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歷史-看死刑制度之執行】
*. 吳正坤(前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典獄長)
現為僑光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一.死刑一向是被認為是最具威嚇效果的刑罰,但也因其剝奪生命權,即存有爭議 : (甲).世界各國之爭議狀況: (乙).我國當前之之爭議狀況: 二.執行死刑之程序正義: 三.世界各國採行之死刑執行方式介紹: 四.我國之執行死刑,法令規則的歷史的回顧: 五.日人「川島芳子」小姐,執行死刑之謎底解析: 六.台灣過去與現在之執行死刑方式,歷史的回顧: 七.世界其他國家之死刑制度,歷史的回顧: 八.死刑制度之刑事政策的檢討: 九.未來的展望: 十.結語: 【參考文獻】 |
一.死刑一向是被認為是最具威嚇效果的刑罰,但也因其剝奪生命權,一直以來,即存有爭議之狀況;
(甲).世界各國之爭議狀況:
1989年聯合國通過死刑廢止條約,1991年生效,開啟了國際廢止死刑的運動,而在更早之前,區域性的廢除死刑運動已先於歐洲發生,1985年所通過的歐洲人權公約,其第一條即明文死刑的廢除,也因此,任何想加入歐盟的國家,重要的前提即是死刑的廢除。2010年7月28日,日本政府在28日處決了2名人犯,歐洲聯盟外交政策首長艾希頓(Catherine Ashton)對此表示深切遺憾,
雖然中國沒有公佈每年確實的死刑執行數字,然而在國際特赦組織於2010年3月30日公佈的2009年全球死刑報告指出,確實數字恐達數千人。該組織推估,2009年中國處決至少1718人。
該報告指出,2009年全球18個國家處決至少714人,同時56個政府判處至少兩千人死刑。除中國外,2009年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為伊朗(至少388人)、伊拉克(至少120人)、沙烏地阿拉伯(至少69人),以及美國(至少52人)。而伊朗從2009年六月備受爭議的伊朗總統阿瑪迪尼賈當選連任至八月就職為止,短短八週伊朗就處決了112人。蒲隆地與多哥廢止所有犯罪的死刑,至2009年年底,廢止死刑的國家達95國。從1980年該組織進行全球死刑報告以來,歐洲2009年首次出現零死刑的紀錄,不過2010年三月間白俄羅斯處決了兩名犯人。死刑主要發生在亞洲、中東與北非。在亞洲,2009年零死刑的國家有阿富汗、印尼、蒙古與巴基斯坦,這些國家也是近年以來首度全年沒有執行死刑,泰國則是自2003年以來,首次於2009年處決兩人。
(乙).我國當前之之爭議狀況:
我國緣於2010年3月10日,當時之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也許是有感於此世界潮流;她表示任內不會執行死刑,即便丟官也在所不惜。然而,當時針對「聯合報」民調,有超過四成的民眾為此,要求她下台負責。果然她因此而下台。2007年4月14日,由藝人白冰冰小姐所主導之「白曉燕基金會」,曾特別舉行「反對廢除死刑」連署簽名活動,1999年10月份,TVBS曾作了一個民調,有高達90%的民眾是贊成死刑的,贊成廢除死刑的比例可能還不到5%。原因是民眾認為當前台灣的治安很亂。
過去法務部前部長陳定南先生(已故),自2001年5月間即宣示:「將全力推動廢除死刑的政策」。而早在2002年10月16日,陳水扁前總統亦在國際人權研討會再度重申;我國將以人權立國的理念,落實多項人權政策,其中有將逐步廢除死刑的宣示,當時亦一度引起國人熱烈討論。2002年6月13日,歐洲議會曾通過請日本、韓國、台灣三個國家廢除死刑決議案,同年10月14日,在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會議」;前院長游錫先生強調;廢除死刑是世界性潮流,一條長遠但必須走的路,惟須爭取民眾支持,取得共識才能實施。惟根據研考會當日發布民意調查;有高達77%受訪者反對廢除死刑,贊成者僅約1%。而認為廢死刑對台灣國際人權形象沒有幫助有52%,28%認為有幫助。不過在問到如果廢死刑後,改處「終身監禁」且以「不得假釋」做為配套措施,主張廢除死刑者卻提高為47%,惟仍有42%不贊成。也因此,以後接任的法務前部長王清峰女士,遂不願簽署死刑令,造成死刑存廢問題,再度引發國內爭論,其來有自。
二.執行死刑之程序正義:
台灣現階段爭議的重點是:從為何不執行死刑?演變到爭議死刑的存廢問題。而西方國家如美國等,爭議的重點卻是重視執行死刑的程序正義;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08年4月16日在Baze v. Rees的案例中,以七比二的懸殊比例,判決:以藥劑致命注射,執行死刑並不構成憲法第八條修正案「殘忍與不尋常的懲罰」。致使近年來,美國36州所遭受批評的注射死刑方式,因此而終告一段落。因為當時這個案例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致所有各州實施該方式的死刑執行全部暫停。而這樣不構成憲法的結果,讓那些使用注射刑的州可以毫無爭議的繼續實施。
除了死刑之司法正義外,世界各國,執行死刑的人道正義程序,亦常被「相題並論」;例如2008年10月,索馬利亞之城市「基斯馬尤」,當地一名婦女被控通姦,當地的回教武裝份子對她處以死刑;10月27日回教武裝份子把這名婦女帶到一個廣場,在數百名民眾圍觀下,用石塊把這名婦女活活砸死。2008年7月,伊朗有八名女性和一名男性在內的總共九個人,以姦淫罪名,被判以亂石砸死。2009年7月18日,伊朗年輕女子處決前還得遭獄卒破身(性侵)才得行刑。據「耶路撒冷郵報」(Jerusalem Post)電訪一名不便曝光的伊朗「巴斯杰」(Basij)民兵組織成員,披露被捕入獄的伊朗年輕女子處決前,還需承受精神與肉體折磨的祕辛。他說,伊朗處決任何一名年輕女子,不論她是否為罪犯,若為處女皆屬違法,致監獄會在年輕處女行刑前晚,上演所謂「臨時結婚」,說穿了就是女死刑犯與獄卒「交媾」,她們是受被扮演「丈夫」角色的獄卒強暴。而飽受「性蹂躪」的年輕女囚犯,哀嚎與淒厲的慘叫,以指甲狂抓自己的臉與脖子,留下深深的指痕。因在獄中待刑之年輕「處女囚犯」對行刑前「洞房花燭夜」的恐懼,更甚隔天一早的處決,為使「臨時婚禮」順利舉行,有時會在她們的食物中摻安眠藥。這樣的執行死刑,實罔顧人道正義程序,亦涉及違法行為。
三.世界各國採行之死刑執行方式介紹:
目前世界各國採行之死刑執行方式究如何?主要有下列七種;
(1).絞首刑:
A.執行方式:絞首為最古老的執行方式,其原理係利用重力作用,瞬間折斷頸骨,致產生腦死或因切斷頸動脈而死亡。只是,原始的絞首刑是讓死刑犯痛苦地緩慢死亡;今則以改良方法,令受刑人頸部套上長繩後,站立於踏板上,執行時,將踏板向下開,使受刑人墜落於腳下洞內。為配合重力作用,一般身材約需兩公尺的繩子。
B.優點:能保持屍首完整。
