐美國家為了防疫,大多由國家購買,人民去藥房即

    可免費測試,如果發現有陽性反應,可以從藥房直接拿藥,回家自己治療。

    如此迅速的反應,才使得動輒十幾萬人染疫的情況,迅速治療,迅速得到控

    制,疫情很快穩定下來。歐美國家現在已逐漸恢復正常生活。

        然而,台灣卻還在使用控制手段。民間染疫明明已經大擴散,卻因快篩劑

    不夠篩檢,藥房排隊買快篩劑,而急診處與PCR檢測處都大排長龍。這樣

    的人群聚集,難道不是更擴大病毒的傳播嗎?

        這種情況的發生,正是由於政府一直用監控的思惟,來處理新冠疫情。從

    口罩、疫苗到快篩檢測,都是一樣的思惟。政府以此控制人民,甚至甘心讓

    人民排隊受苦,就為了監控。政府難道沒有資源嗎?每天有多少「有政府請

    放心」的廣告,不斷在電視播放,那些廣告費如果拿來買快篩試劑,早就可

    以全民免費了。

        台灣疫情大爆發已發生,要緊急處理,歐美都有經驗。那就是盡量給予民

    間方便的快篩,盡早發現,給予治療。否則,台灣的醫院負擔不起重症病患,

    未來的死亡者還會倍增。那是多麼悲慘的景況啊!

        為了人命,為了人道,請政府放下監控思惟,放下政治算計,讓民間參與,

    讓慈善團體參與,盡可能進口各種試劑與藥品,讓台灣最龐大而自發的慈悲

    力量,發揮他們的作用。救救天下蒼生吧!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www.merit-times.com/NewsPage.aspx?unid=783574

     

    32.獄後人生/年輕走江湖入監,像走灶腳, 又老又病,出監慘兮兮!

              (聯合報/記者郭政芬2022-04-20)

        在江湖橫行多年,年輕時犯下多起強盜、槍砲等罪,出入監獄6次,這30

    年都在監獄中度過,每次出監時就走回頭路,「總覺得年輕有本錢,還可幹

    上一票!」61歲的老陳(化名)談到這段輕狂歲月,臉露滄桑,因為他2020

    年出獄後,突然發現力不從心,體力早已跟不上,老陳低頭呢喃「我認命了,

    不得不找份工作養活自己。」然而,老陳年紀大、又常常進出監獄,讓他在

    就業市場屢屢受挫,又老又有罪的身份,成了雙重枷鎖,狀況好的到工地做

    粗工、清潔工,狀況差的就成了遊民,出監後返回社會的路,備極艱辛------。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2/6249739

     

    33.獄後人生/走著入監、躺著出監…高齡受刑人恐壓垮台東

                  (聯合報/記者郭政芬2022-04-21)

        高齡化來臨,每10位受刑人就有1位超過60歲,監獄裡「老人滿為患」,

    這群老齡受刑人患有三高、心臟病、糖尿病、癌症、中風等多重疾病,有的

    從年輕關到老,多數入獄時就是老人,不變的是,愈來愈多是「走著入監、

    躺著出監」,獄後的安養刻不容緩。如何讓老弱受刑人在服刑時,得到合理

    妥適的照顧與減緩老化?專家認為,倘若在獄中身體更糟,出獄後家屬撒手

    不管,未來10多年在安養院的生活費,恐全民買單,監獄如何引入長照體系

    更是當務之急------。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2/6249501

     

    34.獄後人生/寧願回監獄養老!下流老人如何補破網?

             (聯合報/記者郭政芬2022-04-22 )

        高齡者為何成了不良「老」年?台灣獄政採一罪一罰,還有重罪三振條款,

    監獄普遍高齡化,當老齡犯人激增,監獄也面臨的新的管理危機,他們出獄

    後,因無處可去、經濟困境下,寧願回到監獄去養老,下流老人的情況逐漸

    浮出,這群人的獄後人生,該如何補破網------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2/6250098

     

    35.《新聞稿111.4.13》花檢偵辦花蓮自強外役監戒護科長遭人施暴

        案件,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劉姓、黃姓被告,從重求處有期徒刑8年!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1年4月13日

               聯 絡 人 :主任檢察官林俊廷

               聯絡電話:(03)822-6153

             花檢偵辦花蓮自強外役監戒護科長遭人施暴案件

             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劉姓、黃姓被告,從重求處有期徒刑8年

    本署江昂軒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偵辦花蓮自強外役監周姓戒

    護科長當街遭人施暴案件,經檢警大規模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逐一分析

    比對劉姓、黃姓被告之犯罪模式後,於今(13)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

    明如下:

    一、犯罪事實摘要:

    (一)劉○宏、黃○振(均在押)甫滿18歲,但自少年時起在花蓮地區即參

    與由邱○○(前因金虎佛堂鬥毆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迄未服刑拘提中)、劉○○(劉○宏之胞兄,

    前因金虎佛堂殺人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服刑中)、邵○○(前犯殺人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

    服刑中)主持之「金虎佛堂」(址設花蓮市○○路上),平日在花蓮地區聚

    眾共同為多起暴力衝突案件,幫眾於邵○○服刑期間之返家探視機會即參與

    聚會。

    (二)緣邵○○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服刑,因親人去世,於民國111

    年2月8日向該監獄聲請欲於同年2月14日返家奔喪,適周○○現擔任法務部矯

    正署自強外役監戒護科科長,依「法務部矯正署因應防疫升級具體措施」第

    貳點一、(三)之規定,疫情期間暫停辦理返家探視,故就該奔喪聲請之意

    見欄內表示改以視訊方式進行,是該返家奔喪聲請遭駁回,而邵○○於同年2

    月14日僅以視訊方式奔喪,並由邱○○親赴喪禮現場致敬。劉○宏、黃○振得

    知邵○○返家奔喪聲請遭駁回之消息後,即欲為邵○○出面尋仇,於探知周○○駕

    駛之汽車車牌號碼後,於同年2月15日18時24分許前某時許,得知周○○人在

    鄰近中華派出所之花蓮縣○○路○○號法國巴黎婚紗店內,一同駕駛車號○○○-

    ○○○○號自小客車(下稱上開車輛)趕赴該婚紗店前,並於同日18時24分許,

    將上開車輛停放於該婚紗店斜對面之○○路與○○街口,劉○宏、黃○振均下車

    至該婚紗店前監視,見周○○尚在婚紗店內,又於同日18時42分許駕駛上開

    車輛迴轉逆向違規停放於上開路口等候。復於同日18時45分許,劉○宏、黃○

    振見周○○離開該婚紗店駕駛其所有之自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便駕車尾

    隨其後,周○○未察覺異狀而將車輛停放在該婚紗店前,劉○宏、黃○振見周○○

    僅在停車,遂於同日18時46分許駕車在上開路口再次迴轉,將上開車輛違規

    停在○○路○號富野飯店前(距周○○之車輛後方約15公尺),於同日18時57分

    許,見周○○一家前往○○街之闔家歡餐廳用餐,劉○宏、黃○振便下車前往闔家

    歡餐廳查看,於確認周○○一家在闔家歡餐廳用餐後,劉○宏、黃○振遂於同日

    19時1分許返回○○路○○號外用餐(距周○○車輛後方約10公尺)並繼續監視,

    嗣於同日19時27分許,突見周○○一家自闔家歡餐廳離去,劉○宏、黃○振急

    忙欲開車尾隨,甚至因此忘記付帳,嗣黃○振先返回食舍餐廳付帳後,再度

    跑回上開車輛內,待同日19時30分許周○○駕駛車輛離去時,劉○宏、黃○振即

    駕車尾隨周○○之車輛。

    (三)劉○宏、黃○振於同日19時31分16秒見周○○在花蓮市○○號前停等紅綠

    燈,已遠離中華派出所且現場道路狹窄認機不可失,便於同日19時31分21秒

    故意蠕行駕車追撞周○○駕駛之車輛,藉該交通事故機會,見下車者確為周○○

    無誤後,即共同基於殺人、毀損、恐嚇、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在

    上開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先徒手毆打周○○之頭部,復由上開車輛副駕駛座取

    出預藏的球棒與辣椒水,明知以球棒用力毆擊人體頭部,有致命之虞,卻仍

    以球棒持續猛力朝周○○之頭部毆擊,並擊打周○○車輛車側,又持辣椒水噴向

    周○○之眼睛,並恫稱「給你死」等語,期間約3分鐘,致周○○心生畏懼,幸

    因周○○即時以手保護頭部,仍僅受有左手第四、五掌骨骨折、左上臂開放性

    傷口、雙側眼急性結膜炎、角膜炎等傷害,另周○○之妻張○○及女兒周○○

    (109年生)斯時在車內目睹,要求劉○宏、黃○振停手,劉○宏、黃○振則另

    基於傷害、恐嚇之犯意,對張○○及周○○噴辣椒水,致張○○心生畏懼,受有雙

    眼化學性灼傷及急性結膜炎、臉部及雙側手部皮膚炎等傷害傷害,致周○○受

    有雙側急性結膜炎、皮膚炎之傷害,此外因劉○宏、黃○振之攻擊行為,亦致

    周○○所駕駛之車輛左車側車框凹陷、座椅髒污、方向盤與後方保險桿破損而

    喪失原有效用,更致生行駛該道路之其他車輛往來之危險。劉○宏、黃○振行

    兇後,見周遭民眾聚集,張○○逃至民宅內報警及錄影蒐證,便乘渠等所駕上

    開車輛逃逸離去,而周○○經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劉○宏、黃○振就告訴人周○○所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

    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54條毀

    損與同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二).另被告劉○宏、黃○振就告訴人張○○、被害人周○○所為部分,均係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被告劉○宏、黃○振所犯上開殺人未遂罪、傷害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具體求刑:

