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法官不承認 配偶權? 正宮 求償吞敗 !
(2021年12月28日 04:10 林偉信/台北報導)
法官吳佳樺認為去年大法官會議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法院不應承認配偶權,判小三免
賠。圖為釋憲後婦女團體在司法院外舉行記者會。(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刑法》通姦罪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後,台北地方法院
日前審結陳姓女子向老公外遇對象求償的民事官司,法官吳佳樺以釋憲後,
法院不應承認「配偶權」,認定陳女不能主張受侵害而請求賠償,判其敗訴。
可上訴。
本案是通姦除罪化後,罕見的元配求償敗訴案例。婦女團體對此感到震驚,
擔憂未來婚姻更沒有保障。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吳陳鐶在通姦罪釋憲案,是唯一提出不同意
見書,主張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他女兒卻否認配偶權的存在,父女法律見
解天壤之別。
法律上的配偶權,是指包括同婚的同性伴侶,在夫妻間可對外主張「夫」或
「妻」的專屬身分權,有婚姻關係的2人可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義務,其
他人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
以往婚姻關係出軌的求償訴訟,被戴綠帽的老公或是老婆對小三的反擊,都
是用配偶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且實務判決,大部分都贊同這樣的法律
見解。吳佳樺審結的這件判決,無疑顛覆法界過往經驗。
陳女提告主張,丈夫從2019年4至6月常和洪女深夜通話,且在同年8月與洪
女在外牽手,2人有婚外情,陳女主張「配偶權」受損,要求洪女賠80萬元;
洪女經通知未到庭,也沒提出書狀答辯。
吳佳樺審理後認為,通姦罪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從2020年
5月29日失效後,我國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吳的判決指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
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通姦罪違憲後,法院不
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吳表示,她不認為現在法律有「配偶權」概念,陳女以洪女侵害其「配偶權」
為由求償,沒有法律上理由,應駁回;洪女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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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ush.turnnewsapp.com/content/20211228000467-260106
29.「北所」因超收?籲請院.檢審慎評估羈押!監院:僭越機關權責 。
聯合報 / 記者蔡晉宇/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看守所因超收現象嚴重,在2020年11月底致函大台北地區6院檢,籲
請審慎評估羈押被告聲請及裁定禁止接見之人數。監察院昨通過監委林國明、
王麗珍提出之調查報告,認為已僭越機關權責,且極易使人誤解或產生不當
聯想,應檢討避免類此行為傷害司法公正與審判獨立,並函請矯正署應針對
部分都會區仍有超收現象之矯正機關,一併檢討。
查案監委表示,台北看守所該行文作法,已僭越機關權責,有侵越審判權
獨立行使之虞。另對照該函發出後,次月出所被告總人數即較前月增加27人;
且據法務部表示,經統計,台北看守所該函發出後,受文之各地檢署聲請羈
押件數減少,裁定羈押禁見被告獲准交保件數增加,此狀況極易使人誤解或
產生不當聯想。
查案監委指出,關於刑事被告是否應受羈押,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要件
審酌認定,且偵查中檢察官對於是否聲請羈押被告,並不會考量看守所的容
納人數,而是完全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之要件,及必要性予以審酌決定。
台北看守所之行文,將非屬檢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於聲請或裁定羈押被告禁
見處分時,需考量之看守所是否超額收容情事,顯有違失。
查案監委另表示,全國矯正機關整體而言,自2020年底以來固然已無超收
情事,但台中、台南、高雄等都會區個別矯正機關則仍有超額收容之情形,
尤以兼辦看守所業務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最為嚴重,應一併檢討,妥為
規畫因應處理對策。 (刑事訴訟 法務部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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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法官說出了真相? (大快人心,硬是要得) 。
(2022.4.14中國時報)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等3人,把五星旗口罩戴上八田與一
銅像,同時拍片宣稱「請日本人、美國人不要把病毒傳來台灣,日本人
滾回去」,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結裁定
是言論自由免罰,承審法官「徐安傑」並批評政府大搞「認知作戰」。
法官在裁定中大抒己見,並非司法界首例,司法院也不表意見,但綠
營民代及綠媒大為不滿,痛批是政治判決,藉言論自由名義出賣台灣。
「徐安傑」的論述是否恰當自有公評,倒是勇敢說出民進黨政府每每以
「認知作戰」為名,選擇性揭露資訊,道德勇氣值得嘉許。
「徐安傑」法官舉「武漢肺炎」一詞為例,世界衛生組織前年底就將
新冠病毒定名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政府官員仍持
續使用「武漢肺炎」長達半年以上。「徐安傑」算客氣了,沒有指名道姓
滿口「武漢肺炎」的認知作戰指揮官,就是行政院長「蘇貞昌」及衛福部
長「陳時中」,兩人就是長期用「武漢肺炎」、刻意汙名化大陸的官員。
「徐安傑」為了論證「日本人滾回去」屬言論自由範疇,對比太陽花學
運陳抗者舉牌「支那賤畜,外來種滾」、「太平洋沒加蓋,覺得中國好就
游過去」等,也是「象徵性言論」。「徐安傑」的對照式論證,戳中了民
進黨「反中、仇中」要害,綠媒因而批判「徐安傑」不是法官,是政治人
物。
民進黨靠認知作戰打天下,利用香港反送中、染紅韓國瑜,「蔡英文」
就輕鬆贏得2020大選,大停電挨轟就導向國安問題,俄烏之戰就發酵「今
日烏克蘭,明日台灣」議題,這些全都是民進黨認知作戰的一環。因此,
「徐安傑」法官透過裁定書點出民進黨政府認知作戰無所不在,只不過是
說出真相罷了,看看綠媒急成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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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414000534-260109?chdtv
31.人間福報 社論--蒼生無奈? 哀哀求救社論:蒼生無奈 哀哀求救?
(人間福報 2022年5月15日星期日)
疫情發生後,人類生存的這個世界會如何演變?疫情改變的是什麼?會不
會影響我們未來的生活?這是許多學者一再探討的課題。如今世界的疫情逐
漸緩和,但台灣卻進入最危險的時刻。
《人類簡史》的作者尤瓦爾.赫拉利曾寫了一篇專欄文章,談疫情後的世
界如何演變。他提了兩個重要論題:一,極權主義監視與公民賦權之間的選
擇,二,民族主義孤立和全球團結之間的選擇。這是由於人的移動關係到病
毒傳播,因此過去人權關注的隱私、個資、行蹤等,都隨時會被暴露。為了
防疫的必要,進行整個城市的封控,徹底做核酸檢測,甚至行動管制,也變
成是必要之惡。歐美國家都曾封城幾個月。
這樣做的結果,是失去了個人自由,破壞人權。它還造成另一種後果,那
就是國家對防疫資源的掌控,已變成是一種對人民生存的控制手段,台灣正
是這樣的問題。
從一開始的口罩,明明是市場可以自由買賣的便宜貨,卻全面由國家控管,
最後變成人民都買不到,全民在排隊買高價品。更可笑的是民間明明有能力
自由生產,但私營生產廠商被抓到要處罰,甚至關廠。這是對自由經濟的破
壞,卻因為全民都需要口罩,變成是「口罩國家隊」的宣傳。
疫苗也一樣。民間醫院本來可以進口流感疫苗,只要申請核可即可,但對新
冠疫苗卻用極為苛刻的法令控制,讓民間申請都無法通過。而偏偏政府護航
一家台灣疫苗公司,拖延疫苗進口;甚至慈善團體要進口疫苗,都要特別去
拜託蔡英文總統。難怪民間流傳一個段子說:「媽祖婆要救人,都要去拜託
慈禧太后」。疫苗反而變成政府控制人民的工具。
現在,疫情大流行來臨,民間需要大量的快篩試劑,但拖一年多後才大爆
發的台灣,竟然沒有。歐美國家為了防疫,大多由國家購買,人民去藥房即
可免費測試,如果發現有陽性反應,可以從藥房直接拿藥,回家自己治療。
如此迅速的反應,才使得動輒十幾萬人染疫的情況,迅速治療,迅速得到控
制,疫情很快穩定下來。歐美國家現在已逐漸恢復正常生活。
然而,台灣卻還在使用控制手段。民間染疫明明已經大擴散,卻因快篩劑
不夠篩檢,藥房排隊買快篩劑,而急診處與PCR檢測處都大排長龍。這樣
的人群聚集,難道不是更擴大病毒的傳播嗎?
這種情況的發生,正是由於政府一直用監控的思惟,來處理新冠疫情。從
口罩、疫苗到快篩檢測,都是一樣的思惟。政府以此控制人民,甚至甘心讓
人民排隊受苦,就為了監控。政府難道沒有資源嗎?每天有多少「有政府請
放心」的廣告,不斷在電視播放,那些廣告費如果拿來買快篩試劑,早就可
以全民免費了。
台灣疫情大爆發已發生,要緊急處理,歐美都有經驗。那就是盡量給予民
間方便的快篩,盡早發現,給予治療。否則,台灣的醫院負擔不起重症病患,
未來的死亡者還會倍增。那是多麼悲慘的景況啊!
為了人命,為了人道,請政府放下監控思惟,放下政治算計,讓民間參與,
讓慈善團體參與,盡可能進口各種試劑與藥品,讓台灣最龐大而自發的慈悲
力量,發揮他們的作用。救救天下蒼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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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獄後人生/年輕走江湖入監,像走灶腳, 又老又病,出監慘兮兮!
(聯合報/記者郭政芬2022-04-20)
在江湖橫行多年,年輕時犯下多起強盜、槍砲等罪,出入監獄6次,這30
年都在監獄中度過,每次出監時就走回頭路,「總覺得年輕有本錢,還可幹
上一票!」61歲的老陳(化名)談到這段輕狂歲月,臉露滄桑,因為他2020
年出獄後,突然發現力不從心,體力早已跟不上,老陳低頭呢喃「我認命了,
不得不找份工作養活自己。」然而,老陳年紀大、又常常進出監獄,讓他在
就業市場屢屢受挫,又老又有罪的身份,成了雙重枷鎖,狀況好的到工地做
粗工、清潔工,狀況差的就成了遊民,出監後返回社會的路,備極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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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獄後人生/走著入監、躺著出監…高齡受刑人,恐壓垮台東!