C.缺點:絞首刑不能確實地達到死亡效果。尤其如伊朗、利比亞等國,仍採用舊式絞首刑,更不符現代刑事政策之精神。
(2).槍殺刑:
A.執行方式:槍殺刑源於軍事審判。係對死刑犯槍擊,致其心臟損傷、中樞神經損傷或出血而死。目前約有86國採用槍殺刑,為最普遍之執行方式。
B.優點:如近距離射擊頭部側面(不逾兩公尺),不但迅速腦死,保持顏面完整,並利於醫學上器官之移植。
C.缺點:因執行者精確程度不同,而無法掌握確實死亡之時間。尤其對心臟射擊時,無法立即死亡。如射擊頭部,又易傷及顏面。
(3).電氣刑:
A.執行万式:係將死刑犯固定於電椅,頭戴電帽,臉戴面罩,然後通以二千至三千伏特之電流。如美國之電氣刑。
B.優點:電氣刑是利用電流速度,較人腦對感情、知覺反應迅速之原理,以減輕受刑人之痛苦(事實上是否真正減輕痛苦,是另一回事)。而且執行人不須直接下手執行殺害,可減輕執行死刑者心理之不快。
C.缺點: 1888年,美國首度以人道立場而採用電氣刑。但有些案例,可能因人犯體質對電流抗力較大,或因氣候因素與機械因素,而使人犯經過三至四次之電流衝擊,仍歷經二十分鐘才死亡。
(4).瓦斯刑:
A.執行方式:瓦斯刑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使用氨酸毒氣於戰場有關。係將人犯固定於密閉室內之椅子上,再灌入瓦斯,使人犯立即喪失意識,最後窒息而死。目前僅美國數州採用此種方式。
B.優點:瞬間死亡, 符合人道。
C.缺點:毒氣因為濃度不好控制,而且,如人犯欲捐贈器官,則無法採用此方式。
(5).藥劑注射:
A.執行方式:乃將速效之藥劑注入靜脈,使人犯心臟衰竭而死。其劑一般分三劑,第一劑為強效鎮靜劑,立使受刑人昏睡。第二劑為非自主神經麻醉劑,使受刑人非自主神經麻醉,四肢麻木呼吸停止。第三劑為自主神經麻醉劑,使人犯心臟停止跳動。
B.優點:最少痛苦,符合人道、設備及費用經濟。
C.缺點:除上揭美國執行死刑案例,曾引發人道正議紛爭外,如人犯抗拒時,藥劑進入動脈或筋肉,會造成痛苦或人犯因吸食毒品,而有抗藥性,將減少效果。另外藥劑注射須醫護人員參與,違反醫護人員不得危害生命之倫理。
(6).斬刑:斬刑與斷頭台不同,斬刑是以大刀將人犯之頭部砍下,以結束生命,為較原始且殘忍的方法(清代用斬)。目前比利時,沙烏地阿拉伯等個國家等七個國家,併採此方式。
(7).石擊刑:是將人犯身體固定,然後以石頭擊斃。是非常殘忍的執行方式。目前仍有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蘇丹等國家,併採此刑。石刑,是一種鈍擊致死的死刑執行方式。在《希伯來聖經》,對於律法記載死刑罪行都按例以石刑處理。在《新約聖經》,耶穌曾向捉拿淫婦的法利賽人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約翰福音》第8章第7節)可見當時已有以石刑作處死犯人的刑罰,並為公眾接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10年4月份發表的一份報告中表示,光於1~2月份,至少有40名伊拉克婦女被以石刑殺害,理由是「不道德行為」。
四.我國之執行死刑,法令規則的歷史回顧:
有關過去之執行死刑規則;國民政府於民國25年5月24日頒布的「槍斃規則」系依據刑法第38條訂定,全文共7條,對於被行刑的死刑犯僅能用槍斃之方式,且執行死刑時令死刑犯背立於執行者,又未施打麻醉劑執行方式過於草率且殘酷,實有違背人道。
當時大陸各省監獄執行死刑之方法,多不一致,為統一全國執行死刑之方式,前司法行政部依「監獄行刑法」第94條第1項規定,擬訂「執行死刑規則」,以昭劃一而資遵守執行死刑之運作及程序。
民國37年司法行政部,監獄司負責研擬該規則,同時採納法界人士之意見,修法方向為對死刑之執行,必須基於人道主義考量,禁止殘暴的手段,執行之地點,方法及程序皆需謹慎的考量。
「執行死刑規則」由司法行政部於民國37年6月8日京(37)呈監字第1244號呈送行政院,並於民國3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該規則全文10條,主要內容及特色如下:
一、依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執行死刑規則,為司法行政部依據法律授權訂定,統一所屬監所機關執行死刑之方法。
二、本規則共計10條條文,第3條規定執行死刑之方式有二種,絞刑及槍斃。
三、「絞刑」之執行方式,為當時執行死刑之主要方式,監獄司並設計絞刑機具之圖樣並頒全國各監獄遵照此絞刑機具圖式設置。
四、未設置絞機者得用槍斃但不得使用長槍及開花子彈。
五、行刑者應選技術精熟者任之。執行時得先用麻醉劑。
六、執行死刑逾20分鐘由檢察官會同法醫或醫官覆驗。
七、執行死刑之場所應擇定距離監房較遠處。
八、行刑應嚴守秘密。
九、受刑人如有遺囑,應由在場書記官於執後三日內送達。
按;執行死刑規則自民國3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迄今,已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案係民國91年12月31日。
五. 日人「川島芳子」小姐,執行死刑之謎底解析:
金璧輝,又名「川島芳子」(1906-1948) ,原名「愛新覺羅顯玗」,是清末皇族第10代肅親王「善耆」之女,排行第14。是家喻戶曉的一位傳奇性人物;金璧輝幼時被父親送給日人「川島浪速」作養女,前往日本,接嚴格的日本軍國主義教育,易名「川島芳子」。
21歲時,川島芳子返回中國,從事間諜活動,1945年10月,日本戰敗後,被國軍逮捕,於1948年3月25日執行死刑,其執行死刑的過程中,滋生一段插曲,肇因報載金璧輝執行槍決後,即有一類似匿名者,函控訴其妹劉鳳玲曾允以金條10根為代價替金璧輝一死,結果其妹死後其家屬僅得到金條4根,所以向當局告發,告發書並未具地址。司法行政部即於37年5月17日京(37)訓監(二)字第6320號訓令河北高等法院:「頃據報載北平監獄執行金逆璧輝死刑時,有賄買他人替死,金逆璧輝尚在人間之說,究竟真相如何?合行令仰查明具報」。
經河北高等法院令飭該院執行檢察官何承斌暨北平第一監獄典獄長吳峙沅查明據報,典獄長稱:「確實執行死刑並經何承斌檢察官驗明正身,訊留遺書後,命令法警執行一槍斃命,事後經檢察官率同檢驗員三次覆驗,確已死亡,始將屍體交由本監移出非常門外停放,以備各新聞記者參觀暨拍照,同日午後並准由日僧「古川大航」貝領掩埋,本案明正典刑,毫無錯誤。」何承斌察官亦報稱:「竊查漢奸犯金璧輝為國際知名之女間諜,羈押一監,已達兩載,提訊亦不下數十次,閤監員守及全體法警與多數新聞記者暨社會人士無不認識,不惟無人敢李代桃僵,且」眾目睽睽,又奚容移花接木,況於執行之後,陳屍監外,任人參觀拍照,翌日平津各報亦咸為褐載,倘有調換寧敢如是,職職責所在,尤不敢稍有疏忽,箇中真偽,誠無待煩言而自解矣,是執行死刑者,確係金璧輝,毫無疑問」。
河北高等法院並以37年6月12日檢文字第389號函呈覆司法行政部,「所控賄買頂替一節,顯係有意中傷,絕無其事,本案並經河北監察使署查明以具呈人既匿不出面,所控各點,復乖違事實,亦認為顯係虛構,另有意圖」,司法調查金璧輝生死之謎,就此落幕。
