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監獄學研究及人才培育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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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監獄學研究及人才培育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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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監獄學研究及人才培育二三事

                                 

                                             *.本會秘書長 吳正坤

    

壹、引言

    拜讀2012年3月2日「法務通訊」第2584期第3版;所刊載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秘書「邱明偉」大作--「漫談監獄學研究及人才培育二三事」乙文,心中感觸良多。而今(2012)年4月5日臺中監獄性侵害受刑人「刑後治療」之硬體設施,開工動土典禮,除矯正署詹副署長哲峰暨各界來賓共襄盛舉,蒞臨與會外,擁有雙博士學位(英國諾丁漢大學心理學博士、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學博士) 之林瑞欽教授亦受邀蒞會,筆者很巧與之比鄰而坐,閒談話題,除聊及英國性侵害受刑人之心理治療情形外,並談及對監獄學研究之相關論述,時林教授云:「我國之犯罪矯正工作,近成立了矯正署,固然向前邁進一大步,然而在現階段法務部受囿於現有之人力、物力窘境下,有關硬、軟體設施之革新,似尚停在過去之『矯正時代』範圍,俟未來監獄學之研究風氣更趨成熟後,理論領導實務,水到渠成,自可邁入現代化之犯罪『矯治時代』了,到那時候政府之配套措施,需大量投資於矯治處遇之經費,而監獄等矯正機關員額編制之重點人物,卻是心理師與臨床心理師、社工師、諮商輔導員等,其名額至少應二倍於現在之教誨師,屆時我國之獄政改革,教育刑之精神,自然可躍入世界名流。舉例來說,加拿加之獄政當局,對於出獄人之犯罪「再犯率」研究,其『評估量表』之研發工作成果,經不斷的改良,現已邁入第五代範本了,其量表之信度與效度,更達到90%以上,現於我國性侵害受刑人『刑後治療』之再犯評估,屆時應有所因應,以善其事---」。筆者聞言,猛然回想到上揭邱明偉秘書所撰監獄學研究及人才培育一文,異曲同工,更激盪了我的思維,引發共鳴以就教於先進。

 

貳、研究風氣與人才培育

    記得前矯正司黃徵男司長在其所著;「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一書曾云[1]:「今日的監獄學(Penology, Corrections),可謂是一門專門研究犯罪人犯罪矯正之本質、理論,矯正機關之組織、原理、制度、管理、設施及收容人次級文化、感化處遇的綜合科學。舉凡犯罪人犯罪矯正之本質與模式,矯正機關設置之目的、建築型態、感化教育、戒護管理、技能訓練、衛生醫療、給養保健、在監權益、假釋審核、違規懲處,出獄更生保護銜接以及未來矯正發展對策等,均為研究之範圍。」也因此,林瑞欽教授特引述以;我國之犯罪矯治軟體技術之提昇,如何促進人才培育?關鍵是有待於監獄學研究風氣之培養與提昇,此亦是與邱明偉秘書所關心專業知能之培育課題,不謀而合。

    而於當前之刑事矯正工作,核心價值方面,前「矯正人員訓練所」黃徵男大所長亦曾云[2]:「當前刑事政策走向趨於兩極化,矯正機關的角色愈來愈吃重,未來面臨的挑戰必更為嚴峻,語云: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人的因素最為重要,優質的矯正人員是矯正工作成功最佳保證,職是之故,矯正人員必須不斷地汲取專業新知,洞悉矯正政策未來發展趨勢,與時俱進,採取有效對策,古云: 『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只要能未雨綢繆,則所有困難與問題均能迎刃而解,西諺亦有云: 『在太陽底下,沒有一成不變的東西,保持現狀,就是落伍。』」,因此,矯正工作要不斷革新、進步、創新、追求卓越,即必需將矯治知能更趨於「專業化」,蔚為研究風氣,始能早日達成終極理想目標。緣此,邱明偉秘書之建言,本於書生報國,似為再次敲響醒鐘。