    審酌被告劉○宏、黃○振前在花蓮地區參與「金虎佛堂」屢為暴力犯罪,無視

    公權力之存在,僅為在監之友人尋仇,便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藉口行車糾

    紛,持凶器意圖殺害服務於司法機關之公務員,事後更辯稱因告訴人之行車

    問題才為暴力行為,自信司法機關必定無法將之繩之以法,犯後態度欠佳,

    而深具法敵對意識,上開犯行非但造成告訴人等身心受創外,更造成聽聞上

    開訊息之一般民眾極大心理壓力,其挑釁司法、無視法紀之意既明,爰依法

    求處8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儆效尤。

    四、另案偵辦部分:

    有關於本件幕後教唆或與被告劉○宏、黃○振共謀為上開不法犯行之人,本署

    業已鎖定對象,另行分案追緝偵查。本署再次重申,倘有不法滋事挑釁公權

    力者,檢察官必會完整蒐證,從速從嚴進行偵辦,維護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

    之法律秩序。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www.hlc.moj.gov.tw/53445/53474/53475/949708/post

     

    36.犯罪防治角度:「緊急監護」爭議是立法怠惰所致 不能

         甩鍋給監所!    (蘋果新聞綱2021/10/13 )

     

    潘怡宏/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拜讀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衛福部草屯療養院黃聿斐醫師投書

    《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起爭議 監獄沒有專職精神科醫師才是核心問題》

    (以下簡稱「黃醫師投書」)後,深恐惶恐。因為黃醫師投書認為近來引發

    各界議論的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之問題,係肇因於監所未能提供足夠精神醫

    療照護所致,有違筆者之專業認知,特別為文回應,期澄清監所之功能以及

    緊急監護制度之問題發生之緣由,並為社會安全網之補漏盡份心力。

    社會莫對思覺失調患者獵巫

    首先,我們要感謝黃醫師提醒大家「思覺失調暴力犯罪佔比低,不應誇大負

    面形象」,更不應標籤化、污名化思覺失調患者,對其為誤想防衛式的獵巫,

    壓縮其生活空間,侵害其人性尊嚴。畢竟思覺失調患者,亦為我們的同胞,

    唯有消弭社會大眾對其非理性的敵意歧視,方能促使其自願就醫,儘早接受

    治療,降低因思覺失調而產生的暴力犯罪事件的風險。

    監所精神醫療資源亟待補強

    其次,黃醫師投書正確指出,「當今監所中精神醫療資源匱乏的問題,龥請

    政府有關單位正視,以提升矯正機構中精神醫療服務的品質。」因為,長期

    監禁的結果,勢必對於受收容人之身心照成重大的影響,更何況監所受收容

    人中存有許多未達法官可以依刑法諭知監護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裁定暫時安置或緊急監護處分程度之精障犯罪者,在在需要精神醫療資源挹

    注、支持。如果主管機關,可以聽從黃醫師之建議,從善如流補強監所的精

    神醫療資源,勢必有助於監所遂行其對於受收容人之建康照護義務,達成監

    所執行之目的。

    緊急監護問題無關監所之執行

    值得討論的是,黃醫師投書核心內容謂:「(前略)何以台灣監獄中的精神

    醫療狀況讓人擔心,以致於犯罪的精障犯罪者無處可去,司法院不得不以緊

    急監護法來因應?何不提升矯正機構中的對精障犯罪者施以適當治療的能力,

    讓精障犯罪者即使在判決未定、必須被羈押於看守所時,就能接受治療,而

    不是非要住院才能得到治療,更無須爭論『無罪推定』或『無病推定』、甚

    或刑前監護或刑後監護的問題。」據此,黃醫師似乎認為司法院之所以會提

    出緊急監護法,乃是因為台灣監所欠缺足夠的精神醫療資源,讓精障犯罪者

    不能獲得及時妥適之治療所致,從而只要給予監所足夠的精神醫療資源,就

    無須驚動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緊急監護」制度以為因應。果如

    此,黃醫師可能誤會監所之任務以及「緊急監護」法制問題真正的發生原因

    了。

    監所是教化受刑人、保全羈押被告之專業執行機構,不是醫療院所

    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專業機構,而監獄行刑之目的,旨在「促使受刑人改

    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監獄行刑法第1條參照),期使其得

    以早日復歸社會,營正常的社會生活,不再為犯罪行為;看守所,則是執行

    羈押處分之專業機構,而羈押處分之執行目的,乃在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追

    訴、審判與執行程序得以遂行並預防再犯(羈押法第1條參照)。簡言之,監獄

    與看守所乃是負有法定任務的專業執行機構,雖然基於社會國原則,監所對

    於受收容人之健身心康亦負有照護之義務,同時為達監所之目的,保障受收

    容人之身心健康,更是必要的前提。

    為此,《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不僅均設有「衛生與醫療」專章,在實

    務上,監所管理人員更「視病如親」對於罹患身、心疾病之受收容人,在監

    所有限的醫療資源下,無不儘量提供其最妥適的醫療照護。但監所終究不是

    醫療院所,能夠提供予受收容人之醫療資源本來就限,冀求監所提供予罹病

    的受收容人,如同專業醫療院所一樣的處遇,無異緣木求魚。當然,不能也

    不應期待監所可以如精神病院一樣提供予精障犯罪者最適切的精神醫療照護。

    讓專業的來!隔離治療要到醫院,不是進監所

    我們都知道,要治癒身心的各種疾病,一定要進醫院接受各項檢查、方能對

    症下藥,若有隔離治療之必要,也要到醫院,否則難以獲得適當的醫療照護。

    同樣的,監所只是專業刑事執行機關,不是醫療機構,對於因受限於有限的

    醫療資源而無法給予受收容人在監(所)醫治者,現行監所法制另外設有諸

    如自費延醫診治、移送病監、戒護就醫、保外就醫等措施,以保障受收容人

    之健康,無論如何,醫療事務就是應該要讓專業的來。職是,如果犯罪行為

    人是精障犯罪者,同時滿足可以依刑法宣付監護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

    (修正草案)裁定暫時安置或緊急治療處分者,其本身即欠缺受刑能力(接

    受自由刑執行的資格)或受收容能力(接受看守所收容之資格),應將其送

    入司法精神醫院或其他具有戒護能力之公私立精神醫院,施以相當之治療,

    而非將其送入監所,讓其在監所接受精神治療。

    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的問題,緣於法制不備,不是監所執行的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先行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

    人身自由之必要性,否則難以確保將來自由刑之確定判決得以實現者,設有

    羈押處分之制度;但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的

    行為人,行為時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陷無責任能力或僅有限制責任能

    力狀態下而實施犯罪,並可預期其將受法院諭知收容精神病院治療處分之判

    決,而有先將其收容或安置於精神病院接受醫療照護之必要性的精障犯罪者,

    卻未設有類似德語系國家之與「羈押處分」平行的「暫時安置」處分制度,

    形成法律上的漏洞,致使精障犯罪者,無法經由法院依法裁定將其暫時性地

    送入精神病院施以醫療照護。最多僅能由法院依據有違法治國之法律規範體

    系正義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為緊急監護之裁定,但上開

    保安處分執行法所定之緊急監護制度,對於緊急監護之要件、期間,以及如

    何聲請、審查、延長、救濟等相關程序均無規定,根本有違《憲法》第8條之

    正當法律程序,欠缺正當性之基礎。

    是以,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制,根本無法使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施予暫

    時安置處分或緊急收容治療處分必要性的精障犯罪者,得以被安置或收容於

    精神病院中,接受醫療照護,形成社會安全網的破洞。任其回歸社會,可能

    造成社會的不安;但將之收容於看守所,不僅於法不合,更可能因為看守所

    欠缺足夠的精神醫療資源,無法提供其適當的醫療照護,而侵害其健康權,

    甚至造成另類的酷刑。

    綜上,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之問題,事實上是主管《刑事訴訟法》之司法院,

    長期忽略精障犯罪者於刑事程序中之暫時安置或緊急收容治療的必要性,未

    能及時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進行修法,彌補法制漏洞以及社會安全網破口

    所致,與監所之執行無關。黃醫師是精神醫學專家,並非法學者或犯罪矯治

    學者,因此可能因為不熟悉監所之任務以及專業定位,以致於誤會精障犯罪

    者之緊急監護問題,係肇因於監所未能提供足夠的精神醫療所致,而非緣於

    立法者之怠惰。

    但不容否定的是,黃醫師為文殷切叮嚀,社會大眾應消弭對精障敵意歧視,

    促進思覺失調病患自願就醫,以降低發生其因思覺失調而發生犯罪行為的風

    險,以及促使有關單位正視監所欠缺足夠之精神醫療資源的意見,則值傾聽。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1013/AZD6O472OFAKRA77Z7JBN7E3Y4/

     

    37.精障詐病可24小時內鑑定釐清?檢察官:緊急監護草案過

          關;將變「恐龍製造機」!     (蘋果新聞綱2021/10/13)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如果有「恐龍製造機」,這部草案通過後,或可排名第一。

    雖說司法院緊急監護草案版本的立意良好,但實務上問題很大。面對精障者

    犯罪,舉凡小燈泡案、嘉義火車殺警、屏東超商挖眼案,都是社會矚目案件,

    他們似乎沒有懸念,公認精神障礙。但果真如此嗎?在案發第一時間,哪有

    這麼容易判斷呢?如果是鄭捷,他是精神障礙嗎?

    司法實務上,精神鑑定是困難的事,需要專家團隊收集充分資料,進行一定

    期間的觀察。尤其現實中,以精障「裝病」或「詐病」確實存在;而輕中度

    精障的犯罪,或者「反社會人格」伴隨精神疾病者,要能正確鑑別「犯罪當

    時」的意識,更是高度專業。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在24小時內鑑定出來嗎?

