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矯正機關之運作與檢討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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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矯正機關之運作與檢討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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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矯正機關之運作與檢討座談會

壹、日期:100年10月22日上午十時正

貳、地點:中正大學 3A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所鄭主任瑞隆暨教授2名,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黃理事長、山東監獄學會劉副會長吉林等6名兩岸犯罪矯正協會成員,共計10名。

肆、主辦單位: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所

伍、協辦單位: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陸、討論議題:

一、矯正機關人員之培訓

二、矯正機關管理制度之探討

三、矯正業務執行之成效

四、矯正機關如何與學術機關(大學)合作

五、矯正工作之未來發展方向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海峽兩岸矯正機關之運作與檢討座談會

發言人:僑光科技大學 吳正坤助理教授

(前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典獄長)

一、矯正機關人員之培訓:

(一)、日本矯正人員之培訓:

(1).日本矯正訓練機構:在中央設有「矯正研修所」,負責培訓中、高級矯正幹部;另於八個矯正管區所在地設置「矯正研修支所」負責初級矯正幹部訓練:矯正研修所在中央設有所長、教頭、教官等編制;在八個矯正研修支所亦設有支所長、教頭、教官等,負責矯正職員訓練之各項事宜:

1.初等科研修:係以初任矯正工作者為對象所必備之課程。

2.中等科研修:係初級幹部的養成課程。

3.高等科研修:係高級幹部的養成課程。

4.修科及專攻科研修:係特定範圍之專門課程。

5.研究科研修:係針對為研習矯正之學理、制度之運用,調查研究課程。

(2).日本矯正訓練之學科:

(A).一般科目: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其他。

(B).專門科目:矯正總論行刑法、少年法、少年院法、更生保護法、刑事政策、矯正處遇論、矯正心理學、矯正教育學、矯正社會學、統計學、矯正管理論等。

(C).矯正實務:訴訟實務、戒護實務、管理實務等。

(D).其他:一般教養、班別研究、個別研究、術科(體育) 、參觀各刑事司法機關。

(3).矯正研修所:

(A).上級研修:

a.高等科:l 、Ⅱ(6個月至1年)

b.專攻科:3個月以內。

c.研究科:(3個月) 。

(B).初級研修:a.初等科:I 、Ⅱ(6個月至1年) 。

b.中等科:I 、Ⅱ(3個月至6個月) 。

C.特修科:(3個月以內) 。


(二)、韓國矯正人員之培訓:
韓國犯罪矯正概況:韓國矯正部門採行下列措施,以達成目標。
1.提供獎學金;吸取大專院校獄政相關科系優秀學生於畢業後從事犯罪矯正工作。
2.對矯正人員施以一般之訓練及在職訓練;對新任命之幹部則給予3至2週之專業訓練。
3.鼓勵矯正人員前往具有矯正管理課程韓國研究院選修碩士學位課程或派遣至國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

 

(三)、中國大陸矯正人員之培訓:
中國大陸犯罪矯正概況:
中國大陸矯正職員之研修機構分為兩種:
1.各地方政府設矯正警察學校,訓練對象為高中畢業生,以及在職人員中具有高中學歷之矯正職員。
研修科目:包括憲法、刑法、刑訴法、心理學、監所管理等。
    新進人員初級養成教育期間為四年。

2.中央直接管理之矯正大學校,目前似有五所以上,其訓練對象為大學畢業生以及在職人員具有大學同等學歷之矯正職員,(此為上級研修,實施期間為二年) 。

 

(四)、臺灣矯正人員之培訓:

   在中央;2011年元月1日矯正署成立後,原「矯正人員訓練所」裁併入矯正署「綜合規劃組」:負責所有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例如:2011年內有養成教育;司法特考三等監獄官班、司法特考司法特考管理員班、首長研習班---等在職教育訓練。在地方有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之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及國立臺北大學犯罪防治學系之碩士班,私立銘傳大學之安全管理學系矯正工作組,私立僑光科技大學之矯正工作選修學科暨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之大學部、碩士班、博士班。其課程詳如下:

