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7 03:37聯合報/記者王宏舜、賴佩璇/台北報導)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假釋中再犯罪,若被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論情節輕重,一律撤銷假釋回籠,但包括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在內多位法官與假釋犯均認為,該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第七九六號解釋,認為只因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就撤銷假釋,部分違憲,即日失效。
大法官認為,條文沒考慮到假釋犯再犯,是否屬緩刑或六月徒刑以下輕罪,也未考量有無回牢裡服殘刑的必要,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條文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又犯罪,被判緩刑或六月以下徒刑者,應審酌是否要撤銷假釋。
解釋文指出,受刑人是否適合假釋,提前出獄、回歸社會,應參酌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成效,一旦准予假釋,就表示他適合在保護管束的公權力監督下,提前出獄重返社會;若假釋期間又犯法,還是要判斷他是否適合社會生活、有無違背假釋初衷。
本號解釋共有最高法院刑四與刑三庭、高雄高分院刑三庭、台南地院業股法官和假釋犯劉寶平聲請,牽涉六名假釋犯,吳燦對於釋憲結果表示「尊重大法官的結論」;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希望法務部能儘速修法,讓法官能夠在個案有彈性的量刑空間。
假釋後又犯下肇事逃逸、強制性交罪的陳皇賓、劉寶平,因再犯之罪刑度為一年一月、四年二月徒刑,仍得面臨廿五年殘刑。
劉寶平一九八六年時勒斃父親,被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執行十二年後獲釋,但他二○○七年時硬逼想分手的人妻女友脫光下跪、性侵,又被判刑四年二月。因劉再犯之罪刑度超過六月,無從自本號解釋受惠。
林達表示,過往撤銷假釋的規定過於僵化,會出現極端現象,造成非常扭曲的結果,主張撤銷假釋應要有彈性,否則會剝奪法官個案量刑空間,曾有因酒駕被撤銷假釋要服殘刑廿五年的案例,有法官於心不忍,直接判處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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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18:5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796號解釋,認為刑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均一律撤銷其假釋」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若受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宣告,應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假釋。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所屬的刑事第四庭也是聲請人之一,吳燦表示「尊重大法官的結論」。
本案共有最高法院刑四與刑三庭、高雄高分院刑三庭、台南地院業股法官和假釋犯劉寶平聲請,牽涉6名假釋犯,但今天的大法官解釋,因更犯肇事逃逸和強制性交罪的陳皇賓、劉寶平無法受惠,因為這兩人的更犯之罪判處刑度分別為1年1月、4年2月徒刑。
1986年時,高雄市名家按摩院老闆劉阿月遭勒死,劉妻報案時說是意外死亡,但警方查出是次子劉寶平不滿他常打母親而行凶。
劉寶平稱不滿父親拿鐵棒打母親,失手勒死,他後來被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無期徒刑。
劉寶平在執行12年多後獲假釋,劉2001年因工作認識一名有夫之婦,兩人交往、成男女朋友。2007年間,女方表示因擔心丈夫發現,想斷絕不正常的婚外情關係,劉不甘,命令女方脫光衣服跪地道歉,接著再拿酒瓶插入對方下體與肛門,接著拉進房間性侵。劉因犯強制性交與傷害罪,遭處4年2月徒刑。
因劉更犯之罪超過6月徒刑,不在釋字796號解釋的「受惠範圍」,須再服殘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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