六. 台灣過去與現在之執行死刑方式,歷史的回顧: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2條規定;「死刑,於監獄內執行之。」同法第463條:「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監獄行刑法」第90條:「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其執行規則,由法務部定之。」同法第91條:「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同法之「施行細則」第95條:「執行死刑,應通知其親屬」等相關規定,甚為詳備,惟對現場(刑場)上的實務運作之刑場軼聞,鮮有人知,筆者從事獄政工作,凡33年,願披露一、二供參。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不執行死刑之期日如下:
(1).國定例假日。
(2).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
(3).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1981年代以前,我國執行死刑,均以事先不麻醉,直接令死刑犯就地跪下,由法警近距離朝「死刑犯」背部心臟位置,射擊之。以後人權高漲,行刑前在其手臂血管施打麻藥,俟彼昏迷,再將之拖臥沙堆草席上,臉朝下,背朝上,由法醫在心臟位置畫一圓圈,法警再近距離(槍口離背約僅一米而已)射擊之。因1981年代以前,執行死刑前,末先予死刑犯麻醉,致槍決未能直射心臟,而「一槍斃命」時,通常受刑者會滾地慘痛而嗚,其哀嚎叫聲,不絕於耳。且彼在滾地慘叫後,法警第二發子彈因身體抖動,法警更難以瞄準其心臟,譬如在1972年九月十三日清晨六時三分,中部某監獄刑場,執行一死刑犯許XX,該犯年齡四十二歲,時由法警長執行死刑,第一槍未射中心臟,「許」犯一邊滾地慘叫,一邊以雙腳雙手爬地拔草,由於彼受槍傷,一面往前跪爬,行刑者(法警)一邊往後追射,場面極為感傷,這是未予事先麻醉的缺點,1981年代以後,逐步革新,行刑前,由檢察官詢其遺言併作筆錄,予最後「豐盛餐」(按:大都僅嚥一、二口而已) ,旋在法警護衛下,由監獄衛生科醫務人員協助施打麻醉藥,俟彼頭已向下勾垂,表示麻藥生效,再予扶往事前準備好之沙堆草席上,身體臉朝下、背朝上,直躺平擺,然後再由法警依法醫劃下背部心臟位置圓圈,以手槍再予以近距離槍斃,當第一槍擊發時,祇見死刑犯之身體,由於肌肉自然反應,因槍擊稍往上彈動一下,併輕哼一聲,若還有微息,再補一槍,即完成「動作」。若有死刑犯願捐獻(贈)器官者,醫院小組,事先即在該刑場外緣,待命接駁,但槍決位置則改在「頭部」,以利器官保存。不過縱然是槍決前,事先予於麻醉,對射擊心臟之「彈著點」,準確率較高,法警遂能「得心應手」,但也有遇「意外」情形,法警需予補開第三槍,甚至第四、五槍,始能斃命。
一般死刑犯臨刑前,臉色蒼白,但臨死前,最能「視死如歸」的,要算是1991年七月二十五日清晨三時五十分(按:因該個案特殊原因提早在三時許,於臺中監獄刑場槍決),執行之外號「黑牛」的林XX死刑犯,乃該死刑犯臨刑前,尚能「談笑風生」,面不改色,併堅持不用事先麻醉,經法警勸以若不麻醉,徒生「肉體痛苦」,最後始勉強允諾,惟在臨刑前,尚邊吸煙邊與法警開玩笑,乃該犯併打趣的說:「您們還等什麼?前面受槍決的那位道上兄弟,已在等我,等得不耐煩了……」。
不過,也有死刑犯臨刑前「緊張萬分」,兩腳發抖,站立不穩,情緒極為畏懼者。1977年一月二十九日清晨六時,執行一位年三十二歲詹XX死刑犯,(按:那時候尚未實施刑前麻醉),當他從二審台中看守所「死刑囚房」被帶出,趨往隔鄰之臺中監獄刑場時,雙腳走路,踉踉蹌蹌,口中唸唸有詞,為了壯膽,不斷的喊:「各位弟兄再見!各位主管再見!」,而最令人傷感的是:當他在臺中監獄刑場,臨刑前一剎那,為了克服心理恐懼,連續高聲叫喊:「中華民國萬歲!台中看守所萬歲!」。
更令人覺得「心有餘悸」的是:1974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晨五時四十分,執行一位名叫李黃XX女死刑犯,時年四十五歲,殺人罪,台灣省雲林縣人。是日清晨五時,該犯從二審台中看守所「死刑囚房」被帶出「舍房」門時,該女犯雙腳突然柔軟無力,必需由兩位法警分別挾持腋下,踉蹌蹣跚,跌跌撞撞,她併大聲疾呼:「冤枉啊!冤枉啊!我不想死……」。當拖行至隔鄰之臺中監獄刑場「臨時法庭」時,該女死刑犯尚喋喋不休,嚷嚷要拜土地公…要小便…,(按:當時亦未實施刑前麻醉) ,法警長趁她蹲跪拜天地時,把握機會,即刻由背後用槍;祇見該女囚,滾地哀叫,披頭散髮,一時鮮血染噴滿地,在警長連績補上二槍後,即不再哀叫,但其死狀恐怖,長髮、鮮血、腳鍊、蒼白臉孔、猶似構威一幅「人間地獄圖」,刑場天黑風高,寒氣凜例,遠處傳來狗叫聲,劃破寂靜,未久刑場邊側門打開,一輛葬儀社車進來,刑場又「曲終人散」……。
回憶1991年十月十五日,清晨五時八分,執行一位菲律賓人,年39歲,名叫班傑明CARRIDO.BENJAMIN的死刑犯,他犯了「殺人罪」,惟在二審所,短短半年內,體重由入所前八十五公斤,迄在監獄執行槍決前,竟瘦至六十五公斤,不知是否因自覺「客死異鄉」的關係,臨刑前始終默默無語,而刑前備用之酒菜他也不吃,祇是一直仰首凝視天上星星,似乎在遙望遠在故鄉(菲律賓)的親人---真是「無語問蒼天」。該犯因槍決後,無人領屍,祇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埋葬在台中之公用墓地。
七. 世界其他國家之死刑制度,歷史的回顧:
(1). 日本
在日本,執行死刑的手段類似英國曾經使用過的長距墜落絞刑法。死刑通常在非周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在看守所執行,刑場會有一個祭台,依死刑犯的宗教信仰不同而設置。行刑時,會先依受刑人的身高不同而決定絞繩的長度,然後由五名劊子手各自按下五個按鈕,但只有其中一個會產生作用。當按鈕按下下時,地上的活門便會開啟,死刑犯便會瞬間從高處墜落,繫在死刑犯頸部的絞繩會瞬間將頭部向後拉,以致頸椎折斷造成嚴重骨折,中斷大腦對其他器官的指令,使死刑犯失去知覺,然後心臟停止跳動,造成死亡。
2010年7月28日,日本政府在28日處決了2名人犯,歐洲聯盟對此表示深切遺憾。過去於 2006年日本法務省選在年關前的聖誕節向四名死刑犯索命,引起國、內外諸多爭議。前法相「杉浦正健」猶如我國王清峰法務部長,因宗教信仰因素,拒簽執行命令,新法相「長勢甚遠」才上任三個月便重新執法,而且一口氣吊死4人,其中有3人為年逾6、70歲的老人。當時之日本,已1年3個月沒有執行死刑,那次是安倍首相上台後首次行刑,似乎意味著日本目前尚無意改變死刑制度。