    實務而言,東扣西扣只剩4小時精神鑑定

    不,其實不到24小時,頂多4小時。因為,警察和檢察官總共只有24小時,

    須處理完所有的身體採證、行為模擬、初訊、複訊、偵訊、核對證據、整

    理卷證、撰寫聲請書,這些程序,通常要耗掉20小時以上。所以,可能只剩

    4小時,讓醫師去做精神鑑定。

    依據司法院草案版本,檢察官聲請「緊急監護」,應「提出必要之證據」;

    草案說明中更指明就是需要提出精神鑑定報告。可是只剩4小時,試問哪一個

    精神醫師可以寫出來?開玩笑吧!目前精神鑑定,都需要組成專業團隊,包

    含醫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進行一定期間的檢測與觀察,收集足夠

    資料(甚至可能長達半年)。即使認真開立鑑定報告,都還受到質疑,那短

    短4小時呢?

    如果比對《精神衛生法》第42條的「強制住院」制度,也都設有「緊急安置」

    5日和「強制鑑定」2日的法定期間,容許專業鑑定團隊利用這幾天盡速鑑定,

    至少讓精神醫師團隊充分收集資訊和近距離觀察。反觀司法院草案版本,並

    無相關配套,也沒有想到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給予專業鑑定

    團隊合理鑑定期間不予計入24小時的例外規定,竟只規定「檢察官應提出必

    要之證據」,實務上到底如何操作?倘若重大殺人滔天案,檢方在極短時間

    內根本無法取得「必要之證據」,卻又必須硬著頭皮聲請緊急監護,強制處

    分專庭法庭該如何回應?面對民意洶洶,難道只能「雖千萬人吾往矣」的駁

    回檢方聲請,當場釋放嫌犯回家,再發布新聞一切依法辦理、保障人權,引

    爆全民怒火?這時候恐怕國民法官也救不了。難不成,強制處分專庭也邀請

    國民法官參與,一起背鍋了。為何不把法律立好,何苦逼為難基層司法官,

    一手製造恐龍,一手呼喊建立司法信賴呢。

    有沒有病?檢察官和法官看法不同的狀況

    司法院草案版本更怪的是,如果殺人案中,檢察官認為殺人犯完全正常,便

    聲請羈押。但強制處分專庭上,被告對法官胡言亂語,玉皇大帝,辯護人抗

    辯精神障礙,應該「緊急監護」。倘若法官認為,被告確實精神障礙,這時

    該如何處理?依照司法院草案版本,竟然只能駁回檢方聲請,當庭釋放被告,

    不能職權裁定「緊急監護」。

    可以想像,當辯護律師牽著被告走出法庭時,那時全國何等群情激憤,民意

    洶湧!莫說蛋洗法院,連辯護律師都不知該怎麼對大眾辯解(難不成要說這

    是我的勝利嗎)。無奈,恐龍又被罵翻!

    有沒有病?檢察官和被告說法不同的狀況

    那如果反過來,檢察官在24小時內聲請「緊急監護」,但被告和辯護人竟然

    抗辯說:我很正常,我沒有病!法官又該怎麼辦?如果法官審理以後認為,

    被告確實是精神正常,不符合「緊急監護」,而且犯嫌重大「有」羈押必要,

    此際依照司法院草案版本,卻無法轉換程序,不能依職權下羈押裁定,只能

    駁回檢方「緊急監護」的聲請,一樣當庭釋放被告!(別以為不會有這種案

    例,鹹豬手性騷擾案件很多,而偵查中羈押至多4個月,緊急監護卻可能長達

    5年,被告如果腦袋清醒,應該會努力申辯自己絕對正常……,這恰可以證明

    他真的正常?)

    檢方聲請羈押或緊急監護,都可能被法院駁回

    總之,在司法院草案下,無論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者「聲請緊急監護」,

    都可能被法院駁回。因為是互斥的雙軌,一旦駁回,就是當庭釋放,檢察官

    只能事後抗告。而被告已經釋放在外,趴趴走的空窗期,就是社會的夢靨(也

    是社會安全網的「承擔」)。人民無法理解法律的複雜,只會看到,一個殺人

    的現行犯,法官都已經確認他殺了人的殺人犯,為什麼會被釋放趴趴走?為

    什麼不能先安置?果如此的修法,那再多的司法改革力道,還能剩下多少微

    弱而蒼白的掌聲。

    或許有人說,有一個解套,乾脆檢察官一次合併聲請:「先位聲明:聲請羈

    押」、「後位聲明:聲請緊急監護」!這未嘗不是一個方法,但現實上,法

    院是否接受還不可知的時候,檢察官已先精神分裂,檢察官也要邏輯一致,

    一方面先認為被告精神正常,另一方面又請精神醫師協助精神鑑定,先開出

    精神障礙鑑定報告,以備不時之需?!開庭變成打橋牌,一張一張出的賽局?

    筆者認為,為何草案不能更加周詳,為何不能容許,當法官不認同檢察官的

    聲請時,能夠依職權自為裁定?如果要說這有違刑事糾問制度原理,那能否

    立法設計,研議補強,先把這個困境的因應之道想好?

    筆者認為,司法院推出修法草案,立意當然很好。但草案缺漏或缺乏彈性的

    設計,迫使基層檢察官和法官只能僵化且受限的操作,眼見只能降生一隻隻

    的恐龍,無奈悲鳴。

    司法與精神醫療是一個需要整合,共同研議對策的領域。筆者不揣建議:

    第一、草案應增加精神鑑定的時間,配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不

    予扣計入24小時的條文,能產出更完善的鑑定報告給法官審酌。

    第二、草案應增加法官「依職權裁定」或「聲請程序轉換」的彈性措施,或

    者賦予檢察官先位、後位聲請之法源,或者其他解決之道(此部分尚待聰明

    之士研議)。

    本周四立法院公聽會在即,近日針對司法院草案版本的討論,集中在「緊急

    監護處分」與「暫時安置處分」之爭。在筆者看來,這不僅只是名分之爭,

    更有正確回歸法理之必要。現行犯在程序法上,可能需要「羈押」,也可能

    需要「緊急監護」,或者「暫時安置」,無論何種名稱,都是基於刑事「程

    序法」的需要,並非刑事「實體法」的提早執行。也正因如此,更可窺見

    「增加鑑定時間」、「法官職權裁定」、「檢察官先位及備位聲請」、「羈

    押聲請程序轉換」的操作設計,都是基於程序法上的需求,從而不應該以

    「提早執行監護處分」的「緊急監護處分」模式立法。尤其,參考前述《精

    神衛生法》第42條用語為「緊急安置」,更是在程序法的要求下,搭配緊急

    強制鑑定,不如和衷共濟,統一採用「安置」模式立法,明確定性為程序法

    上,與羈押制度平行之「安置」措施,而非「監護」保安處分,不僅符合法

    理,更能體現整體法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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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1013/LG3Q763GZ5CAVJJPITCIGJBWZ4/

     

    38.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起爭議 監獄沒有專職精神科醫師

         才是核心問題!      (蘋果新聞綱 2021/10/11)

     

          黃聿斐/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衛福部草屯療養院醫師

     

        拜讀邱忠義副教授投書《精障犯罪者治療不應拖到判決確定!學者:比照

    司法「無罪推定」的醫療「無病推定」不合理》,內心感到萬分不安,以為

    走在台灣街頭,隨時都會遇到精神病患隨機傷人,法務及衛福單位竟都甩鍋

    司法,未能積極任事,陷社會於危險之境。

    思覺失調暴力犯罪佔比低,不應誇大負面形象

    根據美國學者Swanson研究,思覺失調症患者在社區發生暴力風險的機率

    8%,為一般成人的4倍,看似驚人,但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暴力犯罪佔全部

    力犯罪不到10%;而高等法院廖建瑜法官統計近5年來,我國思覺失調症

    患者的暴力犯罪比率僅佔所有暴力犯罪的0.7%!這麼低的比率,何以形塑

    出若不將精神病患關起來,我們都不能安心回家的印象?媒體選擇性報導的

    偏誤,造成精神病患總是隨機傷人的印象?因為誤以為精神疾病是犯罪的免

    死金牌,所以犯罪被抓先說自己有精神病?或是自媒體的病毒式傳播聳動的

    新聞連結,以及隨之而來的恐懼,都是可能導致錯誤信念被不斷加強的結果。

    誠然,精障犯罪者的治療確實不該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空轉,所以美國或英

    國的矯正機關,都會聘任專職的精神科醫師提供精神醫療服務、特殊類型加

    害人的處遇或危險評估等,矯正機構的精神醫學早已是精神醫學領域的特殊

    分支,而由於工作地點及風險等因素,在監獄工作的醫師的薪水會較其他受

    雇醫師薪水高,因此徵才並不是問題。

    監所中精神醫療資源匱乏,籲請相關單位正視

    何以台灣沒有專門任職於監獄中的精神科醫師?何以台灣監獄中的精神醫療

    狀況讓人擔心,以致於犯罪的精障犯罪者無處可去,司法院不得不以緊急監

    護法來因應?何不提升矯正機構中的對精障犯罪者施以適當治療的能力,讓

    精障犯罪者即使在判決未定、必須被羈押於看守所時,就能接受治療,而不

    是非要住院才能得到治療,更無須爭論「無罪推定」或「無病推定」、甚或

    刑前監護或刑後監護的問題。

    敦請政府有關單位正視監所中精神醫療資源匱乏的問題,提升矯正機構中精

    神醫療服務的品質,讓精障犯罪者在刑前或服刑期間皆能得到適當的治療,

    無須等待判刑確定,或是未必存在的監護處分,才開始進行必要的治療。

    消弭社會對精障敵意歧視,促進病患自願就醫

    倘若社會期待精神病患都能自願的接受治療,維持精神狀態的穩定,進而降

    低暴力行為的發生,就應該停止傳遞帶有敵意跟歧視的言論,否則只會使不

    敢/不願意接受治療的病患或家屬,繼續躲在角落,直到問題難以收拾。停

    止污名化精神疾病,促進精神病患的就醫,提供適當的復健治療及社會支持

    體系,才有可能降低精神病患因疾病而產生的暴力風險,進而融入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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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1011/W7OGUZLFEBHKNENYUTEEOAD62A/

    39.最高法院與檢察官的法庭外之戰:受刑人的累犯枷鎖何解?

