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毒品戒治政策之探討2014-09-10
  • 我國毒品戒治政策之探討
     
    新店戒治所所長  張伯宏
     
     
     
    一、   前言
     
    毒品問題是世界一直既存的問題,但隨著生化科技的進步與社會的變遷,毒品對社會的危害卻不斷增加,人們開始覺察到毒品深具的成癮性,而世界各國也開始重視禁毒的議題。惟多年來,世界各國不斷研擬有效的戒毒方法,卻始終未能找到放諸四海皆準的方法,甚至在毒癮愛滋疫情的擴散後,開始從如何與毒品共存的角度思考,從減害的角度重新定義戒毒的目標。毒品濫用不僅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甚至國家安全,實為一件值得深入探討的政務課題。
     
    本報告將從兩個方面對我國毒品戒治政策進行探討,一是我國戒毒政策的演變。我國之戒毒政策的重大轉變,可謂始於民國8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公佈實施,在此之前,我國將毒品犯視為一般犯人,完全以判刑監禁處遇之,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改將毒品犯定位為「犯人兼病人」之身分,原則先施以治療,將戒毒程序規範為生理解毒之觀察、勒戒;心理治療之強制戒治;追蹤輔導之社會復健等三階段,治療無效方科處刑罰。唯該法實行近10年來,毒品戒治模式差異性仍大,尚未建立一套最佳之戒治模式,隨著前蘇院長2005-2008全國反毒年之政策,法務部積極規劃成立獨立專責戒治所,如何找出一套有效且適合我國毒品施用文化之戒毒模式,就成了獨立戒治所的重要任務。筆者目前擔任北區獨立戒治所-新店戒治所之所長職務,因此第二部分將以臺灣新店戒治為例,分享本土化戒治模式的詮釋、研擬與執行結果,期能提供矯正實務界作為參考。
     
     
     
    二、   歷史沿革
     
    檢視毒品政策的歷史沿革,有助我們窺見毒品與社會文化脈絡之關係及毒品政策之形成,以下簡要介紹我國毒品政策變革中五個重要階段(參見表1):
     
     
     
    (一)   四個階段
     
        1、清朝時期
     
    清朝時期,吸食鴉片人數逐增,在雍正七年始有查禁鴉片之諭旨,對販賣鴉片、開設鴉片館及官吏失察行為予以嚴懲,但輸送鴉片及種植無責,因此濫用情形更為嚴重。為解決鴉片問題,後來有道光十九年的「查禁鴉片章程」、光緒三十四年的「稽核禁菸章程」、宣統三年的「禁菸條例」(侯博仁,1996)等及清末的「清新刑律」,其中的二十一章規定了製造鴉片罪等十二種鴉片犯罪種類,包括意圖販賣、收藏鴉片、販賣吸食鴉片器具等,將煙毒犯罪完整的刑事立法(李希慧,1993)。
     
     
     
    2、 民國初年時期
     
    民國初年我國毒品政策乃承襲清末制度,但除在刑法中專章規定定對於鴉片罪之處罰外,亦另定禁菸的法令,如民國十七年的禁菸法、民國二十四年的禁菸治罪暫行條例及禁毒治罪暫行條例及民國三十五年的禁菸禁毒治罪條例等,開啟以特別刑法規範毒品犯罪之先例(蘇佩鈺,1997)。
     
     
     
    3、 日據及光復初期
     
    在台灣,鴉片吸食風氣日益盛行乃於中英鴉片戰爭前後,緣於英國商人大量向台灣輸入鴉片之結果(朱慶葆,1995)。甲午戰爭後,清政府割讓台灣給日本,日本政府1897年公佈「台灣鴉片令」採用「漸禁政策」,並以醫療專業介入戒癮治療工作,將吸食鴉片行為視為具有成癮性之疾病觀點,與當時的中國毒品政策顯有不同。鴉片令中規定鴉片一律由官方專賣,癮民則須經地方政府所指定之醫師診視並登記後,使發給一張「吸食特許證」,領有牌照者方准予購買官製煙膏吸食,而從事鴉片買賣、開設煙管或製賣煙具者,則需領取特許證並交納稅額後才許營業。1929年修正鴉片令,提高對吸食者之規範和處罰,並由醫師推動戒癮治療工作,對證明煙癮較重不易戒除者仍特許吸食,而對過去特許吸食者,如經證明適於矯治者亦令其戒除,使得台灣鴉片問題之嚴重性有所減緩(蘇佩鈺,1997)。民國34年台灣脫離日本統治後再頒布禁絕鴉片之辦法,但成效不彰(侯博仁,1996)。
     
     
     
    4、  政府遷台後時期
     
    ( 1 ) 、肅清煙毒階段
     
    民國政府遷台後,接續施行國民政府於中國大陸推行之禁菸法令:「禁菸禁毒治罪條例」,民國41年,恢復採刑法鴉片罪章。直到民國44年政府以「為肅清煙毒,防止共匪毒化,貫徹禁政」之名,訂頒「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全文共22條,企圖以嚴刑峻法遏止毒品濫用,惟只重施用毒品者生理成癮部分之戒斷,忽略對毒品心理依賴之戒除,且對於勒戒斷癮後再犯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三犯更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該政策顯出政府對毒品濫用成癮行為缺乏病理的瞭解(蘇佩鈺,1997)。該條例於民國62年曾修正一次,至民國81年更名為肅清煙毒條例,82年行政院鄭重宣布「向毒品宣戰」,同時訂定「行政院肅清煙毒執行計畫原則」成立跨部會之「中央肅清煙毒協調督導會報」,並於同年6月首次成立全國性反毒大會,邀集國內外專家,商討「斷絕供給」與「減少需求」之反毒策略及如何執行「拒毒」及「戒毒」之反毒工作。83年衡酌其他國家管制毒品之措施與立法案例、聯合國相關公約精神、我國社會環境之實際需要,以及以往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修正「肅清煙毒條例」,並將將毒品依毒性之不同,從成癮性、濫用性以及對社會危害性三個層面,分為三級。
     