惟日本自1993年來已連續執行死刑多年,自2005年10月,杉浦正健前法相上任後,屬佛教淨土真宗大谷派信徒的杉浦表示不願違背自己的宗教信仰,而直到他於2006年9月卸任為止,都堅持拒簽死刑行刑命令。日本之輿論為此也分為兩派,一派是主張應該重新檢討、廢止死刑制度,一派則認為既然因犯重大罪行被判死刑,不執法的話便失去法律審判的意義。日本近年來犯罪率升高,民意愈來愈偏向主張嚴格執法,因此從2004年起每年的死刑犯都超過10人,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 109名。
據2010年8月10日,日本共同社最新一次全國電話民調顯示,日本支持實施死刑的民眾比例,高達75.9%,遠超過支持廢死民眾比例的19.5%。原本傾向廢死刑的法務大臣千葉景子,在這次參議院改選中落選,日本輿論解讀認為,千葉景子是因為廢死傾向明顯,違背民意,所以才落選;調查結果顯示,日本支持死刑的民眾比例,仍然佔大多數。
日本的死刑以絞刑的方式進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75條規定,當犯人判處死刑後,如果要執行死刑,均“必須由法務大臣簽署死刑執行令”。 同时法务省训示内规规定“法务大臣应在死刑判决确定后的六个月内签署死刑执行令”。同時法務省訓示內規規定“法務大臣應在死刑判決確定後的六個月內簽署死刑執行令”。 而且,这一执行令又是必须由大臣本人用“红笔亲笔签署”的,所以不少法务大臣都相当厌恶,更由于许多大臣还(如贺屋兴宣,左藤惠,鸠山邦夫等)还基于宗教信仰和道德信念上的原因,在任期间一直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一般一个死刑犯确定后,到死刑执行为止,平均是7年六个月。一般一個死刑犯確定後,到死刑執行為止,平均是7年六個月。 到现在为止,已被判决死刑并等待执行的死囚还有107人,其中包括策划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主谋麻原彰晃以及井上嘉浩、林泰男等实施毒气袭击的主犯。到2010年8月11日為止,已被判決死刑並等待執行的死囚還有107人,其中包括策劃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的主謀麻原彰晃以及井上嘉浩、林泰男等實施毒氣襲擊的主犯。
日本全國一共有7個死刑刑場刑場,內部擺設非常簡潔,有一個腳踏板,一個佛塑像和一段繩子。 据监狱负责人介绍,死刑犯被带到刑场时,会先与牧师会面,接受祈祷,然后进入行刑室。據監獄負責人介紹,死刑犯被帶到刑場時,會先與牧師會面,接受祈禱,然後進入行刑室。 行刑室内有一个踏板,三个行刑官在隔壁房间里同时按下电动按钮后,踏板就会自动打开,死刑犯在一瞬间落下时,颈首立即骨折,窒息而死。行刑室內有一個踏板,三個行刑官在隔壁房間裡同時按下電動按鈕後,踏板就會自動打開,死刑犯在一瞬間落下時,頸首立即骨折,窒息而死。5分钟后,法医将下到一楼验尸,然后纳棺,送去5分鐘後,法醫將下到一樓驗屍,然後納棺,送去火化。日本《读卖新闻》在《死刑刑场开放》一文中这样描述,在对死囚执行死刑时,由三名行刑官同时按下电钮,而只有一个电钮启动了脚下踏板,如此操作就是让三名行刑官不清楚到底是谁按下了起作用的电钮,减少他们的负罪感。在對死囚執行死刑時,由三名行刑官同時按下電鈕,而只有一個電鈕啟動了腳下踏板,如此操作就是讓三名行刑官不清楚到底是誰按下了起作用的電鈕,減少他們的負罪感。
当然日本历史上也有以签署死刑执行令为荣的大臣,佐藤内阁的田中伊三次上任后当着记者的面一口气签署了23份死刑执行令,并且一手捻着佛珠一手签字,摆出架势让记者拍照,甚至还提出要亲临行刑现场观看了死刑执行情况,遭到法务省官员的抵制,没能成(2).中共
據「環球郵報」2006年3月28日北京報導,一個新的學術估計提出,中共政權每年執行死刑高達8,000人,幾乎是世界其他地方總和的20倍。根據人權組織的報告,在世界其他地方執行死刑的總數,由伊朗、越南、美國和沙特阿拉伯領先的通常每年執行大約400到500人。
國際特赦組織於2010年3月30日公佈的2009年全球死刑報告指出;中國處決的人犯應比全球其他國家的總和還多,確實數字恐達數千人。推估2009年中國處決至少1718人。2009年3月23日「國際特赦組織」發表年度報告指出;中共是全世界執行死刑人數最多的國家,2008年全世界近二千四百人被處決,其中超過一千七百人是在中共,佔全球執行死刑人數近四分之三。2009年全球仍然有59國維持死刑制度,2008年總共有8864人被判處死刑,但只有25國真正執行死刑,人數為2390人,而中共、伊朗(346人)、沙烏地阿拉伯(102人)、美國(37人)及巴基斯坦(36人)這五個國家,就佔93%。中共於2008年使用注射毒針和槍斃的方式,處決至少1718人。
然而,在2006年10月30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一項法律修正案,將死刑案件的核准權統一收歸最高法院行使。這是當時之23年來,中共對死刑所做的一次最重大修正,專家預期,全大陸的死刑數量將會明顯下降,幅度至少為20%。當時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天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改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項決定已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雖然中共現行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大陸法律專家認為,中國大陸最終將會廢除死刑。
(3).美國
根據美國「死刑資訊中心」統計,全美50個州中,38個州具有執行死刑的紀錄,而自1999年來,死囚人數已出現下降。 1999年,全美共98人遭到處決。2004年遭到處死的人數為59人,預計2010年人數將不相上下。美國德州使用極刑的次數居全美之首。自最高法院1976年恢復死刑以來,德州共處死355人。 其次為維吉尼亞州,自1976年至2005年共執行94次死刑,居於第三的是奧克拉荷馬州,共79次。堪薩斯州、新罕布什爾州、紐澤西州、紐約州與北達科他州等五州,法律規定可判處死刑,但自1976年以來均未曾執行死刑。伊利諾州已暫停執行死刑,包括加州與北卡羅來納州的州議員,目前都在檢討死刑法規。
美國女性遭處死的比例極低,僅佔百分之一點五八,1976年至2010年,僅11位女性遭到處死。另一方面,非裔美人僅佔美國整體人口百分之十二,然而在遭處決的死囚中,百分之三十四為非裔美人,百分之五十八為白人,百分之六為西班牙裔。非裔美人比例明顯過高。 最高法院2010年三月裁定犯罪人犯罪當時若未滿十八歲,不得判處死刑;而在這項判決出爐前,共22名死囚犯罪當時未滿十八歲而遭到處死。自2002年起,美國最高法院禁止處決心智障礙者,自1973年起,122名死囚沉冤昭雪而獲釋。美國執行死刑的方法中,大多數為注射毒劑,自1976年起,共830名死囚被注射毒劑處決,152人坐上電椅死亡,11人被送進毒氣室,3人被吊死,2人遭到行刑隊開槍處決。
