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新聞稿 !
選票之所繫,建設之所往,改變監所資源不足的命運
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在籍投票,就從2020年總統大選開始
內政部將舉辦公聽會,本會呼籲各界支持收容人投票權
本會在去(106)年12月出版會刊之系列專題,即以推動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在
籍投票為主軸,半年來已獲得各界之重視。
大家都知道,矯正機關最大最根本的問題在於,舍房老舊、耐震不足、擁擠
超收、人力不足、戒護同仁過勞、收容人生活環境、夜間醫療或處遇軟硬體
設施不佳,矯正系統不是不想改變,而是許多都牽涉到經費人力,都要高層
及行政院的支持,巧婦實難為無米之炊。做為一個公益社團法人,看到國家
動輒投資百億千億在道路橋梁、前瞻輕軌、鐵路、捷運、蚊子館、蚊子停車
場等公共建築,或甚至未來可能的高鐵延伸等,卻吝於多投資於獄政工作上,
當然主要的原因是,選票之所繫,建設之所往。
惟有未來推動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應該可以是改變大環境的結構因素之一。現
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規
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然而當前內政部
動不在籍投票法案停滯不前,導致️矯正機關收容人無法行使其投票權,顯然
違反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之選舉權。
尤其查中央選舉委員會69年11月26日69中選法字第2365號函釋,「監所人
犯及因案羈押在看守所者,其行動自由已受限制,其不得行使選舉權事屬當
然。」,僅僅用一張函釋即剝奪監所收容人投票權,超過40年之久,不僅違
憲違法,更昧於國際人權潮流,尤其近年來權利意識抬頭,監所已經不是過
去封閉保守的世界,絕對不能忽略收容人投票權之行使。
建議未來實施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時,建議可以先考量候選人及選務相對單純
的總統大選開始,2020年總統大選,距今還有2年,可以做好選務工作準備,
在內政部即將舉辦公聽會的此刻,本會呼籲各界大力支持收容人不在籍投票
權,除了保障基本人權外,更能有效大幅改變監所資源不足的命運。
延伸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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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106年12月會刊「收容人不在籍投票」專題報導
http://www.corrections-cca.org.tw/index.php?do=publications_detail&id=23569
2.不在籍投票,從受刑人開始做起
不在籍投票,從受刑人開始做起 !
出版時間:2017/11/18 09:23
論者認為,現今的矯正機關強調法治,在民主教育上相對較為缺乏,倘能
讓受刑人接受教育外更能以不在籍投票作為行動實踐,不僅對受刑人教化
有所貢獻,更可凸顯我國在受刑人權利保障上的完善。
陳熙忞/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生
過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採取的戶籍地投票原則,在如今資訊社會飽受抨擊。
縱使高鐵、國內航線等交通革新,縮短工作地與戶籍地的往返,奈何碰到大
選與時間、金錢的考量權衡,仍有不少人被迫選擇不返鄉投票,失去了一次
當家作主的機會。
然則,不在籍投票並非無法做到的,美、日、德等民主國家此制度早已行之
有年,我國至民國39年開放地方選舉以來,運作了近70年的投票制度,卻無
法與時俱進的跟進其它民主國家,著實難以認同;台北市長柯文哲曾對無法
不在籍投票一事提出:「錢都不怕,還怕選票」,抨擊是民主開倒車。標榜
民主法治、人權立國的台灣,針對此問題是應該著手改進。
社會民情使然,人民對選舉猶如嘉年華盛典般的激情,一蹴可及地改良成電
子化,讓所有選民享受不在籍投票,受到的反對力量勢必較大;若能從部分
人士先行實施,或許是一個改變的契機。
我國受刑人在入監執行後,過去耳聞的虐囚、空間狹小、衛生環境不佳等問
題已逐步受到國民重視,亦有不少學者提出矯正署應改善之缺失,重視教化
代替懲罰的手段,鼓勵受刑人未來能順利與社會接軌。誠然,回歸社會,民
主與法治的教育乃是不可或缺的途徑,現今的矯正機關強調法治,在民主教
育上相對較為缺乏,民主教育關乎國家制度的運作順遂,倘能讓受刑人接受
教育外,更能行動實踐,不僅對受刑人教化有所貢獻,更可凸顯我國在受刑
人權利保障上的完善,張揚人權國家的精神。
不使用電子投票的前提,受刑人因集中管理,且人身自由暫時遭受限制,是
實施不在籍投票的最好對象。運作方式以中央選舉為主,因地方選舉的村、
里數量太多,執行統計上會有困難;然則四年一次的中央選舉僅需設置總統
、副總統票匭、區域立委票匭、不分區立委票匭、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立委票匭,區域立委票匭的部分可以依照直轄市及縣、市的數量設置。
以目前收監人口最大宗的中監、北監來看,大約有5-8千名受刑人,相比全台
人口最大的高雄市左營區福山里4萬多人口,僅6分之1左右,福山里在2014
地方選舉設16個投開票所,中監或是北監設立一半的投票所在空間上足矣;
在票匭的部分,可以將單一選區的縣市集中一投票所(如:嘉義、台東)與多
數立委的直轄市(如:新北共12席)分別在不同投票所設置,如此可減少單一
投票所中票匭需要數量,最後開票統計也方便許多。
過去受刑人須將戶籍遷移至監所地點,只需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即可完成
投票,賦予受刑人應有之參政權。而今人權制度完善,人民有居住遷徙之
自由,並未強制要求受刑人遷戶籍的情況,矯正與戶政單位合作,利用
2014年選舉中初次亮相的紙票匭,降低票匭成本且使所有受刑人都能享有
民主投票的權利。此舉不僅全國6萬名左右的受刑人參政權利受到保障,更
可以在不電子投票的情況下,實施不在籍投票,無論在人權保障還是未來不
在籍投票的推行,皆是邁向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地方選舉考量在市議員選區以及各里長劃分問題,票匭數量必須增加不少,
執行上困難較大;而中央選舉中的區域立委縱使有新北市12個選區,但除了
6直轄市外,大多縣市的區域立委僅1-2名,將各縣市不同戶籍受刑人設置不
同地點投票,票所內票匭的數量即可減少。讓受刑人獲得應有的投票權利,
亦是改善監獄人權的關鍵點。
6萬名的受刑人,往往無法透過民意代表發聲,使獄中的不平等對待難以改
善。歸還他們應有之投票權利,相信在選票壓力的情況下,立法委員將必須
更加重視受刑人權利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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