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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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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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魏寬成 日期:2013-04-15 16: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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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受刑人執行毒品有期徒刑2年初犯,於86.5.20期滿出監。復於87.5.6再犯有期徒刑搶奪3年為累犯,88.5.1入監執行,90.6.1假釋出監,縮刑後刑期終結日101.3.20。假釋出監後於假釋期間91.5.1再犯強盜罪,此強盜罪相對於86.5.20執行完畢係5年內再犯,此強盜罪是否為累犯?又倘有援引25年台非字第101號判決(註1)而以假釋中再犯處斷者。究竟何為正確?
解析
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累犯的要件必須是徒刑執行完畢,如果以86.5.20執畢的刑罰為參照基準,91.5.01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5年內再犯,從而此強盜罪應為累犯。25年台非字第101號判決案例事實,係針對假釋中再犯(竊盜案)而以報准假釋的本案(強盜案)為參照基準,與本題的情形有別。本題依吾人之見解應為累犯。惟,實務上仍有以再犯處斷。如欲更正,當事人係依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的程序為更定其刑。應為累犯而為再犯判決,受刑人係既得利益者,似乎無法期待其能聲請更定其刑;或可由執行機關函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之。
基此,假釋中再犯罪者,不必然就是再犯或累犯,仍須視具體個案認定。對於本案例,從受刑人的犯罪時間軸來看,第1罪執行毒品有期徒刑2年初犯;第2罪執行搶奪有期徒刑3年累犯;第三罪假釋中再犯強盜罪累犯,其假釋之搶奪罪需辦理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累進處遇分數係撤銷假釋,須逐級增加責任分數1/2(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4項參照)。而強盜罪為累犯,累進處遇分數係累犯,須逐級增加責任分數1/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第3項參照)。
值得一提的是,倘第三罪假釋中再犯之強盜罪應累犯而法院以再犯判決者,在更定其刑的程序尚未確定者,其累進處遇及假釋門檻之計算仍須以再犯為之。
附註
25年台非字第101號
要旨:
(一) 刑法第47條所謂累犯,係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行或有期徒行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其成立要件,若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衹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不適用累犯之規定。被告前犯強盜案,經判處罪刑,於假釋中復犯竊盜罪,既非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而赦免後再犯罪,自與累犯不符,原確定判決援用刑法第47條加重論科,顯屬違法,查原判決係不利於被告,應由本院撤銷另為判決。
(二) 假釋中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只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不適用累犯之規定,被告前犯強盜罪,經判處罪刑,於假釋中,復犯竊盜罪,既非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而赦免後再犯罪,自與累犯不符。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9、96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3、93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73、835 頁

回 應:路過 日期:2013-04-22 09:52:20
1F
本件強盜罪看起來應該是累犯沒錯,但實務上法官有時不見得能將其前案資料審酌地很清楚,故會出現再犯之情形,監獄遇此情形,可以函請檢察官審酌聲請法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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