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法監護處分;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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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法監護處分;刻不容緩!

 

聯合

殺警案鄭姓男子有思覺失調症,嘉義法院判無罪,強制就醫5年、令50萬元交保,家人籌不出保釋金,法警戒護還押看守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殺警案鄭姓男子有思覺失調症,嘉義法院判無罪,強制就醫5年、令50萬元交保,家人籌不出保釋金,法警戒護還押看守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去年七月殺害鐵路警察一案,當時輿論譁然。嘉義地方法院昨宣判,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無罪、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五年,另依刑訴法規定裁定五十萬元交保,具保前仍繼續羈押。因此,若家屬湊得五十萬元,儘管其病情未好轉仍可馬上釋放。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都市化程度越高,現代人生活壓力緊湊,罹患精神疾病者也越多,精神障礙者犯罪亦節節升高;從精神異常女子何美能當街向北一女學生潑灑硫酸案,到被鑑定有精神疾病男子陳昆明,七年前殺害兩名女童,假釋未及一年,又活活打死少婦之凶殘憾事。

二○○五年刑法修法前,監護處分最高期間為三年,修法後延長為五年。然而若五年時限一到,不管病犯有無痊癒皆須釋放,是這次修法為德不卒之處。

我國刑法長期繼受自德日兩國,德國刑法第六十七條d規定,對於精神病患者監護處分並無最高期間限制;日本於二○○三年制定心神喪失者醫療觀察法,其對象行為是放火、強制猥褻、強姦、殺人、傷害、強盜等(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無最高執行期間之上限,在該兩國均無違憲疑慮。法務部於一五年六月亦曾研擬修法將監護處分五年上限改為不限次數,若經治療仍無改善則終生監護,可惜之後就沒下文。

事實上,刑法監護處分其重點是放在治療,同時並保障社會安全,且我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性犯罪強制治療,其處分期間,從最高三年修正為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亦無最高期間限制,只是每年要評估而已。

筆者相信,嚴重精神病患其再犯危險性,絕不低於性罪犯;然前者五年期限一到,無論是否痊癒皆須釋放,後者卻可為終身監禁,從憲法平等原則看,是一大諷刺。

戰國策楚策曰:「亡羊而補牢,未為遲也。」希望英勇巡官之死,能喚醒法務部儘速修正刑法別讓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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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39/453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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