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偉信2020/11/13中國時報)
人犯假釋及是否撤銷假釋,都是法務部的行政裁量權。販毒遭判無期徒刑的男子簡和平,假釋後犯罪又回籠,他不服處分在獄中打官司,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及其刑事第一庭成員審理後,未交給法務部處理,竟直接下令放人讓他出獄,引發法界熱議是否侵犯行政裁量權。
殺人或販毒、強盜等犯罪被判無期徒刑的重刑犯,如果假釋出獄後再犯罪,依《刑法》78條第1項規定不分情節,「無差別」都要回獄中關到死,但6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796號解釋,認為要給再犯輕罪者機會。
無期徒刑假釋 犯輕案可免回籠
大法官的釋憲結果指出,假釋犯又犯罪被判刑6月以下徒刑及緩刑者,「相關機關」要考量有無必要再入監,刑法規範不足遭宣告部分違憲、立即失效,這也讓原本法院審理中或停審的案件,陸續裁判出爐。
簡和平因連續犯販賣毒品罪,判無期徒刑定讞入監執行,後來獲假釋出獄,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遭判刑2月,法務部撤銷他的假釋,2012年回監獄繼續執行無期徒刑。他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官撤銷法務部的處分。
另名人犯康伯全因懲治盜匪條例被判無期徒刑,2009年出獄後再犯被撤銷假釋。鄭木坤也是因無期徒刑假釋後,因詐欺罪遭判刑,他拒絕回獄中再執行,逃亡7年後被逮回,康及鄭也都打官司尋求救濟。
3案同庭審理 裁定大不同
這3件案件經分案由最高法院刑一庭5位法官審理,該庭原本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但大法庭還沒有裁定,合議庭就引用大法官釋憲理由,分別做出3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中簡和平直接獲得釋放,11日已出監恢復假釋犯身分。
康伯全因另犯其他罪要執行,待該部分服刑期滿後,才能出獄回復假釋狀態;鄭木坤因遭通緝7年,法官認為無法得知有沒有再入獄的需要,故裁定交給法務部考量,這3名重刑犯目前僅簡和平出獄。
承審法官黃瑞華下令讓簡男不用再執行無期徒刑的做法引發爭議,法界批評撤銷假釋的行政處分,法務部有決定權、行政法院有審查權,最高法院只能就執行指揮書處理聲請異議的問題,黃的裁定有違憲之虞,也有司法權是否侵犯行政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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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銷假釋,釋憲後 3人出監!
(2020-11-13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王聖藜/台北報導)
大法官上周作出釋字第七九六號解釋,認為假釋中犯罪宣告有期徒刑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最高法院兩天內裁定撤銷七件「撤銷假釋」處分,已有三名受刑人出監,重獲自由。
釋字七九六號解釋認為,相關條文修正前,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又犯罪,被判緩刑或六月以下徒刑者,應依個案審酌是否要撤銷假釋。
簡姓受刑人連續販賣毒品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後交付保護管束,期間再犯妨害風化判二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法務部撤銷假釋,簡從二○一二年入獄服殘刑至今。
簡聲明異議被台南高分院駁回,抗告最高法院,刑一庭根據釋字七九六號解釋,裁定撤銷「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檢方執行指揮書」,立即停止簡執行殘刑,讓簡回復假釋繼續保護管束,前天出監。
刑一庭認為,法務部未循法律明定程序撤銷簡的假釋,違背釋字第六八一號解釋要求的正當程序,顯有瑕疵;再者,簡假釋中再犯妨害風化罪前,僅犯普通賭博罪一次,其餘保護管束期間的工作、生活、家庭均正常,沒有其他危害社會情事,在監服刑近八年,無執行殘刑必要。
刑一庭昨天也裁定兩件撤銷假釋聲明異議案,包括康姓、鄭姓受刑人,但兩人分別因另案須執行、保護管束期間遭通緝,仍無法出監。
最高法院刑七庭前天裁定黃姓、林姓、曹姓和劉姓受刑人撤銷「撤銷假釋」處分,其中林姓、劉姓受刑人有另案須執行,僅有黃姓、曹姓受刑人出監。
法務部指出,檢察機關會依個案不同情節辦理,三位受刑人因無其他案件執行,已由檢察官開釋票放人,被釋放受刑人原假釋尚未期滿者,應於廿四小時內向觀護人室報到。此外,有四人因有他案執行,由執行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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