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刑,只是重刑政策遮羞布2013-12-03
  • 減刑,只是重刑政策遮羞布

     

    2013-12-02 01:28 中國時報 【劉孔中、賴擁連】

     

    報載行政院長江宜樺於日前宴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時,同意黨籍立法委員建議,請法務部研擬新版本的減刑條例。減刑為君主專制時代下的產物,是君王對臣民法外開恩的手段,但即使步入了民主體制,世界先進各國保有減刑制度者,比比皆是。政府遷台以來,實施過5次減刑。其中以2007年的減刑規模最為龐大,釋放的人數達9,498人。

    據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轉述,江揆表示將比照2007年罪犯減刑條例,推動新版本減刑條例,針對刑期一年半以下之罪犯減輕其刑,而一年半以上重罪者則不減刑。然而法務部2007年「罪犯減刑條例」,美其名為「紀念解嚴20周年」,實際上是因為監所擁擠、人滿為患、阿扁與立法委員爭相討好「選民」(受刑人家屬),此次減刑不也是如此嗎?

    2007年法務部提出過去減刑再犯率都非常低的論述包裝,掩護實施減刑。當時主要釋放服用毒品犯、竊盜犯、妨害自由罪、公共危險罪與其他罪名的輕刑人犯。根據法務部3年的追蹤調查,這些減刑犯的再犯率達57%,較過去4次減刑的再犯情形嚴重許多。而再犯罪名仍以毒品、竊盜與公共危險罪占多數,達90%。再加上初犯人數,2010年矯正機關的超收比率再度攀升到19.6%,高於2006年底的18.6%。換言之,2007年減刑後的減刑犯,大部分又回到監獄系統,還加碼帶來新的初犯,監所的擁擠再度惡化。而且上次急就章頒布減刑條例放出人犯,還因為刑期計算錯誤頻傳,政府竟又賠償4億台幣的冤獄補償金!

    2007年的減刑政策就是我國過去10年來所實施「重刑化刑事政策」的「遮羞布」。試想,如果刑事政策實施良好,怎會將當初「合法」判決的人犯以減刑方式提前釋放出來呢?對第一線的執法與司法人員而言,情何以堪?更重要的是,這些人釋放回社會後,社會及政府有做好配套的矯治準備嗎?否則只是一再玩「捉放曹」的把戲,不一會兒又按圖索驥統統把他們再抓回去。

    行政院常以社會觀感不佳以及國家財政困窘緣故,不同意法務部擴建與遷建監獄。藍綠執政皆然!既然如此,法務部就應回頭檢討所推動的「重刑化刑事政策」妥適性,並教育引導民眾接受矯治重於應報處罰的人權道理,勇敢告知國人犯罪學的研究發現,年過47歲的犯罪人再犯率極低,不需要動輒將人犯監禁到老死,以及在無法擴建或新建監獄的限制下,過去10年核定收容額卻呈直線增加所代表的監獄慘狀。

    法務部重刑政策放的火,卻不知從源頭去滅火,對基層各級執法人員而言,更有將帥無能累死兵之感。請行政院在法務部之上組成刑事政策檢視小組,結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全盤評估與檢討我國重刑化政策,從根本解決監獄嚴重超收受刑人的問題。

     

    (劉孔中為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賴擁連為警大犯罪防治系助理教授)

     

    時論減刑乎?作秀乎?

     

    中國時報 劉孔中、賴擁連 2013年12月14日 04:09

     

    我們對陳長文教授「天堂不撤守」〈減刑,人權國家不得不的選擇〉一文,明明知道減刑弊端叢生,卻以「人權」之名主張減刑,有不同意見,謹再提出以下事實與觀點就教於陳教授。

    陳教授所言:「不能以非法(不人道)懲罰非法,不論減刑有多少副作用,如果獄政達不到人權的基本標準,政府就沒有資格要求犯罪者服刑。」令人聞之動容,但卻純屬道德性的訴求,而非可行的政策選項,因為既然陳教授已經認定我國獄政達不到人權的基本標準,則其結論不該只是應該減刑,更應該是政府應立即釋放所有人犯。但試問這能被社會接受嗎?這是正確的刑事政策嗎?

