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司法特考刑事政策與犯罪學解題》
一、請敘述「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之意義。修復式司法在實踐與理論上遭受如何之質疑,試分別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
修復式司法題型,除為犯罪學題庫常客外,更已跨足刑事政策之領域。盱衡近年各類科犯罪學出題情況,包括:100薦任升等考試、102年警察三等、103年觀護人考試以及105觀護人犯罪學,均有出現,可說反覆獲得典試委員的青睞。而本題,更是考前講座強調到不行的重點,請問,口訣準備好了沒有? |
答題關鍵 |
本題題目雖僅寥寥數語,但細看下英論述的考點卻不少。建議考生應依題意,說明Restorative Justice的意義、理論基礎及其主張理念,還有論述較少被提及的六大目標,最後強調修復式司法在實踐與理論上遭受的質疑來,必能讓高分輕鬆入袋。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刑事政策,頁12-15~13-26;陳逸飛三合一題庫班犯罪學講義,頁77命中。 |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之意義:
1.修復式司法為滿足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傷害與需要,此過程須課處加害人責任,並邀 被害人、加害人與社區共同參與;其核心觀念為「尊重」(Respect)。
2.理論基礎:
和平建構理論:主張協助社會弱勢族群免受刑事制裁不公平待遇,並以建構安全正義為目標,對現行刑事司法體系反動,認為傳統的懲罰方式是失敗的。
明恥整合理論:由犯罪學家Braithwaite提出,認為羞恥或修復式司法是日本低犯罪率原因。若無羞恥心,非正式社會控制會薄弱,罪犯離開司法體系仍會再犯;社區亦必須願意接受犯罪人並給予自新機會,使重新整合社區與社會,有助犯罪率的降低。
3.修復式司法之理念:
以社會衝突觀點,而非以法律觀點看待犯罪事件。
回復犯罪造成的損害,而非一味懲罰而已。
尋求加害者、被害者及社區三者共同參與修復。
以社區為處理犯罪之基本機制,而非刑事司法機構。
追求和平與福祉,回到犯罪前的和諧境界。
4.修復式司法之目標:
程序正義:修復司法運作過程,須尊重參與者權利,包括基本人權(human rights)與法律權利(legal rights),參與者均平等地享有適法意願(wishes of legitimacy)。
圓滿結果:即所有團體同意會議解決方案、願意遵守計畫。修復司法若無法做到「程序正義」與「圓滿結果」,即無法達成其他目標。
賦權充能:即必須充分反應所有參與者的需求,提供被害人與犯罪人適法之感受(sense of legitimacy)。
修復:表示回復對所有參與者造成之傷害,同時拒斥應報刑作為對該行為回應的方式。
再整合:修復司法不對犯罪人烙印,而視如其他社區成員。
修復司法必須充分達成療癒犯罪所造成的情感傷害與社會損害。
(二)修復式司法在實踐與理論上遭受的質疑:
1.以修復司法解決複雜之社會問題似乎落入華而不實之俗套。
2.僅能適用於較不嚴重之財產犯罪類型,是否適用較嚴重暴力犯罪,有許多不同意見的論爭。
3.修復司法存在著是否出於自願參與問題。
4.社區界定與社區代表的遴選問題,社區如何界定與誰能代表社區?
5.三方權力失衡的問題。
6.法網擴張問題,即新制度或新政策,在其社會控制傘下,將有更多人會被涵蓋進去。
7.最大挑戰是如何調和加被害人間的需要及社會正義,以降低彼此衝突及對社會的影響。 因傾向被害人需求,會造成處罰嚴厲及忽視加害人,增加再犯可能;過度注重加害人需求,則可能漠視被害人需求,不利被害人復原。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937)
二、我國刑法於2015年12月修正通過刑法沒收之規定,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該修正規定可謂重構沒收之新制度。其主要特點為何?請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
刑法修正沒收制之緣由,係因我國於104年通過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無人可因犯罪而獲有利益」已為刑事政策國際潮流;另立法院103年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修正條文附帶決議,確立第三人沒收非屬從刑,而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再考量我國沒收法制度未能與國際接軌,於犯罪資產返還上產生實務困境,故有此修正之議。講座於考前多次強調-修法之所在、考點之在,沒錯吧? |
答題關鍵 |
本題可能出處,係許福生老師刑事政策學一書由於本次修法範圍大,涉及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專章之條文甚多,包括38、38之1、38之2、38之3、39、40、40之1以及40之2各條。建議考生作答時可將各修法特點分項配合對應法條,精簡作答。 |
