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升毒品戒治成效之實證研究2014-09-11
  • 提升毒品戒治成效之實證研究

     

    95年1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七期

     

     


    作者:張伯宏

    台灣新店戒治所所長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學博士

     

    摘  要

    依據法務部94年12月公佈之法務統計摘要顯示毒品再犯率竟高達70%,面對如此高之再犯比率,行政院謝院長隨即提出向毒品再次宣戰之口號,並將之列為施政重點,要求法務部對實施多年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戒毒政策,進行全面性檢討,找出戒毒成效不彰之主因,並研討適合我國國情之本土化戒毒政策。研究者因擔任戒治所所長之職,責無旁貸銜命從事立法及實務之深入暸解與檢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87年公佈實施,在新法實施前,我國係將毒品犯視為犯人,完全以判刑監禁處遇之,而新法實施後,卻將之重新定位為「病犯」,原則先施以治療,治療無效方科處刑罰。目前世界各國所實施之戒毒模式差異性極大,何者有效?何者無效?實頗具爭議。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一套最佳之戒毒模式,面對如此高之再犯率,到底係何階段?何區塊?發生偏差所致,亟待暸解。當務之急即應進行法令層面與實務執行層面徹底進行總檢討,找出原因並謀求改進。

    本研究採取量化之方式進行研究,並從實際參與毒品戒治業務之受戒治人及第一線司法執法人員(實際接觸毒品戒治業務之院、檢、司法人員與矯正人員為研究之對象抽樣964件進行研究。研究結果顯示,不同型態受試者認為政府應將毒品施用者施以犯罪化,並處以刑罰者,受戒治人組僅42.6%同意程度,然在執法人員組與矯正人員組則有超過五成之同意程度。不同教育程度、不同服務年資及不同職務的執法人員在毒品刑事政策各面向的看法上有顯著差異存在,在其餘人口變項上則無顯著差異存在。在毒品犯戒治模式與刑事政策、執行力連結、戒治處遇計畫、社會適應力、戒治政策成效等五變項之間彼此均有顯著正相關存在。其中又以戒治處遇計畫與社會適應力間之相關程度最高。迴歸分析結果發現,出所後的「社會適應力」對戒治成效最具預測力。最後並進一步依研究結果而提出改進之對策,供司法當局作為日後推動毒品戒治業務之參考。

    關鍵詞:毒品、戒治成效、成效評估

    壹、前言

    一、問題背景

    台灣治安三大毒瘤:毒品、黑槍、幫派。其中尤以毒品犯罪狀況最是令人憂心。不但新興毒品推陳出新,毒品犯再犯與累犯之比率亦不斷升高,絕大多數之治安條件-包括竊盜、強盜、擄人勒贖及妨害風化等犯罪,均與毒品有直接之關係。而且毒癮者共用針頭,亦已成為國內愛滋病數目迅速成長最主要之原因。因此,毒品濫用乃是嚴重影響台灣社會治安、公共衛生,乃至國家安全之嚴肅議題;反毒及其衍生而來之愛滋病防治工作,如今亦面臨更嚴峻之挑戰。

    我國之戒毒政策,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新法)於民國87年公佈實施,其內容有很大之變革。新法實施前,我國將毒品犯視為一般犯人,完全以判刑監禁處遇之;迄新法實施,即將毒品犯定位為「犯人兼病人」之身分,原則先施以治療,將戒毒程序規範為生理解毒之觀察、勒戒;心理治療之強制戒治;追蹤輔導之社會復健等三階段辦理之,治療無效方科處刑罰。目前毒品戒治模式差異性極大,尚未建立一套最佳之戒治模式,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正式施行後,國家之毒品戒治政策與執行處遇過程,對施用毒品者究竟帶來何種程度影響?是否有助於其戒除對毒品之依賴、有助於其遠離毒品之誘惑是研究者深感興趣之議題。

    二、研究動機與目的

    近年來研究者深感法務部於推動毒品戒治之工作方面實不遺餘力,惟宥於人、物力之限制,如我國現行觀察勒戒場所、戒治處分場所皆附設於看守所及監獄之中,多年來由於受戒治人作息環境不佳、場地受限、組織人力及經費不足,致戒治成效始終未臻理想。如欲探求戒毒成效欠佳之實質原因,而不採用跳脫現行法律之框架全面加以深入探討,實無法發掘真正困難之原因,更難謂如何正本清源,提升戒毒成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至今已屆滿8年,其中所規劃有關毒品犯之強制戒治,其執行之成效如何?須對其作深入評估。

    因之,本研究之目的有二:(一)針對現行毒品戒治處遇之困境加以探討、,俾便提出修正方針,(二)評估現行毒品戒治成效,就毒品立法及戒治執行實務上之缺失,詳加探究並提出改進建議。

    三、專有名詞詮釋

    (一)、毒品之定義

    所謂「毒品」,乃源自於人們所施用之藥物,經由藥物特性對人體機能之影響,產生對身、心及精神造成之危害,毒品主要來自於施用者對該藥物產生之高度依賴性(dependence),以及生理依賴(physical dependence)之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毒品之定義及其種類分述如下:係指具成癮性(addiction potential)、濫用性(abuse liability)以及對社會危害性(social liability)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至於種類品項則分下列四級:1、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剉新及其相類製品。3、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4、第四級為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剉他及其相類製品。

