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司法特考監獄學解題》~高點補習班提供2017-08-22
  • 《106年司法特考監獄學解題》

     

    一、美國學者布利德(Breed,1986 )曾提出監獄申訴制度的重要性,請問監獄申訴制度的功能為何?當受刑人對監獄的處分或假釋不服時,我國現行監獄有何救濟管道可行?少年與成年受刑人有何不同?請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申訴可減少受刑人暴動、減少法庭訟源,為現代法治國家監獄民主化之特徵。故申訴權實為監獄行刑之重要課題,不可不慎。本題在監獄行刑法常見,較屬考古題題型。97年監所員、原住民特考及103監獄官都考出。監獄學則在91年監所員出現過相關考題,未來再出題機會不小,不容小覷。

    答題關鍵

    本題若有研讀過陳逸飛老師監獄學(含概要)第七章監獄行刑實務的考生,相信此題必能寫出最佳答題精要。但第2小題成年與少年權利救濟部分,請留意強調釋字691號解釋內容以及少年有較完善之救濟程序之論述。

    考點命中

    陳逸飛老師監獄學(含概要)7-19~7-22,完全命中;監所三合一題庫班監獄學講義第40頁完全命中。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監獄申訴制度的功能:

     1.申訴意義:基於特別權力關係,受刑人與國家間之關係是不平等的,受刑人受有冤尋求救濟,是排除司法救濟之途徑,然而仍保留內部行政上之申訴途徑。

    2.根據學者Breed主張,申訴具有以下功能:

    (1)減少暴動:透過申訴管道,受刑人可將其意見與情緒,向管理階層溝通反映以建立更佳服刑環境,減少衝突,避免無謂之暴動事故。

    (2)減少控訴:監獄中因有申訴管道,受刑人一遇有冤屈或權利受到侵害之情事,即可透過申訴向管理階層以及矯正當局反映,以求改善或還其清白,以免投訴司法途徑,徒增司法體系的負擔。

    (3)伸張正義:監獄中申訴管道,可讓受刑人揪出監獄中不法、不當之矯正行刑作為,能讓矯正工作更加公開、透明以及公正,一方面讓受刑人伸張正義,一方面也讓社會大眾得知監獄也是伸張正義的場所。

    (4)更佳環境:透過申訴制度,受刑人可要求監獄改善服刑環境,清除監獄死角,並可縮短管理與被管理對立立場,消除彼此鴻溝,邁向良好成功的矯正目標。

     (二)對監獄的處分或假釋不服時,我國現行監獄有何救濟管道

       1.對監獄處分不服之救濟:

       (1)成年:根據監獄行刑法第6條規定:「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時,得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典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時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第一項受刑人申訴,得於視察人員蒞監獄時逕向提出。」

       (2)少年:

    1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條規定,學生於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 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申訴。

    2依同條後段,學生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仍有不服時,得向法務部再申訴。法務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並不得因其申訴或再申訴行為,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置。

     2.對監獄假釋不服之救濟:

    (1)成年:

    1.依釋字第691號解釋,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鑑於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具行政行為性質,在相關法律修正前,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條,此類爭議由行政法院審理。

    2.故成年受刑人對假釋處分可先提申訴加以救濟,若被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

     (2)少年:

    1.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條之規定,少年矯正學校除設有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事件外,在法務部又成立再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對學校申訴委員會之決定不服之事件。

    2.故少年受刑人對假釋處分可先提申訴、再申訴加以救濟,若被駁回後再與法定代理人提行政訴訟。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996)

     

    二、監獄「累進處遇」與「和緩處遇」有何不同?請就意義、對象與處遇方式分別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本題一如講座預言,係屬於跨科型考題,即原屬監獄行刑法之考題,但因監獄學(含概要)相當重視監獄行刑實務,就「和緩處遇」制度而言,99年原住民特考監獄行刑法即曾命題:「監獄受刑人得為和緩處遇者之條件為何?請說明之。」但較少出現在監獄學(含概要)之考題中,故本題之出現,顯示監獄學與監獄行刑法考點之重疊與越考越細的趨勢,值得未來準備監所三等與四等考試的考生特別注意。

    答題關鍵

    本題之答題技巧,先說明兩種制度之意義,進而引用監獄行刑法暨相關監所法規,諸如監獄行刑法第20條,配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與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相關規範,將法條加以臚列說明。

    考點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含概要)頁4-30~4-31;監所三合一題庫班監獄學講義第26、165頁完全命中。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累進處遇之意義、對象與處遇方式

      1.意義:累進處遇制度,是把裁判上宣告的刑期,分為幾個階段,依照受刑人改善的程度,漸次由下級進於上級,而因進級的結果,漸次緩和其處遇,以鼓勵受刑人自新,使受刑人適於社會生活的行刑制度。簡稱累進制或階級制。