    乃邱秘書在該文中談到[3]:「近年來矯正基層同仁素質不斷提升的趨勢,以2011年為例,男女管理員報考人數中,大學以上畢業者即占58.13%;而264名錄取人數中,大學以上畢業者更占78%,其中更有23位擁有碩士學位者,這是近幾年來的正向改變,也象徵著矯正舊世代與新世代的交替來臨,值得思考的是,對於這些擁有大學學歷的矯正新世代而言,雖然通過司法特考專業考試科目(監獄學、犯罪學及監獄行刑法)的考驗,但是對於二百多年犯罪學及監獄學發展累積的專業學門,能否有對這門專業有完整體系的瞭解與認知,還是流於問答式的片段切割的背誦記憶?----當我們看到每年有數千名學子願意報考監所管理員,如果能在大學教育階段,無論是通識課程或選修課程,即多方啟蒙引導其修讀犯罪學及監獄學,同時經由更深入的學習經驗,專業知識的累積,啟發其多元的興趣,可以延伸更多專業發展的可能。固然大學師資及課程開設非操之在己,但是透過監獄學研究及教育獎助機制的建構,增加大學院校學生對於監獄學及犯罪學課程的可近性,相信可以直接間接促進未來犯罪矯正的專業發展趨勢。」

    也因此,為了達到上揭培育人才,提昇監獄學之研究風氣助力,經詳閱邱秘書在該文中之論述摘要,爰彙整彼之「建議」有關單位[4]協助促成下列事項:

一.有關單位應統籌協助推動大學院校相關科系學生,對矯正課程實習制度、協調教育部每年設置監獄學、犯罪學公費留學考試學門、矯正專題委外研究案、結合大學院校舉辦研討會或司法特考監獄官考試分組制度或應試科目檢討--等。因為邱秘書認為;除了基層管理員之外,監獄官決定未來矯正領導人才良窳,其進用容有再思考之必要,現行司法特考監獄官考試專業科目計有六科,包括監獄學、刑法、心理測驗、監獄行刑法、諮商與輔導、刑事政策與犯罪學。上開科目除了監獄學及犯罪學專業外,另主要橫跨法律及輔導等二大領域,此固係符合獄政管理幹部通才之需求,然而考試科目橫跨多種不同領域,備多力分,考試及格人員特定領域專精深度即顯不足,因此,為因應矯正專業分工趨勢並兼顧管理幹部通才需求,邱秘書於該文中,建議監獄官考試可朝分組方式辦理,首就因應當前獄政法制人才之需求,設置「矯正法律組」,不分性別僅錄取少數名額,至於其他大多數名額則仍依需求設置「矯正實務組」,二組應考專業科目,可視情形予以檢討分置,另該二組考試錄取人員後續再施予矯正管理幹部訓練,並均分派矯正機關科員職務,以符合矯正業務之需求。

二.邱秘書更認為;未來可以規劃結合社會公益團體或學術社團,例如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或犯罪正協會,亦或設置基金或以公益信託方式,整合成立,鼓勵各大學院校學生修讀監獄學或犯罪學相關課程或進修研究的獎助機制,即各矯正機關合作社可共同公益贊助,每學期對於修讀監獄學、犯罪學、刑事政策或矯正法規等課程且成績優良的學生,公開表揚並給予獎助學金;此外,對於大專院校學生出國進修監獄學及犯罪學提供名額給予補助、申請監獄學專題研究計畫或於國內外研討會及期刊發表監獄學相關報告,國外經典論著譯述,亦得給予適當獎助,期此能逐漸厚實監獄學研究及人才培育的基礎。

三.有關單位亦應設計誘因,鼓勵透過在公務部門的努力或公益學術社團的協助下,建構更多監獄學及犯罪學研究及教育的獎助機制,讓目前在社會科學領域,仍屬冷門的監獄學或犯罪學耕耘的莘莘學子們,有一份感動或支持的力量,幾年後的將來,不管這群受惠的學子最終是進入矯正體系服務,抑或在其他公務部門、民間企業或學術領域發展,相信都會帶給矯正體系更多正向的能量,這就是美與善的循環。

四.同時,有關單位應鼓勵更多的大學,引入相關犯罪矯治學科教育的薰陶,作為後續在職訓練的基礎,相信這樣的教育的力量,會帶來矯正機關體質的改變,因為占矯正體系成員達6成以上的基層管理人員,不僅是第一線與廣大收容人互動接觸的管教人員,一言一行,兼具身教與言教的功能,足以直接影響矯正工作的品質,更是代表矯正機關能否邁入下一個新世紀的指標。