    (二)、戒治成效:

    歷年來戒治成效始終為社會大眾所詬病,原因乃在毒品犯再犯率一直居高不下,且吸毒人口年年攀昇。然若依世界衛生組織主張,物質成癮為一種慢性且易復發之腦部及精神疾病,則吸毒者之毒品再犯實物質成癮病程之一,換言之,再犯(或稱復發)為吸毒之本質,故從疾病觀點,則應著重如何提昇疾病醫療服務品質與效能,延緩復發時間,甚至長期預防復發。若此,以一般社會大眾認定之最終有無再犯來評定戒治成效之好壞,不僅不切實際,亦會抹煞掉全體戒治實務工作者之努力,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戒治成效。研究者整理各國戒治政策目標,可歸納出下列三點:一、完全戒除: 二、有節制地施用毒品或延遲復發時間:三、減害。

    貳、毒品戒治之實證研究

    一、國外研究文獻

    (一)、美國明尼蘇達模式效能評估研究(Winters、Stinchfield、Opland、Weller&Latimer,2000)該評估計畫由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明尼波里醫學院精神醫學系執行,該研究主要在於評估明尼蘇達青少年毒品矯治模式之成效,結論認為,只要是完整性與適當之處遇治療方法,無論是在宅內輔導或是門診治療,均能獲致一樣之效果,這也證明毒品戒治處遇確屬有效。(陳祖輝,2002)

    (二)、「毒品矯治為主」之成效後設分析(Pearson、Lipton。1999)「後設分析」(Meta-Analysis)係由G. V. Glasser等人所發展,一種結果之量化方法。其主要之分析焦點在於效果之大小。而不在研究結果是否達到預先設定之統計上顯著水準。Pearson、Lipton(1999)針對監所之幾項毒品戒治處遇措施:治療性社區(Therapeutic Community)、軍事性化訓練營(Boot Camps)、毒品焦點諮商團體訓練(Drug-focused group counseling),進行後設分析。結果發現,治療性社區(以下簡稱TC)之計畫較能減少吸食毒品者之再犯情形,惟該研究亦指出,一個較有希望改善、有成效之計畫而言,仍須建立引起吸毒者事前之注意與保證參與,這包括;美沙酮持續治療、藥物濫用教育訓練、12步驟計畫與認知行為療法等先前處遇治療,方能獲致良好成效。(陳祖輝,2002)

    (三)、「藥物濫用報導計劃」: 「藥物濫用報導計劃」(Drug Abuse Reporting Program.簡稱DARP)是美國第一個大規模以及有系統從事毒品戒治成效評估之研究計劃。該研究蒐集1969至1974年間共計52個社區性戒治機構44000名毒品成癮者進行追蹤研究,結果發現三種治療方式---門診方式、使用美沙酮(Methadone)方式與社區治療方式,在藥物濫用以及犯罪惡性之改變上,均產生相同之成效,其中最重要之成功關鍵在於接受戒治期間愈長,戒治成效愈高Simpson,1984(林健陽、賴擁連,2002)。

    (四)、毒品處遇前瞻研究(Treatment Outcome Prospective Study,簡稱為TOPS):根據TOPS(Treatment Outcome Prospective Study)之研究,蒐集1979、1980、1981三年計41個機關參與戒治處遇之毒品成癮者(包含使用美沙酮、居住性解毒、急診性解毒、自由門診等方式)11000位進行研究,結果發現,指出戒治處遇對於戒酒一樣頗具成效,而且待在戒治期間愈長,愈能減少犯罪行為之產生,並能增加謀職之能力(McCaffrey,1996)(林健陽、賴擁連,2002)。

    (五)、全美藥物濫用或治成效研究(Drug Abuse Treatment Outcome Study,簡稱DATOS):1991年到1993年,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機構(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進行全美藥物濫用戒治成效研究(Drug Abuse Treatment Outcome Study,簡稱DATOS),選取全國11個大型或中型城市中,正在進行之96個戒治計劃,共搜集10010位毒品成癮者進行研究,這些參與者參與之戒治計劃包含門診方式、使用美沙酮,短期居住模式以及長期居住戒治模式(Lesgner,1997),研究發現毒品戒治會減少毒品之再次使用,毒品戒治與犯罪行為及就業謀職有相當關聯性存在(Hubbard et al.,1997;Simpson et al.,1997)(林健陽、賴擁連,2002)。

    二、國內研究文獻

    (一)、認知行為團體療法對濫用藥物者輔導成效之研究

    江振亨(1999)之研究,採等組前後測及追蹤測量之實驗設計,以嘉義監獄16名戒治所吸食毒品者作為研究對象,將其分配至實驗組與控制組各8名,實驗組接受認知行為團體療法處遇,每週一次,每次約二~三小時,共十個單元,計1320分鐘。控制組則不接受實驗處遇。實驗處遇前兩組均接受藥物濫用者理性信念量表、內在抑制力量表、自重感量表前測,實驗結束後一週內兩組均再接受後測,一個月後兩組再接受追蹤測量。

    該驗結果顯示,參與認知行為團體療法之實驗者,其理性信念與內在控制力均能增進,尤其在改善認知扭曲、消極逃避、心理成癮等非理性信念及對於增進自我控制、自律性、道德觀、延宕需求之尋求等方面有顯著立即與追蹤處遇效果。

