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烏龍搞錯車牌;被誣肇逃判刑;苦讀法律;婦洗刷10年冤屈! 2017年07月13日
張婦10年來為替自己洗刷冤屈苦讀法律,家中擺滿法律書籍。 【綜合報導】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2007年9月26日下午5時許,一名當時69歲朱姓婦人闖紅燈跨越北市水源市場旁的汀州路3段160巷口,遭一輛輕型機車撞倒,造成朱婦左肩與下背挫傷,肇事騎士加速逃離,現場目擊者報案後,轄區中正二分局思源派出所2名警員到場處理,3位目擊證人提供車號資料供警方追查,發現該輛輕型機車平日是張姓婦人使用,將張婦依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兩罪嫌送辦。
攤商作證都在擺攤
張婦堅稱當天下午3時到晚上8時,她在距離約3.3公里外的新北市永和智光市場擺攤,除上廁所之外她都在顧攤沒離開,目擊者可能因下雨、天色昏暗看錯車號;況且她的車身是紅色,目擊者卻曾說肇事車是白色或黃色。由於有2位攤商出面幫張婦作證,一審以張婦有不在場證明為由,判她無罪。 張婦獲判無罪定讞後,曾與丈夫到冤獄平反協會慶祝。
張婦不甘心,繳清罰金後自己苦讀法律、學寫狀紙聲請再審救濟,屢敗屢戰,其間張婦懷疑警員明知她的機車是紅色,卻故意藏匿肇事機車是白色的證據,另告警員瀆職並請求國賠等,訴訟期間她意外發現警員曾調取她當天的手機通聯紀錄,卻沒呈作證據。 警方:當教育案例
合議庭認為,當年110受理民眾報案的通話錄音已逾期沒保存,無法確認到底哪裡出錯,更無法釐清「N」跟「M」何者正確;中華電信也函覆,張婦擺攤位置屬中永和3個基地台重疊區,訊號移動不代表她離開攤位,且她在車禍發生前約1小時曾在攤位打電話,顯示她不在場證明具可信度,今年5月底逆轉改判她全部無罪,檢方未上訴已定讞。 「搞掉人家一輩子」
北市警局110勤務指揮中心解釋,民眾打110報案時,警方會以電腦記錄報案內容,警員抵達現場了解狀況須回報結果,留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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