    至於陳教授援引聯邦法院下令加州政府在年底前釋放9600名犯人的例子,其實是並未認知到美國「獄災」的真正根源(清教徒傳統下的重刑政策)以及我國「獄災」無人敢點破的病根:應報宗教思想傳統下的重刑政策。

    上次2007年實施減刑至今,法務部有6年半的時間去改善監獄的問題,但是經過4年的「努力」,到2011年底,監所核定床位僅成長2.4%,而同一時期的監所收容人數卻成長20%。再給法務部3年,情況會有改善?3年內不知部長都已經換了幾個!此外,實施大規模減刑對政府是有風險的,以2007年減刑為例,因為一時要釋放的人犯太多,監所算錯刑期的案件不少,反而被提前釋放的人犯回過頭來要求冤獄賠償,政府因此支付的賠償金據悉高達4億元,請問天下豈有此種荒唐事?

    現在外界仍然以「減刑」模糊政府及國人從未徹底瞭解與檢討我國刑事政策的根本問題,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過去十餘年來,在民粹主義主導與政客曲從配合下,太多不需入罪或可以社區矯治的人被關進監獄中!只要我國刑事政策不改變,這些減刑罪犯出去後最後再回籠的機會很高,再回籠之後,他們重回社會正常生活的路就會更遙不可及,所以減刑根本不是「德政」,反而是誘使其再犯的設計。

    其次,減刑政策只是以縱囚拖延對監所的改善,將減刑遮掩監獄處遇未奉行「人道尊嚴」的事實。其實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非正式的估計,目前矯正機關提供的床鋪因空間規畫、使用材質不同等所需經費不一,以較多數機關使用之上下鋪單人鐵床一組3x6尺(約0.5坪)為準,初估所需經費約為6500元;以100年至102年9月間之最高實際收容人數66693人次推估,所需經費為21675萬餘元,所需空間為16673坪。政府再沒經費,會沒有21675萬元?16673坪很大嗎?台北市信義區新光三越百貨公司A8營業樓層就有13369坪,利用閒置的軍營很容易解決。所以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不是無解,只是政治人物沒有決心解決!

    英國著名首相邱吉爾曾說:社會民眾對於犯罪與犯罪人處遇之態度,乃是對任何國家文明程度之最佳試金石。沒錯,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監所人權可以說是一項很重要的判斷指標。我們真正需要的是現代、整合社會整體力量的刑事政策,才能真正保障監所人權。對於整體矯正工作絕無實益作秀式的減刑政策,實在可以休矣。(作者劉孔中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賴擁連為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14000960-260109

     

     

    《聯合筆記》 減刑,有必要嗎?

     

    【2013-12-11/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蘇位榮】

     

    立委廖正井提出「中華民國一○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獲得五十位立委連署,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廖正井說本會期如果三讀通過,可望在明年五月二十日實施。但減刑是總統憲法上的職權,立法院自行通過減刑條例,恐有侵犯總統職權之嫌,將引發憲政爭議。

    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也就是說,總統才有權決定是否減刑。如果馬總統未做減刑的政策指示,立委就自行提案立法,將有違憲的問題。

    我國過去先後有五次減刑,都是因為特殊紀念事由,或是值得慶祝的國家大事,以減刑方式來表達普天同慶與體恤人民的意思,讓受刑人感受國家的恩典。民國六十年和八十年減刑,是為了慶祝建國六十周年及八十周年;民國六十四年和七十七年減刑,則分別為了悼念蔣公、蔣經國總統逝世;九十六年減刑是為紀念解除戒嚴二十周年。

    民國一○三年有什麼特殊事件要再度宣布減刑呢?建國一百年都沒有減刑了,一○三年為什麼要減刑,師出無名也缺乏正當性,恐不會受到民眾的支持。

    減刑對於法律安定性及社會治安會有重大的影響,每次減刑都有一萬多名受刑人放出來,對社會治安當然造成衝擊,不少減刑人出獄半年內又回籠,過去還發生甫減刑出獄的毒犯殺死台大副教授事件,立法者不能為了虛名而罔顧社會的安全。

    根據法務部追蹤調查,民國九十六年減刑後,減刑犯的再犯率竟然高達五成七,若貿然減刑只會讓罪犯再度回到監獄,並沒有解決監所人犯擁擠的問題。減刑,有必要嗎?