    (二)、台灣地區毒品犯罪者戒治處遇成效之研究(賴擁連,2000):

    研究者乃針對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兩年,進行全面性之調查研究。該研究之研究主旨在於探討現行戒治處所之處遇模式對於毒品犯罪者戒毒成效是否有幫助。

    研究結果發現,就受戒治人而言,女性、教育程度愈高、戒治時間愈短(三至六個月)以及初次服刑者,對於戒治成效之看法愈樂觀,對保護管束人而言,教育程度愈高者對於戒治成效愈樂觀。此外,研究亦指出,受戒治人在所內接受各項處遇課程如輔導課程、體能活動、技藝訓練與衛生醫療,認同程度愈高,對於其戒治成效之信心也愈高。可見目前戒治處遇所安排之課程,與戒治成效存有高度之正相關。此外,從迴歸分析中發現,目前戒治所安排之課程中,對於戒治成效較有影響力之課程,僅輔導課程與體能活動。反觀戒治工作內較重視技藝訓練與衛生醫療課程,該兩項課程似乎對受戒治人,乃至於受保護管束人而言,與戒治成效之間並無影響力存在,亦即說這兩項課程似乎無法引起受戒治人之興趣,進而引發外界質疑戒毒無效之主要原因。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毒品犯罪者矯治成效之研究」:(林健陽、陳玉書、廖有祿、曹光文,2001)

    林健陽教授、陳玉書副教授、廖有祿副教授、曹光文等人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毒品犯罪者矯治成效之研究」一文中,亦曾探討我國目前毒品戒治所內之戒治成效,就強化戒治成效方面而言,實應以受戒治者之心理輔導及信心建立為核心。在進入戒治所前之社會適應因素中,則僅家庭附著對毒品戒治成效具顯著影響力,亦即受戒治人入戒治所前與家人之互動次數、彼此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及家人之關懷與支持,與其入戒治所後之戒治成效關係密切,提高受戒治人入所前之家庭附著,將能增進其強制戒治之效果。

    (四)、毒品犯罪戒治成效影饗因素之追蹤研究:(林健陽、陳玉書、柯雨瑞,2003)

    本研究為2年期之縱貫性研究,主要目的在分析戒治處遇對於毒品犯罪者之戒治成效。在比較中、美兩國毒品戒治制度時發現,在第二階段之戒治時程我國目前尚缺乏「社區矯正中心」(CCC)之制度(通常為期數個月),當毒品犯離開毒品戒治所之後,未有任何之轉型及過渡之機制,係直接返回社會,此恐易導致毒品戒治成效不彰,此為我國毒品戒治機制中,最隱憂所在。

    參、戒治實務面臨之困難

    一、觀察勒戒部份

    由於觀察勒戒對矯正機關而言為新增業務,受觀察勒戒人與一般被告所適用之執行法源亦不同,增加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業務複雜性,而勒戒處所因屬附設性質,無組織法規可適用,均由原機關內人員兼辦,故施行之初,對矯正機關確實影響頗大,惟施行迄今,業務辦理已趨純熟,相關規定亦漸完備。茲將現階段面臨困難分述如下:

    (1)、設施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法務部爰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內附設勒戒處所,利用現有設施劃分區域加以收容。最多時在所人數達4千餘人,致使超收情形甚為嚴重。所幸目前受觀察勒戒人收容人數已明顯下降。依據統計,94年底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收容人數為1,355人,收容問題已有改善。

    (2)、人力問題:由於勒戒處所於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內僅為附設性質,非獨立設置機關,無法定員額編制,亦無法請增人力,故該業務所需戒護管理人力及一般行政人力均由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現有人員兼辦。

    (3)、精神醫療院所支援問題:目前勒戒處所支援方式係由各醫療院所視機關運作狀況,依議定時段調派相關醫護人力支援。惟法務部仍希望衛生署於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一段時日,俟受觀察勒戒人收容量穩定後,就部分看守所實際收容情形協調酌增支援程度。

    (4)、緊急醫療問題:受觀察勒戒人常有戒斷症狀發作,如其本身亦有其他疾病,常因戒斷症狀引發或加重,成為戒護上風險,應再行加強夜間及假日之緊急醫療處置措施,並加強戒護人員緊急處置能力。

    (5)、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問題:由於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與其是否繼續接受至少為期6月之戒治處分至為相關,雖衛生署已研訂判定標準提供支援醫護人員運用,並修正過一次,惟仍有必要持續加以研究、檢討,以發展更為適用之判定標準。

    (6)、受觀察勒戒人愛滋病患者處置問題:吸毒犯常因共用針頭導致感染愛滋病,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雖得拒絕入所,惟為求能給予該類收容人適當治療,均未拒絕收容,相對造成看守所收容困擾。

    二、戒治處遇部分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立法之目的,即企圖調整並突破往昔對毒品犯罪矯治之觀念,由偏重消極隔離手段,轉向著重積極戒毒矯治(曹光文等,1999)。然由於主客觀環境之限制,戒治處遇無論是法律或執行層面均發生困難,在此特將戒治處遇面臨之困難詳列如下:

    (1)、戒護與專業人力不足:

    目前設立之十八所戒治所,除四所獨立設置外,餘均與監獄合署辦公,以致空間規劃不易,相關戒護人力及教化行政仍由監獄人員兼辦,難以落實戒治功能外,亦對監獄本身矯治工作人力運作產生排擠(江振亨,1999)