對於以注射藥劑方式的美國死刑犯而言,最後24小時的作息經常有如儀式。以美國俄亥俄州為例,俄亥俄州之「盧卡斯維爾監獄刑場」(Lucasville, Ohio),所謂的「死亡之家」(death house),死囚們經常一等十幾年甚至廿年才執行死刑。美國之俄亥俄州的死囚們,在窮盡所有上訴與赦免之途無效後,他們來到「盧卡斯維爾監獄」內死刑執行區,這個由許多小房間構成、四壁泛黃、充滿尿騷與廚房菜湯味的建築中,開始等待---。在臨終前的最後數小時中,死刑犯在囚室中等待之一舉一動都被拍攝存檔,由3名獄警輪班監視。監獄外,受刑人所委託的律師,則經常正忙著提出最後一刻的上訴。死囚在最後24小時中將先後進行4次健康檢查,由醫護人員檢視其靜脈,決定注射致命藥物的位置與最佳方式;如果靜脈太小,則預留注射入口。獄方亦必須準備其最後豐盛的一餐,由監獄廚房負責,在行刑前18小時提供(與我國不一樣的是我們在槍決前20分鐘左右,常令死囚嚥不下口)。在最後一天的下午,死刑犯家人可獲准進入囚室,共處數小時。整個晚上受刑人隨時可以與外界通電話,也有權會見神職人員,(這一點,依我國的規定是做不到)。在行刑當日上午,死囚們可以在陰暗的浴簾後淋浴,再最後一次穿上乾淨衣服。臨終前的兩小時中,他們可以在強化玻璃隔屏內會見親人,每次兩人。通常,行刑日之上午9:45獄警到場,宣讀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所核發行刑令,授權監獄當局在20分鐘內對受刑人執行死刑。死刑執行程序;死囚由囚房走向約17步外的行刑室,隨即被固定在刑床上,雙臂分別置於身體兩旁,由在囚犯靜脈內插入兩條導管開始注射藥劑---。囚犯行刑前的最後幾分鐘時,死囚家屬與受害人家屬分別在兩旁的走廊觀看。在與行刑室相連的另一間黑暗房間裡,致命的化學藥物由針筒中壓下,開始流向受刑人的靜脈----。這是典型美國式的執行死刑情境。
美國科羅拉多大學(University of Colorado)雷德利特(Michael Radelet)教授與「死刑資訊中心」,合力從須有目擊者在場的40幾件拙劣死刑行刑案件中蒐集證據。包括電椅、注射處死、毒氣室等普遍獲美國採行的死刑執行方式,都出現駭人聽聞的情節,而人為錯誤是這些災難的主因。1983年在阿拉巴馬州(Alabama),束在伊凡斯(John Evans)腿上的電極輸入第一股電流著火。還有一條電極束在他的左太陽穴附近,導致頭罩冒煙、引起火花,執行電椅時頭冒有一塊合成海綿著火,導致他的頭部出現幾處六吋火苗。
由於全球經濟危機最意想不到的影響是:2009年2月,美國數州曾開始考慮是否廢除死刑,因為執行死刑顯然會讓捉襟見肘的公務資源更為拮据。美國50州中還有36個州維持死刑;約2/3的美國人也支持維持死刑。但蒙大拿、堪薩斯、新墨西哥、馬里蘭等條件不同、位置各異的州,卻為了財政原因,都在積極考慮廢除死刑,以因應越來越高的預算赤字。死刑費用可能10倍於終身監禁,除了繁複、冗長的程式,經年累月的法律訴訟還多半得靠州政府聘律師替死囚辯護。如2008年,當時美國加州維持死刑制度已超過30年,但州政府於7月初公布一份報告指出;30年來加州執行死刑的人數只有13人,但定讞未執行的死刑犯卻有973名,從定讞到執行死刑的平均時間是25年;而為了維持這個死刑制度,加州「州庫」每年花費1億3800萬美元(約台幣42億元),致卅政府認為;「這個死刑制度無法運作,幾近瓦解,財政左支右絀」。
(4).英國
早在2002年8月初,緣於英國有一位校工和其任助教女友,以殘酷手段殺害兩名十歲女童案。這樁英國百年來兇殘謀殺兩名十歲女童案,同時引發英國社會重新討論恢復死刑議題。也重燃英國對恢復死刑辯論。根據最新英國民調顯示,多達56%的英國人主張恢復死刑,認為舉凡殺害孩童和警察者,都應判以極刑。23%的人則主張應判以終身監禁。英國最近一次正式討論恢復死刑問題則在1994年。當時英國國會增就是否恢復死刑進行投票,結果以403票反對、150票贊成,否決恢復死刑案。但當時包括目前英國最大在野黨黨魁「鄧肯‧史密斯」在內的七名影子內閣閣員,均投票支持英國恢復死刑,但迄今英國仍是發廢除死刑國家。
(5).秘魯
2007年1月21日,星期五,成千秘魯人走上首都利馬街頭示威,高舉被游擊隊殺害的人的圖像,支持對陽光道路反叛組織成員適用死刑。乃在上周,秘鲁国会投票表决无限期延迟对死刑的立法。1月中旬,秘魯國會投票表決無限期延遲對死刑的立法。早先秘鲁总统阿兰•卡西尔呼吁议员授权对恐怖犯罪实行死刑,修改宪法以允许对死刑进行公民投票表决。早先秘魯總統「阿蘭•卡西爾」呼籲議員授權對恐怖犯罪實行死刑,修改憲法以允許對死刑進行公民投票表決。民意测验显示,恢复死刑在秘鲁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但是,秘鲁国会议员担心,恢复死刑违反秘鲁已经签署的美洲人权公约。民意測驗顯示,恢復死刑在秘魯獲得了廣泛的支持,但是秘魯國會議員擔心,恢復死刑違反秘魯已經簽署的美洲人權公約。目前,死刑只能适用于战争时期的叛国罪,从1970年以来,秘鲁一直未执行死刑。目前,死刑只能適用於戰爭時期的叛國罪,從1970年以來,秘魯一直未執行死刑。秘魯人要求恢复死刑,主要是由于泛美人权法院的一项裁决所激起的。要求恢復死刑,主要是由於泛美人權法院的一項裁決所激起的。法院要求支付2万美元赔偿金给被政府军枪杀的阳光道路游击队的亲属。法院要求支付2萬美元賠償金給被政府軍槍殺的陽光道路游擊隊的親屬。而秘魯  41名游击队嫌疑犯和罪犯的姓名也在政治暴力受害者的纪念碑上。卡西尔总统的情感遭受了国会否决的打击,因此他坚持利用公投,可能获得公众的普遍支持。卡西爾總統的情感遭受了國會否決的打擊,因此他堅持利用公投,可能獲得公眾的普遍支持。
秘魯是南美洲廢除死刑國家之一,但在2006年秘魯總統賈西亞已將一項法案送交國會審議,法案中規定,性侵未成年人並將受害者殺害的人,將被處以死刑。這項議題在秘魯法學界和政府間掀起論戰。論者以為,該法案通過,迫使秘魯退出死刑的聖荷西公約。且根據各種民調,八成二秘魯人贊成對姦殺幼童者處以死刑。
(6).菲律賓
1987年菲律賓總統科拉松·阿基諾取締了死刑,使菲律賓成為當代史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亞洲國家。 但仅一年后,由于菲律宾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势依旧,要求恢复死刑的运动开始愈演愈烈。但僅一年後,由於菲律賓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勢依舊,要求恢復死刑的運動開始愈演愈烈。1993年 ,国会通过恢复死刑法案。1993年,國會通過恢復死刑法案。 1994年 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宾生效,采用注射 。1994年 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賓生效,採用注射。但实际上没有一名犯人被真正处决。但實際上沒有一名犯人被真正處決。直至1999年 2月5日 ,一名强奸妓女的犯人莱奥·埃彻盖雷伊成为死刑废除23年后第一个被送上黄泉路的罪犯。直至1999年 2月5日 ,一名強姦妓女的犯人萊奧·埃徹蓋雷伊成為死刑廢除23年後第一個被送上黃泉路的罪犯。 此后两年内,又有6人步其后尘,罪名都是强奸谋杀或抢劫谋杀。此後兩年內,又有6人步其後塵,罪名都是強奸謀殺或搶劫謀殺。但在2000年 ,冻结了死刑。但在2000年,凍結了死刑。