  矯正體系現在願意灑下這樣的種子,無論是透過在公務部門的努力或公益學術社團的協助,均是值得投資的公益事業。

當然,邱秘書之上揭建言,聚焦於第一線之矯正工作者。惟中階幹部甚至高階監獄官,都需要隨時「充電」的。不僅是監獄學,其他涉及之專業知識亦然,例如「蔡德輝、楊士隆」博士曾云:「犯罪學之未來發展趨勢,要應用經驗法則的實證及科際整合的犯罪學研究方法,發展科際整合的犯罪學。故犯罪問題之研究,已不可再循傳統的方法從單一學科如心理學或變態心理學的觀點去作單方面的探討,而必須應用相關學科加以科際整合性的整體觀來探討犯罪問題。值得特別強調的是:科際整合犯罪學並未反對單一學科專精,因為單一學科專精與科際整合不但沒有矛盾,反而有相輔相成之效果。我們可比喻每一專精的單一學科為一樹根,而科際整合可比喻為樹幹;樹根愈多且紮得更堅牢,則樹幹更能壯大,亦即專精的每一學科均是科際整合之基礎,單一學科愈專精,才能對犯罪問題的每一方面深入探討而增加學術研究之深度,如能再輔予科際整合性的整體觀加以探討,則更能擴張學術研究之廣度」[5],從而,對監獄學之研究,亦應用相關學科加以科際整合性的整體觀,來探討監獄學問題,理路相同,殊途同歸也。

    筆者過去曾忝任10年之矯正機關首長,基於理論與實務經驗,教學相長,現於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授課已有5年餘,本校亦對犯罪矯正專業課程開課,諸如監獄學、犯罪學、監獄行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法實務---等科目選修學生非常踴躍,今年暑假更有30餘位學生報名,參加臺中監獄之實習工作。故對於邱明偉秘書上揭之建言,深表同感。

 

參、可供參考的作法

    所以,對於如何予協助促進監獄學之研究之誘因,為了達成上揭目標,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過去,前矯正司黃徵男司長,早在2004年2月,特別提出犯罪矯正工作人員「專業化」與「優質化」之構想,誠屬「當前要務」。其意為;為了充分應用社會資源;「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總會暨北、中、南之各分會,基於該會以發展犯罪矯正理論,促進犯罪矯正制度與實務發展,提昇犯罪矯正品質,增進社會對犯罪矯正專業瞭解與支持,謀求犯罪矯正專業人員福利為主旨之精神。應擬勻支部份協助經費,作為「培養專業人才」之用。當時其擬定初步計劃如下[6]

    每年彙集提撥一定金額,供矯正界同仁四位進修者之研習獎助學金,讓熟練外語之矯正人員,分赴英國劍橋大學(University of Cambridge)、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Florida State University)等歐美名校,作為期半年的短期深造,開拓矯正人員之視野,俾讓矯正專業學術,能與世界接軌,並提昇矯正人員素質。

    該項計劃,每年也擬提撥相當金額,補助遴選四位管理員或主任管理員暨四位科員計八人,每二人為一組,其中一人必須熟練外語,每次二個月,分赴歐美各大監獄見習(與各國監獄洽商交流事宜),一方面可熟悉他國矯正機構運作情形,另一方面可以增廣見聞,使我國犯罪矯正工作與世界潮流並駕齊驅。而此二種方式,計每年將有12位矯正同仁,分赴國外深造見習,長期累積,持之以恆,相信我國犯罪矯正專業知能,必能走在時代的尖端。

    而當前在時空環境之變易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邱明偉秘書,亦洞燭機先,彼認為;礙於內政部對合作社法規之受限,現階段各矯正機關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既已不得再發放福利金,其公益金結存,日積月累,無有實質效益之支付缺口,遂建請該監透過員工消費合作社「張蔚文理事主席」暨「理、監事會議」之同意,並蒙該監李孟冬典獄長之鼎力支持,投資與本行有關之公益行為,遂與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訂定合作契約書,詳如下揭:本案該監自喻為「拋磚引玉」,實可供其他矯正機關卓參(見賢思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與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辦理獎助監獄學研究之合作契約書」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甲方) 與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以下簡稱乙方)為鼓勵各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進行監獄學研究,由甲方同意每年提供乙方獎助金,並由乙方依約設立獎助機制,以獎勵傑出之監獄學研究論文。