      2.對象: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稱本法)第20條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1)宣告刑或有二以上刑期經合併計算為六月以上者。

      (2)經調查分類結果,無不為累進處遇之情形者。

      3.處遇方式:

      (1)編級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

    (2)責任分數:依受刑人刑期,科以應盡責任,而以分數表示。責任分數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訂定之。受刑人之級別越高,其責任分數亦隨之漸進而遞增。

    (3)成績分數:以受刑人在操行、教化與作業三方面表現之成果,用分數表示之謂。所得成績分數,不僅可抵銷其應負擔之責任分數,也是縮短刑期、返家探視和報請假釋之依據。

    (4)進級: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5)留級與降級: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69條規定: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

    (二)和緩處遇之意義、對象與處遇方式:

      1.意義:指監獄對身心障礙、衰老、罹病、懷胎分娩等受刑人因無法正常適用累進處遇制度,故在服刑期間若渠等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則可使其在教化、作業、監禁等給予較寬和之處遇。

      2.對象:

      (1)適用條件:依本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得視其身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和緩處遇係以命令方式調整累進處遇,其和緩原因消滅,即應恢復其累進處遇。

      (2)對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如下:

       1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者。

       2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3衰老、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4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5分類之結果認為有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3.處遇方式: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實施方式如下:

     (1)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之方法行之。

     (2)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之。但不堪作業者,得經監獄衛生科之證明停止其作業。

    (3)監禁:視其個別情況定之,但不得妨害其身心健康、並得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

    (4)接見及通信:依本法第62條但書、第63條第2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之。

    (5)給養:本法施行細則第64條第1項及第65條第2項規定辦理,如有必要,並得給予保健必須衣物。

    (6)編級: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19條標準八成計算。不堪作業,其作業成績依同條例第20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1179字)

     

    三、美國學者克雷蒙(Clemmer,1940)提出監獄化的意義與特徵為何?如何防範?請說明之。(25分)

    命題意旨

    監獄社會學相關題型,已成為當前監獄學的命題焦點,回顧過去考題,91年三等監獄官、92年原住民四等、93年四等監所管理員、94年三等監獄官,均曾出現「監獄社會之監獄化過程」與「監獄次文化」內容之考題,此趨勢值得所有考生注意。

    答題關鍵

    本題之出處,應為黃徵男、賴擁連老師所著21世紀監獄學理論與實務一書(2015年版),其中第382、383頁有深入分析,強力建議考生運用講座的口訣加以分項論述,就本題而言,講座估計,上過老師三合一課程的學生至少可取得18-22分。

    考點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含概要)頁5-13~5-16;監所三合一題庫班監獄學講義第5、6、7頁完全命中。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監獄化之意義:

    1.指受刑人進入監獄服刑後對監獄社會風俗、習慣、獨特價值觀的適應與同化之情形,監獄化現象將使受刑人無形中改變其原有之思想與行為模式,對受刑人在監獄之適應與教化影響甚大。

    2.監獄化又稱「監獄烙印」(Prison Stigma),由於監獄化過程是受刑人隨歲月推移以及逐漸脫離社會關係,融入監獄生活而適應,加上對監獄獨特風俗與價值之學習,逐漸受其感染而內化,故類似一種「烙印」。

    (二)監獄化之特徵:

      1.依賴性(Dependence):由於監獄生活按表操課,少有個人自由行動機會,形成受刑人日常生活及 行為上趨於依賴、被動。

      2.缺少思考性:在監生活作息固定,人犯行為缺少思考,因此經常退化,當其出獄之初仍難以恢復,容易退化成孩童般的呆滯現象。

      3.被動性:在監獄人犯自由受限,所作所為均依命令,不能有自主行為,如同機械般聽口令而動作,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

      4.懷疑性:人犯不信任管教人員,甚至採敵對立場,對於管教人員的言行與  命令,會採取質疑的態度,過濾後再行為之。

      5.受暗示性:管教人員對人犯管理,除明示方法,也用暗示性方法,如手勢眼神,導致人犯有較高受暗示性,對外界事物產生敏感現象。

      6.懶惰性:監獄生活單調,反覆開封、作業、休息、作業、收封、休息,人犯對監獄生活麻木不仁,對監獄事物漠不關心,養成懶惰性格。

      7.功利性:受刑人入監後一切朝向功利主義,做事均著眼於功利思考,一方面消磨時間,一方面以得到利益或分數為目的。

    (三)防範監獄化之對策:

