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15年之後- 論矯正局(署)成立之阻礙與啟示:結構權力控制(Structure-Power Control)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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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15年之後- 論矯正局(署)成立之阻礙與啟示:結構權力控制(Structure-Power Control)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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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15年之後】

  之前有同事向我洽詢這篇文章,然卻遍尋不著,偶然間不經意,卻在隨身碟檔案裡找到,印象中,本文寫成於民國92年間,投稿於當時的矯正月刊,獲得許多矯正同仁的迴響。白雲蒼狗,如今,轉眼間已經過了15年之久,回首前塵路漫漫,當年成立矯正局(署)似乎是遙不可及的夢想,世事如幻,沒想到,在王清峰部長的力挺下,終於出現曙光,在建國百年之時得以成立,而在107年的今天,矯正署成立也已然有7年的時光,感謝許多前人的努力,讓不可能變為可能,矯正系統一直都在向前走,不斷走出自己的格局和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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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矯正局()成立之阻礙與啟示*

---結構權力控制(Structure-Power Control)之觀點

 

   臺北少年觀護所導師 林秀娟

 法務部矯正司專員 邱明偉

 

  矯正局成立之呼聲非始於今日,而是十多年來矯正實務界與學術界一致的期盼,矯正局成立之理論基礎、外國例證、組織架構及指揮監督體系等均經多人一再論述詳盡,且並無令人質疑之處,何以歷經十數年的漫長歲月,矯正局依然仍是空中樓閣,其中有令人值得玩味的權力角力陰影,從民國八十年間矯正實務界人士積極規劃鼓吹,學者大力聲援,甚至許多立法委員亦主動鼎力協助,矯正局組織條例(通則)業已成形,然而當時卻因少數人的聲音嘎然而止,嗣後十數年來在矯正系統努力奔走經營,矯正局的成立總是欠缺臨門一脚,其間存在的阻力緣由固為矯正系統眾人所周知,組織員額的精簡僅不過最近才被拿來當作擋箭牌之一,近年來矯正局的呼聲幾已成為微弱的紙上談兵,然而這並不代表矯正系統放棄追求成立獨立專業的矯正局,而甘於接受幕僚司的狹隘格局,而是在愈艱困的環境中更要蓄積更多的能量,累積更多的共識,期待有朝一日能實現存在於矯正人心中的夢想---矯正局。

 

  本文不擬重複論述許多矯正先進們所提及矯正局成立之觀點,而是希望真正觸及矯正局成立之阻力問題,一個大家都知道,私下議論紛紛,卻又少有在公開場合高言闊論的關鍵問題---法務部檢察系統凌駕矯正系統之上的主流文化,這個問題要從檢察系統與法務行政高層人事交流為出發點,依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檢察長職期一任為四年,延長不得逾二年,因此各地區檢察長職期屆滿後,慣例均須調任上級審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在僧多粥少的情形下,法務部司處主管以上職位自然也成為檢察長輪調的過渡職位之一,當然它可以被解釋成增加行政職務歷練,或也可以是過渡的歇腳驛站,因此當檢察系統人員在行政部門與檢察系統職務間遊走自若,創造為數可觀的人事奇蹟,甚至法務決策階層職務亦率多由檢察系統擔任,也造成法務部組織文化嚴重向檢察系統傾斜,型塑以檢察文化為主體的思維,整個行政體系幾乎以支援服務檢察系統為主,法務人事制度的考慮也是以促進活化檢察人事為終極目標,也形成矯正系統在法務體系中被嚴重邊緣化,而各檢察署檢察長成為未來晉身法務高層的必經職位,也是必然的法務高層儲備人才庫,矯正系統所轄各監所首長對此莫不知之甚詳,因此與檢察署檢察長以降建立良好的人際互動,是可以預期來日檢察長擠身法務決策階層後,可以在矯正首長人事調整上發揮關鍵的影響力,做出有利於己的決定,我們不能苛責矯正首長有這樣的想法,因為對職場生涯高峰的追求是人人都無法避免的期待,然而筆者所關切的是在期待建立良好人際互動的底層下,矯正系統究竟付出什麼樣的代價?從過去繪聲繪影監所新址工程選定、建築師包商的擇定的問題,到假釋、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移監、特別接見以至監所人員勤務配置等不一而足,甚至宿舍管理問題,面臨同樣來自外界明示或暗示的壓力時,矯正首長對於檢方的抗壓力出乎異常的薄弱,甚至有屈意迎合的現象,到最後出了問題後再賠上矯正系統形象,真正幕後影武者則安然無恙,繼續悠然自得於官場,矯正系統本身當然要躬自反省,何以面對檢察系統不合理的要求時無法挺直腰桿,試舉一例即可得知,在過去風評欠佳的矯正首長,憑著過去與檢察、法務系統高層建立的綿密人脈,卻可以無視於矯正系統的負面評價而平步青雲,當檢察系統人脈關係可以超越專業的考量時,矯正組織資源變成權力的延伸,檢察系統人際關係的經營有其合理的投資報酬率時,無怪乎許多人奔相走告,屈膝以對,至於矯正工作的專業與倫理則變成其次,法務部檢察系統凌駕於矯正系統的組織文化助長了這種惡質的風潮,正是不爭的事實。

 

  「嘗過權力的滋味,才知道權力的美好,也才了解權力是如何的難以割捨。」一個長期存在於矯正人心中的疑惑是,矯正系統在法務體系中經常被視為定時炸彈(Timing bomb),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過去法務體系對矯正人與事的批評也總是不絕於耳,尤其是來自檢察系統的聲音,矯正系統默默地承載了法務體系最深重的原罪,這從來就與檢察系統堂而皇之所代表的正義形象大相逕庭,可是一旦提到成立矯正局,讓矯正系統一肩承擔起矯正工作的功過與成敗,又彷彿是觸動那一條最敏感的權力神經,深恐失去如臂使指的龐大矯正資源,這種基於權力本位的思考邏輯是所有矯正人深深引以為憾的,其實如果法務高層能了解矯正局的成立,並不必然因而减損其權力的行使,反而能讓為數達四十九個機關,職員高達七千人的矯正系統,在以檢察文化為主軸的法務體系中找到屬於自己「家」的感覺,且而益增其法務體系大家庭的開闊格局,重要的是矯正系統無心也無意去分食檢察系統的法務官場大餅,但是卻衷心期盼能給我們矯正人一條回「家」的路—矯正局!



* 記憶中,本文投稿刊登於民國92年間矯正月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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