(聯合報/記者郭政芬2022-04-21)
高齡化來臨,每10位受刑人就有1位超過60歲,監獄裡「老人滿為患」,
這群老齡受刑人患有三高、心臟病、糖尿病、癌症、中風等多重疾病,有的
從年輕關到老,多數入獄時就是老人,不變的是,愈來愈多是「走著入監、
躺著出監」,獄後的安養刻不容緩。如何讓老弱受刑人在服刑時,得到合理
妥適的照顧與減緩老化?專家認為,倘若在獄中身體更糟,出獄後家屬撒手
不管,未來10多年在安養院的生活費,恐全民買單,監獄如何引入長照體系
更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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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獄後人生/寧願回監獄養老!下流老人,如何補破網?
(聯合報/記者郭政芬2022-04-22 )
高齡者為何成了不良「老」年?台灣獄政採一罪一罰,還有重罪三振條款,
監獄普遍高齡化,當老齡犯人激增,監獄也面臨的新的管理危機,他們出獄
後,因無處可去、經濟困境下,寧願回到監獄去養老,下流老人的情況逐漸
浮出,這群人的獄後人生,該如何補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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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新聞稿111.4.13》花檢偵辦花蓮自強外役監戒護科長遭人施暴
案件,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劉姓、黃姓被告,從重求處有期徒刑8年!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Hualien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Press Release
發稿日期:111年4月13日
聯 絡 人 :主任檢察官林俊廷
聯絡電話:(03)822-6153
花檢偵辦花蓮自強外役監戒護科長遭人施暴案件
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劉姓、黃姓被告,從重求處有期徒刑8年
本署江昂軒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偵辦花蓮自強外役監周姓戒
護科長當街遭人施暴案件,經檢警大規模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逐一分析
比對劉姓、黃姓被告之犯罪模式後,於今(13)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
明如下:
一、犯罪事實摘要:
(一)劉○宏、黃○振(均在押)甫滿18歲,但自少年時起在花蓮地區即參
與由邱○○(前因金虎佛堂鬥毆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迄未服刑拘提中)、劉○○(劉○宏之胞兄,
前因金虎佛堂殺人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服刑中)、邵○○(前犯殺人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
服刑中)主持之「金虎佛堂」(址設花蓮市○○路上),平日在花蓮地區聚
眾共同為多起暴力衝突案件,幫眾於邵○○服刑期間之返家探視機會即參與
聚會。
(二)緣邵○○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服刑,因親人去世,於民國111
年2月8日向該監獄聲請欲於同年2月14日返家奔喪,適周○○現擔任法務部矯
正署自強外役監戒護科科長,依「法務部矯正署因應防疫升級具體措施」第
貳點一、(三)之規定,疫情期間暫停辦理返家探視,故就該奔喪聲請之意
見欄內表示改以視訊方式進行,是該返家奔喪聲請遭駁回,而邵○○於同年2
月14日僅以視訊方式奔喪,並由邱○○親赴喪禮現場致敬。劉○宏、黃○振得
知邵○○返家奔喪聲請遭駁回之消息後,即欲為邵○○出面尋仇,於探知周○○駕
駛之汽車車牌號碼後,於同年2月15日18時24分許前某時許,得知周○○人在
鄰近中華派出所之花蓮縣○○路○○號法國巴黎婚紗店內,一同駕駛車號○○○-
○○○○號自小客車(下稱上開車輛)趕赴該婚紗店前,並於同日18時24分許,
將上開車輛停放於該婚紗店斜對面之○○路與○○街口,劉○宏、黃○振均下車
至該婚紗店前監視,見周○○尚在婚紗店內,又於同日18時42分許駕駛上開
車輛迴轉逆向違規停放於上開路口等候。復於同日18時45分許,劉○宏、黃○
振見周○○離開該婚紗店駕駛其所有之自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便駕車尾
隨其後,周○○未察覺異狀而將車輛停放在該婚紗店前,劉○宏、黃○振見周○○
僅在停車,遂於同日18時46分許駕車在上開路口再次迴轉,將上開車輛違規
停在○○路○號富野飯店前(距周○○之車輛後方約15公尺),於同日18時57分
許,見周○○一家前往○○街之闔家歡餐廳用餐,劉○宏、黃○振便下車前往闔家
歡餐廳查看,於確認周○○一家在闔家歡餐廳用餐後,劉○宏、黃○振遂於同日
19時1分許返回○○路○○號外用餐(距周○○車輛後方約10公尺)並繼續監視,
嗣於同日19時27分許,突見周○○一家自闔家歡餐廳離去,劉○宏、黃○振急
忙欲開車尾隨,甚至因此忘記付帳,嗣黃○振先返回食舍餐廳付帳後,再度
跑回上開車輛內,待同日19時30分許周○○駕駛車輛離去時,劉○宏、黃○振即
駕車尾隨周○○之車輛。
(三)劉○宏、黃○振於同日19時31分16秒見周○○在花蓮市○○號前停等紅綠
燈,已遠離中華派出所且現場道路狹窄認機不可失,便於同日19時31分21秒
故意蠕行駕車追撞周○○駕駛之車輛,藉該交通事故機會,見下車者確為周○○
無誤後,即共同基於殺人、毀損、恐嚇、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聯絡,在
上開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先徒手毆打周○○之頭部,復由上開車輛副駕駛座取
出預藏的球棒與辣椒水,明知以球棒用力毆擊人體頭部,有致命之虞,卻仍
以球棒持續猛力朝周○○之頭部毆擊,並擊打周○○車輛車側,又持辣椒水噴向
周○○之眼睛,並恫稱「給你死」等語,期間約3分鐘,致周○○心生畏懼,幸
因周○○即時以手保護頭部,仍僅受有左手第四、五掌骨骨折、左上臂開放性
傷口、雙側眼急性結膜炎、角膜炎等傷害,另周○○之妻張○○及女兒周○○
(109年生)斯時在車內目睹,要求劉○宏、黃○振停手,劉○宏、黃○振則另
基於傷害、恐嚇之犯意,對張○○及周○○噴辣椒水,致張○○心生畏懼,受有雙
眼化學性灼傷及急性結膜炎、臉部及雙側手部皮膚炎等傷害傷害,致周○○受
有雙側急性結膜炎、皮膚炎之傷害,此外因劉○宏、黃○振之攻擊行為,亦致
周○○所駕駛之車輛左車側車框凹陷、座椅髒污、方向盤與後方保險桿破損而
喪失原有效用,更致生行駛該道路之其他車輛往來之危險。劉○宏、黃○振行
兇後,見周遭民眾聚集,張○○逃至民宅內報警及錄影蒐證,便乘渠等所駕上
開車輛逃逸離去,而周○○經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劉○宏、黃○振就告訴人周○○所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
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54條毀
損與同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二).另被告劉○宏、黃○振就告訴人張○○、被害人周○○所為部分,均係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被告劉○宏、黃○振所犯上開殺人未遂罪、傷害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具體求刑:
審酌被告劉○宏、黃○振前在花蓮地區參與「金虎佛堂」屢為暴力犯罪,無視
公權力之存在,僅為在監之友人尋仇,便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藉口行車糾
紛,持凶器意圖殺害服務於司法機關之公務員,事後更辯稱因告訴人之行車
問題才為暴力行為,自信司法機關必定無法將之繩之以法,犯後態度欠佳,
而深具法敵對意識,上開犯行非但造成告訴人等身心受創外,更造成聽聞上
開訊息之一般民眾極大心理壓力,其挑釁司法、無視法紀之意既明,爰依法
求處8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儆效尤。
四、另案偵辦部分:
有關於本件幕後教唆或與被告劉○宏、黃○振共謀為上開不法犯行之人,本署
業已鎖定對象,另行分案追緝偵查。本署再次重申,倘有不法滋事挑釁公權
力者,檢察官必會完整蒐證,從速從嚴進行偵辦,維護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
之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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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犯罪防治角度:「緊急監護」爭議是立法怠惰所致 不能
甩鍋給監所! (蘋果新聞綱2021/10/13 )
潘怡宏/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拜讀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衛福部草屯療養院黃聿斐醫師投書
《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起爭議 監獄沒有專職精神科醫師才是核心問題》
(以下簡稱「黃醫師投書」)後,深恐惶恐。因為黃醫師投書認為近來引發
各界議論的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之問題,係肇因於監所未能提供足夠精神醫
療照護所致,有違筆者之專業認知,特別為文回應,期澄清監所之功能以及
緊急監護制度之問題發生之緣由,並為社會安全網之補漏盡份心力。
社會莫對思覺失調患者獵巫
首先,我們要感謝黃醫師提醒大家「思覺失調暴力犯罪佔比低,不應誇大負
面形象」,更不應標籤化、污名化思覺失調患者,對其為誤想防衛式的獵巫,
壓縮其生活空間,侵害其人性尊嚴。畢竟思覺失調患者,亦為我們的同胞,
唯有消弭社會大眾對其非理性的敵意歧視,方能促使其自願就醫,儘早接受
治療,降低因思覺失調而產生的暴力犯罪事件的風險。
監所精神醫療資源亟待補強
其次,黃醫師投書正確指出,「當今監所中精神醫療資源匱乏的問題,龥請
政府有關單位正視,以提升矯正機構中精神醫療服務的品質。」因為,長期
監禁的結果,勢必對於受收容人之身心照成重大的影響,更何況監所受收容
人中存有許多未達法官可以依刑法諭知監護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裁定暫時安置或緊急監護處分程度之精障犯罪者,在在需要精神醫療資源挹
注、支持。如果主管機關,可以聽從黃醫師之建議,從善如流補強監所的精
