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犯罪矯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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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婚可去會面或寫信嗎?

回覆
發表人:牛奶妹 日期:2020-08-10 03:01:40
瀏覽:427 回覆:3
Q
因一些因素和先生辦離婚
但我們還是形同夫妻ㄧ樣的生活
但在法律上我們已不是夫妻
現問題是我不是先生的配偶
但我們有2個小孩
我和小孩可去會面或是寫信嗎
謝謝回覆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1 05:20:27
1F
同居證明之範例如下:

男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於民國xx年xx月起與女方xxx(身份證號: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生)
同居住在(住址:xxxxxxxxxxxxxxxxx)到現在

特立此證明之

(xx市xx里)里長蓋章: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0 16:17:11
2F
【監獄行刑法】
(民國109年01月15日立法院通過修正,109年07月15日正式實施) 供參:
第 69 條: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
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監獄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秩序、安全或受刑人利益時,得拒絕
之。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准於適當處所
行之。
接見,每次不得逾三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
者,不在此限。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計入前項人數限制。
回 應:網管 日期:2020-08-10 06:09:07
3F
以「同居人」身份,亦可和汝之2個小孩,去會面或是寫信。

甲、可改以同居人身份,就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
答:
一、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
雖已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二、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三、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矯正機關申辦接見,可檢具國民身分證或戶籍
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
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乙、申請同居人接見(同居人與收容人雙方皆無配偶者)需備有以下文件親櫃辦理接見:
一、同戶籍 : 須出示同居人身分證正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二、不同戶籍 :
(1)同居人身分證正本。
(2)收容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3)村里長證明(需蓋里長大小章)或雙方家長同意書(附雙方家長戶籍謄本)。

丙、若里長遲延或不協助幫忙開立同居證明,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
1.>等升三級時再以朋友身份去接見他。
2.>不必等升三級,可即至立法委員服務處,請求辦理「增加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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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游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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