高分命中 |
許福生,刑事政策學,2017年,元照出版社,頁209-213;陳逸飛,刑事政策,頁6-11~6-13。 |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去從刑化:修正後則將沒收視為獨立法律效果,將沒收列為獨立專章,且沒收得適用「裁判時」法律,即得「溯及既往」。
(二)採二分法將沒收標的分為「犯罪物沒收」及「利得沒收」:
1.犯罪物沒收:指犯罪工具或罪產物。刑法(以下同)第38條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利得沒收:指犯罪所得。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統一用語:將追繳、抵償用語廢除,統一採用「追徵」,作為替代手段或補充型態。
(四)折衷式從新原則:沒收不具刑罰本質而較近於保安處分,故採適用裁判時法之「從新原則」。
(五)擴大至第三人沒收:任何第三人無正當理由取得犯罪之不法所得、不法利得,皆為沒收對象。包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以及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六)擴大沒收客體範圍:
1.「直接利得」方面:任何財產增值或經濟利益皆屬沒收範圍,且採不扣除犯罪成本之總額沒收原則。
2.「間接利得」方面:第38條之1第4項將犯罪所得變得物或財產利益及孳息列入沒收。
3.犯罪物或利得不能或不宜沒收時,追徵替代價額;但應注意過苛調節條款。
4.採義務沒收制,以徹底剝奪不法所得。
(七)引進非以定罪為基礎之特殊沒收:
1.無罪責沒收:參諸國際法制潮流,明定沒收為獨立性法律效果,引進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沒收制度,解決司法實務難題。
2.單獨宣告沒收:援引逃犯失權法則,於第40條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八)其他配套措施:
1.估算條款:沒收及追徵顯有困難者,得依第38條之2第1項估算認定範圍及價額。
2.過苛調節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3.保障被害求償權條款: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4.特別法落日條款: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5.建立禁止處分、移轉國有兩階段沒收制:第38條之3規定,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6.確立沒收執行期限: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1090)
三、各項犯罪統計顯示,不只是我國,世界大部分地區之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近十年來呈下降趨勢。請以我國之警察刑案統計為例,說明臺灣地區犯罪下降之現象。並選取一個犯罪理論,說明犯罪下降之原因。(25分)
命題意旨 |
刑事政策及警政策略變革,與犯罪趨勢息息相關。例如酒駕列入公共危險、網路犯罪列入刑法等及警政之竊盜案件下降、犯罪零成長、全民拼治安等各類專案,均直接影響犯罪數據。又毒品大作戰致毒品案件上升,實施新刑法亦將使犯罪數據上揚。其次,起訴率及判刑、警力投置等,都影響犯罪率增長與類型變化。經濟不景氣、失業率高,貧富差距大等經濟因素也衝擊臺灣未來犯罪趨勢。考出此題,諸位,請翻開三合一題庫班犯罪學講義,考前講座對犯罪率下降的猜題,非空穴來風! |
答題關鍵 |
本題並無絕對正確之答案,而有賴考生充分思考、論證並舉例自圓其說。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18-24~18-28;陳逸飛三合一題庫班犯罪學講義,頁52、53命中。 |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臺灣地區犯罪下降之現象:
1.依法務部犯罪狀況及其分析統計顯示,102年全國各級警察機關受理全般刑案發生件數較101年減少6%,較93年減少43%。
2.刑案破獲件數、犯罪嫌疑人數、犯罪率亦均較10年前低,最大原因是竊盜案逐年下降,但各類刑案發生數仍以竊盜案最多,占約3成。
3.全國各級警察機關受理當年發生竊盜案件,自93 年33萬件逐年下降至102年 8萬件。其中以汽車竊盜降幅最大,機車竊盜降幅86%,一般竊盜降幅53%。
4.統計顯示,各項犯罪破獲率皆與犯罪率呈負相關,平均每人警政支出與暴力犯罪率成負相關。失業率大致上不顯著影響犯罪率,只有竊盜顯著。社會福利支出與竊盜和暴力犯罪成負相關,亦代表增加社會福利支出有安定社會作用的效果。
(二)以情境犯罪預防策略說明犯罪下降之原因:
1.概說:Becker (1968)提出的理性選擇論,認為犯罪失敗被逮捕機率大小和被捕後的懲罰強度將會影響犯罪意願。個人認為,近年國內犯罪率的降低,雖與刑事政策、社經環境、福利措施、人口結構與法治教育有關,但情境犯罪預防理論策略的採用,居功厥偉。