一、合作內容

(一).甲方依本合作書規定提供獎助金。

(二).乙方依本合作書規定設立傑出監獄學研究論文之獎助機制,並負責辦理論文獎助事項之公告、受理申請、評選及頒獎等事宜。

二、獎助論文主題

(一).清末、日治時期及光復後迄今之臺灣獄政典章制度及文化研究。

(二).臺灣獄政管理之口述歷史研究。

(三).國內外獄政法規之研究。

(四).其他對獄政理論、政策制度、矯正處遇及文化保存有價值之研究。

三、申請程序

(一).各大學校院博碩士研究生申請之博碩士論文應以申請期限截止日前三年內完成者(以論文通過口試日期為準)為限,且同一論文不得重複申請。申請者若以同一論文獲得其他單位獎助,不得申請本獎助金。

(二).申請方式以個人申請為原則,於每年6月1日至9月20日止填具申請表格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乙方,相關資料如下:

(1).申請書一份;

(2).完成之碩博士研究論文五份;

(3).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

四、評審方式:

(一).由乙方邀請學者專家3至5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受理之申請獎助案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甲方推薦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二).符合下列情形者為優先獎助對象。

  (1).對獄政文化資產保存及推廣有貢獻者。

  (2).對獄政理論、政策及法規之制定與執行有助益者。

  (3).有助提升監獄學及矯正處遇研究水準者。

  (4).具有特殊創見者。

五、獎助方式

(一).獎助名額每年以4名為原則,當年度申請者研究論文作品若未達標準,經評審小組決議得將名額酌減或從缺;惟如經評審小組認為傑出論文作品數量逾上開名額者,必要時得酌增2名。每名獎助金新臺幣2萬5000元整。

(二).前項獎助金由甲方提供,乙方應於每年申請獎助案之評審程序完成後,將評審結果(含獲獎人員名單及獎助金數額)以公函通知甲方,甲方收到後應於10日內將獎助金款項撥付乙方。

(三).乙方對於經評定獲獎人員,以乙方名義頒發獎狀及獎助金,並於適當之儀式中公開頒贈。

六、附則

(一).獲獎助者須保證其論文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否則應取消獎助資格,並追繳所有已給付之獎助金。

(二).本論文獎之獲獎人應於獲獎後一個月內贈送獲獎論文作品一式五份予乙方典藏(含電子檔一份),另再分別贈送一份予法務部矯正署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典藏。

七、合作書生效、終止及修訂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上開期間屆滿前,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期滿一年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如未通知,則本契約之履約期間視為自動展延。

(二).本契約如有任何變更、修正、未訂事宜或對內容之解釋發生疑義影響契約之履行時,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共同協議解決,並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三).本契約之履行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致任何一方無法遵行本契約時,可免除其履行之義務,他方應本善意不予追究。

立契約人:

甲 方: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

理事主席:張蔚文

地 址:宜蘭縣三星鄉三星路安農新村1號

乙 方: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

理事長: 鄭瑞隆 教授

地 址: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00號

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

基於上揭之合作契約理念,每年由該監員工消費合作社「公益金」項下,酌撥獎助金最高15萬元之經費,連續辦理五年,計最高核撥獎助金75萬元,其配套措施,受惠者亦訂有:「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獎助傑出監獄學博、碩士論文實施要點」[7]如下;

一、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並獎勵「監獄學」相關領域之傑出博碩士研究論文,特設置「傑出監獄學博碩士論文獎」。

二、本會獎助之監獄學研究論文主題如下:

(一).清末、日治時期及光復後迄今之臺灣獄政典章制度及文化研究。

        (二).臺灣獄政管理之口述歷史研究。

        (三).國內外獄政法規之研究。

(四).其他對獄政理論、政策制度、矯正處遇或文化保存有重要價值之研究。

三、本會對於本項獎勵申請者,經評審小組評定獲選後,頒發「傑出監獄學博碩士論文獎」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並於適當之儀式中公開頒贈。

四、本要點所定之傑出「監獄學」博碩士論文獎助金係由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公益捐助。

五、本會對於傑出「監獄學」博碩士論文獎評審要點,包含研究論文之整體組織的嚴謹度與內容的充實度;參考文獻之完整性及引註之詳實性;研究方法的嚴謹度;創見、學術或應用之價值;文字準確、流暢之程度,且對獄政文化資產保存、獄政理論政策、矯正處遇或法規制度有重要貢獻者。

