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矯正工作探討少年犯罪之處遇問題 目錄 摘要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目的、方法與研究效益 第三節 近大法官第664號對少年虞犯處遇之解釋 第二章 少年矯正之內涵與少年刑事政策 第一節 名詞解釋 第二節 當前我國之少年刑事政策 第三節 由日本第一位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看少年矯治處遇 第三章 我國少年刑事案件與國內外之少年矯治處遇 第一節 我國少年犯罪情形 第ニ節 國外之少年矯治處遇情形 第三節 國內之少年矯治處遇情形 第四章 少年刑事矯治機關與多元刑事矯治處遇 第一節 我國少年之刑事矯治機關 第二節 少年犯罪之多元成因 第三節 多元化的少年矯治處遇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謝 誌 參考文獻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建設突飛猛進,整個社會組織及家庭結構發生重大的變遷。雖然物質生活水準提高了,社會形象繁榮了,但精神生活卻是難以適應這急劇的變化,表現於日常生活最明顯的是一片緊張忙碌。最近社會各界人提出倡導「爸爸回家吃晚飯運動,更顯現出工業社會生活茫然的另一面,另外功利主義思想的澎湃,人格未臻成熟的少年,物質慾望深植其心,倫理觀念也隨之消失,令人怵目驚心的是少年犯罪問題,即成為各方面矚目的焦點。在工業化的國家,少年犯罪與矯治處理的問題,一直是件棘手難事。 最近我國少年犯罪行為,亦已從「質」的變遷,演化為「量」的增加,例如搶奪、殺人、傷害、恐嚇、擄人勒贖、強姦等犯罪模式,已打破傳統侵害財產法益之單純罪責,而其犯罪的比例數字,已接近全國刑事案件之半數,且有增加趨勢,直接威脅到社會的安寧,難到我國少年犯罪亦是超文明的時代產物? 少年犯罪模式,雖然與成年犯大同小異,但對於犯罪原因之探討,無論從生物學、心理學、精神醫學、社會學的觀點,以致今日的科際整合觀點研究,均有與成年犯罪不同的特性,在犯罪矯治方面,亦大異其趣。因以少年犯罪的年齡在心理上、生理上的發展及社會化的學習過程中,自與成年犯成熟人格的心態,迥然互異。如是難以就一般的犯罪學理,全部印證於少年犯罪之行為上。 少年犯罪,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係屬於行為問題。少年反社會行為的多因性與複雜性,令人難予捉摸。吾人常從報章雜誌,看到少年犯罪,不外乎是「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等等,而且研究者當欲急切找出一個作為全體少年犯罪因素的共同答案,可是往往全功盡廢。因為理論上,自然界的因果關係是單一而非多元的;A等於B,但B不等於A的公式是不能成立的。若「水之蒸發是且亦是因為受熱的關係」。那麼,「少年犯罪是且亦是因為家庭破碎的關係」。然而事實上,並非所有出自破碎家庭的少年皆會犯罪,此值得加以探究。 道理很明顯,少年犯罪現象無法「同因同質」的,假若我們能在一位少年犯罪者身上,抽出某一「犯罪元素」把它轉移到另一位正常或犯過案的少年身上,讓它們在相同環境下。(如時間、地點、事務等依變項因素),觀察其結果是否也會犯同樣的罪?雖然人類行為不易「控制」,無法做此項「臨床實驗」,不便求得答案,但由各少年刑事矯治機構之犯因與犯行統計資料顯示並非皆然。 除了少年犯罪犯因之探討外,少年矯治機關之矯治處遇,軟體技術的改進,亦為重要的指標,此有待「程序」評估暨「成效」評估加以印證。 而依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之資料統計,係將少年犯罪成因分成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及其他因素等六大項目;其中,生理因素再細分成殘廢、畸形、遺傳疾病或痼疾、性衝動、精力過剩等五小項;心理因素再細分成個性頑劣、意志薄弱、精神病症、精力不足等四小項;家庭因素再細分成犯罪家庭、破碎家庭、父母不睦、親子關係不正常、子女眾多、管教不嚴、貧窮難以維生等七小項;學校因素再細分成適應不良、逃學曠課、處理不當等三小項;社會因素再細分成社會環境不良、交友不慎、參加不良幫派、受不良書刊或傳播影響、失業等五小項;其他因素再細分成失學、好奇心驅使、愛慕虛榮、懶惰遊蕩、外力壓迫、缺乏法律知識與其他等七小項。 近六年來,少年犯罪成因最多者為家庭因素,百分比在39.23%至46.41%之間,平均佔42.155%;其次依序為:(2)其他因素百分比,佔22.87%至28.17%之間,平均佔25.008%;(3)社會因素,百分比佔22.09%至25.20%之間,平均佔23.56%;(4)心理因素,百分比佔6.66%至10.72%之間,平均佔8.208%;(5)生理因素,百分比佔0.30%至1.22%之間,平均佔0.61%;(6)學校因素,百分比佔0.26%至0.68%之間[1]。此外,法務部曾於1995年委託學者進行「收容少年犯罪成因及其防治對策之調查研究」(許春金、馬傳鎮等,1996年),該研究係以收容於台灣各少年犯罪矯治機構之1693名各類型少年犯作研究對象,將其犯罪類型分成非暴力性財產少年犯、暴力少年犯、暴力性財產少年犯、毒品少年犯、複合型少年犯等五大類型;其中,生理因素包括生理殘障、心臟病、生理過敏、性衝動、身材太高或太矮等項;心理因素包括情緒不穩定、性格異於常人、意志薄弱、精神疾病等項家庭因素包括父母不和、破碎家庭、缺乏關愛、管教不當、冷漠忽略等項;學校因素包括師生關係差、同學關係差、對課業無興趣、學業成績差、操行成績差、逃學曠課次數太多等項;不良交友因素包括結交不良朋友多、參加不良幫派等項;大傳媒體及大社會環境因素包括不良書刊影片、不良社會風氣、不良場所、失業等項。緣此,少年犯罪之矯治對策,值得進一步加以探討。
第二節 研究目的、方法與研究效益 凡為「理論」是「現實」的可能解釋。吾人於人文社會科學上研究領域中,就是對犯罪與刑事司法體系運作的解釋。理論是要分類並組織事件(犯罪行為),解釋事件的原委,預測事件未來的可能發展方向。它代表對事物的合理解釋,並對其本質和意義提出瞭解的方向。故而研究「少年犯」之矯治處遇問題,若缺少了理論,學科(discipline)幾近於知識上的破產,它只是一堆事實(件)的集合而已。所以本項研究,試圖以國內外不同的少年犯之矯治處遇案例,根據學理加以解釋,並研究其本質。此外,對於少年犯之犯罪原因與矯治對策問題上,擬探討兩個面向:(1). 少年犯罪行為,為何處遇是這樣? 在教化與輔導行為上,有何意義?(2).是有辦法改善嗎?如何去改變? 是以本研究方法,除了文獻探討外,更是對之少年犯正確資料,加以收集彙整分析。問單來說,理論探討的是:「為什麼會發生少年犯」?(why)。研究方法所探討的,「是什麼因素造成少年犯」?(what is), 如何予矯治處遇?(How to do?)。 另一方面,少年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均是在不斷發展的人文科學領域,吾人更需要「量化」配合「質化」之探討,故本研究純粹為結合實務(少年矯正機關) 與學理之應用研究,所以其研究之步驟,以理論為主,實務為輔,雖然不同的研究,在研究範疇、程序上、均有所差異,但本文對少年犯罪矯治之探討,其研究步驟為: 1、問題形成:回顧少年犯罪矯治之文獻探討、選擇並明確化對少年犯罪矯治問題所要探討的領域。 2、研究設計:本研究方法所進行的綱領(guidelines),包括了研究的概念架構、資料蒐集、訪問少年矯正機關同仁從事對少年犯的處遇工作者。 3、資料的分析與呈現:由刑事司法機關對少年犯之犯罪統計分析所獲得的研究發現等。 4、結論、解釋及研究限制等:對少年犯處遇之系統探討,說明來龍去脈,及遇到之瓶頸暨未來努力方針。 對於少年犯的矯治處遇,有關少年犯罪原因與矯治對策,本研究期望透過相關文獻理論的蒐集、分析與彙整後,並配合「量化」比較之研究方式,以求得出普遍性的發現。並採用犯罪矯治實務之經驗法則,加以驗證。希望從「量化」中作比較,以求得其「變項」差異性,故而,本研究目的;除在從相關系數找出少年犯罪的原因,進而探討對少年犯罪人之矯治方法外,並希望政府重視對少年犯罪矯治工作之重建,在少年機構化處遇內,予足夠的專業矯治工作之經費,俾做好矯正處遇,減少累、再犯的發生。因此,本研究之預期效益在於少年犯罪之再犯,居高不下,本研究特別著墨於少年之犯罪矯治處遇措施作檢討,相關之研究結果與建議,可供法務部矯正司之參考。 在研究的方位上,美國犯罪學家蘇哲蘭( Sutherland )認為「犯罪學」可分成三部分領域或三方面之問題[2];即(一).刑法之立法,(二).法律之破壞,以及(三).對法律破壞的反應;亦即法社會學、犯罪原因及刑罰學或犯罪矯治。另美國學者Gottfredson與Hirschi於1990年結合古典犯罪學和實証犯罪學之觀點所提出的,嘗試對犯罪類型(含對少年犯罪與偏差行為)進行詮釋[3]。
該理論是嘗試對犯罪類型進行詮釋,重點放在少年初兒期,在家庭內早期社會化過程之不當將影響少年低度自我控制,而為少年犯罪與偏差行為之主要因素。其強調低度自我控制特質包括:少年衝動性、喜好簡單而非複雜的工作、冒險、喜好肢體而非語言的活動、以自我為中心、輕浮的個性、挫折忍受力低、認知與學習技術差、婚姻友情工作欠缺穩定。少年低度自我控制加上犯罪機會(以力量或詐欺來滿足個人自我利益)為犯罪之主因。 此外,少年之性格究可否改造?我國有一諺語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英文的性格一字Charakter由希臘同音字而來[4],有「鏤、刻」之意,也即性格是先天被刻鏤上的,宿命的,不可變的----基於令日科學觀念,是本質的、遺傳的。舊性格觀未免太單純,以為人只有善與惡二大類,其實人各有善與惡,良心與本能的二重性格。後天環境對於性格的形成與改變也有很大的影響。因為由少年犯之精神分析、研究,可說明少年之性格的構成,透過矯治處遇;少年犯之各種性格的類型和改造的法。乃少年犯之性格可以決定一個人的意志和行動,由其作用、結果產生命運。基於刑事矯治理念,我們必須研究處理少年犯的性格,創造他(她)們的命運,進而瞭解少年犯的性格,以求獲得圓滿的人際關係。
第三節 近大法官第664號對少年虞犯處遇之解釋 2009年夏,高雄地區一名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由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審理後提出聲請大法官解釋。乃該名國中少年經常蹺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與不良少年為伍,家人無力管教,學校也不希望影響其他同學,就把他移送少年法庭。何明晃法官認為這名少年未犯罪,收容、感化制度未盡保護少年的目的,聲請釋憲。因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法官審理少年事件,最長可將少年收容六個月,感化教育最長為三年。 同年七月31日,大法官認為這種作法形同羈押監禁,遂作出第664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為此,司法院長賴英照先生,當天親自舉行記者會,說明本號解釋是大法官首次針對保護少年人格權,所作的重要解釋。賴英照表示;國家應該把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保護他們,讓他們享有一般的學習及家庭環境;現行的收容及感化教育屬於「拘禁」,不符比例原則,更違反國家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意旨。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虞犯有七種,除了經常逃學逃家,還包括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吸毒或施打迷幻藥等。大法官認為逃學逃家的少年沒有犯罪,就不應「關」進少觀所或少輔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明顯違憲。至於其他類型的少年虞犯,法官是否可以裁定收容或命入少輔院施以感化教育,大法官並未作解釋。惟迄2009年7月31日止,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中,各地法院裁定收容的有卅六人,接受感化教育的有八十人[5],司法院同日已通知各地少年法庭立即處理;收容中的少年將責付家長或安置於適當機構,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則重新評估給予保護管束,或送教養機構輔導。 回溯此事;据悉,當時高雄少年法院何法官在申請大法官解釋時之心路歷程是;曾有一位逃學逃家、在少輔院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向他脫口說出:「在感化院,只是度日等死而已…」之內心感受,讓何法官動心起念,決定為這些孩子做一些事。 當何法官那天得知大法官解釋出爐,這類少年虞犯將不必再被「監禁」,內心沒有喜悅,反倒是在想下一步該怎麼走?他希望藉由大法官的解釋能「由破而立」,社會能對少年虞犯建立一套「福利先行」的新制度。 何法官認為;學校、家長管不了逃學逃家的孩子,沒有地方給這些孩子去,就期待司法威嚇孩子,「關一關也好」;可是孩子並沒有犯罪,一開始就把孩子丟進司法裡,這樣對嗎? 「你給孩子什麼,他都接受。」長期審理少年事件的何法官,在法庭上透過細膩的觀察,他說,孩子不會怪你,「但他會如何看待自己呢?常常是自我的負面標籤化。」[6]何明晃法官指出,孩子會逃學逃家,是家庭及社會功能出了問題,結果孩子還沒犯罪,就被暫時關進少觀所或輔育院去感化,只是把問題往後壓,根本沒有解決。有人質疑何明晃法官,問題是出在執行收容和感化教育的場所,而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但何明晃法官認為,對待少年虞犯,應該以福利而非處罰優先,司法有其侷限性。 另据報導;本案在大法官664號解釋出爐之五天前,司法院長賴英照到台東少年觀護所視察,獨自走進收容少年的房間,約兩坪大,沒有桌椅、電扇,廁所無遮蔽,覺得很驚訝;得知少年虞犯從周五傍晚收封回房後,得枯坐舍房地板整整兩天,心中更是沉重。而五位大法官許宗力、許玉秀、徐璧湖、池啟明及林子儀,比賴英照早十天到基隆少觀所、桃園少輔院參觀,也對收容少年在周六、周日要「關禁閉兩天」感到不可思議,只因為少觀所和少輔院人力不足。賴英照和五位大法官的所見所聞,加速促成六六四號解釋的誕生[7]。 「彼亦人子也。」賴英照院長說,少年觀護所的工作人員很努力,但矯正資源有限,以成人舍房做為少年虞犯的收容處所也不適當;大法官解釋將是一個觸媒,希望促使社會為這些孩子投入更多資源。另2009年7月27日下午,賴英照院長和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少年及家事廳長簡色嬌法官等人赴「台東少年觀護所」視察,氣溫逾卅度,賴英照院長等人汗流浹背。「少觀所」裡的設備,少年虞犯的待遇,讓賴英照院長難以想像。同一天,賴英照院長也到另一個安置機構、台東「阿尼色弗之家」參觀,感受完全不同。他說,「阿尼色弗之家」像個家,沒有圍牆,孩子白天出門上學,假日可回到原生家庭;收容在「少觀所」的少年,好一點的可在「所」裡上課,但課業未必銜接的上,假日得關在悶熱,連電扇都沒有的舍房裡,兩者有如天壤。而664號解釋在討論過程波折不斷,一開始,差點連受理門檻都跨不過。「林子儀」邀請相關單位向大法官說明,幾位大法官親身體會收容及感化處所的環境,感受深刻,當天熱烈討論後,解釋終於出爐。 社會各界關懷少年犯處遇,如火如荼;不僅司法院的見解。另以「資源不及邊陲,難題未解。」為題的媒體報導又說;大法官於2009年7月31日作出664號解釋,打開逃學逃家少年收容感化牢籠,但社會準備好接納這些少年了嗎? 把沒犯罪、逃學逃家的少年收容、感化合理嗎?大法官黃茂榮的意見,就足以代表。黃茂榮大法官認為,收容好像羈押,感化教育等於執行有期徒刑,可以因為兒少福利機構輔導沒有效果、或家長同意,就剝奪這些少年的自由嗎? 大法官認為,偏差少年需要更多資源挹注與關懷;然而少年向來居於矯正系統邊陲,少子化後,偏差少年人數減少,少年沒有獲得更好對待,反因「少觀所」合併減縮,得和成年犯比鄰而居,偏差愈來愈大。媒體又認為;這不能只怪法務部,監所超收嚴重,少年資源都被成年犯吃掉了,現在大法官要將他們回歸社會,交給像「家」的安置機構協助他們回頭,這樣的期待可能嗎?如果國家資源不多分配給這些還未步上犯罪的少年,只是使問題循環而已。逃學逃家的偏差少年沒有投票權,沒有人為他們說話,大法官的解釋能幫他們找到一個安頓的所在嗎?執政者得多加把勁。[8] 例如,德國少年法並沒有虞犯事件的規定,日本少年法中雖有此規定,但所列的虞犯事件並沒有經常逃學這一款,且日本中輟生的認定是以未到校達卅天為標準,比我國連續三天未到校就報為中輟生來的寬。另外,在處理模式上,日本是交由教育或輔導機構輔導,沒有移送裁判所的情形,而我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只要符合「經常逃學」與「依其性格及環境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兩個要件,就可移送法院處理。 所以,對本案的回應,高雄少年法院院長莊秋桃女士,對此表示:「法院主要在處理犯罪事件,而中輟生又那麼多,如果都送到少年法院,會處理不完,她建請教育警政單位多發揮耐心輔導逃學逃家少年,實在沒有輔導效果且確有犯罪之虞的,才移送法院。」[9]而張裕榮院長則認為;逃學逃家不是犯罪行為,任何人都無法預測逃學逃家後,緊接而來的會是犯罪。他主張以教育機關或民間社福團體輔導逃學逃家少年,代替貿然的司法處遇。 惟對大法官664號有關少年虞犯予機構化處遇為「違憲」之說;屏東監獄一名署名「魏寬成教誨師」於2009年8月5日投書聯合報,另有看法[10]:「少年宜教不宜罰」是貫穿整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價值,即便是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收容人,其處遇亦需以教育矯治為基礎。自由的剝奪從來就不是其目的,而是伴隨特殊教育輔導及調整其成長環境而生的不得不之惡。社會瀰漫嚴重的迷思:機構性(圍牆內)處遇違反少年的最佳利益,非機構性(圍牆外)處遇較符合少年成長的最佳利益!或許是大法官們將參訪少輔院後與正常的家庭環境比較而發出感嘆,但何不深入瞭解這群逃家、逃學少年其家庭情況、居住環境、在學校遭受的對待及目前福利體系所無力處理的問題等社會事實,或許在理解少年事件問題時就不會如此固執。 因為逃家、逃學少年極大原因是家庭功能喪失,如隔代教養、單親家庭、暴力家庭甚至犯罪家庭,學校教育更是奢求、被安置機構拒收等。虞犯少年被施以感化教育者,係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已彈盡援絕,例如假日生活輔導、安置輔導、甚至親職教育輔導都用盡。少年接受機構處遇或許失去自由,但對避免少年非行繼續惡化而言,整體評估後,或許是少年最佳的利益。 在我國福利服務體系尚如此無力,少年的原生家庭與學校教育功能無法發揮之時,冒然將感化教育廢除,無異讓少年的最佳利益衡量減少一項選擇。問題的癥結在於感化教育的內容是否符合「少年宜教不宜罰」,以及其他保護處分是否符合少年之最佳利益。若純以法律概念結合自由剝奪來看待,被施以感化教育的少年,當然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但如果關注少年所處真實的社會脈絡及處理少年事件的核心價值,恐怕會有大相逕庭的結果。 釋字第664號解釋究竟解決了法律邏輯的矛盾,還是這群邊緣少年的真實問題?棘手的是,少年未來可能在屢次的保護管束過程中,無感化教育可以暫時讓他們脫離促發非行的環境,原來的環境又無力獲得調整及改善,少年將會因為更嚴重犯罪行為而進入少年刑事事件。此時不存在少年被剝奪自由處分的疑慮,但這是否就是我們所期待的少年最佳利益的樣貌? 本件大法官第664號對少年虞犯處遇之解釋,雖然有上揭不同的觀點,但也引起學界、實務界的共嗚,亦引燃進一步探討少年犯罪矯治處遇之動機。