    (2)、管教人員專業知能不足:

    A、「戒治無用論」之看法影響戒治之成效,賴擁連(2000)曾為台灣地區毒品犯罪者進行戒治處遇成效之研究,其發現:戒治所管教人員本身對戒治成效持較悲觀之看法,再加上管教受戒治人所持心態與管教方式上便可能形成影響戒治成效之另一重要關鍵因素。

    B、目前戒治所內管教人員對於將濫用藥物者視為病人身分之觀念未必建立,以致戒治所管理與監獄管理方式似無二致。

    (3)、各項課程主題之設計與安排果效有待驗證

      課程方案主題安排之效度如何未經驗證,且各主題之詳細方案如何並未經過標準化測試,而施教人員是否真能依上述單元主題施教,亦未經評量,以致可能形成施教人員依個人喜好施教,未能針對濫用藥物者之特性而施教(江振亨,1999)。

    (4)、各項處遇未針對個別化或類別化來實施

    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之處遇未經篩選,均適用同一戒治模式,惟並非所有藥物濫用者均適用之。(趙星光,1998)

    (5)、戒治處遇之判定及停戒未有客觀之評量標準

    A、受戒治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藥物傾向,欠缺有效之評量工具,且以「再犯與否」來評估治療成效之好壞實過於粗略,且易忽略受戒治人細微之進步。

    B、戒治期間長短與戒癮成效關係爭議,包括三階段各有二個月之處遇時間是否適合,在所滿六月得報停止戒治,是否真能矯正藥物濫用者之心理癮(台北戒治所,2001)?

    C、各戒治所、地檢署與地方法院申請與提報停止戒治之時間與時限不盡相同,造成受戒治人出所時限不一,受戒治人雖然同在戒治所,卻可能因為承辦法院及檢察官分屬不同縣市,而形成戒治人收到停止戒治通知之時間均不同,此一現象,對於戒治所之囚情穩定亦是一大隱憂。

     

    三、追蹤輔導部分

    93年修正保安處分之不定期性及受強制戒治人之個案差異性,將強制戒治之期間修正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於一年,並刪除第二十二條停止強制戒治附保護管束及延長強制戒治之規定。此次修法,由於刪除保護管束之相關規定,93年之後對於出所受戒治人可謂喪失追蹤輔導之法律強制功能,亦即依法對出所受戒治人無法在施以強制驗尿之手段。因而無法得知其出所後是否繼續吸食毒品。如此除減弱我國原有之追蹤機制外,亦使我國之毒品戒治工作,似乎只是圍牆內之戒毒,出所後即似斷線之風箏,無法延續所內戒治之成效,甚値檢討改進。

    肆、毒品戒治成效之評估

    國外以醫療為主體之戒治模式,實務上實難以與國內之強制戒治處遇相融合。

    在此有出兩個重要之問題値得檢討,一為現行之戒治處分執行時含有明確之監禁懲罰,是否因此使得受戒治人於戒治過程中接受治療之動機大減?二為目前戒治處所之人員、機構之性質仍以矯正體系為主,如何讓人在其中楽於接受醫療之協助?此外,「成效」二字之評估標準為何?究竟以終身有無再犯作為戒治成功之要件,還是應以延緩再次吸毒或拉長其戒癮時間作為評估之標準?是以美國目前之刑事司法體系與醫療體系對於戒治成效與有效戒治有如下二種不同之見解:

    一、刑事司法體系

    毒品犯矯治成效,以降低或控制再犯率為最主要之成效指標(Champion,1996:558;Palmer,1978;Martinson,1977),此外,亦有以矯治成本之高低、毒品成癮者完成計畫率、毒品成癮者之經濟貢獻(例如,能維持工作產生所得稅收,或是提高實質就業率),或其能對社會具有實質貢獻(例如,進行社會反毒公益服務)等為成效指標。(Pearson,1991;Petersilia,1988;Letessa,1986)

    二、醫療體系

    醫療體系對毒品成癮者之處置與治療成效目標,可分成四個層次:第一、解毒與穩定。主要是打斷毒品成癮者成癮之惡性循環;第二、減少傷害與降低危險。主要是毒品成癮者之改變行為,使其轉變為較安全之藥物使用型態、或降低藥物使用之劑量與頻率,以達成部分戒絕、或以較安全之藥物取代其先前所使用之藥物;第三、完全禁絕與復發。主要是幫助毒品成癮者達成控制其心理依賴;第四、完全復元。主要是幫助毒品成癮者建立健康與適應社會之生活型態,重新建構其工作、課業、休閒、家庭與人際關係等社會功能(Ghodse, 1995:Schuckit, 1994: 1-9)。

    由於毒品矯治亦涉及醫療體系之運作,很顯然,亦可從分析參與計畫個案之情況,進行戒治成效分析,例如,對增進個案健康與生命價值,因參加戒毒而達到降低染患HIV之可能率、減低毒品成癮者的死亡率、接受醫療服務之滿意度以及分析醫療費用成本等方面(李志恆,1997;吳就君,1997)。

    目前法務部主張所有之矯正措施均需經過一定程序之評估,並深入瞭解其成效,做為政策發展與修正之參考。因此,評估進行需採用理論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評估等三種步驟。此種觀點與本文頗為相似。本研究認為戒治成效之評估可分為兩大層次:一、立法政策法令之評估(類似理論評估);二、執行面之評估(包含過程及結果的評估)。