2001年 , 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上台后,作为天主教领导人,她明确表态,拒绝采用死刑。 2001年 , 格洛麗亞·馬卡帕加爾·阿羅約上台後,作為天主教領導人,她明確表態,拒絕採用死刑。她颁布总统令暂停执行死刑,并将18名死刑犯改判为无期徒刑。她頒布總統令暫停執行死刑,並將18名死刑犯改判為無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虚设。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虛設。依照刑法判决,死刑犯仍不断产生,但却都无法执行。依照菲律賓刑法判決,死刑犯仍不斷產生,但卻都無法執行。截至2003年 3月,菲律宾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经最高法院审核后被无罪释放或者减刑外,大多数犯人仍在等待发落。截至2003年 3月,菲律賓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經最高法院審核後被無罪釋放或者減刑外,大多數犯人仍在等待發落。2003年12月5日 ,总统阿罗约宣布,取消在菲律宾暂时中止执行死刑的决定,理由是,目前国内抢劫、绑架等犯罪行径日益泛滥。2003年12月5日,總統阿羅約宣布,取消在菲律賓暫時中止執行死刑的決定,理由是,目前國內搶劫、綁架等犯罪行徑日益氾濫。菲律宾的天主教会闻讯后,对此深表失望和痛心。菲律賓的天主教會聞訊後,對此深表失望和痛心。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司法机构,已安排在2004年 1月底之前,采用注射法对2名犯人执行死刑。與此同時,菲律賓政府司法機構,已安排在2004年 1月底之前,採用注射法對2名犯人執行死刑。此外,还有25名犯有抢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贩毒的人,正面临着死刑。此外,還有25名犯有搶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販毒的人,正面臨著死刑。菲律宾南部和北部的中产阶级代表们纷纷表示支持,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主要目标,遭受了最为惨重的人员和物质损失。菲律賓南部和北部的中產階級代表們紛紛表示支持,因為他們是犯罪的主要目標,遭受了最為慘重的人員和物質損失。 惟2006年6月7日 ,菲律宾国会通过废除死刑法案。2006年6月7日 ,菲律賓國會通過廢除死刑法案。参议院投票结果为16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參議院投票結果為16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 众议院投票结果为119同意、20反对。眾議院投票結果為119同意、20反對。2006年 6月24日 ,总统阿罗约于急性腹泻送医治疗康复出院后,签署废除死刑的共和国第九三四六号法案 ,再度终结死2006年 6月24日 ,總統阿羅約於急性腹瀉送醫治療康復出院後,簽署廢除死刑的共和國第九三四六號法案 ,再度終結死刑。菲律宾于2003年恢复死刑至2006年,并未执行过死刑。菲律賓於2003年恢復死刑至2006年,並未執行過死刑。
(7).伊朗
近年來,歐洲聯盟曾強烈譴責伊朗;尤其對於2008年7月27日伊朗同時處決29名死刑犯,並認為採用死刑並不會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伊朗當局採取這項執行死刑行動,是對人類尊嚴的侮辱。另伊朗亦於2008年12月25日,在德黑蘭惡名昭彰的伊文監獄(Evin)以吊刑集體處決九名謀殺犯,包括八名男子與一名女子。這個回教共和國,為改善社會治安,採取空前打擊犯罪行動,大舉採用死刑,引發西方人權團體的抗議。根據「法新社」統計,加上當天處決的人數,伊朗於2008年已經處死了至少243人,而於2009年,伊朗亦有172人被處死。
(8). 澳大利亞
2010年3 月11日星期四,正當我國王清峰前法務部長發表聲明;表明任內絕不簽「執死刑令」的同時,澳洲的人權部宣佈:「禁止虐待及完全廢止死刑法案」於2009年正式立法通過。回溯澳洲自1967年在「維多利亞州」執行了二十世紀的最後一名死刑犯之後,於1973年聯邦政府正式廢除死刑。這次的修法是將聯邦的廢除死刑法範圍擴大到各個州,也就是對於廢除死刑這法條,各州沒有權修改;同時該次修法內容還明訂澳洲國會永遠不能再恢復死刑。澳洲社會認為「死刑」在人類社會是沒有立足之地的。此法案的通過說明了澳洲政府保障基本人權的努力,也反映出澳洲社會的價值觀,那就是「生命權是基本人權」,「政府沒有權力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不論這個人犯了什麼滔天大罪。
(9). 南韓
南韓未執行死刑犯有60名,實際上已超過10年不執行死刑,遂被列為準廢除死刑國家。南韓憲法法庭於2010年2月25日裁決;死刑並未違反南韓憲法。乃南韓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後,至今近13年沒有執行死刑,被國際廢死聯盟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南韓要求廢除死刑的宗教人士與人權團體,也曾希望南韓總統李明博,能夠徹底廢除死刑。但在2008年發生姜浩淳連續殺害7名女生、同時在被捕後對殘暴殺人行為毫無悔意的情況下,南韓民眾紛紛提議應恢復死刑。遂有一名72歲的南韓漁民申請釋憲。結果南韓憲法法庭以5比4的投票結果,裁定死刑並未違憲。南韓憲法法庭在一份聲明中說,死刑是合法的處罰,為了大眾安全、遏止犯罪,死刑是合法的刑罰。
基上論結,由於各國之國情不同,有關「死刑」廢除與否?實在是「價值觀問題」,而不是「是非題」。而一個人的價值觀會變,年輕時的價值觀到了年紀長一點時,也許因有不同的思考座標而有不同。一個社會或國家、政府的集體價值觀也會變。上揭澳洲社會從執行最後一個死刑犯至今,整整花了43年的時間來思考、確認這個人權問題,朝野一致而加以拍案定奪。反觀台灣,是否現有價值觀已成?「死刑制度」的廢除,是對?是錯?相信長此紛紛擾擾,一時沒有答案。或許是由於東、西方思維的邏輯互異,各界之思考仍在進行中...。