第二章 少年矯正之內涵與少年刑事政策 第一節 名詞解釋 本項探討少年犯罪處遇之文獻,涉及專業名詞部份,茲闡述如下: 一、犯罪矯正( Corrections): 包含兩種定義,第一是「改善」(Reform)之意,對於判決確定入獄服刑之受刑人,藉由矯正機關擬訂之矯治處遇計畫,根據社會需求來改善犯罪人之反社會性人格;第二是「「監控」(Surveillance),對於還在偵查或起訴中尚未判決確定之被告,基於訴訟進行順利之目的,進行監視、控制。諸如看守所之被告,毒品犯之觀察勒戒以及交保在外之被告,也都是「矯正」之對象。 二、少年犯: 少年犯罪之定義: (1).刑法第18條規定,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者。 (2).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少年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 三、收容人( Inmate ): 係指被收容於矯正機關者之統稱,我國矯正機關收容人計有受刑人、被告、流氓感訓、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少年受刑人、受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被告等。 四、少年犯罪行為: 基於國家親權(Parents Patria),我國對少年事件採取極富有社會福利色彩的保護理念,將少年犯罪行為分為少年偏差行為與少年觸法行為兩種: (一).少年偏差行為:又稱為「少年虞犯(Juvenile Delinquency)」,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所謂少年虞犯係指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埋由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二).少年觸法行為: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而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其涵義隨著對象、法律規則、時間與各地民情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即因人、事、時或地的改變而各有其適用度與解釋範圍,與「犯罪行為」、「不良行為」、「違法行為」、「脫序行為」和「非行行為」等語詞相似。由於偏差行為的種類眾多,無法詳列,解釋也不一,故研究者認為偏差行為是個體不能適應正常生活,因而衍生違反家庭、學校、社會中的規範、紀律或法律之行為[11]。 五、少年矯正處遇[12]: 少年矯正處遇泛指對少年犯罪或非行少年所進行之機構性或社區矯正處遇措施,依目前現況少年矯正機構處遇措施包括桃園、彰化少年輔育院所執行之感化教育,及誠正、明陽學校執行之少年感化教育與徒刑、拘役。 六、刑事司法系統(Criminal Justice System): 由警察、檢察、法院及矯正、觀護等獨立的組織所構成的一個體系,係指國家處理犯罪人、對抗犯罪為目的的體系或系統。 七、非機構化( Deinstitutionalization ): 乃認為機構化之處遇投入大批之人力、物力與財力,但其效果不見得彰 顯,主張以非機構性處遇(社區性處遇)取代機構性處遇。 八、個別處遇( Individualized Treatment): 指監獄針對受刑人個別差異及需要,所給予之適當處遇。 九、除刑化(Depenalization) : 對於犯罪行為,以刑罰以外之制裁手段替代刑罰之科處,如對於少年在超商行竊行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得以保護處分替代刑罰科處。 十、感化教育( Reformatory Education) : 為對具有反社會性的少年,為矯正其犯罪性或不良習慣人而置於一定處所實施改善處分之特殊教育。 十一、矯正機構(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 此定義上是指長刑期成年監禁設施,通常有稱為監獄(Prison) 、聯邦或州立監獄 (Federal or State Correctional Facility) 、懲治監 (Penitentiary)等,至於少年的監禁設施稱為訓練學校(Training School),輔育院(Reformatory)或少年農場(Boys Ranch)等。 十二、矯治( Rehabilitation) : 原意為回復、修復為一個好的、健康的或有用之生活,特別是指透過治療、教育手段的回復。然而在矯正業務,係指對於犯罪人進行各種教化技術及技能訓練方式,化除惡性,重塑其社會性格,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之意思。 十三、轉向處分(Diversion ) : 即對於輕微犯罪者,不予審判,更不予處罰,而代之其他輔助措施,亦可謂轉向處分乃指對於事件,不以正常之刑事司法程序處理,而改採另一方式加以處理,因此轉向處分,可說是介於刑罰追訴與完全不干涉之間的中間路線,如對少年犯,宜教不宜罰,大都予轉向處分。 十四,嚴為分界( Strict Segregation) :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謂嚴為分界,是指以監內圍牆隔離分界之,例如:少年監或女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第二節 當前我國之少年刑事政策 少年偏差行為或犯罪行為的特殊性,並非可以一般刑事政策或刑事司法體系來處理。近年來,我國對於少年的刑事政策,頗受犯罪學「標籤理論」之影響,其最顯著之表現在於1995年第五次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該法充滿「少年優先保護」、「少年宜教不宜罰」,以及預防「今日少年犯成為明日成年犯」,之觀念來立法,所以整部少年事件處理法瀰漫著濃厚的,「矯治思潮」與「特別預防思想」。然而,於「少年刑事執行層面」,可加以闡述者為: 一、 少年輕微事件之處理 根據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對於少年輕微事件,有「不付審理及「不付保護處分」的方法,說明如下: (一)、不付審理: (1).應不付審理: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田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第二項規定:「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2).得不付審理: (1).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A).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B).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C).告誡。 (2).第三項規定,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A).向被害人道歉。 (B).立悔過書。 (C).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3).第四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二)、不付保護處分 (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2).同條第二項規定:「第28條第二項(少年因心神喪失而裁定不付審理)、第29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認為為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而依前項規定為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二、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 (1).意義:少年的觸法或虞犯事件,經少年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少年有應付保護處分的原因與需要者,應即以裁定諭知應執行之保護處分。而所謂保護處分,採取「少年保護優先主義」之觀念,透過保安處分優先司法刑罰之方式,對於觸法或具有虞犯行為之少年,施予非收容性之處分,如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等;或收容性處分,如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促其化除惡性、改過向上的保護措施。 (2).原因[13]: (A).少年有觸法或虞犯的行為事實,雖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但從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來審查,仍以付保護處分為適當。 (B).少年有觸法或虞犯的行為事實,依其情節而言,應付保護處分;且少年染有煙毒、酗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少年的身體精神狀態顯有缺陷,有一併付保護處分之必要。 (C).年齡尚未滿十四歲,然以付保護處分為適當。 (D).少年在暫緩應否為保護處分前,經少年調查官為一定期間的觀察處分,惟仍不能改善行狀、矯正劣習,有付保護處分之必要。 (E).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3).種類: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一項規定之保護處分,計有以下幾種: (A).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B).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C).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D).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4).少年保護處分種類[14]之說明: 甲.訓誡處分: (一).意義:即以言詞當面加訓諭、勸說、開導之意思,蓋少年之保護事件,情節雖甚輕微,不適宜刑事處分,亦不適宜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輔導或令入感化教育處所,但為避免過分姑息,乃由少年法院法官當庭以言詞指明少年之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使其能悔悟遷善之措施。 (二).執行人員: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之法官。 乙.假日生活輔導: (一).性質:係附隨於訓誡處分之一種非收容性處分,通常是少年法院對於不適宜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輔導或令入感化教育處所之少年得諭知訓誡之處分,並得視個別之實際需要,於訓誡處分宣示後附帶一併諭知假日生活輔導之處分。 (二).意義:假日生活輔導,乃少年法院法官於訓誡處分執行完畢後,將少年交付少年保護官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於假日期間,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之附隨處分。 (三).執行人員:由少年法院法官交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實際執行,惟少年保護官執行有所不便時,法官得依職權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所謂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係指學校、救國團、福利機構、慈善團體等。 丙.保護管束: (一).意義:係指將少年犯罪人釋放在自由社會上,規定若干應遵守事項使其遵守,並由保護管束人員(少年保護官)予以必要的指導與協助,以促其改過向善之非收容性之保護處分制度。 (二). 性質[15]: (A).保護管束為代替監禁刑乃其他收容處分之處遇。 (B).保護管束為代替完全釋放之處遇。 (C).保護護管束為個別化、社曾化之處遇。 (D).保護管束為保安性處遇。 (三).執行人員:由少年法院法官交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實際執行,惟少年保護官執行有所不便時,法官得依職權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所謂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係指學校、救國團、福利機構、慈善團體等。 (四).少年應遵守事項:根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3條第一項之規定,在保護管束期問,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A).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B).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C).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D).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E).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F).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G).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丁.安置輔導: (一).意義:係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997年修正所增設之一種收容性處分,與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東、感化教育等同為保護處分之一環,但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等,是屬於非收容性之保護處分,而安置輔導卻是一種收容性之保護處分。 (二).目的:在於調整保護處分之少年成長環境,便其在安輔導之福利機構中,能獲致妥善之照顧與保護、教養與輔導,並分之執行,戒除少年之惡習、矯正其性格、敦勵其品行,改善其行狀,使其奮發向上、重新做人。 (三).執行機關:少年法院法官於審查少年之行為性質、身心狀沂況、家庭、學業程度、品格、經歷等情狀後,依少年之個別需要,協調社福利或教養機構執行之,如更生保護會所屬之兒童或少年學苑、臺北市廣慈博愛院等。故安置輔導之執行機關,係由少年法院法官審酌後擇定執行。 戊.感化教育: (一).意義: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之理念,對於具有偏差、虞犯以及犯罪行為之少年,經由少年法院之裁定,令入少年矯正機構實施三年以下之品德培養、知識啟發以及技能習藝等教育課程,以矯正其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獲取教育知識與一技之長,出少年矯正機關後能重新做人,不再誤入歧途之收容性處分制度。 (二). 性質: (A).為社會保安性質的處分,以預防少年犯罪,保全社會安寧為目的。 (B).為社會福利性質的處分,為社會福利國家少年福利事業重要的一部份。 (C).感化教育,冠以教育之名,與懲戒性質之刑罰相區別,故其性質與行刑過程之「教化工作」亦不相同。感化教育之實施,可謂是廣泛教育中的l特殊教育」。 (三).基本原則: (A).個別化原則:即為特別預防主義下之產物,正如醫生對於各種不司疾病之病人,必須依其病徵施以適當之治療,又如學校老師對於不同程度之同學必須「因材施教」的觀念。 (B). 慈愛的原則:少年處遇之最高指導原則為「慈愛」,故少年事件處理法,被稱為「愛之法律」,因是愛之教育,其內容必須是教育與輔導,而非是應報與懲罰。 (C).自由之原則:學者芭曼(Barman)主張;「唯自由能使人適應自由」,雖然感化教育以收容式或監禁式為主,然而其目的仍是培養少年之社會適應性,即社會化之目的,出校出院後;順利適應社會生活。因此,感化教育處所應盡量採取開明式、開放式的處遇措施,並運用監外通勤或返家探視等制,緩和其監禁、閉鎖性。 (D).自治之原則:自由要求負責,而負責導致自治,自治實為自由之當然結果,在自由的環境中,無外力強迫為善,自己之前程須由自己開拓,故欲繼續維持自由之享受,必須自我約束,以求環境之圓滿調和。 (四).執行機構:少年事件處理法雖未明文規定感化教育執行處所之名稱,但目前執行之處所有二: (A).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需要實施補習教育,有繼續求學機會的少年矯正機構,目前有桃園年輔育院與彰化少年輔育院兩所。 (B). 少年矯正學校: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2條第二項所成立之少年矯正機構,目前計有新竹誠正中學(收容感化教育少年)及高雄明陽中學(收容少年受刑人)兩所。 三、少年刑事處分之執行 (一).少年刑事案件 甲.須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一項之罪行: (1).第一款: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第二款: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乙.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二項罪行,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根據本項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且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另根據舊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所謂「犯罪情節重大」係指以下情形: (1).犯刑法第135條第一項、第二項妨害公務罪。 (2).犯刑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4條之妨害秩序罪。 (3).犯刑法第186條公共危險罪。 (4).犯刑法第231條第一項、第二項、第240條第一項妨害風化及庭罪。 (5).犯刑法第272條第三項之預備殺人罪。 (6).犯刑法第277條第11項、第283條前段之傷害罪。 (7).犯刑法第349條第一項贓物罪。 (二)、少年刑事案件之執行: (1). 