2.情境犯罪預防策略之意義:係指對某些獨特之犯罪類型,以一種較有系統且常設之方法,對促成犯罪之環境加以設計、管理,俾以增加犯罪者之風險,減少酬償及降低犯罪機會的預防措施:
(1)政策採用成功:臺灣地區汽機車竊盜率整體數字下降,其中政府實施的「強制騎機車戴安全帽」及「汽機車主要零件設置防盜辨識碼」及「實施舊車過戶臨時檢驗」政策,均可能是汽機車竊盜率下降的重要因素,並被觀察到有因而產生利益擴散作用的現象,此說明機車竊盜犯罪「情境因素」的重要性。
(2)保全設施的運用:例如汽車防盜系統更加強大;銀行防彈玻璃和記號鈔票減少搶案;而警報系統和DNA 數據資料庫提升逮捕率;房屋竊盜案降低,也可能是肇因於電子防衛系統變得便宜,人人皆可購買,並可以在各個領域安裝閉路監視器的緣故。
(3)生活型態的改變:由於新型態交通工具(如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的興起及生活型態的改變(如網路遊戲),機車或許已逐漸喪失其產品魅力,不再成為熱門犯罪貨品(hot products of crime),此亦可能是竊盜率下降之部分原因。但個人認為,由於情境犯罪預防對標的物的強化,使犯罪機會減少,犯罪被抓機率提高,造成犯罪者心理威脅,仍為導致犯罪率下降之主要原因。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922)
四、過去20-30年來對情境犯罪預防策略之研究與評估,逐漸發現情境犯罪預防的有效性,並可與刑事執法形成互補。請說明「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之意義、理論基礎、可能的副作用及美國犯罪學者Ronald Clarke and John Eck所提出的主要策略型態。(25分)
命題意旨 |
情境犯罪預防之考題,已於97年四等監所員、99年原住民四等監所員犯罪學概要先後出現,顯示出環境犯罪學理論實為當前犯罪學研究之重點,惟Clarke之情境犯罪預防策略,曾經歷三階段之蛻變演進,故本題應留意須針對2003年克氏與恩克(John Eck)所提出之情境犯罪預防五大類25項策略加以論述,。 |
答題關鍵 |
應先說明情境犯罪預防之意義、理論基礎,說明其可能之副作用。答題時應掌握言簡意賅的原則,臚列五大策略之主要策略模式之具體內容精要,藉以獲取高分。 |
高分命中 |
陳逸飛犯罪學(概要),頁18-24~18-28;陳逸飛三合一題庫班犯罪學講義,頁65、66完全命中。 |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情境犯罪預防之意義:所謂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係指對某些獨特之之犯罪類型,以一種較有系統且常設之方法,對促成犯罪之環境加以設計、管理,俾以增加犯罪者之風險,減少酬償及降低犯罪機會的預防措施。
(二)情境犯罪預防之理論基礎:
1.理性選擇理論:主張犯罪者犯罪時多經相當理性之評估,其所選擇目標及使用手段等均可被檢驗為合理的。
2.日常活動理論:強調犯罪的發生是三項要項聚合的結果:
(1)有犯罪動機的犯罪者(Motivated Offender)。
(2)有適合的標的物(Desirable Target)。
(3)有能力抑制犯罪者不在現場:包含親密的家人或熟悉友人(Intimate Handlers)、守衛或保護者(Guardians)及地點管理者(Place Managers)。
3.犯罪型態理論:強調地點觀念與犯罪在社區時空移動的狀態分析,因為犯罪者一定是在某一地點進行犯罪行為,地點特徵會影響犯罪之發生。
(三)情境犯罪預防可能的副作用:
1.不好的副作用─犯罪轉移:預防某區的犯罪,犯罪者可能轉而對其他對象或地點實施犯罪,產生替代效應,此即「犯罪的轉移」。當具犯罪動機者逐漸適應新的情境時,犯罪預防的效應就會減低或消失,此為「犯罪之精進」。
2.好的副作用─利益擴散:預防一種犯罪,卻產生預防另種犯罪的結果
(四)情境犯罪預防主要策略型態:
增加犯罪阻力:
標的物的強化:如防止汽車啟動裝置。
管制通道:如入口裝設對講機。
出口過濾:如有票根才可出境。
轉移注意嫌犯:如道路封閉。
槍械管制:如智慧型槍枝。
增加犯罪風險:
監控擴充:如例行提醒。
增加自然監控:如改善街道照明設施。
減少匿名:如計程車顯示識別證。
職員互動:如便利商店安排兩位職員。
強化正式監控:如闖紅燈照相機。
減少犯罪誘因:
標的物的隱匿:如車輛不停放路邊。
標的物的移除:如可拆式汽車音響。
財物的辨識:如車輛零件註冊。
擾亂市場:如監視當舖。
否定利益:如防盜墨水標籤。
減少犯罪刺激:
減緩挫折與壓力:如有效率的排隊。
避免爭端:如隔離球迷觀賞區與出口通道。
減少挑逗情緒:如暴力色情影片的控管。
減少壓力同儕:如在學校中分散麻煩人物。
避免模仿:如公物破壞立即修繕。
移除犯罪藉口:
規範訂定:如租賃契約。
良心激發:如路旁超速看板。
協助遵守規則:如簡易圖書借閱手續。
藥酒管制:如於酒吧內酒測。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911)
*陳逸飛老師警察監所學堂部落格:https://m.facebook.com/wolfgang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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