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佔領行政院,引發警方清場,過程中涉嫌執法過
當的國家賠償爭議,2019年10月30日,台灣地方法院作出有利受傷民眾的
判決,命應賠償14名學運參與者111萬餘元,這也引發了許多公眾人物的評
論。
媒體報導,新北市長侯友宜受質詢時強調「要支持警察在第一線執法,政治
不要干預司法」,議長蔣根煌也插話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沒法度啦」,
侯友宜聞言則哈哈笑了幾聲,表示「議長已經發聲了」。
前台北市長郝龍斌也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太陽花非法衝撞、佔領官署,
以暴民之姿破壞公物,警察盡責依法行政、正當執法,將失序、目無法紀者
驅離官署,維護社會運作必要的公眾秩序,何錯之有?哪來國家賠償必要?
難不成法院真是民進黨開的?
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則批評:法官從未檢視警察依法執勤的正當行為,沒有檢
視警察被攻擊或激怒的前因後果,尋找對警察有利證據。雖然金額不多,員
警看到當然會難過,感到「為誰辛苦為誰忙」,基層灰心喪志,不想再積極
執法,主動排除可預見的危害,「跑法院很辛苦,沒必要給自己惹麻煩!」
而朱學恒也補充:這次太陽花驅離國賠的一審結果出來,又讓大家大惑不解
了。今天抗爭者強制入侵公署,驅離當然就用強制手段,哪來什麼不符比例
原則?這法官是不是覺得應該要用愛的小手摸摸抗爭者的臉,或是乾脆念心
經安撫他們讓他們吃太陽餅吃到累?
上述評論,似就本次判決表示反對,而弔詭的是,從字裡行間來看,有多少
人是真的在批判之前,詳閱判決甚或新聞稿?又有多少意見實際針對判決理
由逐一反駁?抑或只要判決不符合發言者期待,就能逕自幫判決漆上一個喜
歡的顏色?
對於重大矚目的社會新聞,先罵再說?
這樣看結論批評的態度,無形中也反映部分人們對法律運作所持的態度,表
現出對制度內容的理解還有其社會角色的認知——也就是,法律是當權者的
遊戲,誰執政、法院就誰家開的。
在這種法律意識的影響下,裁判的結果,多半被認作是政治權力的產物,是
恣意專斷的,是只能無奈接受的;一旦抱持這種想法,就不太可能認同「法
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想像,也就習慣對裁判結果丟出直覺式的批判。
在這一部分公民的生命經驗裡,法律經常是當權者的工具性規範,而非由下
而上治理人民的調和性規範;而這樣的認知若經擴散,也會逐漸降低其他民
眾對法治的支持,未來也可能更不願意關心相關議題,從而使規範的形成與
執行愈發神秘,最終讓法律變成少數人把持秩序的槓桿。
我們從小多少學習過法律的核心在於「自由與平等」,但由於許多衍生的基
本概念(諸如比例原則、程序正義、多元尊重、無罪推定等),無論受限於
政權宰制、教育資源分配抑或媒體左右,在各世代間推廣不易,以致人們對
相關概念的認識依感陌生,也讓它的存在經常被斷言式的口水淹沒。
那麼,判決到底說了什麼?
司法的本質不該只是一種滿足人民素樸正義的儀式,它是讓法律的價值合理
彰顯的場域,其內容是否真的適當化解爭議、引導問題改善,才是它存在的
基本價值,也是我們討論與監督的重點。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也規定,當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
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就要由各級政府支付
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簡單來說,執行職務將群眾驅離行政院是一回事,但絕不能用「違法手段」
執法,一旦侵害人民權利時,國家需負起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事發當天,固然群眾於禁制區裡非法集會,但是警方在命令解
散,甚或強制驅離的時候,如果要使用警械,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
等規定,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不可傷人性命,也就是符合比例原則的精神
;關鍵在於,現場執行驅離的過程中,有關於警械的使用,是否「過當」而
導致「違法」?