神醫療資源,勢必有助於監所遂行其對於受收容人之建康照護義務,達成監
所執行之目的。
緊急監護問題無關監所之執行
值得討論的是,黃醫師投書核心內容謂:「(前略)何以台灣監獄中的精神
醫療狀況讓人擔心,以致於犯罪的精障犯罪者無處可去,司法院不得不以緊
急監護法來因應?何不提升矯正機構中的對精障犯罪者施以適當治療的能力,
讓精障犯罪者即使在判決未定、必須被羈押於看守所時,就能接受治療,而
不是非要住院才能得到治療,更無須爭論『無罪推定』或『無病推定』、甚
或刑前監護或刑後監護的問題。」據此,黃醫師似乎認為司法院之所以會提
出緊急監護法,乃是因為台灣監所欠缺足夠的精神醫療資源,讓精障犯罪者
不能獲得及時妥適之治療所致,從而只要給予監所足夠的精神醫療資源,就
無須驚動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緊急監護」制度以為因應。果如
此,黃醫師可能誤會監所之任務以及「緊急監護」法制問題真正的發生原因
了。
監所是教化受刑人、保全羈押被告之專業執行機構,不是醫療院所
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專業機構,而監獄行刑之目的,旨在「促使受刑人改
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監獄行刑法第1條參照),期使其得
以早日復歸社會,營正常的社會生活,不再為犯罪行為;看守所,則是執行
羈押處分之專業機構,而羈押處分之執行目的,乃在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追
訴、審判與執行程序得以遂行並預防再犯(羈押法第1條參照)。簡言之,監獄
與看守所乃是負有法定任務的專業執行機構,雖然基於社會國原則,監所對
於受收容人之健身心康亦負有照護之義務,同時為達監所之目的,保障受收
容人之身心健康,更是必要的前提。
為此,《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不僅均設有「衛生與醫療」專章,在實
務上,監所管理人員更「視病如親」對於罹患身、心疾病之受收容人,在監
所有限的醫療資源下,無不儘量提供其最妥適的醫療照護。但監所終究不是
醫療院所,能夠提供予受收容人之醫療資源本來就限,冀求監所提供予罹病
的受收容人,如同專業醫療院所一樣的處遇,無異緣木求魚。當然,不能也
不應期待監所可以如精神病院一樣提供予精障犯罪者最適切的精神醫療照護。
讓專業的來!隔離治療要到醫院,不是進監所
我們都知道,要治癒身心的各種疾病,一定要進醫院接受各項檢查、方能對
症下藥,若有隔離治療之必要,也要到醫院,否則難以獲得適當的醫療照護。
同樣的,監所只是專業刑事執行機關,不是醫療機構,對於因受限於有限的
醫療資源而無法給予受收容人在監(所)醫治者,現行監所法制另外設有諸
如自費延醫診治、移送病監、戒護就醫、保外就醫等措施,以保障受收容人
之健康,無論如何,醫療事務就是應該要讓專業的來。職是,如果犯罪行為
人是精障犯罪者,同時滿足可以依刑法宣付監護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
(修正草案)裁定暫時安置或緊急治療處分者,其本身即欠缺受刑能力(接
受自由刑執行的資格)或受收容能力(接受看守所收容之資格),應將其送
入司法精神醫院或其他具有戒護能力之公私立精神醫院,施以相當之治療,
而非將其送入監所,讓其在監所接受精神治療。
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的問題,緣於法制不備,不是監所執行的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先行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
人身自由之必要性,否則難以確保將來自由刑之確定判決得以實現者,設有
羈押處分之制度;但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的
行為人,行為時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陷無責任能力或僅有限制責任能
力狀態下而實施犯罪,並可預期其將受法院諭知收容精神病院治療處分之判
決,而有先將其收容或安置於精神病院接受醫療照護之必要性的精障犯罪者,
卻未設有類似德語系國家之與「羈押處分」平行的「暫時安置」處分制度,
形成法律上的漏洞,致使精障犯罪者,無法經由法院依法裁定將其暫時性地
送入精神病院施以醫療照護。最多僅能由法院依據有違法治國之法律規範體
系正義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3項規定為緊急監護之裁定,但上開
保安處分執行法所定之緊急監護制度,對於緊急監護之要件、期間,以及如
何聲請、審查、延長、救濟等相關程序均無規定,根本有違《憲法》第8條之
正當法律程序,欠缺正當性之基礎。
是以,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制,根本無法使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施予暫
時安置處分或緊急收容治療處分必要性的精障犯罪者,得以被安置或收容於
精神病院中,接受醫療照護,形成社會安全網的破洞。任其回歸社會,可能
造成社會的不安;但將之收容於看守所,不僅於法不合,更可能因為看守所
欠缺足夠的精神醫療資源,無法提供其適當的醫療照護,而侵害其健康權,
甚至造成另類的酷刑。
綜上,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之問題,事實上是主管《刑事訴訟法》之司法院,
長期忽略精障犯罪者於刑事程序中之暫時安置或緊急收容治療的必要性,未
能及時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進行修法,彌補法制漏洞以及社會安全網破口
所致,與監所之執行無關。黃醫師是精神醫學專家,並非法學者或犯罪矯治
學者,因此可能因為不熟悉監所之任務以及專業定位,以致於誤會精障犯罪
者之緊急監護問題,係肇因於監所未能提供足夠的精神醫療所致,而非緣於
立法者之怠惰。
但不容否定的是,黃醫師為文殷切叮嚀,社會大眾應消弭對精障敵意歧視,
促進思覺失調病患自願就醫,以降低發生其因思覺失調而發生犯罪行為的風
險,以及促使有關單位正視監所欠缺足夠之精神醫療資源的意見,則值傾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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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精障詐病可24小時內鑑定釐清?檢察官:緊急監護草案過
關;將變「恐龍製造機」! (蘋果新聞綱2021/10/13)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如果有「恐龍製造機」,這部草案通過後,或可排名第一。
雖說司法院緊急監護草案版本的立意良好,但實務上問題很大。面對精障者
犯罪,舉凡小燈泡案、嘉義火車殺警、屏東超商挖眼案,都是社會矚目案件,
他們似乎沒有懸念,公認精神障礙。但果真如此嗎?在案發第一時間,哪有
這麼容易判斷呢?如果是鄭捷,他是精神障礙嗎?
司法實務上,精神鑑定是困難的事,需要專家團隊收集充分資料,進行一定
期間的觀察。尤其現實中,以精障「裝病」或「詐病」確實存在;而輕中度
精障的犯罪,或者「反社會人格」伴隨精神疾病者,要能正確鑑別「犯罪當
時」的意識,更是高度專業。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在24小時內鑑定出來嗎?
實務而言,東扣西扣只剩4小時精神鑑定
不,其實不到24小時,頂多4小時。因為,警察和檢察官總共只有24小時,
必須處理完所有的身體採證、行為模擬、初訊、複訊、偵訊、核對證據、整
理卷證、撰寫聲請書,這些程序,通常要耗掉20小時以上。所以,可能只剩
4小時,讓醫師去做精神鑑定。
依據司法院草案版本,檢察官聲請「緊急監護」,應「提出必要之證據」;
草案說明中更指明就是需要提出精神鑑定報告。可是只剩4小時,試問哪一個
精神醫師可以寫出來?開玩笑吧!目前精神鑑定,都需要組成專業團隊,包
含醫師、心理師、社工師、護理師,進行一定期間的檢測與觀察,收集足夠
資料(甚至可能長達半年)。即使認真開立鑑定報告,都還受到質疑,那短
短4小時呢?
如果比對《精神衛生法》第42條的「強制住院」制度,也都設有「緊急安置」
5日和「強制鑑定」2日的法定期間,容許專業鑑定團隊利用這幾天盡速鑑定,
至少讓精神醫師團隊充分收集資訊和近距離觀察。反觀司法院草案版本,並
無相關配套,也沒有想到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給予專業鑑定
團隊合理鑑定期間不予計入24小時的例外規定,竟只規定「檢察官應提出必
要之證據」,實務上到底如何操作?倘若重大殺人滔天案,檢方在極短時間
內根本無法取得「必要之證據」,卻又必須硬著頭皮聲請緊急監護,強制處
分專庭法庭該如何回應?面對民意洶洶,難道只能「雖千萬人吾往矣」的駁
回檢方聲請,當場釋放嫌犯回家,再發布新聞一切依法辦理、保障人權,引
爆全民怒火?這時候恐怕國民法官也救不了。難不成,強制處分專庭也邀請
國民法官參與,一起背鍋了。為何不把法律立好,何苦逼為難基層司法官,
一手製造恐龍,一手呼喊建立司法信賴呢。
有沒有病?檢察官和法官看法不同的狀況
司法院草案版本更怪的是,如果殺人案中,檢察官認為殺人犯完全正常,便
聲請羈押。但強制處分專庭上,被告對法官胡言亂語,玉皇大帝,辯護人抗
辯精神障礙,應該「緊急監護」。倘若法官認為,被告確實精神障礙,這時
該如何處理?依照司法院草案版本,竟然只能駁回檢方聲請,當庭釋放被告,
不能職權裁定「緊急監護」。
可以想像,當辯護律師牽著被告走出法庭時,那時全國何等群情激憤,民意
洶湧!莫說蛋洗法院,連辯護律師都不知該怎麼對大眾辯解(難不成要說這
是我的勝利嗎)。無奈,恐龍又被罵翻!
有沒有病?檢察官和被告說法不同的狀況
那如果反過來,檢察官在24小時內聲請「緊急監護」,但被告和辯護人竟然
抗辯說:我很正常,我沒有病!法官又該怎麼辦?如果法官審理以後認為,
被告確實是精神正常,不符合「緊急監護」,而且犯嫌重大「有」羈押必要,
此際依照司法院草案版本,卻無法轉換程序,不能依職權下羈押裁定,只能
駁回檢方「緊急監護」的聲請,一樣當庭釋放被告!(別以為不會有這種案
例,鹹豬手性騷擾案件很多,而偵查中羈押至多4個月,緊急監護卻可能長達
5年,被告如果腦袋清醒,應該會努力申辯自己絕對正常……,這恰可以證明
他真的正常?)
檢方聲請羈押或緊急監護,都可能被法院駁回
總之,在司法院草案下,無論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者「聲請緊急監護」,
都可能被法院駁回。因為是互斥的雙軌,一旦駁回,就是當庭釋放,檢察官
只能事後抗告。而被告已經釋放在外,趴趴走的空窗期,就是社會的夢靨(也
是社會安全網的「承擔」)。人民無法理解法律的複雜,只會看到,一個殺人
的現行犯,法官都已經確認他殺了人的殺人犯,為什麼會被釋放趴趴走?為
什麼不能先安置?果如此的修法,那再多的司法改革力道,還能剩下多少微
弱而蒼白的掌聲。
或許有人說,有一個解套,乾脆檢察官一次合併聲請:「先位聲明:聲請羈
押」、「後位聲明:聲請緊急監護」!這未嘗不是一個方法,但現實上,法
院是否接受還不可知的時候,檢察官已先精神分裂,檢察官也要邏輯一致,
一方面先認為被告精神正常,另一方面又請精神醫師協助精神鑑定,先開出
精神障礙鑑定報告,以備不時之需?!開庭變成打橋牌,一張一張出的賽局?