     

     

    減刑不是周年慶

     

    2013年12月11日蘋果日報(林臻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

     

    立委廖正井以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為由,研擬提出「中華民國103年罪犯減刑條例」,除涉及貪污、賄選、殺人、強制性交等重大罪犯,且被判刑1年6月以上者外,其餘之犯罪者,被判處死刑可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減為20年;其餘罪刑可減2分之1,並聲稱已獲50名立委連署支持;草案如通過,最快將於明年施行,可能是繼96年減刑後我國第6次的減刑。
    過去,對於諸如酒後駕車、或治安敗壞等社會問題時,立委慣以「亂世重典」的思維,來回應沸騰高張的民意。最近,社會大眾撻伐醫護人員遭民代無理對待時,立院即火速要修訂《醫療法》增訂「王貴芬條款」,加重刑責。之前,社會大眾對於食安問題感到憂慮惶恐時,立院也即刻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亦是以提高刑責來作因應,彷彿,加重刑責是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一顆萬靈丹或止痛丹。
    但是最後,當「監獄終於人滿為患」時,立委卻只能想到用「減刑條例」來作為回應?難道,每回在面對民意沸騰,修法加重提高刑責時,立委都不曾預見到,「亂世重典、加重刑責」本來就會造成日後「監獄人滿為患」的必然結果嗎?如果當初已有預見,又何以要多此一舉「先加重刑責」、「後再減刑放人」?難道,立委們把這麼重要的國家刑事犯罪政策,對於司法正義的給付,看成如同商品交易買賣般地簡單嗎?可以先隨意喊價、或提高價格(加重其刑),興之所至時,就來個幾年一度的周年慶,大打刑期折扣(最低一律5折),來回饋受刑人嗎?

    沒人追究社會問題

    當然,這種百貨周年慶式的立法方式,唯一保證不會輸的是立委。因為,每當民意沸騰時,立院就先修法提高刑度,百姓就不會怨怒立院無能。之後,在監獄人滿為患時,立院再提案減刑,將受刑人放出即可,受到減刑恩澤廣被的受刑人,自然還是會回過頭來感恩立委大人。總之,立委們好人做盡,版面博了,美名留了,選票也賺了。
    至於,這些亂世重典、加重刑責將來所造成的國家刑事立法體系及犯罪政策混亂的問題,就留給日後個案審理時的刑事法官自己去傷腦筋吧!至於,這批受刑人將來減刑出監後,會不會有其他人運氣不好,像之前不幸遭減刑犯路過給活活打死的台大副教授謝煥儒一樣枉送生命的,就留待社會大眾自己去擔心受怕吧!至於,那些運氣夠好,因為一再遇到減刑,導致刑期計算錯誤,或來不及被及時減刑,而多坐了幾天牢的受刑人,還可另向國家聲請一日3千元以上的金錢補償問題,就留給債多不愁的國庫去自己想辦法吧!
    畢竟,在這個容易健忘的社會裡,這些將來才可能會發生的法律責任與社會問題,都不會有人追究到原始提案或連署減刑的立委頭上去的,大家還是會繼續陶醉在周年慶式的歡愉中並歌頌他們的偉大發明吧!

     

     

     

     

    藍委提案減刑 衝擊善良民心

     

    2013-12-15 自由時報◎ 秦立原(作者為私立大學退休教師,高雄市民)

     

    曾幾何時,民風純樸的台灣社會流行起了重罪輕判,社會無不期待立院諸公能嚴格修法,以保障弱勢良民免受暴力傷害。然而這個渺小的願望,卻在本年十二月六日遭受到社會寄予重望之立院諸公重力一擊。

    當天的台灣,還正籠罩在黑心油品風暴中,立法院卻在公民社會毫無防備之狀況下,悄悄一讀通過了五十二名藍營立委提案並連署的《中華民國一○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根據該草案內容,一般犯罪被判死刑,將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二十年;其餘罪刑減二分之一。只要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之前的犯罪,皆可適用此減刑法案。

    筆者呼籲社會各界正視此案之嚴重後果,理由如下:

    一、提出此減刑條款理由之一為「監獄太滿」,其實監獄太滿,大可以由輕罪者(如三年以下刑期)先減刑做起。若舒緩效果不彰,則可將刑期介於三至四年者,亦列入考量,依此類推。實在不必擴及重刑犯,否則無法對受害者及其家屬交代。

    二、為「紀念民國一○三年」,所以要減刑。這種理由更難服眾!若欲紀念一○三年,為何不好好立幾個保護善良百姓權益之法案?反而優先推出減刑法案,試問這樣的一○三年又有何值得紀念?

    三、「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之前的犯罪,皆可適用減刑」,更是荒唐至極!立法者難道不怕鼓勵到那些已有犯罪意圖者,趕在明年五二○之前大幹一票嗎?