宣告免刑: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條之規定,少年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且以受保護處分為宜者,得免除其刑,並諭知交付執行保護處分,如交付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 (2).宣告緩刑:依本法第79條規定,少年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宣告,合於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少年法院得宣告緩刑,並將受緩刑宣告之少年,交付少年法院之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 (3).宣告自由刑:依刑法第18條第二項之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行為人,得減輕其刑。故宣告少年之刑事處分,一律採取減輕政策,根據刑法第63條之規定,少年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另外,目前執行自由刑之機構為少年矯正學校一高雄明陽中學。 (三)、少年刑事案件執行之限制: 甲.禁止適用重刑原則: (1). 鋻於少年為國家之未來主人翁,所居地位重要,且年紀尚輕,來日方長,雖陷於犯罪,但其改善可能性仍大,若以具有絕對隔離作用之死刑或無期徒刑剝奪其生存權利,則與教育主義相悖,也與仁愛精神有違。 (2).如我國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人,犯罪不得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乙.緩刑、假釋條件放寬:除死刑、無期徒刑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為顧及少年之前途為,對少年犯之緩刑及假釋條件亦設有較寬於成年犯之規定。 (1).緩刑:即根據我國刑法第74條之規定,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宣告為緩刑條件之一。放寬為少年事件處第79條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假釋:刑法第77條規定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始得提報假釋,放寬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規定;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得提起假釋。 丙.不定期刑之採用: (1).意義:不定期刑者,自由刑之期間不於裁判時宣告,而根據行刑成績之良否以決定刑之終點的行刑制度。 (2).裁判時在法定刑之範圍內宣告短期及長期者為相對不定期刑。 (3).我國實施情形: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少年犯之感化教育採用不定期主義(停止或免除執行制度),對於少年刑事處分之徒刑,因為有假釋制度也使定期刑予不定期刑化,均在保障少年之權益。 丁.成年、少犯服刑場所應分離: (1).少年受刑人刑罰之執行應與成年受刑人分開執行,此乃因為少年時期模仿性強,易受成年犯之影響,而且少年時期心理狀況特殊,其對刑罰之感受性也與成年感受不同;再者,少年時期仍應接受教育為宜,若與成年同一處所執行刑罰,恐無法收矯正成效。 (2).例如:1996年新竹少年監獄發生暴動, 即是成年犯蠱惑少年犯,獄方管教不當的一種反動。 戊.少年時所受有罪判決效力之特別規定: (1).少年時期犯罪,若持續紀錄在官方資料或統計之中,恐有「污名化烙印」之情形,會造成少年重返杜曾困難上窘境。因此,各國無不立法對於少年時期所受有罪判決之效力設有規定,予以塗銷或銷毀甚至不得剝奪少年之資格權。 (2).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8條規定,不得對少年宣告褫奪公權。另外,同法第83條之一規定,少年有關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同時少年前科紀錄與有關資料,應予塗銷。
第三節 由日本第一位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16]看少年矯治處遇
本案發生於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定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少年犯「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新竹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4名少年被告只因「看不順眼」、「心裡不舒服」,就聯手圍毆被害人傷重致死,流寇式的隨機犯罪行為,造成社會人心惶惶,善良百姓的人身安全毫無保障,同時明知頭部為人體重要部位,竟持棍棒數次猛力毆打,犯罪手法凶殘,已不是一般傷害犯意,所以依殺人罪判刑。 據悉;本案由台灣之檢警調查,係於2009年6月10日晚間,4名少年與剛滿18歲的張閔翔(尚有另案審理)騎機車到竹市南寮海天一線公園夜遊,鄭姓少年(16歲)看到被害人與陳姓女子坐在旁邊,因無聊就拿木棍插在2人面前,被害人起身離去,曹姓少年(17歲)突然拿棍棒往被害人後腦打過去。被害人倒地不起,5人進而圍上去往其頭部及上半身拳打腳踢,同行的陳女出面阻止,被曹姓少年反手重擊肚子,5人毆打完後騎車離去,其中1人還走回去再踹被害人兩腳;不過,4名少年在庭訊時對於毆打過程都避重就輕,「曹」某還辯稱沒有打死者頭部,但其他人都指證曹某攻擊最大力。這起惡少殺人案件,當時引起社會各界極度重視,竹科人在網路上也發起「一人一信救新竹」運動,並在新竹市政府前廣場靜坐,表達對治安不滿的抗議。 另有一少女觸犯輊微案件,卻被重判之案例;如於2010年1月24日,沙烏地阿拉伯一名13歲女學生為了手機,與女校長起衝突,進而攻擊校長,被法院判處鞭笞90下及兩個月拘役[18];人權團體指稱判刑太重,呼籲法院重新考量。沙烏地東部城市「居貝爾」一名女學生,日前被校方沒收一台有照相機功能的手機,因而與校長發生衝突,這名女學生拿起玻璃杯,朝校長頭部丟過去,法院因此判處鞭笞及拘役。但沙烏地國家人權協會表示,這樣的判決太嚴厲,希望法院考慮其他的替代方式,同時人權團體也要求上訴法院重新舉行聽審。沙烏地實施嚴苛回教律法,法院經常以鞭笞判刑。2009年十月,沙烏地法院判處一名男子五年有期徒刑及一千下鞭笞,因為這名男子在電視上吹噓他的性生活。另外,2009年三月,一名75歲的敘利亞婦女也被沙烏地法院判處40下鞭刑並遭驅逐出境,因為這名老婦人與兩名沒有親戚關係的男子同處一室。 上揭日本、沙烏地阿拉伯與我國之少年犯案件,日本法院予判死刑,臺灣法院則判10-12年,沙烏地阿拉伯少女之輊微案件;卻處予鞭笞90下及兩個月拘役;三者之間「刑度」尚有落差。惟以刑事政策觀點;由於少年階段年少輕狂,衝動而不思未來後果的性格,容易導致少年犯罪而不自知,甚或自知悔悟已經晚矣。因此,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以及給予自新機會的觀念,各國立法例均有免除少年判處死刑之規定。我國法務部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家公約」第五條揭示「未滿十八歲之犯罪,不得處死刑」,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三條亦明示未滿八歲之人所為之犯罪不得處死刑,並已有190餘個國家成為該公約會員國,達成共識[19]。基於上開公約精神及國際間共識,我國刑法第三條已刪除舊法「未滿十八歲人犯第272條第一項殺害直系血親屬者」適用死刑之規定,亦即我國已廢除少年犯死刑制度。 惟上揭日本之「福田」少年犯,在少年刑事矯治機構七年之間,竟然矯治教育對他絲毫無影響?以致在獄中尚發信予外界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猶前揭該日本少年犯於信中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該少年犯的不知悔改態度,令人不勝唏噓! 此外,當本案於第一次開審議庭時,苦主本村洋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少年法院的法官阻止。日本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到少年的心理跟情緒。後來,本村洋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才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
吾人知道;日本的刑事司法受到歐陸法系社會防衛思想的刑罰影響,少年司法體系的刑事模式著重於以教代罰與個別化處遇的原則,並強調在現有的刑事司法體系另建構少年司法體系,以為因應少年犯罪問題的特殊性與專責性。易言之;日本少年司法體系之哲學模式,係以刑罰觀點為基礎的刑事模式、以國家親權主義為基礎的福利模式、以預防思想為基礎的教育刑罰模式以及以修復式正義為基礎的修復模式[20],故而在審理少年犯罪時,少年法院需依據少年身心成熟程度,審酌其責任能力,並基於教育優先原則,犯罪少年優先適用教育處方,交由少年福利主管機構(如德國由少年署)負責,若在無法達到改善與教化目的時,始改由少年法院動用懲戒處分或刑罰制度。因此,日本教育刑罰模式的少年司法體糸,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模式色彩,但少年刑罰的執行除考量少年福利外,罪刑均衡與社會防衛的觀念。本案,當時曾經忽視被害人的權益,而至後始予該少年犯判死刑,乃為該模式為刑事模式與福利模式的綜合體。於傳統刑事司法體糸外,另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體系與少年法制。緣此,對於從事犯罪矯正工作者以觀,該日本少年既然收容於少年司法機構七年,卻遲遲未因少年矯正機關之教化與輔導關係,而讓他知認錯(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其少年矯治處遇措施,似乎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第三章 我國少年刑事案件與國內外之少年矯治處遇 第一節 我國少年犯罪情形 隨著e世代來臨,社會生活型態多元化,也使得許許多多年紀「半大不小」的少年因生活目標不明,人生方向模糊而衍生犯罪問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對於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或行為而不能責付或不適當責付之少年者,需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中。近5年(民國93年至97年)[21]平均每年新收的收容少年約4,117人。(詳表1),對於年齡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若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少年法院(庭)得以裁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近5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少年刑事案件,平均每年分別約303件及445人,而經偵查終結起訴且由少年法院(庭)裁判確定有罪者每年約321人,其中經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入監執行的新收少年犯人數每年約216人,占平均新入監受刑人的0.6%。(詳如下表1.) 表1. 各級機關新收或執行少年犯罪相關統計(單位:人:%)
進一步就新入監少年犯之基本特性及犯罪型態分析,男女比例約21:1;教育程度則以國中程度者居多,約占三分之二左右,且由民國93年的63.9%,逐年增 加至民國97年的67.6%,其次為高中程度者,所占比率近3成。(詳如下表2.) 在刑期分布方面,以被判處有期徒刑者為大宗,合占九成以上,其中3年以上至5年未滿者占4成為最多,而民國96年以前以5年以上至7年未滿及7年以上者分居第2位或第3位,民國97年時1年未滿之短刑期者由第4位躍升為第2位;至於犯次,則多為初次犯罪者,高達八成左右,累(再)犯者則相對較少,民國97年累(再) 犯之少年犯有增加的現象,係因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詳如下表3.)觀察新入監少年犯主要罪名,多為強盜罪、傷害罪、妨害性自主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殺人罪及竊盜罪。由於年輕氣盛、血氣方剛,較易觸犯的強盜罪、傷害罪及殺人罪,5年來三者合占新收少年犯的六成以上,其中犯強盜罪居首位約占38.9%,其次為傷害罪約占15.3%,殺人罪約10.2%。(詳如下表4.) 在現今「少子化」的社會型態下,少年犯罪若無法適當的解決處理,今日的少年犯將來極有可能成為明日的成人犯,因此如何落實法治教育及做好少年犯罪防治工作,是政府當務之急。 表2. 新入監少年犯之基本特性統計-依性別及教育程度分(單位:人:%)
表3. 新入監少年犯之基本特性統計-依宣告刑刑名及犯次分(單位:人:%)
表4.新入監少年犯之主要罪名統計(單位:人:%)
另可觀察2009年11 月少年兒童犯罪概況摘要[22],即知梗概。 一、就整體少年犯罪情形: (一).2009年11 月少年兒童觸法案件,經各少年法院(庭)審理終結而裁判者有687 人,其中以觸犯竊盜罪人數最多,有224 人(占全體少年兒童觸法人數的32.61%);其次為妨害性自主罪(53 人,占7.71%),且亦居暴力犯罪首位;毒品犯罪(含麻藥,下同) 人數46 人(占6.70%)居第三位;而強盜搶奪盜匪罪人數有16 人(占2.33%),居第四位;恐嚇取財罪7 人(占1.02%),居第五位;殺人罪2 人(占0.29%),則居第六位。 (二).上開少年觸法案件中,少年刑事案件人數有32 人,主要係觸犯強盜搶奪盜匪罪(13 人,占40.63%)、毒品犯罪(12 人,占37.50%)、妨害性自主罪(1 人,占3.13%)。另保護事件人數有655 人,以竊盜罪人數最多(224 人,占34.20%),其次依序為妨害性自主罪(52 人,占7.94%)、毒品犯罪(34人,占5.19%)、恐嚇取財罪(7 人,占1.07%)、強盜搶奪盜匪罪(3 人,占0.46%)、殺人罪(2 人,占0.31%)。 二、2009年11 月與2008年同期(11 月)少年犯罪比較: (一).2009 年11 月少年兒童犯罪人數較2008年同期減少69 人,減幅為9.13%;其中刑事案件人數較2008年同期增加8 人,增幅為33.33%。保護事件人數則較同期減少77 人,減幅為10.52%。 (二).比較近兩年11 月份少年兒童主要犯罪類型之犯罪人數,排序相同,竊盜罪仍居首位,其次依序為妨害性自主罪、毒品犯罪、強盜搶奪盜匪罪、恐嚇取財罪、殺人罪。 三、2009年1 月至11 月與2008年同期(1 月至11 月) 少年犯罪比較: (一).2009年1 月至11 月少年兒童犯罪人數有8,536 人,較2008年同期的8,478 人,增加58 人,增幅為0.68%;其中犯罪人數較多的犯罪類型依序為竊盜罪(2,855 人,占33.45%)、毒品犯罪 (567 人,占6.64%)、妨害性自主罪(547 人,占6.41%)、強盜搶奪盜匪罪(210 人,占2.46%)、恐嚇取財罪(178 人,占2.09%)、殺人罪(64 人,占0.75%)。 (二).比較近兩年少年刑事案件犯罪人數,2009年1 月至11 月較去年同期增加218 人,增幅6.19%;保護事件犯罪人數則較去年同期增加40 人,增幅0.49%。本期在各犯罪類型犯罪人數排序上,刑事案件以強盜搶奪盜匪罪與毒品犯罪居前二位;而保護事件則以竊盜罪與毒品犯罪居前二位。 四、綜合分析: (一).近兩年11 月份少年兒童犯罪概況,在整體犯罪人數上,本期少年犯罪人數較去年同期減少69 人,減幅為9.13%;惟少年刑事案件犯罪人數較去年同期增加8 人,增幅為33.33%,且觸犯毒品犯罪、重傷害罪及強盜搶奪盜匪罪之人數均明顯增加。少年保護事件中除犯罪人數減少外,強盜搶奪盜匪罪及恐嚇取財罪之犯罪人數較去年同期亦明顯減少;惟少年毒品犯罪及妨害性自主罪之犯罪人數則較去年同期增加。整體而言,本期不僅在整體犯罪人數上有所減少,且在個別犯罪類型中,如強盜搶奪盜匪罪、恐嚇取財罪及殺人罪等指標性暴力犯罪類型亦呈顯著下降趨勢,顯示本期少年兒童犯罪之暴力性轉趨於緩和。 (二).2009年1 月至11 月與去年同期相較,在整體少年犯罪人數上,本期少年犯罪人數與去年同期約略相當,增幅為0.68%。在少年犯罪類型方面,本期除毒品犯罪及妨害性自主罪外,其餘犯罪類型之犯罪人數與去年同期相較則呈現下降趨勢,顯示針對近來少年兒童較為嚴重之毒品犯罪及妨害性自主罪犯罪類型,有賴政府持續關注並強化相關少年兒童犯罪預防措施。 由上揭少年犯罪統計可知;在台灣地區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類型有以下幾種:1.竊盜。2.賭博。3.煙毒麻藥。4.搶奪。5.傷害。6.槍砲。7.強盜。8.風化。 9.恐嚇。10.詐欺。11.殺人。12.勒贖。等而觀察台灣地區近十年來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類型人數統計,我們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仍以竊盜居多,另外,殺人的犯罪情形也逐年增加,顯示少年犯罪有暴力化之傾向。另由各類統計資料的觀察顯示,我國少年犯罪有如下之趨勢[23]: (1).少年犯罪人數仍未趨於緩和,呈微幅波動走向。 (2).女性犯罪率升高 。 (3).少年犯罪種類仍以竊盜居多。 (4).少年暴力犯罪案件有鉅幅增加趨勢。 (5).少年犯罪之年齡呈微幅低齡化。 (6).少年犯罪教育程度以國中階段最多,且有中途輟學現象。 (7).在學學生犯罪人數增加 。 另外,美國賓州大學教授在一份追蹤報告中指出,青少年成年後的「持續性犯罪者」有70%來自原來的少年習慣犯罪者,而且其犯罪的嚴重性也隨著年齡的成長而增加,根據這樣的研究我們更須要注意我國的青少年犯罪後的輔導,以避免青少年犯罪累犯的情形。至於少年犯罪之特性(楊士隆,1996),少年犯之身心有別於成人犯罪型態亦不相同,其特性如下: (1).相對性---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界定是相對的,不同時空、文化背景、對象皆有可能呈現不同之意涵與評價基準。例如:同性戀在過去的社會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不見容於過去的社會觀念,然而現今的我們已經認同有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將它認定為一種偏差的行為。 (2).過渡性---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產生的偏差或犯罪行為,往往具有過渡性,在進入成年階段即獲得解決。例如:有很多學生在國小的時候,因為各種因素,如:功課沒寫,有罪惡感,而有逃學的情形發生,但在學生上了國中之後,他們的這種行為也會隨之而減少,甚至消失。 (3).連鎖性---少年犯罪行為有時會轉化為新的犯罪行為的誘因,導致連鎖反應或惡性循環。例如:逃家後沒錢用便行竊。 (4).早發性---青少年犯罪行為之發生很可能在兒童時期便埋下禍根。例如:1998年10月13日,新竹13名青少年涉嫌集體殺人棄屍,手段殘暴,凶嫌卻絲毫沒有悔意。正是因為竹東領導者的那一個少年自小以來就一直看到母親遭到父親的毆打,並且在父親所教導的一種女子為輕的觀念下,他認為女人都是低賤的,所以在他領導一群朋友一起犯下這起集體凌虐少女至死的案件後,他一點悔改的心意都沒有,反而認為沒什麼。 (5).多重性---青少年犯罪行為很容易伴隨許多其他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發生。例如:去年時分嚴重的青少年飆車事件,往往伴隨砍傷人或打群架等的案件被媒體所報導。 (6).集體性---青少年行動常會與團體相依,追求團體認同或表現,以致有集體犯罪型式產生,如表一所呈現的青少年犯罪報導,大多是以集體方式做案,另外,我們也可以由近來青少年飆車情況日益嚴重的情形,看出青少年集體行動日漸增加之趨勢。