     (聯合報新聞網「嗚人堂」王子榮30 May, 2022)

    日前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一則裁定 ,罕見地引發最高法院和檢察官團體

    劍青檢改」的戰火,雙方新聞稿連發 ,措辭是一次比一次激烈,這對

    法官群體來說還真的是新鮮事,畢竟過去法官不語惜字如金,這次大法庭

    裁定上則是各種新聞稿齊發,唇槍舌劍,雙方戰的拳拳到肉,從法律上的

    論戰到是否新聞稿超出大法庭裁定內容,也有學者為文抨擊 ,當真是神

    仙打架。

    不過在這場英雄內戰中,外行看的是熱鬧,內行看的是門道;法律的論戰

    方興未艾,但有一群隔絕於社會上的受刑人,卻佇立在被遺忘的角落。

          累犯是什麼?為什麼這樣判?

    這號大法庭裁定究竟是在談什麼,又是如何捲起千堆雪?這其實和刑事實

    務的「累犯」有關,累犯最主要的規範是在《刑法》第47條第1項:「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同條第二項則是針對受刑人

    若在強制工作完畢後,又再一次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時,也會被認為

    構成累犯。

    之所以會有累犯的規定,比較直白的說法就是認為一個犯下刑罰的行為人

    ,明明就受到法律制裁,卻在結束後短短五年內,又再度挑戰法律的公權

    力,那自然要反應在刑罰的刑度上——意味著上次的刑度顯然沒讓行為人

    學到教訓,所以不僅重,還要更重!至少可以加到原來法定刑期的一半,

    這才有足夠的威嚇效果。

    《刑法》是實體法的規範,案件在訴訟中的進行則必須透過訴訟相關的活

    動來充實法庭活動,包括認定事實都要有一定的證據作為基礎,所以大法

    庭就把腦筋動到當要認定「累犯」時,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應加

    重其刑之事項,都要由檢察官具體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而在該裁

    定內更進一步指出目前司法實務在刑事審理案件中都會檢附的「前科表」

    (全名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不能當作認定累犯上的證據使

    用,這一下去檢察官自然跳腳,而基層法官也會認為具體個案如何認事用

    法、證據如何取捨還是審判獨立的核心,所以基層法官也不買單,本來該

    是傑出的一手卻變成裡外不是人的窘境。

    說穿了,大法庭想走的其實是大法官未走完的最後一哩路,鏡頭拉回到大

    法官解釋第755號的時空背景,累犯對第一線的司法實務工作者是尾大不

    掉的惡夢。一方面雖然說構成累犯要加重刑罰,可是因為我國立法者對於

    量刑是給予一定的區間內讓法官就個案不同去適用,例如,常見的刑法竊

    盜罪,刑度區間就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已經足夠讓法官去評價一個人如果一犯再犯的惡性,因此需要加重的

    刑度,根本沒必要去依照累犯的規定加重,在原來法定的量刑區間就足以

    評價。

    打開天窗說亮話,累犯在量刑的效果甚至比雞肋還不如,為了認定累犯,

    卻得在被告的前科表中不斷比對,甚至調來執行卷宗才能找到蛛絲馬跡,

    累犯也成了法官判決被非常上訴的重災區,而大法官在釋字第755號中只

    對累犯制度輕輕帶過,讓這制度沒有機會走進歷史,繼續永垂不朽,只留

    給司法實務滿滿的遺憾,所以大法庭才會煞費苦心,想透過訴訟上的操作

    面去造成實質上讓累犯廢除的路徑,只是剛出發就滑了一跤,也逼得最高

    法院院長只得硬著頭皮在法官論壇用問與答方式修正原來大法庭的意見,

    才讓風波慢慢平息。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司法實務的困境

    法律的論戰固然精彩,累犯對法律人來說,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

    仍然僅是法律適用、刑罰效果的抉擇,但累犯對於案件確定的受刑人來說

    變成揮之不去的切身之痛,看到這樣的說法可能會有疑問,不是說司法實

    務在遇到累犯時並沒有真的加重刑度到二分之一嗎?實際上受刑人所受的

    刑度宣告中,如果有累犯的情形時,就會連結到《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下稱《累進處遇條例》)中的分數計算,對於受刑人來說,一旦進入

    監所,所能期待的就是能盡快服完刑期重獲自由。

    監所內有各項的矯正手段,加上嚴苛的生活條件,足以讓受刑人吃足苦頭,

    但受刑人本來就得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然而,因為在徒刑中有累犯的

    宣告,這就會讓其在監所的處遇變得很艱難,如同在《累進處遇條例》中

    第11條所規定「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

    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累犯的受刑人一進到監所,馬上就會分門別類,累犯絕對是受刑人最有

    感的酷刑之一。

    為何要幫受刑人分類,這跟《累進處遇條例》中的分級處遇有關,在該條

    例中先依照刑度分類,如「有期徒刑六月以上到一年六月未滿」是第一類

    受刑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到三年未滿」是第二類受刑人,以次類

    推依照刑期的長短分為16類,而在一類別中,再依照分數分為四級,不同

    的級數在監所的日子中代表能獲得的待遇大大不同,包含能否閱讀自備書

    籍、聽收音機、接見及寄發書信、獨居房能不能擺設家屬照片、勞作金可

    動用的範圍差距等都一環扣著一環。

    級數的升降取決於責任分數的累積,其中受刑人心中最軟的一塊,就是執

    行過程中的累進處遇的縮短刑期 ,累積分數的過程中會達到刑期縮減的效

    果,在上面這些誘因下,自然會讓受刑人有動力在監所內好好的遵守相關

    要求,讓日子慢慢回歸正軌。

    然而,當受刑人有累犯時,累進處遇需要的責任分數就是逐級增加其責任

    分數三分之一,這就造成受刑人因為累犯制度而要拿到相對應的責任分數

    門檻更高,更高的責任分數無異墊高了假釋門檻,自由的日子更遙遠,是

    望穿秋水,也是度日如年。

        累犯:生存與復歸的是非題

    當一個人犯錯而必須入監服刑,也必須設想他終究有回到社會上的一天,

    當隔絕於社會越久,回家的路越見模糊,而累進處遇條例其實已經將受刑

    人貼了滿滿標籤,甚至一些人性的需求都是要靠累積分數才能獲得。

    這些或許有監所管理跟矯正上的需要,但累犯的制度在司法實務已經是說

    理不足,甚至要被遺棄的制度,卻成為受刑人增加監所內生存難度的沉重

    枷鎖,無異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在累犯制度再度因為最高法院和

    檢察官們爭論的焦點之際,放低身段用受刑人的角度來看,才知道這已經

    是生存與社會復歸的一道是非題。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756/6350633

     

    40.殺人不償命1/全國38死囚恐死裡逃生;憲法法庭「撿到

         槍擬翻案?     (ctwant-logo記者:項程鎮 2022-06-15) 

        涉嫌殘殺合夥人造成2屍3命的泰裔男子王大賢逃回泰國,引發喧然大波

    ,讓死刑議題再度浮出檯面。據了解,司法院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的

    「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等分案原則可能牴觸「法定法

    官原則」而違憲,因此受理邱和順、黃春棋、黃凱麟、沈文賓等三審定讞

    死刑犯的釋憲案,如未來獲半數以上大法官支持,目前關押在全國各監獄

    的邱和順等38個死囚,極可能因死刑定讞判決違憲而獲得翻案,引起國人

    關注和被害家屬極大恐慌!

        由於台灣社會超過8成以上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加上年底將進行縣市長

    大選,司法院憲法法庭如果「不體貼」執政當局,驟然替38個死囚翻案,

    極可能對執政的民進黨選情造成不利影響,不少法界人士判斷,在多數大

    法官為民進黨總統蔡英文提名任命的憲法法庭,應不至於在選前搬石頭砸

    執政黨的腳,最多只會開庭測風向,一般預料縣市長選舉後,憲法法庭可

    能就要對死囚釋憲案攤牌。

        所謂「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等最高法院分案原則,

    是司法院為讓案件早日確定,因此在1987年陸續函令最高法院,要求針對

    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大刑案,以及案件經二次以上發回更審,再上訴最高

    法院,須由同一法官審理,除非法官調動或退休才能換人,避免案件一再

    發回,影響當事人權益,不料這2個分案原則竟成為憲法法庭替死囚翻案

    的「破口」。

        有法界人士指出,「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將案件重

    複分給同一法官,牴觸案件不能指定分給特定法官的「法定法官原則」,

    如果以此推翻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的38個死囚案,看似冠冕堂皇,不過在

    被不少民眾認為朝實質廢死邁進的憲法法庭和執政黨眼中,彷彿在路上

    「撿到槍」,讓憲法法庭和執政黨口口聲聲強調的「憲法意識」和「人權

    立國」,可能成為殺人免償命的通關密碼。

        據指出,司法高層原先希望最高法院自行開會廢除「重大刑案連身條款」

    、「更二連身條款」的分案規則,這樣就可以將縱放38個死囚的違憲問題,

    甩鍋給最高法院,因此最高法院才會在今年3月29日召開法官會議討論,不

    料與會多數法官「未能體察上意」,最後以壓倒性多數表決反對討論本案,

    把這個燙手山芋丟回給憲法法庭,導致「第四審」的大法官們要自行決定是

    否宣告「連身條款」違憲,這下憲法法庭就要自行面對是否替38死囚翻案的

    後果,並接受全國人民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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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殺人不償命2/死囚翻案恐將趴趴走;法務部擺爛不槍決也