六、本會之「傑出『監獄學』博碩士論文獎」限為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完成之作品,且不得同時重覆申請其他機構之獎勵。申請方式以個人申請為原則,於每年6月1日至9月20日止填具申請表格並檢附相關資料送交本會,相關資料如下:(一)申請書一份;(二)完成之碩、博士研究論文五份;(三)研究所所長或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

七、「傑出監獄學博碩士論文獎」之審定,由本會延聘國內外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匿名審查。評審委員人數以3至5人為原則。  

八、「傑出監獄學博碩士論文獎」名額以4名為原則,當年度申請者研究成果若未達標準,經評審小組決議得將名額酌減或從缺。惟如經評審小組認為傑出研究論文作品數量逾上開名額者,必要時得酌增2名。

九、論文獎審核標準包含:研究論文之整體組織的嚴謹度與內容的充實度(30%);參考文獻之完整性及引註之詳實性(20%);研究方法的嚴謹度(20%);創見、學術或應用之價值(20%);文字準確、流暢之程度(10%)等。  

十、本論文獎之獲獎人應於獲獎後一個月內贈送獲獎論文作品一式五份予本會典藏(含電子檔一份),另獲獎人應再分別贈送論文作品一份予法務部矯正署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典藏。

十一、獲獎助者須保證其論文內容未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等相關法規之情事,否則取消獎助資格,並追繳所有已給付之獎狀及獎金。

此外,司法院 周石棋專員、中央警察大學賴擁連助理教授等,有感於李孟冬典獄長暨邱明偉秘書之精神感召,亦積極遊說各公益社團,促使共襄盛舉,本會黃理事長徵男聞言,隨喜贊嘆,當仁不讓;亦於今(2012)年2月18日,在臺北召開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第五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提請大會通過會中之「提案四」與「提案六」,此兩案對上揭理念,有所助益,其通過[8]內容為;

提案四、

案由:有鑑於本會之任務;為有關於犯罪矯正學術理論及實務調查、研究事項暨協助犯罪矯正事業發展、推進及獎勵事項與關於犯罪矯正政策建議事項。原提公開徵選委託研究案,此研究主題暫定為 “台灣獄政通史:橫跨三世紀台灣獄政發展之研究”茲提供獎助研究總經費10萬元予服務於矯正實務界暨從事相關學術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此研究案尚可細分為數個相關論題,同時進行研究。

說明:凡與台灣獄政發展有關議題,包含獄政史實紀要、法制史、刑罰演進中有關獄政部份、建築型態發展、針對重要史跡口述歷史等相關論題均可。獄政通史研究範疇須包涵;(一).西元1895年以前:荷蘭、西班牙、明鄭及清朝統治台灣時期。(二).西元1895~1945年:日治時期。(三).西元1945以後:台灣光復以後迄今。

辦法:

(一)、稿件中文各相關論題以兩萬字為度,全文文長以十萬字為度,(均包含中英文摘要、注釋、參考書目、附錄、圖表等)。

(二)、參考文獻請參考A.P.A.書寫格式。全文中文請用標楷體、英文請用Times New Roman撰寫,內文則使用固定行高22pt。稿末請註明姓名、所屬單位、職稱、聯絡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E-mail)帳號。

(三)、來稿以E-mail或郵寄附磁片之文稿正文與中英文摘要請自行印出一式二份,連同「投稿者基本資料表」寄交本會編輯小組,並附電子擋一份(請用word儲存)。暨須附中、英文摘要,並附中英文篇名、作者姓名、職稱、關鍵字。

(四)、來稿若為碩、博士論文改寫,改寫篇幅其創新部份不得低於原文之一半,並須附碩、博士論文之原文供檢視。

(五)、來稿錄用刊登前;須經正式之審查程序。經審查通過,即撥發每案之獎助研究經費,新臺幣2萬至2.5萬元整,初期徵稿,於民國102年前,計錄四至五案。

(六)、來稿一經錄用刊登,版權歸本會(本雜誌)所有。如有需要,刊登前,編者有權酌情修改來稿。凡曾於其他刊物發表或抄襲之稿件,一概拒絕,一切法律問題自行負責。

提案六、

案由:加強激發犯罪矯正研究工作,使之蔚為風氣。

說明:為獎勵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從事監獄學相關領域之研究、論述、譯述或其他影像文字著作作品,特訂定本會之獎勵監獄學相關領域作品實施要點。