第二節 國外之少年矯治處遇情形 一、日本 日本少年感化教育制度[24] (一)、名稱: 日本少年感化教育機關原稱「感化院」,後改稱「矯正院」,再改稱「少年院」。現在雖然通稱「少年院」,但各機關名稱並非一致,而呈現多元化現象,例如有稱為「少年院」的,如廣島少年院;有稱為「學園」的,例「加古川學園」;有稱為「學院」的,如「置賜學院」;有稱為「苑」的,如「貴船原少女苑」;有稱為「女子學園」的,如「青葉女子學園」;有稱為「女子之家」的,如「丸龜少女之家」等。 日本少年感化機構名稱多元化,似乎較有心袪除少年犯之「標籤作用」。 (二)、種類: 日本目前有59所少年院,其中有八所女子少年院。為因應收容少年之個別狀況,期能施以適當處遇,日本將少年院分為初等、中等、特別、醫療少年院。 (1).初等少年院:收容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身心無顯著障礙少年。 (2).中等少年院:收容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身心無顯著障礙少年。 (3).特別少年院:收容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身心無顯著障礙但有犯罪傾向之少年。 (4).醫療少年院:收容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六歲之身心顯著障礙少年。(日本矯正協會,昭和57 ) (三)、收容目的: 日本少年院之收容目的,則為保全少年身體、實施矯正教育及避免少年受不良環境之影響。 (四)、組織: 日本少年院置院長,機關規模較大者另置次長,協助院長處理院務。 其下分設庶務、教務、分類保護、醫務四課,各置課長一人,分別掌理有關各課業務。 (五)、收容期間: 日本少年院之處遇,分為短期處遇與長期處遇兩種。 (1).短期處遇:分為兩種: (A).一般短期處遇,收容期間為六個月以內。 (B).特修短期處遇,收容期間為四個月以內。 (2).長期處遇:收容需要長期處遇始能收效之少年,期間為二年以內。(日本矯正協會,1997) 日本少年院之收容期間較具彈性,可針對收容少年之特性,施以適當處遇。 (六)、級別 日本少年院收容之少年亦實施累進處遇,其階級分為三級、二級、一級三個階段;另外一級與二級再分為上、下二等。通常新收少年編入二級之下等,此後依次進級。其成績特別優良者可連進二級,成績特別低劣者則連降二級,降至三級。階級之升降,依其平常成績經審查後決定,每月至少審查一次。 (七)、教育課程 日本少年院在少年在入院後即根據「少年鑑別所」制作之鑑別報告資料,擬訂個別處遇計晝。該計晝分為「新收教育」、「中間教育」、「出院準備教育」等三個階段,各階段皆有其預定達成之目標。少年院教官即針對該目標,選擇最有效之教育內容與方法,實施個別處遇。每月至少評定處遇結果一次以上,如此依次漸進,直至少年出院。不同重點之處遇,就收容少年之不同類型,編成適當之教育課程,予以課業指導。 日本少年院實施之教育課程,分為生活指導、教科教育、職業輔導、醫療保健、特別活動等。其主要內容如次: (1).生活指導,就少年個別情況,利用團體活動、面會、諮商、講話、心理療法等方式,指導其正確之看法、想法與做法。生活指導之內容如下: (A).有關非行之態度、行為等問題之指導,如交通安全教育、藥物濫用防止教育、性教育等。 (B).有關資質問題之指導,如個別諮商、內省指導、團體諮商、心理劇等。 (C).有關住居環境問題之指導,如家族關係與交友關係之調整等。 (E).有關情操問題之指導,如藝術、道德、宗教情操之指導。 (F).有關生活態度之指導,如良好的生活習慣與守法習慣等。 (2).教科教育:其內容如下: (A).義務教育:教授有關國民中小學課程之各種學科。 (B).高中教育:教授有關高中課程之各種學科。 (C).補習教育:對學習能力遲緩與希望求學者,施以教科教育。對有需要者,施以相當大學、專科程度之教育。少年在院中修完義務教育或高中課程者,得授與一般學校校長名義發給之畢業證書。此外,對志願者,得准其接受簿記、習字、實用英語、電氣等通信教育課程。 (3).職業指導:其內容如下: (A).職業指導:有關就業資訊、生產實習、技能實習及其他與職業生活有關之諮商、建議等指導。 (B).職業訓練:有關職業之知識、技能、技術之訓練。 (C).職業輔導:委託外界事業單位及具有學識經驗者,對少年實施職業訓練、實習指導。經依與專門職業訓練學校相同內容之職業訓練完畢者,得授與職業訓練修習證書。 (4).醫療保健:需要醫療之少年,由家庭裁判所裁定移送醫療少年院。在移送其他少年院途中發生需要醫療情形者,亦可變更分類而移送醫療少年院,施以專門的醫療措施。在院中無法施以通常醫療時,可戒送至外面醫院住院治療,或保外醫治。 (5).特別活動:有下述各式各樣團體活動: (A).自治活動: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組織自治委員會,分配任務,實施各項自治活動。 (B).院外教育活動:舉辦參觀、郊外訓練、社會服務等院外教育活動,以及返家探視、外宿等。 (C).社團活動:依少年之興趣、志向,組成各種社團,舉辦活動。 (D).娛樂活動:指導少年善加利用休閒娛樂時間,使其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E).儀式活動:舉辦各項儀式活動,例如學藝、運動比賽、安全保健活動、生產活動等。(日本矯正協會,昭和53) (八)、房舍構造: 日本少年院舍房構造,係依少年自由程度所有不同,計區分為閉鎖舍房、半開放舍房、開放舍房三種: (1).閉鎖舍房:舍房各房之外側及走廊側之窗戶皆有鐵格子,房門上鎖。收容對象為尚未進級者,或有脫逃之虞者等。 (2).半開放舍房:舍房各房之外側窗戶有鐵格子,走廊側則無鐵格子。房門未上鎖,在舍房內可自由行動。收容對象為多數之在院學生,可充作在自由的人際關係中訓練團體生活之場所。 (3).開放舍房:舍房之窗戶皆無鐵格子,與一般學生宿舍相同或近似。主要收容對象為接近出院者、無脫逃之虞者.(日本矯正協會,昭和53) (九)、成績考核 日本少年院對學生之成續考核,分為: (1).學業努力與否及其成績。 (2).職業輔導之努力及其成績。 (3).操行之良否。 (4).責任觀念及意志之強弱。 以上四項經過綜合評價後決定之。學生級別之升降,是依其平常成績之審查結果而決定。 少年院學生之考核項目如上述,但為適合各學生之具體處遇計晝,考核項目亦得具體化或細分化,亦即成績之考核,得以個別處遇計畫之達成程度做評價,考慮下列各項,個別評定之: (1).規範意識之覺醒程度及遵守規範行為方式之學習程度。對自我改善目標之態度及其達成程度。 (2). 對自我改善目標之態度及其達成程度。。 (3).基本生活習慣之學習程度。 (4).對生活指導、教科教育、職業輔導、情操教育、各種訓練等教育活動之參加態度。 (5).對監護人、職員、其他少年之態度。 (6).對未來生活計晝之準備及態度。 至於成績考核方法,依少年院法第八條規定之懲罰內容看,好像採用分數制。 通常成績考核方法可分為分數制與考查制,實務上亦是兩者並用,以測定其改善進步之效果。(日本矯正協會,昭和53) (十)、獎懲 日本少年院法第七條規定,少年院院長對在院學生有某種善舉、成績優良或修得一技之長時,得予獎勵。獎勵之方法為頒給證明書、獎章、獎狀或給予慰勞假。 但經法務大臣准許者得予其他獎勵。已給之獎勵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之。同 法第八條規定,少年院院長對違反規律之在院學生得予以下列之懲罰: (1).嚴重訓誡。 (2).扣分。 (3).禁閉在衛生良好之獨居室,期問不得逾二十日。另依少年院處遇規則第61條規定,懲罰依情形得予緩行、停止或免除。 (十一)、出院 日本少年院學生之出院亦可大別為期滿出院及假出院二種。期滿出院暫且不談,此處單談「假出院」。假出院是為使在院學生能夠順利復歸社會所實施的制度。學生已達處遇之最高階段,認為適合假出院時,或雖未達處遇之最高階段,但因其努力向上,成績良好,將其交付保護觀察有助其改善更生時,亦得申請假出院。少年院對假出院申請之審查,應就其處遇關係、身分關係、犯罪或非行關係、保護關係,綜合判斷,在處遇審查會上審議。審議通過後,應向管轄少年院所在地之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請。少年院院長於接獲許可假出院之通知後,應速將學生出院之時間及其他必要事項,通知學生之監護人或其他負責保護之人,前來領回,並將其交付保護觀察。(日本矯正協會,昭和53) 若以日本「奈良少年刑務所」為例;它是專門收容23歲未滿,再犯傾向不顯著的受刑人之機構。該所依「奈良少年刑務所處遇課程規程」規定,對收容入以下稱(學生)實施處遇群別指導(類似我國之類別教誨),其目的為去除學生之犯罪負因,使其逐漸的適應社會生活,最後能夠順利復歸社會。該所實施處遇群別指導之成效甚佳,故特為簡介,藉供少年矯治實務界參考[25]。 該所實施的處遇群別指導,共分下列六種類型: (1).少年常習性矯正處遇群。 (2).少年異性問題處遇群。 (3).少年交通問題處遇群。 (4).少年暴力問題處遇群。 (5).少年嗜僻問題矯正處遇群。 (6).少年情緒調整處遇群。 其指導計晝為; (1).參加之對象是以累進處遇二級少年犯為主,由分類審查會決定。 (2).每月編入新加入者,並且每月實施二次集體指導,指導期間為三個月。對有問題者則實施個別指導。指導日依月間計畫表行之,指導時間為下午五時半至七時。 (3).指導者由處遇部門、企晝部門(教育、分類、職業訓練)中選任,二名一組負責指導。 上揭指導計晝之指導內容及方法集體指導的方法,有播放錄影帶、討論、講話、作文、心理劇、報紙內容討論、畫圖等。 惟對情緒有問題的學生,須用心理療法,使其加深自我認識,可實施家族畫法、心理劇、統合型描晝法等,使他們能自動的表現出「此時此地」的自我心理狀態。然後從各學生的情緒表現,指導者再視當時情況決定如何指導。有的人表現順服,有的人表現出排拒,有的人表現出無反應,也有的人表現出緊張,各式各樣的反應都有。這就是學生的「表現」了。指導者須依各學生的反應,設法給予適當的指導。在描畫或心理劇中所表現出來的家族,或其待人的方式,是了解學生的契機,也是顯現出今後的指導方向。在家族畫像人,有人畫的是全家紀念照式的,人人一付嚴肅表情,也有人晝的是各人面朝不同方向,或是把圖畫歪了,這些畫像就是代表各學生對其家族的印象。 在心理劇中,各學生都能很生動的表現出他們的感情。在表演中相互體驗所扮演的角色,並深深體會共感、反省、交談。從表演中,使他們學習今後若再遇到被不良朋友引誘時應該如何做。 在統合型描晝法中,學生往往會晝出他們的理想或願望,例如:在院子裡餵食寵物、與女友一起散步---等等。從他們所畫的圖案,與其他課題對照來看,就可約略了「解他們未說出來的心聲了。 很多學生在指導以後的感想文章中表示:「能在他人面前發表自己的晝」、「在心理劇中能盡情表達」,是一種愉快的經驗。對自我表現尚未成熟,或表現不適當的他們,能夠藉由心理劇的演出,表現自我,與他人交流,可以促使他們獲得情緒淨化,增強自信,並進一步認識自我。 日本奈良少年刑務所之「處遇群別指導」,僅係該所自「入所教育」至「釋放前教育」之間的一種教化改善教育,尚須與其他指導活動配合實施。其他指導活動項目很多,例如通信教育、學科教育、委員會活動、社團活動、補充教育、家事教育等。處遇群別指導雖然僅有三個月,但在此期間內,可以啟發學生的動機,並發掘各人的問題所在,再藉由其他指導活動接續輔導,如此便可收到相輔相成的效果了。 總之, 日本之少年刑務所,是收容少年受刑人及未滿26歲之青年受刑人,施與矯正教育之機構。其「處遇」特重職業訓練、教科教育、生活指導等,藉此訓練其職業技能,增進其知識教養,培養其正確生沽習慣,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成為健全之國民。茲簡介其「處遇」概要[26]如下: (1).職業訓練: 此為少年刑務所處遇重點之一,其目的在使受刑人藉此取得各種職業技能執照,出所後能自立更生。職業訓練之種類有焊接、汽車修護、電工、理髮、鍋爐操作、機械、板金、建築、泥水、製版印刷、園藝、洗熨等科目。受刑人經此訓練,出所後取得資格執照者很多,對其就業謀生甚有助益。 (2).教科教育: 各刑務所對青少年受刑人均積極施以教科教育。其中尤以松本少年刑務所,自1955年四月開始,與當地國中合作,成立國中分部,集中全國未修畢義務教育之少年受刑人,施以義務教育,修畢課程者,授與當地國中畢業證書。1982年有七人取得證書。另外有松本、奈良、盛岡等少年刑務所,與當地縣立高中合作,實施高中通信制課程教育,1982年有十人取得高中畢業證書。此外,各所也實施社會通信教育及學校通信教育,准許有志者參加各種通信教育課程,例如民商法、建築、電工、汽車、英語、鋼筆、習字、校對、簿記、家庭電器、園藝、製版等:。 (3).生活指導: 生活指導旨在培養受刑人之健全身心與自律心理,灌輸其健全社會生活所必需之知識與生活態度,以及培養其豐富之情操,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谷所利用各種機會,例如諮商、講話、讀書、集會、集團訓練、體育活動、社團活動、儀式活動、娛樂等,予以指導、訓練、建言。生活指導不僅在所實施,並且利用受刑人外出時,例如社會服務、參加資格測驗、講演會、體育、參觀工場等機會實施之。 少年受刑人之刑期過了三分之一後,經審查其在所內之生活態度、訓練成績、改悔表現、監護人接受態度、出所後就業狀況等,認為已無再犯之虞者,報請地方更生保護委員會批准,予以假釋。
二、德國 德國的少年刑事矯治,係針對少年犯罪行為的處分,大致上,可以區分為教育性措施、懲戒性處分及少年刑等三種。教育性措施包括「指示」及「教育性協助」等兩種類。相對地,懲戒性處分則包括,「告誡」、「課賦」及「少年拘禁」等三種類[27]。 關於教育性措施,係依據德國少年法院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教育性措施施行之本質,在於以犯罪行為做為契機(非因為犯罪行為)所適用的教育性處分。其目的不在處罰行為,而是在追求教育行為人,能經營「遵法性」社會生活。依德國少年法院法第十條規定:「所謂指示,即是指整頓規範少年的生活態度,確保並促進其教育活動的命令及禁止規定」。關於指示的內容,依該條第一項規定有: (1).遵守有關居住所的指示。 (2).居住於家庭及Jugendbeim。 (3).接納職業訓練所或工作場所。 (4).提供勞動。 (5).安排特定監護人之監護。 (6).參加社會訓練課程。 (7).努力於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8).禁止與特定人物之交往及出入歡樂場所或遊樂場所。 (9).參加交通教育等九項。 依德國少年法院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教育權者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 (少年)應該接受專業人士等的治療性教育。基本上,「指示」並不是無限制的科處處分,在德國少年法第一條即規定著其期間及變更。事實上,「指示」的期間與內容,相同地都是由德國少年法官所決定的,其期間不得超過二年。除此之外,特別規定上述第5項(安排特定監護人之監護)的指示,是不得超過一年,而第6項的(參加社會訓練課程)指示是不得超過六個月(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1條第一項)。關於「指示」的變更,能基於教育上的理由而解除指示及延長至三年的情形(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1條第二項)。當不履行「指示」而有責任之時,第一審法官能直接宣告「少年拘禁」(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1條第三項及少年法院法第65條)。也就是說,這種少年拘禁,一般是稱之為「不服從的少年拘禁」或「屈折的少年拘禁」。 德國對少年犯教育性措施的另一個形式,就是教育性協助,這是依據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2條規定。在教育性協助上,有教育輔助及收容於住宿機構等措施。所謂教育輔助,在克服少年發展上問題點之際,儘可能地融入社會性影響力以支持兒童或少年之同時,也必須維持其與家族的生活關係,促進其自立。再者,關於收於住宿機構等的措施,住宿機構或其他居住處所之教育輔助,必須依據把日常經驗結合教育或治療的措施,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發展。 德國對少年犯之於懲戒性處分,係依據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3條至第16條的規定。懲戒性處分的本質,基本上是與教育性措施相互差異。其是處罰犯罪行為的措施,但是,卻不具刑罰的法效果。雖然懲戒性手段是居於教育性措施與刑罰之問的位置,惟卻屬更接近於教育性措施的處分。德國對少年犯之「告誡」,少年法院法第14條的規定,依據告誡,針對少年犯,必須徹底地叱責其行為的不正當性。 關於少年刑,係依據德國少年法院法第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少年刑是收容於少年監獄,剝奪少年自由的措施。法官在少年之行為因表現出有害取向,採取教育性措施或懲戒並不具充分教育性,或者犯罪的重大而必須施予刑罰之時,得科處少年刑(德國少年法院法第十七條)。少年刑的刑期,在年少少年方面,其下限是六個月,上限是五年;只有在特別的情形(指一般刑法上,是超過長期十年重罪的情形),能科處到十年期間(少年法院法第十八條)。在年長少年方面,其下限也是六個月,上限並無特別的情形,都是十年。不定期刑的規定早已廢止少年拘禁的最長期間是四星期,而少年刑的下限是六個月,即「四星期」及「六個月」之間,並不存在著任何的收容處分,已經成為問題之所在。但是,少年拘禁終究是以「感銘效果」做為目標,任意地長期化並非目的所在。再者,關於少年刑,做為教育刑的效果,六個月應該是最低限度,則是德國各界之主流的意見。又針對保護觀察(觀護)期問,緩刑是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德國少年法院法第二十二條)。相對地,緩宣告則是一年以上二年以上(德國少年法院法第二十八條)。