        不修法?     (ctwant-logo記者:項程鎮 2022-06-15)

       法界盛傳司法院憲法法庭擬透過宣告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違憲,再經

    由檢察總長非常上訴,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檢視死刑確定判決後,替38個

    死囚翻案。由於在兩公約和所謂教化可能性的人權大旗下,最高法院從去年

    起開始不判死刑,形同實質廢死,一般認為未來如果重審死囚案,改判無期

    徒刑的機率不小,還可能因為死刑判決遭撤銷,須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

    的羈押不得超過5年規定,讓法院不得不放人,形成死囚趴趴走的恐怖場景。

        翻開38個死囚判決,以一再主張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違憲的黃麟凱為例,他

    不滿王姓前女友提分手,加上盜領花光女友大學學費曝光,遭到討債,竟在

    2013年10月1日持偷打的鑰匙潛進女方家中,沒想到,黃男剛進屋就被王母

    撞見,竟一不做二不休,先勒斃王母,再躲藏屋內,等王女回家性侵殺人得

    逞,黃被捕後推說王母看不起自己才下手,不但毫無反省能力,還一直主張

    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法官王復生等人重複審理他的案子違憲。

        再如追求正妹不遂,竟開車殘忍撞昏被害人再殘殺176刀的王鴻偉,他家

    境優渥,出身淡水建商世家,當時24歲的王鴻偉在聚會中認識年僅20歲張

    雅玲驚為天人,不滿屢遭拒絕,竟在2000年9月26日開白色賓士車撞昏張雅

    玲後,把她放進後車廂,張雅玲清醒後奮力反抗,王鴻偉竟拿出開山刀朝她

    亂砍176刀,香消玉殞的張雅玲只剩頭皮連著頭骨,王行兇後還刻意脫掉被

    害人下半身衣物,企圖布置成姦殺假象。

        王鴻偉殺人後毫無悔意,一審士林地院判決前夕,王母到看守所探視時,

    告訴他準備以880萬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將先付200萬元,王竟要求母親不

    要先付錢,等判決結果再說,以免到時「沒了錢、又沒了兒子」。本案歷

    經7次更審,每次法院都判處死刑。被害人大姊曾公開受訪稱:「遲來的正

    義已經不是正義了,王會不會執行死刑,對他們來說已經沒有差別,他們只

    希望王鴻偉不要再回到社會,去害其他的人而已。」

        不少法界人士痛批蔡政府和法務部,認為讓38個死囚以拖待變,執政當

    局難辭其咎。名律師陳長文曾指出,倘蔡政府「有意」將「廢死」作為政策

    方針,就該開天窗說亮話,而非用暫緩執行死刑以拖待變!政府有責任向全

    民交代死刑存廢何去何從。1987年被綁架殺害男童陸正的爸爸陸晉德,也曾

    痛批法務部竟然拖2、30年,不執行最高法院定讞的案件,他斥責法務部

    「為什麼不執行死刑、阻擋死刑?」並強調:「我們老百姓不同意!」

        不少藍綠立委也看不下去,曾在質詢時建議法務部長蔡清祥,若法官現在

    不太願意判死刑,法務部也不執行死刑,應在《刑法》增加「無期徒刑不得

    假釋」、或「終身監禁」條文,不過蔡清祥回應,這樣會使監所教化產生很

    大的問題,因此要多方考慮。

        法務部對執行死刑態度消極,也不願修法徹底解決死刑問題,讓許多在監

    死囚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形成另類慘無人道酷刑,從法務部長蔡清祥2018

    年7月上任以來,已有4名死囚非自然及自然死亡,其中包括2019年在台北看

    守所上吊身亡的陳昱安,以及不同意廢死團體代為釋憲、卻因胃癌病死台中

    監獄培德醫院的吳慶陸,另外2人則是創下最高齡84歲病死的郭旗山、以及

    苦等不到釋憲成功就罹癌死亡的鄭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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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光電政策,如末路狂花?

              (中時新聞網2022年06月28日彭蕙仙)

        為了補足綠能,日前經濟部能源局公布將大幅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其中,為了增加光電供應,將會規定所有新建、增建及改建的建築物,符合

    一定條件者,都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版。一旦該法通過,能源局

    將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擬定實施辦法。

        至於因為裝置光電設備所衍生的建置成本,可能得由建商及實施者埋單,

    一旦建商將增加的成本轉嫁給購屋者,形同變相提高房價,加重購屋者的負

    擔,是否牴觸政府整體的房價政策,值得觀察。另一方面,由於法案修訂方

    向將強制要求都更案實施屋頂光電板設置,建商及都更戶因成本及施工時程

    等考量,勢必將增加都更的難度,因而影響都更的意願及可行性,延緩都更

    進度。

        蔡總統自2016年上任後,即不斷強調一定會貫徹「2025非核家園」的政

    策,在核電歸零下,2025年的電力分配將是煤電50%、氣電30%、綠電

    20%。不過,自經濟部長王美花明確表示,2025綠能占比將無法達標、將

    只有15%後,蔡政府已幾乎不再提「2025非核家園」,而是改提「2050淨

    零排放」。

        改談2050是將能源政策的目標往後延了25年,而目前檯面上的政治人物

    25年後將身在何處,誰也不知道,壓力頓時大減,唬爛、吹牛的空間當然就

    更大了。

        但即使時間往後推移了25年,當前執政的蔡政府還是必須提出一套能源政

    策,而且較之2025年,2050年連火力發電都必須歸零,在此情況下,綠電的

    比例勢必更高。根據蔡政府「目前的」規畫,為達成淨零排放的目標,將成

    為綠能發電主力的太陽光電,2050年的裝置目標為40至80GW(10億瓦),

    目前全台光電裝置容量約8.1GW,2021年的目標本來是8.75GW,所以目前

    的進度已經落後了,且光電發電量僅占總發電的1.95%,因此經濟部不得不

    修法,以強制手段提高裝置量。

        問題是,有自然條件限制的太陽光電,並不是政府要求更多、更快就可以

    達標。根據能源專家清大李敏教授的計算,如果光電量要達標,台灣單位面

    積光電裝置的密度將會是德國的4倍,以台灣的地型與居住條件,這根本是不

    可能的任務!

        目前蔡政府所推動的光電政策早已造成各地的亂象,如1/10土地將開發成

    為光電案場的台南七股,對水鳥棲地、居民生活空間和漁民生存工作權造成

    嚴重衝擊。而且因缺乏把關機制,造成許多案場根本就只有發電卻沒有魚,

    因此當地的漁會和環團日前要求經濟部必須為光電開發踩下煞車,畢竟整個

    政策已經失控。

        屋頂光電之所以一直難以達標,就是因為民眾對屋頂產權、漏水疑慮、太

    陽能板設置長達20年等多有考量,因此意願始終不高;何況房舍是人民的私

    有財產,政府憑什麼強迫民眾一定要在屋頂裝置太陽能板?只能說,在電力

    配置不夠多元的情況下,為了提高綠能,無計可施的蔡政府已如末路狂花,

    只能推出可行性低、破壞性強的全民瘋狂裝設屋頂光電這樣的政策,未來將

    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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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ush.turnnewsapp.com/content/20220628000431-260109

     

    (43).錯誤能源政策?虧2000億:蔡照吹冷氣 !

                   (2022/06/29 中國時報 周志豪.呂筱蟬)

        蔡政府強推2025非核家園,導致國內發電成本大幅提升,電價將大漲。

    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昨天在臉書再度重炮批評蔡政府,「錯誤政策比貪汙更

    可怕」,國際間對核能態度已經轉變,甚至視為綠能,但台灣政治人物卻死

    守20年前舊觀念,拒與時俱進修正,害慘所有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示警,錯誤的能源政策不重新檢討,這次電價大漲,

    是預告未來高電價時代來臨。

        趙少康前天就質疑,台電今年因減核、天然氣發電成本增加,累計虧損上

    看2000億元;但過往總統貪汙100億元就引發紅衫軍上街頭抗爭, 現在蔡英

    文虧國家2000億元,卻還好好坐在總統府吹冷氣,痛批「錯誤政策比貪汙更

    可怕」。

        「以前反核是對的,現在反核是錯的」。趙少康批評,民進黨死抱反核神

    主牌無限上綱不應該,新北市府卡住不發核廢料乾式貯存場使用執照,導致

    在新北市境內核二廠1號機須提前除役,核一廠2部機組甚至連除役作業都無

    法推動,遑論延役可能,廢核國民黨不是沒責任。

        趙少康說,台灣核電廠只能用25年,日本卻可用40年,美國甚至用到60

    年,若台灣相關管制跟上國際潮流,就能緩解供電備轉容量不足、發電成本

    越來越高、電價越來越貴的困境。

        趙少康昨再主張,在核四重啟不易下,已運轉多年的核一、二、三廠應適

    當延役,為綠能或下世代新興能源爭取喘息空間,才是負責任的政府。

        賴士葆表示,漲電價並不能解決台灣穩定供電隱憂,蔡政府應聽聽工商界

    迫切希望重新檢討能源政策、重啟核能的聲音,但「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

    他擔心明年核二廠2號機再除役,供電需求緊張,電價成本還會節節上升。

        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王鴻薇昨天也批評,表示面對國際能源價格提高,

    日、韓提高核電發電占比,力保不缺電、不倚賴國際能源;但是,我國火力

    發電占比高達84%,現在卻仍對核二、三廠是否延役懸而未決,應對政策一

    籌莫展,結果就是台積電漲電費15%。

        針對工業用電大戶電費大漲,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人張善政28日也怒批

    在民進黨政府能源結構錯置趨勢下,民眾要有電費還會繼續調漲的心理準備。

        張善政表示,問題是,錯誤的能源配比,漲價了又一直停電,民眾是不會

    接受又貴、又常停電沒品質的電力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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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629000363-260118?chdtv

     

    44.【瑞不可擋】警界人事升遷成為政治角力戰場!