筆者認為,為何草案不能更加周詳,為何不能容許,當法官不認同檢察官的
聲請時,能夠依職權自為裁定?如果要說這有違刑事糾問制度原理,那能否
立法設計,研議補強,先把這個困境的因應之道想好?
筆者認為,司法院推出修法草案,立意當然很好。但草案缺漏或缺乏彈性的
設計,迫使基層檢察官和法官只能僵化且受限的操作,眼見只能降生一隻隻
的恐龍,無奈悲鳴。
司法與精神醫療是一個需要整合,共同研議對策的領域。筆者不揣建議:
第一、草案應增加精神鑑定的時間,配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不
予扣計入24小時的條文,能產出更完善的鑑定報告給法官審酌。
第二、草案應增加法官「依職權裁定」或「聲請程序轉換」的彈性措施,或
者賦予檢察官先位、後位聲請之法源,或者其他解決之道(此部分尚待聰明
之士研議)。
本周四立法院公聽會在即,近日針對司法院草案版本的討論,集中在「緊急
監護處分」與「暫時安置處分」之爭。在筆者看來,這不僅只是名分之爭,
更有正確回歸法理之必要。現行犯在程序法上,可能需要「羈押」,也可能
需要「緊急監護」,或者「暫時安置」,無論何種名稱,都是基於刑事「程
序法」的需要,並非刑事「實體法」的提早執行。也正因如此,更可窺見
「增加鑑定時間」、「法官職權裁定」、「檢察官先位及備位聲請」、「羈
押聲請程序轉換」的操作設計,都是基於程序法上的需求,從而不應該以
「提早執行監護處分」的「緊急監護處分」模式立法。尤其,參考前述《精
神衛生法》第42條用語為「緊急安置」,更是在程序法的要求下,搭配緊急
強制鑑定,不如和衷共濟,統一採用「安置」模式立法,明確定性為程序法
上,與羈押制度平行之「安置」措施,而非「監護」保安處分,不僅符合法
理,更能體現整體法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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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精障犯罪者「緊急監護」起爭議 監獄沒有專職精神科醫師
才是核心問題! (蘋果新聞綱 2021/10/11)
黃聿斐/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衛福部草屯療養院醫師
拜讀邱忠義副教授投書《精障犯罪者治療不應拖到判決確定!學者:比照
司法「無罪推定」的醫療「無病推定」不合理》,內心感到萬分不安,以為
走在台灣街頭,隨時都會遇到精神病患隨機傷人,法務及衛福單位竟都甩鍋
司法,未能積極任事,陷社會於危險之境。
思覺失調暴力犯罪佔比低,不應誇大負面形象
根據美國學者Swanson研究,思覺失調症患者在社區發生暴力風險的機率
是8%,為一般成人的4倍,看似驚人,但思覺失調症患者的暴力犯罪佔全部
暴力犯罪不到10%;而高等法院廖建瑜法官統計近5年來,我國思覺失調症
患者的暴力犯罪比率僅佔所有暴力犯罪的0.7%!這麼低的比率,何以形塑
出若不將精神病患關起來,我們都不能安心回家的印象?媒體選擇性報導的
偏誤,造成精神病患總是隨機傷人的印象?因為誤以為精神疾病是犯罪的免
死金牌,所以犯罪被抓先說自己有精神病?或是自媒體的病毒式傳播聳動的
新聞連結,以及隨之而來的恐懼,都是可能導致錯誤信念被不斷加強的結果。
誠然,精障犯罪者的治療確實不該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空轉,所以美國或英
國的矯正機關,都會聘任專職的精神科醫師提供精神醫療服務、特殊類型加
害人的處遇或危險評估等,矯正機構的精神醫學早已是精神醫學領域的特殊
分支,而由於工作地點及風險等因素,在監獄工作的醫師的薪水會較其他受
雇醫師薪水高,因此徵才並不是問題。
監所中精神醫療資源匱乏,籲請相關單位正視
何以台灣沒有專門任職於監獄中的精神科醫師?何以台灣監獄中的精神醫療
狀況讓人擔心,以致於犯罪的精障犯罪者無處可去,司法院不得不以緊急監
護法來因應?何不提升矯正機構中的對精障犯罪者施以適當治療的能力,讓
精障犯罪者即使在判決未定、必須被羈押於看守所時,就能接受治療,而不
是非要住院才能得到治療,更無須爭論「無罪推定」或「無病推定」、甚或
刑前監護或刑後監護的問題。
敦請政府有關單位正視監所中精神醫療資源匱乏的問題,提升矯正機構中精
神醫療服務的品質,讓精障犯罪者在刑前或服刑期間皆能得到適當的治療,
無須等待判刑確定,或是未必存在的監護處分,才開始進行必要的治療。
消弭社會對精障敵意歧視,促進病患自願就醫
倘若社會期待精神病患都能自願的接受治療,維持精神狀態的穩定,進而降
低暴力行為的發生,就應該停止傳遞帶有敵意跟歧視的言論,否則只會使不
敢/不願意接受治療的病患或家屬,繼續躲在角落,直到問題難以收拾。停
止污名化精神疾病,促進精神病患的就醫,提供適當的復健治療及社會支持
體系,才有可能降低精神病患因疾病而產生的暴力風險,進而融入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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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最高法院與檢察官的法庭外之戰:受刑人的累犯枷鎖何解?
(聯合報新聞網「嗚人堂」王子榮30 May, 2022)
日前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一則裁定 ,罕見地引發最高法院和檢察官團體
「劍青檢改」的戰火,雙方新聞稿連發 ,措辭是一次比一次激烈,這對
法官群體來說還真的是新鮮事,畢竟過去法官不語惜字如金,這次大法庭
裁定上則是各種新聞稿齊發,唇槍舌劍,雙方戰的拳拳到肉,從法律上的
論戰到是否新聞稿超出大法庭裁定內容,也有學者為文抨擊 ,當真是神
仙打架。
不過在這場英雄內戰中,外行看的是熱鬧,內行看的是門道;法律的論戰
方興未艾,但有一群隔絕於社會上的受刑人,卻佇立在被遺忘的角落。
累犯是什麼?為什麼這樣判?
這號大法庭裁定究竟是在談什麼,又是如何捲起千堆雪?這其實和刑事實
務的「累犯」有關,累犯最主要的規範是在《刑法》第47條第1項:「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同條第二項則是針對受刑人
若在強制工作完畢後,又再一次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時,也會被認為
構成累犯。
之所以會有累犯的規定,比較直白的說法就是認為一個犯下刑罰的行為人
,明明就受到法律制裁,卻在結束後短短五年內,又再度挑戰法律的公權
力,那自然要反應在刑罰的刑度上——意味著上次的刑度顯然沒讓行為人
學到教訓,所以不僅重,還要更重!至少可以加到原來法定刑期的一半,
這才有足夠的威嚇效果。
《刑法》是實體法的規範,案件在訴訟中的進行則必須透過訴訟相關的活
動來充實法庭活動,包括認定事實都要有一定的證據作為基礎,所以大法
庭就把腦筋動到當要認定「累犯」時,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應加
重其刑之事項,都要由檢察官具體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而在該裁
定內更進一步指出目前司法實務在刑事審理案件中都會檢附的「前科表」
(全名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不能當作認定累犯上的證據使
用,這一下去檢察官自然跳腳,而基層法官也會認為具體個案如何認事用
法、證據如何取捨還是審判獨立的核心,所以基層法官也不買單,本來該
是傑出的一手卻變成裡外不是人的窘境。
說穿了,大法庭想走的其實是大法官未走完的最後一哩路,鏡頭拉回到大
法官解釋第755號的時空背景,累犯對第一線的司法實務工作者是尾大不
掉的惡夢。一方面雖然說構成累犯要加重刑罰,可是因為我國立法者對於
量刑是給予一定的區間內讓法官就個案不同去適用,例如,常見的刑法竊
盜罪,刑度區間就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已經足夠讓法官去評價一個人如果一犯再犯的惡性,因此需要加重的
刑度,根本沒必要去依照累犯的規定加重,在原來法定的量刑區間就足以
評價。
打開天窗說亮話,累犯在量刑的效果甚至比雞肋還不如,為了認定累犯,
卻得在被告的前科表中不斷比對,甚至調來執行卷宗才能找到蛛絲馬跡,
累犯也成了法官判決被非常上訴的重災區,而大法官在釋字第755號中只
對累犯制度輕輕帶過,讓這制度沒有機會走進歷史,繼續永垂不朽,只留
給司法實務滿滿的遺憾,所以大法庭才會煞費苦心,想透過訴訟上的操作
面去造成實質上讓累犯廢除的路徑,只是剛出發就滑了一跤,也逼得最高
法院院長只得硬著頭皮在法官論壇用問與答方式修正原來大法庭的意見,
才讓風波慢慢平息。
司法實務的困境
法律的論戰固然精彩,累犯對法律人來說,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
仍然僅是法律適用、刑罰效果的抉擇,但累犯對於案件確定的受刑人來說
變成揮之不去的切身之痛,看到這樣的說法可能會有疑問,不是說司法實
務在遇到累犯時並沒有真的加重刑度到二分之一嗎?實際上受刑人所受的
刑度宣告中,如果有累犯的情形時,就會連結到《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下稱《累進處遇條例》)中的分數計算,對於受刑人來說,一旦進入
監所,所能期待的就是能盡快服完刑期重獲自由。
監所內有各項的矯正手段,加上嚴苛的生活條件,足以讓受刑人吃足苦頭,
但受刑人本來就得為自己的錯誤付出代價。然而,因為在徒刑中有累犯的
宣告,這就會讓其在監所的處遇變得很艱難,如同在《累進處遇條例》中
第11條所規定「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
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累犯的受刑人一進到監所,馬上就會分門別類,累犯絕對是受刑人最有
感的酷刑之一。
為何要幫受刑人分類,這跟《累進處遇條例》中的分級處遇有關,在該條
例中先依照刑度分類,如「有期徒刑六月以上到一年六月未滿」是第一類
受刑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到三年未滿」是第二類受刑人,以次類
推依照刑期的長短分為16類,而在一類別中,再依照分數分為四級,不同
的級數在監所的日子中代表能獲得的待遇大大不同,包含能否閱讀自備書
籍、聽收音機、接見及寄發書信、獨居房能不能擺設家屬照片、勞作金可
動用的範圍差距等都一環扣著一環。
級數的升降取決於責任分數的累積,其中受刑人心中最軟的一塊,就是執
行過程中的累進處遇的縮短刑期 ,累積分數的過程中會達到刑期縮減的效
果,在上面這些誘因下,自然會讓受刑人有動力在監所內好好的遵守相關
要求,讓日子慢慢回歸正軌。
然而,當受刑人有累犯時,累進處遇需要的責任分數就是逐級增加其責任
分數三分之一,這就造成受刑人因為累犯制度而要拿到相對應的責任分數
門檻更高,更高的責任分數無異墊高了假釋門檻,自由的日子更遙遠,是
望穿秋水,也是度日如年。
累犯:生存與復歸的是非題
當一個人犯錯而必須入監服刑,也必須設想他終究有回到社會上的一天,
當隔絕於社會越久,回家的路越見模糊,而累進處遇條例其實已經將受刑
人貼了滿滿標籤,甚至一些人性的需求都是要靠累積分數才能獲得。
這些或許有監所管理跟矯正上的需要,但累犯的制度在司法實務已經是說
理不足,甚至要被遺棄的制度,卻成為受刑人增加監所內生存難度的沉重
枷鎖,無異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在累犯制度再度因為最高法院和
檢察官們爭論的焦點之際,放低身段用受刑人的角度來看,才知道這已經
是生存與社會復歸的一道是非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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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殺人不償命1/全國38死囚恐死裡逃生;憲法法庭「撿到
槍」擬翻案? (ctwant-logo記者:項程鎮 2022-06-15)
涉嫌殘殺合夥人造成2屍3命的泰裔男子王大賢逃回泰國,引發喧然大波
,讓死刑議題再度浮出檯面。據了解,司法院憲法法庭認為最高法院的
「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等分案原則可能牴觸「法定法
官原則」而違憲,因此受理邱和順、黃春棋、黃凱麟、沈文賓等三審定讞
死刑犯的釋憲案,如未來獲半數以上大法官支持,目前關押在全國各監獄
的邱和順等38個死囚,極可能因死刑定讞判決違憲而獲得翻案,引起國人
關注和被害家屬極大恐慌!