三、英國 英國少年矯正教育的持續發展,受到各國矯正體系的重視,少年矯正政策更視為整體矯正政策的重要一環,其少年矯正教育仿傚美國;1876年紐約州的愛米拉感化院(Elmira Reformatory)、麻州康扣感化院(Concord Reformatory,1884)賓州漢亭頓感化院(Huntington Refonnatory,1889)可稱為當時美國三大感化院制度。然而少年矯正制度是互相影響及學習的。故而成立於1902年英國肯特郡(Kent Shire)多佛少年感化院(Dover Borstal)[28];可以說是英國少年感化院制度的濫觴。因該制吸收了1870年國際監獄學會的會後宣言以及學習了美國紐約州愛米拉感化院的制度。全新的機構收容16至21歲的犯罪少年。 英國少年感化院制度;其設置目標在於給予這些少年犯罪人心智及性格方面的陶冶、改善,使他出院後能過一個全新的生活,表現出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同時希望在院內尊重法律、尊重權威的觀念仍持續至復歸社會。英國少年感化院為了養成少年良好生活作息及遵守規定之習慣、為了發展少年健全的身心體魄,以及要求少年尊重長者及權威,感化院的少年必須過著規律的生活,例如:早睡早起、懶床者潑冷水懲罰、早上鞠躬問早、三餐定時日常作息則依鐘聲而定等,讓少年犯過著規律的生活。在衣著方面,有統一的制服式樣,並要求少年必須修剪一致的髮型,不得奇裝異服。在宿舍方面也有讓曾經當過兵的舍監要求學生的生活內務,讓學生的生活與作息更加規律與嚴謹。另外,院方也規劃了運動時間與課程讓這些少年發洩精力,舒緩每日生活作息之壓力。且這些犯罪少年在感化院中必須接受正規教育、勞動服務、品德培養、遵守紀律、尊敬師長等類似軍事化生活方式,如果違反規定的少年將會受到老師的體罰,體罰方式係以樺樹之樹枝、教鞭,以及皮鞭鞭打。這樣的懲罰似乎違反對於少年的教育觀念,然而根據史載,甚少有犯罪少年對此一體罰措施感到抱怨或反感,因為這些少年比較關心的是如何保持善行及早出院而不是對管理階層一抱怨、形成對立。有些少年宣稱由於這些嚴峻的紀律要求(Stiff Discipline)以及體罰制度,確實改變了他們日後人生做人處事的態度;另外許多學生將老師們視為父親一般的尊敬,並在出院後仍會回院拜會師長。然而英國感化制度後來因為1982年的「刑事司法法案」的廢除而廢止,這也許是受到「非機構化處遇」之刑事思潮影響。
第三節 國內之少年矯治處遇情形
甲、桃園少年輔育院;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結合社會資源辦理輔導活動實施時間表[29]
由上揭時間表可突顯該院對「社會資源」介入輔導活動,符合「行刑社會化」宗旨。
上揭圖表為「桃園少年輔育院」近五年感化教育收容情形,顯示該院教化人員,每年尚需肩負八佰餘名學生,予感化教育工作[30],壓力繁重。
乙、彰化少年輔育院課程[31]:
一、生命教育 (二).另藉由活潑、生動的生命教育教學觀摩,以增進班級導師之輔導 和管教知能。 (三).結合電影影片之觀賞,師生共同賞析合宜之影片,增加生命課程 的多樣性。 (四).借重吳鳳科技大學生命教育資源中心資源,提供生命教育優良讀物,鼓勵院生借閱並書寫心得分享,以達潛移默化之效。
二、家庭教育 2.瞭解家庭成員在家庭生命週期中的每一個階段應扮演的角色與責任。 3.認識健康家庭與失功能家庭的影響及其重要性。提升克服困難的毅力。 4.釐清個人與家庭的價值觀,瞭解自自己的極限,瞭解家庭溝通的重要性。 5.強化個人認知,瞭解自己的優勢,發揮潛能,並提升個人之復原力。 (二).學習目標:該院鼓勵學生能將所學之家庭教育概念內化,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三、加強學生家庭支持力量: (一). 該院為增進少年與父母依附關係之連結,提供父母必要的 管教知識, 於家長來院接見時,由該院各班導師與之會談,灌輸其親職管教知能,協助其瞭解(1).父母角色與職責(2).青少年心理,做好青少年教育與督導。對久未來院接見關懷之學生家長,則由各班導師電話追踪訪問,必要時並派導師前往實施家訪,以加強學生改過向善的家庭支持力量。 (二).該院利用寒暑假由各班導師以電影團體討論與分享方式進行「子職教育」課程,以協助學生了解:(1).為人子女的角色與職責。(2).澄清其家庭價值觀,及與父母關係。 (三).該院為化解學生與父母間之隔閡,促進其彼此間之親子關係連結,喚起少年及其家人共同為家人付出的意願,於每年春節、母親節、中秋節舉行面對面「懇親會」及電話孝親活動。 (四).該院目前有缺乏家庭支持學生,為尋求替代補強 彼等之親職功能,敦請紅十字會台中分會、台南觀護協會定期來院關懷認輔,以達關懷、正向支持、陪伴之輔導成效。
四、自我探索教育與自尊訓練:
(三)辦理方式:活動分為兩階段: ※職涯探索-以小團隊帶領方式,利用實際演練方式,讓學員了解求職及工作中應有之正確工作態度、精神,進一步培養學員學習及就業能力。
(四).預期效益: 六、特別輔導
(一)、宗教輔導
2.該院針對家庭暴力犯罪者輔導方向:
該院依據法務部頒「多元輔導矯治模式」輔導措施,已建構一完整之輔導模式[32]。其直接輔導有:
上揭圖表為「彰化少年輔育院」近五年感化教育收容情形,顯示該院輔導人員,每年尚需肩負七佰餘名學生之感化教育工作[33],責任重大。
丙、誡正中學之課程目標[34]:
國中部:
高中部: 【誠正中學近五年收容矯正少年情形】:
上揭圖表為「誠正中學」近五年收容在校受矯正少年之情形[35],顯示該校輔導人員,每年尚肩負肆佰餘名學生予矯正教育工作,實為神聖使命。 丁、明陽中學課程 1.該校推動學生基本能力之提昇包括:國文基礎班、數學基礎社、英文朗讀活動。 2.該校推動技訓業務,培養學生職業技能:汽機修、烘焙、中餐等以利學生進行職業探索及建立基本職業技能。 3.該校推動國中部的基測及高中部的四技、二專的升學輔導。 4.該校落實生活管教,以養成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 5.該校推動書香活動,培養學生閱讀習慣以充實自我知能。 6.該校推動社團活動,擴充學生的技能與視野。 7.該校落實在校輔導:包括生涯、生命、性別教育及生活輔導。 8.該校進行出校追蹤輔導,以了解學生出校適應情形及再犯情況。
上揭圖表為明陽中學近五年在監少年受刑人收容情形,顯示該校之矯正人員,每年尚肩負參佰餘名學生之矯正教育工作[36],任重道遠。 第四章 少年刑事矯治機關與多元刑事矯治處遇 第一節 我國少年之刑事矯治機關 在論及我國少年刑事矯治機關前,必需先瞭解少年刑事政策之四大動,俾知其機關形成之背景因素;緣有西方學者費肯諾爾(Finckenauer,1984)曾提及少年刑事政策之四大動向包括:轉向(Diversion),除罪化( Decriminalization ) ,非機構化(Deinstitutionization)及適法程序(Due Process) ,茲闡述如下: 一、轉向(Diversion):轉向是近年來少年司法、矯正領域中重大變革運動,基本上,係指降低正式刑事司法體系對少年犯罪案件之干預,而直接由執法人員將少年轉介至其他非司法體系或機構(如縣(市)社會局)機構烙印之方案或活動,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不付審理之規定,相當於刑事訴訟不起訴處分之規定,其中第一項第一款「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可謂為少年事件之「轉向處分」。其優點:美國學者懷特瀚及賴柏(Whitehead & Lab, 1990)指出,少年「轉向」具有以下效能: (1).降低再犯率。 (2).減少法院處理案件之負擔。 (3).減少因司法干預所造成之烙印。 (4).減少處理少年案件之費用以及減少少年司法不當之強制性(Coercion) 。 ニ、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除罪化係指對原先應依法科處刑罰之行為,因為社會環境或道德之改變,而將其排除於刑罰制裁之外。例如:1987年票據法之廢止。少年犯予除罪化原因;乃在少年司法領域中倡議除罪化之學者指出;現行司法體系處理過多傷害不大、且無被害者之犯罪,因此有必要將部分罪名重新檢討,排除刑罰之規定(Walker, 1994) 。例如:美國佛羅里達州,將身分犯少年(即因少年之特殊身分,違反成年世界之規範而觸法之少年),劃歸社會福利部門監督,僅將其視為有監督必要之人(Person in Need of Supervision )」及「有監督必兒童(Children to Need of Supervision )」,並不必然接受司法門之干預。在我國少年司法領域中,學者倡議如對於少年事件理法第三條中之「虞犯」或觸犯輕微案件之「保護」事件,有逐漸將其除罪化之趨勢與需要。 三、非機構化(Deinstitutionization):非機構化,又稱 除機構化,係指對於少年犯罪之矯治,不由矯治機關予以收容,而改以較無拘束性的社區監督、寄養服務等方式代替之。其發展主要認為機構性之處遇,並不比其他非機構性處遇措施有效,尤其是在減少少年再犯率及弦化其社會適應方面。例如:美國麻州於1970年代,廢止感化院(Training School)制度,而以治療性社區方案(Therapeutic Community Program)取代最受注目。惟少年犯予非機構化處遇,適用原則必需注意乃由於非機構性處遇的推動,面臨大眾的責難,如社區治安亮起紅燈、犯罪嚇阻力的下降以及缺乏公平正義等問題。因此倡議者認為對於部分罪行嚴重之少年犯罪,仍有適用機構性處遇之必要,但若是因缺乏家庭關愛或是因成功向上機會受阻之弱勢少年,非機構性處遇,仍為主要適用的處遇措施。 四、適法程序(Due Process):適法程序乃源自於犯罪矯正模式適法程序理念(Due Process Model)而來,彼認為為達公平、正確之司法任務,有必要在假設被告無辜之前提下,強化程序正義,確保司法處理不致於濫權之自由。在少年司法領域中,基於保護少年之立場,適法程序一向受到重視。例如;美國伊利諾州,早在1899年,即專設少年法庭,分離少年與成年司法之處理,即象徵對少年權益之重視。 而我國於1935年,前司法行政部公布之審理少年之特殊性、審方式,羈押之避免以及起訴之慎重等,亦為少年司法程序之重要保護措施,而後於1956年假新竹少年監獄規劃專區設立省立臨時少年感化院,以及1971年七月正式實施少年事件處理法,均為我國少年司法領域適法程序之具體表現。 緣此,目前我國少年刑事矯治機關之所以有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等,亦均為我國少年司法領域適法程序之具體表現;而欲瞭解少年矯正處遇,則必先瞭解少年矯正機關: 壹. 少年矯正學校(Juvenile Correctional School) 過去於「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經立法通過後,法務部即於1997年10月24日函報行政院「少年矯正學校六年分階段設置計畫」,並於1999年7月,先行成立新竹及高雄二月少年矯正學校,2003年7月以前分別完成彰化及桃園少年矯正學校。並獲行政院核定。法務部即於1998年1月26日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意見辦理推動少年矯正學校相關事宜,並按照計畫於1999年7月改制「臺灣新竹少年監獄」及「臺灣高雄少年輔育院」分別為「明陽中學」及「誠正中學」。也因此少年矯正學校之設立在我國尚屬創舉也是世界創舉,此一學校之設置正代表我國少年矯正業務,邁向新的里程卑。由於「少年宣教不宜罰」以及「今日少年犯是明日成年犯」的少年刑事政策,瀰漫刑事政策學界及實務界,所以法務部希望透過此制使一時誤觸法網之少年收容人獲得求學、訓練機會,期以結合學校教育與行刑矯治方式,促使少年悔改向上, 將來復歸社會大,不致再犯,以提昇少年矯正教育之功效 此兩座少年矯正學校正式成立後,亦形成我國現行少年矯正機構雙軌制並行。新竹「誠正中學」之少年矯正學校,專收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學生; 高雄「明陽中學」之少年矯正學校,專收刑事案件少年受刑人。遺憾的是目前尚有彰化與桃園少年輔育院尚未改制,所收容的少年學生,性質與新竹矯正學校同。 至於設置少年矯正學校原因;乃源於憲法保障少年的受教權利,由於少年犯身心發展尚未完成,涉世未深,思慮單純,可塑性大,將其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接受少年正規教育及,特殊教育,以符合憲法保障少年「受國民基本教育」之權利。又可改善過去之少年監獄與輔育院之弊;因傳統少年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制度,仍然強調少年犯的軍事化管理,尤其是少年監獄,其處遇內容與成年受刑人無異,並沒有針對少年之需求規劃設計,因此除無法達成矯正成效外,少年犯之間的惡性感染與出監出院後的標籤烙印,更讓少年重返正規學制困難。因此少年矯正學校即是改進少年監獄與輔育院制度之弊而興起的矯治制度。此外,世界刑事政策潮流趨勢,亦推波助瀾;現代教育刑理念,對於少年強調「宜教不宜罰」及去標籤烙印」的觀念,因此新一代的少年矯正機構,強調以司法矯正的外衣而進行實質學校教育的落實,除徹底化除少年惡性外,也希望在少年階段完成國民教育,出校後無論繼續就學或輔導就業均具有競爭能力,此乃少年刑事政策之主流趨勢。 而少年矯正學校之特色乃為[37]: (1).少年矯正學校設置之目的兼具行刑矯治及學校教育雙重性質。 (2).少年矯正學校係以完全中學方式設置,分一般教學部門與特殊教學部門,雙軌接受教育。一般教學部門辦理高級中學以下之教育;特殊教育部門,則針對短期收容之學生施以強化輔導之教學。 (3).採每班25人為原則之小班制教學,並特設輔導處,配置較高編制之專任輔導教師,加強學生之輔導。 (4).教師之任用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之相關規定進用,以突破原補校教學之困境。 (5).課程配合一般教學部與特別教學部之特性彈性設計,異於一般學校之程課,以適合少年犯之需要,提高學習動機。 (6).視實際需要辦理國中技藝教育班及實用技藝班,或在高中階段辦理轉讀職業類科或學習輔導,故為適性教育。 (7). 運用社會資源,將少年矯正學校出校學生納入全國輔導網路,結合教育體系、政府相關部門及民間之輔導力量,使社會輔導資源,得以充分利用,防範少年再犯。 (8).去除標籤作用,將少年矯正學校更名為一般中學學校名稱,其目的則在去除標籤,讓日後出校之少年免於遭受社會團體的歧視、排擠,正達到更生之目的,將戒護管理人力移離教學區,僅成立警衛隊負責學校之安全,管理人員不得管理少年犯之生活起居,淡化矯正機構以戒護管理為主的濃厚色彩。 當然,任何機關均有改善的空間,目前少年矯正學校面臨之困境為[38]: (1).重拾課程教材信心之困難: 收容少年,其與一般學校學生最大之差別在於無法對於學校課業表現高度之認同感,故如何讓這批非行少年重拾學校課程教材之信心,乃是目前少年矯正學校遭遇之最大課題。 (2).學籍管理不易: 由於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其學籍與畢業證書由戶籍所在地之學校申報及頒發,而高中階段之學籍與畢業證書則由原學籍所屬學校為之。然而,國中階段因所在地之學校缺乏配合意願,且 學生常居無定所,更換多所學校,今日戶籍所在地之學校恐非其昔日就讀之學校,對學生一無所知,勢必要向原就讀之學校索取學生之學籍資料,恐有困難;高中階段,學生原就讀之學校,已因學生之非行行為而予以開除,該生已非原學校之學生,恐無在校學籍,而國中畢業未能升學者,在矯正學校編入高中部就讀,即本無學籍,也無法取得畢業證書。目前已獲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協助,規劃高中9校、高職12校支援學生掛學籍,得到初步解決,如在執行上尚有困難,則可建請少年矯正學校教育指導委員會審議做出決議後實施。 (3).教學、輔導與矯正結合困難: 少年矯正學校存在著教育、輔導與矯正人員,三種人員各有各的專業背景與本位主義,如何調和以謀少年矯正學校師生之福,仍有困難。 (4).警カ不足,欠缺女性管理員: 少年矯正學校名義上為學校,但實際上收容對象均為犯過罪少年,為使其安心受教及維持良好紀律與秩序,戒護安全尤為重要,因此,足夠戒護警力確有其必要性;另外,鑒於社會志工、教誨志工、參訪來賓以及接見家屬中,不乏有眾多女性,渠等進出戒護區需受安全檢查,在今日警衛隊清一色均為男性之際,頗為不便,因此,增加女性管理人員協助安檢工作,殊屬重要。 (5).過多學術研究影響學生適應不良: 由於少年矯正學校為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入校之背景與動機,常成為學術研究者亟欲瞭解之對象,但過多之問卷測試已影響學生上課品質及問卷作答的正確性,間接也造成學校實施心理測驗的信度與效度,更遑論戒護安全的負擔。 (6).管教人員流動性大: 矯正體糸之教導員與學生朝夕相處,經常與輔導老師對學生管教之意見相左,萌生去意,導致流動性大。 (7). 教學內容無法連貫: 學生流動率偏高,入出校之情形也相當頻繁是造成教學內容無法連貫之窘境。 (8).教學軟體設備略嫌不足: 目前矯正機關全面推動業務電子化,但是矯正學校仍有些業務無法電子化方式減輕業務量。例如:無適用學生成績管理軟體,每月評定學生成績後須換算符合教育法令成績評定及累進處遇學習成績,既費時且易生錯誤。另外,矯正學校也欠缺先進多媒體教學設備與軟體,無法提供教師教學使用,學生無法與外界同步接受良好之教學品質。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迄今已有11年了,檢討過去,策勵將來,其未來展望乃是[39]: (1).加強少年身心衡鑑工作:引進最新高科技生理及心理衡鑑儀器,如多功能生理訊號擷取系統,使每位學生培育其個人的學習進度與學習方式。 (2).充實學校衡鑑及教學、圖書設備,提昇矯正學校辦學效能。 (3).舉辦輔導知能研習及成長團體,延聘鄰近大學研究所專家學者講授課程或進行個案研討為,以提昇管教人員之輔導知能。 (4).強化警衛隊之功能,以建立優良紀律與秩序,防範戒護事故發生。 (5).增設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員之編制,加強學校諮商輔導機制與功能。 (6).加強輔導與矯正(管教)信息之整合:彼此間,應捐棄部分本位主義意見,互相讓步、包容,以謀求少年犯最大福利。 (7).重新定位訓導處與警衛隊之功能:改變現行規定,有關學生管理與戒護工作由警衛隊全權負責,訓導處教導員僅負責生活輔導及學生文康活動,並整合班際間之管理事宜,充分發揮功能與協調之角色。 (8).各學校逐年編訂統一教材:若有統一教材比較有系統及客觀之進度,由教師依學生素質及程度選定內容施教,再由各校教師依學生之程度素質提供補充教材,始可達到良好的學習品質。 (9).加強在校學生的專長教育與技能訓練,如車床、汽車修護、烘焙與資訊電腦班,敦促少年培養一技之長。 (10).擴大家長、教師與管教人員溝通及出校後之安置、聯繫輔導,協助出校學生的家庭教育,並規劃矯正學校學生出校後再教育的轉銜接軌工作。 (11).開辦具有市場潛力的技訓 職種:少年矯正學校除著重一般教學,以彌補學生無法接受正規教育之外,也已開辦相關技能教育項目,如烘焙、電腦專長訓練、烹飪、泥水工、電腦廣告設計或其他較符合社會需求,具有就業市場導向之項目予以訓練,使學生出校後之就學、就業更有保障而不致再犯。由於,誠正中學鑑於校地狹小,恐無法開辦多樣的職類,而明陽中學,校地廣大卻人數不足,恐也無法開辦多樣職類。然而,應秉持激發少年無限潛能與發展,繼續選擇適合其個性並且具有市場潛力與導向的職類開辦,如此才能達到「發揮一技之長」之目的。 (12).加強教師職前、在職訓練,培養犧牲奉獻之觀念:少年矯正教育係一種特殊教育,也是一種結合教育與矯正體系的教育方式,因此, 除矯正人才外,最重要是教育人才的羅致,特別是教師(含輔導教師),而教師除應具備教育理念、教育專業知識之外,必須熟悉以及接受,須熟悉教學、輔導方法,以及接受矯治專業知識與技術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以提昇人員素質,提高工作品質與績效。尤有進者,為改變少年習性、偏差行為、在工作態度方面更應具備有犧牲奉獻精神,以燃燒自己,照亮別人之胸襟與氣度,為感化少年學生貢獻一己之力,實現化莠為良、培育青少年之崇高理想與目標。 (13).定期檢討評估少年矯正學校成效:矯正學校雖屬初創,萬事待舉,因此,實施一段期間後,必須延聘學者專家定期評估,針對衡鑑、課程教材、師資、教學品質、輔導、追蹤、安置、投資經費以及再犯率等作科學性實證研究、分析、檢討評估,以作為改進依據與未來釐訂政策之參考。 (14).全面改制少年輔育院為少年矯正學校: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條規定:「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就現有的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根據上述規定,法務部所屬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應於2003年底完全改制。然而,法務部僅於1999年7月改制新竹少年監獄及高雄少年輔育院為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外,迄今尚完成其他兩所;即桃園少年輔院及彰化少年輔育院之改制。此間因素很多,除經費問題外,尚涉及兩種少年矯正機構制度的比較,雖然法務部內部也有進行評鑑及比較研究,但是迄今仍尚未有正式的評估報告出爐。然而,少年矯正學校制度是一項最能滿足犯罪少年特殊教育、又能迎合家長對這些少年成長的期待以及又能達到國家設置刑罰、彰顯刑罰之目的。因此,深切盼望法務部能體認世界少年矯正政策潮流之趨勢與脈動,儘速改制其他兩所少年輔育院,讓更多的資源與專業人力,協助這些偏差或犯罪少年,化莠為良,減少社會了台治安問題。 貳、少年輔育院(Juvenile Reformatory School) 係依「少年輔育院條例」設立,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之處所,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慧,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使其有繼續求學機會。我國目前有臺灣桃園、彰化二所少年輔育院,少年輔育院是少年的矯正機構,專門收容經少年法庭判處感化教育的犯罪少年,收容年齡從12歲以上到18歲未滿,但收容後依法可執行至21歲。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除收容男性少年外,並集中收容女性少年,桃園少年輔育院則專收男少年。少年輔育院設立的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改過自新;在院內除加強少年之品德輔導外,並按實際需要分別實施國小、國中教育,使其有繼續求學的機會。 參、少年觀護所(Juvenile Detention and Classification House) 係依「少年觀護所條例」設置,為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少年法庭審理的參考,兼以矯正少年的身心,使他們能適應社會正常生活為目的。少年觀護所收容之少年計有保護事件輿刑事被告兩種,近年來,因保護事件而入所的少年較刑事案件入所少年,人數上,近年來的差距愈形擴大,足見「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實施後,法官對於少年裁定留置少年觀護所之裁量權愈形慎重,致刑事被告的人數明顯下滑甚多。少年觀護所隸屬高等法院檢察署,目前獨立的少年觀護所計有臺灣臺北及臺南二所,其餘都合署於所在地的看守所內或戒治所辦公,但與看守所收容的成年被告分界管理。