    伍、研究方法

    一、研究架構圖

    圖5-1 研究架構圖

     

    二、基本假設

    (一)、不同特性(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宗教信仰、服刑期間、犯次)之毒品犯對於目前戒治模式(刑事政策、執行力、戒治處遇計畫以及戒毒政策成效)之看法會有顯著差異。

    (二)、不同特性之執法人員對於目前戒治模式之看法有顯著差異。

    (三)、不同特性之矯正人員對於目前戒治模式看法有顯著差異。

    (四)、受戒治人對於目前戒治模式之看法與執法人員,矯正人員有顯著差異。

    (五)、戒治模式、刑事政策、執行力與戒治處遇計畫、社會適應力等,與當前戒毒政策成效具有高度相關性。

    (六)、基本資料、戒治模式、刑事政策、執行力與戒治處遇計畫、社會適應力等,對於當前戒毒政策成效具有顯著預測力與解釋力。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係為了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受戒治人、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對於戒治所之戒治處遇成效之態度為何,所進行之研究。內容大致分為個人基本資料、戒治模式/刑事政策、執行力之連結、戒治處遇計畫,社會適應性以及戒治政策成效等六個分量表。

    四、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對象,大致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為院檢司法人員,第二部分為矯正機構人員,第三部分則為在所之毒品受戒治人。

    本研究預試問卷184份,正式施測共計964份,問卷施測如下附表,施測回收有效問卷796份。施測方式以隨機抽樣方式,調閱司法機關名冊(司法統計年報、法務統計年報、法務部戒治所網站),以亂數表隨機抽樣方式,抽取樣本。

     

     

    五、資料處理

    本研究所蒐集資料,以SPSS 12.0進行資料處理與分析,使用之統計方法包括:次數分配及百分比、信度分析、效度考驗因素分析、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ANOVA)、皮爾遜積差相關(Pearson Product-moment Correlation)、迴歸分析(Regression)。

    六、信度、效度分析

    (一)項目分析摘要

    本量表之項目分析以遺漏值檢驗、極端組比較、信度分析之項目與總分相關、因素分析之因素負荷量為刪減題目之依據。若遺漏值百分比過高、極端組檢定不顯著、項目與總分之相關太低,以及因素負荷太低的題目,即認定為不良之試題項目,並列入刪除之可能名單。

    將遺漏值百分比大於5%之試題項目,加註標記(*)列入可能刪除題項之列。極端組比較係做試題鑑別度之檢驗,將所有受測者的量表總分依27百分位與73百分位切割成高分組與低分組,進行獨立樣本T檢定,若達顯著水準(P<.05)則表示此題項在測量受試者於毒品刑事政策上之觀點具有鑑別度;反之,則表示不具鑑別度,故加註標記列入可能刪除題項之列。以信度分析取的校正後項目與總分之相關,並取得相關係數值,以相關係數r<.2為取捨標準,加註標記列入可能刪除題項之列。最後,再以主成分因素分析,強制萃取一個因子數,取得每試題因素負荷量,並以因素負荷量<.3為刪除標準,加註標記列入可能刪除題項之列。

    依據前四項檢驗方式進行項目分析,本研究以四項檢驗中,有三項以上不理想者則予以刪除,依據統計結果顯示,量表各試題均未達三項不理想之程度,故所以題目將予以保留。

    (二)量表效度摘要

    為了解本量表是否可有效測量到受試者在此之部分的看法,故採用主成分因素分析法(principle component of factor analysis),作為本量表之效度驗證方法。第一步先檢驗球形檢定之顯著性,並取得取樣適切性之KMO值,作為是否合於效度檢測之標準。量表之球形檢定需達顯著水準,KMO值需超過.5,才顯示量表試題的相關係數足以作為因素分析抽取因素之用。本研究過去被害經驗量表之球形檢定P=<.05達顯著,KMO值.808量表試題之相關係數,足以做為因素分析抽取因素之用。

    再進行因素萃取以主成分因素分析作為因素選取方式,在採取直交轉軸之最大變異法,根據問卷的設計強迫萃取四個因素。以因素負荷量.3為取捨標準,並將同一試題在不同因素上有超過.4以上之因素負荷量之試題予以刪除,避免出現同一試題具有不同因素之混淆情況,以確保試題之純粹。進行第一次因素分析,刪除第7題與第17題,獲得四個因素。因素一命名為「毒品犯定位」,可解釋變異量為28.76%;因素二命名為「毒品犯戒治模式」,可解釋變異量為15.37%;因素三命名為「毒品犯負責單位」,可解釋變異量為12%;因素四命名為「毒品犯除刑化」,可解釋變異量為8.19%。故此量表可解釋的總變異量為64.32%。

    (三)量表信度分析

    為瞭解本研究工具是否具有可信度,對此量表進行內部一致性分析以檢驗之。採用Cronbach α係數,結果顯示本量表的信度係數為α= .8255, p= <.001達顯著水準,故本量表信度係數頗佳。

    陸、研究結果

    一、基本人口變項分析

     

