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訊息;大法官解釋:性侵害犯強制治療必須與執行刑罰有明顯的區隔;才符合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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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訊息;大法官解釋:性侵害犯強制治療必須與執行刑罰有明顯的區隔;才符合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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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訊息(2021.03.3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宣示,性侵害犯強制治療必須與執行刑罰有

明顯的區隔,才符合憲法要求,現行強制治療長久以來運作的結果可能跟刑罰

相差無幾,有關機關應該在三年內調整改善。

    強制治療不是刑罰,治療的處所應該是醫院而不是監獄,但目前強制治療

的地點位在監獄的附設醫院,  雖然有醫院的名稱,卻是監獄的附屬設施,

受治療者甚至要接受有如受刑人的管理待遇。

    本會深有同感,多年來矯正機關大聲疾呼,無人重視,所幸法官勇於提出

釋憲解釋,大法官做出警告性宣示,本會在此表達感謝之意。


本會希望衛福部要能認真面對_勇於承擔_不要再畏縮逃避,這個重擔,矯正

機關已經幫衛福部扛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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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韋丞/「性侵犯憑什麼主張人權?」強制治療合憲的兩大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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