由於台灣社會超過8成以上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加上年底將進行縣市長
大選,司法院憲法法庭如果「不體貼」執政當局,驟然替38個死囚翻案,
極可能對執政的民進黨選情造成不利影響,不少法界人士判斷,在多數大
法官為民進黨總統蔡英文提名任命的憲法法庭,應不至於在選前搬石頭砸
執政黨的腳,最多只會開庭測風向,一般預料縣市長選舉後,憲法法庭可
能就要對死囚釋憲案攤牌。
所謂「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等最高法院分案原則,
是司法院為讓案件早日確定,因此在1987年陸續函令最高法院,要求針對
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大刑案,以及案件經二次以上發回更審,再上訴最高
法院,須由同一法官審理,除非法官調動或退休才能換人,避免案件一再
發回,影響當事人權益,不料這2個分案原則竟成為憲法法庭替死囚翻案
的「破口」。
有法界人士指出,「重大刑案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將案件重
複分給同一法官,牴觸案件不能指定分給特定法官的「法定法官原則」,
如果以此推翻最高法院已判決確定的38個死囚案,看似冠冕堂皇,不過在
被不少民眾認為朝實質廢死邁進的憲法法庭和執政黨眼中,彷彿在路上
「撿到槍」,讓憲法法庭和執政黨口口聲聲強調的「憲法意識」和「人權
立國」,可能成為殺人免償命的通關密碼。
據指出,司法高層原先希望最高法院自行開會廢除「重大刑案連身條款」
、「更二連身條款」的分案規則,這樣就可以將縱放38個死囚的違憲問題,
甩鍋給最高法院,因此最高法院才會在今年3月29日召開法官會議討論,不
料與會多數法官「未能體察上意」,最後以壓倒性多數表決反對討論本案,
把這個燙手山芋丟回給憲法法庭,導致「第四審」的大法官們要自行決定是
否宣告「連身條款」違憲,這下憲法法庭就要自行面對是否替38死囚翻案的
後果,並接受全國人民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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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89192
41.殺人不償命2/死囚翻案恐將趴趴走;法務部擺爛不槍決也
不修法? (ctwant-logo記者:項程鎮 2022-06-15)
法界盛傳司法院憲法法庭擬透過宣告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違憲,再經
由檢察總長非常上訴,要求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檢視死刑確定判決後,替38個
死囚翻案。由於在兩公約和所謂教化可能性的人權大旗下,最高法院從去年
起開始不判死刑,形同實質廢死,一般認為未來如果重審死囚案,改判無期
徒刑的機率不小,還可能因為死刑判決遭撤銷,須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
的羈押不得超過5年規定,讓法院不得不放人,形成死囚趴趴走的恐怖場景。
翻開38個死囚判決,以一再主張最高法院連身條款違憲的黃麟凱為例,他
不滿王姓前女友提分手,加上盜領花光女友大學學費曝光,遭到討債,竟在
2013年10月1日持偷打的鑰匙潛進女方家中,沒想到,黃男剛進屋就被王母
撞見,竟一不做二不休,先勒斃王母,再躲藏屋內,等王女回家性侵殺人得
逞,黃被捕後推說王母看不起自己才下手,不但毫無反省能力,還一直主張
最高法院審判長邵燕玲、法官王復生等人重複審理他的案子違憲。
再如追求正妹不遂,竟開車殘忍撞昏被害人再殘殺176刀的王鴻偉,他家
境優渥,出身淡水建商世家,當時24歲的王鴻偉在聚會中認識年僅20歲張
雅玲驚為天人,不滿屢遭拒絕,竟在2000年9月26日開白色賓士車撞昏張雅
玲後,把她放進後車廂,張雅玲清醒後奮力反抗,王鴻偉竟拿出開山刀朝她
亂砍176刀,香消玉殞的張雅玲只剩頭皮連著頭骨,王行兇後還刻意脫掉被
害人下半身衣物,企圖布置成姦殺假象。
王鴻偉殺人後毫無悔意,一審士林地院判決前夕,王母到看守所探視時,
告訴他準備以880萬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將先付200萬元,王竟要求母親不
要先付錢,等判決結果再說,以免到時「沒了錢、又沒了兒子」。本案歷
經7次更審,每次法院都判處死刑。被害人大姊曾公開受訪稱:「遲來的正
義已經不是正義了,王會不會執行死刑,對他們來說已經沒有差別,他們只
希望王鴻偉不要再回到社會,去害其他的人而已。」
不少法界人士痛批蔡政府和法務部,認為讓38個死囚以拖待變,執政當
局難辭其咎。名律師陳長文曾指出,倘蔡政府「有意」將「廢死」作為政策
方針,就該開天窗說亮話,而非用暫緩執行死刑以拖待變!政府有責任向全
民交代死刑存廢何去何從。1987年被綁架殺害男童陸正的爸爸陸晉德,也曾
痛批法務部竟然拖2、30年,不執行最高法院定讞的案件,他斥責法務部
「為什麼不執行死刑、阻擋死刑?」並強調:「我們老百姓不同意!」
不少藍綠立委也看不下去,曾在質詢時建議法務部長蔡清祥,若法官現在
不太願意判死刑,法務部也不執行死刑,應在《刑法》增加「無期徒刑不得
假釋」、或「終身監禁」條文,不過蔡清祥回應,這樣會使監所教化產生很
大的問題,因此要多方考慮。
法務部對執行死刑態度消極,也不願修法徹底解決死刑問題,讓許多在監
死囚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形成另類慘無人道酷刑,從法務部長蔡清祥2018
年7月上任以來,已有4名死囚非自然及自然死亡,其中包括2019年在台北看
守所上吊身亡的陳昱安,以及不同意廢死團體代為釋憲、卻因胃癌病死台中
監獄培德醫院的吳慶陸,另外2人則是創下最高齡84歲病死的郭旗山、以及
苦等不到釋憲成功就罹癌死亡的鄭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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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光電政策,如末路狂花?
(中時新聞網2022年06月28日彭蕙仙)
為了補足綠能,日前經濟部能源局公布將大幅修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其中,為了增加光電供應,將會規定所有新建、增建及改建的建築物,符合
一定條件者,都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版。一旦該法通過,能源局
將會同內政部營建署擬定實施辦法。
至於因為裝置光電設備所衍生的建置成本,可能得由建商及實施者埋單,
一旦建商將增加的成本轉嫁給購屋者,形同變相提高房價,加重購屋者的負
擔,是否牴觸政府整體的房價政策,值得觀察。另一方面,由於法案修訂方
向將強制要求都更案實施屋頂光電板設置,建商及都更戶因成本及施工時程
等考量,勢必將增加都更的難度,因而影響都更的意願及可行性,延緩都更
進度。
蔡總統自2016年上任後,即不斷強調一定會貫徹「2025非核家園」的政
策,在核電歸零下,2025年的電力分配將是煤電50%、氣電30%、綠電
20%。不過,自經濟部長王美花明確表示,2025綠能占比將無法達標、將
只有15%後,蔡政府已幾乎不再提「2025非核家園」,而是改提「2050淨
零排放」。
改談2050是將能源政策的目標往後延了25年,而目前檯面上的政治人物
25年後將身在何處,誰也不知道,壓力頓時大減,唬爛、吹牛的空間當然就
更大了。
但即使時間往後推移了25年,當前執政的蔡政府還是必須提出一套能源政
策,而且較之2025年,2050年連火力發電都必須歸零,在此情況下,綠電的
比例勢必更高。根據蔡政府「目前的」規畫,為達成淨零排放的目標,將成
為綠能發電主力的太陽光電,2050年的裝置目標為40至80GW(10億瓦),
目前全台光電裝置容量約8.1GW,2021年的目標本來是8.75GW,所以目前
的進度已經落後了,且光電發電量僅占總發電的1.95%,因此經濟部不得不
修法,以強制手段提高裝置量。
問題是,有自然條件限制的太陽光電,並不是政府要求更多、更快就可以
達標。根據能源專家清大李敏教授的計算,如果光電量要達標,台灣單位面
積光電裝置的密度將會是德國的4倍,以台灣的地型與居住條件,這根本是不
可能的任務!
