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矯正專業貢獻獎」選拔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20日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修正第5點及第6點第2項
一、目的: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對矯正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矯正人員,以期發揮矯正專業效能,提升矯正人員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
現職矯正人員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
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並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一)辦理矯正業務,積極創新,成效卓著。
(二)負責盡職,績效優異,足為矯正人員楷模者。
(三)從事矯正研究著述,結合理論與實務,具有創新價值。
(四)積極搶救災害或意外事故,維護生命、財產及安全,
著有貢獻。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矯正人員表率者。
三、推薦單位:
(一)矯正業務主管機關及各矯正機關,得各推薦所屬之矯正
人員一名參與遴選,惟核定容額2仟人以上之矯正機關,
得酌增推薦一名。
(二)必要時,本會亦得主動發掘推薦人選。
四、選拔程序:
(一)本會每年定期函請各相關單位協助推薦適合人選,並在
網站公告,各界如有推薦人選,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推
薦書表(如附件)及參考資料函送本會辦理。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
惟除重大特殊績優事件外,最近五年內曾獲該機關或矯
正署、法務部之模範人員,不宜再推荐。
(三)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五至七人,組成評選小組,參與評
選,並本於公平、公正之原則進行評選。
(四)評審小組委員與被遴薦人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五、表揚名額:
以每年產生三至四名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減之,如未達本要
點表揚意旨,得予從缺。
六、表揚方式:
(一)獲頒矯正專業貢獻獎者,由本會於公開場合表揚,請理
事長主持,每人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台幣二萬元。得
獎人除有不可抗力之特殊事由,事前以書面報請本會同
意外,應親自出席始得領取獎金。
(二)獲獎人應提供其個人全身照片一張暨得獎感言(500字以
上,800字以下),併同其傑出事蹟,由本會刊登於會刊
及網站。
七、其他:
各單位對所推薦人員,於評審小組審議決定前,受推薦人如有
違法或重大過失之情事、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者,應以書面通
知撤回。表揚前發現者,亦同。於表揚後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
,應予註銷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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