    除刑法鴉片罪章以及規範煙毒犯罪之法令外,為管制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及其製劑(如:速賜康等),尚定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於民國 18 年11月11日公佈施行,隨社會變遷,法條內容至今已多次修正。
     
    (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階段
     
    緣國內客觀環境上毒品氾濫之壓力,及當時賴以規範相關濫用藥物之「肅清煙毒條例」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之煙毒及麻醉藥品定義模糊,加上聯合國相繼制定多個管制精神藥物的公約,我國乃因應世界潮流,遂以「毒品」兩字替代「煙毒」及「麻醉藥品」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制訂(駱宜安,2000)。該法認定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降低施用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兼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三階段之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且戒治未滿一年者尚於戒治完成後交付保護管束,此從「生理解毒」、「心理戒治」到「追蹤輔導」的三合一戒治模式,可謂我國戒治政策上的重大變革。惟本條例公布施行四年以來,因原僅分為三級毒品,致第四級管制藥品遭致濫用,且所訂之施用毒品者之刑事處遇程序過於繁複,加上由法務部委託於醫院內附設勒戒處所之規定難以執行等問題,乃於92年予以修正,並於93年發布施行。
     
     
     
       (二)、當前毒品戒治政策
     
    如前所述,我國自民國87年頒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後,毒品戒治政策有了重大的變革,我國對於毒品犯之戒治處遇採取「有條件除刑不除罪」之方式,將毒品犯視為兼具病人與犯人身份之「病犯」,實屬非常特殊之定位模式,與世界各國有別。如美國與香港將毒品犯視為病人,而有一般性私人戒治機構之存在。
     
    為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頒行,政府於法務部之矯正機關中設有觀察勒戒所及戒治所,辦理毒品戒治政策,惟多年來,戒治成效始終未能提昇,促使政府不得不檢視司法戒治政策之良窳,力求創新、精進,俾能提昇戒治成效。當前法務部研擬之戒治政策具體方向包括下列六點,正全力落實推動中:
     
    1. 吸毒者定位為病犯作為毒品戒治處遇之依據
     
    2.成立獨立專責戒治所,裁併附設之戒治所
     
    3.司法與醫療之整合提昇戒治成效
     
    4.強調及落實追蹤輔導工作
     
    5. 替代療法之推動
     
    6. 研擬戒治成效指標,落實戒治成效評估
     
     
     
    三、  毒品戒治模式
     
    毒品戒治政策的推動有賴毒品戒治模式的落實,隨著時代文化的演變及世界對毒品成癮的了解,毒品戒治政策有所變異,而毒品戒治模式也就不同,因此在回顧完毒品戒治政策的歷史沿革後,接下來將就毒品戒治模式整理討論之。
     
     
     
    (一)毒品戒治模式之類別
     
    世界各國之毒品戒治模式約可分為道德模式、疾病醫療模式、自療模式及整合/生物心理社會模式(Integrated/Biopsychosocial Model)等四種。茲分述如下:
     
    1.道德模式(Moral Model)
     
    該模式認為毒品犯之成癮是意志薄弱、性格惡劣所致。因此戒治的目標就即為強化毒品犯之道德意識,使其具有足夠能力對抗毒品之誘惑。主張採取嚴厲、強迫之懲罰方式,且懲罰愈迅速、確定與嚴厲,愈能預防其再度吸毒(黃富源、曹光文,1996)。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身「肅清煙毒條例」即是傾向此種戒治理論(林健陽、賴擁連,2002)。
     
    2.疾病/醫療模式(Disease/Meodel)
     
    疾病模式最早用於酒精成癮者之戒治工作,而後才廣泛用於毒品戒治。認為毒品犯成癮之原因不明,故應將其視為病人予以醫治,醫師應著重於毒品犯此時此刻之治療,有效袪除其當下生理上之困擾。至於其後是否還會再犯吸毒則為次要工作。可見該理論受犯罪學實證學派(Positive School)之影響甚深,將毒品犯視為病人(Patient),運用醫療治癒之方式,戒除其毒癮(黃富源,曹光文,1996)。如香港衛生署之美沙酮(Methadone)門診計劃即是。
     
    3.自療模式(Self-Medication Model)
     
    自療模式認為毒品犯之所以會成癮是因為使用毒品袪除精神不舒服或心理功能失衡後所產生之症狀,強調為精神病理異常。因此,該模式認為需透過精神治療與精神藥物來解除毒品依賴之問題,以增強自我控制之能力(黃富源,曹光文,1996)。
     
    4.整合/生物心理社會模式(Integrated/Biopsychosocial Model)
     
        該模式認為毒品成癮乃是多元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這些因素包括含生理、心理與社會/行為等因素。其戒治計劃強調整合性處遇,包含生物、藥理、心理、環境以及社會等層面,應將相關政府部門,如警政、司法、矯正、社會、醫療等體系整合起來,共同幫助毒品犯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通過後之戒治處遇模式可謂屬於此一模式(林健陽、賴擁連,2002),於下段將做更進一步的介紹。
     
     
     
    (二)我國毒品戒治模式
     
    目前我國藥癮戒治方式不論是政府之矯正機構,抑醫療機構,及民間宗教戒毒輔導機構,皆依民國82年行政院之「中央反毒會報」決議確立是以「生理勒戒」、「心理勒戒」,及「追蹤輔導」三階段之戒毒架構發展進行規劃。茲將我國現有之毒品戒治模式簡介如下:
     
    1. 醫療戒治模式
     
    國內衛生署指定有多家醫院提供藥癮醫療服務,惟大多數的醫院以提供生理解毒,減緩成癮者因停止吸食毒品所帶來之生理不適應症狀為主。目前國內成癮治療較具規模的醫療院所包括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藥癮病床28床)、草屯療養院(藥癮病床10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藥癮病床6床)等,有獨立的成癮病房,更於生理解毒後以門診方式提供長期心理治療方案,協助戒除心癮,或建議轉介至中途之家。
     
