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提供總經費10萬元作“台灣獄政通史:橫跨三世紀台灣獄政發展之研究”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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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提供總經費10萬元作“台灣獄政通史:橫跨三世紀台灣獄政發展之研究”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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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時間:本(101)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受理。

研究範圍:凡與台灣獄政發展有關議題,包含獄政史實紀要、法制史、刑罰演進中有關獄政部份、建築型態發展、針對重要史跡口述歷史等相關論題均可。

獄政通史研究範疇須包涵

(一).西元1895年以前:荷蘭、西班牙、明鄭及清朝統治台灣時期。

 

(二).西元1895~1945年:日治時期。

 

(三).西元1945以後:台灣光復以後迄今。

 

二、

(一)、稿件中文各相關論題以兩萬字為度,全文文長以十萬字為度,(均包含中英文摘要、注釋、參考書目、附錄、圖表等)。

 

(二)、參考文獻請參考A.P.A.書寫格式。全文中文請用標楷體、英文請用Times New Roman撰寫,內文則使用固定行高22pt。
      稿末請註明姓名、所屬單位、職稱、聯絡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信箱(E-mail)帳號。

 

(三)、來稿以E-mail或郵寄附磁片之文稿正文與中英文摘要請自行印出一式二份,連同「投稿者基本 資料表」寄交本會編輯小組,並附電子檔一份(請用word儲存)。暨須附中、英文摘要,並附中英 文篇名、作者姓名、職稱、關鍵字。

 

(四)、來稿若為碩、博士論文改寫,改寫篇幅其創新部份不得低於原文之一半,並須附碩、博士論文 之原文供檢視。

 

(五)、來稿錄用刊登前;須經正式之審查程序。經審查通過,即撥發每案之獎助研究經費,新臺幣2萬至2.5萬元整,初期徵稿,於民國102年前,計錄四至五案。

 

(六)、來稿一經錄用刊登,版權歸本會(本雜誌)所有。如有需要,刊登前,編者有權酌情修改來稿。凡曾於其他刊物發表或抄襲之稿件,一概拒絕,一切法律問題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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