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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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資料進監獄給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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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鄭 日期:2020-09-02 19: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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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請問 如果寄受刑人要寫報告申請的資料進去
用限時掛號的方式寄去可以嗎
會不會讓他被刁難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9-03 21:10:37
1F
請問 如果寄受刑人要寫報告申請的資料進去,用限時掛號的方式寄去可以嗎?會不會讓他被刁難。

不會讓他被刁難。惟用限時即可,不必掛號。收發室代收轉送至戒護科,有掛號、沒掛號皆一樣速度。

有關發受書信之規定:

甲、無論是寄入或寄出,寄信不要違反下揭法律規定:
依民國 107年05 月10 日修正「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接見及發信應用我國語言及文字,不得使用符號及暗語。但盲啞之受刑人
,得使用手語或點字;外國籍或無國籍之受刑人,得使用所屬國或國際通
用之文字及語言。
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本人蓋章或簽名,不能簽
名者,由他人代書姓名,本人蓋章或按捺指紋,代書之人應附記其事由並
簽名。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
章雜誌。

第 82 條
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
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
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有影響
囚情掌控之虞。
四、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五、述及矯正機關內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
六、要求親友寄入金錢或物品,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違背培養受刑人節
儉習慣之意旨。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受刑
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

乙、監、所收容人之收發書信次數:

(一).被告:每日可接見及發信1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辦理。
各級別受刑人接見日數規定如下: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2.三級受刑人:每4天接見及發信1次。
3.二級受刑人:每3天接見及發信1次。
4.一級受刑人:不限制接見及發信日數,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接見及發信一次。
(四)管收人:不限接見及發信日數,但每日以一次為限。
(五)前述規定,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該單位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對於禁見、解除禁見、上訴、借提他處、移監執行者,該單位均以郵寄
信函即時通知家屬,避免接見家屬徒勞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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