      1.調查分類:落實調查分類,將同罪質刑期及犯次的犯罪人分類監禁,分類處遇,減少不良惡習以及次級文化之感染。

      2.教化輔導:透過教誨輔導,減少受刑人相互感染惡習機會。並透過技能訓練以及文康球類活動,促受刑人移轉學習惡習之情境。

      3.接觸外出:增加懇親次數,讓受刑人與親友互動,對善良品行受刑人,促其早日外出工作就業,減少機構化衝擊。

      4.掌握囚情:管教人員應隨時掌控受刑人之動態,發現秘密聚合或惡性感染之際,應即時隔離、監禁查察。

      5.舒緩擁擠:解決監獄擁擠之情況,舒緩監禁人數,將有助於管教人員對受刑人次級文化之掌控與了解。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849)

     

    四、監獄假釋的功能為何?正義模式為何倡議廢除假釋?當前假釋對我國為何仍有存在的必要性?請申論之。(25分)

    命題意旨

    假釋制度今年大放異彩,三四等監獄學(含概要)之考題中,竟然有高達3個題目與其直接或間接相關。假釋制度係為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害,對於改善受刑人惡性、促使犯罪人再社會化有相當助益,亦為受刑事政策影響最多之刑罰制度,考生應瞭解假釋制度之功能、運作與未來發展趨勢等相關規定。

    答題關鍵

    本題一半為考古題,另一半則為講座強調的變相組合題目。正義模式考點並在講座監所三合一課程題庫中命中。請先以口訣略述假釋制度之功能,並就對立與損益平衡觀點,分項說明正義模式主張廢除假釋以及當前我國不宜廢除假釋的考量與依據。

    考點命中

    陳逸飛監獄學(含概要)頁3-7、8;4-33、34、18-12;監所三合一題庫班監獄學講義第3、4頁局部命中。

    【擬答】有關本題之問題,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假釋的功能:

    1.作為普通釋放的預備階段,因假釋依法需附條件責付保護管束,故為通常釋放的預備階段,可作為受刑人重返社會的過渡手段。

    2.受刑人於矯治機構外,可透過觀護人協助,繼續保持善行並加速再社會化。

    3.鼓勵受刑人自新向善,促使其接受刑事矯治之意願,使其透過自我努力,縮短其服  刑期,而提前獲得自由。

    4.假釋可救濟自由刑的弊端,尤其對無期徒刑、長刑期受刑人,可以救濟其弊害。

    5.節省國家在刑事矯治上費用,因受刑人假釋後,由其自負在外生活費用,可節省國  家獄政經費支出與負擔,以達到刑罰經濟原則。

    6.假釋可疏減監獄擁擠,減輕監獄擁擠、人滿為患的困境。

    (二)正義模式為何倡議廢除假釋:

    1.正義模式意涵:美國刑罰學者David Fogel為代表,主張刑罰是要犯罪人為其犯罪行為付出同等代價;因為犯罪是犯罪人透過自由意志、充分思考理性選擇的結果。

    2.倡議廢除假釋原因:

    (1)強調犯罪人犯罪是基於自由意志、理性選擇。

    (2)強調刑罰公平性,犯罪人應為其犯罪行為付出同等代價。

    (3)倡導定期刑,廢除假釋、縮短刑期等不定期刑制度。

    (4)主張監獄乃執行刑罰之處,非矯治教育處所。

    (5)建立自願式矯正處遇,揚棄不切實際矯治思想。

      3.正義模式在2010年前後逐漸劃下句點,主要是該模式衍生的重刑化政策與大量監禁政策,加重美國許多地方政府經濟負擔,並且每年要編列高額經費維修監獄與維持人犯與職員。

    (三)當前假釋對我國為何仍有存在的必要性:我國假釋制度雖有悛悔實據不易客觀認定、核准機制保守、核准率偏高及假釋期間未發揮中間處遇效果等缺點,但基於以下理由,假釋對我國仍有存在之必要性:

      1.國際間刑事政策對頑劣犯罪人祭出重典,然對犯罪人人權犧牲,也受一般民眾質疑。重罪三犯者與日遽增,刑法第77條規定不得假釋。目前此類不得假釋者約522位。渠等在監所大過不犯、小錯不斷,對其他人犯極具侵犯性,造成管理困擾與隱憂。

      2.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定,我國矯正政策仍由矯治哲學主導,在此架構下調整緊縮犯罪人處遇對策,如累再犯刑期延長、加強管理;假釋門檻之提高、加強考核,才是邁向本土化矯正模式之道。

      3.安全服刑環境是未來矯正工作面臨之重大挑戰。屆時能通過長期間考核的受刑人必定洵屬少數,我國假釋制度將是少數真正在監表現良好、行為舉止考核良善受刑人之恩典制度。呼應緊縮、強硬刑事政策,配合當前我國的風土民情,假釋制度會繼續在矯正工作扮演重要角色,不宜輕言廢除。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答題字數: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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