    二、不同型態受試者於毒品戒治模式與刑事政策之看法

    本段旨在瞭解受試樣本中,三類受試者在各量表題項反應分佈情況,藉以獲得三種受試類型在各面向之看法為何。

    不同受試者於毒品戒治模式與刑事政策之看法:此部分將受試者於四點量表中選擇「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均歸類為贊同此題項敘述者,選擇「不同意」與「非常不同意」者,均歸類為不贊同此題項敘述者,在利用統計軟體進行百分比次數分配,結果所示。根據統計表顯示,樣本中之三類受試者普遍在「我認為毒品施用者的戒除毒癮應包含心理、生理與社會等層面」此題項上有較高之同意百分比且均超過九成,亦即多數之受試者均同意此題項之敘述。值得注意的是,「我認為政府應將毒品施用者施以犯罪化,處以刑罰」,此題在受戒治人受試者部分,僅具42.6%同意程度,亦即有57.4%不同意此種看法,然在執法人員與矯正人員兩類受試者,確有超過五成之同意程度,亦即執法人員與較矯正人員受戒治人更認同將府應將毒品施用者施以犯罪化,處以刑罰之看法。

    三、不同基本人口變項之執法人員之毒品刑事政策意向差異分析

    為瞭解不同性別之執法人員對毒品犯刑事政策之意向差異情形,由於性別僅兩種分類故使用獨立樣本t檢定進行統計分析,用以瞭解不同性別之執法人員對毒品犯刑事政策之意向是否有差異。根據表6-2統計結果顯示,不同性別之執法人員對毒品犯刑事政策之意向各量表之表現均未達無顯著水準,表示不同性別的執法人員在毒品刑事政策之意向無顯著差異。

    上述結果發現,執法人員部分,不同教育程度、不同服務年資及不同職務的執法人員在毒品犯的專責單位之看法有顯著差異,其餘基本人口變項之不同在毒品刑事政策各面向的看法則無顯著差異。矯正人員部分,不同性別之矯正人員在毒品犯定位與毒品刑事政策兩面向上之看法有顯著差異;不同教育程度與不同婚姻狀況之矯正人員在毒品犯除刑化面向之看法有顯著差異;不同服務年資之矯正人員在毒品犯除罪化與毒品犯除刑化兩面向之看法有顯著差異;不同勤務性質之矯正人員在毒品犯的專責單位面向之看法有顯著差異。受戒治人部分,僅不同年齡層之受戒治人在毒品犯除刑化與毒品刑事政策兩面向上之看法有顯著差異外,其餘個基本人口變項之不同在毒品刑事政策各面向上看法之不同,均無顯著差異。

    四、相關分析與多元迴歸分析

    1、現行毒品戒治模式與戒治政策成效之相關分析

    為瞭解現行毒品戒治模式四面與戒治政策間的相關情形,故使用皮爾森積差相關r(Pearson’s r)用以說明各變項間的關聯程度,根據統計結果顯示,各變項間之相關情形,可發現此五面向間均達顯著正相關。又其中又以戒治處遇計畫與社會適應力間相關值r=.606相關程度最高,亦即,戒治處遇計畫越令受試者之認同,其在社會適應力之情況愈好,相反的受試者對社會適應力評價越高,則其在戒治處遇計畫的認同性也越高。其餘部分呈現中度相關的有毒品犯戒治模式與行力連結(r=.533);執行力連結與戒治處遇計畫(r=.550);社會適應力與戒治成效(r=.476);社會適應力與執行力連結(r=.376).其餘部分則呈現低度相關包括毒品犯戒治模式與戒治處遇計畫(r=.219);毒品犯戒治模式與社會適應力(r=.172);毒品犯戒治模式與戒治政策成效(r=.283);執行力連結與戒治政策成效(r=.247),由於各面向間均呈正相關,亦表示各面相比係正向影響,亦即某面向評價高則其他面向的評價亦高。

    2、現行毒品戒治模式與戒治政策成效之多元迴歸分析

    根據前述相關分析可知現行毒品戒治各面向對戒治政策成效具有顯著的正相關性,故進一步進行多元迴歸分析,藉此瞭解各變項在預測戒治成效的能力,並據此繪製路徑分析圖(如圖6-1)。以下就毒品犯戒治模式與刑事政策、執行力連結、戒治處遇計畫、社會適應力及戒治政策成效等部分進行多元迴歸分析,結果分析如下。

    將當前毒品戒治模式四部分共19面向視為自變項,使用逐步迴歸法進行多元迴歸分析找到最適合的預測模式。為避免共線性導致模式自變項間共變程度過高,故進行共線性檢驗,將允差(Tolerance)<.01或VIF(變異數膨脹因素)>10表示共線性過高的自變項排除。使用逐步進入法,發現此模式可有效解釋65.9%的戒治政策成效之變異量(R2),且此模式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F=282.219,P<.001)。在根據係數估計的結果發現,出所後的社會適應力具有最佳的預測力,β係數為.535,又其中毒品犯定位與戒治政策成效預測成負相關,亦即,對現行毒品犯定位評價高但戒治成效卻呈相反的情況,是值得去討論的部分。再使用逐步迴歸法找到最簡化的迴歸方程式發現,僅需社會適應力一量表即可有效預測戒治政策成效55.5%的變異量,亦即,出所後的社會適應力可有效預測五成五以上的戒治政策成效。

     

     

    五、問題討論

    (一)受戒治人病犯身份定位應為正確之刑事政策

    本研究結果發現,多數受試者皆同意,將吸毒者身份定位成「病犯」,並加以除刑化之政策,認為此乃一個進步之政策指標。換言之,在政策上視「成癮」為一種疾病已是目前社會對吸毒者角色定位之趨勢。

