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酒駕「亂世用重典」看台灣馬路死亡率東亞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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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酒駕「亂世用重典」看台灣馬路死亡率東亞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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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酒駕「亂世用重典」看台灣馬路死亡率東亞第一 !

 

(聯合報新聞網2019-08-19 11:23

繼多起酒駕事故後,立法院3月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案,三項重大變革包括同車共責的連坐條款與酒駕累犯強制

加裝「酒精鎖」及沒入條款。結果根據新聞報導,酒駕重懲上路後南投、

竹南苗栗違規不減反增,連高雄警員酒駕今年都已6起,令人懷疑台灣

酒駕「亂世用重典」是否已經失敗。

 

圖/本報資料相片
圖/本報資料相片

另外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資料,104年至107年具軍職人員身份並涉及

酒駕者,高達4720人次,但國防部總督察室在同期統計酒駕人數僅為477人

次,審計部懷疑國軍人員酒駕隱匿未報情形嚴重。如果連部分軍警都「喝了

再上」,台灣的「酒駕之殤」真不知何時才能停止。

此次修法原因究竟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還是「判太輕」?

其實根據中央社統計,2011年以前,酒駕致人於死的平均刑期約在300天,

修法後逐年增加,2018年來到1039天(約2年10個月),但仍低於2018年

酒駕致人於死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原因係約有半數

獲得緩刑個案顯可憫恕。除了酒駕者的肇事責任可能不到一半,還有與被害

人家屬達成和解對於減低刑度當然有一定影響外。

政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認為,酒駕修法很多情況是基於民意考量,實質上法

官也沒有那麼贊成。酒駕僅是危險交通行為的一個態樣,嚴格來說與疲勞駕

車致人於死沒有太大差異。而現在的法規是把特定行為拉出來加重其刑,但

加重的實質理由並沒有那麼有正當性,因此法官在量刑時不一定會跟著重判。

司法流言終結者的一篇文章對酒駕修法則指出「為何屢次修正185-3都針對

酒駕?每天無時無刻在街頭上演的『闖紅燈』、『超速』、『隨意變換車道

未打方向燈』、『紅燈左、右轉』、『未禮讓直行車』、『雙黃線迴轉』、

『轉角紅線違停』等,肇生死傷的案件數及死傷人數也不低,為何通通不在

修法範圍內?」從以上角度來看,也難怪未造成死傷的酒駕案件判決中,

「不能安全駕駛罪」刑度隨著修法逐年上升,超過9成的刑期卻在6個月以下

而且得易科罰金。該分析另外有趣的地方是,大學以上學歷酒駕犯,刑度是

90天;高中以下學歷者,則是120天。本次修法最見效的則是,拒測從罰9萬

調到18萬後,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統整7月分數據,去年拒測的人數有51人,

今年大幅下降至38人。

本文認為,從司法審判的角度來說,因為危險駕駛的樣態多樣,酒駕做為其中

一種卻有最重的懲罰,法官似乎「判不太下去」,因而導致即使立法刑度越高

,但實務也未隨之起舞,像酒駕未造成死傷常緩刑及六月以下刑期得易科罰金

、2018年的統計平均刑期也不過2年10個月。

 

台灣酒駕嚴不嚴重?

警政署統計近5年(2014至2018年)警方取締酒駕違規件數每年皆逾10萬件,

中央社媒體實驗室地毯式搜尋2000年至2019年1月地方法院判決書,分析

49萬筆酒駕資料後發現,一般酒駕(未涉死傷)占98%,共有48.8萬筆,

酒駕致死案件有2800筆、致傷案件5200筆。酒駕致死傷判決有逐年減少的

趨勢,社會矚目的葉冠亨案(被稱為「葉少爺」),判刑6年(2016年假釋,

實際執行刑期3年1個月),詹震山撞死柯文哲學生台大醫師曾御慈肇事逃逸

案,判刑4年6個月(2017年假釋,實際執行刑期約2年5個月)。

中央社指出,根據2018年日本、南韓警察廳公布的數據,日本、韓國每千萬

人的酒駕案件死亡數為16人、42人,台灣則高達100人。

筆者對酒駕曾多次為文討論,首先,台灣酒駕死亡人數有嚴重低估之虞,

原因在於警政署只調查24小時以內死亡人數,若調查2016年因酒駕殞命的

亡魂,最多差距就有可能會有102至7095人之多呢。

其次,台灣的法律扶助體系已經嚴重扭曲,在這個人稱「全國最大律師事務

所」對來者未訂排富條款,部分有錢人犯罪打官司也找法扶,最著名未被排

富的例子就是行政院發言人KolasYotaka竟曾申請法扶資源。這種「訴訟的

健保制度」,司法院在2018年就編列了13億5521萬5千元的預算支付捐助,

每年十幾億十幾億的丟到底幫到誰?