            (放言Fount Media 202275 週二 上午7:00文/王瑞德)

    台灣成立警政署後,一直由軍方將領擔任署長,包括周菊村、孔令晟、何恩

    廷、羅張,由台北市警察局長升任警政署長者,包括丁原進、王進旺、王卓

    鈞,由警政署副署長升任者則有謝銀黨,由警察大學校長平調接任者則有顏

    世錫和姚高橋,由刑事警察局長接任者包括莊亨岱、盧毓鈞和侯友宜,陳家

    欽是第一位由高雄市警察局長升任者,黃明昭緊接其後,陳國恩則是由新北

    市警察局長升任的第一人,不過最讓警界譁然的是張四良,他是台灣首位由

    航空警察局長直接升任警政署長的警官,但是官運不佳,才上任九個月就下

    台,成為任期最短的警政署長。

        警界升官文化

    歷任警政署長派任人選毫無標準,身為台灣八大情治單位之一,而且是除掌

    握政治偵防的調查局之外,手下擁有包括保防、刑事在內七萬警察大軍的情

    治首腦,所以警政署長人選通常要三軍統帥總統點頭同意。問題是警政署在

    行政編制上只是政府三級單位,他的頂頭上司是內政部長,所以內政部長徐

    國勇不管在體制內或法律規定,確實擁有警監以上高階警官的任命權,警政

    署長則擁有全國各縣市警正級以上分局長、大隊長的任命權。

    過去鑑於警政署長人選是由總統決定,所以從中央到地方行政首長對於高階

    警官調動比較沒有意見,但是這樣的默契卻被初任台北市長的陳水扁所打破

    ,1995年高階警官大調動中,陳水扁堅持要將時任松山分局長的陳衍敏,直

    接跳升為台北市警察局督察長,按照當年台灣警界的升官文化,台北市乙等

    分局的松山分局長必須先升任為中山、大安、萬華、大同等甲等分局長,再

    外派擔任外縣市警察局長,或四大港警所長現稱港警局長,接著再調回警政

    署接任組長,再外放直轄市擔任督察長,因為台北市警察局督察長若不是升

    任副局長,便是直接調任直轄市外重要大縣市警察局長,陳水扁此舉形同讓

    陳衍敏官升二級,警政署如果答應無法服眾,如果不同意又影響全國高階警

    官大調動,脾氣火爆的警政署長盧毓鈞在大局為重的考量下,最後寫下「相

    忍為國」四個大字,勉強批准同意,不料高升督察長後的陳衍敏卻無端捲入

    周人蔘賭博電玩事件,雖然最後歷經多年纏訟獲判無罪,卻已斷送警界大好

    前程。

    自此之後,全國各縣市首長紛紛跳出來主張警察局長任命權,其中有一位警

    政署派任的警察局長還被不爽未獲尊重的縣長趕出去,只好委身記者室辦公,

    從此以後,警政署開始每次均提供二到三位人選由縣市長圈選,有背景、有

    手段的高階警官則自己找上縣市長,甚至曾發生縣市長因不滿中意人選未獲

    推薦,竟連續退回兩次名單的事件;但是這些年來,推薦圈選名單的作法又

    被打破,再度回到了中央和地方互相角力的現象。

        人事異動引紛爭

    台灣警界最早有正科派、特警派、山東幫、福建幫之分,三十多年前更出現

    了四大公子派,拉幫結派,各顯神通,提拔親信,剷除異己,一人得道,鷄

    犬升天,主子跨台,前途無亮!

    為了警界人事制度吵架的案例,當屬時任刑事警察局首席副局長盧毓鈞,他

    在前往警政署開大會時,因為休息時間跟警政署長羅張報告人事調整應避免

    破壞制度及警界倫理,和自己的上司當眾大吵一架,由於兩人越吵越大聲,

    盧毓鈞當場向羅張説:署長,你知道天地之間還有正氣嗎?你讀過正氣歌嗎?

    於是現場大聲朗頌文天祥的正氣歌!使所有人瞠目結舌。

    警界人事每逢異動,就會興起建立可長可久、可供遵循的警界升遷制度之議,

    每一次都煞有其事建立制度,但是一旦下一任警政署長走馬上任之後,又會

    推翻前人政策另立制度,幾乎成了司空見慣、見怪不怪。台灣的警政署長原

    本都由軍人轉任,軍轉警最後一任是羅張,莊亨岱則是第一位正式由警察出

    身擔任的警政署長,也是首位由三線三星刑事警察局長升任三線四星警政署

    長,繼任者盧毓鈞也是由刑事警察局長升任警政署長,由於三線三星台灣省

    警務處長丶直轄市警察局長丶另一位三線四星警察大學校長易生不服,所以

    當時就建立一個制度:從此警政署長不再由刑事警察局長升任。

        地方首長提拔愛將

    但是制度因人建立也因人而異,現任新北市長侯友宜在政治圈裡的貴人雖是

    朱立倫,但是他在警界得以一路坐直升機升官的貴人卻是陳水扁,阿扁不在

    乎警界反彈,硬是一手提拔侯友宜,使侯友宜再度成為由刑事警察局長升任

    警政署長的特例,有自稱資深社會記者的人表示侯友宜擔任中山分局長時,

    就有人預言他以後會接警政署長,這根本是鬼扯!因為別説侯友宜根本沒當

    過中山分局長,事實是他連一天派出所所長或分局長都沒當過!侯友宜是刑

    事出身,從台北市刑警大隊除暴組分隊長由師父一路帶領,破大案、捉要犯,

    正逢十大槍擊要犯橫行台灣時代,二次獲得破格擢升,他只當過中山分局刑

    事組長,繼任者就是現任台北市警察局長楊源明,他一路在刑事系統發展,

    不管是台北市刑警大隊正副隊長、刑事警察局正副局長,唯一外放行政資歷

    是當時尚未升格的桃園縣警察局長,如果要按照警界資歷完整升官文化,沒

    有陳水扁的堅持任用,侯友宜是不可能成為台灣最年輕丶升官最快的警政署

    長,直到馬英九接任總統,為了拔擢王卓鈞,才將他改調為警察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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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E7%91%9E%E4%B8%8D%E5%8F%AF%E6%93%8B%E3%80%91%E8%AD%A6%E7%95%8C%E4%BA%BA%E4%BA%8B%E5%8D%87%E9%81%B7%E6%88%90%E7%82%BA%E6%94%BF%E6%B2%BB%E8%A7%92%E5%8A%9B%E6%88%B0%E5%A0%B4%EF%BC%81-230018544.html

    (感謝 2022年07月06日吳0汝先生Line 轉貼提供分享

     

    45.【李福軒專欄】抄襲、原創、碩論、博論 !

                    CNEWS 匯流新聞網 2022.07.07 

           (李福軒/美國猶他州立大學電機博士、科學論政人)

    其三.談談 碩論、博論的差距。

    博士學位論文的最基本品質要求有三項:

    一、周延的相關研究Review與方法論的廣泛性探討。

    二、研究與分析方法的原創性。

    三、高品質的原創性論述與結論

    其中最要緊的是「原創性」!

    「原創性」的基本要求是:只要是描述自己的研究,包括研究方法及實驗

    結果,有一丁點的抄都不行。

    而碩士學位論文則沒有這樣的要求,基本上可以照著別人的方法做實驗,但

    對實驗結果必須要有自己的論述。

    也就是說,碩論聚焦於學習研究方法的實踐,對於原創性要求並不非常嚴格。

    雖然碩論的原創要求沒有博論嚴格,但還是有基本底限的。除了文獻探討之

    外,「不能整段抄(就是必須用自己的詮釋來描述)」。

    因此,碩論與博論兩者在原創的定義有相當大的不同,但反正都不能直接抄!

    相信以上說明可以釐清讀者對最近論文學位事件的一些疑問。

    如果都是自己做的研究,誰抄誰?誰才是原創?就看是誰的論文先發表。

    就算有人先發表了,是否可取得學位?那還是指導教授與學位委員們認定。

    最後,退千千萬萬步言,真的要確認論文是誰寫的或是研究是誰做的?

