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於法院有關臺中監獄大門外滋擾事件的裁定提出嚴正聲明
1. 監獄外圍屬於特殊敏感場所
監獄作為特殊的公共場所,其周邊區域應保持高度的秩序與安寧。無論表演的初衷如何,在監獄大門前進行舞獅和鋼管舞等高調活動,勢必會吸引大量圍觀群眾,造成現場秩序混亂,並增加監獄周邊的安全隱憂。這種人群聚集的情況可能導致監獄內部管理秩序受到干擾,對戒護工作的運行構成威脅。此外,監獄外圍的治安維護本就具有挑戰性,當發生此類活動時,難以確保公共安全的穩定。
2. 助長脫序慶祝的歪風
該裁定可能開創惡劣先例,使其他人模仿這種方式迎接出獄人員。若未來更多類似的活動發生,甚至可能演變為更誇張、更脫序的慶祝行為,不僅加重監獄外圍治安的負擔,還可能助長一種負面的社會風氣,削弱對監獄周邊公共秩序的管理。特別是當涉及出獄者背景複雜時,這類慶祝活動更可能成為犯罪分子之間的展示與聯絡的舞台,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我們進一步質疑,若此類活動發生在地檢署或法院外,司法機關是否會採取雙重標準進行裁定?
3. 對社會秩序的模糊界定
法院認定該行為不屬於「藉端滋擾」,此種解釋過於狹隘。維護公共秩序的重點不僅僅是防止蓄意滋擾行為,還應包括合理規範對公共空間的使用,即使黃姓男子無明顯意圖「妨害公共秩序」,但其選擇的活動形式與地點已明顯超出了社會對監獄外公共空間的合理期待,對周邊環境及公眾產生了實質干擾。因此,裁定標準應該擴大考量行為對公共空間的客觀影響,而非僅限於「滋擾」的意圖。
4. 監獄外治安管理的挑戰
監獄外圍的治安維護一直是複雜且具挑戰性的工作,特別是出獄人員通常具備犯罪背景,社會對其行為的監控至關重要。該裁定若允許此類高調的慶祝活動,可能鼓勵更多人效仿,進一步強化犯罪分子之間的聯繫,對監獄周邊的治安構成更大威脅。此外,這類活動容易使社會大眾對監獄外圍安全的期望降低,削弱公共秩序的維護效果。
結語
本會認為,該裁定忽視了監獄外圍的特殊敏感性和該事件對社會秩序的深遠影響。監獄作為特殊公共機構,其周邊應保持高度秩序與嚴肅,法院應重新審視此類行為的潛在威脅,防止脫序慶祝活
動對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造成更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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