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協會發聲>「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之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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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協會發聲>「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之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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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發聲: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刑期未滿六個月之受刑人,

其入監調查得以簡式方式行之。其立意甚佳,然考量本辦法適用對象均及於

各看守所附設分監之受刑人,短刑期受刑人進出異動頻繁,現行各看守所除

少數外,大多數並無輔導科之設置,輔導人力薄弱,多由管理人員兼辦,

需考量現行實務機關管教輔導人力實無法負荷龐大之業務量,建議修正如下:

ㄧ、刑期未滿六個月改為一年。

二、其入監調查及出監複查均得以簡式方式行之。

請點入下揭網址瀏覽>

https://www.facebook.com/180618528965615/posts/1141389779555147/?d=n

法務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法矯字第10903005450號

主  旨:預告訂定「被告資料調查辦法」、「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被告獎勵實施辦法」、「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法務部(「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尚須會銜教育部)。

二、訂定依據:羈押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及監獄行刑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三項。

三、「被告資料調查辦法」草案、「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草案、「被告獎勵實施辦法」草案、「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草案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四、為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將於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因時程急迫,爰定公告期間為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矯正署。

(二)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

(三) 電話:(03)3206361轉8321。

(四) 傳真:(03)3504371。

(五) 電子郵件:hsiangxs@mail.moj.gov.tw

部  長 蔡清祥

 

被告資料調查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請參見PDF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7c7b1065-1613-40dc-9ce3-66622c56a7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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