八. 死刑制度之刑事政策的檢討:
由犯罪學以觀;對於死刑制度與犯罪趨向的評估,於探討一個社會中,死刑廢止前後殺人犯罪率的變化,亦可知其梗概。例如國際特赦組織的研究發現,牙買加在1976年至1982年停止執行死刑,殺人犯罪率並無變化;又如Hood研究發現美國的殺人犯罪從1960年至1977年一直上升,而1977年是停止死刑執行十年後的一年恢復死刑,但殺人犯罪仍繼續上升至1980年才開始下降,且分析發現死刑存置州的下降幅度,並不大於死刑廢止州。
此外,1950年代雪林(Sellin)對死刑嚇阻效應的早期比較研究,將美國存置有死刑的州與已廢除死刑的州作為比較研究對象,基於:
(1).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之下,已廢除死刑的州殺人罪的發生率較高。
(2).若廢除死刑的話殺人罪增加,恢復死刑的話殺人罪減少。
(3).宣告或執行死刑之後,殺人罪發生率下降。
(4).存置有死刑的州警察比較安全等假設,惟在分析各種數據之後,進行比較研究,發現該假設並未得到證明。
縱使「雪林」的研究受到批評者批評其研究法似嫌過於粗略,因無法完全控制可以影響殺人犯罪率的社會因素、執法及刑事政策等;以及以死刑的存廢為比較的標準是太薄弱了,因我們無法確知是死刑的存在或死刑執行的風險認知影響了企圖殺人行為。然而,由本研究可知,死刑並沒有特別的威嚇效果,此亦是常被引用作為死刑並無威嚇效果的實證研究。
不過,計量經濟學者Isaac Elulich 於1975年的研究最為著名,也引發最多的爭論。他分析美國從1935年至1969年間之殺人犯罪率與死刑執行間的短期效果,結果發現兩者之間產生負相關,而估計「在此期間每多執行一死刑,平均可產生降低七至八件殺人犯罪的效果。」他甚至認為,從1960年至1967年間美國死刑執行風險的降低,可能解釋了在此期間殺人犯罪率上升之25%。此外, Ebrlich利用1940年到1950年的橫斷面資料,分析結果發現支持威嚇理論,同時認為死刑執行對強盜犯罪亦具抑制效果,多執行一名死刑可以減少20~24殺人案件。這項發現又給以贊成廢除死刑者,予當頭棒喝。
惟根據聯合國過去曾在1988年、2002年所作有關死刑與殺人犯罪率之相關性報告指出;「無法證明死刑更能大幅遏止犯罪率」。而加拿大每100,000人中殺人犯罪率在1975年高峰時期為3.09,接著在1976年廢除死刑後,1980年的犯罪率卻下降至2.41,並持續下降中,在廢除死刑27年後的2003年,每100,000人中殺人犯罪率為1.73,與1970年代相比,降低了44個百分比,並且為30年來最低。再者,死刑威嚇效果的理論在哲學基礎上,亦有值得批判之處,因為,國家透過死刑的運作,把犯罪人當作工具,而非自我目的加以處理,藉由犯罪人工具化來嚇阻他人從事犯罪行為,這種作法是法治國家原則所不能容忍的事。換言之,死刑的威嚇效果,不論在經驗科學或規範科學的領域中都很難獲得支持或證明,亦即從其威嚇效果的分析而言,死刑具有反科學的特性。
死刑制度既有爭議,然對於死刑存廢問題,總歸其正反意見,不外乎下列意見:
贊成死刑之理由,總結為:
一、死刑的正當性:(1).應報理論。2罪刑相當原則。 (3).憲法無禁止明文。
二、一般預防:(1).威嚇性。(2).實證支持。維持死刑的國家,普遍有較低的犯罪率,如新加坡、日本。
三、特別預防:死刑所針對的對象,乃為觸犯生命法益者,屬於毫無矯治可能者,死刑可以使之與社會永久隔離,符合特別預防的目的。
四、滿足社會大眾的正義要求:死刑的存在;可以滿足社會大眾對於正義的期待,並因此強化社會大眾對於法規範遵守的意識,此從一般民意調查得知是得到多數人支持的。又死刑的存在,也可彌補被害人家屬內心的不平。
五、死刑無侵害法官裁量權:(1).死刑非唯一選擇。(2).死刑審判明的慎重性。(3).誤判非死刑案件所獨有。
另一方面,反對死刑制度者,其理由綜合為:
一、死刑的不正當性:(1).生命權保障絕對。 (2).基本核心不可剝奪。 (3).雙重處罰。
二、死刑未必具有嚇阻效果: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預防的效果,目前尚無實證依據,且某些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其犯罪率未必高,而某些維持死刑的國家,其之所以犯罪率低,可能來自於其有效率的訴追,而非重刑的結果大如新加坡。
三、死刑非唯一的社會隔離方式:死刑並非唯一的社會隔離方式,且行為人的犯罪原因,可能來自於社會環境,將之處以死刑,顯然忽略了社會該負的責任。
四、死刑無助於社會對於正義的期待:(1).被害人家屬創傷無法彌補。
(2).死刑強化不法意識。
(3).民意支持無實質依據。
五、司法權受侵害:(1).侵害法官裁量權。(2).違反平等原則。 (3)誤判不能存在。
九. 未來的展望:
從國際觀察,廢除死刑既是世界人權的思潮;那麼「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受死刑宣告者, 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 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任何人不得被執行死刑」、「應採納一切必要措施廢除死刑」(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任意議定書)、「人人均享有生命權」「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2000 年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暫停使用死刑」(2005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2007與2008年聯合國大會決議)。
目前全世界有104個國家廢除死刑,實際上超過10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個,合計139 個國家,佔7成以上。即使維持死刑的58個國家,目前執行死刑的也只有 25 個國 家。在亞洲地區已廢除死刑的有澳洲、不丹、柬埔寨、馬紹 爾群島、尼泊爾、紐西蘭、東帝汶、菲律賓、香港、澳門。 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 109名。廢死政策的形成是需要時間,或許猶如王清峰前法務部長所云: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讓「理性與寬容」能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位,卻不能故步自封!