目前蔡政府所推動的光電政策早已造成各地的亂象,如1/10土地將開發成
為光電案場的台南七股,對水鳥棲地、居民生活空間和漁民生存工作權造成
嚴重衝擊。而且因缺乏把關機制,造成許多案場根本就只有發電卻沒有魚,
因此當地的漁會和環團日前要求經濟部必須為光電開發踩下煞車,畢竟整個
政策已經失控。
屋頂光電之所以一直難以達標,就是因為民眾對屋頂產權、漏水疑慮、太
陽能板設置長達20年等多有考量,因此意願始終不高;何況房舍是人民的私
有財產,政府憑什麼強迫民眾一定要在屋頂裝置太陽能板?只能說,在電力
配置不夠多元的情況下,為了提高綠能,無計可施的蔡政府已如末路狂花,
只能推出可行性低、破壞性強的全民瘋狂裝設屋頂光電這樣的政策,未來將
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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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ush.turnnewsapp.com/content/20220628000431-260109
(43).錯誤能源政策?虧2000億:蔡照吹冷氣 !
(2022/06/29 中國時報 周志豪.呂筱蟬)
蔡政府強推2025非核家園,導致國內發電成本大幅提升,電價將大漲。
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昨天在臉書再度重炮批評蔡政府,「錯誤政策比貪汙更
可怕」,國際間對核能態度已經轉變,甚至視為綠能,但台灣政治人物卻死
守20年前舊觀念,拒與時俱進修正,害慘所有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示警,錯誤的能源政策不重新檢討,這次電價大漲,
只是預告未來高電價時代來臨。
趙少康前天就質疑,台電今年因減核、天然氣發電成本增加,累計虧損上
看2000億元;但過往總統貪汙100億元就引發紅衫軍上街頭抗爭, 現在蔡英
文虧國家2000億元,卻還好好坐在總統府吹冷氣,痛批「錯誤政策比貪汙更
可怕」。
「以前反核是對的,現在反核是錯的」。趙少康批評,民進黨死抱反核神
主牌無限上綱不應該,新北市府卡住不發核廢料乾式貯存場使用執照,導致
在新北市境內核二廠1號機須提前除役,核一廠2部機組甚至連除役作業都無
法推動,遑論延役可能,廢核國民黨不是沒責任。
趙少康說,台灣核電廠只能用25年,日本卻可用40年,美國甚至用到60
年,若台灣相關管制跟上國際潮流,就能緩解供電備轉容量不足、發電成本
越來越高、電價越來越貴的困境。
趙少康昨再主張,在核四重啟不易下,已運轉多年的核一、二、三廠應適
當延役,為綠能或下世代新興能源爭取喘息空間,才是負責任的政府。
賴士葆表示,漲電價並不能解決台灣穩定供電隱憂,蔡政府應聽聽工商界
迫切希望重新檢討能源政策、重啟核能的聲音,但「裝睡的人永遠叫不醒」。
他擔心明年核二廠2號機再除役,供電需求緊張,電價成本還會節節上升。
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王鴻薇昨天也批評,表示面對國際能源價格提高,
日、韓提高核電發電占比,力保不缺電、不倚賴國際能源;但是,我國火力
發電占比高達84%,現在卻仍對核二、三廠是否延役懸而未決,應對政策一
籌莫展,結果就是台積電漲電費15%。
針對工業用電大戶電費大漲,國民黨桃園市長參選人張善政28日也怒批
在民進黨政府能源結構錯置趨勢下,民眾要有電費還會繼續調漲的心理準備。
張善政表示,問題是,錯誤的能源配比,漲價了又一直停電,民眾是不會
接受又貴、又常停電沒品質的電力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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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20629000363-260118?chdtv
44.【瑞不可擋】警界人事升遷成為政治角力戰場!
(放言Fount Media 2022年7月5日 週二 上午7:00文/王瑞德)
台灣成立警政署後,一直由軍方將領擔任署長,包括周菊村、孔令晟、何恩
廷、羅張,由台北市警察局長升任警政署長者,包括丁原進、王進旺、王卓
鈞,由警政署副署長升任者則有謝銀黨,由警察大學校長平調接任者則有顏
世錫和姚高橋,由刑事警察局長接任者包括莊亨岱、盧毓鈞和侯友宜,陳家
欽是第一位由高雄市警察局長升任者,黃明昭緊接其後,陳國恩則是由新北
市警察局長升任的第一人,不過最讓警界譁然的是張四良,他是台灣首位由
航空警察局長直接升任警政署長的警官,但是官運不佳,才上任九個月就下
台,成為任期最短的警政署長。
警界升官文化
歷任警政署長派任人選毫無標準,身為台灣八大情治單位之一,而且是除掌
握政治偵防的調查局之外,手下擁有包括保防、刑事在內七萬警察大軍的情
治首腦,所以警政署長人選通常要三軍統帥總統點頭同意。問題是警政署在
行政編制上只是政府三級單位,他的頂頭上司是內政部長,所以內政部長徐
國勇不管在體制內或法律規定,確實擁有警監以上高階警官的任命權,警政
署長則擁有全國各縣市警正級以上分局長、大隊長的任命權。
過去鑑於警政署長人選是由總統決定,所以從中央到地方行政首長對於高階
警官調動比較沒有意見,但是這樣的默契卻被初任台北市長的陳水扁所打破
,1995年高階警官大調動中,陳水扁堅持要將時任松山分局長的陳衍敏,直
接跳升為台北市警察局督察長,按照當年台灣警界的升官文化,台北市乙等
分局的松山分局長必須先升任為中山、大安、萬華、大同等甲等分局長,再
外派擔任外縣市警察局長,或四大港警所長現稱港警局長,接著再調回警政
署接任組長,再外放直轄市擔任督察長,因為台北市警察局督察長若不是升
任副局長,便是直接調任直轄市外重要大縣市警察局長,陳水扁此舉形同讓
陳衍敏官升二級,警政署如果答應無法服眾,如果不同意又影響全國高階警
官大調動,脾氣火爆的警政署長盧毓鈞在大局為重的考量下,最後寫下「相
忍為國」四個大字,勉強批准同意,不料高升督察長後的陳衍敏卻無端捲入
周人蔘賭博電玩事件,雖然最後歷經多年纏訟獲判無罪,卻已斷送警界大好
前程。
自此之後,全國各縣市首長紛紛跳出來主張警察局長任命權,其中有一位警
政署派任的警察局長還被不爽未獲尊重的縣長趕出去,只好委身記者室辦公,
從此以後,警政署開始每次均提供二到三位人選由縣市長圈選,有背景、有
手段的高階警官則自己找上縣市長,甚至曾發生縣市長因不滿中意人選未獲
推薦,竟連續退回兩次名單的事件;但是這些年來,推薦圈選名單的作法又
被打破,再度回到了中央和地方互相角力的現象。
人事異動引紛爭
台灣警界最早有正科派、特警派、山東幫、福建幫之分,三十多年前更出現
了四大公子派,拉幫結派,各顯神通,提拔親信,剷除異己,一人得道,鷄
犬升天,主子跨台,前途無亮!
為了警界人事制度吵架的案例,當屬時任刑事警察局首席副局長盧毓鈞,他
在前往警政署開大會時,因為休息時間跟警政署長羅張報告人事調整應避免
破壞制度及警界倫理,和自己的上司當眾大吵一架,由於兩人越吵越大聲,
盧毓鈞當場向羅張説:署長,你知道天地之間還有正氣嗎?你讀過正氣歌嗎?
於是現場大聲朗頌文天祥的正氣歌!使所有人瞠目結舌。
警界人事每逢異動,就會興起建立可長可久、可供遵循的警界升遷制度之議,
每一次都煞有其事建立制度,但是一旦下一任警政署長走馬上任之後,又會
推翻前人政策另立制度,幾乎成了司空見慣、見怪不怪。台灣的警政署長原
本都由軍人轉任,軍轉警最後一任是羅張,莊亨岱則是第一位正式由警察出
身擔任的警政署長,也是首位由三線三星刑事警察局長升任三線四星警政署
長,繼任者盧毓鈞也是由刑事警察局長升任警政署長,由於三線三星台灣省
警務處長丶直轄市警察局長丶另一位三線四星警察大學校長易生不服,所以
當時就建立一個制度:從此警政署長不再由刑事警察局長升任。
地方首長提拔愛將
但是制度因人建立也因人而異,現任新北市長侯友宜在政治圈裡的貴人雖是
朱立倫,但是他在警界得以一路坐直升機升官的貴人卻是陳水扁,阿扁不在
乎警界反彈,硬是一手提拔侯友宜,使侯友宜再度成為由刑事警察局長升任
警政署長的特例,有自稱資深社會記者的人表示侯友宜擔任中山分局長時,
就有人預言他以後會接警政署長,這根本是鬼扯!因為別説侯友宜根本沒當
過中山分局長,事實是他連一天派出所所長或分局長都沒當過!侯友宜是刑
事出身,從台北市刑警大隊除暴組分隊長由師父一路帶領,破大案、捉要犯,
正逢十大槍擊要犯橫行台灣時代,二次獲得破格擢升,他只當過中山分局刑
事組長,繼任者就是現任台北市警察局長楊源明,他一路在刑事系統發展,
不管是台北市刑警大隊正副隊長、刑事警察局正副局長,唯一外放行政資歷
是當時尚未升格的桃園縣警察局長,如果要按照警界資歷完整升官文化,沒
有陳水扁的堅持任用,侯友宜是不可能成為台灣最年輕丶升官最快的警政署
長,直到馬英九接任總統,為了拔擢王卓鈞,才將他改調為警察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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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E7%91%9E%E4%B8%8D%E5%8F%AF%E6%93%8B%E3%80%91%E8%AD%A6%E7%95%8C%E4%BA%BA%E4%BA%8B%E5%8D%87%E9%81%B7%E6%88%90%E7%82%BA%E6%94%BF%E6%B2%BB%E8%A7%92%E5%8A%9B%E6%88%B0%E5%A0%B4%EF%BC%81-230018544.html
(感謝 2022年07月06日吳0汝先生Line 轉貼提供分享
45.【李福軒專欄】抄襲、原創、碩論、博論 !
(李福軒/美國猶他州立大學電機博士、科學論政人。)
其三.談談 碩論、博論的差距。
博士學位論文的最基本品質要求有三項:
一、周延的相關研究Review與方法論的廣泛性探討。
二、研究與分析方法的原創性。
三、高品質的原創性論述與結論
其中最要緊的是「原創性」!
