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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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受刑人下工廠要做什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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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K 日期:2018-10-31 10: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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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現在北監內有那些工作受刑人要做
如果做不來怎麼辦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01 08:37:46
1F
問:現在北監內有那些工作受刑人要做;如果做不來怎麼辦?
答:做些加工類產品,不勝枚舉。如果做不來,查其原因,可以予「和緩處遇」,何謂和緩處遇,相關規定為何?
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後,回復其累進處遇。

得為和緩處遇之對象:
(1).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2).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3).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4).懷胎或分娩未滿2月者。
(5).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凡受刑人適用「和緩處遇」者,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和:
(1).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的方法實施。
(2).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
月所得的勞作金得自由使用。但因病無法參加作業者,經
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其作業,其作業成
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的2分
之1 即(2分)計算。
(3).監禁:視個別情況定之,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但不得妨害
其身心健康。
(4).接見及通信:有特別理由時,得與最近親屬及家屬之外其他之人
接見及發受書信;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時,得准
於在接見室以外的適當場所辦理接見;接見時間及次數,
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5).給養:飲食得依需要另訂標準,並換發適當之食物;經監獄許可,
得使用自備之衣被,必要時,並由監獄給予保健上必須之
衣物。
(6).編級:各級責任分數以8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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