    2. 宗教戒毒模式
     
    目前民間宗教戒毒輔導機構中較具成效者屬基督教福音戒毒,係經由福音課程、過來人的帶領,及身、心、靈全面教育,增強及戒癮動機,對吸毒者提供長期的輔導及生活型態的改變,包括基督教晨曦會、花蓮主愛之家、高雄市基督教戒癮協會附設的希望之家,及財團法人基督教沐恩之家、更生團契等。
     
    3.司法戒治模式
     
    對於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吸毒者,國內施以強制之司法戒治,於法務部所屬矯正機構內執行,其戒毒模式自成一格,為我國戒毒政策之主要規劃,包括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兩部分。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前,則於台南監獄附設有戒治分監,針對有戒毒意願之毒品犯受刑人試辦戒癮處遇計畫,成為現行戒治所之戒治模式與制度建立的重要參考。
     
    (1)台南監獄附設戒治分監
     
    該分監處遇對象為純煙毒犯,無另案待執行或審理者,除由佛光山社會教化處及基督更生團契進駐提供佛教及基督教戒毒班外,亦安排有體能訓練、勞動服務、諮商輔導、衛生教育、文康活動、家庭治療等處遇,冀望透過這些以人道、愛心為出發點,類似軍事化及學校化之生活管理方式,輔導煙毒收容人建立正確人生價值觀念以及強化其戒毒之信心。依民國84年9月台灣台南監獄所提之「明德戒治分監吸毒犯戒治成效評估報告」,戒毒者、家屬,及管教人員對戒治課程及處遇措施均有相當高比例之肯定,戒毒者亦有高度配合追蹤聯繫之意願,顯示辦理成效良好。此試辦經驗,可為現行戒治所之戒治模式與制度建立之重要參考。
     
    (2)附設於看守之所觀察勒戒所及附設於監獄之戒治所
     
    觀察勒戒處所,依毒品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規定,由法務部於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行政院退輔會、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觀察勒戒階段以生理戒治為重點,而現行大部分工作均由沒有醫療知識、技術之矯正人員擔任,醫療人員僅醫院配合門診排班之臨時組合人員,對受觀察勒戒人無長期持續之觀察,無法深入瞭解個案,其效果如何乃預期之事。另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2條規定,戒治所未獨立設置前,依法係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而戒治處所乃鑑於獨立設置戒治所牽涉用地難以尋覓、建築工程時程長等因素,法務部爰依該條例規定,先行於監獄及少年矯正機構設立。
     
    (3)獨立戒治所
     
    觀察勒戒所附設於看守所,戒治所與監獄合署辦公,致缺乏充分醫療資源、戒治空間窘迫、人力不足等遲遲無法妥善解決,實施之戒毒成效,長期為人所詬病;是以法務部著手設置獨立戒治所,期施行之戒治業務能概括以下三點:
     
    i)    多元性:單一之處遇措施無法滿足個別化之需求,應多管齊下之方式去除其對毒品之心理依賴。
     
    ii)   循序性:各階段有各階段欲達成之目標,視受戒治人於各階段獲得之效果,評估是否繼續接受下一階段之處遇。
     
    iii) 全面性:妥為運用社會資源,擴大參與面,藉由參與層面之擴張,提昇戒治成效。
     
    我國現有獨立戒治所四處,分別為95年1月1日成立之新店戒治所、台中戒治所,與95年10月1日成立之高雄戒治所、台東戒治所。獨立戒治所採中度戒護管理暨醫療照顧方式,同時具備特殊性監禁功能及醫療模式、獨立預算、完善人員編制、充裕專業人才、處遇多元化等戒治功能。
     
     
     
    四、 毒品戒治工作面臨之困境
     
    政府對毒品戒治工作實責無旁貸,惟勒察勒戒所及戒治所成立8年來,毒品再犯率一直居高不下,社會普遍認定戒治成效不彰。然毒品戒治工作本即為燙手山芋,亦非一蹴可幾之事,截至目前為止,世界各國雖皆不斷就有效毒品戒治模式進行研究,但終未能提出有效辦法。筆者曾就這8年來我國毒品戒治工作面臨之困境深入了解,期能透過困境的了解,思考解決之道及提供未來戒治政策及戒治模式研擬之參考。
     
    關於我國毒品戒治工作面臨之困境,依我國三合一(即生理戒斷、心理戒治及追蹤輔導)戒治政策三方面討論如下:
     
     
     
    (一)觀察勒戒部份
     
    1. 設施問題:目前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礙於空間有限,超收情形嚴重。
     
    2. 人力問題:由於勒戒處所為附設性質,業務所由原機關人力兼辦,業務量負荷過重。
     
    3. 精神醫療院所支援問題:觀勒業務大部分涉及醫療專業,但醫療單位支援方式係由各醫療院所視機關運作狀況,依議定時段調派相關醫護人力支援,總不敷所需。
     
    4. 緊急醫療問題:受觀察勒戒人常有戒斷症狀發作,本身既有之疾病,常因戒斷症狀引發或加重,成為戒護上風險。
     
    5.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問題:雖衛生署已研訂判定標準提供支援醫護人員運用,但實務上醫師之判定仍存有很大差異。
     
    6. 受觀察勒戒人愛滋病患者處置問題: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修定後對 於愛滋感染者不能拒絕收容,其處遇與醫療問題,是看守所面臨的另一課題。
     
     
     
    (二) 戒治處遇部分
     
    1. 戒護與專業人力不足:目前設立之十八所戒治所,除四所獨立戒治所外,均與監獄合署辦公,戒護與專業人力不足。
     
    2. 管教人員之專業能力不足:戒治所內管教人員對於將濫用藥物者視為病人身分之觀念未必建立,以致戒治所管理與監獄管理方式似無二致(台北戒治所,2004)。
     
    3. 各項課程主題之設計與安排果效有待驗證:課程方案主題安排之效度如何未經驗證,施教人員是否真能依部頒單元主題施教,亦未經評量難以評估戒治成效(江振亨,2000)。
     
