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字796號生效;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釋放109名受刑人!2020-12-20
  • (1).釋字796號生效;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釋放109名受刑人!

              (上報快訊/李先泰 2020年12月19日 16:38:00)

     

        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法務部就此於

    18日審查1172案完畢,累計共撤銷109名受刑人的「撤銷假釋處分」並主動

    釋放。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解釋11月6日出爐,其指出《刑法》規定假釋

    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

    均撤銷假釋,此範圍內抵觸憲法比例等原則,即日起失效。

        法務部表示,大法官解釋出爐後,部長蔡清祥即指示清查出共有1134名

    在監受刑人,符合大法官解釋中所述要件。

        法務部陸續召開11次審查會議,於18日全數審查完畢,1134名回籠受刑

    人中,累計共撤銷109人的「撤銷假釋處分」並主動陸續釋放;另有部分受

    刑人雖經法務部撤銷假釋符合違憲解釋,但因有他案要執行而未能出監。

        此外,檢察機關在釋憲後原已準備撤銷假釋,但未完成程序的案件共有

    38案,法務部一併審查後,決定其中17人的假釋不予撤銷,以落實釋憲

    意旨,貫徹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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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釋字796號;假釋後犯輕罪;一律回籠;部分違憲;大法官:違法比例

         原則 !

                     (上報快訊/黃怡潔 2020年11月06日 18:50:00)

     

        大法官6日做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出獄再犯罪者,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應撤銷假釋服完殘刑」,宣告此法違反比例等原則、部分

    違憲,即日起失效。

        刑法第78條第一項「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規定受假釋人出獄後再犯罪,不論

    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其假釋;聲請釋憲共有6名當事人,

    假釋期間時,犯下酒駕、兒少條例、強制性交、傷害、肇事逃逸等,遭判有

    期徒刑;因當事人曾被判無期徒刑,若依造刑法第78條第一項還須回籠服完

    殘刑,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若受假釋者因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個月已下有期徒刑,導致

    其需再入獄執行殘刑,就目的上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憲

    法第8條的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即日失效。

        大法官強調,若受假釋人再犯罪,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即日起,假

    釋審查委員會應依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撤銷假釋;檢察官如果已收案,也

    要依本解釋意旨斟酌是否要執行撤銷假釋。

        大法官表示,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法務部早已提出修正案,改

    為受假釋人出獄後,若再度犯罪,被判6月以下徒刑,「得」撤銷其假釋,

    意義與796號解釋相同。但還是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法條文義「太過明確」,難讓法院有裁

    量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獲致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

    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則疑慮。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如果於受假釋人故意更犯之罪是受緩刑或6月

    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該更犯之罪,或暫不執行,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至於是否應變更原受的社會處遇改為入監執行,應再個案審酌,不應

    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即一律撤銷假釋。

        林輝煌說,本號解釋只針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

    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亦應一律撤銷假釋」部分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

    因此,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非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屬

    「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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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廢止毒品初犯; 回歸醫學實證  !

               (蘋果日報電子新聞2021/01/19 17:02)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初犯」並不是第一次「犯」,只是第一次「被抓」;「再犯」也不是第二次「犯」,是第二次「被抓」。第幾次「被抓」,不過是遇上臨檢之偶然,不代表實際吸毒的次數。把「初犯」一律當作「病人」(送去勒戒),把「再犯」一律當作「犯人」(提起公訴)的法律設計,看似合理,實際上只是立法者的玄想,完全不符合真實世界的情況。這個設計運作了20多年,愈發扭曲變形,悖離本意,該及時廢止了!

        初犯比再犯的處罰更重

        我國「初犯」觀察勒戒制度創始於1998年間,有其時空背景。當年,吸毒者超過8成都是一級海洛因,大多有強烈生理戒斷症狀,需要短期隔離,傳統入監出監沒有戒毒成效,因此開啟了「初犯」一律送進勒戒處所隔離的制度。但近年來司法受理的吸毒犯,海洛因已降至2成以下,二級安非他命則超過7成,其強烈生理戒斷較不明顯,隔離需求迥然不同。時空環境大幅變遷,法制早該調整。

        其實,觀察勒戒性質上是「隔離治療」。個案是否要「隔離治療」,應先尊重醫療評估,依實際成癮程度和治療需求而定。怎麼會以「第一次被抓」一律隔離治療,「再次被抓」都不用隔離治療,通通判刑來處理?

        實務上更荒謬的是,「初犯」一律送進勒戒所隔離2個月,工作及家庭全部中斷,被判定有上癮更要強制戒治多關1年。反倒是「再犯」,交由法院判決,大多判6個月以下徒刑,可以易科罰金回家。因此出現了「初犯」比「再犯」處罰更重的扭曲現象!許多檢察官為了緩解這種扭曲,嘗試給「初犯」緩起訴戒癮治療,避免中斷工作和家庭生活。但實務上,若緩起訴事後因故撤銷,有些法官認為既是「初犯」,仍須再送進勒戒處所,有些法官則認為應當起訴判刑。混亂見解導致檢察官裹足不前,無所適從,愈發保守。

        去年,法務部修法將「初犯」定義從「5年內未曾施用」,縮減成「3年內未曾施用」,良法美意是擴大「初犯」範圍,盡量多以「病人」對待。繁複程序再度引爆,有些「3年內曾施用毒品」的特殊「再犯」,也被一些法官認為是「初犯」,應該勒戒,有些法官認為是「再犯」,應該判刑。兩種見解吵成一團,院檢筆戰上訴不斷,被告「坐山觀虎鬥」,其實在家呼呼大睡。

        每年數千案耗司法資源

        大法庭為解決兩派紛爭,去(2020)年10月29日開庭討論:到底是「初犯」還是「再犯」?彷彿在問:「雞先生蛋」還是「蛋先生雞」?強迫擇一。最後,大法庭採取擴大「初犯」的「良法美意」,認為這些特殊「再犯」都是「初犯」。這就造成更加扭曲的後果:原本可能易科罰金回家的「再犯」,都劃歸為「初犯」,統統要進勒戒所。粗估近期全國至少增加數百乃至上千位「初犯」要進去,因人數暴增,勒戒所竟無法收納,緊急調派房舍或協調緩送。何等良法美意,真是愛之適足以害之!

        地基歪了,愈蓋愈歪。歸根究柢,問題出在過時且毫無醫學根據的「初犯」設計。實務上,檢察官和各審級法官為這類衍生問題經常筆戰,流於爭論「初犯」還是「再犯」?被告則在家睡覺,過了1年突然接獲噩耗:你是「初犯」,2周內立即入所勒戒。這種不合理的「初犯」設計,毫無醫學根據,禍害被告,也禍害法官、檢察官,每年造就數千件龐大司法案量,虛耗司法資源,根本是「生雞卵無,放雞屎有」。籲請立法院儘速修法,廢止有百害而無一利的毒品「初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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