換句話說,裁判內文指出,當下雖不可期待只靠柔性勸說,就讓民眾自行解
散,警方有使用強制力驅離的必要,如分開手勾手的民眾、將躺卧的民眾抬
離等等,但無論如何,都不應基於教訓、洩憤、報復等目的攻擊民眾身體。
考量到現場蒐證不易的問題,判決認為:還可以依照訴訟法的規定,適度調
降人民舉證的門檻,就算沒有直接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的錄影畫面,
還是允許原告提出證人,或出示診斷結果(比如:是否顯示有過重傷勢、受
傷部位是否致命或要害部位等),來證明「違法過當使用警械」確屬為真。
而判決用了很多篇幅非常詳細地說明,14名原告已逐一透過證人、錄影畫面
或驗傷報告,確實針對事發當時,相關人等遭警察施用不當暴力,逾越比例
原則提出證明(如法院認證:極少數員警出於勤務累積疲憊等負面情緒而攻
擊民眾),且因該暴力相向,受到財務破毀、身體傷害或精神畏懼等損失,
所以也就允許原告們的國賠請求。
國家賠償的意義又在哪裡?
換個角度,先想想為何憲法第24條特別明文規定:當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的
自由或權利時,人民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說得明白:以國賠規範作擔保為前提,可促
進行政機關擴大功能,採取各種防止或管理危險的措施,因應高度工業化、
過度開發所引發的各種危害,藉此保障國民的生活安全。
也就是說,在法律的世界裡,若想要避免加害行為,除了事前經由法律規範
設定界限(公權力哪些該作,哪些不可以作),事後還有法院判其賠償或接
受懲罰的機制,監督公務員們在執行公務時,能好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也是國家賠償的功能——「規範引導」,藉由訴訟,將原告的損害,轉而
由失職的公務機關承擔,並透過公務機關趨利避害的預期心理,進而於未來
調整自身行為;若不想砸了飯碗,又付出大筆金錢,自然會在執勤之際,好
好注意是否有過當的情形。
更何況,在訴訟的過程中,國家即須從崇高的寶位走下,「屈就」自身嘗試
與市民水平對話,認真看待原告的主張。雖然街頭運動,同樣可以影響政府
的態度,卻也不是唯一解方,司法所擁有「一槌定音」的強制力,是有別於
社會運動的巨大特色。
法律意識的品質該如何有效提升?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為什麼人民常常無法認同法律制度與它衍生的裁判?其
實這些「印象」,通常透過歷史、文化或日常實踐慢慢地滲入許多人的想法
之中。在台灣,開始把「法律意識」變成一個討論議題,大約起源於1980年
代,無論是政治解嚴、經濟起飛抑或教育普及,才讓社會上日趨多元的價值
觀逐漸有了對話空間。
而這種「法律對我如浮雲」的「熟成意識」既然來自社會長久薰陶,如何開
始反向把人民的認知與法律運作慢慢結合在一起,只靠這次單純的「個案審
判」可能完全不夠,還需長期塑造「討論與監督」的風氣,讓社會大眾逐漸
習慣觀察不同規範的內涵及功用,進而自動自發調為關心模式。
日常生活中,就算媒體不報,人們其實還可以透過網路,還獲取並消化各種
法律資訊,所以問題不在配備,而是未能清楚認知到被蒙在鼓裡的可怕;如
何讓所有社會成員嚴肅看待法律與其運作機制,才會讓人民開始對自己「額
外花時間的努力」產生成就感,甚至有了探索法制的基礎信心。
換言之,比起「藐視法律」認為其無法達到保障自我的目的,長遠來看我們
更可以改用「改變法律」的角度切入:當體制運作產生壓迫,就運用法律改
變一切不公義的發生,也讓人民慢慢勇於嘗試修正當下,向未來積極地轉換
現狀。
透過本文,筆者粗淺認為,只有真切關心制度運作與不斷提出建議,才逐漸
能有效為我們年輕又脆弱的法治帶來體質上的改變。單調地互相謾罵跟藐視
法律功能,只會放縱不良施政原地踏步,拉近我們與惡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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