    四、根據以往紀錄,減刑再犯之類型以毒品和竊盜最多,搶奪、暴力傷害、詐欺居次。且減刑當年,犯罪率會急速衝高。試問立法者是否應同時加註條款表明「因減刑犯再犯案而受害者,其生命財產及生計之損失,概由該五十二名立委(或至少那八名提案立委)共同負擔」,以稍安民心?

    綜言之,百病齊發之台灣,至今仍能屹立不搖之最大原因,乃在於民心之善良,這是台灣最後的國寶!《一○三年罪犯減刑條例草案》若通過三讀,而公布實施,極可能對善良民心產生嚴重衝擊,朝野政黨及各界先進均不宜忽視此問題之嚴重性!

     

    監獄塞爆未必要減刑

     

    2013-12-21 02:10 中國時報 【許文彬】(作者為律師、總統府國策顧問)

     

    據矯正機關統計,我國去(101)年在監服刑者之人口比率為10萬人中有283人,較諸前一年度的277人又增加了6人;而鄰國日本則僅62人、韓國僅97人而已。亦即,我國國民「監禁率」為日本的4.7倍,為韓國的將近3倍。因此監獄人滿為患,以台北監獄為例,人犯超收率竟逾4成。從而,一方面,國家財政負擔沉重;另一方面,造成台灣在國際社會的負面形象。

    最近,立法院有立委提案,正擬制訂罪犯減刑條例,期望以減刑的方法疏解。然而,「減刑」乃《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賦予總統之特權,若由立委提案行之,顯與國家憲政體制不合。至於正確的做法,應當從實務運作及刑法原理,尋求合憲、合法、合理、合情的解決之道。

    立即可行的方法,應從「假釋」著手。凡受刑人服刑期間達到《刑法》第77條所定門檻者,亦即有期徒刑逾1/2,無期徒刑逾25年,應以准予假釋為原則。僅對「再犯率」較高之煙毒、竊盜、詐欺、酒駕等犯罪類型,為例外嚴格之考量。

    法務部曾經於99年6月函示各檢察署,於受刑人到案服刑時,執行檢察官應注意「訊問其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以了解是否有非常上訴或再審之事由」。從而,若檢察官發見可能有冤情者,應即調卷查察,依《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具意見書送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主動循再審程序救濟。就此,法務部應追蹤考核,並訂獎賞辦法,鼓勵檢察官勇於主動依職權平反冤案。

    《刑法》於95年7月修正施行迄今已逾7載,其中流弊最顯著者為刪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導致檢、審之調查程序及製作書類的工作量大增;有的案件科刑總刑度重得不合理(如貪汙罪),有的反而因各個案可逐一獲准易科罰金,卻又變成輕得不合理(如通姦罪)。如此輕重失衡,刑法基本原理乃遭顛覆,亟應再度修正回復原來的法條。至於當年刑法修正改採「重刑政策」之其他有關法條,亦應一併檢討。

    再者,法院應善用「緩刑」制度。司法院雖曾通函各級法院注意善用「緩刑」制度,然未追蹤考核,致成效未彰;據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法院宣告緩刑案件之比率,約僅兩成左右而已。司法院應於內部會議,責成各法院首長通案督導。此乃刑事政策的貫徹,並不違背「審判獨立」之本旨。

    至於《刑法》第59條賦予法官「得酌量減輕其刑」的量刑權,亦宜透過法院首長善加宣導。要之,「毋枉毋縱」的正義目標是司法的最高理想,如何對執法人員獎優汰劣,司法院本諸司法行政監督職權,實該進一步有所作為。

    此外,吾人期盼監察院對於司法審判的監督,亦應扮演積極的角色功能。按《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若發見確定判決案件有審判違背法令之情形,即構成非常上訴之事由。從而,法官(公務員)作出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監察院當然有權作「事後監督」。監察院當局不宜以「怕被批評是『第四審』」為說詞,而自我矮化其憲法所定之監察權。

    據了解,目前監察院所受理的人民陳情案件,以「司法個案喊冤」為大宗。監察院盡可調卷查察,運用「調查報告」方式向法務部提供意見,希其轉請檢察機關參酌,提醒是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途徑救濟,以期疏解民怨。當然,寄望監察院發揮監督司法公職之功能,其自身的專業人力品質、員額,是否足堪擔當重任,如何強化、增補,自應衡量國家預算予以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