辦法: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獎勵監獄學相關領域作品實施要點:

一、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從事監獄學相關領域之研究、論述、譯述或其他影像文字著作作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以監獄學相關領域為主題之著作作品,經投稿於國內外具有審查制度之期刊或公開出版之圖書刊物,且作品獲錄用刊登者,作者得向本會申請獎助金。

三、本要點優先獎勵之主題如下:

(一).近代或現代臺灣獄政制度或文化。

(二).臺灣獄政管理之口述歷史。

(三).國內外之獄政法規、監所建築或管理議題。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社會或次文化議題。

(五).矯正機關收容人之矯正處遇。                                               

(六).其他有關獄政理論、政策、制度或文化之議題。

四、本會每年受理申請人之申請作品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包括期刊刊物水準、作品內容及品質、作品主題重要性等,審查結果並應報請理監事會核定。

五、獎助金名額及獎助內容:

(一).名額:每年30名,如經審查後無適當作品者,得酌減名額或從缺。                                        

(二).獎助內容:特優作品每件新臺幣3,500元,優等作品每件2,500元,佳 作作品每件1,000元。

六、獎助金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時間: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手續:申請人填寫申請書1份(申請人應為作者本人,如有二位以上之作者,應共同申請),並檢附出版刊登之作品3份,其作品須為最近1年內出版刊登者。

七、本會得公開頒獎予獲獎人員或於本會網站公開表揚。

八、獲獎助者之作品內容不得有抄襲或侵權等違反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否則應取消獎助資格,並追繳已給付之獎助金。

為落實此兩件提案,本協會併函知各大專院校之法律系、犯罪防治系、保全糸、社工系等,請轉達所屬大學部暨碩、博班學生及請監、院、所、校等矯正機關轉達所屬矯正同仁,鼓勵踴躍投稿,期能立竿見影。

 

肆、理論引導實務之意義

雖然本會因經費頡擷,提供獎助金額不大,然積沙成塔,凡事豫則立,

相信全國各矯正機關同仁與學界學生、研究生,為監獄學之發達,眾志成城,蔚為研究風氣,屆時風行草偃,一蹴即成,自是有以致之。

乃人文社會科學之發展,可以促進社會之協和進步,特別是犯罪矯正暨

矯治工作,人類行學科學與實務界是互為表裡的;易言之,理論與實務,猶如齒唇相依,毛之附皮一樣。就以過去矯正機關之所以開放收容人抽香煙事件論之,其至終能拍案定調,事前是經過許多次專家學者,不斷的研究、討論,兩利取其重,兩害避其輕,始匯集意見,彙整利幣得失,所謂「謀在眾,斷在獨」,最後由法務部馬英九前部長核定,止於至善。

由是,於科技整合、多元化專業知識的今天,監獄學之研究是需要有誘

因、需要有推動力的,而有了豐碩及可行之理論基礎,才能使獄政實務奠下良好績效與發揮犯罪矯治處遇功能,才可「事半功倍」,不致猶瞎子摸象,甚或一人一把號,各吹各個調!

    因為無論是人文社會科學或人類行學科學,是否經得起時間與空間之考驗,必通過「理論評估」、「程序評估」、「成效評估」等三段論法,始得過關,止於至善。例如當監獄學之研究學者,研究出一套改善犯罪者之反社會行為的操作、運作良策或辦法時,送交獄政實務去實踐;首先、必要去面對的是「理論評估」,這項矯治處遇之理論基礎所依據是什麼?即有何理論根據?同時,針對該項矯治處遇,學界之各學者或實務界之各專家,大家用放大鏡去看它,去討論它、去評估它,百家爭嗚,真理是愈辯愈明,透過多元面向之文獻探討,俟塵埃落定後,那將就是最好的矯治處遇,應可遽以實踐。

