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2020.06.16新聞訊息 :
☘️ 受刑人服藥自主健康管理,法規面應有合理配套措施 ☘️
現行預告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除管制藥品、醫
囑或經監獄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特定受刑人保管藥物及服藥情形者外,監
獄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推行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使受刑人自行管理及
服用其藥物。
考量監獄推動受刑人自行管理及服用其藥物,立意甚佳,使受刑人自我負
責,對自己的健康承擔應有的責任,具有正面意義,然受刑人容有極少數刻
意囤積藥品,肇致不法或意外事故,原本立意甚佳的制度,反而被少數人破
壞,尤其監察院容易到處剪報後,雞蛋裡挑骨頭,刻意課以監所管理人員極
盡完全之注意之能事,並動輒以懲處要脅之,致監獄首長及主管人員裹足不
前。
基此,欲期本條良法美意順利推動,應搭配適當之免責條文,建議參考審
計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增列第三項規定(或於授權辦法訂定):「前項受刑人
因私自囤積藥品而有衍生不法或自我傷害之事故者,監獄人員對於其發生非
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所致者,應免除其行政及賠償責任。」,
如此,監獄方能無後顧之憂地,搭配定期及不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同步落實
推動是項自主健康管理制度。另,羈押法施行細則草案亦應做同樣之修正。
#受刑人服藥自主管理
#法規配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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