 

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基本能力指標

工作職稱

能力項目

能力內容

大學四年制

矯正人員幹部

大學基本能力

教導學生國文、計算機概論、語文能力及研究方法等知識,具有人文素養基礎。

矯正行政、處遇與司法保護

熟悉並具備監獄學與矯正法規、矯正實務、少年矯正制度、處遇技法、觀護與假釋制度、羈押法、刑事政策、矯正機關組織與管理、刑罰政策研擬與更生、被害保護等等各項專業知識,以奠定良好的矯正與司法保護專業能力及厚實就業基礎能力。

法學專業能力

熟悉並具備法學緒論、刑法總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刑法分則、行政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總則、刑事法令等專業知識,以奠定良好的法學專業能力及厚實就業基礎能力。

犯罪處遇與輔導

熟悉犯罪相關因素、與各類型犯罪之態樣與成因,透過刑罰與矯正各項作為,以實踐公平正義;另對於犯罪人之各項成因了解與心理諮商與治療作為、與教化、作業等措施,以利其重做新民。

(五)、英國矯正人員之培訓:

英國犯罪矯正之教育訓練機構:

英國設有監獄學院(Prison Service College),以提供新近監獄官職前訓練,並對各級監獄官(含典獄長)進行在職訓練;其犯罪矯正機構之成員主要包括:

1.典獄長(Governors)依監獄之大小分為五個層級;一、二、三級均是典獄長級,剩下兩級為副典獄長級。

2.監獄官(Prison  Officers)區分為四級;第一級監獄官(Chief Prison Officer) (科長級) 、第二級監獄官(Principle prison officer) 、第三級監獄官(Senior Prison officer)及第四級監獄官(Basic prison officer) (基層管理員) 。

(六)、美國矯正人員之培訓:

美國聯邦監獄之國立犯罪矯正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Correction),負責矯正政策諮詢與教育訓練規劃;該局並分別在喬治亞、科羅拉多等州成立規模龐大的矯正人員訓練機構,成效斐然。乃仿前揭日本之矯正研修所則在全國矯正人員之職前、在職及升職訓練上貢獻至巨。而臺灣則於1997年八月成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加強矯正人員之職前、在職及升職訓練並儲備人才。足見世界各國矯正部門皆已瞭解規劃專業矯正人員教育訓練之重要性,並且朝此方向邁進以為犯罪矯正工作奠基。

 

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矯正人員之訓練對象,除各基層管教及輔導人員外,對於領導幹部(含首長)亦應施予各項專業講習,以期全面提昇各階層矯正人員工作績效與專業知能。在邁向21世紀現代獄政之同時,也因此可預期矯正專業人員之培訓工作將加速進行,尤其矯正人員任用之教育水準及考試標準,乃至於工作所需在職訓練將進一步提升,此乃未來犯罪矯正事業無可阻擋之趨勢。

 

二、矯正機關管理制度之探討

犯罪矯正機構管理制度之模式有:

(1).責任模式( Responsibility Model):

為減少受刑人與管教人員間之衝突,此管理制度之模式;主張使用最低度安全管理監獄並降低軍事管理的層級。因此,責任模式之目的:(A).在培養受刑人之自我成長與控制;(B).無明確階級劃分;(C).寬鬆的管理方式正顯示出其特色。

該模式的特色,在硬體設備方面,宛如現代的政府機構或商業大樓之建築物,室內建築頗具現代感。管教人員則穿著綠色或白色上衣,黑色褲子,並無特別之階級章,無法辨識誰是主管或是長官。受刑人穿著時髦、昂貴之衣服,不尊敬管教人員,甚至與管教人員稱兄道弟,關係密切。處遇內容,主張低度(寬鬆)管理模式。強調人道主義,許多處遇措施充滿人情味,致使受刑人培養自己的次級團體輿管理階層對立。