    4. 各項處遇未針對個別化或類別化來實施:戒治所對於受戒治人之處遇未經篩選,均適用同一戒治模式,惟並非所有藥物濫用者均適用之(趙星光,1998)。
     
    5. 停戒未有客觀之評量標準:以「再犯與否」來評估戒治成效之好壞過於粗略,且易忽略受戒治人細微之進步(台北戒治所,2004),又各地檢署裁定停止戒治之時間與時限不盡相同,致受戒治人出所時限不一,影響囚情。
     
     
     
    (三)追蹤輔導部分
     
    87年公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原條文第20條第2項及第22條規定,強制戒治期間為一年,執行滿三月,得停止強制戒治出所交付保護管束,惟92年修正該條例時刪除第22條停止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及延長強制戒治之規定,致93年後對出所受戒治人喪失追蹤輔導之法律強制功能,使我國之毒品戒治工作,似乎只是圍牆內之戒毒,出所後即似斷線之風箏,無法延續所內戒治之成效,甚値檢討改進。
     
    五、   本土化戒治模式之研擬與成效初評-以新店戒治所為例
     
    為貫徹蘇院長2005-2008全國反毒年之政策,法務部積極規劃成立獨立專責戒治所,期能改善過去戒治所與監所合署辦公之空間、人力、管理文化等因素限制,致戒治所角色未能彰顯與功效未能落實的問題,提昇戒治成效。因此自新店戒治所(以下稱本所)95年1月1日成立以來,綜合過去毒品戒治成效不彰的四大原因,即一、戒治所附設於監獄,戒治業務因人力、空間等因素無法落實推動;其二、各處遇資源欠缺整合,戒治處遇方案未能連貫;其三、醫療體系未進駐矯正體系,提供戒治醫療服務,未落實我國刑事政策將毒品成癮者定位為「病犯」之美意;其四、對出所受戒治人未有效追蹤輔導,致所內成效難以延續等,乃依據行政管理三聯制-「計畫」、「執行」、「考核」之原則,積極規劃及落實本所之本土化戒治模式,使囊括有社會資源與宗教處遇方案、心理暨社會專業處遇、戒治醫療、更保輔導及職業訓練等面向。本所之本土化戒治模式推動至今已有一年光景,期間透過參訪活動及研討會的開辦,不斷汲取各方意見,亦適時依實務上人力、物力、空間等現實狀況,檢討調整施行方式,不但要能克服方案推動上所遭遇之人力與環境條件的限制,亦期盼能在方案內容方面精益求精,此外,本所亦嘗試依各方案設計之目標研擬評量方法,使得檢視執行成效。茲將本所推動之本土化戒治模式之理論架構,及一年來之成果、收穫及檢討,分享如后。
     
    (一) 本土化戒治模式之內涵
     
    本所研擬之本土化戒治模式之理論架構介紹如圖1,其特點包含下述五點:
     
    1. 以宗教戒毒為主軸:藉由宗教的感化力量及個人最高信仰(highest belief)的建立,修補毒品對個人身、心、靈的傷害,克服難抵心癮。
     
    2. 採雙軌制之輔導策略:除依法務部頒定之「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提供教育課程(一般處遇)外,同時積極引進社會及宗教團體等資源,參考台南明德戒毒分監之處遇模式,規劃較長期之處遇方案(特殊處遇),供受戒治人依其個人意願參加。
     
    3. 實施司法與醫療的整合:本所藉由自去年起衛生署指派醫療院所入所提供戒治醫療服務的機會,嘗試整合司法與醫療系統,建立一套可以永續經營之合作模式。
     
    4. 重視更生保護與職能教育:為使受戒治人出所之生活適應能力得以提升,本所特別重視受戒治人所內更保認輔制度與職能教育的推動,使能
     
    增加社會支持系統與建立正確就業及工作價值觀,俾利社區之再犯預防。
     
    5. 強化機構戒治與社區復歸之銜接:積極落實所外追蹤輔導,使能延續所內輔導成效,強化預防再犯。
     
     
     
    (二)雙軌制戒治模式及執行情形
     
    所謂雙軌制係指一般處遇與特殊處遇之並行。本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後,即依受戒治人之戒毒意願及宗教信仰或信仰意願,由其自由選擇是否參加特殊處遇方案,無意願者則施予一般處遇。截至今年4月底,本所累計收容受戒治人534人,出所330人,其中僅109名(占33%)直接復歸社會。
     
    1. 一般處遇
     
    一般處遇依法務部規定分為調適期(於本所至少5週)、心理輔導期(於本所至少13週)及社會適應期(於本所至少9週),加入等待出所期間(於本所約2個月),共8~9個月。受戒治人於各期接受依部頒之「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設計的大班演講式課程外,亦接受本所專業人員(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員)之個別或團體處遇,及引進目前坊間頗受好評的健身課程,如元極舞、內觀禪修及法輪功等。本所每兩週召開管教小組會議乙次,除依「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評定受戒治人之學習表現與成果外,亦針對5至10名受戒治人進行個案討論,以便了解受戒治人之個別需求,落實處遇個別化。
     
    另外,本所設計問卷每半年進行師資評鑑乙次,作為教師續聘與否及課程安排調整之依據。去年本所進行師資評鑑乙次,以抽樣方式了解受戒治人對每位授課教師的教學觀感,在32位受評鑑者中,有2位教師分數不及70分,本所立即進一步了解原因後與老師溝通,今年5月本所再次進行師資評鑑,結果顯示該2名老師之授課情形已大幅改善。若比較各師資之得分,可推測受戒治人對於衛生教育課程及醫療團體之老師的專業較為認同,亦認為授課內容對自己助益較大。未來將持續致力於師資評鑑問卷之修正及更健全之師資評鑑機制的建立。
     
    2. 特殊處遇
     
    本所辦理之特殊處遇包括社會資源戒毒輔導方案與宗教戒毒方案兩類,後者更是本所主要之戒毒理念,其特色為:(1)提供多元宗教心靈成長方案,依個案宗教信仰的不同及參與意願,採小班(約30人)制;(2)規劃宗教人士於日、夜間進駐本所;(3)由各進駐團體於進駐前提出其完整且具體可行的戒毒計畫,以三個月為一期。截至今年3月底,本所開辦有笑笑功、天恩彌勒佛、佛教、基督教及天主教等5個特殊處遇班別,簡述如下:
     
