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新聞訊息>建議刪除假釋釋放前;由監獄長官主持假釋儀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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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新聞訊息>建議刪除假釋釋放前;由監獄長官主持假釋儀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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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新聞訊息 2020.06.03

 

    有關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草案第十四條前段,假釋釋放前,由監獄長官主持假釋儀式

規定。建議刪除,理由為監獄教誨師工作繁重,尚需準備假釋儀式相關業務,其實質

益極為有限,且部分分監甚至無教誨師,尚須由其他同仁兼辦,耗費甚多人力,許多

正同仁多有建議避免儀式化或形式化的作法,故建議予以刪除。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CORRECTIONS/posts/1145020439192081?notif_id=1591161752367332&notif_t=page_post_reaction

 

 

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520
法矯字第10903005450

主  旨:預告訂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被告獎勵實施辦法」、「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法務部(「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尚須會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羈押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三項。

三、「被告資料調查辦法」草案、「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草案、「被告獎勵實施辦法」草案、「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草案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四、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將於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時程急迫,爰定公告期間為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矯正署。

(二)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

(三) 電話:(03)3206361轉8321

(四) 傳真:(03)3504371

(五) 電子郵件:hsiangxs@mail.moj.gov.tw

部  長 蔡清祥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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