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說,獲遴選至外役監要件是悛悔實據,但如果連犯罪所得都沒有繳回要如何證實?未來貪汙犯與重大經濟犯主張必須繳回才可有遴選、申請外役監資格。 聯合報 / 記者周志豪/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下午完成外役監條例修正案三讀,放寬累犯受刑人參與遴選外役監資格,由原本累犯就無法遴選,放寬為前次受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仍可參與,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法院量刑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的要求。
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後,立法院也再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針對外役監遴選實施辦法中有關反貪汙罪、重大經濟犯罪者有悛悔實據認定基準,須已繳回相當比例犯罪所得方符合遴選資格,避免遴選無悛悔實據受刑人至外役監。
附帶決議中表示,現行外役監條例未對貪汙最或重大經濟犯罪等罪名的受刑人訂有資格限制,也未對是否有繳回犯罪所得之受刑人訂有審查基準,確實讓外界誤解外役監是權貴者享受特權之管道,相關規定應落實政府反貪腐政策。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說,目前外役監收容犯貪汙治罪條例與重大經濟犯比例太高,現在外役監2000人,有211位因貪汙治罪條例入獄,但僅110人繳回犯罪所得;重大經濟犯罪有96位,只有9位繳回犯罪所得,比例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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