    (1) 笑笑功班:由笑笑功創始人高瑞協老師與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合作開辦,透過中國氣功的手法及正向心理學的應用,協助受戒治人進行心及思想之轉化,但開辦一期(3個月)即因主辦單位人力、時間及經費之限制而停止開辦。該期招收30名學員,每週進行的6小時「生命教育」課程,及5次100分鐘的「笑笑功」練功。
     
    (2) 天恩彌勒佛院戒毒輔導班:由社團法人台北縣、市彌勒大道弘慈會負責規劃開辦,透過書法的練習協助受戒治人穩定情緒、培養正當休閒習慣,及以影片欣賞引導學員探索個人腳本,提昇自我覺察。本班3個月為一期,開辦以來已順利開班至第三期,已有學員55名。
     
    (3) 佛教班:佛光山金光明寺長期支援本所佛教戒毒輔導方案之開辦,至今年3月底,已有三期、65名學員結業,第四期開辦中。課程由法師們透過布施、真理的指引,傳授生命的思慮及生命的智慧語給受戒治人,以為受戒治人圓滿生命的法門。
     
    (4) 基督教班:長期由基督教更生團契開辦,方案名為「新生戒毒方案」,透過福音及信仰的力量,使人心靈改變,透過互動式教學方式,提供多元課程,並依學員之個別需求提供個別諮商,進行個別或團體輔導。目前開辦至第三期,已有學員60名結業。
     
    (5) 天主教班:於今年3月引進,由天主教監獄服務社協助規劃戒毒輔導方案,旨在透過福傳專題的討論,促使受戒治人認識天父、強化信仰力量及培養成熟健康之價值觀,目前有學員10名。
     
    為瞭解特殊處遇方案對參加成員之影響,本所設計「過程評估量表」與「結果評估量表」,有系統地施測及進行統計分析。前者施測次數與時間依方案整體時間的長短進行五至六次;結果評估量表則於方案進行初期及結束後各施測一次,另隨機抽樣30位僅接受一般處遇之受戒治人作為對照組,結果顯示:
     
    (1) 獨立樣本T檢定與重複樣本差異性檢定,顯示參與特殊方案之學員對於所接受之處遇的滿意度高於一般處遇之受戒治人。
     
    (2) 結果評估量表方面,三個特殊處遇方案的前後測皆無顯著差異,推測可能和方案的時間太短難以看出變化有關。
     
    (3) 過程評估量表方面,佛教班之施測結果,於不同時間施測之過程評量中具有顯著差異性,另外二組未達顯著差異性,但代表之意函需有進一步系統性的探討。
     
     
     
    (三) 戒治醫療處遇
     
    去年3月衛生署與法務部召開「法務部戒治所戒治醫療資源整合事宜」會議,促成了署立醫療單位與獨立專責戒治所的合作,本所也因此幸能獲得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衛生署立桃園療養院及八里療養院之戒治醫療團隊的進駐,不僅於所內提供受戒治人戒治醫療臨床服務,亦於所外進行出所受戒治人之個案管理追蹤及所外戒治醫療與輔導服務。本所之戒治醫療處遇有「受戒治人出所準備計畫」及「美沙冬替代治療試辦計畫」。
     
    1.  受戒治人出所準備計畫
     
    由本所心理師、社工員與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八里療養院之藥癮醫療人員共同組成戒治醫療團隊,不僅在所內提供受戒治人戒治醫療服務,更於所外提供社區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期透過本所與醫療單位的合作,促使受戒治人出所後能順利銜接所外社區醫療系統的藥癮治療及追蹤輔導,收預防復發之效,執行之流程如圖2。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420名受戒治人完成評估,進入該方案人數有420(占100%)。計出所準備計畫共提供精神狀態評估486人次,個別諮商513人次,團體治療(包括心理治療團體及職能治療團體)3,011人次。為了解戒治醫療處遇計畫之執行成效,戒治醫療團隊乃依計畫執行內容,研擬執行成效指標,包括所內指標(「追蹤同意率」及「戒治所初步追蹤率」)及所外指標(「追蹤輔導率」及「司法再犯率」)兩類。截至今年4月底,戒治醫療整合計畫之收案率達100%,醫療處置前追蹤同意率僅占64.1%,但於醫療處置後,同意接受追蹤率達100%,成長35.9%。出所後追蹤輔導方面,本所初步追蹤率即高達90.8%,醫療單位進行的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及九個月的追蹤輔導率亦分別達到99%、92%、100%及95%;目前查獲之再犯毒品人數3名,司法再犯率平均為2.75%(以109復歸社會者為分母計之),依據法務統計資料顯示本所屬低再犯率之戒治所,戒治醫療處遇堪稱頗具成效(執行成效詳參表2)。
     
     
     
    2.  美沙冬替代療法試辦計畫
     
    去(95)年9月21日法務部與衛生署召開「矯正機關內施行鴉片類物質成癮替代療法可行性之研議」會議,決議由本所優先進行矯正機關內美沙冬替代治療之試辦計畫,試辦期間自開會當日起算,至今(96)年12月31日,期間經費則由衛生署支應。本所接獲指示立即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及八里療養院等三家醫療單位數次召開會議,針對美沙冬替代療法於新店戒治所實施之爭議問題的因應及執行細節進行討論,於1月17日草擬「台灣新店戒治所美沙冬替代治療試辦計畫」計畫書函報衛生署及法務部核定,於2月正式推動。為求嚴謹及考量本所相關之硬體條件,本試辦計畫以20位有意願之愛滋感染者為對象,惟3月21日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修法前,戒治所得拒收愛滋感染受戒治人,本所當時僅3名感染愛滋之受戒治人,因此,法務部決議將北區監獄感染愛滋之毒品犯納入收案對象。收案條件除個案需符合施以美沙冬藥物之身、心健康條件及簽寫同意書外,亦需於個案出所前一個月方開始投以美沙冬藥物。截至今年4月,本所收容之20名愛滋毒癮收容人中,有6名受刑人符合收案標準,計對3名收容人投以美沙冬藥物,其中1名已出所,由醫療院所持續追蹤中,其餘符合收案之收容人,則將陸續訂定最佳給藥時程,提供美沙冬替代治療。於矯正機關推動替代療法,本計畫屬全國首例,醫療團隊將於年底提出具體成效報告,以為全國矯正單位是否擴大推動之參考。
     
