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是監所最脆弱的區塊!監所增設北區及南區醫療專區,集中收容精
神疾患及重病收容人,是本會的主要訴求呼籲!此外,多數監所夜間及假日
沒有醫師駐診,或是醫事人員,如遇戒護外醫,仰賴戒護人員的臨場判斷,
實在是沈重的壓力。
今日行經台灣大學醫學院,這所培育醫界的學府,現任副總統陳建仁先生及
歷來衛福部高層官員及醫療菁英多為此醫學院校友或任教,也呼籲希望能多
關心高牆內的世界 — 監所設置北區及南區醫療專區的迫切需求。
醫療,是監所最脆弱的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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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嘉義殺警案,一審判決無罪,引起社會譁然,咸認為應予判處重刑,
方符正義,然而很多犯罪案件,重判入監後,大多數社會民眾就不再關心了,
問⋯⋯題就丟給監獄。 現實上,矯正機關精神醫療資源不足,精神疾患眾多,
僅有一臺中培德醫院專區,根本容納不下重病受刑人,治療處遇效果可想而
知,當務之急,請行政院出面協調衛福部幫助法務部監所成立北區及南區醫
療專區,收治眾多精神疾患及重病收容人。 另外,立法院趕快提案修正刑法
監護處分,時間不設上限,才能真正強化社區安全網,讓監獄及醫療體系各
司其職,共同合作。
【殺警判無罪】全台關押2000精障犯;司法精神病院,仍然紙上談兵!
(2020.05.01 蘋果日報)
目前全國受刑人有2000多位精神病患,監護處分與強制治療的受處分人則
近300人,行政院在2018年拋出成立「司法精神病院」的構想,但2年來,
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始終欠缺共識,癥結在於法務部希望採用中小型綜合
醫院模式,由醫療專業統籌管理、法務部協助規劃安全戒護,衛福部則傾
向挑選監獄設置,由法務部全權主管,醫護人員僅進駐提供醫療服務,雙
方歧見原地踏步,籌設進度等於零。
成立「司法精神病院」的構想,起因於國內不斷發生精神病患涉犯殺人
重案、但因病不能判處死刑,後續治療與輔導越來越受重視,以防範被告
一旦重返社會再發生危害的風險,甚至有人希望「司法精神病院」能夠
「超前部署」,將可能犯案的精神病患全都納入。
法務部由檢察司主管「司法精神病院」籌設業務,承辦業務的主任檢察
官鄧巧羚表示,目前僅規劃「司法精神病院」收治罹患急性嚴重精神疾
病的受刑人,以及服刑期滿接受監護處分、強制治療這2種保安處分的受
處分人,不包含因案被羈押的被告,更不包含獲判無罪或根本還沒犯罪的
精神病患,嘉義殺警獲判無罪的鄭姓男子尚未判決定讞,還不能立刻執行
監護處分,也不符合「司法精神病院」規劃的收治資格。
鄧巧羚說,目前全國受刑人有2000多位精神病患,平時由監所與醫院簽
約、醫護人員定期到監所門診給藥,急重症才安排住院或到病監,監護處
分與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各為200多人與約60人,由執行檢察官指定到衛福
部公告的精神醫療機構執行,「司法精神醫院」就是要化零為整、集中資源。
不過光是要在醫院裡採用監所化的戒護管理,還是在監獄裡提供精神醫療
服務,法務部與衛福部的想法南轅北轍。鄧巧羚說,醫院應以醫療為主而
非變相監禁,尤其保安處分是讓受處分人回歸社會的緩衝與銜接、不是刑
罰,不能在監獄裡執行,否則會有侵害人權之虞。
所以法務部希望用500床以下的中小型綜合醫院模式,無論是新蓋、選用
閒置醫院或在大型醫院裡設置專區,並交給衛福部按照醫療專業統籌管理,
法務部協助規劃戒護安全所需的空間、動線,還可提供戒護安全所需的人
力,畢竟會送來「司法精神病院」的人,本質就是病人。
可是2個部會的歧見在政務委員林萬億召集會議協商後,仍沒化解。鄧巧
羚說,今年1月與3月各開過一次會,沒有進展,又碰上武漢肺炎防疫期
間,「司法精神病院」的優先順序變得相對次要。
鄧巧羚表示,預防精神病患自傷與傷人,司法手段只是一時性,因為服
刑會期滿、保安處分也會期滿,司法屆時不能再限制當事人的自由,須靠
《精神衛生法》立刻接手讓當事人持續治療,且更提前一步,在精神病患
犯案前就及時送醫,否則等到被送進「司法精神病院」,代表已有無辜者
遭受傷害、甚至喪生。(黃哲民/台北報導)
修正刑法監護處分;刻不容緩!
聯合報 / 趙萃文/法研所博士候選人(台北市)
殺警案鄭姓男子有思覺失調症,嘉義法院判無罪,
強制就醫5年、令50萬元交保,家人籌不出保釋
金,法警戒護還押看守所。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去年七月殺害鐵路警察一案,當時輿論譁然。
嘉義地方法院昨宣判,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
病無罪、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五年,另依刑
訴法規定裁定五十萬元交保,具保前仍繼續
羈押。因此,若家屬湊得五十萬元,儘管其病
情未好轉仍可馬上釋放。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都市化程度越高,現代人
生活壓力緊湊,罹患精神疾病者也越多,精神
障礙者犯罪亦節節升高;從精神異常女子何美
能當街向北一女學生潑灑硫酸案,到被鑑定有
精神疾病男子陳昆明,七年前殺害兩名女童,
假釋未及一年,又活活打死少婦之凶殘憾事。
二○○五年刑法修法前,監護處分最高期間為
三年,修法後延長為五年。然而若五年時限
一到,不管病犯有無痊癒皆須釋放,是這次修
法為德不卒之處。
我國刑法長期繼受自德日兩國,德國刑法第
六十七條d規定,對於精神病患者監護處分並
無最高期間限制;日本於二○○三年制定心神
喪失者醫療觀察法,其對象行為是放火、強制
猥褻、強姦、殺人、傷害、強盜等(同法第二
條第二項),亦無最高執行期間之上限,在該
兩國均無違憲疑慮。法務部於一五年六月亦曾
研擬修法將監護處分五年上限改為不限次數,
若經治療仍無改善則終生監護,可惜之後就沒
下文。
事實上,刑法監護處分其重點是放在治療,同
時並保障社會安全,且我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性犯罪強制治療,其處分期間,從最高三年修
正為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亦無最
高期間限制,只是每年要評估而已。
筆者相信,嚴重精神病患其再犯危險性,絕不
低於性罪犯;然前者五年期限一到,無論是否
痊癒皆須釋放,後者卻可為終身監禁,從憲法
平等原則看,是一大諷刺。
戰國策楚策曰:「亡羊而補牢,未為遲也。」
希望英勇巡官之死,能喚醒法務部儘速修正刑
法別讓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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