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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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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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Bb 日期:2018-10-08 0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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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移監是否滿4個月就可以移監?還是要滿一年才可以移監?
回 應: 萬國憲 日期:2021-12-28 17:31:28
1F
你好 長官 我是身心障礙者 以及患有ICD-10-CM:F200寄生蟲罕見病毒 及患有 重大傷病証明 因 我有案子需要去台北監獄服刑"勒戒"2個月 因 我患有重大傷病証明 懇請 長官 准予 幫我向 新竹法院 江宜穎法官 聲請 在本戶籍地 新竹市看所守 服刑 勒戒2個月乙事 因 有重大傷病 証明 准予聲請 如蒙恩准 實感德澤 謹呈 聲請人 萬國憲先生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08 06:27:29
2F
【移 監 申 請 書】
本人家屬係法務部矯正署00監獄,編號 受刑人 ,因
□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
□ (2)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請准移往法務部矯正署00監獄執行,俾便配偶、親屬就近接見探視。
□ 如未符合該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監獄巳嚴重超額收容,本人同意就近移送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
繳交之證明文件:
□(1)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或受重傷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影本。
□(2)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有身體殘障,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影本。
□(3)最近一月之戶籍資料影本。(以證明本人與所列配偶、親屬之關係,或證明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

申請人(其家屬稱呼)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按:上揭於空白表上之框格內,任意勾選其符合條件中之一款)

回 應:網管 日期:2018-10-08 06:12:22
3F
問:請問移監是否滿4個月就可以移監?還是要滿一年才可以移監?

答:民國094年09月26日修正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供參:
「一、為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監獄受刑人之移監
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九
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執
行監獄申請移監。
(一).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
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
者。
(二).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
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四).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
一地者。
(五).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六).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七).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八).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九).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
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三、監獄應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第二點第一項之
規定者,應檢具受刑人申請書、受刑人名籍資料、初核合格名
冊(如附件二)及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一
之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審核。
申請移監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法務部對監獄函報初核合格之移監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監:
(一).合於「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之規定。
(二).申請移入之監獄未嚴重超額者。
未符合前項移入監獄之收容標準或移入監獄已嚴重超額收容之
申請案件,法務部得依受刑人申請時之意願,逕核准就近移送所
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區之監獄執行(如附件三)。
五、監獄發現該監執行之受刑人,不符合該監收容標準或有其他特
殊情事,不宜在該監執行者,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監。
經前項規定列冊報請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受第二
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一項規定移送他監執行之受刑人,不得再申請移回原監獄
執行。
六、監獄於收容人數嚴重超額經報准移監時,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規定遴選移監之受刑人。
七、法務部得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機動調整移監;各監獄遴選
移監之受刑人,仍應參照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九
款之規定辦理。
八、監獄於辦理受刑人移監時應注意戒護安全,對於移監日期之天
候應詳加掌握。
九、監獄接獲法務部核准移監函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移監完畢,
並將移監名冊陳報法務部備查。
十、監獄點收他監移來之受刑人時,發現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仍
應先行收監,施以適當治療,如需將其送回原監,應檢具公立
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法務部核辦。
前項所指有病況嚴重或痼疾者,係指有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現罹疾病必須戒送外醫診療者。
十一、監獄對不得陳報移監之受刑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
准移監之受刑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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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2312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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