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協會建議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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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協會建議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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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2020.06.16新聞訊息 :

☘️ 受刑人服藥自主健康管理,法規面應有合理配套措施 ☘️

    現行預告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除管制藥品、醫

囑或經監獄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特定受刑人保管藥物及服藥情形者外,監

獄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推行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使受刑人自行管理及

服用其藥物。

    考量監獄推動受刑人自行管理及服用其藥物,立意甚佳,使受刑人自我負

責,對自己的健康承擔應有的責任,具有正面意義,然受刑人容有極少數刻

意囤積藥品,肇致不法或意外事故,原本立意甚佳的制度,反而被少數人破

壞,尤其監察院容易到處剪報後,雞蛋裡挑骨頭,刻意課以監所管理人員極

盡完全之注意之能事,並動輒以懲處要脅之,致監獄首長及主管人員裹足不

前。

    基此,欲期本條良法美意順利推動,應搭配適當之免責條文,建議參考審

計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增列第三項規定(或於授權辦法訂定):「前項受刑人

因私自囤積藥品而有衍生不法或自我傷害之事故者,監獄人員對於其發生非

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所致者,應免除其行政及賠償責」,

如此,監獄方能無後顧之憂地,搭配定期及不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同步落實

推動是項自主健康管理制度。另,羈押法施行細則草案亦應做同樣之修正。

#受刑人服藥自主管理
#法規配套很重要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CORRECTIONS/posts/1154845634876228?notif_id=1592300116823208&notif_t=page_post_re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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