(2).調和模式( Consensual Model ):

調和模式亦稱共識模式,首先發軔於美國加州,約1967至1980年代之間,該模式在於強調控制之重要,認為沒有控制即沒有良好的處遇,許多受刑人也希望強悍者管理監獄,他們不期望其他受刑人控制監獄。因此,讓受刑人覺得管教人員強悍,是很公平的。其成功要素在於管理階層與受刑人,甚至與外界幫派頭目妥協,保持均勢,以促使監獄正常運作,受刑人與管理人員和諧相處,以求和諧共存,然而該模式業已面臨到內外夾擊之問題,在外部方面,則有暴力幫會問題,1960年代以後外界幫會成員經常影響監獄管理,勢力擴大並挾帶種族問題,再加上民眾要求法院之干預,問題益形擴大。而內部方面,則因為管理太過鬆散,尋仇、暴力事件頻仍,管教人員不聞不問,遂有受刑人主動提出移監至高度安全管理之監獄中,以求安全服刑環境。

(3).控制模式(Control Model):

控制模式首先實施於美國德州,約1960至1980初期,該模式的創始者以該州前矯正局長喬治畢托(George Beto)為代表。其特徵瀰漫著濃厚監禁氣氛。監獄四周圍牆高聳、有醒目的崗哨,非常森嚴。而管教人員穿著灰色制服為,具高度使命感與團隊精神。受刑人則穿著白色囚衣,與管教人員呈鮮明之對比,尊稱管教人員為長官或主管。管理階層與被管理階層,階級嚴明。在處遇內容方面,採行類似軍事化之組織型態,強調嚴明紀律、服從性、工作與教育並重之矯正模式。受刑人對管理人員不敬即被懲罰。然而,控制模式以嚴密的行政措施,配合優厚之善時制度及獎賞,完全掌握受刑人,屬安全取向之管理模式,惟並不嚴苛至影響受刑人的行動、工作及處遇之機會。

 

當今臺灣監獄的管理型態,除開放性之外役監外,均採類似美國德州的控制模式,亦即管理嚴格,採半軍事化的管理,特別是地處離島頑劣犯監;「臺灣綠島監獄」,就是典型的控制模式。這種同時採行分類分級的管理型態,亦即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將受刑人按其特性,分別監禁於各專業或不同安全等級的監,施以適當的處遇與管理。

三、矯正業務執行之成效

矯治有無成效?其實是個難以回答,甚至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是矯治的成效不可以只因為出獄人再犯罪而全盤抹滅,乃其再犯所牽連之因素是非常複雜的,例如:貧窮、偏差、同儕惡性感染,這些都會腐蝕教化矯治成效。然而,矯正機關仍應抱持著「事在人為」、「有志者事竟成」之理念,除應向外界說明教化工作之特性,尋求社會各界之瞭解,以爭取大眾之認同與肯定,進而獲致全民之支援及協助外,更應審慎評估及檢討各項教化措施之實施成效,尋求「多元化」且符合實際需要之矯正處遇技術、方法,期能在人力與資源均屬有限之情況下,突破困境,澈底發揮矯正機構應有之矯治功能。

惟以最近全臺灣之49座矯正機關收容人數字變化,來看矯正業務執行之成效,亦值得省思:

(1)、2011年8月底;臺灣矯正機關收容人6萬5,988 人,較核定容額5萬4,593 人,超額收容1萬1,395人,超收比率20.9%,已回到2007年減刑前的超收情況。臺灣24個監獄中,有19個機關超額收容,平均超收比率29.1%;看守所全部超額收容,平均超收比率32.0%。