第二節 少年犯罪之多元成因 在探討少年犯罪矯治處遇前,必先瞭解少年犯罪成因[40],俾能對症下藥: 一、少年犯罪之生理因素: (1.)遺傳:遺傳可能會影響個人偏差與犯罪行為的發生,尤其當其父母具有性格缺陷精神病、濫用藥物、酗酒、或曾犯下犯罪行為,皆可能透過遺傳將這些不良的負因,傳送給子女,並對子女將來的犯罪行為造成影響。另有學者指出;倘若一個人的XXY性染色體異常(即性染色體多了一個Y,由父親遺傳得來),他的暴力傾向較為顯著。也有學者指出低智商因學校的課業、人際關係的失利,而其判斷力也差,因此往往會成為犯罪者。(游恆山譯,1998) (2.)腦部功能失調:人體的腦部受傷或腦波異常都有可能影響人們的身體、情緒,輕微的腦部功能失調,會擾卵亂生活方式,如:脾氣暴躁、注意力不集中、易怒少年犯罪因素之一,嚴重的腦部功能失調則可能導致反社會行為的發生,但目前仍較證明腦部功能失調與犯罪行為的直接相關。但以一種個人的經驗是可以感覺到,當頭痛情形發生時,情緒會受到干擾,感到不愉快,容易有憤怒的情緒,因此,腦部的功能若有障礙,多少會干擾到一般的情緒。也就是情緒較不穩定,而男性荷爾蒙分泌過多,則會增加反社會行為,同樣的,這不代表內分泌異常和犯罪有必然之關係,僅能做為犯罪誘因之參考。 (3.)內分泌異常:有研究指出,女人在月經到來之前,較容易引起憤怒、興奮、或緊張除了以上三種生理因素的影響之外,我們若以更寬廣的層面來看,生理上的任何變化和心理上的情緒變化是息息相關,相互影響,因此生理的不調適,都有可能間接影響犯罪行為的發生。 二、少年犯罪之心理因素:在犯罪原因的心理因素方面,主要是以心理分析、行為主義、認知發展理論、根據心理分析的觀點,人們遭受心理壓力時,為了逃避不愉快的感覺,會將情緒壓抑到潛意識之中,因此造成一些心理疾病,如:固執、退化行為主義的觀點則認為:任何行為都是受到正負增強的制約所影響,即使是反社會行為,也是受制約而形成。當然若要改變不良行為,一樣要加以制約,運用行為改變技術的方式才行。在認知發展的理論,則指出;「人生周期」分為八個階段,每一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認知發展任務,一但沒有達成發展任務的目標,即有可能造成認知發展的危機。在青少年期(12-18歲左右)是自我認同發展的階段,但青少年處在內在知覺與外在壓力之下,要建立自我認同並不容易,因此特別容易造成「青少年的危機」。 例如,大陸有一案例;本來應該讀高一的孩子卻在15年內,幾乎沒有出過家門,這個最牛「宅男」讓家長痛苦不已。醫生認為:孩子本身沒有任何異常,一切都是心理問題在作怪。大陸「中山市」最近實施的3-6歲兒童心理行為問題及影響因素調查發現本案[41],小梁的父母難以再面對已經宅了近15年的兒子,2010年已經快16歲的小梁,在15年的時間內,除了被家長強制送去學校外,其餘時間他連家門都不敢邁出半步。「中山市」醫師(高建慧)指出,小梁的情況屬於非常嚴重的「孤獨症」,若沒有及時矯正,日後恐怕發生偏差行為。 而對於少年而至成年階段,為了養成少年獨立精神,從2010年起,義大利政府要出手管一管那些已經成年,卻還賴在父母家的「賴家王老五」了。乃曾經也是「賴家王老五」的義大利公共事務部長「布魯內塔」提議;立法強迫年滿18歲的年輕人搬離父母家,讓他們學習獨立。這種長大了還住在父母家的單身成年人,在義大利被稱為「媽媽的孩子」(bamboccioni),因為他們吃、住都靠父母,甚至連內衣褲都還要父母洗。布魯內塔是在義大利貝爾加摩法院日前裁定現年60歲的離婚父親「卡薩格藍達」,得支付每個月350歐元(將近台幣1萬6000元)繼續撫養還在念書的32歲女兒後,提出這項建議[42]。據義大利「新聞報」調查,18到34歲義大利人有59%還住在父母家,遠高於歐洲其他國家:英國約34%、西班牙10%、德國16.5%、法國23%,歐盟平均值為29%。報導說,其中約5成是基於「經濟因素」考量。不過,布魯內塔懷疑,其實許多人只是想讓媽媽幫他們洗衣服、煮飯。「卡薩格藍達」1997年離婚後持續支付與前妻所生女兒的撫養費,直到2年前他認為女兒已經長大、又有兼職工作可以照顧自己才停止,但他失業的前妻認為,女兒一個月賺600歐元(約台幣2萬7000元)養不活自己,工作又難找,要求前夫繼續負擔女兒生計。義大利社會學家「薩拉奇諾」說,義大利數代同堂的大家庭具有社會正面意義,「但也可能阻止人們為自己負起責任。」布魯內塔認為,父母也要為這些「賴家王老五」負點責任,他承認自己30歲前都還住在父母家、媽媽幫他鋪床,他自認很丟臉,因此是該立法強迫年輕人學習獨立。但據義大利統計局資料,年輕人自立門戶有將近一半是為了結婚,想學習獨立的只佔約28%。 三、少年犯罪之家庭因素: (1). 家暴:在一份內政部「台灣地區受虐兒童及少年狀況分析」報告中指出,八成受虐兒出自父母毒手,而就受虐者的資料分析,受虐者與施虐者的關係,受虐者竟以兒童及少年生活中最熟悉、親近的家人為主,受虐者的父母所占比率最高。在此,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所造成的陰影,可能會導致兒童將來人格發展的不健全,促使犯罪行為發生的機率,有可能造成報復心態的投射、暴力行為的仿傚…….,身為家長對於子女的管教不得不慎。 例如2010年1月22日,英國南約克郡之法院審理結束;一起駭人聽聞的少年凌虐事件,艾德林頓鎮一對12歲和11歲的兄弟坦承折磨並攻擊兩位分別為11歲和9歲的受害者,加害人被英國少年法庭,判處至少服刑五年。司法單位也考慮以疏忽教養的罪名起訴兩兄弟父母。本案震驚英國,甚至成為反對黨質詢首相的題材。這起事件發生在2009年四月[43],兩名加害人將兩名被害人拐誘到一處偏僻林地,然後用種種手段凌虐他們,包括拳打腳踢,用電線勒頸和用樹枝抽打,強迫被害人脫光衣服並彼此猥褻,還用水槽砸中受害人的頭部,導致重傷。由於案中四人年紀都很小,因此法官禁止洩漏其身分。行兇的兩兄弟原本住在艾德林頓隔壁的唐卡斯特,母親吸毒,父親酗酒,兩兄弟常看到父親酒後毆打母親,自己也常遭父親毆打虐待。父母放任他們看暴力和色情影片,甚至讓他們九歲起就抽大麻。本案發生前,這對父母已分居,兩個小孩被安排在艾德林頓的寄養家庭。唐卡斯特的兒童保護局在法庭上公開認錯,因為社工人員有太多機會及早安排這對兄弟脫離其家庭,從而防止本案發生,卻一直沒有付諸行動。 (2).父母管教態度不當:在一份內政部「台灣地區受虐兒童及少年狀況分析」報告中指出,八成受虐兒出自父母毒手,而就受虐者的資料分析,受虐者與施虐者的關係,受虐者竟以兒童及少年生活中最熟悉、親近的家人為主,受虐者的父母所占比率最高。在此,我們必須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所造成的陰影,可能會導致兒童將來人格發展的不健全,促使犯罪行為發生的機率,有可能造成報復心態的投射、暴力行為的仿傚…….,身為家長對於子女的管教不得不慎。父母對子女的管教太嚴或太鬆、不一致、不公平、冷淡、武斷,乃至於期望過高,都容易對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傷害,影響到子女將來的偏差或犯罪行為。案例:9歲的「阿福」及10歲的「阿瑋」2名國小學生,1998年11月17日深夜偷了1輛機車,還騎著偷來的機車逛大街,當場被員警逮個正著,結果員警一看到2人都直搖頭,因為2人都是有多次竊盜前科的問題學生,目前仍保護管束中,是警局的「熟面孔」。據警方調查,「阿福」跟「阿瑋」都有個問題家庭。「阿福」的父母親都是環保局清潔工,收入微薄,他父親還曾毆打長官,父母親對他平時即缺乏管束,9歲的他就已經偷過錢跟機車,但即使偷車、偷錢被捉,他父母親也都不會罵他。「阿瑋」的父母親已經離婚,現在他跟父親住在一起,做木工的父親早出晚歸,對他也是缺乏管教,10歲的他已練就一身偷機車的功夫,以1把自備的機車鑰匙偷車,也曾當場被警方活逮。2名小小竊賊在分局留置一夜,11月18日上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 父母對子女的冷漠容易讓他(她)們產生偏差行為;例如2010年2月2日,台中縣國中女生「小真」逃家十多天,警方查訪她可能投靠男友,還在給同學的字條中寫著:「我要當酒女」,畢業後立志要當傳播妹[44];辛苦賣菜撫養她的祖母,得知孫女的「志向」後傷心痛哭。據員警於2月1日說,問過小真同學才知,她厭惡目前的貧困生活,曾向同學說「國中畢業就要工作,寧願當傳播妹,不需工作經驗就能賺大錢」。原來,小真讀國三,父母離婚後,由年邁的祖父母照顧。兩老為了養孫女,每天一早到豐原菜市場賣菜,祖父擺攤、祖母騎腳踏車叫賣,所得很少;小真2009年國中畢業旅行三天兩夜花費數千元,還是祖父母先向朋友借,再賣菜慢慢還。祖母向員警說,兒子無業,經常喝得醉醺醺回家,對小真不聞不問;小真有次半夜發高燒,她要帶孫女到醫院掛急診,兒子卻冷淡地說:「反正沒人管,給她死就好了。」老人家心疼孫女,對她呵護備至,祖孫從小同床睡。十多天前小真說要找同學,一去不回,祖母隔天急得報警;員警向小真同學打聽,研判她應和男友同住。就在警方還在找人時,五天前小真突然回家。小真祖母向警方說,她很高興,煮了一桌菜,不敢責備孫女,沒想到隔天起床,孫女又不見了。她再次哭求員警幫忙,希望過年前能找回心愛的孫女。員警於2月1日在小真的書包內找到多張字條,研判是她上課時和同學互相傳遞所寫,內容有「我借妳保險套」、「我要當酒女」。小真祖母說,從未看過孫女的書包,也不清楚她交友情形。 另外,父母親對子女的偏差行為,深痛惡絕;亦引起負面的結果,例如馬來西亞一名33歲的女子,疑因15歲女兒不受教,一氣之下引火自焚,全身54%遭受灼傷[45]。這起事故發生在距離首都吉隆坡462公里的「吉打州」,2010年1月9日凌晨12時40分,這位母親逮住難得回家的少女,對她諄諄善誘一番,卻在不久後奪門而出,把汽油自頭至腳澆下,再以蠟燭火引燃。她的丈夫和家人看到火光又聽到嚎叫後,即刻趕來滅火,再把她送醫,該位母親自額頭到腹部都已遭到灼傷。該位母親告訴警方她是在和女兒對話時感到極大的壓力,才做出這種行為 四、少年犯罪之社會因素: (1.)大眾傳播影響:例如於1998年3月5日青少年犯下竊盜強盜案自白學自電視新聞:為了迎合觀眾與讀者的追求感官刺激需求與賺取巨額的利潤,大眾傳播媒體對暴力與犯罪的報導往往加以誇大、煽情的處理方式呈現給一般觀眾與讀者,但大眾媒體由於過度強調犯罪的嚴重性和對觀眾與讀者的吸引力,因此常會做主觀且片斷的報導,導致對其新聞的正確性有所存疑,所以青少年在收看新聞的時候,一定要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以免想法有所偏激,進而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綜藝節目對青少年次文化之影響」報告中亦顯示,愈喜歡看綜藝節目的青少年,往往具有物質主義的傾向,重視追求金錢、享樂、快樂、愛情等人生目標,令人憂心。另外,色情傳播媒體亦會造成青少年性知識的偏差,容易導致性犯罪的產生,因此,大眾傳播對於青少年犯罪多少有直接、間接的影響,不容忽視。專家也呼籲,新聞媒體在處理社會新聞的時候,也要避免對犯罪細節,做過分詳細的描述。 而根據美國一項研究,三歲小孩電視看得愈多,愈有可能出現攻擊行為[46]。研究人員說,即使只是開著電視,而小孩不看,也與產生攻擊性行為有關,不過關聯性沒那麼強。紐約州立大學(StateUniversityofNewYork)奧巴尼(Albany)分校研究員蒙佳尼洛(JenniferManganello)告訴路透:「家長在使用電視上應該聰明一點。」「他們應該限制孩子使用電視的時間,注意電視節目內容,並好好想想電視在家中使用的情形。」這項研究觀察在美國20座城市裡,在1998至2000年間有小孩的3128名婦女。參與研究的婦女教育程度參差不齊,1/3沒有高中文憑。 (2.)學校因素、同儕影響:學校就像一個小型的社會,青少年在學校的求學經驗若經常遭遇失敗,或受到老師、同學的排斥,將使青少年對學校的學習喪失信心與興趣,轉而朝向混日子的學習心態,這樣的情形,就會使一群同樣對學習毫無興趣的人、有同樣經驗的人,物與類聚的混在一起,形成一個團體。若是團體找不到可做之事,又無人加以引導、關懷,青少年們自然而然的會找尋一些刺激,瘋狂的事情來打發時間,或是逞一時之快當「英雄」。 而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所長黃富源指出[47];歷年來,成年人犯罪的共犯率平均維持在10%左右,然而近年來青少年的共犯率卻均維持在50%左右,青少年犯罪的共犯率已是成年人的5倍之高。其受同儕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共犯率比率偏高,顯示犯罪者受損友影響的情形嚴重。 若以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之資料統計,係將少年犯罪成因分成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及其他因素等六大項目;其中,生理因素再細分成殘廢、畸形、遺傳疾病或痼疾、性衝動、精力過剩等五小項;心理因素再細分成個性頑劣、意志薄弱、精神病症、精力不足等四小項;家庭因素再細分成犯罪家庭、破碎家庭、父母不睦、親子關係不正常、子女眾多、管教不嚴、貧窮難以維生等七小項;學校因素再細分成適應不良、逃學曠課、處理不當等三小項;社會因素再細分成社會環境不良、交友不慎、參加不良幫派、受不良書刊或傳播影響、失業等五小項;其他因素再細分成失學、好奇心驅使、愛慕虛榮、懶惰遊蕩、外力壓迫、缺乏法律知識與其他等七小項,足見少年犯罪受社會因影響至大。
第三節 多元化的少年矯治處遇 由於少年犯罪的多因性與複雜性,故少年矯治處遇措施,欲有績效;必需從多元面向思維,而少年矯正機關多元輔導的矯正模式,牽繫著少年矯正工作成敗的關鍵所在,其直接輔導、間接輔導、追蹤輔導是不可或缺之重點工作,詳如下表:
此外,少年矯治處遇;專業的特殊教育訓練,可以彌補先天無法擁有完整形體或心智的孩童,讓這些世使身陷囹圄幻的少年犯,亦能享有基本的受教權;例如前揭台灣彰化少年輔育院,秉持此教育理念,於96學年度第一學期起,辦理受感化教育學生之國小、國中、高中補習教育及技能訓練外,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策劃成立了「特殊教育班」,然考慮孩子的自尊,美化班級名稱為「藝術探索班」(針對學障、身障、精神障礙者設立)、「溝通班」(針對語障者設立)、「團體成長班」(針對時常打架違規者設立),並敦請國立彰化啟智學校的專業教師,以適性化的教學方法,來照顧這些被視為「上帝送給我們最大禮物」的孩子。 此外,每逢佳節倍思親,為了發揮「親情教育」。據悉;台灣彰化少年輔育院為藉由親情激勵收容學生改過遷善,特於2009年5月8日母親節前夕,結合彰化地檢署、更生保護會彰化分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彰化分會、彰化縣觀護志工協進會聯合辦理懇親活動,計收容學生180人,家長300人參加[49]。為讓家屬了解學生在院學習及參加社團活動情形,該院特於懇親會場展示學生各類才藝成品,使前來懇親之家屬都能感受溫馨氣氛及學生的改變。該次活動由該院準備由學生致贈母親康乃馨一朵及麻糬於現場享用,其用意在於讓學生們能夠藉由此次活動縮短與家屬間情感上之距離,並趁此活動彌補與家屬間情感上之裂痕或不愉快,鼓勵學生以良好表現和改變回饋親恩,該院推展親情教育,值得肯定。 另外,各少年矯正機關,對特殊少年犯的矯治處遇,例如性援助交際少年、飆車青少年等,亦有其專業矯治領域:
一、輔導援助交際少年: 而學者黃富源認為對此類不幸少女的矯治處遇對策;不幸少女的教育程度及早發性行為的特質可知,國中階段實是實施性教育與本條例之法律概念宣導的重要階段,甚至在少女認知能力所及的可能下,將性教育及相關法律宣導課程前置在初級班之,更能達到防制之效果。於教育之內容方面,所謂「性教育」應含括「性生理教育」與「性心理教育」,就目前國民義務教育中,性生理教育因已編入教材之中,在實施上較無問題;而對於性心理教育則是目前應加以重視的部份。根據學者黃富源(1998)普查全國不幸少女的研究發現[51]:達四成的受訪少女不認為之她們有受過正式的性教育。因此,加強性教育的實施,實是目前當務之急。另有關於性教育之內容,若能將保護防制不幸少女之相關法律(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宣導併「性教育」,同在此一階段實施,並充多實其教育宣導之內容,應可收相輔相成之效,以為矯處遇之功。 二.飆車青少年之矯治處遇: 其輔導策略為;若能以飆車過來人之「現身說法」方式呈現其心路歷程與受害經驗,較易引起飆車青少年之認同。並提供飆車者可脫離飆車之相關諮商輔導,使其能順利轉移飆車行為,而從事另一項正當休閒活動,以防止其再犯。學者指出,飆車青少年都是跟朋友收起從事飆車活動,父母師長、警察的輔導措施,是上下從屬的關係,其力量常遭致青少年的反彈,若能善用洗心革面的飆車族的事:現身說法,平行的力量或許比較可以拉住飆車青少年,而不致有更嚴重的非行問題發生。其具體作法可商請曾經飆車輕狂過卻已成名的青少年,在徵得其同意並傳達正向訊息之意見後,以面對面方式跟這些飆車青少年暢談以往的飆車經驗,讓他們能在人生旅的懸崖處,再生積極的力量。日本廣島縣近年來在處理飆車問題上,獲得日本各界的好評,其成功的關鍵之一,為設立飆車諮詢員[52]。諮詢員最主要的任務是「對於防止飆車族加入的業務」;「對於促進脫離飆車族的諮詢業務」「其他促進驅逐飆車族相關諮詢業務與活動」特是諮詢員不分日夜提供飆車青少年各項服務與關心,獲得青少年的信賴,進而影響飆車青少年並深獲好評。因此,我國在強調執法者嚴格取締的同時,亦應強化「深切關懷」的矯治處遇環境,創造一個「要現不要險」無飆車社會。例如:(1).政府需規劃以需求為基礎的少年休閒政策。(2).倡導社區化的休閒活動舉辦模式。(3).結合民間資源推展少年休閒福利服務。 事實上,少年血氣方剛,精力充沛,乃在強調專業分工的時代潮流下,休閒服務的專業化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唯有藉助休閒人員的專業化角色,才能針對休閒市場的走向和少年休閒需求有高度敏感,並擬定符合少年需求與期待的休閒活動方案[53]。因此相關少年福利、輔導機構,應該藉由專業休閒人才的培養與招募,提升舉辦休閒活動的專業素養。因此,有關單位應培養及任用休閒方面的專業人員,提供少年休閒諮詢窗口,除了休閒相關資訊的諮詢外,並能協助少年遇到休閒危機時之干預。 三、對一般有偏差行為之少年虞犯處遇: 學者玉淑女(2001年)研究指出[54];青少年心理健康狀況為: (1).快樂的人:青少年中,有約18.4%,不認為自己是個快樂的人。 (2).自我接納:青少年中,有約16.2%,不喜歡或非常不喜歡自己。 (3).自我欣賞:青少年中,有約37.3%,不認為自己是個可愛的人。 (4).自我價值的肯定:青少年中有約19.4%,不認為自己是個有用的人。 所以,少年矯治機關,宜予: (1).增加少年處理人際關係的能力。使在學校(矯治機關)和老師、同學相處融洽。 (2).少年離開院、校後,在政策上盡量能擬定協助其母親留在家中的福利措施。 (3).協助教育其父母親正確的管教態度,使多鼓勵少責罵。 四、對揮霍金錢(俗稱敗家子) 之偏差行為少年(虞犯)處遇: 學者孫麗君(2007年)研究指出[55];矯正少年犯偏差的「金錢觀」宜予: (1)、家庭方面;注重金錢收支的機會教育: 父母的身教與言教是少年成長的模範,對於金錢概念、正確的消費觀、儲蓄的好處及家中每月的收入與支出可由平日的生活中,藉由親子相處時給多機會教育帶給孩子一個符合社會規範的金錢觀。 (2)、學校(少年矯正學校)方面,理財經濟教育的教材與教法的重視: 除了家庭教員的金錢機會教育外,學校正式課程的經濟教育、理財教育,應加以重視對錢的觀感及如何具體地執行金錢規劃。 (3).少年矯正機構;用獎勵方式鼓勵儲蓄: 儲蓄習慣會影響少年的金錢態度,少年矯正教育中,可用獎勵方式鼓勵儲蓄,雖然受刑中的少年勞作金極少,對於每月由私人帳戶提取的現金可加以適度約束,「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在機構中的犯罪少年更需要一個可達成的目標,努力存錢作規劃。 (4). 教導少年並給予正確的信用卡及現金卡的使用觀念: 先消費後付款的信用卡及借款手續費極高的現金卡,其使用情境與原則,少年應有正向的使用觀念。對少年而言,「為自己的信用負責」之理念,在少年時期即應具備,才能在未來面臨信用卡、現金卡的促銷性廣告誘惑下,守住信用屹立不搖。 (5)、犯罪少年接受理財教育有其必要性: 依據司法院統計處(2004)的統計,兒少觸法的原因,在社會方面因法治觀念的缺乏而犯罪,佔最高比例,所以在保護管束及假日輔導的輔導課程,應以法治教育的教導為主軸,因犯罪少年金錢態度所呈現的傾向比一般少年更需要具體實行理財教育、也需學習規劃自己的金錢,基於防範於未然的概念,少年矯正教育的課程應可納入理財教育的內容,正確的教導少年使用金錢,讓少年在未來的成長中,避免走上為金錢所苦的坎坷命運。 五、對叛逆性特別嚴重的少年犯處遇: 學者鄭瑞隆(2008年)認為[56];矯正機構(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應該 全面實施少年家庭支持方案:即將少年犯之父母親、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友或師長等重要人士,邀請進入少年矯正機構中,參與少年之教化或輔導活動,例如經常由矯正機構之社工或輔導、教化人員,結合社會資源舉辦少年之家庭日,提升被收容少年與其原生家庭之連結。透過這些活動之辦理,可使少年感受到家庭或親友師長之關懷,讓少年與其父母親及家人有更暢通之溝通管道,彌補過去與家庭聯繫鍵薄弱之遺憾。此項少年矯正機構內家庭支持措施,可望穩定曾有嚴重犯行少年在收容機構裡之情緒、減少違規,並提升日後之社會適應能力及與家人正向互動之傾向,提升少年犯罪防治三級預防之效果。乃對叛逆性特別嚴重的少年犯,既與問題家庭、父母有關;則政府需改變過去不夠重視弱勢家庭支持式服務的弊病,須知幫助弱勢家庭就是最好的少年犯罪防制策略。叛逆性之犯罪少年大多數來自弱勢家庭,通常其父母親的社經地位較低,子女管教能力較弱,家庭功能常失調,家庭氣氛與家人關係較差,甚至常有家庭暴,或危機家庭的情況之出現。這樣的弱勢家庭原本就需要更多關懷與幫助,故支持式服務,正是給予弱勢家庭對少年犯之往正向轉變的機會。 學者余博文(2004年) 與之互映;他認為落實少年犯之親職教育,促進家庭和諧;所謂「親職教育」就是怎樣為人父母的教育,使他明瞭如何善盡父母的職責。至於如何落實親職教育,可循下列各種方式來實施[57]: (1).提供親師晤談。 (2).舉辦家庭訪視。 (3).舉辦嫣嫣教室活動。 (4).舉辦社區親子運勣會。 (5).舉辦家長參觀教學日。 (6).舉辦新生家長座談貪。 (7).要特別強調父母親本身就是親職教育的教師。 其主要目的,不外乎是協助家長了解學校,支持學校老師的教學,並提供父母管教子女的良方,以及支援家長解決教養子女時所遇到的一些疑難雜症,俾使社會大眾能共同建立良好的親子關係,使子女感到父母的關愛與親情暨家庭的溫馨,使其能熱愛家庭,增強對家庭的向心力,減少親子間的衝突,促進家庭的美滿與和諧。此外,加強法治教育,實踐守法精神;少年犯產生偏差行為越來越嚴重,手段也與往昔不同,如:濫交異性朋友、婚前性行為,尤其是目前「綱路一夜情」愈來愈氾濫,在網站上時時可見,法令應在平時就要教導,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守法,有「法知識」更有「法意識」,以免觸法而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 而學者王伯頎認為;少年矯正機構方面宜(1).充實矯正教育的內容。(2).改善「短期刑」對少年的流弊。(3). 除去標籤化的烙印。於輔導年的策略方面;因少年在犯罪當時的想法分別為;「挑戰權威自我中心」、「價值偏差認知扭曲」及「逞兇鬥狠英雄主義」,可見個人的偏差想法也會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有鑑於此,宜[58]: (1).訓練少年情緒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2).導正少年犯罪思考相想法;認知療法的運用。 (3).加強少年人際關係的處理能力。 (4).協助個案增強抗拒同儕誘惑的能力。 六、其他之少年矯正處遇: 對於少年矯治處遇,除了傳統各項生活指導、職業、教育訓練、宗教教誨等處遇外,目前世界各國矯正機構相繼開發各種嶄新獨特之輔導、心理治療技術,並且於應用在部分少年犯罪類型上成績斐然。由於少年犯罪矯正輔導、心理治療之技術繁多,目前在矯正實務上應用較廣,並受肯定者,包括個別心理治療、團體處遇技術、心理劇、行為療法、溝通分析療法、現實療法、認知處遇法、內觀法等[59]。 (一) 、心理分析療法: 心理分析療法之兩項目標為: (1).促使個人潛意識能予意識化。(2).增強自我,促使行為取向能以現實考量為基礎,而非基於生物、本能之欲求。 心理療法之技術著重於促使少年犯逐漸的覺察、洞察個人之行為,及瞭解症狀所顯現的意義,治療之進展係由處理潛意識題材,而少年犯之獲取宣洩、洞察並朝向理智與感情化之瞭解,進而改變人格與行為。 心理分析療法,在少年犯矯正實務上,一般認為具有下列功效: 1.從少年犯與治療者互動過程中,可促使少年犯情緒穩定,避免不安。 2.有助於少年犯自我抉擇與認同。 3.減輕少年犯鬱悶情結、心胸舒展。 4.減輕少年犯罪惡感與焦慮情緒。 5.減輕少年犯自卑感與不當情結 (二) 、團體療法(Group Therapy): 在犯罪矯正實務上之應用,日趨廣泛尤其在少年犯罪之群體上更具有卓越之效果。團體療法依輔導人員之專業程度、治療與討論之內涵及案主之需求,而以「團體諮商」或「團體心理治療」之型態呈現, 其具有下列優點: (1).促成全體少年成員形成一緊密之良性社群,共同生活,承擔責任,善盡義務; (2).可替代原已存在於矯正機構中之負面價值感、次級文化或部分不良之生活習慣性。 (3).可透過經過訓練之戒護管理人員加以引導,成效增加。 (4).教導少年須對其行為負責,減少對「非行次文化」之依賴。 (三) 、環境療法: 環境療法可分為「治療性社區」及「公平社區模式」之二大類型。 治療性社區具有下列特色: (1).它具有工作取同,並鼓舞少年迅速回到外界社會中。機構內各項活動著重於協助少年發展良性之社會適應態度。 (2).少年經由適當的安排而被有系統的組織。尤其團體動力之廣泛應用可促使少年發展更具建設性的生活態度,此乃基於少年在團體中可獲得較佳成長的信念。 (3).傳統權威式之組織與人員,將為一群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所取代。換句話說,治療性社區是民主的而非權威的組織。 (四)、行為療法(Behavior Therapy) 所謂「行為療法」,認為人類之所以會有異常行為或不適應行為,除人格發展遲緩,防衛機制不成熟、情緒不安定等心理因素外,亦因學到不適當的行為或未學到適當的行為所致,其治療方法,就是要消除、修正不適當之行為類型,學習新的行為模式,此種根據學習理論,了解與治療行為症狀之治療法,稱為行為療法。 行為療法,基本上係指用認知與行動之控制原理,協助少年改變偏差行為並學習嶄新行為之處遇技術。行為療法之治療技術繁多,以在少年矯正實務應用較為普遍之方法有:(1)代幣法。(2).行為契約法。(3).嫌惡法。(4).系統減敏法。 由於行為療法原理與技術簡顯明確、容易施行,並有利於少年矯治機構,對少年偏差行為之控制與改善,因此其仍為各國少年矯正實務所普遍採行,雖然治療型態可能以不同之方式呈現。惟行為療法目前之最重要課題,乃如何走向符合人道、倫理原則之治療方向。 五、現實療法(Reality Therapy): 現實療法係強調當事人不應緬懷過去,應面對事實,認清自己,對自己行為負責之指導性治療法,其目標為引導少年犯成長,學習接納個人責任及做自我價值判斷,並面對現實,從錯誤中記取教訓,走向自主成功。目前在美國精神病院機構及少年矯正部門中甚為風行,其他各國犯罪矯正實務有逐步擴大採用之趨勢。現實療法簡易,並不必花多餘的時間從事診療,並使用其他技術,如移情、抗拒分析、非指導會談等。目前研究己大致提供證據顯示其在減少青少年再犯率上有獨特功效。例如,Classer與Zunin在美國Ventura女子感化機構之評估,即證實現實療法有助於降低再犯率, 1978年在日本「宇治少年院」之試驗亦指出現實療法,運用於少年犯之矯治行為,成效卓越[60],其在我國之應用價值如何,仍待觀察。現實療法之例子: 例如運用「回應法」之例子[61]; 少年:「這次會怎樣?」 治療者:「你被捕幾次?到少年鑑別所幾次?」 少年:「被捕五次,到少年鑑別所共三次。」 治療者:「到少年法院幾次?」 少年:「共二次。一次是地方少年法院,一次是高等少年法院,這次可能會被送往刑事庭法院」。 治療者:「你今年幾歲?」 少年:「19歲。」 治療者:「這次可能會被送往少年刑務所。」 少年:那也沒辦法。」 治療者:「你離開國中後共被關過多久?」 少年:「約二年半。」 治療者:「在社會工自由的日子有多久?」 少年:「一、二個月吧!」。 治療者:「這樣說來,四年當中,只享有自由一、二個月,以此比率推算,如活到六十歲,你享有自由的日子僅僅一年,這樣好嗎?」。 少年:「噯呀!怎麼會這樣?我怎未想過?」。 用這種「放棄」的談話方式,可給少年一種有效的「回應效果」 六、繪畫療法: 繪畫療法可以捕捉語言所無法表達之意念,達到心理治療目的。繪畫療法與其他非語言之心理療法(如音樂療法、心理劇等),具有共通的治療理論,那就是使少年犯與治療者在融洽的氣氛中,讓少年犯自我表現,藉此達到自我的統合或再統合之目的。此種治療方式;可以表現出少年犯之語言所無法表達之潛意識。少年犯對繪畫療法之治療結果(自己的作品)可自行重新認識,因而發現以前未曾發現之問題。治療者則可重複的比較儉討,修正解釋,建立各種假設,此為其優點。繪畫療法在少年矯正處遇上之適用,已引起共嗚,一般來說,非行少年之語言能力與動作能力較差,缺乏自我控制力、衝動,且對自己行為之反省表達能力不足,故可說比較適合實施非語言的治療方法。另外,矯正教育雖可能改變犯人之行為態度,但在心理上如無適當的引導促發,就會便其流於表面,養成一種順應機構的行為。為消除這種弊病,非語化的治療活動益發顯得重要,而繪畫療法正是比較容易實絕約活動,很值得少年矯正機關,多加利用。 總之,隨者行為科學之進步及對少年犯處遇之逐漸重視,少年犯之各項輔導與心理治療技術已廣泛應用於各先進諸國家矯正實務中。雖然部分輔導與心理治療技術並非萬靈丹,可以「一帖藥,一服見效」,惟可以預見的,這些處遇方法必然對少年犯之偏差行為,在少年犯罪矯正工作上,有實質上之幫助。乃犯罪矯正處遇技術之多元化與豐富化,乃一國犯罪矯正文明程度之指標,而充分給予少年犯自我改善之機會,亦為現代刑事政策之重點工作。無可置疑地,少年犯罪矯正實務將因這些嶄新處遇技術之開發與應用,而展現新的面貌。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先總統蔣經國先生曾說:「我們沒有問題少年,衹有少年問題」。惟近年來我國社會隨著經濟之繁榮、都市化之高度發展、人口之激增及社會結構之改變,導致傳統社會控制功能漸失,再加上西方個人主義與功利主義思想之影響,造成社會文化衝突,矛盾與價值混淆致,使社會產生各項弊病,少年犯罪問題日形嚴重。雖然從聯合國及各國犯罪統計中,我們發現不論在先進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少年犯罪均是各國面臨之重要社會問題,尤其是經濟及工業高度發展之已開發國家中,此項問題更加嚴重。但鑑於少年智慮未趨成熟,如不予及時矯治,將不斷的有累、再犯之少年,造成社會治安隱憂,故少年犯罪之矯治工作更形殷切,亟待速謀對策因應。 從而,下列是本研究結果的建議[62]: 少年犯罪機構處遇雖可能潛在缺點,諸如:惡習傳染,促使少年、返社會適應困難等,但其對於惡性較重之少年犯,為免其在於進一步腐化、墮落,基於懲罰與矯治之理念,仍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但我們不可誤認所有的少年犯均可施予社區處遇而獲得成功之機會。為發揮機構性處遇之效能,避免弊端之發生,下列之改進措施乃有其必要: (一)、加強調查分類工作: 調查分類工作係一切處遇之基石,為促使少年接受個別化之處遇,獲致良好之矯治效果,有必要援用各類心理測驗對少年犯之犯罪歷程、人格特質與內在心理動力及在院、監之生活適應情形詳加調查,俾以鑑別其內在心理需求,提供適切之處遇措施,協助其更生。 (二)、強化教化工作: (1).以愛心關懷少年:許多少年犯自幼遭遺棄、虐待或疏忽,在缺乏關愛之破碎家庭中成長,其心懷怨恨不滿、憤世嫉俗乃在所難免,因而犯罪接受刑罰之制裁更是一大打擊。故矯治處過應以愛心為出發點,輔以其他教化措施,始能減少教化之障礙。 (2).加強道德、法律教育:許多少年在犯罪時並不瞭解其行為對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危害至鉅,且須接受法律之制裁,故應加強法律與道德教育,使少年知法、守法,明白自己的行為何為「所當為」,何為「所不當為」,以及犯罪後會接受何種刑罰,以免離校後重蹈覆轍。 (3).善用宗教教誨:宗教多以勸人為善、向善、指引人生方向為宗旨,故宜加強宗教教誨之實施,讓更多之宗教參與,使收容少年有更多之選擇。 (4).強化技藝訓練:鑑於少年犯多具有好逸惡勞,不喜歡讀書之傾向,但卻有部分少年偏愛技藝者,故宜對其性向詳加調查, 朝強化技藝訓練之方向努力,以加強其未來謀生技能,減少再犯。 (5).嶄新處遇技術之開發、採行:諸如:教導少年犯以合乎邏輯客觀、常理、理性之思考方式,妥善處理人際衝突之認知處遇法,以協助少年逐一反省,化解內心束縛、激發良知,進而孕育回饋之心而改悔向上之內觀法或各類野外生活求生訓練營及其他可協助少年犯改悔之矯治方案應勇於嘗試、採行。 (三)、加強親子溝通、聯繫: 學者曾指出加強親子之溝通與聯繫可增加少年未來之社會適應能力,減少再犯。故少年矯正機構應多舉辦類似懇親會之沽動,讓父母多關心子女,加強與少年(女)之溝通,增進親情,協助敦化更生工作。 (四)、擴大社區參與: 鑑於機構性處遇存有潛在之弊病,故宜擴大少年參與社會之各項活動,諸如:運動競賽、公益活動等,以回饙社會,並考慮讓少年犯有外出工作或生活之機會,增強未來重入社會之適應能力。 (五)、加強少年犯處遇後之更生保護工作: 少年犯執行期滿離校時,乃是最危險之時期;因社會將以有色眼光歧視他們,致他們重入社會時發生困難。本來原有職業之少年,因服刑後而失業,在校同學因服刑而失學,而少年犯的家屬亦連帶面臨諸多問題;少年犯為此現實問題不能解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無法忍受,感到社會人情之冷酷,在在皆促使他們重施犯罪故技,以為解決問題之手段。為此將使得整個刑事司法系統所做之努力前功盡棄,社會非但失去一批有生產力之成員,亦因這些人之再犯,而致社會秩序遭受嚴重之破壞。因此,加強少年犯之更生保護,乃為促其自立生活、預防再犯之重要措施。目前隸屬財團法人組織之台灣更生保護會已提供各項保護之措施,如: 輔導少年犯參加技藝訓練、就學、提供獎學金、設置少年之家、提供暫時保護等。這些保護救助措施應就少年犯之實際需要而加強服務,蓋受保護之需求不一, 或需金錢資助、或需就業安置、或需心理輔導等,唯有針對其需要始能對症下藥。其次,鑑於更生保護會之服務人員大多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監獄職員兼任,造成專業人員不足之問題;為提升更生保護之專業性及服務性,除須加強進用專業人才,對適任榮譽職更生保護人員之遴選尤宜慎重,以落實更生保護工作,使少年犯之保護更臻周延。 (六) 、強化少年家庭聯繫功能: 少年收容人與家人朋友的互動,是支持其紓解監禁壓力的利器,尤其對於那些剛入機構性之收容人而言,更是重要。因此,各少年矯正機構應該持續並加強辦理少年與家人、朋友的接見業務,甚至應該主動積極聯繫家人前來少年矯正機構辦理與少年的接見,尤其是少年輔育院,並應經常性的舉辦電話接見或懇親會或者以開辦遠距接見,讓少年家屬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矯正機構透過視訊方式,強化少年與家庭間的附著力,利用此一時間,一方面讓家屬有機會進一步瞭解收容少年在校在院生活與個性,一方面也能發揮一般學校母姐會功能,由輔育院或學校老師主動與少年父母聯繫及互動,共同完成少年矯正教育。 (七)、積極發揮輔導教師的功能: 少年矯正學校的輔導教師應該積極發揮其輔導的角色,適時介入少年身心失衡的輔導。另從訪談過程中,發現矯正學校的教輔人員均積極介入學生教輔工作,然而或許是全面性的,並非單獨針對剛入校的學生,日後應針對此部分學生加強身心不適之疏導,強化輔導老師之機制與功能。 (八)、開辦具有市場潛力的技訓職種: 少年矯正機關,應秉持激發少年無限潛能與發展,繼續選擇適合其個性並且具有市場潛力與導向的職類開辦,如此才能達到「發揮一技之長」之目的。 (九)、增設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員之編制: 少年矯正機關,除需有精神科醫師.生理醫師外,尚需臨床心理師及社工員專責為之,故必須有員額編制,方足以應付工作需要,此一部分恐涉及相關法令的規定,如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對,可列為法務部政策,持續推動修法工作。因為,在監獄組織通則中,已明令規定各監獄具有心理測驗員的編制,少年矯正機關,可以比照爭取之。 (十)、充實學校衡鑑及教學、圖書設備: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希望能再添購萬冊圖書供少年學生閱讀,並建置條碼與圖書管理系統,朝向符合國高中階段學生需要之圖書館邁進。 (十一)、舉辦輔導知能研習及成長團體: 少年矯正機關應定期舉辦全校教職員輔導知能進修研習,延聘鄰近大學研究所、專家學者講授課程或進行個案研討,以提昇管教人員之輔導知能。 (十二)、建立優良紀律與秩序,防範事故發生: 在強化各項學生教學內容以及提昇教學品質之際,不要忘記矯正學校仍然是扮演執行刑罰之矯正機構,戒護管理工作不得因此而偏廢,應做到人人平等、紀律嚴明、秩序井然、環境優美的境界,這些都是矯正學校成功的不二法門。 (十三)、加強輔導與矯正(管教)信息之整合: 少年矯正機關之導師、教導員亦應及時轉介有問題之學生予輔導人員,並提專業之訊息,使訓導エ作能發揮完全效力,與輔導工作達到相輔相或之效果。 (十四) 、各學校逐年編訂統一教材: 少年矯正機關若有統一教材,比較有系統及客觀之進度,由教師依學生素質及程度選定內容施教,再由各教師依學生之程度素質提供補充教材,始可達到良好的學習品質。因此,實有儘速編訂統一教材之必要。 (十五)、擴大家長、教師與管教人員溝通及出校後之安置、聯繫輔導: 少年矯正機關之家長、教師與教導員三者緊密聯繫結合,定期召開家長座談會,提供少年必要協助,適時解決少年在校期間及出校後適應環境等各項問題為是。 (十六)、協助促進出校學生的家庭及學校教育: 學生在校期間,少年矯正機關校方應協助家屬認知親職教育的重要,透過家庭治療與溝通、輔導的方式便家屬瞭解如何扮演好協助出校學生的角色,以免冢屬之忽視而影響少年出校後之人格發展,進而陷少年於再犯之地步。乃矯正學校如何與出校後學生就讀單位取得良好的溝通機制,並繼續給予配合以及提供必要之協助,確實是出校學生繼續就學與否之關鍵。 (十七)、加強教師職前、在職訓練,培養犧牲奉獻之觀念: 少年矯正機關之教師除應具備教育理念、教育專業知識之外,必須熟悉教學、輔導方法,以及接受矯治專業知識與技術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以提昇人員素質,提高工作品質與績效。 (十八)、定期檢討評估少年矯正學校成效: 少年矯正學校雖屬初創,萬事待舉,因此,實施一段期間後,必須延騁專家定期評估,針對衡鑑、課程教材、師資、品質、輔導、追蹤、安置、投資經費以及再犯率等作科學性實證研究、分析、研究評估,以作為改進依據與未來釐訂政策之參考。 (十九)、全面改制少年輔育院為少年矯正學校[63]: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條規定: 「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六年內就現有的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 根據上述規定,法務部所屬少年監獄及少年輔育院應於民國92年底完全改制。然而,法務部僅於民國88年7月改制新竹少年監獄及高雄少年輔育院為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外,迄今尚未完成其他兩所桃園少年輔院及彰化少年輔育院之改制。此間因素很多,除經費問題外,尚涉及兩種少年矯正機構制度的比較,雖然法務郭內部也有進行評鑑及比較研究,但是仍尚未有正式的評估報告出爐。 然根據研究;近年來之基層教職員、學生家長甚至學生的訪談過程中發現,少年矯正學校制度是一項最能滿足犯罪少年特殊教育、又能迎合家長對這些少年成長的期待以及又能達到國家設置刑罰、彰顯刑罰之目的。因此,深切盼望法務部能體認世界少年矯正政策潮流之趨勢與脈動,儘速改制其他兩所少年輔育院,讓更多的資源與專業人力協助這些偏差或犯罪少年,化莠為良,減少社會治安問題,更希望我國少年矯正工作能,藉此得全面改善少年矯治處遇措施,俾減少少年犯罪,使我國之少年刑事制度,邁向全新的里程碑,為我國少年矯正工作名揚世界。
【謝 誌】 為了覓尋「產學合作」之委託對象,臺灣臺中監獄前典獄長吳正博先生(按:已於2010年1月17日榮退),他是傑出的警大37期畢業高才生,也是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畢業生,他對學術與理論並重,兩者等量齊觀;所以他非常重視「產學合作」,雖然公務機關無此項研究經費之預算,但仍克服困難,毅然應允,而該監甫接棒的新任典獄長方子傑先生,亦是警大37期畢業傑出之高才生,(按:彼亦於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深造),更是青年才俊;乃方子傑典獄長,其為人氣度宏博,抑抑沖謙,揖讓風和;可謂斯文斗望,吾道嚴瞻,實乃法務部矯正界之典範。彼到任後欣悉此項產學研究計劃,謁誠表示繼續合作,歡迎配合辦理。故對於他們兩位的協助,銘感之至,併此致十二萬分之謝意。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蔡德輝.鄧煌發.蕭銘慶撰「飆車青少年之休閒需求及因應對策」警學叢刊。 *.周國雄撰「休閒活動與青少年犯罪之關聯性研究」2004年亞太地區犯罪問題與對策。 *.王淑女撰台灣地區青少年身心健康與偏差行為,「2001年犯罪問題奧對策研討會」論文集。 *.孫麗君撰「犯罪少年與一般少年金錢觀之比較研究」2007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發表會」論文集。 *.楊士隆著「犯罪心理學」五南圖書出版。 *.鄭瑞隆撰「犯罪少年之家庭支持系統」「2008年犯罪問題與對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余博文撰「國中學生偏差行為輔導與管教成效之研究」,「2004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發表會」論文集。 *.王伯頎撰「犯罪少年生活歷程及思考型態之研究」「2005年犯罪問題與對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林茂榮楊士隆著監獄學2008年版,五南圖書出版。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2003年編印「矯正處遇技法」。 *.黃徵男、周石棋、賴擁連(2003),現階段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比較評估之研究,行政院2003年研考經費補助計畫。 *.黃徵男著(2007年)21世紀監獄學四版,一品文化出版。 *.李士特編著(2010)「刑事政策」志光文化。 *.施慧玲(1998),少年非行防制對策之新福利法制觀;以責任取向的少年發展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學叢刊。 *.盧秋生著「日本奈良少年刑務所」-實施處遇群別指導概況」法務部「矯正月刊論文選輯」。 *.盧秋生著「各國矯正制度與矯正實務」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印行。 *.林世英著「德國少年拘禁制度」法務部「矯正月刊論文選輯」。 *.陳育鼎 2010.2.9 yuding810@mail.moj.gov.tw。 *.蔡德輝. 楊士隆著「犯罪學」五南出版社,第七頁。 *.賴金木譯「性格改造法」,文皇出版社。 *.余博文(2004)國中學生偏差行為輔導與管教成效之研究,中正大學碩士論文發表論文集。 *.賴秀琴(2009)在變革中實現彰化少年輔育院設量的價值.、功能和展望,少年偏產行為輔導與矯治研討會論文集。 *.黃富源.林滄崧撰「不幸少女形成因素與防制對策」「警學叢刊」32卷4期。 *.劉作揖(1999),少年觀護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劉作揖(1999),少年事件處理法,三民書局。 *.張甘妹(1993),刑事政策,三民書局。 二、期刊部份 *.「警學叢刊」32卷4期。 *.中正大學法學叢刊。 *.「警學叢刊」34卷4期。 *.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2009年6月1日第204期。 *.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2006年第169期。 *.日本矯正協會(1997),刑政月刊1997年3月,第42頁。 *.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 2007年12月1日第186期 三、報紙部份 *.台灣新生報2009年11月4日。 *.聯合報2009年8月1日王文玲「周末兩天 禁閉悶熱房舍」一文。 *.聯合報2009年8月1日王文玲「在感化院等死…」一文。 *.聯合報2009.08.01王文玲報導「彼亦人子,逃學逃家少年不許『關』一文。 *.聯合新聞網2009年8月1日「逃學逃家列虞犯 見仁見智」一文。 *.聯合新聞網2009年8月1日「資源不及邊陲,難題未解」一文。
四、網站部份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2204789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60802055 *.http://tw.myblog.yahoo.com/civics-taiwan/article?mid=2222&prev=2223&next=2217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30/78/1xw74.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4/1/1zcjp.html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97214431811.pdf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new/newtxt6.pdf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0700415 *.http://www.tyr.moj.gov.tw/public/Data/91125141611150.pdf *.http://www.tyr.moj.gov.tw/public/Data/016105642659.pdf *.http://www.chr.moj.gov.tw/ct.asp?xItem=172542&CtNode=26796&mp=073 *.http://www.chr.moj.gov.tw/ct.asp?xItem=86629&CtNode=19400&mp=073 *.http://www.chr.moj.gov.tw/public/Data/02595657953.pdf *.http://www.ctg.moj.gov.tw/ct.asp?xItem=49869&CtNode=14696&mp=074 *.http://www.ctg.moj.gov.tw/public/Data/028174231963.xls *.http://www.myg.moj.gov.tw/public/Data/01119126440.pdf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070041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12/1/1ymqo.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0/78/1z3m1.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4/4/1zcaz.html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401654.s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10/5/1yj2g.html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2204789
[1].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2204789 [2]參閱蔡德輝. 楊士隆著「犯罪學」五南出版社,第七頁。 [3].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60802055 [4]參閱賴金木譯「性格改造法」,文皇出版社。 [7]參閱聯合報2009年8月1日記者王文玲報導「周末兩天 禁閉悶熱房舍…」一文 10. http://tw.myblog.yahoo.com/civics-taiwan/article?mid=2222&prev=2223&next=2217 [11]余博文(2004)國中學生偏差行為輔導與管教成效之研究,中正大學碩士論文發表論文集109頁。 [12]賴秀琴(2009)在變革中實現彰化少年輔育院設量的價值.、功能和展望,少年偏產行為輔導與矯治研討會論文集,53頁。 [13] . 參閱劉作揖(1999),少年觀護工作,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192頁。 [14]參閱劉作揖(1999),少年事件處理法,三民書局,第189-220頁。 [15]參閱張甘妹(1993),刑事政策,三民書局,第37頁 [16] 參閱陳育鼎 2010.2.9 yuding810@mail.moj.gov.tw [17]參閱自由時報2009年12月30日;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30/78/1xw74.html [18] 參閱2010年1月24日中廣新聞網,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4/1/1zcjp.html [19] .參閱李士特編著(2010)「刑事政策」志光文化,第315頁。 [20].參閱施慧玲(1998),少年非行防制對策之新福利法制觀;以責任取向的少年發展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學叢刊,第7卷,第199~231頁。 [21] 參閱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97214431811.pdf [22].參閱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new/newtxt6.pdf [23] 參閱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0700415 [24]參閱日本矯正協會(1997),刑政月刊1997年3月,第42頁。 [25].參閱盧秋生著「日本奈良少年刑務所;實施處遇群別指導概況」法務部「矯正月刊論文選輯」第168頁。 [28]同註25第215頁。 [29]參閱 http://www.tyr.moj.gov.tw/public/Data/91125141611150.pdf [30]參閱http://www.tyr.moj.gov.tw/public/Data/016105642659.pdf [32]參閱http://www.chr.moj.gov.tw/ct.asp?xItem=86629&CtNode=19400&mp=073 [33]參閱http://www.chr.moj.gov.tw/public/Data/02595657953.pdf [34]參閱http://www.ctg.moj.gov.tw/ct.asp?xItem=49869&CtNode=14696&mp=074 [35] 參閱http://www.ctg.moj.gov.tw/public/Data/028174231963.xls [36]參閱http://www.myg.moj.gov.tw/public/Data/01119126440.pdf [37].參閱黃徵男、周石棋、賴擁連(2003),現階段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院比較評估之研究,行政院2003年研考經費補助計畫。 [38] . 參閱黃徵男著(2007年)21世紀監獄學,四版,一品文化出版,第423頁。 [39] . 同註11第439頁。 [40]參閱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60700415 [41] 參閱中廣新聞網,2010年1月12日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12/1/1ymqo.html [42]參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0/78/1z3m1.html [43].參閱2010年1月24日中時電子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24/4/1zcaz.html [44]參閱聯合報2010年2月2日,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401654.shtml [45] 參閱2010年1月10日中央社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10/5/1yj2g.html [46]參閱台灣新生報2009年11月4日。 [47]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2204789 [48]參閱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 2007年12月1日第186期 [49]參閱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2009年6月1日第204期 [50]參閱法務部矯訓所矯正月刊2006年第169期 [51]參閱「警學叢刊」32卷4期2002年1月黃富源.林滄崧撰「不幸少女形成因素與防制對策」133頁。 [52]參閱蔡德輝、鄧煌發、蕭銘慶撰「飆車青少年之休閒需求及因應對策」2004年1月警學叢刊34卷4期第23頁。 [53] 周國雄撰「休閒活動與青少年犯罪之關聯性研究」2004年亞太地區犯罪問題與對策,457頁。 [54]參閱王淑女撰台灣地區青少年身心健康與偏差行為,「2001年犯罪問題奧對策研討會」論文集93頁。 [55]參閱孫麗君撰「犯罪少年與一般少年金錢觀之比較研究」2007年「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發表會」論文集第185頁。 [56]參閱鄭瑞隆撰「犯罪少年之家庭支持系統」「2008年犯罪問題與對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8-25頁。 [57]參閱余博文撰「國中學生偏差行為輔導與管教成效之研究」,「2004年國立中正大畢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發表會」論文集第117頁。 [58]參閱王伯頎撰,「犯罪少年生活歷程及思考型態之研究」,「2005年犯罪問題與對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29頁 [59] 參閱林茂榮楊士隆著監獄學2008年版,五南圖書出版第207頁。 [60]同註58第221頁。 [61]參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2003年編印「矯正處遇技法」第112頁。 [62] 同註62第439頁。 [63]參閱黃徵男著21世紀監獄學一品文化出版2007版第4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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