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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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工廠後何時能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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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K 日期:2018-10-31 10:43:25
瀏覽:2010 回覆:2
Q
下工廠後平日受刑人能寫信寄信嗎?
回 應:林 日期:2023-08-08 16:37:56
1F
所以4級一週只能收、寄一封信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1-01 08:52:14
2F
問:下工廠後平日受刑人能寫信寄信嗎?

答:可以的。至於接見及收發書信次數,詳如下揭: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
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
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
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各監
所均以郵寄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三、接見對象:
(一).被告:親屬、家屬及朋友均可。
(二).受刑人:
1.未編級及第四級受刑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未編級受刑人,
視為第四級受刑人)。
2.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親屬、家屬及朋友均可。

四、附註:
(1).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
內之姻親。所稱家屬,即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
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申請接見者是否為最近親屬或家屬或同居人之認定,請依下列
方式為之:
如同一戶籍者,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做為證明文件;如非同一
戶籍者,申請人應提供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
口名簿)、村里長證明、雙方家長切結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資
料等,將前述文件寄給收容人申請或由家屬攜帶上述資料向接見
室申請,經機關查明認定並經核准後,除可辦理接見外,亦可通
信。
(三).受觀察勒戒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
(四).管收人:親屬、家屬及朋友均可。
五、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請求接見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
得不許或停止其接見。
(一).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人者。
(三).酗酒或精神病者。
(四).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接見。
(五).有妨礙本所紀律或被接見人利益之虞者。
六、接見時不得使用符號、暗語、隱語或妨礙本所紀律之行為。
七、進入接見室禁止提帶行動電話,攝影器材及錄音設備等。
八、已辦理登記接見時,但未接見者,視已接見1次計算。
九、寄送物品須確實核對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有假冒即送政風
室處理。
十、通常之登記接見時間為: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1:00、下午1:30至4:00。
(二).每月第一星期日:上午8:00至11:00、下午1:30至4:00。
(三).如遇颱風停止上班上課則停止接見;國定假日如有接見異動
時,時間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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