    唯一辦法,就是把有爭議的人都找出來,讓大家問過一輪。真正自己做的,

    必然對答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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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pe33jLq?utm_source=lineshare

     

    46.法官護言論自由1/替「黃昭堂銅像」掛口罩沒觀眾,政治表態難

        開罰?      (CT WANT 記者:項程鎮 2022-07-24)

        台灣人民共產黨正、副主席林德旺、鄭建炘及支持者王瑞鎰等人,今年4月

    28日到台南七股的黃昭堂紀念公園,在前台獨聯盟主席黃昭堂銅像舉五星旗

    和標語,還把印有五星旗圖案的口罩放在銅像前,遭台南市警局佳里分局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承審的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為

    此撰寫6千多字的裁定書,認為本案屬言論自由範疇,裁定不罰,還可抗告。

        此外,林德旺、統促黨發言人張孟崇等人,今年2月1日到烏山頭水庫替日

    本人八田與一銅像戴口罩案,同樣遭台南警方移送,徐安傑審理後一樣裁定

    不罰,警方原先表示不抗告,在綠委及支持者抗議下,改提抗告,這次林德

    旺等人改到黃昭堂銅像前搖旗抗議仍不罰,是否將掀起綠營支持者另一波抗

    議和反彈,外界都在看。

        有意思的是,徐安傑曾在2014年6月間承審成功大學校友李盈叡拆除「光

    復校區」校名英文招牌,以抗議校方否決「南榕廣場」案,時任台南地院刑

    事庭受命法官的徐安傑判決李男被控毀損無罪,包括現任民進黨副秘書長林

    飛帆在內的綠營支持者一片叫好,不料徐8年後裁定林德旺等人給八田與一

    口罩免罰,綠營和支持團體卻罵聲不斷,指他不適任法官,同樣是言論自

    案件,綠營態度天差地別。

        裁定指出,林德旺一行人2022年4月28日中午12點多,到台南的黃昭堂紀

    念公園內,持五星旗及寫有「民進黨當局常用涉嫌辦案有執法過度嗎、反民

    主自由嗎」的紅色看板,並把印有五星旗圖案的口罩放在黃昭南銅像前,宣

    傳政治理念,台南警方認為林德旺等人的行為造成遊客紛紛走避、不敢靠近,

    已影響社會秩序,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

    場所行為」移請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警詢時,林德旺等人承認到黃昭堂紀念公園宣傳促統,但都否認擾亂社會

    安寧秩序,鄭建炘在警詢時辯稱,當時只是單純舉辦20分鐘的統一及防疫宣

    傳活動,「公園連一個民眾也沒有」、「連管理員也沒出來制止」。

        承審法官徐安傑勘驗youtube上、林德旺等人的抗議影片,發現長達1分

    49秒的影片中,可視範圍內無人在場,且林德旺當場演講,宣傳政治理念,

    鄭建炘和王瑞鎰除手持口罩、舉旗外,沒有喧嘩、喊叫、妨害他人安全的行

    動,因此認定沒有台南警方所謂「遊客不敢靠近、干預遊客遊園動線」情形,

    難以認定違反《社維法》,所以裁定免罰。

        徐安傑強調,法院不應帶有任何色彩或特定意識形態,所以不論主張台灣

    獨立或兩岸統一,或台灣成為美國第51州的言論,在法院眼中均為等價,應

    受同等的審查和保障。民主自由可貴是在相互尊重下表達意見,在踰越法律

    界限之前,沒有人需要為自己的認同道歉。雖然林德旺等人的言論和行為,

    可能讓部分人覺得厭惡和反感,但還是和散布仇恨、歧視或煽惑攻擊言論不

    一樣。

        徐安傑指出,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5、644等號解釋意旨,具有高度政

    治性議題、即關於「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在尚未對國家安全、社會

    秩序造成重大明顯而立即危險前,均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而林德旺演講影

    片中,自稱「紅統統派」和宣揚五星旗,可能使多屬台灣人心生厭惡、冒犯

    等負面情感,但隻字未提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也沒有仇恨或鼓吹犯罪言論,

    顯無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的可能,因此不管法院是否認同他們的言論或觀點,

    都應給予完全尊重。

        徐安傑表示,台灣的民主環境不應該建立在犧牲少數人自由權利的「維穩」

    上,法院願意相信台灣人民具有自由意志及理性思考能力,所以任何意識形

    態的政治性言論都可以被討論,才有助於人民避免被特定意識形態煽惑,法

    院基於對憲法價值的確信,有義務敦促行政權免於過度審查、引發寒蟬效應。

        徐安傑也質疑,林德旺等人的影片在警方移送前,觀看次數僅100次,法

    院勘驗時,觀看次數不到200次,可見本案擴散僅止於小眾,警方移送後,

    反而可能登上媒體版面,再次激化不同意識形態的對立。如果今天有人替蔣

    姓銅像戴日本口罩,或未自稱紅統統派但發表類似林德旺言論再上傳影片,

    是否會受到警方同等關注?徐安傑在裁定書最後也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

    部分條文,移送法院裁定不罰比例偏高,值得學者專家研究和社會公評。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96658

     

    47.吳典蓉專欄:論文門的世紀謊言?

              (風傳媒吳典蓉 2022-07-28)

        不論國內還是國外政壇,凡是政治還算上軌道的國家,幾乎任何政治人物

    遇到論文抄襲爭議事件,不是下台就是退選;相反的,林智堅論文門事件

    發後,民進黨人士幾乎口口聲聲買單林智文是原創的說法,更令人嘆為

    觀止的是,民進黨人士奇詞辯護已到令人驚異的地步,這些辯詞挑戰的不是

    專業,而是人們的常識、甚至是基本邏輯。

        例如,論文抄襲爭議事件剛爆發時,林智堅及綠營第一時間的回應,這是

    「毀林智堅三部曲」,將論文事件轉移成藍營選舉陰謀,只是,藍營即使真

    有心毀掉林智堅,卻也要有論文爭議作為素材才行,更何況是台大國發所和

    中華大學兩案併發,牽連甚廣,做為民進黨的手下敗將,藍營何有能力串連

    諸多單位炮製如此大的陰謀!

        不過,將任何爭議或醜聞導向政黨鬥爭,這已是民進黨面對危機的標配,

    例如,台大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開會、並約談論文門另一位當事人余正煌,

    這是正常的程序,林智堅競選辦公室發言人卻公開批評國民黨將政治髒手伸

    向校園及公務機關。

        根據《另類事實》一書,經濟學家賴希勾勒模型、解釋川普如何在十個步

    驟內,將謊言轉變為以假亂真的話;換句話說,當川普被指控說謊時,他就

    反擊媒體或對手,漸漸的,原來一句謊言弱化成爭議言論,當很多人支持川

    普時,爭議言論再度弱化成不過是政治兩極對立的言論,到最後,謊言取得

    和真相平起平坐的地位。就如在論文門事件中,綠營刻意打擊台大倫理審議

    委員會的公信力,論文是否抄襲、政治人物是否誠實成為可以各說各話的另

    類事實。

        當然,和黨派化的「另類事實」相比,有些謊言會讓人覺得智商受到侮辱,

    在論文門事件中也出現一些。

        論文爭議過了將近一周,林智堅接受主持人黃光芹專訪時, 他仍以「舊

    案」和老師們都出面幫他說話來自我辯護;老師出面力挺並無意義,論文抄

    襲案中、指導教授往往也是利害關係人、很難逃避責任;至於「舊案」說不

    但挑戰人們的記憶力,事實上這個解釋更是謊言中的謊言,時力澄清2020質

    疑的是國民黨立委的論文,和林智堅無關,更關鍵的正如王鴻薇所說,竹科

    這份委任報告沒有上網公告過,所以從來沒有人拿這個政府標案去跟林智堅

    的碩士論文比對。舊案這個謊言還是個可以混淆視聽的文字遊戲,因為舊案

    不等於結案,即使是舊案都不代表林智堅已通過檢驗,更何況完全是新案。

        論文抄襲爭議中最大的破口是台大國發所另一位當事人余正煌,在中華大

    學案中著作權可能遭到侵害的竹科管理局,不敢伸張契約權利,不會面臨上

    級機關追究、也不用擔憂任何單位追究瀆職問題,但余正煌若捲入抄襲爭議,

    就可能要面對公務人員懲戒法的處分;綠營方面從林智堅到陳明通,為了打

    破學術上通常判定是後者抄襲前者的慣例,特別翻出陳明通寄給林智堅助理

    的電郵這樣不具說服力的證據,要證明是林智堅先發想,證明林智堅未抄襲;

    但是,綠營最誇張的謊言可能是,他們不但要洗白林智堅抄襲一事,他們甚

    至同時也要否認余正煌抄襲。

        余正煌否認抄襲的三點聲明曝光後,綠營人士放話,余的看法和陳明通一

    樣,兩位學生都未抄襲,只是因為老師給了相同的資料。

        這要挑戰的不只是我們的常識,還要挑戰我們的邏輯,就是兩份論文的前

    三章相似度高達8成,連錯誤都一樣,基本邏輯不是林智堅抄余正煌,就是余

    正煌抄林智堅,不可能兩者皆非,如果人們可以相信綠營這樣的推論,政府

    再怎麼離譜的宣傳,都可以長驅直入、人民都會買單;當人民的基本邏輯都

    可以被挑戰,就像二加二等於五,此刻離一九八四也就不遠了「如果你說的

    謊言範圍夠大,並且不斷重複,人民最終會開始相信它」,這是德國第三帝

    國宣傳部長戈培爾的名言,就如納粹宣傳猶大人造成德國的苦難到川普宣稱

    他贏得2020大選,都是如假包換的大謊言(The Big Lie),論文門事件

    再延燒下去,也有發展成大謊的潛力,台灣也將淪為是非難分、真假不辨的

    困乏之地。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www.storm.mg/article/4444734?utm_source=Line%E6%96%B0%E8%81%9E&utm_medium=%E5%BB%B6%E4%BC%B8%E9%96%B1%E8%AE%80%E6%96%87%E4%B8%AD&utm_campaign=Line_today&_trms=0527be1ee23befb8.1659177445442

     

    48. 媒體報導>臺灣「言論自由末期」?

