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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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與收容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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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Nicholas 日期:2014-09-17 22:16:02
瀏覽:17241 回覆:4
Q
版上的各位朋友您們好
 我看了很多有關獄政的報導及文章,對於有些名詞定義及作業我還是搞不太懂,否能請各位朋友們幫我解惑呢?謝謝。
一、請問「受刑人」與「收容人」的差別?
二、請問是否未經法院判決定讞的被告都是移送「看守所」,而判決定讞的則是移送「監獄」呢?
三、如果判決定讞的犯人是監禁在監獄,那麼死刑犯執行槍決為什麼是在臺北看守所?是不是要執行死刑,死刑犯都會從臺北監獄移送到臺北看守所?
四、聽說監獄行刑法適用在自由刑的犯人,那生命刑(死刑犯)不受監獄行刑法的規範嗎?

 抱歉,很多問題,請各位見諒。謝謝。
回 應:Nichoals 日期:2014-09-19 14:11:34
1F
感謝各位撥冗詳盡的說明,也謝謝精進君的建議,我會多遍覽相關文章,以充實自我知識。謝謝您們。感恩!
回 應:精進 日期:2014-09-19 08:46:42
2F


Nicholas先生,先後瀏覽本網站網頁「犯罪矯治」多元化之專業知識,數次發問,令人敬佩其「求知慾」之精神可嘉,惟「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建議有空亦可點入本會網頁>【協會出版】>【本會期刊】或【獄政園地】兩個單元,分別進入瀏覽,必有所得也。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publications 


回 應:慈賢 日期:2014-09-18 23:35:17
3F


所詢,依序答覆如下:



一、請問「受刑人」與「收容人」的差別?



答:目前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下揭共計有49所,這49座機關內受刑事處分人,統稱為「收容人」。其機關名稱,收容對象性質不甚相同,茲分類如下: (1).監獄(24所)經刑事判決確定之受刑人>有台灣台北、桃園、桃園女子、新竹、台中、台中女子、 彰化、雲林、雲林第二、嘉義、台南、高雄、高雄第二、高雄女子、屏東、台東、花蓮、宜蘭、 基隆、澎湖、 綠島、明德外役、自強外役、福建金門等24所監獄。上揭於監獄服刑者,稱為「受刑人」,也統稱為「收容人」。 (2).戒治所(4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之罪,經檢察官生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之受戒治人>台中戒治所、高雄戒治所、武陵戒治所、新店戒治所。上揭收容於戒治所內稱為「受戒治人」,也統稱為「收 容人」。 (3).技能訓練所(3所):強制工作處分及受感訓處分人>台灣泰源、東成、岩灣技能訓練所。上揭收容於技能訓練所內稱為「受處分人」也統稱為「收容人」。 (4).少年輔育院(2所):經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之犯罪少年(十二歲至十八歲)> 台灣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上揭收容於少年輔育院內稱為「學生」也統稱為「收容人」。 (5).少年矯正學校(2所)經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之犯罪少年(誠正中學)暨獲判處徒刑之罪犯少年(明陽中學)> 誠正中學及陽明中學;上揭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內稱為「學生」也統稱為「收容人」。 (6).看守所(12所):台灣台北、士林、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嘉義、台南、屏東、花蓮等12所。上揭收容於看守所內稱為「被告」也統稱為「收容人」。 (7).少年觀護所(2所):依法收容之少年刑事被告及保護少年。> 台灣台北、台南少年觀護所。上揭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內稱為「收容少年」或統稱「收容人」。



二、請問是否未經法院判決定讞的被告都是移送「看守所」,而判決定讞的則是移送「監獄」呢?



答:在偵察與審理期間,尚未經法院判決定讞的被告都是移送「看守所」,而判決定讞的絕大部份,則是移送「監獄」,但也有五年以下部份之短刑期受刑人,為舒解監獄超收擁擠現象,移送至有「監獄分監」身份之看守所,例如臺北看守所,又名「臺北監獄分監」,臺中看守所又名「臺中監獄分監」----餘此類推。



三、如果判決定讞的犯人是監禁在監獄,那麼死刑犯執行槍決為什麼是在臺北看守所?是不是要執行死刑, 死刑犯都會從臺北監獄移送到臺北看守所?



答:因為臺北看守所,又名「臺北監獄分監」的緣故,而臺北看守所位在新北市土城,臺北監獄位在桃園龜山鄉,死刑犯由土城移至龜山,路上有戒護安全上之風險,臺北看守所係二審所,既然臺北看守所亦有分監的性質,所以於看守所執行定獻的死刑犯,視同在監獄執行死刑。因為凡打官司的被告,均是收容在看守所的,即沒有所稱;死刑犯從臺北監獄移送到臺北看守所的情形。惟若監獄與看守所互鄰;互相在一牆之隔者,例如臺中監獄與臺中看守所,即在互相間隔之圍牆中,開設一扇門,專供死刑犯由此門押解走至監獄刑場,執行死刑。



四、聽說監獄行刑法適用在自由刑的犯人,那生命刑(死刑犯)不受監獄行刑法的規範嗎?



答:生命刑(死刑犯)也受「監獄行刑法」的規範,例如「監獄行刑法」第90條:「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其執行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同法第31條:「第1項所列舉之期日,不執行死刑」。同法第91條:「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同法第92條:「本法第89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等條文規定,不就證明生命刑(死刑犯)也受監獄行刑法的規範嗎?


回 應:想法 日期:2014-09-18 18:23:02
4F
收容人是通稱,包括受刑人、被告、受保安處分人、受感化教育學生、留置觀察少年等;受刑人則只有指受徒刑拘役執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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