「原創性」的基本要求是:只要是描述自己的研究,包括研究方法及實驗
結果,有一丁點的抄都不行。
而碩士學位論文則沒有這樣的要求,基本上可以照著別人的方法做實驗,但
對實驗結果必須要有自己的論述。
也就是說,碩論聚焦於學習研究方法的實踐,對於原創性要求並不非常嚴格。
雖然碩論的原創要求沒有博論嚴格,但還是有基本底限的。除了文獻探討之
外,「不能整段抄(就是必須用自己的詮釋來描述)」。
因此,碩論與博論兩者在原創的定義有相當大的不同,但反正都不能直接抄!
相信以上說明可以釐清讀者對最近論文學位事件的一些疑問。
如果都是自己做的研究,誰抄誰?誰才是原創?就看是誰的論文先發表。
就算有人先發表了,是否可取得學位?那還是指導教授與學位委員們認定。
最後,退千千萬萬步言,真的要確認論文是誰寫的或是研究是誰做的?
唯一辦法,就是把有爭議的人都找出來,讓大家問過一輪。真正自己做的,
必然對答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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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法官護言論自由1/替「黃昭堂銅像」掛口罩沒觀眾,政治表態難
開罰? (CT WANT 記者:項程鎮 2022-07-24)
台灣人民共產黨正、副主席林德旺、鄭建炘及支持者王瑞鎰等人,今年4月
28日到台南七股的黃昭堂紀念公園,在前台獨聯盟主席黃昭堂銅像舉五星旗
和標語,還把印有五星旗圖案的口罩放在銅像前,遭台南市警局佳里分局依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承審的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為
此撰寫6千多字的裁定書,認為本案屬言論自由範疇,裁定不罰,還可抗告。
此外,林德旺、統促黨發言人張孟崇等人,今年2月1日到烏山頭水庫替日
本人八田與一銅像戴口罩案,同樣遭台南警方移送,徐安傑審理後一樣裁定
不罰,警方原先表示不抗告,在綠委及支持者抗議下,改提抗告,這次林德
旺等人改到黃昭堂銅像前搖旗抗議仍不罰,是否將掀起綠營支持者另一波抗
議和反彈,外界都在看。
有意思的是,徐安傑曾在2014年6月間承審成功大學校友李盈叡拆除「光
復校區」校名英文招牌,以抗議校方否決「南榕廣場」案,時任台南地院刑
事庭受命法官的徐安傑判決李男被控毀損無罪,包括現任民進黨副秘書長林
飛帆在內的綠營支持者一片叫好,不料徐8年後裁定林德旺等人給八田與一
戴口罩免罰,綠營和支持團體卻罵聲不斷,指他不適任法官,同樣是言論自
由案件,綠營態度天差地別。
裁定指出,林德旺一行人2022年4月28日中午12點多,到台南的黃昭堂紀
念公園內,持五星旗及寫有「民進黨當局常用涉嫌辦案有執法過度嗎、反民
主自由嗎」的紅色看板,並把印有五星旗圖案的口罩放在黃昭南銅像前,宣
傳政治理念,台南警方認為林德旺等人的行為造成遊客紛紛走避、不敢靠近,
已影響社會秩序,因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
場所行為」移請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警詢時,林德旺等人承認到黃昭堂紀念公園宣傳促統,但都否認擾亂社會
安寧秩序,鄭建炘在警詢時辯稱,當時只是單純舉辦20分鐘的統一及防疫宣
傳活動,「公園連一個民眾也沒有」、「連管理員也沒出來制止」。
承審法官徐安傑勘驗youtube上、林德旺等人的抗議影片,發現長達1分
49秒的影片中,可視範圍內無人在場,且林德旺當場演講,宣傳政治理念,
鄭建炘和王瑞鎰除手持口罩、舉旗外,沒有喧嘩、喊叫、妨害他人安全的行
動,因此認定沒有台南警方所謂「遊客不敢靠近、干預遊客遊園動線」情形,
難以認定違反《社維法》,所以裁定免罰。
徐安傑強調,法院不應帶有任何色彩或特定意識形態,所以不論主張台灣
獨立或兩岸統一,或台灣成為美國第51州的言論,在法院眼中均為等價,應
受同等的審查和保障。民主自由可貴是在相互尊重下表達意見,在踰越法律
界限之前,沒有人需要為自己的認同道歉。雖然林德旺等人的言論和行為,
可能讓部分人覺得厭惡和反感,但還是和散布仇恨、歧視或煽惑攻擊言論不
一樣。
徐安傑指出,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5、644等號解釋意旨,具有高度政
治性議題、即關於「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在尚未對國家安全、社會
秩序造成重大明顯而立即危險前,均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而林德旺演講影
片中,自稱「紅統統派」和宣揚五星旗,可能使多屬台灣人心生厭惡、冒犯
等負面情感,但隻字未提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也沒有仇恨或鼓吹犯罪言論,
顯無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的可能,因此不管法院是否認同他們的言論或觀點,
都應給予完全尊重。
徐安傑表示,台灣的民主環境不應該建立在犧牲少數人自由權利的「維穩」
上,法院願意相信台灣人民具有自由意志及理性思考能力,所以任何意識形
態的政治性言論都可以被討論,才有助於人民避免被特定意識形態煽惑,法
院基於對憲法價值的確信,有義務敦促行政權免於過度審查、引發寒蟬效應。
徐安傑也質疑,林德旺等人的影片在警方移送前,觀看次數僅100次,法
院勘驗時,觀看次數不到200次,可見本案擴散僅止於小眾,警方移送後,
反而可能登上媒體版面,再次激化不同意識形態的對立。如果今天有人替蔣
姓銅像戴日本口罩,或未自稱紅統統派但發表類似林德旺言論再上傳影片,
是否會受到警方同等關注?徐安傑在裁定書最後也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
部分條文,移送法院裁定不罰比例偏高,值得學者專家研究和社會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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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吳典蓉專欄:論文門的世紀謊言?
(風傳媒吳典蓉 2022-07-28)
不論國內還是國外政壇,凡是政治還算上軌道的國家,幾乎任何政治人物
遇到論文抄襲爭議事件,不是下台就是退選;相反的,林智堅論文門事件爆
發後,民進黨人士幾乎口口聲聲買單林智堅論文是原創的說法,更令人嘆為
觀止的是,民進黨人士奇詞辯護已到令人驚異的地步,這些辯詞挑戰的不是
專業,而是人們的常識、甚至是基本邏輯。
例如,論文抄襲爭議事件剛爆發時,林智堅及綠營第一時間的回應,這是
「毀林智堅三部曲」,將論文事件轉移成藍營選舉陰謀,只是,藍營即使真
有心毀掉林智堅,卻也要有論文爭議作為素材才行,更何況是台大國發所和
中華大學兩案併發,牽連甚廣,做為民進黨的手下敗將,藍營何有能力串連
諸多單位炮製如此大的陰謀!
不過,將任何爭議或醜聞導向政黨鬥爭,這已是民進黨面對危機的標配,
例如,台大學術倫理審議委員會開會、並約談論文門另一位當事人余正煌,
這是正常的程序,林智堅競選辦公室發言人卻公開批評國民黨將政治髒手伸
向校園及公務機關。
根據《另類事實》一書,經濟學家賴希勾勒模型、解釋川普如何在十個步
驟內,將謊言轉變為以假亂真的話;換句話說,當川普被指控說謊時,他就
反擊媒體或對手,漸漸的,原來一句謊言弱化成爭議言論,當很多人支持川
普時,爭議言論再度弱化成不過是政治兩極對立的言論,到最後,謊言取得
和真相平起平坐的地位。就如在論文門事件中,綠營刻意打擊台大倫理審議
委員會的公信力,論文是否抄襲、政治人物是否誠實成為可以各說各話的另
類事實。
當然,和黨派化的「另類事實」相比,有些謊言會讓人覺得智商受到侮辱,
在論文門事件中也出現一些。
論文爭議過了將近一周,林智堅接受主持人黃光芹專訪時, 他仍以「舊
案」和老師們都出面幫他說話來自我辯護;老師出面力挺並無意義,論文抄
襲案中、指導教授往往也是利害關係人、很難逃避責任;至於「舊案」說不
但挑戰人們的記憶力,事實上這個解釋更是謊言中的謊言,時力澄清2020質
疑的是國民黨立委的論文,和林智堅無關,更關鍵的正如王鴻薇所說,竹科
這份委任報告沒有上網公告過,所以從來沒有人拿這個政府標案去跟林智堅
的碩士論文比對。舊案這個謊言還是個可以混淆視聽的文字遊戲,因為舊案
不等於結案,即使是舊案都不代表林智堅已通過檢驗,更何況完全是新案。
論文抄襲爭議中最大的破口是台大國發所另一位當事人余正煌,在中華大
學案中著作權可能遭到侵害的竹科管理局,不敢伸張契約權利,不會面臨上
級機關追究、也不用擔憂任何單位追究瀆職問題,但余正煌若捲入抄襲爭議,
就可能要面對公務人員懲戒法的處分;綠營方面從林智堅到陳明通,為了打
破學術上通常判定是後者抄襲前者的慣例,特別翻出陳明通寄給林智堅助理
的電郵這樣不具說服力的證據,要證明是林智堅先發想,證明林智堅未抄襲;
但是,綠營最誇張的謊言可能是,他們不但要洗白林智堅抄襲一事,他們甚
至同時也要否認余正煌抄襲。
余正煌否認抄襲的三點聲明曝光後,綠營人士放話,余的看法和陳明通一
樣,兩位學生都未抄襲,只是因為老師給了相同的資料。
這要挑戰的不只是我們的常識,還要挑戰我們的邏輯,就是兩份論文的前
三章相似度高達8成,連錯誤都一樣,基本邏輯不是林智堅抄余正煌,就是余
正煌抄林智堅,不可能兩者皆非,如果人們可以相信綠營這樣的推論,政府
再怎麼離譜的宣傳,都可以長驅直入、人民都會買單;當人民的基本邏輯都
可以被挑戰,就像二加二等於五,此刻離一九八四也就不遠了「如果你說的
謊言範圍夠大,並且不斷重複,人民最終會開始相信它」,這是德國第三帝
國宣傳部長戈培爾的名言,就如納粹宣傳猶大人造成德國的苦難到川普宣稱
是他贏得2020大選,都是如假包換的大謊言(The Big Lie),論文門事件
再延燒下去,也有發展成大謊的潛力,台灣也將淪為是非難分、真假不辨的
困乏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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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torm.mg/article/4444734?utm_source=Line%E6%96%B0%E8%81%9E&utm_medium=%E5%BB%B6%E4%BC%B8%E9%96%B1%E8%AE%80%E6%96%87%E4%B8%AD&utm_campaign=Line_today&_trms=0527be1ee23befb8.1659177445442
48. 媒體報導>臺灣「言論自由末期」?