    (A).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定調「數位中介法」?「立法」踩煞車!爭論

        過大,要多溝通。       | 自由電子報 | LINE TODAY / 2022.08.20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nXGVe21?utm_source=lineshare

     

    (B).【鄭亦真辣晚報】霸王條款! 「數位中介法」若過關,宛如言論

           自由末期?違法罰千萬,中天新聞 精華版/ 2022.08.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mUMUY-y2EU

     

    (C).「懶人包」告訴你《數位中介法》多可怕?「言論自由末期」,嚇壞

           2千人!         | ETtoday新聞雲 / 2022.08.20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320614&from=ampshare-line-fixed

     

    (D).「聯合報」 社論;「數位中介服務法」

                   (2022/08/22記者侯永全)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相關人士說,草案不會胎死腹中,但

    就算一切順利,也要2023年底或2024年初才能送立法院審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可能終結台

    灣最後的言論自由空間,在野黨反對,學界也勸阻,蔡政府仍一副強渡關山

    姿態。直到最近三大數位協會聯名要求暫緩立法,各大平台紛表憂慮,網路

    強烈反彈,行政院長蘇貞昌才出面踩煞車。

        蘇貞昌叫停,NCC馬上喊卡,再度證明,任何有關NCC是獨立機關的

    說法,都是假訊息;甚至民進黨臉書指導澄清後,NCC才跟著

    說沒有強推數位中介法,這則「此地無銀」的貼文,恐怕也應依數位中介法

    加註警示。何況NCC雖然暫緩立法,蔡政府卻還沒打消原意。

    但究竟數位中介法將給政府什麼魔戒,又潛藏了什麼魔鬼,讓人民必須警懼

    以對?

        雖然多數人民尚未真正感受到數位中介法的威脅,但只要從最近網紅Bump

    槓上外交部、林智堅「論文門」,以及全台缺電等事件,都不難想像這指魔戒

    的威力和這個魔鬼的可怕。

        Bump因持續營救被騙至杜拜、柬埔寨的國人而爆紅,但因影片提到政府營

    救不力,竟數度被外交部指為不符事實、誤導國人。Bump不得不請獲救者

    身說法,重重打臉外交部,並發表「不自殺聲明」,希望國人認清「今天

    我就是明天的你們」。外交部終於改口,感謝Bump熱心救援。

        如果數位中介法已經通過,外交部就不必前倨後恭,只要一句「不符事

    實」,Bump不要說反擊,恐怕連發「不自殺聲明」的自由都沒有。

    數位中介法給予主管機關太多的解釋空間,搭配重罰甚至斷網處分權力,等

    同手握對網路言論與平台業者的生殺大權;而業者何必為一則視頻賠上整個

    平台,當然「自律」自保,先下架批評言論再說!

        同樣,如果數位中介法已經生效,林智堅就不必退選捍衛清白了。以蔡英

    文不認為林智堅抄襲,並下令全黨挺堅的態度,有關林智堅涉抄襲的討論,

    都會變成假訊息,不是刪除下架,就是加註警示。此外,只要有數位中介法,

    經濟部就不必到處找鳥、蛇、松鼠、猴子來當停電的替罪羔羊,因為蔡英文

    早就拍板不缺電,工總白皮書還年年說缺電,網路報導轉傳都變成造謠。至

    於陳時中的高端疑雲、疫苗採購等,數位中介法也比「衛福布」的黑箱好用

    多了。

        這些推論不是危言聳聽,因為數位中介法的核心爭議,就是執政者可假數

    位中介服務之名,行納管網路言論和社群平台之實,甚至深入監控網路群組

    與私人對話。這根本是一部「網路東廠法」,讓執政者掃除反對言論,攫取

    更大權力魔戒。

        例如草案第十八條有關「資訊限制令」規定,各部會都可設東廠,主管機

    關只要認為是違法不實資訊,就可向法院聲請限制令迫其下架,並在法院裁

    定前加註警示。看看這幾年NCC的劣跡,恐怕在選戰最後關頭,所有對執

    政黨不利的資訊都會被加註警語,形成寒蟬效應。

    又如草案第十七條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調取人民的資料,擴大了

    政府資料調取的權力,也將損及人民個資及隱私權。但如何限制行政機關的

    資料調取行為,卻未見更細緻的配套。

        近日網路廣傳「本文因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的諷刺哏圖;大量網友

    搶著灌爆蔡英文臉書,因為「現在不嗆妳,以後也沒機會嗆了」;更多人正

    「協尋」當年反對電信法修法,力言「使用網路發表意見、接收資訊是人民

    的基本權利,不容剝奪」的蔡英文。現在網路東廠法踩煞車,蔡政府暫停與

    魔鬼的交易,但魔戒的強烈誘惑仍在,人民必須繼續緊盯。

     

    49.聯合報社論/「網路東廠法」魔鬼交易暫停,魔戒誘惑仍在?

                 (2022-08-22聯合報/社論)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6554152

     

    50.又抄!「中華大學」認定「林智堅」論文抄襲!將撤銷學位!

                  | TVBS | LINE TODAY  2022.08.24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QwErkNj?utm_source=lineshare

     

    51.重要常識:身份證遺失?  花3分鐘,保護自己的權益。

    ※身份證遺失時→法令修改了!

    ※請儘轉傳閱出去,事關大家權益。

    ※不讓歹徒有機可趁。

     

    身份證遺失時,請千萬記得:

    (1).向警察局備案遺失 →錯誤示範

    (2).開立遺失三聯單 →錯誤示範

    (3).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遺失記錄 →錯誤示範

     

    正確做法:應馬上準備:

    1.二月內大頭照,二吋黑白彩色均可。

    2.規費 200元

    3.帶印章及戶口名簿正本

    4.『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身份證領 / 補 / 發手續

          大約5-10 分鐘金資中心也馬上與戶政機關電腦記錄取得連線: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www.ris.gov.tw

     

    日後身分文件以最後一次「身份證 領 /補 / 換發日」為主可上網查詢 :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www.ris.gov.tw/docs/uping.html

    如此歹徒就無法藉著銀行體系,利用你的身分證辦理新開戶或信用卡或貸款

    之類 ...至於其他的麻煩,則可由戶政事務所的「身份證領/ 補/ 換發申請書 」

    來證明舊有( 原 ) 身分證已遺失作廢。

    另外如果在非上班時間遺失身分證,可撥打內政部掛失國民身分證專線:

                         02-89127524 

     

    (52).外役監條例修正達共識; 政院今拍板!

         (中國時報電子新聞朱真楷、崔慈悌/台北報導2022年9月22日)

        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涉嫌殺害2名員警後,法務部立即擬定《外役監條例》

    修正草案,經提報行政院跨部會審議後,目前草案內容已達成共識,預計今

    天行政院會審議通過後,將立即函請立法院審議。在朝野有共識的前提下,

    預計下周立法院院會就會將草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晚

    強調,會用最快速度完成審查;至於搭配修正的《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預計9月30日將先行三讀通過。

        現行《外役監條例》因標準過於寬鬆,間接導致受刑人鑽此漏洞逃逸,進

    而衍生台南員警凃明誠及曹瑞傑遭殺害的悲劇。對此,銓敘部昨召開審查小

    組會議,認定兩人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確定以最高等級之因

    公撫卹辦理。

        為避免憾事重演,法務部近日擬定修正草案,擬增設遴選門檻,包括暴力

    、強盜、人口販運、家暴等重大犯罪者不能申請,且服刑逾三分之一、累犯

    須服刑逾二分之一才准申請。該草案提報行政院審議後,在政委羅秉成協調

    下,經跨部會聯合審查後已有共識,並作為修法版本。

        目前政院版本的重點,在積極要件方面,針對現行規定刑期7年以下、服

    刑滿2個月者即可申請外役監,草案則改為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

    執行逾二分之一刑期,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受刑人,表

    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3項要件始得遴選。

        在消極要件方面,則明確列舉「不得遴選」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致死、

    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

    大暴力犯罪,及犯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

    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同時,草案在違規移回一般監獄的規定上,增列違反外役監安全或秩序、

    違反返家探視規定等情節重大、受傷或罹病、其他重大事由不宜在外役監繼

    續執行時,應報准後解送移回其他監獄執行。

        羅秉成表示,法務部擬具的《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經審查整理完竣,已

    列為今日行政院會討論事項,將函請立院審議。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65181

     

    53.獨家》政院火速審查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 排除重大暴力犯申請!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2022/09/21)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台南日前發生殺警案震驚全國,凶嫌林信吾在

    新竹落網後,外役監逃犯身分曝光,據悉,政院最新已火速完成法務部提報

    「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的跨部會審查,將現行外役監遴選進行合理調整,

    增訂積極與消極資格,包括增列觸犯故意犯罪致死,例如殺警案等重大暴力

    犯罪不能遴選至外役監,這項修法預定提報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通過,送

    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指示政務委員羅秉成與法務部協調,加速處理「外役

    監條例」的修法。 法務部迅速在上週提報修正版本呈報行政院審議後,政院

    本週召開跨部會會議,無異議達成修法共識,同意根據法務部的修法版本,

    進行外役監積極與消極資格的合理調整。政院明天正式通過向立法院提出修

    法後,將列為立院本會期優先法案。

        政院審查會通過的版本,在外役監的積極資格方面,現行規定,刑期7年

    以下者,服刑2個月可申請外役監,修法通過除重大暴力犯不得申請外役監,

    原本2個月規定將刪除,改為完成刑期「執行率」才能申請。修法明定 受刑

    人已執行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執行逾二分之一刑期,有悛悔實據、且1年

    內符合可提報假釋者,此外,須在監表現良好、無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

    之虞,始得遴選。

        在消極資格方面,政院審查會通過的版本為觸犯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

    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

    以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

    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不能參加遴選。

        政院官員說,政院審查會也通過「回籠條款」,增列外役監受刑人違反外

    役監安全或秩序、返家探視若違規且情節重大、受傷或罹病、其他重大事由,

    不宜繼續在外役監執行時,應報准後解送移回其他監獄執行。

    鑑於現行外役監條例,僅限毒品犯、性侵害犯、脫逃犯不得申請,遴選標準

    太寬鬆,政院這次將提出修法,增訂重大暴力犯罪也應排除適用外役監的遴

    選,並提高申請外役監門檻。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65181

       【說明:上揭53則新聞係轉載媒體報導供參 >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