     
     
    (四) 職能訓練方案
     
    本所至去(95)年8月起陸續開辦職能訓練班,截至今年4月底,共開辦有4種職能訓練方案,執行情形與成果分述如下:
     
    1.  園藝班
     
    本所與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及臺灣大學園藝系合作規畫由臺灣大學園藝系博士班學生擔任師資的園藝班課程,每期3個月,每週進行2次,每次3小時。課程內容含蓋一般學科及專業學科(種籽發芽、移盆、分株及綠雕、組合盆栽等),不僅由學員親自動手栽培植物,還以栽培之植物為食材教授點心烘焙。至今開辦兩期,有44名學員,除少數因停戒未完成課程或因違規遭退訓外皆順利結業。成果方面,園藝班是受戒治人最熱烈報名參與的課程之一,學員與授課教師互動良好,所有學員在接受完課程訓練後,已具備園藝的基礎概念及技能,且學員的違規情節亦遠低於全所受戒治人違規情形。
     
    2.  英語會話班
     
    本班師資為從事英語教學及翻譯工作之專業人士,每期進行10至12週,每週上課2次,每次3小時,課程內容包括聽、說、讀、寫四種能力的訓練,且固定於期末舉辦檢定考試,通過檢定者方頒發結業證書,至今年3月底,已開辦兩期,招收學員40名,除停戒出所或因違規遭退訓外,有28名獲頒結業證書,其皆已具備日常生活的溝通能力及自我介紹,對於日後職場競爭具有加分作用。
     
     
     
    3.  摩登輕食班
     
    本所於今年2月開辦「摩登輕食班」,學員24名,亦以3個月為一期,每週上課2次,每次3小時,聘請具豐富實務經驗之業者入所授課,透過實際的操作教導學員認識各類咖啡、沖者器具及沖煮調製咖啡、水果茶等,或安排咖啡車業者現身說法,藉此讓受戒治人從中培養強烈學習興趣使為一技之長,出所後能以此技能謀生創業。開訓至今,學員們與老師的互動融洽,學習態度認真,預計在課程結束時,所有學員皆具備多樣輕食的料理技巧與相關知識。
     
    4.  電腦應用班
     
    隨著e化社會的來臨,為提昇受戒治人電腦操作相關知能,本所於3月已著手與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協商洽辦「電腦應用班」,著重具實用性之office軟體與網路應用之教學,目前有學員10名。
     
     
     
    (五) 再犯危險性評估
     
    為能以科學化的方式建立客觀、標準化、具信效度的評估表,瞭解受戒治人藥物成癮復發之風險程度,提供預防復發處遇介入及出所追蹤輔導重點之參考,本所自95年9月著手再犯預測評估量表的研究,有靜態與動態因子二大部分(詳參附件)。
     
    靜態因子部分,包括社會家庭、個人狀態、犯罪史等向度,共評量28個因子,總分0至80分,由心理師或社工員於受戒治人出所前完成評估。截至96年4月底,收集有效問卷73份。73位樣本的平均分數為37.6分(最低12分,最高80分),標準差11.2,分佈偏態0.31,峰度-0.27,樣本的分配近似常態分配,若以平均數正負1個標準差作為切截分數,則73位受戒治人中屬「高度再犯者」有13位(17.8%);「中度再犯者」51位(69.9%);屬「低度再犯者」則有9位(12.3%)。動態因子包括所內處遇及違規情形,73位樣本中,參與本所特殊處遇宗教及技能訓練輔導者有48位,僅參與ㄧ般戒治處遇課程者25位。針對上述73位受戒治人日常生活考核結果發現,參與特殊處遇宗教戒毒班或技能訓練班者,僅有1位天恩彌勒佛學員在所違規1次。另外,參與一般戒治處遇課程者,則有4位在所違規,平均違規2.5次,顯示參與特殊處遇團體之受戒治人,違規次數明顯較少,情緒上也較一般戒治課程者佳。
     
    本所期透過更多樣本的累積,使該評量表之信、效度獲得實徵研究的確立,以便找出再犯模式的預測指標,進一步研擬相對之輔導策略,將再犯可能性降到最低。
     
     
     
    (六) 出所追蹤輔導方案
     
    本所對於出所追蹤輔導方案的推動尤為重視,擬定有一結合醫療、更保、警政、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社會與宗教團體等資源的追蹤輔導機制(流程如圖3),並逐一與入所提供社會資源或宗教戒毒輔導方案之單位團體溝通,建議於特殊處遇方案內容中加入出所追蹤輔導的部分,且請各單位儘速於社區成立或提供追蹤輔導場所(如專門的會談場所、中途之家等),使能符合有意願持續接受社區戒毒治療之受戒治人的需求。
     
    本所受戒治人出所後,立即由社工員將受戒治人的資料以密件函知受戒治人戶籍所在地之警察局、更生保護會及近來於各縣市政府成立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俾利各單位進行追蹤輔導,另一方面會於兩週內,逐一以電話方式聯繫出所受戒治人,提供第一次的追蹤輔導服務,而後將受戒治人轉介醫療單位接續後續至少一年的追蹤輔導。截至96年4月底,本所出所人數共330人,其中有109人(33.0%)為停止戒治後直接回歸社區者。本所追蹤情形詳如表3,109名直接復歸社區之受戒治人中,取得聯繫者99人,另有10位未取得聯繫。對於失聯者,則移請更生保護會加強協尋及追蹤。在更生保護系統方面,則請更生輔導員提前入所進行個案認輔,建立與受戒治人之良好輔導關係,俾利出所後順利長期追蹤輔導。目前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及士林分會分別有7名(每名輔導員認輔3位受戒治人)及1名(認輔7位受戒治人)更生輔導員每月入所一次,進行個案輔導工作,共認輔28名受戒治人,其中有4位已停止戒治出所。
     