    (二)有關再犯率之問題

    本研究中,多數之受試者認為,吸毒者決心要戒除毒品,復發仍舊可能在其完全戒毒成功之前不停之出現。換言之,「復發」(再次吸毒)為戒毒歷程中常見之一種現象。因此戒治成效除從司法再犯率衡量外,更應從醫療角度來評量

    (三)建議修訂相關法律

    在觀察勒戒處分上需對「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進行相關之檢討與改進,並應重新加入出所後之追蹤輔導機制,以適時提供相關之醫療或社會服務給復歸社會之吸毒者。在戒治過程中,應推動生理戒癮、心理戒治、追蹤輔導三合一戒治處遇流程。

    (四)戒治處遇執行面之相關問題

    本研究發現戒治處遇計畫與出所適應性有高度之相關。多數受測者認為相關之醫療設備不足、所提供之課程不足、相關戒治處遇內容亦不佳,軟硬體上仍須改善。除醫療之外,多數受測試者對於現行之戒治課程不表贊同,認為尚有改善之空間。此外,戒治處遇需要針對各種不同之成癮類型來施行,方可達到對症下藥之目標。其次,戒治處遇亦要思考社區處遇之可能性。同時戒治處遇可全面引進宗教戒毒之模式,提供其信仰增強之機會,並進而使其獲得身心靈全面性之改變。

    (五)勒戒處遇執行面之問題

    目前勒戒處遇均兼設於看守所中。由於看守所屬於司法暫時監禁之機關,實際上無法提供足夠之醫療資源,此與此次研究結果之發現誠屬一致。此外,本研究認為觀察勒戒之實施亦應進行相關之改善,包括提升衛生醫療環境、戒毒輔導應增加處理挫折與誘惑……等,如此方能有效提昇觀察勒戒所法定之功能。

    (六)吸毒者對司法審判過程及院檢執行持負面看法

    研究顯示,吸毒受測者對於如何裁定繼續施用傾向多數人不認同現行之措施,認為有修正之必要,且對申請停止戒治之程序、結果感到不公、憤恨,當受戒治人不認同司法審判之過程及院檢執行情況時將會影響其戒毒之意願與配合度。

    (七)有關專業人力培養與專業訓練應續行增強

    戒治工作之推行若要發揮其成效,專業化、精緻化、醫療化、多元化之戒治處遇措施將不可或缺,專業處遇上之供需亦不得比例懸殊。此外,醫療之專業人力必須有效加以引進。換言之,尋求專業醫療協助,甚至於戒治所中成立專業之醫療單位已刻不容緩。未來,戒治所一方面要持續引進所外之醫療資源,一方面亦要建立自己之醫療能力,以供應專業戒治醫療服務之所需。

    (八)應加強吸毒者出所後之社會適應力

    由本研究中之結果可知出所後之社會適應力,會直接影響戒治成效。對吸毒者而言,出所後復歸社會情況不佳、找不到工作、沒有良好之經濟能力…這些情況均屬再犯之高風險因素,高風險往往導致吸毒者再犯。

    柒、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所謂「一日吸毒,終身戒毒」,意謂戒癮乃終生之預防復發之事,絕非「一年之所內戒治」即能論定成敗,相較於外在之社會環境,所內無毒環境與管理,規律而單純許多,受戒治人出所後回到現實社會,立即面臨一連串家庭、就業、生涯、人際等議題之調適,過程中遇到困難、挫折或誘惑實為必然,亦常因此而動搖戒毒決心,失去預防復發之行動力,因此,未來戒治所應更進一步扮演協調、整合者之角色,使追蹤輔導機制更趨完善,不僅持續與出所受戒治人保持聯繫,提供情緒支持,亦隨時瞭解其需要與困難,透過相關資源之結合或轉介,協助其適時地解決生活問題、滿足需要。唯有落實追蹤輔導方可延續所內戒治輔導效果,提高受戒治人不再復發之可能。另外,亦期待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成立,能發揮應有功能,促進戒治所追蹤輔導機制之推動,落實受戒治人出所轉介與社區戒治銜接之工作,徹底幫助吸毒者從毒品罪惡深淵中重新找回自我,遠離毒品之誘惑再度站立起來,此乃為本研究最重要之目的與追求之目標。

    綜合前述,本研究之研究具體結果如下所示:

    (一)不同型態受試者於毒品戒治模式與刑事政策之看法

    不同型態受試者認為政府應將毒品施用者施以犯罪化,並處以刑罰者,受戒治人組僅42.6%同意程度,然在執法人員組與矯正人員組則有超過五成之同意程度。

    (二)不同基本人口變項之執法人員之毒品刑事政策意向差異分析

    1. 執法人員方面:不同教育程度、不同服務年資及不同職務的執法人員在毒品刑事政策各面向的看法上有顯著差異存在,在其餘人口變項上則無顯著差異存在。

    2. 矯正人員方面:

