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三等特考任用有「差別待遇」 部分違憲
2018-01-26 18:00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大法官今作出司法院釋字760號解釋,
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
致實務上警政署得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
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一律安排至警專訓練,使得2011年前考試及格、
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的人,無從取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
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不利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
不符。
釋字760號指出,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自今日起6個月內,
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的不利差別待遇。
林慶昌等13名聲請人2002至2004年間通過警察三等特考,
警政署安排他們到警專受訓,期滿成績及格後,分發當警員。
林等人申請至警大受訓4個月以上,遭否准,2014年4月9日聲請釋憲。
另黃士峯等4人是2005、2009、2010年警察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人員,
也經警政署安排到警專受訓,也成為警員。
他們在2011年12月經內政部安排至警大接受4個月的特別訓練,
也向內政部申請改分發警正四階巡官或相當於巡官第九序列職務,也遭駁。
在窮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也聲請釋憲。
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利,
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的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的資格,
進而參與國家治理的權利。
「應考試服公職」為廣義的參政權,應客觀公正,且保障範圍包含公平參與
競試、取得任官與職務任用資格、依法令晉敘陞遷,衍生的身分保障、俸給
與退休金等權利。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
2011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的一般生依法既與警大或警官學校畢業生
相同取得警正四階的任官資格,大法官認為兩者間的職務任用與陞遷機會
即應相同。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使實務上警政署得將警察三等
特考筆試錄取的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造成同批
考試及格的一般生不僅在初派時即不得被任用為警正四階巡官,且後續陞遷
須另經甄試與警大訓練合格才能晉升。
解釋理由書也指出,警察專業知識、技能的取得,警大、警專畢業非唯一
管道,警大或警官學校「訓練合格」也可作為任用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
以上職務所需的資格,不得排除考試筆試錄取的一般生得經由警大完足訓練
取得擔任巡官資格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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