     
     
     
     
    (七) 問題檢討
     
    本所成立至今僅約一年,前文所述之各項業務推動之檢視的時間尚短,尚不足稱已具良好成效,除需積極研擬更客觀健全之評量方式外,亦應隨時根據評量結果檢討改進,克服各項處遇執行中之困難與問題,包括:
     
    1.  觀察勒戒之評估標準客觀性不足,應予重新研議修正
     
    2.  接收移所受戒治人,受戒治人處遇未能聯貫
     
    3.  醫療資源欠穩定性,戒治醫療整合計畫不易永續經營
     
    4.  缺乏專業人力及就業媒合,影響職能訓練效益
     
    5.  民間、官方戒毒資源整合不易且機構不足,追蹤輔導不易落實
     
    6.  戒治成效評估指標未明確,應於司法指標外,另加入醫療指標
     
    使各處遇方案之推動更為順暢且符合受戒治人之多元需求,提昇處遇成效。
     
     
     
    六、   未來展望
     
    (一) 充實軟硬體,提供更優質的戒治環境
     
        目前刑事政策將受戒治人定位為「病犯」,在相關的軟硬體設備上應能兼具「醫療性」與「矯正性」,提昇處遇效益。
     
    (二) 充實專業人力,精緻化戒治處遇內涵
     
       戒治理念或方案的推展要能貫徹與實踐,專業人力的充實實為首要必要條件之一,惟有透過專業人力的充實,使處遇內涵精緻化,戒治成效的提昇才可預見。
     
    (三) 落實師資評鑑,保障教學品質,提昇受戒治人學習成效
     
        師資評鑑是瞭解課程安排是否符合受戒治人需要的主要方法,能確實落實方可使戒治課程臻致完備,有助受戒治人之學習成效。
     
    (四) 規劃符合就業市場之職業訓練,提昇受戒治人復歸社會能力
     
        思考如何施行短期、有效、實用的職業訓練是戒治所推動職訓的重要觀點。務必落實所內職業訓練項目與所外就業市場需求一致,以提高受戒治人出所後順利就業與創業的可能性。
     
    (五) 加強體能訓練與勞動訓練,促進受戒治人身心復健
     
        長期施用毒品,對個人身體健康造成莫大傷害,而身體的不適會間接影響個人心情及壓力因應能力,戒治所應儘量加強受戒治人體能教育,使擁有強健體魄,及加強勞動訓練,培養健康休閒,以為受戒治人回歸社會作準備。
     
    (六) 落實追蹤輔導,延續所內戒治輔導效果,提昇戒治成效
     
        如何在現有的法令限制下協助出所後受戒治人延續強烈戒毒意願與決心,克服每一個可能重蹈覆轍的危機,實為「戒治工作」很重要的一環。惟有落實追蹤輔導方可延續所內戒治輔導效果,提高受戒治人不再復發的可能性。
     
    (七) 矯正戒治與藥癮醫療的永續合作
     
        視「成癮」為一種疾病已是目前社會對吸毒者角色定位的趨勢,因此專業的藥癮醫療對於戒治業務是重要且必要的。惟現階段的獨立戒治所與醫療單位之合作計畫僅至年底,我們期望政府重視藥癮問題,編列足夠預算支持與促進矯正戒治與藥癮醫療的永續合作。
     
    (八) 多元化戒治處遇,符合不同成癮狀況之受戒治人需求
     
        未來戒治處遇不但要朝向多元化的方向,且要思考社區處遇的可能性,建立類似中途之家的機制,使其在回歸社會時能有充分的適應時間,減少再犯的可能。
     
    (九)重視學術研究,兼顧理論與實務,奠定更具效益的戒治模式
     
        戒治所固然是戒治實務機關,但為精益求精,及提出為社會信服的戒治成效,研究工作必不可少,期於戒治所建立實務與研究並重的氣氛,完善本土化戒毒模式與政策。
     
     
     
    七、   結語
     
    法務部於政策上已成立北、中、南、東四所獨立戒治所,並對該四所戒治所戮力提昇戒治成效寄予厚望,各戒治所乃積極研擬戒治處遇模式,惟目前各戒治所因地置宜發展之特有本土化戒治處遇模式皆尚於形塑階段,未臻成熟,在實際戒治業務推動上,因人力、物力之缺乏及主客觀環境因素等條件限制的阻礙亦是可預見的,皆需加以克服。本篇僅以新店戒治所為例,分享之本土化戒治模式的研擬與推行情形僅是綜多戒治模式中一種可為方式,且其成效亦有待更長時間及更多實徵證據的支持。另法務部  施部長更於部務會報中指示,不同性質之矯正機關(包括少年、婦女,以及如技訓所、戒治所等專業矯正業務機關)希分類召集首長及主管辦理各類研討會,藉由討論增進交流,使概念明確,思路清晰,進而激發創意,發展出不同類型且具有特色之矯正作法。因此本所將於6月底辦理戒治所的業務研討會,邀集前揭戒治所針對目前推行之戒治業務進行分享,使能彼此觀摩學習,並期能於異中求同,針對重要戒治處遇方向,凝聚共識,使我國本土化毒品戒治模式更臻完備,俾戒治成效提昇,真正達到「減少需求」之戒治政策目標。
     
    參考書目:
     
    1.   江振亨(2000):國外藥物濫用者藥癮矯治模式之分析。矯正月刊第96期。
     
    2.   李希慧(1993):毒品犯罪研究。趙秉志主編,李希慧副主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3.   朱慶葆、蔣秋明、張世杰(1995):鴉片與近代中國。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
     
    4.   林健陽、賴擁連(2002):臺灣地區毒品犯戒治處遇效能之實證研究。公共事務評論 第三卷 第一期。
     
    5.   侯博仁(1996):兩岸毒品犯罪之比較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   張伯宏(2007):我國毒品戒治政策與成效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博士論文。
     
