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處遇制度的替代措施,仍要以充裕矯正人力為前提,以現有困窘的管教人力,冒然廢除累進處遇,無疑是監所大災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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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處遇制度的替代措施,仍要以充裕矯正人力為前提,以現有困窘的管教人力,冒然廢除累進處遇,無疑是監所大災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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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處遇制度的替代措施,仍要以充裕矯正人力為前提,

以現有困窘的管教人力,冒然廢除累進處遇,無疑是監所

大災難的開始 !

 

  最近,很多學者專家對於臺灣監獄仍保有累進處遇,提出許多批評質

疑,認為許多先進國家都已廢除累進處遇,臺灣為何仍然保留,是落伍的

象徵。

 

  本會認為討論累進處遇存廢問題,應該要全盤思考臺灣矯正機關的現況,

而不是只單就法制面大肆批評,卻不顧矯正機關的現實面,固然許多國家早

已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但是不可否認,在超額收容,人少事繁的窘境下,

累進處遇制度仍是矯正管理上所不可或缺的,臺灣矯正機關以僅有薄弱的管

教人力,能維持現有穩定局面,是相當不容易的,累進處遇制度自有其貢獻。

 

  日本雖已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但取而代之的,是建構另一套針對收容人

五種不同等第的性行考核制度,授權監獄長官每隔一段時間考核收容人行狀

表現(日本刑事設施處遇法第89條),該措施區分從行狀表現最佳的第 1 等級

到 最差的第 5 等級,各個等級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下列行為的許可、次數或

時間:1.借貸及供給物品;2.自購物品的使用或食用的許可;3.接見的時間

及次數;4.通信的次數;5.收看電視及錄影節目的許可。

 

  日本名義上已廢除累進處遇制度,取而代之的所謂「優遇」措施,事實

上仍是依受刑人表現優劣,而給予差異化的待遇,同樣是矯正機關重要的管

教工具。最重要的是,這基礎是建立在,日本在矯正機關人力配置上,有著

合理的管教人力資源配置,可以對收容人做嚴密而深入的行狀考核,也因此

在累進處遇制度轉換上,人力仍是最有力的後盾。東亞日韓等國矯正機關戒

護管理人力比,如韓國1 :3.35、日本 1:4.6,足以因應如此對於收容人深

入的考核觀察,然而,臺灣人力比遠遠落後在1:12,白天一個工場多達上

百名收容人,僅有一位管理人員,平時接見、看診、外醫及住院等不一而足,

可想而知基層人員面對人力不足需要超時加班的狀況以及所面臨的身心壓力

皆已嚴重至極,全然不顧及監所現實窘境,冒然廢除累進處遇,將會造成監

所的大災難。

 

  固然,累進處遇制度施行多年來,歷經刑法假釋門檻多次翻修,累進處

遇分數計算過於繁複,的確有修正之必要,使受刑人各項分數計算及級別的

調整,更加簡捷易懂,以因應實務上的需求。現階段在矯正機關面臨人力困

窘,無法與東亞日韓等國同步的情形下,我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宜修不宜

廢」應是較為合理而務實的做法。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7/12604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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