    乃犯罪矯正政策經常隨著刑罰本質而更迭、變換。亦即刑罰本質之演進已成為矯正政策的理論基礎。雖然犯罪問題隨著社會變遷而日趨嚴重,但受到行為科學與醫藥科學進步之影響,犯罪學家與矯正學者對於犯罪原因的看法不同,對於刑罰應賦予之功能也有所不同,故而產生不同時期不同功能的犯罪矯正模式。例如近代犯罪矯正之理論基礎,有以下五種犯罪矯正理論模式[9];(1).懲罰模式/應報模式(Just Deserts /Retribution Model) ; (2).矯治/感化模式(Rehabilitation/Reform Model);(3)醫療/治療模式 Medical/Treatment Model) ;(4).社區/重整模式Community/Reintegration Model) ; (5).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再如對毒品犯應採何種戒治理論?眾說紛紜,在美國數十年間爭論不已。如今約可歸納出以下四個毒品犯戒治理論模式[10],(1).道德模式(Moral Model)、(2).疾病/醫療模式(Disease/Medical Moral)、(3).自療模式(Self-Medication Model)、(4).整合/生物心理社會模式(Integrated /  biopsychology social Model),此乃是對於受刑人之矯治「理論評估」循序漸進之結果。

第二步,縱然它是最好的矯治處遇理論,也要有最佳之「方法論」,手段可以使目的合理化,若付之實施,究如何以運作?操作程序如何?是否會本末倒置?若無標準作業程序,猶盲人摸象,不可得之。例如對毒品犯之戒治方法,有三階段心癮戒治輔導流程,即調適期、心理輔導期、社會適應期,此三階段謂之「程序評估」。又如學者張伯宏博士近所著之「毒品防制學」(五南圖書2011年12月初版。)內容專門在介紹於毒品犯之戒治方法,此即為「程序評估」之實質內涵。

    最後一關是「成效評估」;倘這套研發出的矯治處遇措施,在犯罪矯正實務運作一段時間後,其成效如何?優劣良窳,相得益彰?或事倍功半?或了無成就?至於檢驗它的成效,可予「質化」,亦可予「量化」,所謂「數目字會說話」。

    例如以矯正機關對於矯正同仁之在職教育訓練來說,究如何予評量其教育成效?在「成效評估」作業上,授課者(教官)若懂得對問答題之「發問」要領,以問題來刺激接受在職教育訓練者(受訓者)的思考,啟發他們的練習,亦可達到理想的教育目標。筆者不揣鄙陋,特介紹下列五種成效評估,作為對在職教育考核運作成效上之參考。

一、認知的問題:這類問題,可賴學生(受訓者)的直接觀察發現,或認識即可回答。例如:1.從法令上說明獨居監禁之受限條件?2.保外就醫之實質條件如何?上述問題所包括的範圍很狹隘,回答時所用的思考過程也較簡單,但可引發受訓者作業練習時,直接自找答案的興趣。

二、記憶的問題:這類問題,若非直接翻閱法規尋找答案,則需靠受訓者個人的記憶,練習作答。例如:(1).依據法令何種規定,受刑人可申請移監服刑?(2).那類受刑人可申請到外役監獄服刑?記憶性的問題,範圍還是很狹窄,其思考活動較上述認知問題稍微複雜些,因為練習作答時,需在記憶中搜尋意象、定義、事實、或經驗等,所以一些年紀較大的受訓者,常苦於應付。

三、輻合的問題:回答這類問題時,必須將各種事實、資料、知識等綜合起來,再加以分析、解釋、比較、辨別,以求得一個正確的或最好的答案。例如:(1).撒銷假釋與撤回假釋有何異同?(2).由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案,說明受刑人入監時,為何要做健康檢查?若合於拒絕收監之條件時,對拒絕收監之受刑人又應如何處理?輻合的問題較能啟發受訓者思考的活動,也可瞭解他們對監所法令之認識的程度如何。

四、輻射的問題:回答這類問題時,需運用預測、推斷、假設、求證等複雜思考活動。例如:(1).假設受訓者晚上在監獄舍房輪值,發現某一舍房引起火災時,如何緊急應變?(2).面對一個精神病患的受刑人(或被告),受訓者如何去管教他?上述輻射類型的問題,所著重的是多種可能性的答案,監所管理員練習解答此類問題時,可根據他們平時的勤務經驗,配合法令規章,在情、理、法兼顧下,有許多不同的答案可循,當然,撰擬這類習題,可減少他們許多依賴心,若抄襲別人作業,即容易發現。

五、批判的問題:這類問題的答覆,受訓者需運用思考來綜合知識,分析資料,再加以判斷、辨別、權衡、評價等程序,最後根據標準而決定最適合的答案。例如:(1).受刑人遭受假釋駁回,宜否受予司法救濟權?(2).通姦罪是否可予「除罪化」?(3).從多元面向思考,如何看待陳水扁前總統之申請「保外就醫」問題?在職教育中,批判性的習題,受訓者不但要親自作答,且需運用深度的思考過程,所以非擁有相當的法學基礎者,一旦碰到此類習題,也許會有部份參與受訓者之同仁,必覺束手無策,瞠目結舌!不過這種邏輯思維訓練,對現代矯正工作者而言,是必要性與必然性,否則如何去面對多因性與複雜性之「行刑個別化處遇」措施?