    (1)不同性別之矯正人員在毒品犯定位與毒品刑事政策兩面向上之看法有顯著差異。

    (2)不同教育程度與不同婚姻狀況之矯正人員在毒品犯除刑化面向之看法有顯著差異。

    (3)不同服務年資之矯正人員在毒品犯除罪化與毒品犯除刑化兩面向之看法有顯著差異。

    (4)不同勤務性質之矯正人員在毒品犯的專責單位面向之看法有顯著差異。

    3. 受戒治人方面:僅不同年齡層之受戒治人在毒品犯除刑化與毒品刑事政策兩面向上之看法有顯著差異外,其餘個基本人口變項之不同在毒品刑事政策各面向上看法之不同,均無顯著差異

    (三)相關分析與多元迴歸分析

    1. 現行毒品戒治模式與戒治政策成效之相關分析

    在毒品犯戒治模式與刑事政策、執行力連結、戒治處遇計畫、社會適應力、戒治政策成效等五變項之間彼此均有顯著正相關存在。其中又以戒治處遇計畫與社會適應力間之相關程度最高,其餘依序為毒品犯戒治模式與行力連結間之相關程度、執行力連結與戒治處遇計畫之相關程度、社會適應力與戒治成效之相關程度、社會適應力與執行力連結之相關程度。

    2. 多元迴歸分析結果

    以出所後的「社會適應力」具有最佳的預測力(β=.535),再使用逐步迴歸法找到最簡化的迴歸方程式發現,僅需社會適應力一量表即可有效預測戒治政策成效55.5%的變異量,亦即,出所後的社會適應力可有效預測五成五以上的戒治政策成效。

    二、建議

    (一)、觀察勒戒部分

    1. 宜選擇部份醫療院所,試辦委託附設勒戒處所

    由於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規劃目前付之闕如,未來可運用有限經費,選擇一、二處較具經驗及規模之醫療院所加以委託(如台北市立療養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等),透過與不同醫療院所之合作關係,確定彼此合作模式,作為委託其他醫療院所附設醫院推動工作之參考。

    2. 修正「有無繼續吸食毒品傾向」之評量表

    由於「有無繼續吸食毒品傾向」之評估結果,引起諸多爭議,且受戒治人不滿勒戒所之精神醫療人員只經過幾分鐘之評估,便判定他們要接受戒治,這股憤怒情緒轉移到戒治所之心理師及社工員身上,造成心理師、社工員協助受戒治人上之困難,宜設法修正。

    (二)戒治處遇部份

    1. 合併勒戒與戒治所,將生理解毒與心理戒癮併於同一機關內執行。

    2. 戒治所應落實醫療化之目標

    目前刑事政策將受戒治人定位為「病犯」,相關之軟硬體設備應能兼具「醫療性」與「矯正性」。

    3. 戒治課程宜力求生動多樣,以符合實際需求

    戒治所安排心理輔導、毒品法制、衛生教育等課程,受戒治人多數認為具實際用處,此外亦須增加宗教教誨之比重,且多設計情緒管理、人際關係、體能活動等課程,使其更符合受戒治人之實際需求。

    4. 應完成高危險群之篩選及建檔工作,徹底防止再犯

    受戒治者表面上似乎已完全戒除身心癮,戒毒成效甚佳,惟從研究文獻上可知真正會造成其破戒之原因並非肇始於所內,而是其出所後重新回到社會,面臨求職、家庭互動、及毒友誘惑…..等負因所致。因此,戒治所必須在其入所後,運用各種輔導調查方法蒐集其吸毒之歷史、家庭背景、交友情形等個人資料,並以再犯預測表,來篩選出所謂之高危險群並加以建檔,於其出所後隨即通知轉介單位,便於追蹤列管,以徹底防止其再犯。

    5. 毒癮愛滋應修法收治加強管理

    目前應儘速修法將愛滋病患有效管理,使其不必因籌費鋌而走險並危害社會,除可使國家節省幾百億人民血汗錢轉用於民生建設外,毒患家族亦得以脫離人倫破產之慘境,誠可謂一舉數得。國內現約有六萬至十萬名毒癮,惟目前規定只有感染愛滋之毒癮者,可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實際受惠只有九百人。毒癮者現在要戒毒須自費,急性期一週需三萬元,慢性治療一年需五萬元。衛生署現已放寬規定,未來只要吸毒者即可要求接受替代療法,惟需部分自費。政府於「愛滋減害計畫」中,應該寬列預算,才能讓愛滋感染人數減緩。

    6. 宜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將藥癮患者納入健保給付之範圍。

    7. 強化「毒品危害防治中心」之功能

    95年度25個縣市政府分別成立「毒品危害防治中心」,採任務編組,擔任「個案管理者」之角色,故各戒治所應與各縣市毒品危害防治中心保持密切聯繫,於受戒治人出所前即將相關資料提供與該中心,俾讓其於最短時間內即完成轉介工作,以期發揮最大之輔導功能。

    8. 應妥適擬定「成效評估」之指標

    矯正機關或醫療機構甚至是一般社會大眾之看法,不再吸毒(不再復發)乃共同之目標,只是此種期待既不實際亦難進行研究建議,應從司法再犯率之高低及醫療之角度(治療之出席率、流失率、留存率、結案率、再犯率)作為主要指標,同時搭配以心理社會指標,如:個人心理強度、認知與態度之改變、行為之改變、工作穩定度、滿意度(各案與家屬)、生活品質、生理狀況、罹病率、死亡率、其他犯罪率等,作為衡量成效之參考指標,各個指標代表之意義不同,將可反應出處遇目標之多樣性。

     

    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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