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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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及合併刑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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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米其林蛋包飯 日期:2020-10-22 2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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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之前犯詐欺案,總共分成兩次判
但其實算一起案件,所以可以合併,前面判兩年半
關了一年八個月後假釋,後面那條被判十個月,
所以總刑期是三年四個月,我想請問我這樣已經關了總刑期的一半了
並且已經假釋出獄,連保護管訴也已經到期
我這樣可以申請延長保護管訴的時間而不用在進去嗎?
回 應:喵 日期:2024-05-08 22:52:19
1F
請問這種狀況可以具狀像檢察官聲請合併嗎? 如果無法合併。後案進去執行無法將之前在監分數要回嗎
回 應:KKK 日期:2020-10-29 13:31:59
2F
刑期合併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法官裁定出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才
能開出合併刑期之執行指揮書,沒有的話,就是判多久執行多久.
刑期合併不是自己或獄方自己加的.
前案是前案,後案案是後案,執行各的.
獄方執行是依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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