(A).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定調「數位中介法」?「立法」踩煞車!爭論
過大,要多溝通。 | 自由電子報 | LINE TODAY / 2022.08.20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nXGVe21?utm_source=lineshare
(B).【鄭亦真辣晚報】霸王條款! 「數位中介法」若過關,宛如言論
自由末期?違法罰千萬,中天新聞 精華版!/ 2022.08.2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mUMUY-y2EU
(C).「懶人包」告訴你《數位中介法》多可怕?「言論自由末期」,嚇壞
2千人! | ETtoday新聞雲 / 2022.08.20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320614&from=ampshare-line-fixed
(D).「聯合報」 社論;「數位中介服務法」
(2022/08/22記者侯永全)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相關人士說,草案不會胎死腹中,但
就算一切順利,也要2023年底或2024年初才能送立法院審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動《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可能終結台
灣最後的言論自由空間,在野黨反對,學界也勸阻,蔡政府仍一副強渡關山
姿態。直到最近三大數位協會聯名要求暫緩立法,各大平台紛表憂慮,網路
強烈反彈,行政院長蘇貞昌才出面踩煞車。
蘇貞昌叫停,NCC馬上喊卡,再度證明,任何有關NCC是獨立機關的
說法,都是假訊息;甚至民進黨臉書指導澄清後,NCC才跟著
說沒有強推數位中介法,這則「此地無銀」的貼文,恐怕也應依數位中介法
加註警示。何況NCC雖然暫緩立法,蔡政府卻還沒打消原意。
但究竟數位中介法將給政府什麼魔戒,又潛藏了什麼魔鬼,讓人民必須警懼
以對?
雖然多數人民尚未真正感受到數位中介法的威脅,但只要從最近網紅Bump
槓上外交部、林智堅「論文門」,以及全台缺電等事件,都不難想像這指魔戒
的威力和這個魔鬼的可怕。
Bump因持續營救被騙至杜拜、柬埔寨的國人而爆紅,但因影片提到政府營
救不力,竟數度被外交部指為不符事實、誤導國人。Bump不得不請獲救者
現身說法,重重打臉外交部,並發表「不自殺聲明」,希望國人認清「今天
的我就是明天的你們」。外交部終於改口,感謝Bump熱心救援。
如果數位中介法已經通過,外交部就不必前倨後恭,只要一句「不符事
實」,Bump不要說反擊,恐怕連發「不自殺聲明」的自由都沒有。
數位中介法給予主管機關太多的解釋空間,搭配重罰甚至斷網處分權力,等
同手握對網路言論與平台業者的生殺大權;而業者何必為一則視頻賠上整個
平台,當然「自律」自保,先下架批評言論再說!
同樣,如果數位中介法已經生效,林智堅就不必退選捍衛清白了。以蔡英
文不認為林智堅抄襲,並下令全黨挺堅的態度,有關林智堅涉抄襲的討論,
都會變成假訊息,不是刪除下架,就是加註警示。此外,只要有數位中介法,
經濟部就不必到處找鳥、蛇、松鼠、猴子來當停電的替罪羔羊,因為蔡英文
早就拍板不缺電,工總白皮書還年年說缺電,網路報導轉傳都變成造謠。至
於陳時中的高端疑雲、疫苗採購等,數位中介法也比「衛福布」的黑箱好用
多了。
這些推論不是危言聳聽,因為數位中介法的核心爭議,就是執政者可假數
位中介服務之名,行納管網路言論和社群平台之實,甚至深入監控網路群組
與私人對話。這根本是一部「網路東廠法」,讓執政者掃除反對言論,攫取
更大權力魔戒。
例如草案第十八條有關「資訊限制令」規定,各部會都可設東廠,主管機
關只要認為是違法不實資訊,就可向法院聲請限制令迫其下架,並在法院裁
定前加註警示。看看這幾年NCC的劣跡,恐怕在選戰最後關頭,所有對執
政黨不利的資訊都會被加註警語,形成寒蟬效應。
又如草案第十七條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調取人民的資料,擴大了
政府資料調取的權力,也將損及人民個資及隱私權。但如何限制行政機關的
資料調取行為,卻未見更細緻的配套。
近日網路廣傳「本文因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的諷刺哏圖;大量網友
搶著灌爆蔡英文臉書,因為「現在不嗆妳,以後也沒機會嗆了」;更多人正
「協尋」當年反對電信法修法,力言「使用網路發表意見、接收資訊是人民
的基本權利,不容剝奪」的蔡英文。現在網路東廠法踩煞車,蔡政府暫停與
魔鬼的交易,但魔戒的強烈誘惑仍在,人民必須繼續緊盯。
49.聯合報社論/「網路東廠法」魔鬼交易暫停,魔戒誘惑仍在?
(2022-08-22聯合報/社論)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6554152
50.又抄!「中華大學」認定「林智堅」論文抄襲!將撤銷學位!
| TVBS | LINE TODAY 2022.08.24
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QwErkNj?utm_source=lineshare
51.重要常識:身份證遺失? 花3分鐘,保護自己的權益。
※身份證遺失時→法令修改了!
※請儘轉傳閱出去,事關大家權益。
※不讓歹徒有機可趁。
身份證遺失時,請千萬記得:
(1).向警察局備案遺失 →錯誤示範
(2).開立遺失三聯單 →錯誤示範
(3).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遺失記錄 →錯誤示範
正確做法:應馬上準備:
1.二月內大頭照,二吋黑白彩色均可。
2.規費 200元
3.帶印章及戶口名簿正本
4.『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身份證領 / 補 / 發手續
大約5-10 分鐘金資中心也馬上與戶政機關電腦記錄取得連線: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www.ris.gov.tw
日後身分文件以最後一次「身份證 領 /補 / 換發日」為主可上網查詢 :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www.ris.gov.tw/docs/uping.html
如此歹徒就無法藉著銀行體系,利用你的身分證辦理新開戶或信用卡或貸款
之類 ...至於其他的麻煩,則可由戶政事務所的「身份證領/ 補/ 換發申請書 」
來證明舊有( 原 ) 身分證已遺失作廢。
另外如果在非上班時間遺失身分證,可撥打內政部掛失國民身分證專線:
02-89127524
(52).外役監條例修正達共識; 政院今拍板!
(中國時報電子新聞朱真楷、崔慈悌/台北報導2022年9月22日)
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涉嫌殺害2名員警後,法務部立即擬定《外役監條例》
修正草案,經提報行政院跨部會審議後,目前草案內容已達成共識,預計今
天行政院會審議通過後,將立即函請立法院審議。在朝野有共識的前提下,
預計下周立法院院會就會將草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晚
強調,會用最快速度完成審查;至於搭配修正的《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
預計9月30日將先行三讀通過。
現行《外役監條例》因標準過於寬鬆,間接導致受刑人鑽此漏洞逃逸,進
而衍生台南員警凃明誠及曹瑞傑遭殺害的悲劇。對此,銓敘部昨召開審查小
組會議,認定兩人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確定以最高等級之因
公撫卹辦理。
為避免憾事重演,法務部近日擬定修正草案,擬增設遴選門檻,包括暴力
、強盜、人口販運、家暴等重大犯罪者不能申請,且服刑逾三分之一、累犯
須服刑逾二分之一才准申請。該草案提報行政院審議後,在政委羅秉成協調
下,經跨部會聯合審查後已有共識,並作為修法版本。
目前政院版本的重點,在積極要件方面,針對現行規定刑期7年以下、服
刑滿2個月者即可申請外役監,草案則改為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累犯
執行逾二分之一刑期,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可提報假釋的受刑人,表
現良好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等3項要件始得遴選。
在消極要件方面,則明確列舉「不得遴選」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致死、
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
大暴力犯罪,及犯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
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同時,草案在違規移回一般監獄的規定上,增列違反外役監安全或秩序、
違反返家探視規定等情節重大、受傷或罹病、其他重大事由不宜在外役監繼
續執行時,應報准後解送移回其他監獄執行。
羅秉成表示,法務部擬具的《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經審查整理完竣,已
列為今日行政院會討論事項,將函請立院審議。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65181
53.獨家》政院火速審查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 排除重大暴力犯申請!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2022/09/21)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台南日前發生殺警案震驚全國,凶嫌林信吾在
新竹落網後,外役監逃犯身分曝光,據悉,政院最新已火速完成法務部提報
「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的跨部會審查,將現行外役監遴選進行合理調整,
增訂積極與消極資格,包括增列觸犯故意犯罪致死,例如殺警案等重大暴力
犯罪不能遴選至外役監,這項修法預定提報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通過,送
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指示政務委員羅秉成與法務部協調,加速處理「外役
監條例」的修法。 法務部迅速在上週提報修正版本呈報行政院審議後,政院
本週召開跨部會會議,無異議達成修法共識,同意根據法務部的修法版本,
進行外役監積極與消極資格的合理調整。政院明天正式通過向立法院提出修
法後,將列為立院本會期優先法案。
政院審查會通過的版本,在外役監的積極資格方面,現行規定,刑期7年
以下者,服刑2個月可申請外役監,修法通過除重大暴力犯不得申請外役監,
原本2個月規定將刪除,改為完成刑期「執行率」才能申請。修法明定 受刑
人已執行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執行逾二分之一刑期,有悛悔實據、且1年
內符合可提報假釋者,此外,須在監表現良好、無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
之虞,始得遴選。
在消極資格方面,政院審查會通過的版本為觸犯故意犯罪致死、10年以上
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
以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
運防制法等特定犯罪,不能參加遴選。
政院官員說,政院審查會也通過「回籠條款」,增列外役監受刑人違反外
役監安全或秩序、返家探視若違規且情節重大、受傷或罹病、其他重大事由,
不宜繼續在外役監執行時,應報准後解送移回其他監獄執行。
鑑於現行外役監條例,僅限毒品犯、性侵害犯、脫逃犯不得申請,遴選標準
太寬鬆,政院這次將提出修法,增訂重大暴力犯罪也應排除適用外役監的遴
選,並提高申請外役監門檻。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65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