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察委員王美玉就公務調查案件與媒體人合作出書宣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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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監察委員王美玉就公務調查案件與媒體人合作出書宣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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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新聞稿

監察委員王美玉就公務調查案件與媒體人合作出書宣傳,涉嫌濫用公務調查結果、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6條及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應受道德及法律的嚴格檢驗

 

  日前監察委員王美玉與媒體工作者午台文,就調查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買姓少年事件,合著並由時報出版社出版「16 」一書,書背標題用聳動的:少輔院洪仲丘案翻版跟著監委解冤案謎團,中國時報政治兩岸中心主管寫推薦序,並在105129日舉辦新書發表會,特別安排由王美玉的兒子站臺講話,新書發表話題張力十足,各大媒體當日或次日多有報導其事。

 

  監察委員王美玉因為自己的偏好,文筆好,喜歡寫文章,出書、打書,本會並無意見。

但是本案,一場令人傷心遺憾的事件,一個監察委員,具有公務員身分,在行使監察法賦予調查、糾正、彈劾等權力,也在監察院召開過相關公務記者會,之後,渠再度選擇與媒體人合作,且擇定過去老東家的時報出版社,並請中國時報記者主管寫推薦序,透過發行出版、宣傳、打書,以「包青天」再世的包裝方式呈現,本會要提出以下質疑:

 

一、 監察院調查、糾正、彈劾的過程,耗費甚多國家資源,本案調查處理過程、結果及案卷資料,並不是單靠王美玉(以下簡稱王員)一人之力,而是集監察院委員、調查官(專員)、職員、司機、工友等眾多公務人員之力,無論主從之別,這都是國家編列預算,公家的軟硬體資源,國家給予監察委員優厚的俸祿,而這也都是國家政府賦予的權力,還有各項加給及預算支出,甚且依監察院網站公布1051-11月份歲出報告,監察院調查巡查稿費支出多達新臺幣272萬元,本案調查報告等相關參與其事者除了支領優渥薪俸,應該都有支領優厚的稿費吧當然受調查的公務機關所提供而納入的眾多文稿資料,也應該是被計入稿酬吧?

 

二、重點是,無論人力物力財力,這都是國家資源,調查結果本屬於國家公部門所有(即監察院所有),設若本案最終結案之後,監察院認本案有以報導文體專書方式出版之必要,事實上監察院過去也有出版發行過專書,自可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招商出版,專書收益歸於國家所有,豈可由王員一已之私,任由王員決定以自己名義和媒體人合作出版呢,還私心選定與自己關係密切之出版社,有形無形利益歸入私人,這明顯有濫用國家公務調查結果之嫌,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三、王員現在是監察委員,是公務員服務法及貪汙治罪條例之適用對象,也許渠過去當過中國時報記者、採訪主任、中國時報社長,其人際關係和網絡一時難以切割,但現在角色是截然不同,自應以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王員以個人名義出書,甚至提供公務資料給媒體人,一起合著出版,且擇定過去老東家的時報出版社,請問有無經過監察院書籍出版之法定程序難道以監察委員高道德標準,這難道沒有違反利益迴避原則縱然王員於新書發表會自稱版權捐作紙風車劇團公益之用,本案時報出版社因本書所獲之利益,包括實質上售書收益及無形上的收益(提高知名度等廣告費效益),以及合著媒體人所獲之稿酬,利益流入出版社廠商及私人,準此,王員不無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以及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 王員自謂,經渠努力結果,敦促桃園地檢署再啟調查,本案既再啟調查,亦即仍在偵查階段,全案仍在刑事程序進行之中,以監察委員身份,私下結合媒體工作者,出版這樣多有滿溢作者主觀形容詞字眼的書籍,豈不有影響辦案之嫌,亦有違監察委員就職之誓詞,恪遵國家法令,不干涉司法,令人深感遺憾與感慨。

 

  桃園少輔院買姓少年案是一個意外事件,但此書標題用洪仲丘案翻版,實在是醜化監所,矯正人員如此照顧收容學生,案內沒有矯正人員刻意凌虐情形,和洪案根本不同,更何況此事相關同仁都遭到嚴厲的懲處,打擊甚大,事實上少年矯正機關同仁有很多辛苦之處,狂飆青少年期輔導管理工作,實非易事,更何況是一群集中收容的非行青少年,心酸不足為外人道,就算說了,可能也沒多少人理會。

 

  監察委員王美玉也許覺得本案是她一手調查、糾正、彈劾,要求處分矯正同仁,居功厥偉,擁有監察院公務資源,她自己可以寫文章,或透過昔日人脈的媒體報導,最後再結合媒體人寫專書,用過度惡意的形容詞,追著監所一路打。

 

  本會呼籲請不要用這樣的手法醜化矯正機關同仁,王美玉也應自我反省,不用高標準,只要用一般粗淺的道德和法律標準來檢視自己就好,就上開所提王美玉違法亂紀一事,臺北地檢署應本於職權立案偵查,王員是否有涉及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之嫌。本會亦同步將函請總統府蔡英文總統,建請總統日後再提名媒體人擔任監察委員或國家重要職務時,應考量該員之性格及風評,同時也應遵守就職時之誓詞,不遵守法律者應受嚴厲之制裁,這才是國家社會之福。

 

本案相關新聞:
http://www.storm.mg/article/19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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