    7.   張伯宏、洪嘉璣、郭文正(民95):本土化戒治處遇整合模式之詮釋與展望-以臺灣新店戒治所為例。矯正月刊,172,8-15。
     
    8.   張伯宏、洪嘉璣、陳妙平(民95):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醫療資源引進之執行與實踐。矯正月刊,173,2-4。
     
    9.   楊瑞美(2003):毒品政策對施用毒品者之影響-以某成年男性戒治所為例。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
     
    10.  臺灣臺北戒治所(2004):藥癮工作研討會手冊。桃園:臺灣臺北戒治所。
     
    11.  臺灣臺南監獄(2004):明德戒治分監十週年學術研討會手冊。臺南縣:臺灣臺南監獄。
     
    12.  駱宜安(200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評析。警學叢刊31(2),1-11。
     
    13.  蘇佩鈺(1997):施用毒品行為之刑事立法問題。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事法學組碩士論文。
     

     

     

    附件、新店戒治所受戒治人再犯預測評量表

     

     

    新店戒治所受戒治人再犯預測評量表

     

    呼號:

     

     

     

     

    姓名:

    評量單位(者):

     

     

    壹、社會、家庭狀態

    一、職業與生涯規劃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入監前有固定工作且工作期間連續達6月以上。

    □監前無業或待業期間連續達6月以上。

    □出監後有適當職業。

    □出監後無工作或尚未完成生涯規劃,或其規劃顯不符實際。

    □目前有職業證照。

    □未取得任何職業證照,或有證照但其生理機能不適再從事該工作。

    □出監後之生活,就其體力、年齡、健康及工作態度顯有謀生能力。

    □出監後之生活,就其體力、年齡、健康及工作態度顯無謀生能力。

    二、交友狀況

    評0分具體情形

    評1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未曾加入組織幫派。

    □曾是組織幫派份子,現已脫離。

    □現在是組織幫派份子。

    □家人經常接見或常有書信往來。

    □家人接見、書信往來情況少。

    □家人不曾接見或有任何書信往來。

    □入所前經常往來的朋友中,皆無使用非法藥物者。

    □入所前經常往來朋友部分有使用非法藥物者,部分則無使用。

    □入所前經常和使用非法藥物者往來。

    三、教育狀況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無中輟情形。

    □曾有中輟之紀錄。

    四、家庭用藥史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使用非法藥物。

    □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有使用非法藥物之經驗。

    □除直系親屬、手足外,家中其他親戚並無使用非法藥物。

    □除直系親屬、手足外,家中其他親戚有使用非法藥物之經驗。

    □家中直系親屬或手足並無酒癮。

    □家中直系親屬有人有酒癮。

    五、家庭狀況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出監後有固定居所。

    □出監後無固定居所。

    □出所計畫調查中,家屬有回函。

    □出所計畫調查中,家屬未有回函。

    □最近3年內之雙親、配偶或子女無因犯罪而判刑。

    □最近3年內之雙親、配偶或子女至少有1人以上因犯罪而判刑。

    □未婚、結婚或配偶死亡、離異而再婚。

    □離婚、分居或雖未離異但顯其婚姻難以維續。

    貳、個人狀態

    一、不良嗜好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無酗酒經驗

    □有酗酒經驗。

    □無前科經驗。

    □有前科經驗。

    二、心神狀況與態度

    評0分具體情形

    評2分具體情形

    □無精神疾病。

    □有精神疾病。

    □無經常性服用合法精神藥物(如安眠藥)。

    □經常性服用合法精神藥物(如安眠藥)。

    三、情緒量表分數

    □第三次情緒量表分數總分低於1.5個標準差,即28(含28)分以下。

    □第三次情緒量表分數總分高於1.5個標準差,即29(含29)分以上。

    四、自我效能量表

    □第三次自我效能量表總分高於-1.5個標準差,即42(含42)分以上。

    □第三次自我效能量表總分低於-1.5個標準差,即41(含41)分以下。

    參、犯罪史(分數加權)

    一、初、累犯情形

    評0分具體情形

    評4分具體情形

    評8分具體情形

    □初次因用藥入獄所

    □再次因用藥入獄所

    □累犯,有多次因用藥入獄所之經驗

    二、出入監所次數

    評0分具體情形

    評4分具體情形

    評8分具體情形

    □本次入所為第1次犯罪入監所執行。

    □本次入所為第2次犯罪入監所執行。

    □本次入所為第3次以上犯罪入監所執行。

    三、用藥複雜度

    評0分具體情形

    評4分具體情形

    評8分具體情形

    □僅有使用一種藥物之經驗

    □有使用兩種藥物之經驗

    □有使用多種藥物之經驗

    四、主要用藥種類

    評0分具體情形

    評4分具體情形

    評8分具體情形

    □主要使用三級毒品

    □主要使用二級毒品

    □主要使用一級毒品

    五、毒品使用期間

    評0分具體情形

    評4分具體情形

    評8分具體情形

    □短期(從初次使用至今不滿2年)

    □中期(從初次使用至今期間為2-5年)

    □短期(從初次使用至今期間為5年以上)

    六、毒品施用途徑

    評0分具體情形

    評4分具體情形

    評8分具體情形

    □以水車、鋁箔燃燒…等施用工具使用

    □捲煙吸食

    □靜脈注射

    初評之分數:

    再犯可能性:□低度再犯            □中度再犯             □高度再犯

    動態評量部分:

    違規次數:                              獎勵次數:

    參與□一般戒治處遇課程  □特殊戒治處遇課程  □職能訓練課程 □其他________

    特殊戒治處遇課程 □基督教班 □佛教班 □天主教班 □彌勒佛 □笑笑功

    職能訓練課程 □園藝造景班 □摩登輕食班 □英語會話班 □電腦訓練班

    日常生活動態考核及在所具體表現描述:

     

                       

    參考分數:

    壹到參均為最高分,其分數為90分。

    壹、貳均為最高分,參均為次高分,其分數為66分。

    壹到參均為最低分,其分數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