雖然台灣近年來的民調,有四分之三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但若有配套措施,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則超過五成,若死刑犯悔改可否改判無期徒刑,亦有65.5%贊成,顯然民眾在理性上仍可接受廢除死刑。在此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在未修法暨未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前,但對已三審定讞者,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宜執行死刑,不能混為一談。俾能爭取民眾對未來廢除死刑的支持。
惟另從獄政實務以觀,國內死刑犯,判決定讞等待執行,迄2010年年底為止尚有40餘人,(已判死刑而未定讞者有80餘人) ,惟在矯正機關之戒護管理上,管理人員將每天面對這些極刑定讞收容人之執行與否,乃是迫在眉梢必需解決之問題,而死囚亦面臨遲而不決,讓當事人及受害者心理備受煎熬,形成管理上之無形壓力及潛在危機,稍一發生事故又成社會輿論抨擊之焦點,徒增民眾對政府施政之負面觀點。故而,就已定讞收容人心理而言,有的求得是一個痛快與了結;有的則仍存有一絲存活的期望,忍不住煎熬的就會想辦法求自我了斷(自殺則演變為監所戒護事故),尚存一絲希望的就會靜觀其變,就第一線的戒護管理人員而言,如何去面對這些不知自己有否明天的收容人,可說是一大考驗。
十. 結語:
國際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揭櫫人類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它規定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若真的要判處死刑,只能用於懲罰最惡劣的罪行,以及「聯合國保障死刑犯權利安全機制」規定;「唯有在被告犯案證據確鑿,無庸置疑,且沒有其他方法解釋案情時,方能判處極刑」及「在訴訟過程中,應努力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判,起碼享有等同於『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規定的待遇,若該罪行可能被判死刑,被告有權利在訴訟過程每個階段得到恰當法律協助(包括辯護律師)並經過合格法庭之終審判決確定,方能處以極刑」。
然而,司法院大法官甫於2010年5月28日召開第4389次會議作出決議,駁回死刑定讞被告的釋憲聲請,不予受理。大法官明白指出,執行死刑並不抵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人權公約。不過,歐洲聯盟發言人於2010年5月30日反應;歐盟無法接受執行死刑,儘管台灣大法官的法律解釋為執行死刑不牴觸人權公約。歐盟發言人蓋拉契(Cristina Gallach)女士表示;歐盟完全反對死刑,且不接受歐盟會員國和有意加入歐盟的國家執行死刑。歐盟的夥伴包括美國與俄羅斯及其他國家雖仍採取死刑,歐盟依舊鼓勵他們藉由停止執行死刑,修改法令甚至修憲,達成廢死的目標,「這也是傳遞給你們國家(台灣)的相同訊息。」
然而,2010年6月15日,馬總統接見廢死聯盟時曾表示;法務部有長遠廢除死刑的理想,但現階段政府的做法是減少死刑使用,一方面透過廢除絕對、唯一死刑,另一方面,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馬總統同時表明,除非有不能執行死刑的理由,否則法務部及相關機關並沒有不執行的空間。馬總統認為,歐洲各國廢除死刑也不是一蹴可幾,有些國家廢除後又引進,有的國家暫停後又恢復,可見廢除死刑在各國都不容易得到共識。
因此,2010年6月18日法務部新聞稿對死刑存廢問題,表示我國之刑事政策;對於死刑存廢議題,法務部說明立場如下:
一、死刑執行: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也是法務部不變的基本立場。我國現行法制尚未廢除死刑,則經法院三審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在依法務部頒行之「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審核有無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及心神喪失或懷胎等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後,將依法執行。且為審議死刑執行相關事宜,並已成立「死刑執行審議小組」會商研議,以昭妥慎,惟目前並無執行的時間表。
二、死刑政策:
依據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於今(2010)年3月底公布2009 年世界死刑現況的統計報告,全世界法律上或實踐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39 個,仍保有死刑的國家有58 個,廢除死刑的國家已逾全世界國家數目的三分之二,可見廢除死刑已漸成世界潮流。惟死刑的廢除有賴社會法治觀念的發展及多數民眾的共識與支持。我國現今仍有高達七至八成民意反對廢除死刑,因此我國現仍不宜廢除死刑。法務部將以逐步減少使用死刑的方式,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配合死刑替代方案之提出及相關配套措施之規劃與落實,凝聚共識,逐步達成廢除死刑的長遠理想。死刑之廢除並無預設時間表,目前採取之推動作為如下:
(一)已採取的階段措施:
1、修法將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之罪(絕對死刑),研改為相對死刑,我國現已無絕對死刑之罪。
2、修法將無期徒刑得假釋之門檻提高至執行逾25 年,始許假釋,期於廢除死刑前,能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的選科,增加法官量處無期徒刑的意願,實質取代死刑判決,作為漸進廢除死刑之配套措施。
3、限縮判處死刑之主體,修正刑法規定未滿18 歲之人或滿80 歲之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4、已函請司法院建議修改《法院組織法》第105 條,規定死刑判決應經合議法官全體一致決;修改《刑事訴訟法》第388 條,規定法院第3 審亦應強制辯護。期藉由死刑判決須取得合議庭全體法官一致決及第三審應強制辯護之規定,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性及量刑之妥適性,減少死刑判決之產生。
(二)現階段積極推動的措施:
1.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為溝通意見、凝聚共識,並研擬規劃配套措施及死刑替代方案,法務部已邀請不同立場的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機關代表擔任委員,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每隔四星期開會一次,迄今已召開4 次會議。
2.減少死刑的使用、無期徒刑假釋從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2 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themost serious crimes),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我國已完成上開公約之國內法化程序,《兩公約施行法》並已於2009年12 月10 日施行。為符合上開公約規定,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刻正檢討我國仍保有死刑的罪名,是否為該公約所規定得處以死刑之情節重大之罪。另為配合死刑罪名的減少,發揮無期徒刑的刑罰功能,提高無期徒刑之假釋門檻、從嚴審查,使之得以替代死刑之選科。
3.成立專案小組,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的保護:為加速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法務部已成立專案小組,就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之權益保障、犯罪被害人補償機制、建構犯罪被害人的整合性福利服務等議題,進行整體規劃,具體措施包括:辦理被害人需求調查、全面法律扶助、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完成「犯保政策白皮書」、研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另為全面提供殺人案件被害人家屬之法律服務,法務部已將該類案件被害人家屬納入特
別保護對象,得免經濟條件審查,全面提供律師訴訟補助。
4.加強死刑議題的論辯,創造理性討論的空間:國內社會對於死刑議題看法分歧,並未形成共識,需要更多理性討論。法務部已於2010年4月底舉辦北、中、南、東四場死刑政策公聽會,廣聽民意,促進意見交流。為加強死刑議題的論辯,法務部將持續與各種不同意見者對話與溝通,創造理性討論的空間。
(三)未來的規劃措施:
法務部未來將研擬規劃及落實推動廢除死刑等相關配套措施方案,包括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強化治安措施、減少死刑使用方案、矯正處遇措施、刑罰替代方案、因應兩公約的修法方案、人權教育方案及民意宣導方案,冀能藉此袪除民眾疑慮,凝聚共識,朝向廢除死刑的長遠理想。
總之,除了上揭法務部之聲明外,目前國內所見於死刑問題的研究,大多是從法律、宗教或哲學的立場來探討死刑的存廢,不過這些研究也多限於理論上的爭辯,很少有以實證方法進行的研究結果呈現出來。因此建議日後從事死刑研究者,可以另一面向觀察;似宜著重在死刑問題的實證研究,進一步的瞭解死刑在嚇阻犯罪方面的功能與社會民眾對於死刑的看法,而非單純只是在理論上探討死刑制度應該存或應該廢而已。
如果能如此循序以進,讓全民共識後,我國得順應國際潮流,加入廢除死刑聯盟,則法務部王前部長因死刑存廢問題而下臺,這樣的犧牲才富有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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