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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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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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bb 日期:2019-06-13 0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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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想要詢問,關於申請移監,受刑人已經申請了,但被駁回了,如要再次申請,需要多久時間才能再次提出申請?謝謝回復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13 04:24:38
1F
受刑人申請移監審查情形為何?

審查情形准予移監之情況:
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申請移入監獄未嚴重超額者,符合上開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如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申請案件,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列配偶,親屬住居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審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各監獄對於移監申請案件均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理由將由監獄轉知申請人。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13 04:23:39
2F
受刑人申請移監要件及程序為何?

申請條件:受刑人具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8款之規定時,得提出移監之申請: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新收入監已逾3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1年者。
最近1年內未曾違規者。
殘餘刑期逾4個月者。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無最近3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或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係指 (1)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2)懷胎5月以上,或分娩未滿2月者。 (3)罹急性傳染病者。 (4)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受刑人申請移入監獄須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申請程序:
受刑人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附上證明文件,交相關科室審核,如符合規定,再由機關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列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查。
倘由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會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申請應附佐證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回 應:網管 日期:2019-06-13 04:22:23
3F
下揭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民國 99 年12 月 28 日 修正)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具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時,監獄得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一)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五)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六)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者。
(七)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形者。
監獄陳報受刑人之移入監獄須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
監獄於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提出移監需求時,如有相關文件應轉交該受刑人。

三、法務部矯正署對監獄陳報之移監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應接受專業處遇者,以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指定之監獄為限。
(三)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案件,法務部矯正署得依監獄陳報資料中受刑人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四、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送他監執行為適當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矯正署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移回原監獄執行。

五、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遴選移監之受刑人須入監執行逾一月且未持有行政院 衛生署核發之全國醫療服務卡,並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六、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機關遴選移監之受刑人,仍應依照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之規定辦理。

七、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候應詳加掌握。

八、監獄接獲法務部矯正署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發現有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得予以拒收,請原移出監提回後,由移入監獄以書面通知原移出監獄,並副知法務部矯正署。
(二)違反第二點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並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陳 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由原移出監獄派員提回。

十、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矯正署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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