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矯正協會台南分會獎勵、協助矯正人員實施要點】
(2018.05.25台南分會107年第1次委員顧問會議修正)
一、為表揚並獎勵本分會所轄之雲林、嘉義、台南(以下簡稱雲.嘉. 南)等
矯正機關工作人員表現優異,或長期奉獻矯正機關及協助因公涉訟或
遭遇特殊困境之矯正人員,以示關懷協助,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在職人員,曾獲選為當年之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矯正業務
特殊貢獻之專業獎章、或獲遴頒「矯正專業貢獻獎者。
(二).在職人員,曾獲矯正署核定為當年之績優人員者。
(三).在職人員或退休者,曾獲頒法務獎章(一等-40年,二等-30年,
三等-20年),同時其中於雲.嘉.南之九座矯正機關,總計服務年資
超過其四分之一者,(例如,一等-40年超過其四分之一,即總計要
滿10年以上,二等-3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即總計要滿7
年6月以上者。三等-20年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即總計要滿
5年以上者等於雲.嘉.南之矯正機關服務過)。且最近五年內,曾獲
記一次一小功之績優人員者。(按:所稱最近五年內,係指在職
者,以當年度三月份申請為基準,退休人員,則以退休後,當年三
月份申請為基準計算之)。
(四).在職或退休者,服務年資滿30年以上,曾於於雲、嘉、南之矯正機
關,總計服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者(即七年又六個月)之現職或退休
人員,依上揭(三).之規定,受限於五年內未曾記一小功,而致未
領受過本分會之獎勵金者。
(五).其他經送本分會核定之雲.嘉.南地區,在職優秀事蹟人員者(按:
至少列舉有兩項具體優秀事蹟,其中之一項,亦必需最近五年內,
曾獲記一次一小功者)。
三、協助對象(雲.嘉.南矯正機關):
(一).依法執行職務而被誣控濫告者。
(二).依法執行職務衍生異議而涉訟者。
(三).因公身心受創傷或積勞成疾須長期復健、療養者。
(四).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難情事者。
四、獎勵內容:
本分會經費,必要時得於委員會議,逐年檢討本案之斟酌增減支出,且上揭「獎勵對象」,除第三條之「協助對象」:(一).至(四). 款,係
受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餘其他之各「獎勵對象」項目,為使人人機會均等,均不得重複受獎同一人之其中任何一項。
為方便落實實施本要點,爰具體規範「獎勵內容」如下:
(一)、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一).獲選為當年之法務部模範
公務人員或獲頒矯正業務特殊貢獻之專業獎章者;頒發予獎勵金2萬
元。另曾獲遴頒總會之「矯正專業貢獻獎」者;頒發獎勵金1.5萬
元。
(二)、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二).者;獎金1.5萬元。
(三)、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三).者;一等-40年服務年資超
過其四分之一,滿10年以上者;獎金1.5萬元。二等-30年服務年
資,超過其四分之一,滿7年6月以上者;獎金1萬元。三等-20年
服務年資,超過其四分之一,滿5年以上者;獎金5仟元。
(四)、符合上揭「獎勵對象」二、之(四).(五).項者;頒發「獎牌」紀
念暨「伴手禮」。
(五)、另為強化上揭「獎勵對象」二、之(一).末段有關「矯正專業貢
獻獎」每人二萬元暨獎牌一個,自2018年起,本分會另提供二
位名額與總會合辦「矯正專業貢獻獎」事宜。乃基於為提高雲.
嘉.南地區矯正機關同仁「得獎率」之理念;易言之,其於第一
次總評全國各矯正機關推荐人員(含雲.嘉.南地區),之後,當場
再就第一梯次,屬雲. 嘉.南地區所推荐之落選者,復予評選出
本區所屬二位同仁得獎,意使本地區之矯正機關所推荐同仁,得
有兩次評比得獎機會,意即至少應有所屬地區推荐中之二人保障
名額,獲得此項獎勵,以示鼓勵。
五、協助方式:
(一).符合前揭三、之(一).(二).項者;洽請熱心公益之律師協助訴訟
或適度酌予補助訴訟費用。
(二).符合前揭三、之(三).項者;酌情致贈慰問金。
(三).符合前揭三、之(四)項者;衡酌個案情形,妥適協處之。
六、本要點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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