法扶基金會董事長范光群報告時表示,刑事有1萬8742件中,涉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的案件最多,共有4038件。筆者認為最荒謬的則是人權律師黃致豪宣

布退出法扶系統的事件,因為他為了一名6進6出的酒駕被告花了很多時間蒐

集科學證據,在法庭上說服法官被告可能有酒癮,好不容易爭取到庭上同意送

他去戒治。未料法扶新北委員的結案審查意見上寫「無故未撰擬書狀,扣酬金

五千元」,黃致豪看了氣到發抖,自覺一輩子沒受過這麼大的羞辱云云而退出。

有人認為替這類犯行打官司可稱為扶助弱勢, 筆者則指出美國律師界的志願

法律服務(Pro Bono)文化是美國律師協會「志願法律服務挑戰」

(Pro Bono Challenge)憲章中要求律師應該扶助經濟弱勢,而且一毛錢也

不收。在「全國最大律師事務所」領薪水打官司,跟美國應該是「大不同」。

若看台灣的酒駕累犯問題,有位苗栗縣黃姓老翁涉嫌在今年2月間騎車遭警方

查獲,因黃酒測值超標,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苗栗地院判他

10月徒刑,但黃不服提出上訴,但他在此案前已有5度酒駕紀錄而維持原判。

另一案則是桃園許姓男子已有3次酒駕前科,駕照也因次遭吊銷,去年1月2日

開車貿然左轉撞死黎女後加速逃逸,審理時全盤否認,法院痛批他已3度酒駕

仍不知自省,依過失致死、肇逃判他有期徒刑2年4個月。

六度酒駕判10個月,已經三度酒駕然後第四次酒駕撞死人加肇事逃逸判2年

4個月,請問讀者覺得他們被判的是輕還是重?

筆者曾引用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兼主任黃慧娟「防制酒駕之法制

對策─兼論日本酒駕治理相關法律」論文討論,其實台灣酒駕若是「酒癮」害

的,日本難道沒有嗎?為何日本酒駕致死比率比台灣低那麼多?台灣只要比照

日本法律給酒駕犯提供酒精的酒店、商家、車輛所有人、乘客均予以重罰的

法律規定,加上嚴格執法,酒駕怎麼不會大大減少?

因各種法令執行後,酒駕致死人數統計 翻攝自日本日本警察廳

因各種法令執行後,酒駕致死人數統計 翻攝自日本日本警察廳

最後,筆者完全不能認同所謂「其他樣態交通違規致死也很多」來當酒駕致

死判決「應該」低於法定刑的理由,因為這是國民認為酒駕應該重罰的立法

意志,法官憑甚麼超越?而且就像警察抓交通違規,能用被抓的人的邏輯

「還有很多人都一樣怎麼不抓」來質疑執法不公嗎?「其他樣態交通違規致

死也很多」卻不立法加重刑罰是立法者與台灣輕縱的問題,怎能怪酒駕「立

法太嚴」?

如果拿「台灣、日本、交通事故」當關鍵字搜尋,可以發現如「台灣的交通

事故死亡率竟是日本的4.4倍!日媒體人嘆:台灣駕駛太傲慢,都不禮讓行人

、「讓台灣稱羨的紀錄,日本 2018 交通死亡人數創 80 年新低!」、「台灣

馬路超危險 死亡率東亞第一」、「台灣車禍死傷太恐怖 每年死者比921地

震還」的報導,換句話說:根本不是台灣酒駕法定刑太重,是其他危險駕駛

判太輕,台灣除了酒駕外,其他的危險駕駛致死多依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

條第1項)、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以及遺棄致死罪(刑法第294

條)競合適用,但極少依遺棄致死罪法定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論

斷,更多的是以過失致死罪輕判。

日本2001年增設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日本《刑法》第208條之二對危險駕

駛致死傷罪五種行為類型做出定義,分別是酩酊駕駛型、高速駕駛型、無技

能駕駛型、妨害通行型、無視紅色信號型的危險駕駛行為,台灣為何不學學?

記者邱瑞杰/翻攝
記者邱瑞杰/翻攝

本文認為,若從日本的例子及台灣馬路死亡率竟東亞第一的現實來看,並不

酒駕「亂世用重典」及致死刑度不一的問題,而是台灣馬路根本「如虎口」,

要是立法者不正視台灣危險駕駛行為的多樣化及刑度過輕的問題,「死亡率

東亞第一」的汙名還會繼續下去。

>資訊來源如下揭網址(點入網址;即出現原文字暨照片!)

https://udn.com/umedia/story/12755/3997035?Comment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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