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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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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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羅小妹 日期:2019-06-10 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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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男友進去三個月了,他是因為被判三年半的未成年性侵案件,有可能減刑嗎?如果減刑最快多久能申請假釋?
回 應:y 日期:2019-09-13 17:15:20
1F
被判性侵你還要等?
回 應:過客 日期:2019-06-11 11:21:43
2F
問:我男友進去三個月了,他是因為被判三年半的未成年性侵案件,
有可能減刑嗎?如果減刑最快多久能申請假釋?

答:首先,它不叫作「減刑」!應該說是「縮短刑期」之「縮刑」。
惟何謂縮短刑期?相關規定又為何?
縮短刑期係指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行狀良好,依法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以促其改悔向善的處遇制度。
一般監獄受刑人,其累進處遇進到第3級以上,每月成績在10分以上者,即可縮短刑期。第3級每月縮短2日。第2級每月縮短4日。第1級每月縮短6日。
但外役監受刑人比一般監獄之縮刑較優惠;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受刑人已縮短之日數即不必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已縮短的刑期不得回復,但外役監獄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獄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的日數,應全部回復。另假釋經撤銷者,其在外役監獄執行時所縮短的刑期,亦應回復,故仍要執行其已回復之日數。
累進處遇以縮短後的刑期計算,因縮刑變更類別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重新核算,已抵銷之責任分數,按比率予以換算。

因為,我們局外人,很難去判斷當事人在監服刑之行狀表現如何?得分如何?要難替您判斷彼最快多久能申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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