(2)、2011年1-8月;臺灣新入監受刑人2萬4,769人,較上年同期2萬4,566 人,增加203人或0.8%,其中六月以下短期自由刑入監者1萬3,892 人,占56.1%,較上年同期1萬3,729人,占55.9%,增加163人,0.2個百分點。新入監受刑人,各主要罪名較上年同期增加者,計有毒品犯7,940人,增加8.3%,公共危險罪3,679人,增加5.1%,竊盜罪4,086人,增加1.6%;較上年同期減少者,計有詐欺罪1,985人,減少13.8%,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826人,減少2.9%。

(3)、2011年8月底;臺灣在監受刑人5萬8,100人,較上年同期5萬6,605人,增加1,495人或2.6%。在監受刑人中,以毒品犯2萬5,391人占43.7%居首,其次為竊盜罪5,797人占10.0%、強盜罪5,266人占9.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3,202人占5.5%、殺人罪(含過失致死)2,899人占5.0%。在監女性受刑人4,832人,占在監受刑人總數的8.3%。所犯罪名,以毒品罪3,139人,占65.0%居首,其次為詐欺罪276人、竊盜罪213人。在監非本國籍受刑人404人,以馬來西亞91人、泰國72人及越南47人居多。

四、矯正機關如何與學術機關(大學)合作

我們應該繼續仿效歐美先進國家,針對犯罪矯正問題進行廣泛的實證研究,藉由研究,發掘問題、提出對策,供作矯正實務界參考。其實,這幾年來,在許多學者的努力投入下,臺灣犯罪矯正之實證研究可謂蓬勃發展與精進,並且發掘許多問題,且各大學教授均紛紛與矯正機關作產學合作之專題研究;諸如毒品犯之研究與對策、幫派份子之研究與對策、受刑人在監生活適應、管理人員的壓力與調適以及邇來最熱門的少年矯正學校政策之評估與研究等議題,在在顯示臺灣已朝向建構本土矯正模式目標邁進。

五、矯正工作之未來發展方向

矯正工作之未來發展方向;如監獄與社區矯正結合、加強矯正人員的遴選與訓練、提昇女性人犯矯治處遇計畫、設置超大型及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釐訂性侵害人犯處遇對策、重視疾病受刑人醫療照護、強化少年矯治處遇功能、建立本土化毒品戒治模式以及賡續犯罪矯正問題之實證研究等項目。未來犯罪矯正無論在各項制度與運作上似有走向「創新與平衡」之趨勢。茲分別從刑事處分、犯罪矯正組織、管理與處遇各層面加以論述:

(1).刑事處分層面:

(一).刑事處分趨於兩極。

(二).社區性犯罪矯正之持續擴大採用。

(2).犯罪矯正組織層面:

(一).專業獨立之犯罪矯正行政體系。

(二).專業矯正人員教育訓練機構之設立。

(三).嚴密之分監管理體系。

(四).矯正機構建築小規模、專業化。

(五).矯正機構民營化。

(3).矯正管理層面:

(一).人性化、決策參與民主化之矯正管理。

(二).受刑人基本權益之維護與保障。

(三).資訊技術之廣泛應用於矯正實務。

(4).矯正處遇層面:

(一).矯正處遇技術多樣化。

(二).個別化處遇。

 

總之,臺灣在刑事處分方面,現代刑罰已趨於兩極化(亦即危險性高之犯罪者將被長期監禁,短刑期非暴力犯之刑罰將更趨於寬鬆),且社區性犯罪矯正將持續的成長;在犯罪矯正組織層面,專業獨立之矯正行政體系已建立(臺灣已於2011年1月1日由幕僚單位之矯正司演變而成立矯正署),同時在矯正人員之教育訓練及受刑人分監管理上亦日趨嚴密;另在矯正機構之建築格局上亦有朝向小規模、精緻化、專業化之趨勢。在管理層面,將趨於管理人性化及決策參與民主化,受刑人之基本權益將獲取更多之保障,而資訊技術應用在犯罪矯正管理上將趨於普及;在犯罪處遇上,處遇方案將有更多樣化之趨勢,且「個別化處遇原則」將持續的被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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