    然而,不管是「理論評估」,或是「程序評估」,抑或為「成效評估」之監獄學理實務運作,若對整體矯正機關作個別年度業務評鑑時,除比例佔50%之記分,由上級長官予成效評估外,剩餘50%比例,回歸專業,似宜落在「士林學人」身上,讓他(她) 們去作評鑑與檢驗較妥,因為基於多元理論與程序,只有他(她) 們,方便作成效評估,才能較客觀、超然,才不致落得「蕭規曹隨」等之可以預見之結果也。

 

伍、結語

    犯罪矯治工作,不但是社會工作者,同時亦是教育工作者,而教育是百年大計,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故而對監獄學研究、發達結果,於矯正工作專業化、矯治處遇科學化後,矯正工作人員即可道道地地被稱為「人性工程師」,但他(她)們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畢竟他(她)們也是凡人,需要鼓勵、需要有上進之誘因,而在芸芸眾生中,如何予有志者想去充實專業知識?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即是要他(她)們於既有的基礎學問上,不斷的學習、探討、研究,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過去論者嘗謂監所是「文化沙漠」,或云眼界(視野)看不過或穿越不過五公尺高的圍牆,今天矯正工作同仁,絕大部份是受高等教育者,當逐年有些碩、博生,不斷的紛紛加入這塊「矯正園地」時,倘若其他同仁不能急起直追,再予耕耘(作學術研究),滿足現狀,抱殘守缺,將會被時代潮流所吞噬淘汰的。

    而人類行為科學所欲探討對象,項目繁多,林林總總,特別是對矯治「反社會行為」之犯罪者,專業領域論述,琳瑯滿目,值得研習,惟從事犯罪矯正工作者,現身說法,有現成收容人供為研究對象與作為研究題材。另一方面,除了上揭正向措施;對從事監獄學研究者予獎勵外,有關當局對矯正同仁,於相關學科,冀蔚為研究、探討監獄學等學科之風氣,除了籲請各矯正機關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仿效宜蘭監獄員工消費合作社之有效作為外,雙管齊下;最直接受惠同仁之辦法;即凡無論是在那種刊物,那類雜誌發表文章或撰寫實務心得,倘能以其刊載出之研究論文篇數,將它納入昇遷資績計分之一部份,是則對於日後之提昇研究風氣與人才培育,將是一股莫大之助力與推力,應值得有關當局 卓參!

 

 

【參考文獻】

 

*.邱明偉撰「漫談監獄學研究及人才培育二三事」,「法務通訊」2012年3月2 日第2584期第3版。

*.黃徵男編著;「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發行所/一品文化出版社;再版序,黃徵男序於法務部,中華民國93年5月。

*.黃徵男編著;「21世紀監獄學;理論、實務與對策,一品文化出版,五版序,中華民國99年7月,黃徵男序於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蔡德輝、楊士隆合著「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10年2月五版二蔡德輝1996年2月謹識於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法務部「矯訓所」發行「矯正月刊」,2004年8月發行。

*.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網站。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會刊2012年2月發行。



[1]黃徵男編著;21世紀監獄學一理論、實務與對策;發行所/一品文化出版社;再版序,黃徵男序於法務部,中華民國93年5月。

[2]黃徵男編著;21世紀監獄學一理論、實務與對策,五版序,中華民國99年7月,黃徵男序於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3] 2012年3月2日「法務通訊」第2584期第3版

[4] 同註3。

[5] 蔡德輝、楊士隆合著犯罪學,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10年2月五版二蔡德輝1996年2月謹識於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

[6] 法務部矯訓所發行矯正月刊,2004年8月。

[7] 參閱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網站。

[8]參閱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會刊2012年2月發行。

[9] 黃徵男編著;21世紀監獄學一理論、實務與對策,一品文化出版,五版第38頁。

[10] 同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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